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被上市公司收購的企業會要求注冊資本實繳嗎
一般公司在設立時已經無需事先鏈殲實繳資本,只需認繳資本即可。但是,也並非所有公司的設立凳喚枯都沒有最低注冊資本要求和資本實繳要求,出於某些行業的市場監管需要,新修訂的《公司法》規定: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務院決定對某些公司的注冊資本實繳和注冊資本最低限額有規定的,從其棗洞規定。
2. 上市公司協議收購要求
法律分析:上市公司要約收購的條件:
1、持股比例達到30%.投資者通過證券交易所的證券交易,或者協議、其他安排持有或與他人共同持有一個上市公司的股份達到30%(含直接持有和間接持有)。
2、繼續增持股份。在前一個條件下,投資者繼續增持股份時,即觸發依法向上市公司所有股東發出收購上市公司全部或者部分股份的要約的義務。
只有在上述兩個條件同時具備時,才適用要約收購。
法律依據:《上市公司收購管理辦法》
第二十三條 投資者自願選擇以要約方式收購上市公司股份的,可以向被收購公司所有股東發出收購其所持有的全部股份的要約(以下簡稱全面要約),也可以向被收購公司所有股東發出收購其所持有的部分股份的要約(以下簡稱部分要約)。
第二十四條 通過證券交易所的證券交易,收購人持有一個上市公司的股份達到該公司已發行股份的30%時,繼續增持股份的,應當採取要約方式進行,發出全面要約或者部分要約。
3. 上市公司多少資金收購需要證監會審批
現金收購觸發重大資產重組是需要審批的。如果是現金收購不構成重大資產重岩褲組不需要批准,按照重大資產滾笑重組管理辦法只有收購資產達到資產總額五十以上或者凈粗備簡資產五十以上並且是需要發行股份購買資產才需要證監會批准。
4. 上市公司可以收購本公司股份的情形
法律分析::1、在減少公司注冊資本的情況下,允許公司收購本公司的股份。2、公司在與其他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公司進行合並之後,允許公司收購本公司的股份。3、公司若將股份獎勵給本公司職工的,允許收回本公司股份。4、股東因對股東大會作出的公司合並、分立決議持異議,要求公司收購其股份的。若公司因為減少注冊資本而收購本公司股份的,首先應當經過股東大會的決議,並且還要在收購之日起10日之內進行注銷。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 第一百四十二條 公司不得收購本公司股份。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一)減少公司注冊資本;(二)與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公司合並;(三)將股份用於員工持股計劃或者股權激勵;(四)股東因對股東大會作出的公司合並、分立決議持異議,要求公司收購其股份;(五)將股份用於轉換上市公司發行的可轉換為股票的公司債券;(六)上市公司為維護公司價值及股東權益所必需。公司因前款第(一)項、第(二)項規定的情形收購本公司股份的,應當經股東大會決議;公司因前款第(三)項、第(五)項、第(六)項規定的情形收購本公司股份的,可以依照公司章程的規定或者股東大會的授權,經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的董事會會議決議。公司依照本條第一款規定收購本公司股份後,屬於第(一)項情形的,應當自收購之日起十日內注銷;屬於第(二)項、第(四)項情形的,應當在六個月內轉讓或者注銷;屬於第(三)項、第(五)項、第(六)項情形的,公司合計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數不得超過本公司已發行股份總額的百分之十,並應當在三年內轉讓或者注銷。上市公司收購本公司股份的,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的規定履行信息披露義務。上市公司因本條第一款第(三)項、第(五)項、第(六)項規定的情形收購本公司股份的,應當通過公開的集中交易方式進行。公司不得接受本公司的股票作為質押權的標的。
5. 股份有限公司收購本公司股票有怎樣的限制條件
股份公司回購本公司股份,根據《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二條規塵虧困定的規定,原則上是禁止的,僅特例除外,比如出現了以下情形:
(一)減少公司注冊資本;
(二)與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公司合並;
(三)將股份獎勵給本公司職工;
(四)股東因對股東大會作出的公司合並派念、分立決議持異議,要求公司收購其股份的。
因此,只要不屬於《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二條中規定的情況,股份公司不能回購自身的股權,股東也不能要求股份公司回購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權。
【法律依據】
《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二條,公司不得收購本公司股份。但是,有下列情空稿形之一的除外:
(一)減少公司注冊資本;
(二)與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公司合並;
(三)將股份用於員工持股計劃或者股權激勵;
(四)股東因對股東大會作出的公司合並、分立決議持異議,要求公司收購其股份;
(五)將股份用於轉換上市公司發行的可轉換為股票的公司債券;
(六)上市公司為維護公司價值及股東權益所必需。
6. 資產收購對於收購雙方有哪些格外要求
法律分析:資產收購對於收購雙方有以下格外要求:1、資產收購要有合理商業目的。2、資產收購不能以減少、免除或者推遲繳納稅款為主要目的。3、企業在收購另和檔游一家企業的實質經營性資產後,必須在收購後的連續12個月內仍運營該資產,從事該項資產以前的營業活動。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喚銷司法》第一百七十九條 公司合並或蠢閉者分立,登記事項發生變更的,應當依法向公司登記機關辦理變更登記;公司解散的,應當依法辦理公司注銷登記;設立新公司的,應當依法辦理公司設立登記。
公司增加或者減少注冊資本,應當依法向公司登記機關辦理變更登記。
7. 上市公司收購的規則
公司收購時需要注意以下問題:(一)注冊資本問題收購方需要分清實繳內資本和注冊資本的關容系,要弄清該目標公司是否有虛假出資的情形(查清出資是否辦理了相關轉移手續或者是否進行了有效交付);同時要特別關注公司是否有抽逃資本等情況出現。(二)公司資產、負債以及所有者權益等問題在決定購買公司時,要關注公司資產的構成結構、股權配置、資產擔保、不良資產等情況。同時,公司的負債和所有者權益也是收購公司時所應該引起重視的問題。公司的負債中,要分清短期債務和長期債務,分清可以抵消和不可以抵消的債務。資產和債務的結構與比率,決定著公司的所有者權益。(三)收購方在收購目標公司時,需要對公司的財務會計制度進行詳細的考察,防止目標公司進行多列收益而故意抬高公司價值的情況出現,客觀合理地評定目標公司的價值。
8. 資產收購對於收購雙方有哪些格外要求
資產收購對於收購雙方有如下格外要求:
(一)資產收購要有合理商業目的;
(二)資產收購不能以逃避稅款等為目的;
(三)資產收購的形式、程序要合法;
(四)資產收購對於收購雙方的其他格外局吵要求。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一百七十五條
公司分立,其財產作相應的分割。
公司分立,應當編制資產負債表及財產清單。公司應當自作出分立決議之日起十日內通知債權人,並於三十日內在報紙上公告。
第一百七十六條
公司分立前的債務由分立後的公司承擔連帶責任。但是,公司在分立前與債權人就債務清償達成的書面協議另有約定的除外。
第游源一百七十九條
公司合並或者分立,登記事項發生變更的,應當依法向公司登記機關辦理變更登記;公司解散的,應當依法辦理公司注銷登記神臘態;設立新公司的,應當依法辦理公司設立登記。
公司增加或者減少注冊資本,應當依法向公司登記機關辦理變更登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