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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市公司股權激勵管

發布時間:2023-04-13 14:43:23

A. 上市公司股權激勵在價格方面有什麼規定嗎比如:最低不能低於多少之類

授予價格不得低於股票票面金額,且原則上不得低於下列價格較高者。

《上市公司股權激勵管理辦法》對其有相應的規定:

第二十三條上市公司在授予激勵對象限制性股票時,應當確定授予價格或授予價格的確定方法。授予價格不得低於股票票面金額,且原則上不得低於下列價格較高者:

(一)股權激勵計劃草案公布前1個交易日的公司股票交易均價的50%;

(二)股權激勵計劃草案公布前20個交易日、60個交易日或者120個交易日的公司股票交易均價之一的50%。

(1)上市公司股權激勵管擴展閱讀:

《上市公司股權激勵管理辦法》相關法條:

第二十五條在限制性股票有效期內,上市公司應當規定分期解除限售,每期時限不得少於12個月,各期解除限售的比例不得超過激勵對象獲授限制性股票總額的50%。

當期解除限售的條件未成就的,限制性股票不得解除限售或遞延至下期解除限售,應當按照規定處理。,上市公司應當回購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並按照《公司法》的規定進行處理。

第二十六條對出現負有個人責任的,回購價格不得高於授予價格;出現其他情形的,回購價格不得高於授予價格加上銀行同期存款利息之和。

B. 上市公司股權激勵管理辦法

1、上市公司(審判執行)的股權獎勵措施是履行國務院關於促進改革,開放和穩定發展資本市場的發展的幾點意見(GF [2004]第3號)和國家委員會關於批准和轉交企業央行證監會提出意見的通知,提高上市公司質量(GF [2005年第34號),以進一步完善上市公司的治理結構,促進上市的標准運營和可持續發展公司。
2、2005年9月30日,CSRC通過了上市公司(審判執行)的股權獎勵管理措施,並截至2006年1月1日實施。
1、股權獎勵需要標准化,聲音激勵和剋制機制是改善上市公司治理的重要環節,這與上市公司的標准運營和長期發展有關。隨著證券市場的穩定發展和分裂股權改革的順利進展,上市公司的激勵和剋制機制吸引了越來越多的關注,特別是股權激勵引起了市場各方的關注。一個良好的股權激勵機制可以充分動員經理的積極性,並結合股東,公司和管理者個人利益的利益,從而減少管理人員的短期行為,使他們更關注長期發展企業。
2、根據有關部門的調查,一些上市公司在實踐中實施了股權激勵。然而,由於缺乏關於股權激勵的具體規則,一些公司傾向於在實施過程中分配,而相應的決策程序和信息披露缺乏適當規范,而更多的公司難以建立有效的股權由於缺乏相關法律依據,激勵機制,因此,發布相關規則促進上市公司建立股權激勵機制,並同時標准化股權激勵。
3、第1條旨在進一步推動上市公司建立和提高激勵和剋制機制,這些措施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的公司法律,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等有關法律和行政制定法規。
4、第2條這些措施中提到的「股權激勵」一詞是指由上市公司向其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和其他雇員提供的長期激勵措施。
5、上市公司通過限制股票,股票期權和法律和行政法規允許的其他手段實施股權激勵計劃,應適用這些措施的規定。
6、第三條上市公司實施的股權激勵計劃須遵守法律,行政法規,這些措施和協會章程的規定,有利於上市公司的可持續發展,並不會損害上市公司的利益。
7、上市公司的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應誠實,值得信賴,勤奮,負責執行「股權激勵計劃」,並維護公司和所有股東的利益。
8、第四條股權激勵計劃在執行股權激勵計劃時,一份上市公司應嚴格按照有關規定和這些措施的要求履行信息披露的義務。

C. 股權激勵對象

法律分析:上市公司股權激勵的激勵對象可以包括上市公司的董事、高級管理人員、核心技術人員或者核心業務人員;

以及公司認為應當激勵的對公司經營業績和未來發展有直接影響的其他員工, 但不應當包括獨立董事和監事。

外籍員工任職上市公司董事、高級管理人員、核心技術人員或者核心業務人員的,可以成為激勵對象。

單獨或合計持有上市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東或實際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不得成為激勵對象。

法律依據:《上市公司股權激勵管理辦法》 第八條 股權激勵計劃的激勵對象可以包括上市公司的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核心技術(業務)人員,以及公司認為應當激勵的其他員工,但不應當包括獨立董事。

下列人員不得成為激勵對象:

(一)最近3年內被證券交易所公開譴責或宣布為不適當人選的;

(二)最近3年內因重大違法違規行為被中國證監會予以行政處罰的;

(三)具有《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規定的不得擔任公司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情形的。

股權激勵計劃經董事會審議通過後,上市公司監事會應當對激勵對象名單予以核實,並將核實情況在股東大會上予以說明。

D. 公司激勵股權要注意什麼

法律主觀:

股權激勵公司條件是:1、有利於上市公司的持續發展,不得損害上市公司利益;2、應當符合法律、行政法規、本辦法和公司章程的規定;3、應當嚴格按照兄帶本辦法和其他升塵鋒相關規定的要求履行信息披露義務;4、其他條件。

法律客觀:

《上市公司股權激勵管理辦法》第三條上市公司實行股權激勵,應當符合法律、行政法規、本辦法和公司章程的規定,有利於上市公司的持續發展,不得損害上市公司利益。上市公司的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在實行股權激勵中應當誠實守信,勤勉盡責,維護公司和全體股東的利益。《上市公司股權激勵管理辦法》第四條上市公司實行股權激勵,應當嚴格按照本辦法和其他相關規定的要求履行信息披露義務。《上市公司股權激勵管理辦法》第五條為上市公司吵晌股權激勵計劃出具意見的證券中介機構和人員,應當誠實守信、勤勉盡責,保證所出具的文件真實、准確、完整。

E. 上市公司股權激勵管理辦法(試行)有誰公布

上市公司股權激勵管理辦法是為進一步促進上市公司建立健全激勵與約束機制而制定的。
2017年5月4日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2017年第6次主席辦公會議審議通過,現予公布,自2017年8月13日起施行。
根據2018年8月15日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關於修改〈上市公司股權激勵管理辦法〉的決定》修正
最新上市公司股權激勵管理辦法全文包括總則、一般規定、限制性股票、股票期權、實施程序、信息披露與監督管理、附則共八章七十五條。

頒布單位
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
文號
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令第148號
頒布時間
2018-08-15
實施時間
2018-09-15
時效性
現行有效

F. 上市公司股權激勵是一種怎樣的方式

上市公司進行股權激勵促使管理者為股價上漲努力,使管理者與公司股東利益保持一致。

G. 公司股權激勵的相關規定

法律分析:《上市公司股權激勵管理辦法》是為進一步促進上市公司建立、健全激勵與約束機制,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及其他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製定。由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於2016年7月13日發布,自2016年8月行畝13日起施行。擬實行股權激勵的上市公司,可以下列方式作為標的股票來源:(一)向激勵對象發行股份;(二)回購本公司股份;(三)法律、行政法規允許的其他方式。

法律依據:根據《上市公司股權激勵管理辦法》第十二條規定:遲差擬實行股權激勵的上市公司,可以下列方式作為標的股票來源:(一)向激勵對象發行股份;(二)回購本公司股份;(三)法律、行政法規允許的其他方檔旦森式。

H. 上市公司股權激勵管理辦法

第一章總 則第一條為進一步促進上市公司建立健全激勵與約束機制,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以下簡稱《公司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以下簡稱《證券法》)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制定本辦法。第二條本辦法所稱股權激勵是指上市公司以本公司股票為標的,對其董事、高級管理人員及其他員工進行的長期性激勵。
上市公司以限制性股票、股票期權實行股權激勵的,適用本辦法;以法律、行政法規允許的其他方式實行股權激勵的,參照本辦法有關規定執行。第三條上市公司實行股權激勵,應當符合法律、行政法規、本辦法和公司章程的規定,有利於上市公司的持續發展,不得損害上市公司利益。
上市公司的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在實行股權激勵中應當誠實守信,勤勉盡責,維護公司和全體股東的利益。第四條上市公司實行股權激勵,應當嚴格按照本辦法和其他相關規定的要求履行信息披露義務。第五條為上市公司股權激勵計劃出具意見的證券中介機構和人員,應當誠實守信、勤勉盡責,保證所出具的文件真實、准確、完整。第六條任何人不得利用股權激勵進行內幕交易、操縱證券市場等違法活動。第二章一般規定第七條 上市公司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實行股權激勵:
(一)最近一個會計年度財務會計報告被注冊會計師出具否定意見或者無法表示意見的審計報告;
(二)最近一個會計年度財務報告內部控制被注冊會計師出具否定意見或無法表示意見的審計報告;
(三)上市後最近36個月內出現過未按法律法規、公司章程、公開承諾進行利潤分配的情形;
(四)法律法規規定不得實行股權激勵的;
(五)中國證監會認定的其他情形。第八條激勵對象可以包括上市公司的董事、高級管理人員、核心技術人員或者核心業務人員,以及公司認為應當激勵的對公司經營業績和未來發展有直接影響的其他員工,但不應當包括獨立董事和監事。在境內工作的外籍員工任職上市公司董事、高級管理人員、核心技術人員或者核心業務人員的,可以成為激勵對象。
單獨或合計持有上市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東或實際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不得成為激勵對象。下列人員也不得成為激勵對象:
(一)最近12個月內被證券交易所認定為不適當人選;
(二)最近12個月內被中國證監會及其派出機構認定為不適當人選;
(三)最近12個月內因重大違法違規行為被中國證監會及其派出機構行政處罰或者採取市場禁入措施;
(四)具有《公司法》規定的不得擔任公司董事、高級管理人員情形的;
(五)法律法規規定不得參與上市公司股權激勵的;
(六)中國證監會認定的其他情形。第九條上市公司依照本辦法制定股權激勵計劃的,應當在股權激勵計劃中載明下列事項:
(一)股權激勵的目的;
(二)激勵對象的確定依據和范圍;
(三)擬授出的權益數量,擬授出權益涉及的標的股票種類、來源、數量及占上市公司股本總額的百分比;分次授出的,每次擬授出的權益數量、涉及的標的股票數量及占股權激勵計劃涉及的標的股票總額的百分比、占上市公司股本總額的百分比;設置預留權益的,擬預留權益的數量、涉及標的股票數量及占股權激勵計劃的標的股票總額的百分比;
(四)激勵對象為董事、高級管理人員的,其各自可獲授的權益數量、占股權激勵計劃擬授出權益總量的百分比;其他激勵對象(各自或者按適當分類)的姓名、職務、可獲授的權益數量及占股權激勵計劃擬授出權益總量的百分比;
(五)股權激勵計劃的有效期,限制性股票的授予日、限售期和解除限售安排,股票期權的授權日、可行權日、行權有效期和行權安排;
(六)限制性股票的授予價格或者授予價格的確定方法,股票期權的行權價格或者行權價格的確定方法;
(七)激勵對象獲授權益、行使權益的條件;
(八)上市公司授出權益、激勵對象行使權益的程序;
(九)調整權益數量、標的股票數量、授予價格或者行權價格的方法和程序;
(十)股權激勵會計處理方法、限制性股票或股票期權公允價值的確定方法、涉及估值模型重要參數取值合理性、實施股權激勵應當計提費用及對上市公司經營業績的影響;
(十一)股權激勵計劃的變更、終止;
(十二)上市公司發生控制權變更、合並、分立以及激勵對象發生職務變更、離職、死亡等事項時股權激勵計劃的執行;
(十三)上市公司與激勵對象之間相關糾紛或爭端解決機制;
(十四)上市公司與激勵對象的其他權利義務。

I. 股權激勵實施條件

法律主觀:

實施股權激勵需要上市後最近三十六個月按法律法規、公司章程、公開承諾進行利潤分配等。根據相關法律規定,用於激勵的股權一般情形下是沒有表決權的。

法律客觀:

《上市公司股權激勵管理辦法》第二條本辦法所稱股權激勵是指上市公司以本公司股票為標的,對其董事、高櫻槐級管理人員及其他員工進行的長期性激勵。上市公司以限制性股票、股票期權實行股權激勵的,適用本辦法;以法律、行政法規允許的其他方式實行股權激勵的,參照本辦法有關規定執行。《上市公司股權激勵管理辦法》第十四條上市公司可以同時實行辯頌乎多期股權激勵計劃。同時實行攜悉多期股權激勵計劃的,各期激勵計劃設立的公司業績指標應當保持可比性,後期激勵計劃的公司業績指標低於前期激勵計劃的,上市公司應當充分說明其原因與合理性。上市公司全部在有效期內的股權激勵計劃所涉及的標的股票總數累計不得超過公司股本總額的10%。非經股東大會特別決議批准,任何一名激勵對象通過全部在有效期內的股權激勵計劃獲授的本公司股票,累計不得超過公司股本總額的1%。

J. 什麼是股權激勵啊

股權激勵(Stockholder's rights drive)是一種使經營者獲得公司一定的股權,讓其能夠享受股權帶來的經濟效益與權利,能夠以股東的身份參與企業決策﹑分享利潤﹑承擔風險,從而激勵其勤勉盡責地為企業公司長期發展服務的激勵方法。這也是吸引特殊人才和專業人才的人力資源配置方法之一。
股權激勵是通過經營者獲得公司股權,讓企業經營者得到一定經濟權利,使他們能夠股權激勵會議 以股東的身份參與企業決策、分享利潤、承擔風險,從而勤勉盡責地為公司的長期發展服務。
現代企業理論和國內外企業實踐證明,股權激勵對於改善公司組織架構、降低管理成本、提升管理的效率、增強公司凝聚力和核心競爭力都起到積極的作用。股權激勵包括:股票期權、員工持股計劃和管理層分紅等形式。

激勵對象
理論上,股權激勵的對象是公司受託人,也就是公司的實際經營者和代表法人,公司的經營管理層。他們是股權激勵對象 提升公司經營業績的關鍵所在與核心經營者。根據《上市公司股權激勵管理辦法》,股權激勵計劃的激勵對象必須是公司員工,具體對象由公司根據實際需要自主確定,可以包括上市公司的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核心技術(業務)人員。以及公司認為應當激勵的其他員工。但是有污點記錄的人員不能成為激勵對象,以督促高管人員勤勉盡責,為保障獨立董事的獨立性,《管理辦法》明確規定。
股權激勵對象不得包括獨立董事。此外,財務報告虛假和有重大違法違規行為的上市公司不能實施股權激勵計劃,正是在該法案的推動下,員工持股計劃在美國獲得了極大的發展。

激勵工具
在《上市公司股權激勵管理辦法》中,股權激勵計劃的實現方式主要有限制性股票和股票期權等方式,在《國有控股上市公司(境外)股權激勵管理辦法》中,股權激勵計劃的實現方式主要有股票期權和股票增值權等方式。

限制性股票
根據《上市公司股權激勵管理辦法》,所謂限制性股票,是指激勵對象按照股權激勵計劃規定的條件,從上市公司獲得的一定數量的本公司股票。激勵對象只有在工作年限或業績目標符合股權激勵計劃規定條件後,才可出售限制性股票並從中獲益。上市公司授予激勵對象限制性股票,應當在股權激勵計劃中規定激勵對象獲授股票的業績條件,禁售期限。

股票期權
股票期權是指上市公司授予激勵對象在未來一定期限內以預先確定的價格和條件購買本公司一定數量股份的權利。激勵對象可以其獲授的股票期權在規定的期間內以預先確定的價格和條件購買上市公司一定數量的股份,也可以放棄該種權利。

股票增值權
股票增值權是指上市公司授予激勵對象在一定的時期和條件下,獲得規定數量的股票價格上升所帶來的收益的權利。股票增值權主要適用於發行境外上市外資股的公司。股權激勵對象不擁有這些股票的所有權,也不擁有股東表決權,配股權,股票增值權不能轉讓和用於擔保,償還債務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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