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 可轉債強贖規則是什麼
一、可轉債強贖規則是什麼
1、可轉債強制贖回條件:
(1)當上市公司可轉債的正股價連續15-20天高於轉股價的130%,則會觸發強制贖回;
(2)當上市公司可轉債的正股價持續約30天低於轉股價的70%-80%時,上市公司強制贖回可轉債,贖回價格為101-103之間。這種情況一般發生在可轉債長期處於破發的情況,通過強制贖回,來保護投資者的收益。
2、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證程序規則》 第十七條
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向公證機構申請辦理公證,應當填寫公證申請表。公證申請表應當載明下列內容:
(一)申請人及其代理人的基本情況;
(二)申請公證的事項及公證書的用途;
(三)申請公證的文書的名稱;
(四)提交證明材料的名稱、份數及有關證人的姓名、住址、聯系方式;
(五)申請的日期;
(六)其他需要說明的情況。
申請人應當在申請表上簽名或者蓋章,不能簽名、蓋章的由本人捺指印
二、可轉債強贖會提前公告嗎
可轉債強制贖回會提前發出公告,投資者留意上市公司公告即可,觸發強制贖回會造成可轉債虧損的概率較大,投資者可以提前賣出或者轉股避免造成損失。
『貳』 可轉債強制贖回是什麼意思
所有上市的可轉債,都存在一個「強制贖回條款」。當這個條款觸發時,發行轉債的上市公司有權以既定的贖回價格,來收回市面上尚存的本公司轉債。例如,當AB轉債的市場價格位於166元時,上市公司AB發出公告,約定兩周後,將以102元的贖回價格來強制贖回尚存的AB轉債。如果持有AB轉債的投資者,不把轉債轉為AB公司的股票,也不在二級市場上拋售轉債,那麼兩周後如果AB轉債的市場價格仍是166元,則贖回觸發時,這個投資者將承受每個轉債單位64元的凈損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