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為什麼公司原則上不能收購本公司的股票
第149條規定:「公司不得收購本公司的股票,但為減少公司資本而注銷股份或者與持有本公司股票的其他公司合並時除外」。「公司依照規定收購本公司的股票後,必須在10日內注銷該部分股票,依照法律、行政法規辦理變更登記,並公告」。根據我國《公司法》第149條規定,公司不得收購本公司的股票,除非是為了減少公司注冊資本或與持有本公司股票的其他公司合並之目的,這等於又堵死了公司從二級市場回購並持有本公司股票的另一途徑。
您好,根據《公司法》(2013年修訂)第一百四十一條規定:發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一年內不得轉讓。公司公開發行股份前已發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證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內不得轉讓。公司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應當向公司申報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其變動情況,在任職期間每年轉讓的股份不得超過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總數的百分之二十五;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內不得轉讓。上述人員離職後半年內,不得轉讓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公司章程可以對公司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轉讓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做出其他限制性規定。
根據《業務規則》2.8條規定:掛牌公司控股股東及實際控制人掛牌前直接或間接持有的股票分三批解除轉讓限制,每批解除轉讓限制的數量均為其掛牌前所持股票的三分之一,解除轉讓限制的時間分別為掛牌之日、掛牌期滿一年和兩年。掛牌前十二個月以內控股股東及實際控制人直接或間接持有的股票進行過轉讓的,該股份的管理按照前款規定執行,主辦券商為開展做市業務取得的做市初始庫存股票除外。因司法裁決、繼承等原因導致有限售期的股票持有人發生變更的,後續持有人應繼續執行股票限售規定。
如能給出詳細信息,則可作出更為周詳的回答。
3. 被上市公司收購的條件
根據《 公司法 》、《 證券法 》及《 上市公司收購 管理辦法》的相關規定可知被上市公司收購的條件。收購人 要約 收購所涉及的被收購公司股票上市交易條件有關問題如下: 一、要約收購的期限屆滿,被收購公司的股權分布不符合《公司法》規定的上市條件,且收購人以終止被收購公司股票上市交易為目的的,被收購公司的股票應當在證券交易所終止上市交易。 二、要約收購的期限屆滿,收購人不以終止被收購公司股票上市交易為目的的,被收購公司股票交易按以下情形分別處理: (一)被收購公司的股權分布符合《公司法》規定的上市條件的,其上市地位不受影響; (二)被收購公司的股權分布不符合《公司法》規定的上市條件的,收購人應當提出維持被收購公司上市地位的具體方案,並在要約期滿六個月後的一個月內實施,使被收購公司股權分布重新符合上市條件; 要約收購的期限屆滿至前述方案實施完畢之前,證券交易所對被收購公司股票交易實行「警示存在終止上市風險的特別處理」(即「退市風險警示」); (三)收購人持股比例超過被收購公司總股本90%的,收購人應當按照第(二)項的規定,提出並在規定的期限內實施維持被收購公司上市地位的具體方案;被收購公司應當向證券交易所提出被收購公司股票暫停上市交易的申請,證券交易所根據被收購公司股權分布及實際情況酌情做出決定; (四)收購人按照前述方案實施完畢後,證券交易所根據被收購公司的申請及收購人實施方案情況,做出撤銷退市風險警示或者恢復上市交易的決定;收購人未在規定期限內將前述方案實施完畢的,被收購公司應當依法終止上市。 三、收購人應當在要約收購報告書中完整披露其根據本通知所提出的方案並充分揭示相關風險。 收購人在規定的期限內實施其維持被收購公司上市地位方案後,應當及時履行信息披露義務。 四、其他法律、 法規 及中國證監會對外商收購 上市公司 有特殊規定的,收購人還須遵守其規定。
4. 上市公司可以被收購嗎
上市公司收購是指收購人通過法定方式,取得上市公司一定比例的發行在外的股份,以版實現對該上市權公司控股或者合並的行為。它是公司並購的一種重要形式,也是實現公司間兼並控制的重要手段。在公司收購過程中,採取主動的一方稱為收購人,而被動的一方則稱為被收購公司或目標公司。上市公司收購在各國證券法中的含義各不相同,一般有廣義和狹義之分。狹義的上市公司收購即要約收購,是指收購方通過向目標公司股東發出收購要約的方式購買該公司的有表決權證券的行為;廣義的上市公司收購,除要約收購以外,還包括協議收購,即收購方通過與目標公司的股票持有人達成收購協議的方式進行收購。
5. 上市公司能被收購嗎
上市公司可以被收購嗎?可以,但是有下面幾條就不行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 收購上市公司 : (一)收購人負有數額較大債務,到期未清償,且處於持續狀態; (二)收購人最近3年有 重大違法行為 或者涉嫌有重大違法行為; (三)收購人最近3年有嚴重的證券市場失信行為; (四)收購人為自然人的,存在《公司法》第一百四十六條規定情形; (五)法律、行政法規規定以及中國證監會認定的不得收購上市公司的其他情形。
6. 被上市公司收購的條件是什麼
法律分析:被上市公司收購的條件:
1、上市公司收購針對的客體是上市公司發行在外的股票;
2、上市公司收購須藉助證券交易場所完成;
3、收購上市公司是否須以控制上市公司為目的。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 第六十三條 通過證券交易所的證券交易,投資者持有或者通過協議、其他安排與他人共同持有一個上市公司已發行的有表決權股份達到百分之五時,應當在該事實發生之日起三日內,向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證券交易所作出書面報告,通知該上市公司,並予公告,在上述期限內不得再行買賣該上市公司的股票,但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規定的情形除外。投資者持有或者通過協議、其他安排與他人共同持有一個上市公司已發行的有表決權股份達到百分之五後,其所持該上市公司已發行的有表決權股份比例每增加或者減少百分之五,應當依照前款規定進行報告和公告,在該事實發生之日起至公告後三日內,不得再行買賣該上市公司的股票,但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規定的情形除外。
7. 上市公司收購上市公司條件是什麼,公司被收購後債務怎麼辦
法律分析:1、客體條件 上市公司收購針對的客體是上市公司發行在外的股票,即公司發行在外且被投資者持有的公司股票,不包括公司庫存股票和公司以自己名義直接持有的本公司發行在外的股票,前者如公司在發行股票過程中預留或未出售的股票,後者如公司購買本公司股票後尚未注銷的部分。2、市場條件 上市公司收購須藉助證券交易場所完成。3、規則條件 證券法律制度以保護社會公眾投資者利益作為基本理念,大股東對公司事務的壟斷及隨意控制,會損害中小投資者利益。各國根據其經濟發展狀況,對通過收購行為逐漸獲得上市公司控制權並在此基礎上進行的各種資產交易或產權性交易,都給予相當程度的謹慎。
公司被收購後債務的處理:公司原來的債務由合並後的公司繼承,不過可以在收購前和債權人談,達成協議以降低負債金額。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第八十八條 證券公司向投資者銷售證券、提供服務時,應當按照規定充分了解投資者的基本情況、財產狀況、金融資產狀況、投資知識和經驗、專業能力等相關信息;如實說明證券、服務的重要內容,充分揭示投資風險;銷售、提供與投資者上述狀況相匹配的證券、服務。投資者在購買證券或者接受服務時,應當按照證券公司明示的要求提供前款所列真實信息。拒絕提供或者未按照要求提供信息的,證券公司應當告知其後果,並按照規定拒絕向其銷售證券、提供服務。證券公司違反第一款規定導致投資者損失的,應當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一百七十四條 公司合並時,合並各方的債權、債務,應當由合並後存續的公司或者新設的公司承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