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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市公司監事會

發布時間:2023-04-12 04:22:30

上市公司監事人數

法律分析:關於監事會的人數,各國公司法對有限責任公司一般無強制限制,多由公司章程予以確定;股份有限公司的監事會成員多規定為3人以上,具體人數一般視公司的股本規模、職工人數而定。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 第一百二十四條 股份有限監事會,其成員不得少於三人。

❷ 上市公司監事和監事會是幹嘛的監事會有哪些職責

監事會
監事會是上市公司的常設監督機構,對股東大會負責,代表股東大會對公司董事、高級管理人員的經營管理和公司財務狀況進行監督、檢查。
監事會的組成
《公司法》規定,公司監事會的成員不得少於3人,其中職工代表的比例不得低於三分之一,具體比例由公司章程規定,監事會中的職工代表由職工代表大會,職工大會或者其他形式民主選舉產生。

監事的任期每屆為3年,任期屆滿後,連選可以連任。需要特別注意的是,董事、高級管理人員不得兼任監事。
監事會的職權
1、對董事會編制的公司定期報告進行審核並提出書面審核意見
2、檢查公司財務
3、對董事、高級管理人員執行公司職務的行為進行監督,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公司章程或者股東大會決議的董事、高級管理人員提出罷免的建議。
4、當董事、高級管理人員的行為損害公司的利益時,要求董事、高級管理人員予以糾正。
5、提議召開臨時股東大會,在董事會不履行《公司法》規定的召集和主持股東大會職責時召集和主持股東大會。
6、向股東大會提出議案
7、依照《公司法》的相關規定,對董事、高級管理人員提起訴訟。
8、發現公司經營異常,可以進行調查,必要時,可以聘請會計師事務所,律師事務所等專業機構協助其工作,費用由公司承擔。
上市公司監事會每六個月至少召開一次會議,監事可以提議召開臨時監事會會議。

❸ 上市公司監事會職責和許可權

法律主觀:

監事會職責和許可權為: 1、檢查公司財務的職權; 2、對董監高人員的監督權、建議罷免的權利和糾正、起碼判訴的許可權; 3、提議召集股東會議; 4、提案權; 5、列席董事會的職權、質詢權; 6、其他公司章程所規定的職權。

法律客觀: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五十三條 監事會、不設監事會的公司的監事行使下列職權: (一)檢查公司財務; (二)對董事、高級管理人員執行公司職務的行為進行監督,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公司章程或者股東會決議的董事、高級管理人員提出罷免的建議; (三)當董事、高級管理人員的行為損害公司的利益時,要求董事、高級管理人員予以老和糾正; (四)提議召開臨時股東會會議,在董事會不履行本法規定的召集和主持股東會會議職責時召集和主持股東會會議; (五)向股東會會議提出提案; (六)依照本法第一百五十一條的規定,對董事、高級管理人員提起訴訟; (七)公司章程規定的其他職權。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五十四條 監事可以列席董事會會議,並對侍模盯董事會決議事項提出質詢或者建議。

❹ 上市公司監事會主席和董事哪個好

董事好。
1、許可權襲雹族方面拍弊。肆做董事主要掌管經營決策權方面,而監事會主席只是負責監督董事等人員的執行情況。
2、地位方面。監事會主席和董事雖然相同,但董事更有執行力。

❺ 上市公司 監事會

法律賀橘主觀:

上市公司一般都設置了監事會,監事會由幾名監事組成。(2)監事有了解公司經營情況的權利,並承擔相應的保密義務。監事會可以獨立聘請中介機構提供專業意見。(3)上市公司應採取措施保障監事的知情權,為監事正常履行職責提供必要的協助,任何人不得干預、阻撓。監事履行職責所需的合理費用應由公司承擔。(4)監事會的監督記錄以及進行財務或專項檢查的結果應成為對董事、經理和其他高級管理人員績效評價的重要依據。(5)監事會發現董事、經理和其他高級管理人員存在違反法律、法規或公司章程的行為,可以向董事會、股東大會反映,也可以直接向證券監管機構及其他有關部門報告。2、監事會的構成和議事規則(1)監事應具有法律、會計等方面的專業知識或工作經驗。監事會的人員和結構應確保監事會能夠獨立有效地行使對董事、經理和其他高級管理人員及公司財務的監督和檢查。(2)上市公司應在公司章程中規定規范的監事會議事規則。監事會會議應嚴格按規定程序進行。(3)監事會應定期召開會議,並根據需要及時召開臨時會議。監事會會議因故不能如期召開,應公告說明原因。(4)監事會可要求公司董事、經理及其他高級管理人員、內部及外部審計人員出席監事會會議,回答所關注的問題。(5)監事會會議應有記錄,出席會議的監事和記錄人應當在會議記錄上簽字。監事有權要求在記錄上對其在會議上的發言作出某種說明性記載。監事會會議記錄應作為公司重要檔案妥善保存。上市公司監事和監事會的職責包括了五大項的職責。監事會應向全體股東負責,對公司的財務、管理層等進行監督、了解公司的經營情況等,希望上面的介紹可以幫助大家

法律客觀: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五十三條 監事會、不設監事會的公司的監事行使下列職權: (一)檢查公司財務; (二)對董事、高級管理人員執行公司職務的行為進行監督頃洞,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公司章程或者股東會決議的董事、高級管理人員提出罷免的建議; (三)當董事、高級管理人員的行為損害公司的利益時,要求董事、高級管理人員予以糾正; (四)提議召開臨時股東會會議,在董事會不履行本法規定的召集和主持股東會會議職責時召集和主持股東會會議; (五)向股東會會議提出提案; (六)依照本法第一百五十一條的規定,對董事、高級管理人員提起訴訟; (七雀拍枯)公司章程規定的其他職權。

❻ 監事會的作用是什麼,監事人承擔什麼責任

監事會是由股東(大)會選舉的監事以及由公司職工民主選舉的監事組成的,對公司的業務活動進行監督和檢查的法定必設和常設機構。監事會通常需要承當一定的責任,那麼監事會的作用是什麼,監事人承擔什麼責任呢?下面就來給大家介紹一下相關內容。
御指拆監事會的作用是什麼,監事人承擔什麼責任呢?監事會是為了防止董事會、經理濫用職權,損害公司和股東利益,就需要設置這種專門監督機關,代表股東行使監督職能。下面就以上問題給大家介紹一下相關內容。
一、監事會的責任
監事享有法律和公司章程授予的參與管理、監督公司事務的職權,同時負有對公司忠實和勤勉義務。在執行公司職務時,應當依照法律和公司章程行使職權,履行義務,維護公司的利益。為促使監事依法為公司利益行使權利、履行義務鎮棗,使公司的合法權益在受到侵害時能得到恢復或補償,《公司法》明確規定了監事違法執行職務給公司造成損害所承擔的法律責任。
如果他以後跑路,你作為公司名義上的監事,同時未參與公司的實際管理,一般不需要承擔法律責任。
來避免這些問題最好辦法是:不要從公司獲得股份,同時不要從公司里獲得相關薪酬。這樣的話以後公司萬一出現問題,也好證明自己沒有參與公司的實際經營。同時避免自己承擔責任。
二、監事會的作用
監事會對股東(大)會負責。對公司財務以及公司董事、高級管理人員履行職責的合法性進行監督,維護公司及股東的合法權益。
公司應採取措施保障監事的知情權,及時向監事提供必要的信息和資料,以便監事會對公司財務狀況和經營管理情況進行有效的監督、檢查和評價。總裁應當根據監事會的要求,向監事會報告公司重大合同的簽訂、執行情況、資金運用情況和盈虧情況。總裁必須保證該報告的真實性。
監事會發現董事、經理和其他高級管理人員存在違反法律、法規或《公司章程》的行為,可以向董事會、股東(大)會反映。
二、監事會制度相關規定
我國《公司法》不僅規定了監事會制度,而且給予監事會很高的地位,將監事會定位為代表股東監督公司董事會和管理層經營行為的一個公司內部權力組織。
我國《公司法》52條和124條規定,經營規模較大的有限責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應設立監事會(1999年底全國人大修訂《逗磨公司法》時,特別修改了關於國有獨資公司的監事會規定,《公司法》第67條修改為:「國有獨資公司的監事會由國務院派出或者由省級人民政府按照國務院的規定派出。」
2000年3月,國務院又頒布了《國有企業監事會暫行條例》,目前國家已向國有獨資公司和部分國有重點企業中派出監事會),監事不得少於3人。監事會由股東代表和適當比例的公司職工代表組成,具體比例由公司章程規定。監事會中的職工代表由公司職工民主選舉產生。董事、經理及財務負責人不得兼任監事。
《公司法》第54條和126條規定,監事會或監事行使的職權有:檢查公司財務;對董事、經理執行公司職務時違反法律、法規或者公司章程的行為進行監督;當董事和經理的行為損害公司的利益時,要求董事和經理予以糾正;提議召開臨時股東大會;公司章程規定的其他職權;監事列席董事會會議。在建立完善公司治理的過程中,應該發揮監事會在監督董事、經理上的重要作用。監事會和董事、經理之間的關系將類似於全國人大和政府之間的權力制衡關系。為了實現這種權力的制衡,可以從以下方面著手:
首先,擴充監事會的權力,重塑公司的監督權力中心。我國借鑒大陸法系國家公司法建立的監事會機構制度在具體條文上進行了改變,如在德國公司法中,監事會有權聘任和解聘董事和經理、有權監督董事會的業務經營等等。我國公司法並沒有賦予監事會上述權力,而主要賦予了對董事、經理違法違章行為和損害公司利益的監督權,這些都是從消極方面的監督權,而缺少從積極方面的職權賦予。因此,為重塑監事會在公司中的監督權力中心地位,可從以下方面嘗試擴充監事會的權力:將部分監事的提名權交給監事會;監事會可代表公司起訴違法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財務報告由董事會編制後交監事會審核並由監事會提交股東大會審議等等。
其次,擴大和提升監事會的成員構成。除了股東代表(股東監事)和職工代表(職工監事)之外,應加上債權人代表(銀行監事),債權人代表進入監事會,既可以保護債權人利益,又可以充分發揮銀行在財務監管方面的專業優勢。早在1996年1月,中國人民銀行、國家經貿委、國家國有資產管理局就聯合發布了《關於銀行向企業監事會派出監事任職資格的審查辦法》。
依照該辦法,企業監事會內銀行方面的監事由被監督企業設立有基本帳戶的銀行派出,且一人可以同時擔任若干個企業的監事。這項措施的實行改變了銀行消極參與公司治理的局面,也改善了銀企關系中由於信息不對稱而產生的道德風險問題。
另外,將公司財務主管(總會計師、財務總監)設置為監事,加強財務監督力量。(最近已有數家上市公司公告將財務總監、總會計師兼任董事,更改為財務總監、總會計師兼任監事。)另外,可以考慮建立監事社會人才庫,讓符合條件的財務、會計、法律等專業人士(即獨立監事)加入監事會行使實質性的監督權。
第三,違反對公司忠實義務的其他行為。董事、高級管理人員違反前款規定所得的收入應當歸公司所有。《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九條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執行公司職務時違反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公司章程的規定,給公司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第四,確保監事的知情權。由於監事(除職工監事外)並不直接介入經營活動,因此,公司應制定有關規章制度以確保監事會的知情權:包括會議制度、企業文件和資料送達制度、企業財務報表報送制度、監事會咨詢回應制度等。公司主要經營、財務、統計報表、重大經營活動的法律文本等資料、文件在報送董事會的同時,必須報送監事會,公司董事會、經營班子有責任和義務向監事會提供必要和真實的信息。
第五,提高監事的綜合素質和業務能力。一是推行監事任職資格制度。要嚴格按照《公司法》和《上市公司章程指引》規定的有關監事的任職資格條件的規定,選配好監事,杜絕榮譽性任職、養老性任職、不善經營管理易位性任職等現象。二是監事應具有較強的業務能力和政策水平。監事應熟悉公司運行程序和規章制度,掌握投資、會計、審計和法律等方面的知識。獨立監事應是財會、審計和法律專業人員或熟悉本行業經營的專業人員。
第六,《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七條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應當遵守法律、行政法規和公司章程,對公司負有忠實義務和勤勉義務。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不得利用職權收受賄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佔公司的財產。
以上就是給大家介紹的監事會的作用是什麼,監事人承擔什麼責任的相關內容。

❼ 上市公司監事會職責主要有哪些

法律分析:上市公司監事會職責主要有:1、檢查公司財務;2、當董事、高級管理人員的行為損害公司的利益時,要求董事、高級管理人員予以糾正;3、對董事、高級管理人員進行監督,依照規定提出罷免的建議;4、公司章程規定的其他職責。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

第一百零四條 本法和公司章程規定公司轉讓、受讓重大資產或者對外提供擔保等事項必須經股東大會作出決議的,董事會應當及時召集股東大會會議,由股東大會就上述事項進行表決。

第一百四十八條 董事、高級管理人員不得有下列行為:

(一)挪用公司資金;

(二)將公司資金以其個人名義或者以其他個人名義開立賬戶存儲;

(三)違反公司章程的規定,未經股東會、股東大會或者董事會同意,將公司資金借貸給他人或者以公司財產為他人提供擔保;

(四)違反公司章程的規定或者未經股東會、股東大會同意,與本公司訂立合同或者進行交易;

(五)未經股東會或者股東大會同意,利用職務便利為自己或者他人謀取屬於公司的商業機會,自營或者為他人經營與所任職公司同類的業務;

(六)接受他人與公司交易的傭金歸為己有;

(七)擅自披露公司秘密;

(八)違反對公司忠實義務的其他行為。

董事、高級管理人員違反前款規定所得的收入應當歸公司所有。

❽ 上市公司監事會人數

法律分析:關於監事會的人數,股份有限公司的監事會成員多規定為3人以上,具體人數一般視公司的股本規模、職工人數而定。我國《公司法》規定監事會成員不得少於3人,設監事會召集人一名事會召集人不能履行職權時,由該召集人指定一名監事代行其職權。有限責任公司規模較小、股東人數較少的,可以不組成監事會,只設立l至2名監事。如果有限責任公司設置董事會,那麼董事會人數必須是3到13人。可以不設董事會,可以設一名執行董事。有限責任公司設置監事會,股東人數較少或者規模較小的有限責任公司,可以設一至兩名監事,不設立監事會。監事會成員不能少於5人。董事會的成員為5至19人。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 第五十一條 有限責任公司設監事會,股東人數較少或者規模較小的有限責任公司,可以設一至二名監事,不設監事會。監事會應當包括股東代表和適當比例的公司職工代表,具體比例由公司章程規定。監事會中的職工代表由公司職工通過職工代表大會、職工大會或者其他形式民主選舉產生。

❾ 監事會監事有哪些職權

一、監事會監事有哪些職權? 監事會(或不設監事會的坦鏈公司的監事)行使下列職權: (一)檢查公司財務; (二)對董事、高級管理人員執行公司職務的行為進行監督,對違反法律、行政 法規 、 公司章程 或者股東會決議的董事、高級管理人員提出罷免的建議; (三)當董事、高級管理人員的行為損害公司的利益時,要求董事、高級管理人員予以糾正;(四)提議召開臨時股東會會議,在董事會不履行《 公司法 》規定的召集和主持股東會會議職責時召集和主持股東會會議; (五)向股東會會議提出提案; (六)依照《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一條的規定,對董事、高級管理人員提起 訴訟 ; (七)列席董事會會議,對所以議事項提出質詢和建議; (八)發現公司經營情況; (九)公司章程規定的其他職權。 上市公司 的監事會還可以對董事會編制的公司定期報告進行審核並提出書面審核意見。為了監事會會議保證公司正常有序有規則地進行經營,保證公司決策正確和領導層正確執行公務,防止濫用職權,危及公司跡森、股東及第三人的利益,各國都規定在公司中設立監察人或監事會。 監事會是股東(大)會領導下的公司的常設監察機構,執行監督職能。監事會與董事會(Board of Directors)並立,獨立地行使對董事會姿信畝、總經理、高級職員及整個公司管理的監督權。為保證監事會和監事的獨立性,監事不得兼任董事和經理。 監事會對股東(大)會負責,對公司的經營管理進行全面的監督,包括調查和審查公司的業務狀況,檢查各種財務情況,並向股東(大)會或董事會提供報告,對公司各級幹部的行為實行監督,並對領導幹部的任免提出建議,對公司的計劃、決策及其實施進行監督等。 監事會里的監事有以上九種權利,監事顧名思義,是對公司的股東、財政、經營等各方面有監督審查的作用,對於違反公司利益的行為都要兼顧審查、決議和解除的權利,因為他們是站在宏觀角度上,為公司的未來的利益發展所謀利,因此必須有這些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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