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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市公司並購進程公示

發布時間:2023-03-19 05:40:42

1. 證監會受理重組多久批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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來自:www.wangluoliuxing.com日期:2022-05-18

篇一:C14021上市公司並購重組審核流程和審核情況公示100分
一、單項選擇題
1.上市公司並購重組審核時,某些行政許可事項不需要提交並購重組委審議,這一類審核不包括()環節。
A.反饋專題會B.審結歸檔C.初審D.審核專題會
2.按照《上市公司重大資產重組申報工作指引》的要求,上市公司在股東大會作出重大資產重組決議並公告後()個工作日內,按照《公開發行證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內容與格式准則第26號--上市公司重大資產重組申請文件》的要求編制申請文件,並委託獨立財務顧問向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申報,同時抄報派出機構。
A.3
B.5
C.7
D.2
3.上市公司並購重組審核流程按照行政許可的環節劃分依次為()。
A.接受-受理-初審-審核專題會-反饋專題會-重組會-審結批復-封卷B.接受-受理-初審-審核專題會-重組會-審結批復-反饋專題會-封卷C.接受-受理-初審-反饋專題會-審核專題會-重組會-審結批復-封卷D.接受-受理-初審-審核專題會-重組會-反饋專題會-審結批復-封卷
4.按照《上市公司重大資產重組申報工作指引》的要求,收到上市公司的補正回復材料後,證監會上市部應在()個工作日內作出是否受理的決定,出具書面通知。
A.7
B.2
C.5
D.3
二、多項選擇題
5.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為推進上市公司並購重組市場化改革,堅持()的原則,推進審核全程公開透明。
A.審核進程公開
B.審核標准公開
C.審核資料公開
D.審核結果公開
6.上市公司完成一項並購交易,需要經歷很多環節,如果從提交申請到審結算作一個周期,影響這個周期長短的因素有()。
A.涉嫌違法違規
B.申請人落實反饋意見時間過長
C.其他相關的非審核因素
D.相關方涉嫌內幕交易,暫停審核
7.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為推進上市公司並購重組市場化改革,在審核方面採取了下列哪些措施:()。
A.推進審核全程公開透明
B.增加審批,以達到嚴格監管的目的
C.統一標准、優化流程,大力提升審核效率
D.減少審批,逐步取消並購重組行政許可事項
8.為提升並購重組服務實體經濟的能力,促進並購重組市場持續健康發展,近年來,中國證監會在以市場化為導向簡化並購重組行政審批的同時,積極推進審核工作的(),持續提高監管透明度和審核效率。
A.扁平化
B.標准化
C.公開化
D.流程化
三、判斷題
9.按照《上市公司重大資產重組申報工作指引》的要求,為保證審核人員獨立完成對書面申報材料的審核,證監會上市部自接收材料至反饋意見發出這段時間實行「靜默期」制度,可以接待申報人的來訪。()
正確錯誤
10.按照《上市公司重大資產重組申報工作指引》的要求,在發出反饋意見後,證監會上市部可以就反饋意見中的有關問題與申報人和中介機構進行當面問詢溝通。問詢溝通由並購一處和並購二處兩名以上審核員同時參加。()
正確錯誤
篇二:上市公司並購重組行政許可審核流程
上市公司並購重組行政許可審核流程
上市公司並購重組行政許可審核流程是什麼?上市公司並購重組行政許可審核流程主要分為五個步驟,分別是受理、初審、反饋專題會、落實反饋意見和審結歸檔,下面在本文整理介紹上市公司並購重組行政許可審核流程。
上市公司並購重組行政許可審核工作流程
上市公司並購重組行政許可包括:1.要約收購義務豁免,2.上市公司發行股份購買資產核准,3.上市公司合並、分立審批,4.上市公司重大資產購買、出售、置換(構成借殼上市的)行為審批。中國證監會上市公司監管部按照標准公開、程序透明、行為規范、高效便民的原則,依法對上市公司並購重組行政許可申請進行審核。
一、審核流程圖
(一)要約收購義務豁免行政許可事項,審核流程為:
(二)上市公司發行股份購買資產核准,上市公司合並、分立審批,上市公司重大資產購買、出售、置換(構成借殼上市的)行為審批等行政許可事項,審核流程為:
二、主要審核環節簡介
(一)受理
中國證監會受理部門根據《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行政許可實施程序規定》(證監會令第66號)和《上市公司收購管理辦法》(證監會令第108號)、《上市公司重大資產重組管理辦法》(證監會令第109號)等規則的要求,依法受理上市公司並購重組行政許可申請文件,並按程序轉上市公司監管部。
上市公司監管部對申請材料進行形式審查:需要申請人補正申請材料的,按規定提出補正要求;認為申請材料形式要件齊備,符合受理條件的,按程序通知受理部門作出受理決定;申請人未在規定時間內提交補正材料,或提交的補正材料不齊備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按程序通知受理部門作出不予受理決定。
(二)初審
上市公司並購重組行政許可申請受理後,上市公司監管部並購監管處室根據申請項目具體情況、公務迴避的有關要求以及審核人員的工作量等確定審核人員。並購重組審核實行雙人審核制度,審核人員從法律和財務兩個角度對申報材料進行審閱,撰寫預審報告。
(三)反饋專題會
反饋專題會主要討論初審中關注的主要問題、擬反饋意見及其他需要會議討論的事項,通過集體決策方式確定反饋意見及其他審核意見。反饋專題會後,審核人員根據會議討論結果修改反饋意見,履行內部簽批程序後將反饋意見按程序轉受理部門告知、送達申請人。自受理材料至反饋意見發出期間為靜默期,審核人員不接受申請人來訪等其他任何形式的溝通交流。
(四)落實反饋意見
申請人應當在規定時間內向受理部門提交反饋回復意見,在准備回復材料過程中如有疑問可與審核人員以會談、電話、傳真等方式進行溝通。需要當面溝通的,上市公司監管部將指定兩名以上工作人員在辦公場所與申請人、申請人聘請的財務顧問等中介機構會談。
(五)審核專題會
審核專題會主要討論重大資產重組申請審核反饋意見的落實情況,討論決定重大資產重組方案是否提交並購重組委審議。
審核專題會討論決定提交並購重組委審議的,上市公司監管部通知相關上市公司向交易所申請停牌事宜。審核專題會討論後認為重組方案尚有需要進一步落實的重大問題、暫不提交重組會審核的,上市公司監管部將再次發出書面反饋意見。
(六)並購重組委會議
並購重組委工作程序按照《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上市公司並購重組審核委員會工作規程》執行。
並購重組委會議擬定召開日的4個工作日前發布會議公告,郭家賢律師提醒公布審核的申請人名單、會議時間、參會重組委委員名單等。並購重組會以記名投票方式對重大資產重組申請進行表決,提出審核意見。每次會議由5名委員參會,獨立表決,同意票數達到3票為通過。並購重組委會議對並購重組申請進行表決後,中國證監會發布審核結果公告。並購重組委會議認為申請人應就相關問題進一步落實的,將形成書面審核意見。
(七)落實並購重組委審核意見
對於並購重組委會議的表決結果及書面審核意見,上市公司監管部將於會議結束之日起3個工作日內向申請人及其聘請的財務顧問進行書面反饋。
申請人應當在並購重組委審核意見發出後10個工作日內向上市公司監管部提交書面回復材料。上市公司監管部將審核意見的落實情況向參會委員進行反饋。
(八)審結歸檔
上市公司監管部履行核准或者不予核准並購重組行政許可的簽批程序後,審結發文,並及時完成申請文件原件的封卷歸檔工作。
三、與並購重組審核流程相關的其他事項
在審查申請材料過程中,根據審核需要,上市公司監管部可以按照《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行政許可實施程序規定》第19條的規定,直接或者委託派出機構對申請材料的有關內容進行實地核查;對有關舉報材料,可以要求申請人或負有法定職責的有關中介機構作出書面說明、直接或委託有關中介機構進行實地核查。
並購重組審核過程中的終止審查、中止審查分別按照《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行政許可實施程序規定》第20條、第22條的規定執行。
審核過程中遇到現行規則沒有明確規定的新情況、新問題,上市公司監管部將召開專題會議進行研究,提出處理意見,並根據程序形成規則,一體遵循。
篇三:證監會公開解答(關於並購重組)
上市公司進行重大資產重組的具體流程?應履行哪
些程序?中國證監會時間:2009年09月25日來源:
答:申報程序:上市公司在股東大會作出重大資產重組決議並公告後,按照《上市公司重大資產重組管理辦法》(以下簡稱《重組辦法》)第23條、《公開發行證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內容與格式准則第26號--上市公司重大資產重組申請文件》(以下簡稱《准則第26號》)的要求編制申請文件,並委託獨立財務顧問在3個工作日內向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證監會)申報,同時抄報派出機構。
(一)申報接收和受理程序:證監會辦公廳受理處統一負責接收申報材料,對上市公司申報材料進行形式審查。申報材料包括書面材料一式三份(一份原件和兩份復印件)及電子版。證監會上市公司監管部(以下簡稱證監會上市部)接到受理處轉來申報材料後5個工作日內作出是否受理的決定或發出補正通知。補正通知要求上市公司作出書面解釋、說明的,上市公司及獨立財務顧問需在收到補正通知書之日起30個工作日內提供書面回復意見。逾期不能提供完整合規的回復意見的,上市公司應當在到期日的次日就本次重大資產重組的進展情況及未能及時提供回復意見的具體原因等予以公告。
收到上市公司的補正回復後,證監會上市部應在2個工作日內作出是否受理的決定,出具書面通知。受理後,涉及發行股份的適用《證券法》有關審核期限的規定。
為保證審核人員獨立完成對書面申報材料的審核,證監會上市部自接收材料至反饋意見發出這段時間實行「靜默期」制度,不接待申報人的來訪。
(二)審核程序:證監會上市部由並購一處和並購二處分別按各自職責對重大資產重組中法律問題和財務問題進行審核,形成初審報告並提交部門專題會進行復核,經專題會研究,形成反饋意見。
1、反饋和反饋回復程序:在發出反饋意見後,申報人和中介機構可以就反饋意見中的有關問題與證監會上市部進行當面問詢溝通。問詢溝通由並購一處和並購二處兩名以上審核員同時參加。按照《重組辦法》第25條第2款規定,反饋意見要求上市公司作出解釋、說明的,上市公司應當自收到反饋意見之日起30個工作日內提供書面回復,獨立財務顧問應當配合上市公司提供書面回復意見。逾期不能提供完整合規回復的,上市公司應當在到期日的次日就本次重大資產重組的進展情況及未能及時提供回復的具體原因等予以公告。
2、無需提交重組委項目的審結程序:上市公司和獨立財務顧問及其他中介機構提交完整合
規的反饋回復後,不需要提交並購重組委審議的,證監會上市部予以審結核准或不予核准。上市公司未提交完整合規的反饋回復的,或在反饋期間發生其他需要進一步解釋或說明事項的,證監會上市部可以再次發出反饋意見。
3、提交重組委審議程序:根據《重組辦法》第27條需提交並購重組委審議的,證監會上市部將安排並購重組委工作會議審議。並購重組委審核的具體程序按照《重組辦法》第28條和《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上市公司重組審核委員會工作規程》的規定進行。
4、重組委通過方案的審結程序:並購重組委工作會後,上市公司重大資產重組方案經並購重組委表決通過的,證監會上市部將以部門函的形式向上市公司出具並購重組委反饋意見。公司應將完整合規的落實重組委意見的回復上報證監會上市部。落實重組委意見完整合規的,予以審結,並向上市公司出具相關批准文件。
5、重組委否決方案的審結程序:並購重組委否決的,予以審結,並向上市公司出具不予批准文件,同時證監會上市部將以部門函的形式向上市公司出具並購重組委反饋意見。上市公司擬重新上報的,應當召開董事會或股東大會進行表決。
6、封卷程序:上市公司和獨立財務顧問及其他中介機構應按照證監會上市部的要求完成對申報材料原件的封卷存檔工作。
股權激勵計劃草案的備案程序?備案時所需提交的
材料?中國證監會時間:2009年09月25日來源:
答:根據《上市公司股權激勵管理辦法(試行)》第三十四條有關「中國證監會自收到完整的股權激勵計劃備案申請材料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未提出異議的,上市公司可以發出召開股東大會的通知??在上述期限內,中國證監會提出異議的,上市公司不得發出召開股東大會的通知審議及實施該計劃」的規定,上市公司應在董事會審議通過並公告股權激勵計劃草案後,向中國證監會上市部綜合處提交股權激勵計劃草案的備案材料。每一方案由A、B兩個監管處負責,實行相互監督、相互制約的備案機制。備案無異議,上市公司可以發出股東大會通知。
上市公司應依據《公司法》、《上市公司股權激勵管理辦法(試行)》、《股權激勵有關事項備忘錄》等法律法規,提交股權激勵計劃草案備案材料。備案材料原件、復印件各一份及其電子版。具體包括:經簽署的申報報告、相關部門(如國資監管部門)的批准文件、董事會決議、股權激勵計劃、獨立董事意見、監事會核查意見、關於激勵對象合理性說明、法律意見書、上市
公司不提供財務資助的承諾書、控股股東及實際控制人支持函、上市公司和中介機構對文件真實性的聲明、上市公司考核方案和薪酬委員會議事規則、激勵草案摘要董事會公告前六個月內高管及激勵對象買賣本公司股票的情況。如聘請獨立財務顧問,還應提交獨立財務顧問報告。
在涉及上市公司收購的相關法律法規中,有哪些關於應當提供財務報告、評估報告或估值報告的規定?中國證監會時間:2010年08月02日來源:
答:中國證監會頒布的《上市公司收購管理辦法》(以下簡稱《收購辦法》)、《公開發行證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內容與格式准則第16號--上市公司收購報告書》(以下簡稱《第16號准則》)、《公開發行證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內容與格式准則第17號--要約收購報告書》(以下簡稱《第17號准則》)等規范上市公司收購的相關法規中,涉及有關財務報告、評估報告或估值報告的要求,歸納如下:
一、收購人財務報告一般要求
《第16號准則》第三十九條及《第17號准則》第三十九條規定:
收購人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收購人應當披露最近3年財務會計報表,並提供最近一個會計年度經具有證券、期貨從業資格的會計師事務所審計的財務會計報告,註明審計意見的主要內容及採用的會計制度及主要會計政策、主要科目的注釋等。會計師應當說明公司前兩年所採用的會計制度及主要會計政策與最近一年是否一致,如不一致,應做出相應的調整。
如截止收購報告書摘要或要約收購報告書摘要公告之日,收購人的財務狀況較最近一個會計年度的財務會計報告有重大變動的,收購人應提供最近一期財務會計報告並予以說明。
如果該法人或其他組織成立不足一年或者是專為本次收購而設立的,則應當比照前款披露其實際控制人或者控股公司的財務資料。
收購人為境內上市公司的,可以免於披露最近3年財務會計報表,但應當說明刊登其年報的報刊名稱及時間。
收購人為境外投資者的,應當提供依據中國會計准則或國際會計准則編制的財務會計報告。收購人因業務規模巨大、下屬子公司繁多等原因,難以按照前述要求提供相關財務資料的,須請財務顧問就其具體情況進行核查,在所出具的核查意見中說明收購人無法按規定提供財務資料的原因、收購人具備收購上市公司的實力、且沒有規避信息披露義務的意圖。
二、要約收購中的特別要求
《收購辦法》第三十六條規定:在要約收購中,「收購人以證券支付收購價款的,應當提供該證券的發行人最近3年經審計的財務會計報告、證券估值報告」。
三、管理層收購的特別要求
《收購辦法》第五十一條規定:在上市公司管理層收購中,上市公司「應當聘請具有證券、期貨從業資格的資產評估機構提供公司評估報告」。
四、定向發行方式收購的特別要求
《第16號准則》第二十八條規定:「收購人擬取得上市公司向其發行的新股而導致其擁有權益的股份超過上市公司股本總額30%??收購人以其非現金資產認購上市公司發行的新股的,還應當披露非現金資產最近兩年經具有證券、期貨從業資格的會計師事務所審計的財務會計報告,或經具有證券、期貨從業資格的評估機構出具的有效期內的資產評估報告」。
在涉及上市公司重大資產重組的相關規范中,對財務
報告、評估報告的有效期有什麼要求?中國證監會時間:2010年08月02日來源:
答:《公開發行證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內容與格式准則第26號--上市公司重大資產重組申請文件》(以下簡稱《第26號准則》)、《資產評估准則-評估報告》中涉及有關財務報告、評估報告有效期的要求,歸納如下:
一、《第26號准則》第六條規定:上市公司披露的重大資產重組報告書中引用的經審計的最近一期財務資料在財務報告截止日後6個月內有效;特別情況下可申請適當延長,但延長時間至多不超過1個月。交易標的資產的財務資料雖處於有效期內,但截至重組報告書披露之日,該等資產的財務狀況和經營成果發生重大變動的,應當補充披露最近一期的相關財務資料(包括該等資產的財務報告、備考財務資料等)。
二、《資產評估准則-評估報告》規定:「通常當評估基準日與經濟行為實現日相距不超過一年時,才可以使用評估報告。」例如,資產評估基準日為2009年7月1日,通常應當在2010年6月30日前取得證監會的批准文件。
在涉及上市公司重大資產重組的相關法律法規中,有
哪些關於應當提供財務報告及備考財務報告的規
定?中國證監會時間:2010年08月02日來源:
答:《上市公司重大資產重組管理辦法》(以下簡稱《重組辦法》)及《公開發行證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內容與格式准則第26號--上市公司重大資產重組申請文件》(以下簡稱《第26號准則》)等規范上市公司重大資產重組的相關法規中,涉及有關應當提供交易對方、交易標的財務報告及備考財務報告的要求,歸納如下:
一、交易對方財務報告
《第26號准則》規定,交易對方為法人的,應當提供最近一年財務報告並註明是否已經審計。
二、標的資產財務報告及備考財務報告
《第26號准則》第十六條規定:「上市公司應當提供本次交易所涉及的相關資產最近兩年的財務報告和審計報告;存在本准則第六條規定情況的,還應當提供最近一期的財務報告和審計報告。
有關財務報告和審計報告應當按照與上市公司相同的會計制度和會計政策編制。如不能提供完整財務報告,應當解釋原因,並出具對相關資產財務狀況和/或經營成果的說明及審計報告。
上市公司擬進行《重組辦法》第二十七條第一款第(一)、(二)項規定的重大資產重組的,還應當提供依據重組完成後的資產架構編制的上市公司最近一年的備考財務報告和審計報告;存在本准則第六條規定情況的,還應當提供最近一期的備考財務報告和審計報告。」
在涉及上市公司重大資產重組的相關法律法規中,有哪些關於應當進行資產評估並提供資產評估報告的規定?
中國證監會時間:2010年08月02日來源:
答:上市公司重大資產重組中,常常涉及標的資產按照相關法律法規規定應當評估作價的情況。結合審核實踐,在上市公司重大資產重組中,對於應當進行評估並提供資產評估報告的情形,有關要求歸納如下:
一、根據《公司法》第二十七條規定,股東可以用貨幣出資,也可以用實物、知識產權、土地使用權等可以用貨幣估價並可以依法轉讓的非貨幣財產作價出資,對作為出資的非貨幣財產應當評估作價。
二、《國有資產評估管理辦法》第三條規定,國有資產佔有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進行資產評估:(一)資產拍賣、轉讓;(二)企業兼並、出售、聯營、股份經營;(三)與外國公司、企業和其他經濟組織或者個人開辦中外合資經營企業或者中外合作經營企業;(四)企業清算;(五)依照國家有關規定應當進行資產評估的其他情形。《企業國有資產評估管理暫行辦法》第六條規定了十三種應當進行資產評估的情形。根據前述文件及有關國有資產管理的規定應當進行評估的。
三、根據《上市公司重大資產重組管理辦法》第十八條規定,重大資產重組中相關資產以資產評估結果作為定價依據的。
在涉及上市公司重大資產重組的相關法律法規中,有哪
些關於應當提供盈利預測的規定?
中國證監會時間:2010年08月02日來源:
答:《上市公司重大資產重組管理辦法》(以下簡稱《重組辦法》)及《公開發行證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內容與格式准則第26號--上市公司重大資產重組申請文件》(以下簡稱《第26號准則》)等規范上市公司重大資產重組的相關法規中,涉及有關應當提供標的資產及上市公司盈利預測等要求,歸納如下:
一、《重組辦法》第十七條規定:「上市公司購買資產的,應當提供擬購買資產的盈利預測報告。上市公司擬進行本辦法第二十七條第一款第(一)、(二)項規定的重大資產重組以及發行股份購買資產的,還應當提供上市公司的盈利預測報告。盈利預測報告應當經具有相關證券業務資格的會計師事務所審核。
上市公司確有充分理由無法提供上述盈利預測報告的,應當說明原因,在上市公司重大資產重組報告書(或者發行股份購買資產報告書,下同)中作出特別風險提示,並在管理層討論與分析部分就本次重組對上市公司持續經營能力和未來發展前景的影響進行詳細分析。」
在擬購買資產採用收益法進行評估作價的情況下,由於評估機構對擬購買資產未來收入、費用作了定量分析估算,且已獲得上市公司及交易對方認可,在此情況下,若不能提供盈利預測,則存在採用收益法評估作價是否合理的問題。據此,擬購買資產若採用收益法評估作價,通常應當提供擬購買資產的盈利預測報告。
二、《第26號准則》第十五條規定:「根據《重組辦法》第十七條規定提供盈利預測報告的,如上市公司上半年報送申請文件,應當提供交易當年的盈利預測報告;如下半年報送,應當提供交易當年及次年的盈利預測報告。
上市公司確實無法提供上述文件的,應當說明原因,作出特別風險提示,並在董事會討論與分析部分就本次交易對上市公司持續發展能力的影響進行詳細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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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上市公司的並購流程一般要多久

上市公司的並購流程一般要一年以上,因為公司並購需要公告。各種手續的變更,以及勞動者的安置。自公告之日起12個月內,該收購人不得再次對同一上市公司進行收購。
【法律依據】
《上市公司收購管理辦法》第三十一條
收購人自作出要約收購提示性公告起60日內,未公告要約收購報告書的,收購人應當在期滿後次一個工作日通知被收購公司,並予公告;此後每30日應當公告一次,直至公告要約收購報告書。
收購人作出要約收購提示性公告後,在公告要約收購報告書之前,擬自行取消收購計劃的,應當公告原因;自公告之日起12個月內,該收購人不得再次對同一上市公司進行收購。

3. 上市公司並購下來需要公告嗎

需要,收購上市公司的協議達成後,收購人必須在3日內將其收購協議向國務院督管部門及證券交易所作出書面報告,並予公告。股東有權利知道這些事情。對有限責任公司股東向非股東轉讓出資也作了嚴格限制。股東向股東以外的人轉讓出資時,必須經全體股東過半數同意;不同意轉讓的股東應當購買該轉讓的出資,如果不購買該轉讓的出資,視為同意轉讓。經股東同意轉讓的出資,在同等條件下,其他股東對該出資有優先購買權。
法律依據
《公司法》第71條
對有限責任公司股東向非股東轉讓出資也作了嚴格限制。該條規定:「股東向股東以外的人轉讓出資時,必須經全體股東過半數同意;不同意轉讓的股東應當購買該轉讓的出資,如果不購買該轉讓的出資,視為同意轉讓。經股東同意轉讓的出資,在同等條件下,其他股東對該出資有優先購買權。」

4. 企業並購上市程序怎麼走

由於並購的復雜性和可能存在失敗的風險,公司在執行並購行動前須進行審慎的調查研究,充分的評估論證和精心策劃設計。一般過程主要分為以下五個階段:

1.前期准備

首先,有並購需求的企業需要聘請中介機構協助其進行並購活動。中介機構將和公司一起根據其發展戰略的需要制定並購策略,初步設計出擬並購物件的輪廓,並據此尋找並購目標,再對合適的目標公司進行比較分析。

2.方案設計

對並購物件的評價結果、並購有關的限定條件(如支付成本和支付方式等)進行多方面的分析評價,設計出相關的並購方案,對並購的范圍、程序、對價、支付方式、融資渠道、稅務安排、會計處理、合規審查、潛在風險等進行綜合籌劃。

3.談判簽約

依據確定的方案制定收購建議書或意向書,並以此與被收購方進行接洽並展開談判,通過溝通談判結果修改意向書或尋找新的收購對象。如雙方達成一致則簽訂意向書,相關的中介機構可入場協助公司展開盡職調查。如調查結果符合公司預期,雙方可訂立正式合同。

4.申報審核

收購方與中介機構一同向證監會(及聯交所)報送並購相關資料,證監會設有收購及合並委員會,對報送資料進行審核。審核通過後雙方即可簽署並購合同,並著手辦理相關股權的登記或資產權屬的過戶。

5.並購完成

並購法律程序完成後,為了實現並購的目的和預期,公司須對合並後的公司治理結構、人事安排、管理制度、企業文化等進一步進行整合,最終實現並購的效益,達成並購的目標。

5. 上市公司並購信息在哪裡查

證券交易所公示網站或者各大證券網站個股介紹裡面都有,類似這種情況都會公示的

6. 在哪個網上能及早看到上市公司並購重組的消息

並購重組的消息會在公司公告中第一時間發布出來的,另外網站的話東方財富網、和訊財經、證券之星應該是比較全面的,消息還算比較及時。

7. 2015年12月並購重組上會公司名單


【行政許可事項】上市公司並購重組行政許可審核情況公示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行政許可實施程序規定》的要求,為進一步規范行政許可行為,提高監管工作透明度,以服務投資者為宗旨,遵循公開、公平、公正和便民的原則,對上市公司並購重組行政許可審核工作流程及行政許可申請基本信息、審核進度予以公示。

其中:

1.公示以表格形式列示行政許可申請項目,每周更新一次。對於截至本公示日已作出行政許可決定的申請,下一個公示日不再公示。

2.行政許可申請基本信息。包括:上市公司、股票代碼、申請人、申請項目名稱、(獨立)財務顧問及主辦人、律師事務所及簽字律師、會計師事務所及簽字會計師、評估機構及簽字評估師。

3.分道制評價結果信息。根據2013年10月8日起實施的上市公司並購重組審核分道制,我會將重大資產重組申請(含發行股份購買資產、重大資產購買出售、合並分立)劃分為豁免/快速、正常、審慎三條審核通道,分道制信息於受理後在"審核類型"一欄公示。收購報告書審核和要約收購義務豁免行政許可項目,以及10月8日前受理的重大資產重組申請不適用分道制。

4.接收申請及審核進度。包括:接收、補正、受理、反饋、反饋回復、並購重組委會議和審結7個主要環節,公示每個環節的具體日期。其中,受理環節包括了受理、申請人申請撤回申報材料、不予受理等情形;審結環節包括了核准、不予核准、終止審查等情形。具體情形在備注中予以說明。

5.備注。包括:申請撤回、不予受理、申請人落實補正意見中、申請人落實反饋意見中、申請人落實並購重組委審核意見中、徵求相關部委意見中、有關方面涉嫌違法立案稽查暫停審核、行政處罰終止審查、消除影響恢復審核、實地核查、舉報核查、申請人申請延期回復反饋意見、申請人申請撤回申報材料、財務資料更新過程中、不予核准、終止審查等。

6.投資者如需進一步了解上市公司並購重組的詳細情況,請查閱上市公司的相關公告。

上市公司並購重組行政許可審核工作流程

上市公司並購重組行政許可申請基本信息及審核進度表(截至2015年12月4日)


8. 如何查上市公司並購重組信息

1、打開證監會網站,可以網路搜索。

2、在左側打開上市部選項,如圖。

3、下拉打開打開「並購重組行政許可核准」並點擊打開。

4、打開「上市公司並購重組審核情況」欄。

5、在打開的網頁拉到最下方,下載最下方的審核進度表,該表格為word形式,並在每周五收市後跟新。

9. 上市公司並購小企業,上市公司要出哪些公告呢

案例:A在證券市場上陸續買入了B公司股票,但持股達6%時才予以公告。被證券監督管理機構以信息披露違法為由處罰。之後A意欲繼續購入B公司股票,但遭到B公司股東C、D反對,但是B公司股東E同意(持股4%)。對此,如果A要實現繼續收購B公司股票的意願,有哪些途徑可以實現?



故我們回到開始的案例中,A實現收購目的的路徑至少還有兩種,其一,A可以與股東E簽訂股權轉讓協議,進行個別的協議收購;其二,A可邀請其他公司對B公司展開收購,如果收購達到30%,則繼續按要約收購進行。盡管A因信息披露不及時被處罰,但其已收購完畢的股份不會因此受到影響,其收購行為仍可繼續進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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