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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市公司與實際控制人同業競爭

發布時間:2023-03-13 02:32:17

1. 同業競爭是什麼意思,怎麼才能避免呢

同業競爭,是指公司的控股股東(包括絕對控股和相對控股)、實際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業所從事的業務與該公司業務相同或相似,雙方構成或可能構成直接或間接競爭關系,可能對公司的業務開展及股東的利益產生不利影響。與關聯交易問題一樣,同業競爭問題也是公司首發時發審委關注的重點之一,相關文件也對同業競爭進行了規定:

《首次公開發行股票並上市管理辦法》第十九條發行人的業務獨立。發行人的業務應當獨立於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業,與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業間不得有同業競爭或者顯失公平的關聯交易。

四、承諾協議

上市公司應在有關股東協議、公司章程等文件中規定避免同業競爭的措施,並在申請發行上市前取得控股股東同業競爭方面的有效承諾,承諾將不以任何方式直接或間接地從事或參與和擬上市公司競爭的任何業務活動。

五、業務劃分

競爭企業通過承諾協議的形式,對自身的產品結構、市場區域、目標群體等進行合理劃分,承諾今後不會與擬上市產生直接或間接競爭及利益沖突的情形。

六、資產託管

可通過將關聯資產託管給擬上市公司,待成功上市後將這部分資產轉讓或託管給上市公司。在實踐中也不少採用,但證監會對此的審查往往較嚴。

2. 請問什麼是同業競爭,有什麼危害

同業競爭是指上市公司所從事的業務與其控股股東(包括絕對控股與相對控股,前者是指控股比例50%以上,後者是指控股比例30%以上50%以下,但因股權分散,該股東對上市公司有控制性影響)、實際控制人及其所控制的企業所從事的業務相同或近似,雙方構成或可能構成直接或間接的競爭關系。
與在通常情況下,同業競爭的形成與未進行「完整性重組」有直接關系,在公司改制時,發起人未能將構成同業競爭關系的相關資產、業務全部投入股份公司,最終導致股份公司現有的經營業務與控股股東形成競爭關系。大型國有企業、跨國集團以及民營企業作為主要發起人的情形下,比較容易出現同業競爭的問題。
同業競爭的影響
在企業實際經營中,同業競爭的存在必然使得相關聯的企業無法完全按照完全競爭的市場環境來平等競爭,控股股東利用其表決權可以決定企業的重大經營,如果其表決是傾向於非上市公司,對中小股東來說是不公平的。
各國立法例均規定了原則上要求上市公司禁止同業競爭,以防止控股股東利用控股地位,在同業競爭中損害上市公司的利益。對於中國證監會而言,要求是(原則上)禁止同業競爭。這樣,如果一個擬上市公司與其發起人存在有同業競爭的事實,那麼在證監會便很難獲得通過。所以發起人與擬上市公司一定要做好對同業競爭的處理。

3. 為什麼要規定發行人與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業間不得有同業競爭

道理很簡單啊。

打個比方說有一家上市公司是賣電視機的。
如果這家公司的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又新設立一家和上市公司並列(兄弟公司)的新公司,也是賣電視機的。

那你認為,假設這兩家都是賣電視機的子公司在原材料采購、銷售等各個環節產生了沖突怎麼辦,搶客戶怎麼辦?從控股股東的角度是維護上市公司的利益呢,還是維護另一家公司的利益呢?

以前很多情況下,控股股東往往偏向於新公司,為什麼?因為新公司的利益100%都是控股股東的,而上市公司的利益是和其他股東(包括股市投資者)分享的。

所以,為了保護上市公司投資者的利益,法律規定,控股股東及其子公司、關聯企業不得從事與上市公司有同業競爭的業務,避免上述情況的出現。

你要做上市公司的控股股東,那就要一心一意扶持上市公司的業務。不能另立山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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