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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監會掏空上市公司

發布時間:2023-03-20 11:01:06

㈠ A股四招掏空術並購最隱秘 董事信託責任缺失難辭其咎

大股東集體遭遇資金危機下,不少人將手伸向了上市公司,掏空行為觸目驚心。

1月15日,ST中南(002445.SZ)發布獨立董事胡曉明的辭職報告,而公司正處在大股東違規佔用巨額資金、為大股東提供違規擔保等漩渦中,公司被拖入危險境地。

此外,ST冠福(002102.SZ)、高升控股(000971.SZ)、新潮能源(600777.SH)等多家上市公司亦處在被大股東掏空的難解局,部分上市公司因此墮入退市邊緣。

長久以來,很多上市公司大股東或實際控制人通過擔保、投資、資金往來等方式將上市公司掏空、侵佔,但上市公司其他未直接參與違規行為的董事,最終一般僅以信息披露把關不嚴罰款幾萬元了事。

業內人士認為,掏空行為折射的是董事信託責任的缺位。董事信託責任的不到位,導致我國公司(包括上市公司)的治理結構一直處在「形似而神不至」的狀態。大部分董事都存在「多一事不如少一事」的心態,只要大股東或上市公司主要領導決定的事項沒有明顯違反法律規定就舉手贊成,不會花時間去深究該決策事項對於公司全體股東利益的影響,這種情況下做出的決策很難保證質量。

而由於董事信託責任的觀念沒有普及,證券監管部門和司法部門也沒有予以足夠的重視,上市公司董事信託責任一直沒有有效落實。業內人士建議,證券監管部門應當集中力量查處一批董事信託責任不到位的違規案件,讓董事信託責任早日在中國證券市場落地生根。

四招掏空術

上市公司在有些人眼中是「唐僧肉」,動不動就會有大股東將手伸向它,尤其是在大股東自己也遭遇資金危機之時。近兩年,大股東的掏空行為愈演愈烈。

據21世紀經濟報道記者不完全統計,近一年,近20家上市公司遭遇著大股東的掏空、侵佔,中小股東的權益被肆意侵蝕。

從掏空的手法看,主要有違規佔用、違規擔保、關聯交易、並購等。比如*ST天業(600807.SH)控股股東違規佔用上市公司資金高達9.87億元、ST中南大股東違規佔用上市公司資金9.96億元。

存在違規佔用的上市公司,一般都存在違規擔保。比如*ST天業、ST中南、*ST工新(600701.SH)、ST冠福、高升控股(000971.SZ)等多家上市公司均同時存在違規佔用和違規擔保。

「違規佔用、違規擔保以及關聯交易這三種掏空上市公司的行為,比較常見且由來已久,相對操作簡單、直接,調查也比較容易。相比之下,通過高溢價並購尤其是隱秘的關聯收購則更難被發現,調查取證也比較難,往往涉及金額巨大,幾億、十幾億的都有,這對上市公司會造成致命傷害。」1月15日,上海某中型券商並購人士對21世紀經濟報道記者表示。

比如*ST保千(600074.SH)原董事長庄敏涉嫌以對外投資收購資產為由侵佔上市公司利益,事發前對外投資、收購多達20起,合計投資額38億元,把*ST保千拖到退市邊緣。

更高級別的是海外收購。新潮能源近期被交易所頻發問詢函,其中一件被問詢的事件是2015年底斥資2億元收購的北美藍鯨被計提1.8億元商譽減值,最終被實施注銷。這也意味著,收購的北美藍鯨再也沒有了下文, 2億元的收購就像在美國打了個水漂。

「近幾年來,很多上市公司因並購項目失敗而大幅計提商譽減值,一次性商譽減值就抵得上公司過去十幾年的利潤之和,中小股東和絕大部分二級市場投資者損失慘重卻投訴無門。監管部門除了下發幾張監管關注函以外,只能任其股價上躥下跳。」1月15日,長城證券並購部總經理尹中余指出。

其進一步指出,「尤其是在大股東有強烈減持套現訴求的情況下,對該並購項目兩三年以後的長期盈利能力往往採取選擇性忽略,因為只要上市公司短期業績表現好(或存在市場追捧的熱點概念),大股東就可以趁機高價減持自己的股份。在這種情況下,如果董事會依然僅從材料的齊備性、程序的合規性等角度進行決策,中小股東必然難逃被洗劫的命運,這時候的上市公司會淪為少數人公開詐騙和掠奪的工具。」

董事信託責任缺位

無論是違規擔保、違規佔用還是一些動機不良的並購,都與董事的勤勉盡責脫不了干係。

但當上市公司被揭出存在違規擔保、違規佔用、不良收購等重大違規問題時,很多董事、獨立董事均表示「不知情」,有些乾脆辭職走人。

比如事發後,新潮能源、ST中南、ST保千等均發生了董事、獨立董事、高級管理人員的集體辭職事件。但在當初的違規事件中,他們是否勤勉盡責了?

「這些違規事件,國內上市公司董事的信託責任沒有有效確立,導致中國上市公司治理結構長期處於『形似而神不至』狀態,董事會很難擺脫『橡皮圖章』的形象,看似完備的董事會、監事會、股東大會等現代企業制度很有可能淪為少數人巧取豪奪的護身符。」尹中余指出。

董事信託責任包括董事勤勉義務和忠實義務,需要董事們在處理公司事務時像處理本人事務一樣盡心盡職,在專業判斷方面需要體現與本人閱歷、學識相稱的專業素質,在個人利益與公司利益存在沖突時優先考慮公司利益等,這也是董事與股東代表的最大區別。

《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七條規定,「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應當遵守法律、行政法規和公司章程,對公司負有忠實義務和勤勉義務」;第一百四十九條規定,「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執行公司職務時違反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公司章程的規定,給公司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但由於國內的董事幾無因信託責任不到位承擔賠償的先例,因此董事的忠實、勤勉義務沒有被很好利用,也就發揮不到最有效的監督作用,尤其是獨立董事簡直成了「花瓶」的代名詞,董事會和股東大會上往往會緘默不語。

董事的賠償責任應該如何激活?《公司法》亦有規定,「董事、高級管理人員違反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公司章程的規定,損害股東利益的,股東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股東只可以代表自己起訴,不可以作為其他股東的代表提起訴訟。實際操作中,這種類型的案件往往會以證監會處罰決定為受理前提。另外一個關鍵是,股東需要舉證證明董事、高管有違法或違反公司章程的行為,而且股東利益因此行為受到損害,以及損害額如何計算。」1月15日,上海漢聯律師事務所律師郭捍東指出。

有證監會處罰決定,或其它諸如法院判決,相對而言,舉證證明董事高管違法或違反章程行為的事實就較容易。但是,股東利益因此受到損害以及損害額的確定仍較難,而個人散戶的損害額計算往往就更難,因此,散戶起訴這類案件較少;除非是大的股東,譬如排名一、二、三的股東,但是,往往因起訴金額較高,訴訟費也會很高,就造成了起訴顧慮。

因此,尹中余建議,第一,應當高度重視董事信託責任的理論研究,讓董事信託責任的概念在中國的行政監管部門以及司法部門早日普及,同時加強董事信託責任范圍的界定、董事信託責任對公司治理的影響路徑等方面的研究;第二,證券監管部門應當集中力量查處一批董事信託責任不到位的違規案件,讓董事信託責任早日在中國證券市場落地生根;第三,各級法院應該直接受理上市公司股東對於董事信託責任的訴訟,而不是以證券監管部門的行政處罰為前提;第四,董事責任保險可以部分地轉嫁董事信託責任所引發的賠償,為落實董事信託責任提供支撐,從而合力改善公司治理。

(文章來源:21世紀經濟報道)

㈡ 大股東違法無償佔有上市公司款項,是嚴重違法行為嗎

引言

大股東及關聯方佔用上市公司資金問題一直以來是我國證券市場存在的一個嚴重問題,給資本市場帶來極大的不穩定性。據統計,在連續兩年虧損和已經退市的上市公司中普遍存在大股東侵佔資金行為,而近年來在上市公司募集的資金中有近10%被大股東佔有,在披露的2010上市公司年報中大股東欠款超過一億元的上市公司達12家,有3家公司的大股東欠款額甚至達到了應收賬款總額的50%以上。雖然相關法律法規嚴厲禁止大股東佔用上市公司資金,各上市公司也相繼出台了管理辦法防止大股東佔用公司資金,但是這個問題並沒有得以徹底解決,大股東占款問題仍然很嚴重。

一、大股東佔用資金的方式

大股東佔用資金的方式一方面是控股股東及關聯方通過采購、銷售、相互提供勞務等生產經營環節的關聯交易佔用資金,這是經營性資金佔用;另一方面是非經營性資金佔用,表現為控股股東及關聯方利用上市公司為其墊付工資與福利、保險、廣告等期間費用,以有償或無償的方式直接或間接地拆借資金、為其代償債務及在沒有真實交易背景的情況下開具商業承兌匯票、提供借款擔保等方式佔用資金,而且這兩種資金佔用方式在同一家上市公司往往共存。

二、大股東能夠佔用資金的條件和原因分析

大股東能佔用上市公司的資金,既有股權結構、內部控制等內部方面的原因,又有法制環境、監管不利、處罰不嚴等外部原因。具體表現在以下幾個方面:

1.「一股獨大」,上市公司股本結構不合理。
國有股「一股獨大」的股權結構為其佔用資金提供了可能,在我國的上市公司中有90%以上是由國有企業獨家發起或作為主要發起人,向社會公眾募集股份並實現上市的。這就造成了上市公司第一大股東的絕對控制權,一方面使其在決策過程中處於支配地位,公司董事會和監事會難以形成有效的約束制衡機制,不能充分發揮作用。另一方面,大股東的絕對控制權使其與上市公司存在大量的關聯交易,頻繁的資金往來為其侵佔上市公司資金提供了可乘之機。

2.上市公司缺乏有效的內部控制。
大股東占資情況嚴重的上市公司往往缺乏完善的內部控制制度,大多數公司法人治理結構作用的發揮有著很大的局限性,公司缺乏內部監察管理機構,公司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沒有明確維護公司資金安全的責任,財務部門、審計部門也沒能在定期檢查與大股東資金往來情況等方面充分發揮作用,公司在制定有效的清欠方案、規范關聯方交易和履行信息披露的義務上執行不力,內控的缺陷為大股東占資提供了機會。

3.外部監管力度不夠。
各級地方政府、國資委、證監會、財政部、工商、稅務等均對大股東實施監管,但其監管的目標並不統一,監管主體的多元化及不一致的監管目標使得對大股東監管制度缺乏有效性[1]。負責上市公司監管的證監會職權尚有局限、監管不嚴;政府對會計、審計等中介機構的問責機制不健全,懲罰力度不夠;社會公眾、投資者了解信息不全;中小股東利益受到大股東侵害時訴訟制度實施力度不夠。

4.法制不完善,上市公司違規成本低廉。
在我國現行法律中,並沒有對大股東或控制人佔用或挪用上市公司資金的行為做出直接的、專門的法律規定。由於法製法規不完善,缺乏針對主要責任人的刑事和民事責任處罰條款,對違法和違規也沒有明確的界定。在法律法規約束機制存在缺陷的制度背景下,大股東占款帶來的巨大的非法利益對應的是相當低的違規成本,使得某些大股東存在監管博弈的心理。

三、上市公司大股東佔用資金問題的危害

大股東及關聯方抽走的資金通常存在金額大、長期拖欠現象,而且還款時通常採用轉讓股權、債權、實物資產及其他非現金方式抵債等情況。但是這部分資金卻以應收賬款或其他應收款形式反映在公司資產里,這嚴重削弱了上市公司的資產質量,使企業的資本結構惡化,影響上市公司的償債能力、盈利能力和營運能力,直接損害了中小股東的合法權益。

1.會計信息失真,報表利潤被誤讀,增大投資風險。
大股東占資會影響上市公司利潤的數量和質量。從數量上來說,上市公司每年都必須對「應收賬款」和「其他應收款」計提壞賬准備,作為資產減值損失直接減少「營業利潤」金額,這部分資金通常是長期佔用、歸還期限未定的應收款項,且容易由於回收不力等原因產生大額的壞賬,因此需要計提較大數額的壞賬准備影響利潤,對上市公司的業績具有較大的蠶食性。從質量上來說,上市公司為了掩蓋公司盈利能力被弱化的情況可能會粉飾業績和報表,一方面財務報表中的利潤中可能包含巨額的資金佔用費以及大量的關聯交易形成的利潤,另一方面也有可能存在對壞賬的計提不足的情況,兩方面都會導致報表中利潤的真實性和可靠性下降,從而影響了上市公司的實際利潤質量。同時,這種處理也導致對大股東的某些關聯交易會計監管不能有效實施,從而使得會計信息失真,掩蓋了上市公司的許多不合法交易,使投資者面臨巨大的投資風險。

2.大股東的資金佔用影響了上市公司的償債能力。
大股東占資會影響公司的償債能力,公司短期償債能力的指標如流動比率、速動比率、現金比率和現金流量比率等均以流動負債為分母。一方面大股東佔用資金必然導致上市公司的流動資產缺乏,另一方面如果佔用資金對應的是銀行短期借款,就會造成這些指標值下降,即上市公司短期償債能力降低。如果對應的是長期借款或募集的股本就會影響資產負債率、產權比率、權益乘數和現金流量債務比等,導致財務風險增大。而且由於相對應的應收賬款和其他應收款並不是優質的盈利資產,不會產生現金流,大股東在還款時存在還款期限較長、以劣質資產抵債等情況,就可能導致公司不良資產比例上升,缺乏充足的現金來償還到期債務,
現金鏈條斷裂引發信用危機和財務危機。

3.嚴重影響上市公司的盈利能力和營運能力。
上市公司大額資金被佔用會影響公司正常的生產經營,降低經營效率,對公司的盈利能力和營運能力都會產生嚴重影響。大股東占資,通常會表現為應收賬款和其他應收款增加,從而導致公司的應收賬款周轉率、流動資產周轉率、總資產周轉率下降,即公司的營運能力下降。同時大股東占資由於對凈利潤存在上述數量和質量兩方面的作用,會影響公司的銷售凈利率、資產凈利率和權益凈利率,降低其盈利能力。從短期來講可能會導致公司連續虧損,造成公司被迫退市,從長期來講,可能會使公司資不抵債而最終走向破產。

4.大股東佔用資金對中小股東的危害。
上市公司的資產,是全體股東按股份享有的法人財產,大股東佔用上市公司資金,直接侵犯了公司的法人財產權,侵害了中小股東的財產權。大股東享有控制權會造成大股東與中小股東之間嚴重的委託代理問題,即大股東傾向於利用手中的控制權以佔用資金等方式從上市公司手中轉移資產和利潤,從而「掏空」上市公司,侵害中小股東的利益。大股東往往通過其控股地位利用上市公司資源為集團牟利,侵害中小股東的權益
[2]。

四、對大股東佔用資金問題的應對措施

要解決我國上市公司中存在的控股股東佔用資金問題,可以借鑒發達國家的公司治理經驗,主要有以下措施:

1.優化股權結構,完善公司內部控制制度。
大股東肆意佔用資金的重要條件是「一股獨大」,所以要分散股權,優化股權結構。根據實證分析,前十大股東中第二至第十大股東對第一大股東的制衡能力越強,控股股東的資金償還越快[3]。上市公司要完善內部控制制度,規范股東大會、董事會、監事會的職能運作、完善信息披露制度。首先,可以通過改進股東大會決議制度,對大股東的表決權進行一定程度的限制;其次,通過在董事會下設立審計委員會、風險管理委員會等機構增強董事會的制衡功能,並且要充分發揮獨立董事的監督控製作用;最後,建立風險預警機制,對資金進行有效的控制。

2.完善立法,嚴格執法,加大監管力度。
法治不完善是導致大股東佔用上市公司資金現象得不到根本遏制的根源,因此,必須完善立法,以法律約束大股東佔用資金行為,對於違規佔用資金行為給予嚴厲懲處,充分發揮法律法規對違規行為的威懾作用和懲治作用。同時,資產監管部門和政府相關部門要對對股東和上市公司的加強監管,對關聯交易進行監控。

3.充分發揮中介機構的監督作用。
審計作為獨立的外部監督能在一定程度上緩解股東與管理當局的代理沖突,起到有效的外部公司治理機製作用[5]。如果大股東利用種種隱蔽手法操縱上市公司的行為能夠在會計師事務所的年度審計中被發現並且通過審計報告體現出來,就能積極地揭露和防範其占資行為,促進大股東還款,保護股東權益。因此,會計師事務所和注冊會計師要提高職業道德和職業能力,充分披露上市公司關聯方資金佔用信息,揭露財務報表中的虛假信息,根治會計信息失靈及會計信息造假問題。(

㈢ 股票定向增發是什麼意思

定向增發,也叫非公開發行,即向特定投資者發行股票,一般認為它同常見的私募股權投資有相同之處,定向增發對於發行方來虧顫講是一種增資擴融,對於購買方來講是一種股權投資。

定向增發有著很大的投資機會,定向增發發行價較二級市場往往有一定的折扣,且定增募集資金有利於上市公司的發展,反過來會助力上市公司股價,因而現在越來越多的私募產品參與到定向增發中來,希望能從中掘金。定銷局敗向臘塵增發投資成為投資者關注的熱點,越來越多私募熱衷定向增發。

拓展資料:



定向增發流程

1、董事會對定增進行決議,發行方案公告:

主要內容:(一)發行的目的;(二)發行對象范圍及現有股東的優先認購安排;(三)發行價格及定價方法;(四)發行股份數量;(五)公司除息除權、分紅派息及轉增股本情況;(六)本次股票發行限售安排及自願鎖定承諾;(七)募集資金用途;(八)本次股票發行前滾存未分配利潤的處置方案;(九)本次股票發行前擬提交股東大會批准和授權的相關事項。

2、召開股東大會,公告會議決議:內容與董事會會議基本一致。

3、發行期開始,公告股票發行認購程序:

公告主要內容:(一)普通投資者認購及配售原則;(二)外部投資者認購程序;(三)認購的時間和資金到賬要求。

4、股票發行完成後,公告股票發行情況報告:

公告主要內容:(一) 本次發行股票的數量;( 二) 發行價格及定價依據;( 三) 現有股東優先認購安排;( 四) 發行對象情況。

5、定增並掛牌並發布公開轉讓的公告:

公告主要內容:本公司此次發行股票完成股份登記工作,在全國中小企業股份轉讓系統掛牌並公開轉讓。

㈣ 定向增發股票獲得證監會批准後,有多少時間

上市公司定向增發獲得證監會批准,到拿到證監會的批文還可能有一段時間的。收到增發批文後,要在6個月內實施增發,否則失效。供參考

㈤ 如果某公司以大大低於市場價的價格定向增發股票,是否合法

定向增發股票,對發行價格是有規定的,發行價格不低於定價基準日前二十個交易日公司股票均價的90%,不會出現大大低於市場價的價格。
定向增發股票是指非公開發行、即向特定投資者發行,也叫定向增發的股票。根據證監會相關規定,關於非公開發行,除了規定發行對象不得超過10人,發行價不得低於市價的90%,發行股份12個月內(大股東認購的為36個月)不得轉讓,募資用途需符合國家產業政策、上市公司及其高管不得有違規行為等。
根據(上市公司證券發行管理辦法)第三十九條固定:發行價格不低於定價基準日前二十個交易日公司股票均價的90%。定價基準日是指計算發行低價的基準日,可以為關於本次非公開發行股票的董事會決議公告日、股東大會決議公告日,也可以為發行期的首日。
主要流程:
一、公司有大體思路,與中國證監會初步溝通,獲得大致認可;
二、公司召開董事會,公告定向增發預案,並提議召開股東大會;這個時候是停牌發布公告,表現為利好,股價大漲。
三、公司召開股東大會,公告定向增發方案;將正式申報材料報中國證監會;
四、申請經中國證監會發審會審核通過,公司公告核准文件;
五、公司召開董事會,審議通過定向增發的具體內容,並公告;(利好出盡,偏向主力出貨,股價不漲小跌或者大跌。這個時候確定定增價格,)
六、執行定向增發方案;
七、公司公告發行情況及股份變動報告書。

㈥ 公司及外界證監會通過什麼手段阻止大股東掏空小股東行為

通過建立貸款信息溝通查詢機制等手段。
由銀行監管部門對公司擔保和資金劃轉信息進行分類管理,實現監管部門對上市公司及其控股股東或實際控制人的信貸,擔保,信用證,商業票據等信用信息及監管信息的共享。工商部門嚴格把好工商企業登記的准入關,對於年檢中發現的沒有實質業務的空殼公司應建立專門的資料庫予以重點關注。盡快實現全國工商企業登記信息的共享,以滿足各監管部門查詢上市公司大股東及關聯方信息的需要。
公安部門在打擊證券犯罪方面已發揮了重要作用。針對大股東掏空上市公司的行為,公安部門可以與中國證監會聯手,對證監會在稽查程序中發現的涉嫌違法違規線索及早介入,彌補證監會執法手段上的不足。及時控制犯罪嫌疑人,保證上市公司資產安全,追捕攜款外逃者,追回被轉移資金,減少投資者,上市公司的損失,維護國家金融安全和社會穩定。

㈦ 上市公司在關聯方存有大額款項有何影響

1、關聯交易金額過大的話,要引起注意了。要關注以下方面:關聯交易的價格是否公允;是否有侵害上市公司利益的行為;關聯交易的合理性和必要性(為什麼不選擇市場上的獨立第三方合作,而偏要選擇關聯方呢);關聯交易的審議決策程序是否合法合規;關聯交易的內容;是否對關聯方形成了依賴,上市公司的獨立性是否能保持。
2、如果該關聯方是控股股東或控股股東控制的企業,那這就涉及到「踩紅線」的問題了。如果上市公司將大額款項存在控股股東處或控股股東控制的企業,那這就涉及到「控股股東及其關聯方非經營性佔用上市公司資金」的問題了,存在大股東掏空上市公司資金,將上市公司資金占為己有,占上市公司便宜,侵害上市公司利益的問題。這是證監會及交易所的紅線,這是法律法規不允許的。

㈧ 掏空上市公司的五種手段是什麼

在現階段,我國上市公司大股東主要有以下幾種掏空方式:

1、大股東虛假出資。是指上市公司在設立或增資配股中,大股東名義上向上市公司投入了所認繳的資本或現金,但實際上實物資產或現金的產權並未交割至上市公司戶頭,而仍然保留在原來大股東的企業中。大股東虛假出資後,並沒有對上市公司投入資產或者現金,但是卻通過串通有關部門出具假出資證明,擁有對上市公司的股權。

2、利用關聯交易進行掏空。主要有以下幾種方式:

1)無償佔用上市公司資金。據統計,截至2006年6月30日,滬深兩市共有149家上市公司的資金被大股東及其關聯方佔用,佔用金額327億元。其中,國有控股上市公司存在佔用的有87家,金額合計193億元;民營控股上市公司存在佔用的為62家,金額合計135億元。存在資金佔用的149家上市公司中「ST公司」有60家,佔用額合計137億元

2)利用關聯購銷轉移上市公司資產。上市公司大股東利用關聯購銷轉移上市公司資產的主要方式有:向上市公司高價提供原材料或轉讓資產、低價向上市公司收購產品再以市價對外銷售。

3)以上市公司的名義借款或者進行信用擔保。證監會重慶監管局於2005年12月對G太極的專項檢查發現,G太極曾為控股股東太極集團有限公司3.6億元借款提供擔保。萬家樂A在2002年至2005年間為大股東廣州三新實業有限公司提供1.64億元的借款擔保。猴王股份自上市之後就成了猴王集團的融資窗口,猴王集團可以直接以猴王股份的名義進行貸款,而且一貸就是3個億,猴王股份的房屋、建築物全部被猴王集團拿去抵押,而且猴王集團還占壓猴王股份近8個億資金。

3、利用重組進行掏空。並購重組本是優化上市公司資源配置、實現經濟結構調整和產業升級的一種手段,應該說我國上市公司之間發生並購重組是很正常的。然而,隨著近幾年來上市公司重組密度不斷增大,虛假重組甚至惡意重組也開始大行其道。一些重組方不把提升上市公司業績當做己任,而是利用資產重組來達到牟取暴利

4、操縱上市公司業績獲得再融資資格從而進行掏空。上市公司為了達到證監會的配股或者增發要求,存在普遍的盈餘管理行為。孫錚和王躍堂(2000)的研究結果表明,其操縱盈虧的動機直接源於監管部門的配股政策、特別處理政策和摘牌政策。

大股東的掏空行為不僅損害了上市公司,使上市公司喪失經營能力,中小股民損失慘重,市場投資信心不足,投機風氣盛行,嚴重製約了我國資本市場的發展。

㈨ 證監會定向增發新規

定向增發是指上市公司向符合條件的少數特定投資者非公開發行股份的行為。

2020年證券會《上市公司證券發行管理辦法(2020年修訂)》中,規定要求發行對象不得超過35人;發行價不得低於定價基準日前20個交易日市價均價的80%;發行的股份自發行結束之日起6個月內(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及其控制的企業認購的股份18個月內)不得轉讓;募集資金使用應滿足募資用途需符合國家產業政策等規定;上市公司及其高管不得有違規行為等。除了這些規定外,沒有其他條件,這就是說,非公開發行並無盈利要求,即使是虧損企業也可申請發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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㈩ 2018年11月前定向增發時間間隔小於18個月的公司是怎麼通過證監會審核的有大佬給提供個解釋么

這個基本上你無法買到。你如果錢多的話可以找原始股東協議轉讓一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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