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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市公司外匯登記

發布時間:2023-04-11 07:40:05

⑴ 外匯管理新規定

外匯是以外幣表現的用於國際金融結算的支付憑證。下面是我為你整理的外匯管理新規定,希望對你有用!

外匯管理新規定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規范和便利銀行及個人的外匯業務操作,根據《個人外匯管理辦法》,制定本細則。 ? 第二條 對個人結匯和境內個人購匯實行年度總額管理。年度總額分別為每人每年等值5萬美元。國家外匯管理局可根據國際收支狀況,對年度總額進行調整。?

個人年度總額內的結匯和購匯,憑本人有效身份證件在銀行辦理;超過年度總額的,經常項目項下按本細則第十條、第十一條、第十二條辦理,資本項目項下渣轎按本細則“資本項目個人外匯管理”有關規定辦理。?

第三條 個人所購外匯,可以匯出境外、存入本人外匯儲蓄賬戶,或按照有關規定攜帶出境。

第四條 個人年度總額內購匯、結匯,可以委託其直系親屬代為辦理;超過年度總額的購匯、結匯以及境外個人購匯,可以按本細則規定,憑相關證明材料委託他人辦理。?

第五條 個人攜帶外幣現鈔出入境,應當遵守國家有關管理規定。?

第六條 各外匯指定銀行(以下簡稱銀行)應按照本細則規定對個人外匯業務進行真實性審核,不得偽造、變造交易。?

銀行應通過個人結售匯管理信息系統(以下簡稱個人結售匯系統)辦理個人購匯和結匯業務,真實、准確、完整錄入相關信息。?

第七條 國家外匯管理局及其分支機構(以下簡稱外匯局)負責對個人外匯業務進行統計、監測、管理和檢查。?

第二章 經常項目個人外匯管理?

第八條 個人經常項目項下外匯收支分為經營性外匯收支和非經營性外匯收支。?

第九條 個人經常項目項下經營性外匯收支按以下規定辦理:?

(一)個人對外貿易經營者辦理對外貿易購付匯、收結匯應通過本人的外匯結算賬戶進行;其外匯收支、進出口核銷、國際收支申報按機構管理。?

個人對外貿易經營者指依法辦理工商登記或者其他執業手續,取得個人工商營業執照或者其他執業證明,並按照國務院商務主管部門的規定,辦理備案登記,取得對外貿易經營權,從事對外貿易經營活動的個人。?

(二)個體工商戶委託有對外貿易經營權的企業辦理進口的,本人憑其與代理企業簽定的進口代理合同或協議購匯,所購外匯通過本人的外匯結算賬戶直接劃轉至代理企業經常項目外匯賬戶。?

個體工商戶委託有對外貿易經營權的企業辦理出口的,可通過本人的外匯結算賬戶收匯、結匯。結匯憑與代理企業簽訂的出口代理合同或協議、代理企業的出口貨物報關單辦理。代理企業將個體工商戶名稱、賬號以及核銷規定的其他材料向所在地外匯局報備後,可以將個體工商戶的收賬通知作為核銷憑證。?

(三)境外個人旅遊購物貿易方式項下的結匯,憑本人有效身份證件及個人旅遊購物報關單辦理。?

第十條 境內個人經常項目項下非經營性結匯超過年度總額的,憑本人有效身份證件及以下證明材料在銀行辦理:?

(一)捐贈:經公證的捐贈協議或合同。捐贈須符合國家規定;?

(二)贍家款:直系親屬關系證明或經公證的贍養關系證明、境外給付人相關收入證明,如銀行存款證明、個人收入納稅憑證等;?

(三)遺產繼承收入:遺產繼承法律文書或公證書;?

(四)保險外匯收入:保險合同及保險經營機構的付款證明。投保外匯保險須符合國家規定;?

(五)專有權利使用和特許收入:付款證明、協議或合同; ?

(六)法律、會計、咨詢和公共關系服務收入:付款灶梁纖證明、協議或合同;?

(七)職工報酬:僱傭合同及收入證明;?

(八)境外投資收益:境外投資外匯登記證明文件、利潤分配決議或紅利支付書或其他收益證明;?

(九)其它:相關證明及支付憑證。?

第十一條 境外個人經常項目項下非經營性結匯超過年度總額的,憑本人有效身份證件及以下證明材料在銀行辦理:?

(一)房租類支出:房屋管理部門隱仿登記的房屋租賃合同、發票或支付通知;?

(二)生活消費類支出:合同或發票;?

(三)就醫、學習等支出:境內醫院(學校)收費證明;?

(四)其它:相關證明及支付憑證。?

上述結匯單筆等值5萬美元以上的,應將結匯所得人民幣資金直接劃轉至交易對方的境內人民幣賬戶。?

第十二條 境內個人經常項目項下非經營性購匯超過年度總額的,憑本人有效身份證件和有交易額的相關證明材料在銀行辦理。

第十三條 境外個人經常項目合法人民幣收入購匯及未用完的人民幣兌回,按以下規定辦理:?

(一)在境內取得的經常項目合法人民幣收入,憑本人有效身份證件和有交易額的相關證明材料(含稅務憑證)辦理購匯。?

(二)原兌換未用完的人民幣兌回外匯,憑本人有效身份證件和原兌換水單辦理,原兌換水單的兌回有效期為自兌換日起24個月;對於當日累計兌換不超過等值500美元(含)以及離境前在境內關外場所當日累計不超過等值1000美元(含)的兌換,可憑本人有效身份證件辦理。?

第十四條 境內個人外匯匯出境外用於經常項目支出,按以下規定辦理:?

外匯儲蓄賬戶內外匯匯出境外當日累計等值5萬美元以下(含)的,憑本人有效身份證件在銀行辦理;超過上述金額的,憑經常項目項下有交易額的真實性憑證辦理。?

手持外幣現鈔匯出當日累計等值1萬美元以下(含)的,憑本人有效身份證件在銀行辦理;超過上述金額的,憑經常項目項下有交易額的真實性憑證、經海關簽章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進境旅客行李物品申報單》或本人原存款銀行外幣現鈔提取單據辦理。?

第十五條 境外個人經常項目外匯匯出境外,按以下規定在銀行辦理:?

(一)外匯儲蓄賬戶內外匯匯出,憑本人有效身份證件辦理;?

(二)手持外幣現鈔匯出,當日累計等值1萬美元以下(含)的,憑本人有效身份證件辦理;超過上述金額的,還應提供經海關簽章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進境旅客行李物品申報單》或本人原存款銀行外幣現鈔提取單據辦理。?

第三章 資本項目個人外匯管理?

第十六條 境內個人對外直接投資應按國家有關規定辦理。所需外匯經所在地外匯局核准後可以購匯或以自有外匯匯出,並辦理相應的境外投資外匯登記手續。?

境內個人及因經濟利益關系在中國境內習慣性居住的境外個人,在境外設立或控制特殊目的公司並返程投資的,所涉外匯收支按《國家外匯管理局關於境內居民通過境外特殊目的公司融資及返程投資外匯管理有關問題的通知》等有關規定辦理。?

第十七條 境內個人可以使用外匯或人民幣,並通過銀行、基金管理公司等合格境內機構投資者進行境外固定收益類、權益類等金融投資。?

第十八條 境內個人參與境外上市公司員工持股計劃、認股期權計劃等所涉外匯業務,應通過所屬公司或境內代理機構統一向外匯局申請獲准後辦理。?

境內個人出售員工持股計劃、認股期權計劃等項下股票以及分紅所得外匯收入,匯回所屬公司或境內代理機構開立的境內專用外匯賬戶後,可以結匯,也可以劃入員工個人的外匯儲蓄賬戶。?

第十九條 境內個人向境內經批准經營外匯保險業務的保險經營機構支付外匯保費,應持保險合同、保險經營機構付款通知書辦理購付匯手續。?

境內個人作為保險受益人所獲外匯保險項下賠償或給付的保險金,可以存入本人外匯儲蓄賬戶,也可以結匯。?

第二十條 移居境外的境內個人將其取得合法移民身份前境內財產對外轉移以及外國公民依法繼承境內遺產的對外轉移,按《個人財產對外轉移售付匯管理暫行辦法》等有關規定辦理。?

第二十一條 境外個人在境內買賣商品房及通過股權轉讓等並購境內房地產企業所涉外匯管理,按《國家外匯管理局 建設部關於規范房地產市場外匯管理有關問題的通知》等有關規定辦理。?

第二十二條 境外個人可按相關規定投資境內B股;投資其他境內發行和流通的各類金融產品,應通過合格境外機構投資者辦理。

第二十三條 根據人民幣資本項目可兌換的進程,逐步放開對境內個人向境外提供貸款、借用外債、提供對外擔保以及直接參與境外商品期貨和金融衍生產品交易的管理,具體辦法另行制定。?

第四章 個人外匯賬戶及外幣現鈔管理?

第二十四條 外匯局按賬戶主體類別和交易性質對個人外匯賬戶進行管理。銀行為個人開立外匯賬戶,應區分境內個人和境外個人。賬戶按交易性質分為外匯結算賬戶、外匯儲蓄賬戶、資本項目賬戶。

第二十五條 外匯結算賬戶是指個人對外貿易經營者、個體工商戶按照規定開立的用以辦理經常項目項下經營性外匯收支的賬戶。其開立、使用和關閉按機構賬戶進行管理。?

第二十六條 個人在銀行開立外匯儲蓄賬戶應當出具本人有效身份證件,所開立賬戶戶名應與本人有效身份證件記載的姓名一致。

第二十七條 個人開立外國投資者投資專用賬戶、特殊目的公司專用賬戶及投資並購專用賬戶等資本項目外匯賬戶及賬戶內資金的境內劃轉、匯出境外應經外匯局核准。?

第二十八條 個人外匯儲蓄賬戶資金境內劃轉,按以下規定辦理:?

(一)本人賬戶間的資金劃轉,憑有效身份證件辦理;?

(二)個人與其直系親屬賬戶間的資金劃轉,憑雙方有效身份證件、直系親屬關系證明辦理;?

(三)境內個人和境外個人賬戶間的資金劃轉按跨境交易進行管理。

第二十九條 本人外匯結算賬戶與外匯儲蓄賬戶間資金可以劃轉,但外匯儲蓄賬戶向外匯結算賬戶的劃款限於劃款當日的對外支付,不得劃轉後結匯。?

第三十條 個人提取外幣現鈔當日累計等值1萬美元以下(含)的,可以在銀行直接辦理;超過上述金額的,憑本人有效身份證件、提鈔用途證明等材料向銀行所在地外匯局事前報備。銀行憑本人有效身份證件和經外匯局簽章的《提取外幣現鈔備案表》(附1)為個人辦理提取外幣現鈔手續。?

第三十一條 個人向外匯儲蓄賬戶存入外幣現鈔,當日累計等值5000美元以下(含)的,可以在銀行直接辦理;超過上述金額的,憑本人有效身份證件、經海關簽章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進境旅客行李物品申報單》或本人原存款銀行外幣現鈔提取單據在銀行辦理。銀行應在相關單據上標注存款銀行名稱、存款金額及存款日期。

第五章 個人結售匯管理信息系統?

第三十二條 具有結售匯業務經營資格並已接入和使用個人結售匯系統的銀行,直接通過個人結售匯系統辦理個人結售匯業務。?

第三十三條 各銀行總行及分支機構申請接入個人結售匯系統,應滿足個人結售匯管理信息系統技術接入條件(附2),具備經培訓的技術人員和業務操作人員,並能維護系統的正常運行。?

第三十四條 銀行應按規定填寫個人結售匯系統銀行網點信息登記表,向外匯局提出系統接入申請。外匯局在對銀行申請驗收合格後,予以准入。?

第三十五條 除以下情況外,銀行辦理個人結售匯業務都應納入個人結售匯系統:?

(一)通過外幣代兌點發生的結售匯;?

(二)通過銀行櫃台尾零結匯、轉利息結匯等小於等值100美元(含100美元)的結匯;?

(三)外幣卡境內消費結匯;?

(四)境外卡通過自助銀行設備提取人民幣現鈔;?

(五)境內卡境外使用購匯還款。?

第三十六條 銀行為個人辦理結售匯業務時,應當按照下列流程辦理:?

(一)通過個人結售匯系統查詢個人結售匯情況;

(二)按規定審核個人提供的證明材料;?

(三)在個人結售匯系統上逐筆錄入結售匯業務數據;?

(四)通過個人結售匯系統列印“結匯/購匯通知單”,作為會計憑證留存備查。?

第三十七條 外匯局負責對轄內銀行業務操作的規范性、業務數據錄入的完整性和准確性等進行考核和檢查。

外匯的簡介

廣義外匯

指的是一國擁有的一切以外幣表示的資產。國際貨幣基金組織(IMF)對此的定義是:“外匯是貨幣行政當局(中央銀行、貨幣管理機構、外匯平準基金及財政部)以銀行存款、財政部庫券、長短期政府證券等形式保有的在國際收支逆差時可以使用的債權。”

中國於1997年修正頒布的《外匯管理條例》規定:“外匯,是指下列以外幣表示的可以用作國際清償的支付手段和資產:一國外貨幣,包括鑄幣、鈔票等;二外幣支付憑證,包括票據、銀行存款憑證、郵政儲蓄憑證等;三外幣有價證券,包括政府公債、國庫券、公司債券、股票、息票等;四特別提款權、歐洲貨幣單位;五其他外匯資產。”

外匯的動態概念,是指貨幣在各國間的流動以及把一個國家的貨幣兌換成另一個國家的貨幣,藉以清償國際間債權、債務關系的一種專門性的經營活動。它是國際間匯兌(ForeignExchange)的簡稱。

綜述,外匯實際上 就是貨幣行政當局(中央銀行、貨幣管理機構、外匯平準基金及財政部)以銀行存款、財政部庫券、長短期政府債券等形式所保有的在國際收支逆差時可以使用的債權,其中包括由中央銀行及政府間協議而發生的在市場上不流通的債券,不論是以債務國貨幣還是以債權國貨幣表示。

外匯的含義

外匯的概念具有雙重含義,即有動態和靜態之分。

外匯的靜態概念,又分為狹義的外匯概念和廣義的外匯概念。

狹義外匯

指的是以外國貨幣表示的,為各國普遍接受的,可用於國際間債權債務結算的各種支付手段。

它必須具備三個特點:

可支付性(必須以外國貨幣表示的資產)

可獲得性(必須是在國外能夠得到補償的債權)

可換性(必須是可以自由兌換為其他支付手段的外幣資產)。

外匯市場特點和交易時間

市場特點

如果從外匯交易的區域范圍和周圍速度來看,外匯市場具有空間統一性和時間連續性兩個基本特點。

所謂空間統一性是指由於各國外匯市場都用現代化的通訊技術(電話、電報、電傳等)進行外匯交易,因而使它們之間的聯系非常緊密,整個世界越來越聯成一片,形成一個統一的世界外匯市場。

所謂時間連續性是指世界上的各個外匯市場在營業時間上相互交替,形成一種前後繼起的循環作業格局。外匯市場的組成部分是匯票的交易公司或個人,利用自己的資金買賣外匯票據,從中取得買賣價差。

外匯交易商多數是信託公司、銀行等兼營機構24小時不間斷,市場特點是全球化市場和24小時間斷及時性。

外匯交易時間

外匯市場的開市時間:

倫敦(London) – 美東時間 早上3點到中午12點(夏令時的北京時間下午15點到凌晨24點); 約占總外匯交易量的35%

紐約(New York) – 美東時間早上8點到下午17點(夏令時的北京時間晚上20點到翌日凌晨5點); 約占外匯總交易量的20%

悉尼(Sydney) – 美東時間下午17點到翌日凌晨2點 (夏令時的北京時間早上5點到下午14點); 約占外匯總交易量的4%

東京(Tokyo) – 美東時間晚上19點到翌日凌晨4點 (夏令時的北京時間早上7點到下午16點); 約占外匯總交易量的6%

周末交易

外匯市場永遠不會有嚴格意義上的關閉,但實際上所有主要銀行和交易商在周末是關閉的。周末的流動性是如此的小,以至於它不能提供給交易者許多交易機會。

當一些基本面新聞在周末公布時,一些價格變化可能會發生,但基本上貨幣對走勢的變動都可以忽略不計,交易量也非常的少,這些都使得交易執行困難且點差很大。

因此,福匯交易平台會在周五的美東時間下午5點關閉,並在周日的美東時間下午5點重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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時間:約4-6個月;其中盡職調查和財務整改階段(1--2個月),國際審計師和國際律師工作階段(1--3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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計師和國際律師工作階段(1--2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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⑶ 如何利用離岸公司收購外國上市公司股權.. 流程..以及其他方法..

看離岸公司的種類,可以設好BVI後通過境外融資,不準備境外融資的話,就要根據根據項目原則,經過發改委和商務部門的審批,憑發改委的核准文件到外管局辦理外匯登記,錢才能出去。具體可參照《境外投資項目核准暫行辦法》和《境外投資管理辦法》以及外管的相關文件。

⑷ 如果公司在新加坡上市,需要滿足什麼條件與在內地上市有什麼區別

企業新加坡上市的基本條件和要求
一、新加坡股票市場簡介
新加坡股票市場是亞洲乃至世界最先進的金融市場之一,具有市場交易活躍,持續融資能力強,融資成本低,服務質量好,製造業企業比重大,國際化程度高等特點。截至2006年上半年,已有712家公司在新加坡交易所上市,總市值約4662億新元(1新元約合人民幣5元)。其中,製造業企業約占總上市企業的40%,外國企業佔34%。由於我省與新交所簽署了合作備忘錄,所以我們的企業在新交所受到特別關注,2006年全省約有17家企業實現了在新加坡成功上市,僅臨沂市就有9家,形成了頗受追捧的「山東板塊」。企業到新加坡主板上市主要有S股模式和紅籌股模式兩種。S股模式即指國內企業直接到新交所上市,企業通過這種模式上市除了要達到新交所規定條件外,還要達到中國證監會「456」的要求,具體條件和程序可參照上期關於香港H股的介紹。此處重點介紹一下新加坡主板紅籌股上市模式。
二、企業在新加坡上市的主要財務指標要求
企業在新加坡主板上市,主要財務指標需符合以下三條標準的其中一項:
(一)過去三年稅前利潤累計超過750萬新元,每年均需超過100萬新元;
(二)過去最近一年或兩年稅前利潤累計超過1000萬新元;
(三)根據發行價,上市時市值至少為8000萬新元。
三、企業在新加坡上市的操作程序
(一)企業辦理境外投資外匯登記,在海外注冊成立特殊目的公司,並取得境內公司控制權(與香港紅籌模式境內有關操作程序相似);
(二)公司與上市主理商簽訂上市協議,由主理商組織相關中介機構開展驗證、審核、評估等基礎工作;
(三)主理商起草上市相關文件,向新交所遞交上市申請及招股說明書,新交所進行審核;
(四)正式呈交招股說明書給新加坡金融管理局及新交所,同時公布其招股說明書以征詢公眾意見;
(五)做上市前的披露,確定發行定價,進行上市路演;
(六)企業股票在新加坡交易所掛牌交易,並將募集資金返回國內使用。
四、企業在新加坡上市所需費用和時間
新加坡主板初次上市的總成本約占融資額的5%-10%,一般在1000萬人民幣左右。從前期准備工作到掛牌上市,整個過程約需6-12個月。比赴香港上市的費用要低,耗時要少。

上海主板A股:最少3年業務記錄,且連續3年盈利,並可向股東支付股利;整體改制上市的公司業績可以連續計算,平均凈資產收益率不少於10%,每個年度不能少於6%;上市前股本不少於5000萬元,發行價格不低於每股凈資產;主營業務突出,符合國家產業政策,收入和利潤佔70%以上;最低公眾股不低於總股本的25%,4億元股本以上的可少於25%,但不低於15%,持股1000股以上的公眾人數不少於1000人。另外,還要求股份公司依法設立,發行前股東持股占股本35%以上,最近三年無重大違法違規行為,財務文件無虛假記載。深圳主板A股與上海一致。

新加坡主板:只要符合以下三個標准中的任何一個即可,同時需要通過或者滿足我國相應審批條件,這三個標准分別為:過去三年累計750萬新元稅前利潤且每年至少100萬新元;過去一年或兩年累計稅前利潤1000萬新元;上市時市值達8000萬新元。另外,最低25%的公眾股至少1000名股東持有;超過3億新元的,公眾股可降至12%———20%之間。

深圳中小企業板:條件等同主板市場,流通盤一般小於3000萬股。

新加坡創業板:無稅前利潤和資本額要求,但上市企業需有盈利前景和高增長性業務,沒有營業記錄的公司必須證明其募集資金是用於項目或產品開發,該項目或產品必須已進行充分研發;公眾持股不少於15%或50萬股(取高者)由至少500名股東持有。另外,上市滿2年,達到新加坡主板任何一個上市標准可以轉到主板市場。

⑸ 關於外商投資舉辦投資性公司的補充規定

一、將22號令第七條修改為;「外國投資者須以可自由兌換的貨幣或其在中國境內獲得的人民幣利斗宴潤或因轉股、清算等活動獲得的人民幣合法收益作為其向投資性公司注冊資本的出資。中國投資者可以人民幣出資。外國投資者以其人民幣合法收益作為其向投資性公司注冊資本出資的,應當提交外匯管理部門出具的境內人民幣利潤或其他人民幣合法收益再投資的資本項目外匯業務核准件等相關證明文件及稅務憑證。自營業執照簽發之日起兩年內出資應不低於三千萬美元,注冊資本中剩餘部分出資應在營業執照簽發之日起五年內繳清。」二、允許投資性公司承接境外公司的服務外包業務。三、將裂銷敬22號令第十一條修改為:
「投資性公司從事貨物進出口或者技術進出口的,應符合商務部《對外貿易經營者備案登記辦法》的規定;投資性公司出口產品可按有關規定辦理出口退稅;
投資性公司可通過傭金代理(拍賣除外)、批發方式在國內銷售其進口及在國內采購的商品;特殊商品及以零售和特許經營方式銷售的,應符合相關規定。」四、允許投資性公司根據國家有關規定對上市公司進行戰略投資,投資性公司應視為股份有限公司境外股東。五、符合22號令第十五條有關條件的投資性公司,在其所投資企業投產前或其所投資企業新產品投產前,為進行產品市場開發,可進口相關產品在國內試銷;並可委託境內其他企業生產/加工其產品或其母公司產品並在國內外銷售。六、刪除22號令第十六條。七、外國投資者以其在中國境內獲得的人民幣利潤或因轉股、清算等活動獲得的人民幣合法收益向投資性公司注冊資本出資 (或增資),投資性公司可將該部分注冊資本的全部或部分用於境內投資設立企業。投資性公司以上述注冊資本所設企業憑外商投資企業審批機關的批准文件、外匯管理部門核准外國投資者以人民幣利潤或其他人民幣合法收益向投資性公司出資(或增資)的資本項目外匯業務校準件、投資性公司出具的對所投資企業人民幣出資來源於上述注冊資本的書面說明等文件,即可向所在地外匯管理部門申請辦理外商投資企業外匯登記及驗資詢證相關手續,無需再次辦理投資性公司以人民幣境內投資的資本項目外匯業務校準件。
中外合資的投資性公司以來源於其中方投資者人民幣出資的注冊資本在境內設立企業,無需辦理外商投資企業外匯登記、轉股收匯外資外匯登記、驗資詢證及外資外匯登記等外匯管理相關手續,可按普通境內企業的有關規定正常辦理驗資手續。八、將22號令第二十二條(二)第1小項修改為:「本規定第十條、第十一條和第十肆慎五條所規定的業務」。九、經商務部批准,允許被認定為地區總部的投資性公司從事經營性租賃和融資租賃業務。十、允許被認定為地區總部的投資性公司委託境內其他企業生產/加工產品並在國內外銷售,從事產品全部外銷的委託加工貿易業務。十一、行使財務中心或者資金管理中心職能且被認定為地區總部的投資性公司,經外匯管理機關批准,可以對境內關聯公司的外匯資金進行集中管理,也可以在境內銀行開立離岸帳戶集中管理境外關聯公司外匯資金和境內關聯公司經外匯管理機關批准用於境外放款的外匯資金。離岸帳戶與境內其他帳戶之間的資金往來,按照跨境資金往來管理。十二、投資性公司應於每年6月1目前將上一年度投資、經營等情況,按照規定的內容、格式和方式報商務部備案,並應根據商務部要求及時報送相關信息。商務部對投資性公司上報的信息承擔保密義務。十三、投資性公司未按第十二條要求報送相關信息的,商務部將按照有關規定處理。十四、本規定自2006年7月1日起施行。22號令與本規定不一致的,以本規定為准。

⑹ 外資企業開資本金賬戶需要的具體文件和條件

外資企業開資本金賬戶需要的具體文件和條猜渣件如下:
1、企業辦理外商投資企業外匯登記
的申請;
2、填寫並加蓋公章的《資本項目外匯業務申請表》基兆蘆;
3,填寫並加蓋公章的《外商投資企業基本情況登記表》
4、營業執照(原件及復印件);
5、批准證書(原件及復印件)

6、組織機構代碼證(原件及復印件)

7、商務主管部門批准企業成立的批復文件(原件及復印件);
8、經批准生效的外商投資企業合同(外商獨資企業除外)、章程;
9、外國投資者在當地辦理搏帶注冊登記時的股權結構文件,一直追索到自
然人股東或上市公司為止,提供自然人股東的身份證明文件或上市公司的招股說明書中發起人股東的身份證明文件。

⑺ 不進行返程投資還需要辦理外匯登記嗎

隨著國內境外投資的不斷發展,(擬)上市公司常於境外投資、設立企業,其境外投資是否妥善辦理ODI(境外直接投資)手續亦是證券監管機構的關注要點。境內企業境外投資需要辦理ODI手續自不必言,根據外管局「37號文」的規定,境內居民個人若以返程投資為目的設立或投資境外企業(特殊目的公司)同樣需要辦理境外投資外匯登記。但境內自然人境外投資(非返程投資)是否需要辦理ODI手續,則無論在規定還是實操層面均存在爭議之處,本文試通過分析規定做晌及案例對上述問題作簡要探討。
注:本文中「境內自然人境外投資」指境內自然人以個人名義在境外投資,包括通過特殊目的公司返程投資以及非返程投資兩種情形,本文主要探討非返程投資是否需要辦理ODI手續。
一、規定層面:ODI三部門存在不同態度
(一)商務部門
相對於發改及外匯部門,商務部門對境內自然人境外投資是否需要在其部門辦理手續的態度是最為明爛返確的。廣東省商務廳在官方網站中針對「國內自然人以個人名義境外投資如何辦理備案」作出明確答復,中國自然人境外投資不屬於商務主管部門管理范疇,即境內自然人境外投資不需要在商務部門辦理手續。商務部門僅管理境內機構的境外投資,這一點從歷年來商務部門關於境外投資的規定中亦可看出:
根據上述規定,商務部門管理的境外投資僅限於我國機構的境外投資,境內自然人的境外投資不屬於商務部門的管理范疇亦無需在商務部門辦理ODI手續。
(二)發改部門
規定層面上,發改部門對境內自然人境外投資是否需要在其部門辦理ODI手續的態度則在不同時期存在差異:
從上述規定中可知飢胡飢,發改部門的態度有三次轉變,1991年至2004年之間,發改部門僅明確地對企業、公司或其他經濟組織的境外投資行為進行管理;2004年至2014年之間,自然人境外投資需參照企業境外投資辦理備案或核准手續;2014年至2018年之間,發改部門將參照企業境外投資制定自然人的境外投資管理辦法,但此管理辦法至今仍未頒布,沒有針對自然人境外投資的管理規定;2018年以來,發改部門在《企業境外投資管理辦法》中明確規定境內自然人境外直接投資不適用該辦法,亦無管理境內自然人境外投資的相關規定,即境內自然人境外投資不需要像境內企業境外投資一樣在發改部門辦理核准或備案手續。(三)外匯部門相較於商務及發改部門,外匯部門關於境內自然人境外投資的規定最為復雜,從規定內容來看可分為主題相對獨立的四條線:
根據上述規定,若從時間線的角度梳理,1998年9月15日《境內居民個人外匯管理暫行辦法》規定境內自然人境外投資用匯需要向外匯部門申請,提交的材料中提到需要國內境外投資主管部門境外直接投資的批准文件,但從商務及發改部門的規定來看並無出具此類批准文件的依據,2007年2月1日生效的《個人外匯管理辦法》廢止了此項規定並明確規定境內個人對外直接投資應當辦理境外投資外匯登記,2008年8月5日開始實施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外匯管理條例》(2008修正)亦規定境內個人向境外直接投資應當按照國務院外匯管理部門的規定辦理登記。
但若從主題的角度梳理,我們會發現,2007年以後的《個人外匯管理辦法》和《外匯管理條例》規定境內個人境外投資需要辦理境外投資外匯登記,更多是指境內居民個人通過特殊目的公司返程投資需要辦理境外投資外匯登記而非針對非返程投資出台規定。此點可通過外管局最新發布的《資本項目外匯業務指引(2020年版)》佐證,其中境內個人境外投資業務僅有通過特殊目的公司返程投資一項,附件的格式文本《境內居民個人境外投資外匯登記表》亦僅包括通過特殊目的公司返程投資一種情形而不包括非返程投資情形。
二、案例層面:ODI三部門暫無相關業務
IPO反饋問詢中,監管機構時常關注非返程投資的境內自然人境外投資,從案例回復中亦可窺探實操層面上三部門對於非返程投資的境內自然人境外投資是否需要辦理ODI手續的一些態度:
通過以上案例我們可以看到,在實踐中,境內自然人境外投資(非返程投資)無需在商務部門辦理手續;發改部門雖然在2004年的《境外投資項目核准暫行管理辦法》和2014年的《境外投資項目核准和備案管理辦法》中提到自然人境外投資需要參照企業辦理備案或核准手續,但並未明確需要履行何種備案或核准手續亦未將境內自然人境外投資(非返程投資)作為行政審批事項;(3)境內自然人境外投資(非返程投資)雖然理論上需要辦理外匯登記但在實操中外匯部門無法為此辦理境外投資外匯登記。
三、小結
綜上所述,規定層面上,境內自然人境外投資(非返程投資)理論上有需要辦理外匯登記和發改手續的義務(發改手續於2018年以後明確無需辦理),但實踐中外匯部門和發改部門均未有辦理該類業務的明確要求及業務標准,故境內自然人境外投資(非返程投資)未辦理ODI手續是較為普遍的現象。IPO過程中,由於境內自然人境外投資(非返程投資)有理論上辦理外匯和發改手續的義務,我們仍建議發行人與上述部門溝通取得合規證明或針對無法辦理ODI手續事項出具說明文件,並由該自然人出具兜底承諾,以避免因上述事項遭受處罰而影響上市進程。(完)聲明:本文僅系作者個人對實務中遇到的法律問題所進行的探討。文中任何內容均不代表作者所在單位或團隊對相關問題的正式或傾向性法律意見,也並不必然適用於其他項目中相同或類似的問題。任何項目中出現類似情形,均需結合具體情況予以具體分析。

⑻ 境外上市公司增發最多可開立多少個資本金賬戶

3個。境外上市顧名思義指的就是漏寬國內的股份有限公司向境外投資返歷亮者發行股票,並且在境外證券交易所公開上市。國際查詢資料顯示:境外上市公司增發最多可開立3個資本金賬戶。資本金賬戶只有外資企業才有,它是憑國家外匯管理局頒發的外匯登記證在開戶行設立的外匯資爛臘本金專用賬戶,專門供外資投入是使用。

⑼ 國家外匯管理局深圳分局的機構設置

負責深圳市國際收支、外匯收支統計制度的建立和實施;對深圳市國際收支和外匯收支狀況進行監測、預警和分析;負責對深圳市外匯指定銀行結售匯業務、銀行間外匯市場運行和人民幣匯價實施情況進行管理;辦理外幣清算業務。
國際收支處共分4個業務組,主要負責以下工作:
1、結售匯統計組:
統計深圳市銀行結售匯報表;
統計深圳市與境外及與國內其它地區的外匯往來數據;
監測銀行結售匯頭寸限額;
核對外匯局各部門的外匯收支統計數據;
編制「深圳市外匯統計資料匯編」;
與市政府相關部門交換信息
2、國際收支申報組:
國際收支申報管理;
數據質量控制;
提供統計產品;
調研分析
3、外幣清算組:
同城外幣清算;
深港美元、港幣雙向票據交換清御皮旁算;
深港美元、港幣實時支付清算;
深港澳ATM/POS清算;
異地美元清算
4、銀行組:
銀行結售匯市場准入審批鎮橡;
銀行自身結售匯審核;
外幣代兌點准入審核;
匯率管理工作
對外業務:
1、銀行結售匯市場准入審批。
2、銀行自身結售匯審核
3、外幣代兌點准入審核
4、握此匯率管理工作 負責深圳市資本項目外匯管理工作,依法管理資本項目下的交易和外匯的匯入、匯出及兌付,管理深圳市機構借用國外商業性債務性資本、發行外幣債券、對外擔保以及對外發生債權等資本交易和匯兌進行管理,對外債和對外擔保進行登記和統計監測,對還本付息進行審核,對境外直接投資的外匯進行風險審查,對境內機構在境外發行、上市外幣股票的匯兌事務進行審核。
對外業務
1 、負責《外商投資企業外匯登記證》的發放、變更及注銷;
2 、負責資本項目外匯賬戶的開立、變更和注銷,資本項目外匯賬戶包括:
( 1 )資本金賬戶;
( 2 )外國投資者專用外匯賬戶;
( 3 )外債賬戶;
( 4 )境外上市外資股公司、境外中資控股上市公司募集資金的境外暫存戶、境外調回募集資金的境內開戶;
( 5 )信託投資公司、企業集團財務公司、金融租賃公司等非銀行金融機構開立賬戶;
( 6 )外資參股基金管理公司開立外匯資本金賬戶;
( 7 )其它資本項下外匯賬戶
3 、負責資本項目資金結匯,包括:
( 1 )資本金結匯;
( 2 )外債結匯;
( 3 )外國投資者專用外匯賬戶資金結匯;
( 4 )轉股項下外國投資者收購境內機構股權結匯;
( 5 )境外上市外資股公司、境外中資控股上市公司境外募集資金結匯;
( 6 )境外上市外資股公司、境外中資控股上市公司的減持上市公司股票、或者通過上市公司出售其資產(或權益)所得外匯資金的調回結匯;
( 7 )其它資本項下資金結匯
4 、負責投資項下境內原幣劃撥;
5 、負責外商投資企業外方所得人民幣和外匯境內再投資審批;
6 、負責外商投資企業清算、減資、先行回收投資外匯審批;
7 、負責境外投資審批;
8 、負責外商投資企業的外匯年檢;
9 、負責境外投資企業外匯年檢;
10 、負責外商投資企業驗資詢證工作;
11 、負責外債、外債轉貸款、非信用證形式延期付款簽約及提款登記;
12 、負責外債、外債轉貸款還本付息的核准;
13 、負責外匯指定銀行短期外債指標的核定及管理;
14 、負責境內本外幣債券的發行審核、登記及還本付息核准;
15 、負責已登記外債轉增資本金的審核;
16 、負責國有企業境外期貨業務的登記及開戶;
17 、負責境內機構對外擔保審批;
18 、負責辦理境內機構對外擔保的登記、履約核准及注銷手續;
19.負責非居民境內購房資金的結匯管理及非居民出售境內房產所得購匯匯出核准;
20.負責外匯指定銀行融資性對外擔保指標的申請、核定及備案管理;
21.負責外匯指定銀行接受境外擔保境內放款的登記備案及管理;
22.負責跨國公司外匯資金內部運營的審批管理;
23.負責資產管理公司對外處置不良資產外匯收支、匯兌審批及備案登記;
24.負責辦理境外上市股票外匯登記,包括境外上市外資股公司(含股票、存托憑證、可轉債等)發股前、發股後(補登記)及變更登記,境外中資控股上市公司(含股票、存托憑證、可轉債等)上市前、上市後及補登記;
25.負責辦理境外上市外資股公司募集資金、境外中資控股上市公司境內股權持有單位減持股票或出售資產所得外匯資金存放境外審批;
26.負責辦理境外上市外資股公司境外上市費用匯出審批;
27.負責辦理境外上市外資股公司回購境外股票購付匯額度及境外賬戶開立審批;
28.負責辦理境外上市減持外匯資金劃轉全國社保基金核准;
29.負責辦理外國投資者收購中方股權外資外匯登記;
30.負責辦理外商投資企業外方股權轉讓購付匯核准;
31.負責辦理外資參股非銀行金融機構(不含保險公司)開立外匯資本金賬戶及結匯核准;
32.負責辦理外資參股非銀行金融機構(不含保險公司)外方利潤購付匯核准;
33.負責辦理非銀行金融機構(不含保險公司)外匯營運資金(資本金)匯兌核准;
34.負責辦理證券公司外匯業務市場准入、變更、終止審批和外匯賬戶備案;
35.負責辦理證券公司授權其營業部經營外幣有價證券經紀業務備案;
36.負責辦理證券公司從事承銷業務匯兌核准;
37.負責辦理外資參股基金管理公司境外股東轉讓股權購付匯核准;
38.負責辦理外資參股基金管理公司外方股東減(撤)資購付匯核准;
39.負責QFII及QDII相關事宜;
40.負責辦理保險中介機構資本項目相關業務;
41.負責個人股票期權外匯管理;
42.負責個人保險業務匯兌業務; 負責深圳市經常項目外匯監管工作;負責對出口收匯核銷、進口付匯核銷和外匯賬戶進行監控及非現場檢查;監督檢查經常項目下的匯兌行為,對超比例、超金額的經常項目下售付匯進行事前的真實性審查;承辦規定由外匯監管部門辦理的經常項目外匯管理業務。
對外業務:
1、 出口收匯核銷業務
(1) 出口單位出口核銷備案登記
(2) 出口單位領取出口收匯核銷單核准
(3) 出口單位出口收匯核銷
(4) 出口單位出口收匯差額核銷、核銷備查核准
(5) 出口單位出口退賠外匯核准
(6) 出口單位補辦出口收匯核銷單退稅專用聯審批
(7) 出口單位收匯分類核銷
(8) 出口單位遠期收匯備案
(9) 出口單位境外收匯過戶核准
2、 進口付匯核銷
(1) 進口單位進口付匯備案核准
(2) 進口單位進口付匯核銷
3、 非貿易售付匯業務
(1) 境內機構非貿易購付匯真實性審核
(2) 機構單筆提取超過等值一萬美元的外幣現鈔核准
(3) 外商投資企業或中資企業適用跨國公司非貿易售付匯管理政策審核
(4) 機構外匯資金境內劃轉核准
4、 經常項目外匯帳戶管理業務
5、 個人經常項目外匯收支
(1) 個人提取外幣現鈔備案
(2) 個人攜帶現鈔出境審批
6、 保險業務
(1) 保險公司分支機構外匯業務資格的准入、退出核准
(2) 保險公司本外幣資本金(營運資金)轉換核准
(3) 保險經營機構外匯賬戶核准
7、特殊經濟區域區內機構外匯登記、登記變更、注銷審批業務 依法對深圳市涉及外匯收支活動的機構執行法規情況進行監督、檢查,查處違反外匯管理法規的活動,協助有關司法部門和行政執法部門調查處理涉及外匯的違法案件。
(1)依據國家外匯管理法規及有關法律法規政策,對轄內境內機構、個人、駐華機構、來華人員的外匯收支情況及執行外匯管理法規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2)對違反外匯管理規定的行為依法查處;
(3)受理群眾舉報的和總局及其他分局移交的涉嫌外匯違規案件;
(4)協助有關司法部門和行政執法部門調查處理涉及外匯的違法案件;
(5)與公安部門聯合,對非法買賣外匯的「地下錢庄」等違法行為實施打擊;
(6)總局安排的檢查任務;
(7)根據檢查中發現的問題完成有關政策建議調研報告;
對外業務
受理轄區內企事業單位、個人對外匯違法行為的舉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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