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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市公司獨立董事現狀調研

發布時間:2023-03-02 05:51:47

1. 如何完善我國的獨立董事制度

(一)進一步明確獨立董事的職責定位
職責定位是獨立董事有效履職的基礎。從上世紀90年代末獨立董事引入我國的背景來看,引入獨立董事制度是為了改善公司治理結構,限制大股東的不良行為,保護中小投資者利益。從立法宗旨來看,無論是《指導意見》中對於獨立董事的職責表述還是《上市公司治理准則》和《關於加強社會公眾股股東權益保護的若干規定》對獨立董事的履職要求,都是為了維護上市公司利益,關注中小股東的合法權益。此外,從證券交易所對獨立董事任職要求來看,也是要求「獨立董事應該充分了解公司治理的基本原則,上市公司運作的法律框架,獨立董事的職責與責任,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和關聯交易監管等具體規則,具備內控與風險防範意識和基本的財務報表閱讀和理解能力」。這三個方面均表明監管部門對獨立董事在上市公司中職責的定位是「監督制衡」。針對現實中很多公司更多地將獨立董事定位為「咨詢顧問」,監管部門有必要對獨立董事的職責定位進行進一步的明確,強化獨立董事的監督職責。

(二)改進完善獨立董事選聘機制
獨立性是獨立董事存在以及發揮作用的前提和基礎,問卷調查顯示,認為由大股東提名、選聘的方式對獨立董事的獨立性「有較大影響」的佔19.8%,認為「有一些影響」的佔40.4%,認為「基本沒有影響」的佔39.8%。在「當前上市公司獨立董事相關法律法規需要進一步完善的方面」一題中,「獨立董事的選聘機制有待進一步調整和完善」的得分最高,意味著,調查對象認為當前獨立董事制度中最迫切需要調整和完善的是選聘機制。

對選聘機制的改革可考慮以下方式,或以下方式的組合:一是大股東迴避制,即在董事會提名獨立董事人選時,代表第一、二位大股東的董事必須迴避,然後再由股東大會進行差額選舉。二是中小股東提名制,即由中小股東提名獨立董事候選人,然後由股東大會差額選舉。三是董事會提名委員會提名制。即借鑒美國選聘獨立董事的做法,將獨董提名權授予由獨立董事組成的董事會提名委員會,並對獨立董事的提名政策進行充分披露。四是自律組織推薦制,即由中國上市公司協會建立獨立董事人才庫,根據上市公司的申請,按照一定的倍數,如3倍於上市公司的申請人數,為上市公司推薦獨立董事候選人,然後由股東大會差額選舉。前三種方式雖然可以在一定程度上解決獨立董事的獨立性問題,但不能解決獨立董事選聘渠道不暢,難以找到合適人選的問題,其中,第三種方式還僅適用於選聘繼任獨立董事的情形。第四種方式可同時解決選聘渠道和獨立性兩個問題,實際操作中,中上協可以與地方上市公司協會分工協作,聯合進行。中上協主要負責建立、維護上市公司人才庫,制訂獨立董事推薦標准,並對推薦工作進行統一管理,地方上市公司協會主要負責本轄區上市公司獨立董事人選的推薦。

(三)改進獨立董事津貼發放方式
問卷調查顯示,認為當前的津貼發放方式對獨立董事的獨立性「有較大影響」的佔比24.5%,認為「有一些影響」的佔比為42.9%,認為「基本沒有影響」的佔32.6%。調研中一些上市公司和獨立董事提出,可以考慮讓各公司將獨立董事津貼統一交中上協或中上協成立的獨立董事專業委員會,然後中上協或獨立董事專業委員會發放給獨立董事。在此基礎上,還可以建立獨立董事薪酬基金,一方面用於建立獨立董事保障機制,為獨立董事的非主觀履職責任提供救濟和法律援助;另一方面,也能夠建立獨立董事激勵機制,對履職優秀的獨立董事予以獎勵。需要注意的是,獨立董事津貼統一交由中上協或獨立董事委員會來發放,津貼的最終來源仍為上市公司,實際效果如何,有待進一步論證。此外,調研中還有相關專家提出,過高的獨立董事津貼會對獨立董事的獨立性造成較大影響,建議中上協或獨立董事專家委員會出台相關規定,對獨立董事的津貼上限進行限制和指導。

(四)建立、完善獨立董事評價問責機制
目前,「花瓶董事」和「簽字董事」的貶譽使獨立董事的公信力備受質疑。獨立董事不分「好、壞」,缺乏市場力量的監督和評價,缺乏激勵約束機制,導致獨立董事責任心、職業素質和履職能力的下降,不利於獎優罰劣和切實發揮獨立董事制度的作用。問卷調查中,關於影響獨立董事充分履職的七項因素,「約束不足,缺少相關問責、評價機制」的得分最高。因此,應盡快建立獨立董事評價問責機制,促進獨立董事勤勉盡責。調研中,上市公司和獨立董事建議:(1)由公司監事會根據獨立董事的實際工作情況和年度述職報告對獨立董事進行年度考核,並提交股東大會;(2)中上協在《上市公司獨立董事履職指引》的基礎上,研究編制獨立董事履職評價標准,開展獨立董事履職評價,並定期公布;(3)中上協建立獨立董事誠信檔案庫,將違反誠信或工作失職的獨立董事計入誠信檔案,除通告監管部門和對社會公眾公開外,還要制定相關自律懲戒制度,予以自律處罰。

(五)進一步明確、細化獨立董事職責
問卷調查中,在需要調整和完善的獨立董事制度方面,「獨立董事的工作職責有待進一步細化和明確」被調查對象選為第二位,僅次於選聘機制。調研中,上市公司和獨立董事建議,中上協應盡快出台《上市公司獨立董事履職指引》,進一步明確獨董的職權、義務、審議事項、工作流程等,為獨立董事履職提供詳細、具體參照和指導,促進獨立董事充分、有效履職。中國上市公司協會將發揮自律組織作用,持續跟蹤研究獨立董事制度現狀,不斷完善和創新獨立董事履職實踐,並加以全面指導。

(六)加強對獨立董事的服務和日常管理
獨立董事制度設立10多年來,我國上市公司獨立董事已發展成規模的達6、7千人的龐大群體,成為證券市場中不可忽視的一個精英聚集的群體。調研中,許多獨立董事反映,獨立董事身份的特殊性,決定了其是一個既游離於任職的上市公司之外,又相互聯系鬆散的群體,獨立董事缺少組織歸屬感和固定的訴求反映渠道。獨立董事迫切需要上市公司協會盡快成立針對獨立董事的自律服務機構,在為獨立董事搭建交流平台的同時,加強對獨立董事群體的履職指導和日常管理,不斷提高獨立董事群體的履職素質和能力,避免因個別「害群之馬」的行為損壞整個獨立董事群體的聲譽。中國上市公司協會可以獨立董事專業委員會為依託,對獨立董事實施一條龍式的服務和管理,即:獨立董事資格認證與持續培訓——建立獨立董事人才庫——編制獨立董事工作指引——開展獨立董事履職評價,促進獨立董事群體的健康發展。

綜上,調研表明,我國上市公司獨立董事制度建立十多年來,在完善上市公司治理、提高上市公司質量、保護中小投資者權益等方面發揮了積極作用。雖然在制度的實施過程中存在著一些不足之處,但相信,經過相關制度的不斷改進和完善,獨立董事將在未來的上市公司規范發展中發揮越來越重要的作用。

(節選於《上市公司獨立董事履職情況報告》)

2. wind上獨立董事的數據有哪些

wind資料庫中有A股所有上市公司獨立董事及其薪酬情況統計數據,統計內容包括代碼 名稱、獨立董事姓名、薪酬、報告期、性別、個人簡歷、本期任職日期、證監會行業、Wind行業如何下載董事會規模、獨立董事比例、董事會薪酬、高管薪酬、監事會規模、股東持股比例等公司治理結構相關數據,此外還可以通過在該公司的年報里查到獨立董事的數據,因為在「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這一節裡面有董事和獨立董事全部名單以及數據。
一、獨立董事的概述
所謂獨立董事是指獨立於公司股東且不在公司中內部任職,並與公司或公司經營管理者沒有重要的業務聯系或專業聯系,並對公司事務做出獨立判斷的董事,獨立董事應該界定為只在上市公司擔任獨立董事之外不再擔任該公司任何其他職務,並與上市公司及其大股東之間不存在妨礙其獨立做出客觀判斷的利害關系的董事。
二、獨立董事的作用
認真履行職責,維護公司整體利益,尤其要關注中小股東的合法權益不受損害,不受上市公司主要股東、實際控制人、或者其他與上市公司存在利害關系的單位或個人的影響。
三、獨立董事和董事的區別
獨立董事不在公司擔任除董事以外的其他職位、對公司重大事項,發表獨立意見,享有特別話語權起監督制衡、決策支持和溝通聯絡作用,董事是由股東選舉產生,負責公司的重大戰略和重要人事任免。
四、獨立董事的職責
1、重大關聯交易應由獨立董事認可後,提交董事會討論;獨立董事作出判斷前,可以聘請中介機構出具獨立財務顧問報告,作為其判斷的依據;
2、向董事會提議聘用或解聘會計師事務所;
3、向董事會提請召開臨時股東大會;
4、提議召開董事會;
5、獨立聘請外部審計機構和咨詢機構;
6、可以在股東大會召開前公開向股東徵集投票權。

3. 公司要聘請獨立董事,如何才能讓獨董認為公司的管理的規范的,擔任獨董的風險是小的

獨董制度漸成監管利器

花瓶,橡皮圖章,還是來自上市公司經營層的真實聲音?

在獨立董事制度推行一年多後,曾被市場普遍質疑的獨立董事正努力改變在董事會中的「花瓶」角色,獨立董事的意見開始更多地出現在上市公司公告中,並逐漸成為維護中小投資者的重要力量。

盡管還有諸多需要完善的地方,但證監會的一位官員仍然樂觀評價,執行結果達到了預期。短短一年多時間,上市公司獨立董事發展到3000人左右的隊伍,由不接受到被動接受到主動聘請獨立董事,上市公司態度發生了根本性的變化。獨立董事的定位也由最初的「名人秀」向監管者本位回歸,具有專業背景和責任心的高素質人士普遍受到上市公司的歡迎。

今年的6月30日,按照證監會的指導意見,上市公司董事會成員中應當至少有三分之一的獨立董事,獨立董事中至少有一名專業會計人員。據悉,達不到這一要求的上市公司將成為巡查的重點,獨立董事制度將成為上市公司治理、監管中的一個重要環節。

獨董開始說「不」

在去年2000多位獨立董事中,張海波可謂大名鼎鼎,這位前中農資源的獨立董事,因為公開向董事會發表不同意見並且表現激烈,頗受關注。

2002年6月28日中農資源公告,針對上市公司董事會和大股東中國農墾,獨立董事張海波發表長達1200多字的獨立董事意見,對中農資源在自查報告中披露的相關問題發表了三點獨立聲明,對公司在自查過程中發現的大股東佔有資金、信息披露違規等問題進行了說明和譴責;並對公司董事會明確提出五點意見,其中包括及時公開披露有關信息、聘請會計和法律機構,就有關事項做進一步審核並提出下一步解決意見等。另外,他還特別要求董事會制定明確可行的措施,及早解決問題,給廣大投資者一個滿意的答復;並以董事會的名義向廣大投資者公開致歉。如果不是張海波的提醒,一般投資者根本不可能發現中農資源背後如此嚴重的問題。隨後不久,張海波辭去了獨立董事的職務。

針對上市公司、大股東發表如此態度鮮明的意見、不計較個人得失的獨立董事,張海波是第一人。

天大天財獨立董事梁執禮和張曉峒同樣在去年7月發表獨立董事意見,公開指出公司控股股東天津大學存在違反承諾、損害公司利益、與公司進行同業競爭的行為。現任南開大學國際經濟研究所教授、博士生導師的張曉峒表示,其行為是基於維護中小股東的利益。

同樣向上市公司說「不」的還有南華西獨立董事,2002年8月28日,3名於去年6月剛當選的獨立董事對南華西中期報告投了棄權票。南華西的這3名獨立董事分別是廣州珠江資產管理公司的董事長陸景奎、暨南大學管理學院院長隋廣軍和廣東證券投資銀行二部主管凌文昌。據報道,他們棄權的主要原因與大股東的資金佔用有關。

去年6月27日,中視傳媒的兩位獨立董事對董事會的兩項議案也發表了獨董意見,兩位獨立董事提出公司要對兩項議案補充正式的律師鑒證意見;對公司與中央電視台的南海影視城資產租賃經營協議,兩獨董建議將雙方投資折為股權組成一個公司,進行規劃和開發,以提高雙方的收益;對中央電視台停止與公司進行《人物》欄目合作的通報,兩獨董提出要對轉為租賃的設備,在協議中註明「租賃設備協議正在洽商」中,並在必要時以某種形式披露等。

中發展的獨立董事也對公司去年年初發生的一筆涉及8100萬元的關聯交易作出補充審計意見。來自廈門大學會計學院的黃世忠教授在擔任廈門汽車的獨立董事期間,時逢幾大股東為爭奪控制權進行的持久戰,兩大股東的矛盾嚴重妨礙了公司的正常生產運營,董事會無法做出有效的決策,黃世忠教授不願意捲入兩大股東的矛盾,毅然辭職。針對300萬元以上的關聯交易、公告中財務數據真偽、對董事任免和會計師聘用等可能損害中小股東的行為,獨立董事紛紛打破以往的沉默,發表自己的意見。不少獨立董事更利用自己專業知識,為上市公司提供更科學的抉擇建議。

證監會的一位官員評價,除代表中小股東監督董事會經營外,獨立董事的一個重要作用是增加上市公司董事會決策的透明性。

獨董動向成另類指標

在獨立董事制度紛紛開始發言的同時,著名經濟學家蕭灼基辭去大唐電信獨立董事,被視為獨立董事制度上的一個標志性事件。

2002年10月23日大唐電信召開股東大會,會議審議通過同意蕭灼基辭去公司獨立董事職務,當時提出的理由是工作繁忙。而此之前,公司發布半年報更正公告稱,因公司2002年6月30日在未經股東大會批準的情況下,對債權轉讓的關聯交易進行了賬務處理,經過更正,公司今年上半年業績由盈利478萬元轉為虧損1588.10萬元。同時,公司預測第三季度將繼續虧損。此消息一出,大唐電信股價暴跌。

同樣的情況也出現在江西銅業。江西銅業在剛上市時就有業績造假的嫌疑,上市一個月,該公司獨立董事龍濤就提出辭職。更早時候,蘭州黃河獨立董事、著名經濟學家王珏,因不滿該公司多次為母公司進行不合理擔保而辭職。

一批經濟學家或社會名人辭職的公司,大都是遭受質疑的問題公司。除任屆期滿和大股東變換的原因外,這部分獨立董事的辭職開始成為預測公司業績的反向指標,而部分具有深厚財會、法律專業背景的技術權威選擇擔當獨立董事的上市公司,則被市場看好。

據一位現擔任天津某上市公司獨立董事的大學教授透露,盡管受到大股東制約不能完全掌握公司真實經營業績,或者受限於人情等因素,獨立董事不便對上市公司進行深入的監督和公開質疑,選擇辭職是最好的自我保護,誰也不會用自己社會聲譽作賭注,尤其在《司法解釋》出台後獨立董事更面臨刑事、行政責任風險。該教授本人曾先後主動辭去兩家上市公司的獨立董事職務,事實上他辭職的原因是公司的一些做法超出正常范疇。

廈門大學會計學院副院長黃世忠教授稱,他更願到路橋類的上市公司擔任獨立董事,這類公司經營內容比較簡單,各種財務報表比較容易分析。

「陸家豪事件」和去年出台的《司法解釋》正影響著獨立董事隊伍,獨董制度開始落到實處。獨立董事的職業風險也成為促使在任獨立董事勤勉盡職的動力。據統計,去年辭職的獨立董事多達40多位,涉及的上市公司達到30多家,獨立董事的辭職潮並不是偶然現象。

獨立董事隊伍曾一度被視為證券市場「名利場」,根據去年8月本報對獨立董事的一項統計,在當時獨立董事隊伍中,經濟學家、社會名人、大學教授和政府退休官員占據了獨董隊伍的絕大多數,並且大多數來自北京、上海等經濟發達之地。甚至部分人擔當的獨立董事職務多達四五家,上市公司也並沒有真正在意獨立董事的作用,像去年一家湖南上市公司居然一度傳出要聘請毫無財會和上市公司從業經驗的文化名人擔任獨立董事。在獨立董事辭職潮中,許多學者和社會名人紛紛退出減少擔當獨董的公司數量。在「名人秀」退潮的同時,據證監會統計,具有專業背景的獨立董事卻上升到60%以上,而在最近的獨立董事培訓班上,會計師、律師和投資公司老總在學員中佔大多數。近日深圳市政府傳出在國有資本改制中將全面推行獨立董事制度。

盡管獨立董事隊伍的繁榮並不能掩蓋制度本身的缺陷,但獨董制度開始發揮應有的作用,獨董隊伍開始回歸理性。(李東平)

地方證管辦推動獨董制度

部分地方證管辦正在加大對獨立董事隊伍的管理和約束。

今年2月份,武漢證管辦針對部分上市公司獨立董事履職不到位的問題,開始實施《獨立董事履職評價制度》,督促上市公司逐步完善獨立董事制度,為獨立董事履行職責創造良好環境。

按照武漢證管辦的要求,對獨立董事出席公司董事會會議的情況、獨立董事行使「特別職權」的情況、獨立董事發表獨立意見的情況進行履職考評。在一個會計年度內,獨立董事出席董事會會議未達到60%或連續3次未出席董事會會議的;獨立董事對公司重大關聯交易事項未發表是否認可意見的;公司發生需要獨立董事發表獨立意見的事項,獨立董事未發表意見或發表的意見明顯缺乏獨立性的,評價等級均為「不合格」。

按照上述標准考評的結果,只要有一項指標「不合格」,該名獨立董事在該會計年度的整體評價即為「不合格」。

履職評價結果將通過《監管動態通報》公告轄區內所有上市公司,並要求有關上市公司對所有投資者進行信息披露,以約束獨立董事的行為。

武漢證管辦要求轄區內各上市公司,對獨立董事的出勤及履職情況進行相應評價,制定完善有關獨立董事的內部配套制度,建立與獨立董事之間的雙向溝通制度,支持、協助獨立董事發揮相應作用,促進上市公司規范運作。(木子)

獨立董事呼籲成立獨董組織

如何才能讓獨董制度在上市公司監管環節中發揮最大威力?如何規避現實弊端?組建獨立董事自己的組織是最好的途徑,這幾乎是目前上市公司獨立董事隊伍一致的呼聲。

「獨立董事都想有一個自己的家。」在深交所三期獨立董事培訓班上,獨立董事反饋信息反映,成立相應協會組織成為獨立董事隊伍最大期待。

綜合各方面意見可以看出,成立「獨立董事協會」,通過協會加強獨立董事制度建設,規范獨立董事執業行為正迫在眉睫。「獨立董事協會」是由獨立董事組成的社會團體,主要任務是建立公認的獨立董事執業具體准則和獨立董事評價體系,促使獨立董事遵守客觀、公正、獨立的執業原則;明確獨立董事執業責任,提高獨立董事執業水平,促使職業經理層的建立 。中國證監會和各地證管辦依法對獨立董事進行監督、指導。

深圳國有資產管理部門的一位官員稱,成立類似證券業協會組織或會計師事務所的獨董組織,可以避免獨立董事提名制獨立性不強的弊端,可以考慮實行「獨立董事報備制」,上市公司需要獨立董事可以向協會申請,協會根據地區就近原則委派有任職資格專業人士出任,迴避大股東利益關系。

廣東華商律師事務所首席證券律師曹平生認為,成立協會組織可以加強獨立董事隊伍的行業自律,協會可以建立獨立董事隊伍的培訓、考評機制,避免在獨立董事隊伍中出現「劣幣驅逐良幣」現象和「名人秀」現象。一些連報表都看不懂、沒有精力完成獨董職責以及純粹的社會名人都可以被排斥在獨董隊伍之外,協會還可以建立「獨董黑名單」制度,將違規違法、不能盡職的獨董淘汰出市場。

擔任天津一汽獨立董事、南開大學經濟學院金融學系教授高鳳龍先生認為,協會組織可以解決獨立董事薪酬問題,為有效保證獨立董事的獨立性,其報酬發放可由獨立董事協會完成,而報酬來源可從兩個部分取得:一部分由上市公司提取獨立董事經費上交;另一部分由交易所從印花稅中按一定比例提取,由獨立董事協會統籌安排,中國證監會監督發放。或成立獨立董事基金,從基金中發放獨立董事津貼。甚至可以成立執業風險基金。

劉俊海認為,隨著獨立董事隊伍的壯大,應該探討如何讓這個社會群體有效發展的問題,可以嘗試獨董職業化等方向。獨立董事既要維護中小投資者利益,發揮監督職能,同時又不能一味唱反調,作為公司董事也要考慮全體股東利益。協會可發揮獨立董事整體優勢,協會內的各行業專家可以相互借鑒、請教,發揮整體監督功效。(東平)

獨董培訓的必要

「做不做獨立董事得慎重考慮。」近日,在參加完深交所獨立董事培訓後,參加培訓的大多數學員竟然得出這樣的結論。

「沒想到獨立董事被賦予這么重的權利和責任。」一位學員道出了個中秘密,原以為做獨立董事可以名利雙收,參加培訓才知道,獨立董事不僅監督權利重大,而且要承擔相應法律責任,並且擔任獨立董事的專業性和技術性很強。

已經組織3000多位學員培訓的深交所創業培訓中心主任陳鴻橋對此並不覺得意外,他稱,證券市場發展很快,隨著各項法規的完善和上市公司治理結構的完善,對獨立董事提出了很高的要求,而獨立董事制度推行還不到兩年,獨立董事的素質參差不齊,相應的培訓是必要的。

據陳主任介紹,獨立董事培訓每一期的情況都不同,第一期的學員來自祖國各地,想法較多;第二期的財務專業人士比較多;第三期的法律專業人士比較多。從新一期報名情況看,有的上市公司董事會成員是輪流參加培訓,有的連董事長、總經理都參加培訓。

「培訓是要增強學員擔任獨立董事的專業技能。」陳主任介紹,目前深交所創業培訓中心推出的培訓課程針對性很強,公司治理框架與董事會、董事制度建設、證券市場法律框架及相關法律責任、主要法律問題、財務分析與判斷等都有涉及。

陳主任稱,希望通過培訓,讓學員理解「誠實信用、勤勉盡責」背後的權利責任,掌握基本內容,以及獨立董事如何利用知情權、免責權等制度進行自我保護。做到明明白白當董事,不吃冤枉虧。

通過參加培訓討論和交流,學員對獨立董事制度提出許多有建設性的意見。南開大學的高鳳龍老師介紹,他曾經辭退了兩家公司的獨立董事,因為對那兩家公司的發展趨勢有自己的認識,還請了別的會計專家幫著出主意。他認為獨董一定獨立思考,有高度的專業知識。深圳今日投資的於劍波副總裁的體會是,做獨董要有三個原則:要像挑股票一樣挑選上市公司;要從專業角度判斷公司的實際運營情況;一個公司的所有獨立董事要團結,他認為獨立董事千萬不能獨而不立(什麼都反對)、不獨而立(什麼都同意)、不獨不立(什麼都是保留意見)。

在美國,獨立董事的任職條件相當苛刻,獨董素質必須具有相當的企業和商業閱歷,具有一定程度的教育背景,能夠做出有價值的商業判斷,同時其地位的特殊性也要求獨立董事具有獨立的人格及人文修養。其中成功的商業界人士最受歡迎,而我國獨董隊伍中大學教授、學者偏多。(木子)

獨董隊伍急速擴容

根據2001年8月16日,證監會出台的《關於在上市公司建立獨立董事制度的指導意見》規定,在2003年6月30日前上市公司董事會成員中應當至少包括三分之一的獨立董事,其中至少包括一名會計專業人士。

如果加上基金,有近1400餘家上市公司和基金需要聘請獨立董事,按照平均每家7-9位董事會成員算,獨立董事隊伍將達到5000人左右,則會計專業人才需求也達到1000人以上。

改制的銀行、保險公司、證券公司也紛紛引入獨立董事制度,中國資本市場以上市公司為主體的「獨立董事」市場和群體正在形成。

根據證監會的調查,截止2002年6月30日,在1187家上市公司中,已經有1124家上市公司選聘2414名獨立董事,其中80%的公司聘請了兩名獨立董事,20%的公司聘請了兩名以上的獨立董事,70%的公司至少聘請了一名會計專業人士擔當獨立董事。如果按照《指導意見》,在今年6月30日前,至少還需要增加2500名獨立董事。

在已經選聘的2414名獨立董事中,大學教授和技術專家是最大獨立董事人選來源,占據了50%;會計師、律師和投資顧問等中介機構人員達到30%;企業管理人員占據10%;其他人員(含政府機關離退休人員)占據5%;具有經濟、法律、會計等背景的專業人士最受上市公司歡迎,在已經選聘的2414名獨立董事隊伍中,達到65%。

而深交所在2001年的一份統計顯示,在獨立董事隊伍中,擔任5家上市公司獨立董事職務的共有8人,大量的獨立董事只在1家和2家上市公司中擔任獨立董事,分別為212人和95人;而獨立董事的薪酬主要集中在2-5萬元區間。

證監會在對截止2002年6月30日上市公司2414名獨立董事的調查中發現,獨立董事的提名缺乏獨立性,而大學教授、技術專家和退休官員仍然偏多,占據整個獨立董事隊伍的60%。同時獨立董事薪酬差別很大,缺乏統一的標准,獨立董事隊伍缺乏監督和考核評價機制。

盡管獨立董事制度尚待完善,但證監會堅定不移地在上市公司和基金公司中推行獨立董事制度,據悉在今年6月30日後,凡不能達到《指導意見》所規定的獨立董事要求的上市公司,將成為證監會巡查中重點檢查對象。(也夫)

4. 求有關獨立董事的案例分析

2010年05月19日 星期三 下午 05:28
上市公司
一、上市公司組織機構的特別規定
上市公司是指所發行的股票經國務院或者國務院授權證券管理部門批准在證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的股份有限公司。上市公司的股票依照法律、行政法規及證券交易所的交易規則上市交易。
公司法對上市公司的組織機構方面進行了若干特別的規定,內容如下:
1、上市公司在一年內購買、出售重大資產或者擔保金額超過公司資產總額30%的,應當由股東大會作出決議,並經出席會議的股東所持表決權的2/3以上通過。
2、上市公司設立獨立董事制度。
3、上市公司設董事會秘書,負責公司股東大會和董事會會議的籌備、文件保管以及公司股東資料的管理,辦理信息披露事務等事宜。
4、上市公司董事與董事會會議決議事項所涉及的企業有關聯關系的,不得對該項決議行使表決權,也不得代理其他董事行使表決權。該董事會會議由過半數的無關聯關系董事出席即可舉行,董事會會議所作決議須經無關聯關系董事過半數通過。出席董事會的無關聯關系董事人數不足3人的,應將該事項提交上市公司股東大會審議。
二、上市公司的獨立董事制度
1、獨立董事的概念。中國證監會於2001年頒布了《關於在上市公司建立獨立董事制度的指導意見》(以下簡稱《指導意見》),根據該規范性文件,上市公司應當建立獨立董事制度。上市公司獨立董事是指不在公司擔任除董事外的其他職務,並與其所受聘的上市公司及其主要股東不存在可能妨礙其進行獨立客觀判斷的關系的董事。獨立董事對上市公司及全體股東負有誠信與勤勉義務。獨立董事應當按照相關法律法規、本指導意見和公司章程的要求,認真履行職責,維護公司整體利益,尤其要關注中小股東的合法權益不受損害。獨立董事獨立履行職責,不受上市公司主要股東、實際控制人或者其他與上市公司存在利害關系的單位或個人的影響。獨立董事原則上最多在5家上市公司兼任獨立董事,並確保有足夠的時間和精力有效地履行獨立董事的職責。上市公司董事會成員中應當至少包括1/3的獨立董事,其中至少包括一名會計專業人士(會計專業人士是指具有高級職稱或注冊會計師資格的人士)。
2、獨立董事應當具備與其行使職權相適應的任職條件。擔任獨立董事應當符合下列基本條件:
(1)根據法律、行政法規及其他有關規定,具備擔任上市公司董事的資格;
(2)具有《指導意見》所要求的獨立性;
(3)具備上市公司運作的基本知識,熟悉相關法律、行政法規、規章及規則;
(4)具有5年以上法律、經濟或者其他履行獨立董事職責所必需的工作經驗;
(5)公司章程規定的其他條件。
3、獨立董事任職資格的限制。根據《指導意見》的規定,下列人員不得擔任獨立董事:
(1)在上市公司或者其附屬企業任職的人員及其直系親屬、主要社會關系(直系親屬是指配偶、父母、子女等;主要社會關系是指兄弟姐妹、岳父母、兒媳女婿、兄弟姐妹的配偶、配偶的兄弟姐妹等);
(2)直接或間接持有上市公司已發行股份1%以上或者是上市公司前10名股東中的自然人股東及其直系親屬;
(3)在直接或間接持有上市公司已發行股份5%以上的股東單位或者在上市公司前5名股東單位任職的人員及其直系親屬;
(4)最近一年內曾經具有前三項所列舉情形的人員;
(5)為上市公司或者其附屬企業提供財務、法律、咨詢等服務的人員;
(6)公司章程規定的其他人員;
(7)中國證監會認定的其他人員。
4、獨立董事的任期。獨立董事每屆任期與該上市公司其他董事任期相同,任期屆滿,連選可以連任,但是連任時間不得超過6年。獨立董事連續3次未親自出席董事會會議的,由董事會提請股東大會予以撤換。
5、獨立董事的特別職權。獨立董事除行使公司董事的一般職權外,還被賦予以下特別職權:
(1)重大關聯交易(指上市公司擬與關聯人達成的總額高於300萬元或高於上市公司最近經審計凈資產值的5%的關聯交易)應由獨立董事認可後,提交董事會討論;獨立董事作出判斷前,可以聘請中介機構出具獨立財務顧問報告,作為其判斷的依據。
(2)向董事會提議聘用或解聘會計師事務所。
(3)向董事會提請召開臨時股東大會。
(4)提議召開董事會。
(5)獨立聘請外部審計機構和咨詢機構。
(6)可以在股東大會召開前公開向股東徵集投票權。
獨立董事除履行上述職責外,還應當對以下事項向董事會或股東大會發表獨立意見:
(1)提名、任免董事;
(2)聘任或解聘高級管理人員;
(3)公司董事、高級管理人員的薪酬;
(4)上市公司的股東、實際控制人及其關聯企業對上市公司現有或新發生的總額高於300萬元或高於上市公司最近經審計凈資產值的5%的借款或其他資金往來,以及公司是否採取有效措施回收欠款;
(5)獨立董事認為可能損害中小股東權益的事項;
(6)公司章程規定的其他事項。
獨立董事應當就上述事項發表以下幾類意見之一
(1)同意;
(2)保留意見及其理由;
(3)反對意見及其理由;
(4)無法發表意見及其障礙。
如有關事項屬於需要披露的事項,上市公司應當將獨立董事的意見予以公告,獨立董事出現意見分歧無法達成一致時,董事會應將各獨立董事的意見分別披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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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市公司聘請獨立董事的確是一件迫在眉睫,勢在必行的事情,不僅對於上市公司的科學運作有利,也是一件讓中小投資者拍手稱快的事。目前由於上市公司董事未能獨立執行義務,出於對自身利益的關注,往往在制定政策以及對待資金管理方面有失偏頗,也致使公司的發展、運作和決策以及上市公司的結構水平形成了一些困難。其實實行獨立董事有利於資金管理,使公司的運作不至於暗箱操作,也有利於吸引中小投資者的資金入市。
但是根據目前情況來看,尚須注意的幾個問題,第一就是獨立董事到底獨立不獨立的問題;第二就是這么多的上市公司所需要的如此之多的獨立董事,如何確定他們的資格以及對獨立董事的監督也是一個需要引起重視的問題。

在國有股減持改革完成之前,國內大部分上市公司仍然是國有股一股獨大,之前證券市場出現了這樣那樣的丑惡現象很多都是利用了這一點,由於中國傳統的人情關系,獨立董事難免也會成為推波助瀾的工具,只有真正關註上述的兩個問題並拿出確實有效的監管措施,這樣才能真正利用獨立董事規范上市公司的行為,不至於出現象現在許多監事會名存實亡的現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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獨立董事—芬蘭諾基亞的公司治理案例

諾基亞目前仍能在ICT行業居領先地位,一個重要的原因歸功於它的公司治理。該公司治理被國際、資本市場和全球投資人看好的重要原因是,其較成熟的獨立董事制度,包括獨立董事的個人素質、獨立性、工作手段及被監督機制。

諾基亞公司(Nokia Corporation)成立於1865年。經歷了21世紀初全球ICT的劇烈震盪,目前仍能成為這個行業的「領頭羊」之一,一個重要原因應歸功於它的公司治理。本案例的重點是諾基亞的獨立董事制度。

2001年,諾基亞居世界500強147位。2002年,總資產(total assets)241億歐元,股東權益(shareholders』equity)148億歐元,銷售收入(net sales)315億歐元,凈利潤(net profit)57億歐元,雇員5.2萬人。資產負債率為39%,人均銷售額約60萬歐元。銷售收入中,手機佔77%,網路佔22%,其他佔1%。銷售收入在全球的分布:歐洲54%,美洲22%,亞太地區24%。按銷售額劃分前三位的國家是:美國15%,英國10%,中國9%。研發人員1.5萬人。2000~2002年研發費(research and development expenses)分別為26億歐元、30億歐元和3l億歐元,2002年研發費約占銷售收入的10%。

一、股東大會、董事會、執委會

按照芬蘭《公司法》和諾基亞的《公司章程》,諾基亞的治理機構設置為股東大會、董事會、執委會。

1.股東大會

諾基亞分別於1915年、1983年、1987年、1988年、1994年在芬蘭赫爾辛基、瑞典斯德哥爾摩、英國倫敦、法國巴黎、德國法蘭克福和美國紐約等六個證券交易所上市,其中美國和芬蘭是最主要的兩個交易場所。2002年,公司股東140萬人,總流通股的25.3%被美國的2.3萬人持有,沒有持股超過5%的股東。1999~2001年,惟一持股超過5%以上的股東,是美國Janus Capital公司,但在2002年,它的持股比例也已下降到5%以下。可見,公司股權是高度分散的。

按諾基亞《公司章程》,股東大會是公司的最高權力機構。主要職責包括:一是批准年度財務報告、審計報告;二是批准分紅方案;三是決定董事會的人數規模及董事的任職期限,選舉董事包括執行董事和獨立董事;四是決定董事會成員的薪酬等。

2.董事會

諾基亞《公司章程》規定,董事會由7~10人組成。本屆董事會共有9人,平均年齡為59歲,年齡最大的66歲,最小的46歲。設1名董事長(chiraman),本屆是J.Ollila先生,生於1950年,獲經濟學、政治學和科學學3個碩士學位。設1名副董事長(Vice chiraman),本屆是P.Collins女士,生於1936年,獲哈佛大學MBA學位,曾任花旗銀行副董事長。只有董事長是執行董事,副董事長及其他董事都是獨立董事。

董事會負責監督公司的運作。主要職責:一是任命CEO,任命執委會的主席(chiraman)、總裁(president)若幹人,執行副總裁(executive vice president,即EVP)若幹人;二是決定CEO和執委會成員的薪酬;三是確定戰略規劃、批准經營計劃;四是決定超過7500萬歐元以上的重大投資、重大撤資項目;五是任命審計委員會(audit committee)、提名委員會(nomination committee)、人力資源委員會(personnel committee)主席及成員。董事會開會的次數,根據公司的需要而定,這幾年的實際情況是,每年10次左右。在諾基亞,由《董事會章程》規定董事長的職責以及審計、提名、人力資源這3個委員會的職責。

3.執委會

執行委員會負責管理公司的運作,相當於我國國有企業的經營班子。本屆執委會由10人組成,平均年齡45歲,年齡最大的59歲,最小的41歲。設主席1人,總裁3人,執行副總裁6人。董事長、執委會主席和CE0由一人擔任,對公司的運作負總責,權力主要掌握在他手中。3名總裁分別負責公司運作、手機和網路;6名執行副總裁每人也都有明確的業務分工。在諾基亞只有董事長既是董事會成員,又是執委會成員,其他董事不兼任執委會成員。

二、獨立董事

諾基亞公司治理為國際資本市場和全球投資人看好,一個重要原因是它有較為成熟的獨立董事制度,包括獨立董事的個人素質、獨立性、工作手段及被監督機制等等。

1.獨立董事的個人素質

諾基亞8名獨立董事個人素質的具體情況如下。

一是從個人任職條件看,這8人中擔任或曾擔任其他大公司CEO的有4人,著名金融機構CEO的2人,從事獨立咨詢和工商管理研究的各1人。可見,多數是企業家和金融家,這與我國目前獨立董事多數由從事會計、律師、技術工作或從事經濟學研究的人來擔任的情況是不同的。

二是從人員組成結構看,這些金融家和企業家,各自具有不同的業界背景,在不同行業,如金融、廣播、ICT、咨詢服務等,具有豐富的投資、購並特別是業績評價、獎懲、用人等企業高層經營管理經驗。這與我國近年試圖通過培訓考試取得有關書本知識、而不要求具備豐富的企業高層經營管理經驗就能擔任獨立董事的做法,也具有本質的不同。

三是從經濟社會地位看,他們不僅在各自的行業中具有聲名顯赫的社會地位,也有雄厚的個人經濟地位,這是獨立董事所謂「聲譽機制」發揮作用的經濟社會基礎。

四是從學歷和專業看,這8名獨立董事中,有3個博士,專業分別是經濟學、哲學和行政管理學;有3個碩士,專業分別是工商管理學、法學和科學學。

五是從兼職情況看,這8名獨立董事中,退休者有3人,這3人每人都分別在其他3家大公司兼任獨立董事。其他5名未退休的獨立董事,除了自己本職工作外,還分別在1~2家企業兼任獨立董事。

盡管美國上市公司董事會中獨立董事的普遍出現是1970年代末的事情,但到1990年代初,在美國製造業的上市公司中,獨立董事已佔董事會成員的86%,在其他行業比例更高達91%。在美國絕大多數獨立董事具有製造業、服務業或金融業公司高層的經營管理經驗,只有7%-8%的獨立董事由只具有良好教育背景的人擔任。這幾年我國上市公司開始探索建立獨立董事制度,這是一種積極的探索。但目前這一制度未能有效發揮作用,從獨立董事的個人素質上看,大多數在投資、購並特別是業績評價、獎懲、用人等方面缺乏實際的公司高層經營管理經驗。

2.獨立董事的獨立性

獨立性是獨立董事發揮作用的一個必要條件。諾基亞對獨立董事獨立性的規定是,除了作為諾基亞董事會成員外,不得與諾基亞有任何「Material」的關系,譯成中文就是不得與諾基亞有任何「物質的」、「重要的」、「實質性的」關系。具體地講,一是身份上,本人及其親屬不在也未曾在本公司重要崗位擔任過高級管理職務;二是經濟利益上,本人及其親屬不能與本公司有關聯交易,或持有超過規定比例的股權,也不能獲取與公司效益掛鉤的收入;三是在公司運作上,不能參與公司執委會的經營管理活動。

我國上市公司的獨立董事制度或監事會制度不能有效發揮作用,與獨立性問題沒有真正解決密切相關。我國上市公司的獨立董事或監事會成員,許多是企業的內部員工,如黨委或工會的領導,或是從企業獲取與效益掛鉤的收入,或是直接參加公司日常經營管理,所以極不獨立。我國中央企業監事會制度,在獨立性方面,可以講是世界上迄今為止解決得最徹底的。他們的組成人員實行外派,不從被監督企業獲取任何報酬,也不參與被監督企業任何形式的經營管理活動,包括聘請外部審計人。當然,獨立董事或監事會成員,作為公司「監督人」發揮作用,獨立性只是必要條件,還需要有多方面的充分條件,包括上面提到的個人業務素質以及下面將要提到的工作手段、被監督機制、激勵機制等。

3.獨立董事的工作手段

獨立董事發揮作用必須要有相應的工作手段。在諾基亞,獨立董事與執行董事一樣具有董事的權力,而且通過審計、提名、人力資源這三個委員會,還具有對董事會和執委會成員實現監督的工作手段。

一是審計委員會。1970年代末,美國紐約股票交易所為對付當時出現的公司財務欺詐,把建立審計委員會作為公司上市條件之一,並要求該委員會必須由獨立董事組成。諾基亞本屆審計委員會由4名獨立董事組成,主席是R.Oordt先生,生於1936年,曾獲經濟學博士學位,現任歐洲一家大公司董事長。審計委員會的目標是,幫助董事會監督公司財務報告過程,包括監督公司財務報告的真實性,監督內部審計和外部審計的有效性,每年聘用獨立審計人並檢查獨立審計人的獨立性。審計委員會工作的一個重要手段是,依靠獨立審計人。諾基亞的獨立審計人是普華永道(Pricewaterhouse)。2002年諾基亞的總審計費用為1300萬歐元,比2001年的2750萬歐元有大幅度下降。2002年總審計費用的構成是,審計費用(audit fees)360萬歐元,與審計相關的費用(audit-related fees)120萬歐元,稅務代理費用(tax fees)670萬歐元,其他費用(a11 other fees)150萬歐元。每元總審計費用所審計的總資產額,2001年是876歐元,2002年是1854歐元。我國社會審計的質量不高、可信度低,一個重要原因是被審計企業支付的審計費用過低,也就是說,每元總審計費用所審計的總資產額過高。

二是提名委員會。在美國,提名委員會通常主要做三件事情,提醒董事長或CEO在選擇公司領導時更謹慎,提供公司領導人的備選方案,改善公司領導的選擇過程。諾基亞本屆提名委員會由3名獨立董事組成,主席由副董事長P.Collins女士擔任。提名委員會的主要工作是,向股東大會提交董事會人員組成的建議;提交董事會成員薪酬構成及原則建議;提交有關改善公司治理的建議。

三是人力資源委員會。這個委員會在美國通常稱報酬委員會(compensation committee),在英國通常稱薪酬委員會(remuneration committee)。在美國,20世紀後20年,許多公司CEO和其他高級管理人員收入的增長,大大快於公司利潤的增長,從而損害了投資人的利益。當時為監督經營班子的個人收入,平衡他們與投資人之間的利益,建立了這個機構。通常報酬委員會也由獨立董事組成,因為能夠平衡公司高級管理人員和投資人之間利益的是獨立董事。諾基亞本屆人力資源委員會由4名獨立董事組成,主席還是副董事長P.Collins女士。人力資源委員會的工作職責是,監督整個集團各類人員包括經營班子的人力資源政策、薪酬政策的制定;監督這項政策的實施;向董事會提交有關整個集團薪酬的原則建議。

4.獨立董事的被監督機制

獨立董事要勤勉盡職,還要靠建立起有效的被監督機制。在諾基亞,這集中體現在以下三個方面。

一是透明度。在董事會上,獨立董事發表的意見,要以各種報表、報告和講話的形式,向股東、投資人、監管機構、證券分析人、新聞機構公開。現在已發展到隨時可進入諾基亞網站,對他們發表的意見進行查詢,這就將每個獨立董事的決策意見置於眾目睽睽之下。

二是對獨立董事的業績考評。每個獨立董事的業績,每年都要接受外部審計人的考評。現在外部審計人對獨立董事的業績考核和評價,已成為年度審計報告的一個重要組成部分。年度審計報告,除了提交股東大會外,還必須向全社會公布,這樣不僅使獨立董事,也使外部審計人能夠接受股東和公眾的監督。

三是一年一度聘任制。股東大會一般一年召開一次,一個重要議題,是根據年度審計報告對每個獨立董事做出的業績考評,來決定他們每個人的去留問題。如果上年有好的業績,則可以連任,而且無連任次數的規定;業績不佳,就被解聘。目前8名獨立董事中,平均任職年限為4年,其中已任職10年的有1人,5年的2人,4年的1人,3年的1人,2年的2人,1年的1人。

三、薪酬安排

董事會和執委會成員的薪酬安排,在國際資本市場和全球投資人看來,是公司治理的一個重點。諾基亞公司治理的成功,很大程度上是因為它有一套好的薪酬安排。

1.董事會成員的薪酬

在諾基亞,董事的薪酬總額、構成及支付方式,由提名委員會向股東大會提出建議後,由股東大會決定。2002年,董事長作為執行董事的崗位工資是13萬歐元,8名獨立董事的工資是60多萬歐元,平均為7.5萬歐元,最高的是副董事長為10萬歐元。在獨立董事的薪酬構成中,只有工資,沒有獎金,也沒有期權激勵。獨立董事的薪酬與公司的經營業績不直接掛鉤。工資的支付方式,60%是現金,40%是本公司的股票。

除薪酬外,獨立董事還享有「董事會和執委會成員的責任保險」(D&O liability insurance),由公司出錢購買,主要是用於公司經營業績欠佳、股票價格嚴重下滑時,投資人起訴他們具有欺詐、失職等行為時的一種保護機制。另一方面,允許董事會成員持有一定數量的本公司股票。截止2002年4月30日,董事長持有6.8萬股;獨立董事平均持有5.3萬股;持股最多的人有30萬股,最少的人0.2萬股。獨立董事的平均持股數量與董事長相差不多。

面對這樣的薪酬安排,獨立董事是否會勤勉盡職?應當講,獨立董事的責任是很大的,工作量也不小。諾基亞的獨立董事每年參加10次左右的董事會,開會前一周可以得到會議議題及相關報告,然後花4-5天來研究分析這些報告,並在董事會上行使決策權,也就是說,每月要拿出一周的時間來履行職責。所以,僅僅相對於工作量來講,他們的薪酬是不高的。在這種情況下,如果他們還能勤勉盡職,其中一定有某種機制在起作用,這也許就是現在人們常說的在成熟的市場經濟中所存在的「聲譽機制」。作為諾基亞的獨立董事,會給這些人帶來巨大的無形資產。這種無形資產,對未退休者來說,是他們保持現有經濟社會地位的重要資源;對已退休者來說,是繼續保留在上流社會的一種標志。但這種情況能否維持,是值得研究的。因為,美國早在1990年代初就已出現越來越難尋找到合適並願意擔任獨立董事人的苗頭,他們所負的責任比較重,而相對於工作量的收入卻比較低。當時他們的平均收入為2.5~3萬美元,有近一半的獨立董事在他們的收入中除現金外還包括股票;80%的公司還支付給獨立董事每次參加董事會的補貼為1000美元;有1/3的獨立董事可以享受公司退休計劃。後來,這種情況在美國也有所改善。

2.執委會成員的薪酬

CEO的薪酬由人力資源委員會提出建議,經董事會批准。執委會其他成員的薪酬,則由人力資源委員會批准。執委會成員的薪酬由工資、短期激勵、長期激勵三個部分組成。其中短期激勵主要是獎金,與凈銷售額、營業利潤、流動資產利用率指標掛鉤,也參考質量、技術創新、新產品收入等指標的業績情況。長期激勵主要是期權,與公司的長期業績掛鉤。

2002年,執委會1O名成員的工資和獎金為790萬歐元。其中,CEO的工資139萬歐元,獎金139萬歐元,共278萬歐元,再加上其董事長崗位工資13萬歐元,共計291萬歐元。這比獨立董事的薪酬高出近40倍。期權是執委會成員最重要的收入。2002年,CEO已兌現的期權收入高達1359萬歐元,加上作為執委會成員的工資、獎金,再加上作為董事會成員的工資,總收入共計1650萬歐元,這相當於獨立董事平均收入的200多倍。除CEO外,其他4名收入最高的執委會成員的薪酬情況如下,總裁的收入是711萬歐元,其中工資66萬歐元,獎金27萬歐元,期權收入618萬歐元;手機總裁的收入是421萬歐元,其中工資59萬歐元、獎金30萬歐元、期權收入332萬歐元;網路總裁的收入是294萬歐元,其中工資48萬歐元、獎金6萬歐元、期權收入240萬歐元;首席財務官(CFO)的收入是413萬歐元,其中工資52萬歐元、獎金29萬歐元、期權收入332萬歐元。這4人的平均收入是460萬歐元,是獨立董事的60倍左右。

此外,執委會成員還參加芬蘭電信養老金制度,享有養老金。養老金的數額主要是根據執委會成員在公司的服務年數和工資水平決定。另一方面,允許執委會成員持有本公司的股票。截止2002年4月30日,他們的持股情況是,最多的持有11萬股,最少的人持有2300股,平均持有54737股。他們的持股數量與獨立董事的基本相同。

在諾基亞,執委會成員的收入,無論是與執行董事還是獨立董事相比,也就是說比全體董事會成員都要高得多。因為執行董事的收入主要從執委會的崗位上獲得,而獨立董事都是兼職的,他們中未退休者的收入主要來自擔任其他公司CEO的崗位。另一方面,CEO的收入又比執委會其他成員高得多。這與他們學習美國式公司治理,強調個人特別是「一把手」在經營班子中的核心作用,是密切相關的。在我國,企業董事會成員的收入與經營班子差不多,「一把手」的收入與班子其他成員也差不多,這種薪酬安排進而整個公司治理,能否為國際資本市場和全球投資人所接受,是值得研究的。

5. 上市公司獨立董事

一、獨立董事制度的概念和職權
所謂獨立董事是指來自公司外部,用以制衡執行董事,確保公司安全穩健運行,保護股東利益不受侵犯的董事。它是從西方國家的非雇員董事或非執行董事發展而來的。早在20世紀30年代,美國證監會就建議公眾公司設立「非雇員董事」;80年代,英國建立了「非執行董事促進協會」。相對於執行董事(內部董事)而言,獨立董事是能夠在比較客觀公正立場上,敢於質詢、批評甚至公開譴責公司管理層,確保公司遵守良好治理守則的捍衛者。在決定公司戰略和政策,保護股東利益以及增強公司董事會的效率方面,獨立董事也能夠發揮不可替代的作用。目前,在世界大多數國家和地區,獨立董事的作用日益受到重視,其在董事會中所佔的比例也越來越高。據經濟合作與發展組織(OECD)統計,1999年,美國董事會中獨立董事的比重達62%,英國為34%,法國為29%。

由於獨立董事獨立於任何一股東、不在公司內部任職、與公司或公司人員沒有經濟的或家庭的密切關系等原因,獨立董事可以不受利益的局限而公平地對待全體股東、董事和經理人員,維護全體股東和整個社會的權益。除應具備公司法和其他相關法律法規賦予的職能外,還擁有提議權、建議權、發表權、獨立建議權、知情權、監督權等職權。

二、我國建立獨立董事制度的必要性和意義

我國上市公司改制不徹底,運作不規范,特別是法人治理結構方面存在的問題比較突出,主要包括:所有者特別是國有出資人不到位,代表國有出資人的權益主體不明確,國家作為股東的權益沒有得到充分的保障;股權結構不合理,在部分國有控股和民營控股的上市公司中存在「一股獨大」的問題,董事會人員組成中以內部人和控股股東代表為主,缺少外部董事、獨立董事,因此沒有適當的權利制衡,使中小股東權益得不到保障;「內部人控制」現象嚴重,經理班子控制上市公司的財產和資金,對企業內部構築起絕對的控制權;上市公司與控股股東之間存在過多的關聯關系,在人員、財務、資產上沒有實現三分開,控股股東以此控制或操縱上市公司,使公司的小股東權益受到損害;董事缺乏誠信義務,權利義務不對等,出現損害公司和股東利益的行為後沒有承擔相應的責任;監事會沒有發揮應有和及時的監督作用。這種情況下,建立獨立董事制度、完善上市公司治理結構就顯得更加必要和緊迫。

建立獨立董事制度的意義主要體現在三個方面:

(一)改善上市公司治理結構,提高上市公司質量。隨著我國加入WTO的臨近,市場開放程度提高,迫切要求建立一個讓國內外投資者有信心的,由比較高治理水準的上市公司組成的證券市場。因此,實行獨立董事制度對我國經濟的成功轉軌,對中國經濟成功地融入全球化的大潮,有著十分重要的意義。

(二)有利於公司的專業化運作,提高企業持續發展能力。獨立董事能以其專業知識及獨立的判斷,為公司發展提供有建設性的意見,協助管理層推進經營活動,從而有利於公司提高決策水平,改善公司聲譽,提高公司價值。實踐證明,獨立董事與較高的公司價值相關,具有積極的獨立董事的公司,比具有被動的非獨立董事公司運行得更好。

(三)強化董事會的制約機制,保護中小投資者的利益。獨立董事設立的本意就是制衡公司經理層對股東利益的損害。針對我國上市公司治理結構存在的突出問題,建立獨立董事制度一方面可制約大股東利用其控股地位做出不利於公司和外部股東的行為,另一方面還可以獨立監督公司管理階層,減輕內部人控制帶來的問題,保障中小股東的權益。

三、在我國建立獨立董事制度應考慮的幾個問題

針對我國上市公司董事會結構中存在的種種缺陷,有必要盡快建立和完善適合我國上市公司實際需要的獨立董事制度。但建立獨立董事制度不能脫離中國國情。如何將獨立董事的監督職能「無縫接入」現行的公司治理框架內,從而即發揮獨立董事的監督效能,又避免監督問題上的功能沖突和無人負責的尷尬,當是制度設計時必須考慮的問題。斷不可不顧國內外情形的差異而盲目移植,否則適得其反。

首先,我國的總體社會環境問題。我國是以公有制為主體的國家,市場經濟發育時間不長,游戲規則還引進不成熟,企業的自律行為遠遠不夠。

其次,是監事會、董事會並存的問題。這也是獨立董事移植中最應注意的問題。

獨立董事制度在美英等國家的流行,與這些國家公司治理結構中的權力設置有著極大的關系。美英等國公司權利屬於一元模式,即股東大會選舉董事會,董事會任命主要經營者,公司內部沒有一個常設的監督機構。

我國屬於二元權利模式,公司內部存在著一個監督董事會和管理層的常設機構———監事會。我國《公司法》已就監事會的組成和職權作了明文規定,但「監事會由股東代表和適當比例的公司職工代表組成」,監事與公司存在緊密的利益關系,許多監事受制於公司管理層,其來源決定了其行為很難獨立;《公司法》規定監事會的職能主要是「檢查公司財務」和對董事、經理違反法律法規的行為進行監督,從嚴格意義上講,這些職能對監事來講形同虛設,財務的檢查若非是專業人士一般是較難發現問題的,至於對管理層違法行為的監督更不應是監事的范圍,而是司法部門的問題。監事既沒有行使職能的業務能力,也不具備去行使職能的權利和利益沖動,使我國上市公司的監事會地位非常尷尬。事實上,我國上市公司數量已經超過千家,出問題的不在少數,在披露的公告中還沒有發現一傢具有獨立性的、敢與董事會和公司管理層有不同意見的監事會報告。我國在建立獨立董事制度時應考慮到監事會存在的現實,並制定切實可行的措施使監事會能夠有效運行起來,獨立董事與監事會在監督方面應各有側重,功能互補。如制定詳細的監事會條例,強化監事會的獨立性和專業性,使監事會能真正發揮對財務的檢查作用。

再次,人才問題,即職業管理層的缺失。在市場經濟發達國家,所有權與經營權有效分離產生了龐大的職業經理層,他們具有良好的職業操守,成熟的從業心態,強大的專業優勢和綜合管理能力,並有相應的社會角色標准與壓力對其進行約束,可以說職業經理層與所有權、經營權的分離互為因果。

在我國,職業經理階層遠未建立,企業管理非職業化現象非常嚴重。相應地,有能力擔任合格獨立董事的人員也不多,他們可能知識具備了,但缺少市場化條件下企業經營管理經驗,對公司業務的判斷能力不夠;一些人可能經驗、能力具備,但時間不允許或自律不夠,不能獨立地、公正地履行職責。

四、我國建立獨立董事制度應採取的措施

雖然我國與英美國家在實施獨立董事制度的背景上不盡相同,但是考慮到我國現存體制的缺陷,作為獨立董事制度在我國設立還是很有必要的。為了進一步發揮獨立董事作用,建立行之有效的獨立董事制度,我們將採取以下措施:

第一,完善獨立董事及相關法律法規建設,使獨立董事具有發揮作用的制度保證。近期將頒布《關於在上市公司建立獨立董事制度的指導意見》,建立起關於獨立董事任免、信息支持、行使職權的機制。另外,推動建立民事賠償機制和董事責任保險等配套措施,使獨立董事有完善的公司治理結構和市場運作的法律保障作堅實後盾。

第二,加強獨立董事人才的培訓和管理。本次培訓是中國證監會與專業機構合作對獨立董事進行的第一次培訓,今後,類似的培訓會定期進行,邀請專家學者、監管部門、業內代表對在職獨立董事及獨立董事候選人進行專業培訓。條件成熟後,我們還將協調有關部門建立獨立董事人才庫,以供上市公司挑選。我們希望從經驗中可以不斷提高獨立董事的素質和技能,使市場上有一個專業化的,在公司治理中能發揮重要作用的群體。獨立董事自身也要提高素質,加強自律,勤勉盡責,保證有足夠的時間和精力投入上市公司,在董事會的運作過程中保持獨立判斷,切實代表全體股東利益。

第三,促進上市公司為獨立董事履行職責提供必要的條件。獨立董事行使職權時,上市公司有關人員應當積極配合。公司應當保證獨立董事享有與其他董事同等的知情權,並為獨立董事提供適當的津貼和責任保險,為獨立董事履行職責提供保障。

第四,大力宣傳公司治理文化,夯實公司治理層面的信用基礎,使公司治理水準與公司價值緊密結合。在社會層面上,包括獨立董事在內的所有董事在董事會決策時有責任和義務代表全體股東的利益,與公司的利益保持充分一致,以此作為行為准則而自覺地加以實踐。

雖然獨立董事不可能解決治理結構存在的所有問題,但當獨立董事形成一個專業化群體並真正發揮作用之日,也是上市公司治理水準大幅提升之時。

另外筆者認為,雖然引進獨立董事制度是件好事,但是在適用過程中決不可忽略了對監事會的建設。兩者的地位不能互相代替,只能在制度建設上、職責分工上細化避免重疊起到相互促進的作用。

6. 論述:上市公司的獨立董事制度

1. 獨立董事制度在我國的引入
獨立董事制度是英美公司法上「一元化」治理結構的產物,作為上市公司董事會體制改革、強化監督功能、優化治理機制的重要標志,它於90年代以來在市場高度自由化、法治化的英美發達國家得到進一步的發展與完善。與此同時,獨立董事制度也受到其他國家和地區的重視與引用,這其中包括我國。所謂獨立董事通常是指「外部董事(即非執行董事,是指在公司里不擔任經營管理職務的董事)中非公司股東單位派出的、並與公司(管理層)無經濟利益與親屬關系的獨立社會人士,」⑴他們往往由企業家、銀行界人士、專家學者以及政府退休官員等組成。
我國《公司法》並未規定獨立董事制度,但該制度率先在我國海外上市公司中試點,最早開始探索設立獨立董事制度的有兗州煤業、中國聯通、中國石油等公司。在國內A股上市公司中,也有不少公司聘請社會知名人士和專業人士擔任公司獨立董事,有些公司獨立董事的比例高達50%(如內蒙古包頭鋼鐵股份有限公司)。「據統計,2001年8月中國正式推行獨立董事制度之前,已有201家A股公司的董事會引入了獨立董事,截止2002年6月30日,在1187家上市公司中,已有1124家上市公司共選聘了2414名獨立董事,其中80%的公司聘任了2名獨立董事。」⑵由上觀之,雖然獨立董事制度只在上市公司實踐尚未被普及推廣,但已呈方興未艾之勢。而與此相應的立法則稍顯滯後,但從1997年中國證監會發布的《上市公司章程指引》中的選擇性條款「可以設立獨立董事」到2002年中國證監會與國家經貿委聯合發布的《上市公司治理准則》中的強制性條款「應當設立獨立董事制度」,足以體現出中國有關證券監管層積極推行獨立董事制度的鮮明立場和觀點。然而對於獨立董事制度應否被引入的理論爭辯不但並未因此而停止,反而愈演愈烈:以社科院劉俊海博士為代表的積極肯定者有之⑶,以北京大學張維迎教授為代表的全盤否定者有之。究其原因主要是學者們在沒有統一公司立法的情況下,對這一制度的評價褒貶不一,甚至大相徑庭。
制度移植話題是當今社會轉型時期法學討論的焦點之一。「從法學研究的視角來看,獨立董事制度的引入是一種制度的移植。」而制度移植首先遇到的一個問題是需考慮植入環境是否有利於本土化的條件之生成、之實現。換言之,中國有無獨立董事制度生存的土壤,是否有必要引入獨立董事制度,獨立董事制度的推行是否難逃「南橘北枳」的命運……這些均需要在法理上作進一步的分析。總體說來,獨立董事制度在中國上市公司的引入,尚處於萌芽、探索階段,體現了「摸著石頭過河」的邏輯進路和與國際接軌的必然趨勢。因此,獨立董事制度在我國本土化過程中遭遇的種種問題和困惑,更加迫切呼喚法律制度的創新和理論的跟進。
2. 獨立董事制度的合理性分析
獨立性是獨立董事最重要的品格之一,也是其在董事會中發揮不可替代作用的原因之一,它往往會使董事會的決策和利益選擇更具有公正性和公平性,正是基於此,獨立董事制度的作用才得以發揮。
首先,獨立董事制度的建立有利於公司治理監督機制的完善,進一步防止「內部人控制」,從而實現全體股東利益的最大化。較之內部董事,獨立董事對CEO和高級管理人員方面的監督更加超然和有力。Weisbach的經驗研究證明,「獨立董事佔主導地位的董事會,比之於內部董事佔主導地位的董事會更易在公司業績滑坡時更換經理」。獨立董事制度的這一優越性具體表現在:由於獨立董事在財產、人格、利益和運作上都具有獨立性,並且有相應的制度保障,因而其可以比較公正和獨立地參與董事會的活動,並對董事會和經理層進行客觀的評價;由於獨立董事出任審計委員會、薪酬委員會、提名委員會等公司中各種核心權力機構的主席或主要成員,因而其權力基礎比較穩固,行使權力的空間也比較大;由於公司的財務報告必須經獨立董事進行審計,公司的關聯交易必須經獨立董事簽字後方能生效,獨立董事在董事會一些重大決策中具有否決權,因而可以在制度上保證公司具有良好的道德操守和持證經營;由於兩名以上的獨立董事可以提議召開臨時股東大會並可以直接向股東大會、證監會和其他有關部門報告情況,因而在董事會的內部制衡與股東大會的財產制衡和證監會的社會制衡之間建立起有機的聯系,進而形成了內外結合的、立體的和交叉的制衡體系,如在解除不稱職的高級經理、建立「獎勤罰懶」的激勵約束機制、限制對股東不利的公司收購等方面,保護了股東尤其是中小股東的利益。
「當前,我國有關上市公司治理結構完善的一系列措施也正在向縱深推進。在採取諸如減持國有股、嚴格公司審計制度、對扭虧無望的PT公司摘牌退市,強化證券監管杜絕或限制以圈錢為目的的增資擴股等措施外,加強公司監督機制建設為重中之重,」⑷而建立獨立董事制度對此無疑是有著重要作用的。
其次,獨立董事制度的建立有利於公司的專業化運作。在經濟全球化、社會信息化的商業環境中,具備專業特長的獨立董事是公司決策的「外腦」資源,因為獨立董事一般都是技術、法律、財務或經營管理方面的專家,他們可以利用其專業知識和經驗對公司戰略、投資、項目計劃等提出客觀的意見和建議,為公司的發展帶來新知識、新技能和新經驗,協助管理層改善經營,發揮其智囊團的作用,從而有利於公司提高決策水平和經營績效;此外,獨立董事的加盟還可以提高公司決策的民主化、透明化、公開化程度,最終實現公司價值最大化。
我國公司法人治理結構改革的思路是建立權力分立和制衡的機制,其結果是把公司的日常經營管理權全部交給經理層,然而在中國還沒有形成一個足夠成熟的企業家階層和真正的職業經理人市場,許多企業尤其是大部分國有企業的經理並沒有經過系統的培養和專業的訓練,對經營管理之道知之甚少。解決這一問題的根本途徑固然要靠提高經理層本身的素質和能力,但獨立董事們的顧問和參謀作用也不可小視,從這一角度來說,獨立董事制度的建立對我國有著更多的現實意義。
再次,獨立董事制度的建立有助於提高一國的宏觀經濟水平。獨立董事在一定程度上扮演了經濟警察的角色,它通過對公司內部利益沖突問題的解決,使公司法人治理結構更加完善,公司業績得以保障、競爭力隨之增強、投資者的信心因而提高,從而使資本市場健康運作,國家的金融體制更加扎實、防範風險的能力更加堅強,最終實現社會整體經濟水平的提升。
資本是衡量一個公司經濟實力的重要指標,在有了一定的原始資本的前提下,融資渠道對公司進一步提升市場競爭力從而獲取高額利潤則至關重要,而融資渠道是否暢通無阻又取決於公司在證券市場上的良好聲譽和發展潛力。在我國目前存在嚴重信用危機的證券市場上,獨立董事的加盟能極大改善公司聲譽,推進經營活動,因為他們能搭建起公司經營層與外部投資者、乃至社會公眾之間的對話、互動橋梁,或者直接成了公司的形象代言人,信息披露的天堂里的使者,從而提高公司價值,這對眾目睽睽之下的公眾公司而言,無疑是個無價之寶。從這一角度來說,獨立董事制度已不僅有助於公司順暢融資,同時還有利於我國現階段整個證券市場規范、健康的發展。
最後,獨立董事制度的建立有助於我國公司提高國際競爭力。對於進入國際資本市場尤其在美國上市的我國企業來說,建立獨立董事制度是公司治理完善的一大「國際標志」,也是公司走向世界,實現現代化、國際化的重要一環。
正是由於獨立董事制度的上述作用,使得其被各國普遍採納,也掀起了一場風靡全球的運動,成為各國公司治理專家及政客、媒體聚焦的熱點和完善公司治理的重點以及投資者的追捧點;而一朝有事,如安然事件的東窗事發和國內一些上市公司不成功的實踐,獨立董事制度又成了鋒芒所向之處。對獨立董事制度的評價之所以從一個極端走向另一個極端,是因為我們對這一制度缺乏全面、客觀的認識,和所有制度一樣,獨立董事制度在擁有優越性的同時也有其自身的局限性。
3. 獨立董事制度的局限性分析
美國著名公司法專家克拉克在指出獨立董事制度具有無可比擬的優越性的同時,更多地分析了它的缺陷,指出它並非完美的控制力量。而在現有的法律和政策框架內,其對完善中國上市公司的治理的作用更是十分有限。
首先,獨立董事制度解決不了上市公司治理所存在的重大缺陷。獨立董事制度除了能在某種程度上減少「內部人控制」的影響和非公允關聯交易的發生,增強董事會的獨立性外,對於國有股權虛置,股權結構過於集中,公司控制權市場難以形成以及經理層缺乏長期的激勵和約束機制等問題,基本上是無能為力的,這些問題的解決要靠公司治理這一系統工程的完善。
其次,獨立董事制度與監事會制度的融和可能存在問題。獨立董事制度起源於英美並不設有監事會的「單一董事會」制度的國家,而我國目前的公司治理結構是類似於德國、日本的設有監事會的「雙層董事會」制度,所以就要求我們對獨立董事和監事各自的權責加以嚴格的界定,否則極易導致權力的重疊和職責的混亂等一系列問題。而我國目前又沒有這方面的統一立法,自然會有許多問題產生,這也是許多人對獨立董事制度大加否定的原因之一。
最後,獨立董事作用的發揮存在障礙。獨立董事發揮作用除了受到時間(獨立董事們身兼數職,很少有時間詳細了解公司及市場的經濟狀況)、信息不對稱、預算撥款、自身知識能力的限制外,還受制於這樣一些因素:一是對獨立董事的選任機制。我國目前關於獨立董事的任職資格和任免程序等均無相關的法律規定,實踐中,獨立董事往往由控股股東任命,這樣獨立董事的獨立性、公正性和業務素質等就大打折扣。二是對獨立董事的激勵約束機制。實踐中,相當一批獨立董事從上市公司取得的報酬大大低於內部董事,甚至僅具有象徵意義,有的獨立董事除了「車馬費」外分文不取,調動獨立董事為公司經營獻計獻力的動力源僅僅由良心提供是不夠的;同時對獨立董事因為過錯而使公司利益受損的行為也沒有相應的法律責任追究機制,道義上的責任對獨立董事的約束顯然是不夠的。三是社會和文化環境的因素。在我國普遍缺乏誠信意識的社會環境下,榮譽感並不足以使獨立董事產生對上市公司的歸屬感和認同感,因而它也就缺乏足夠的壓力和動力為公司盡責;在我國人際關系濃厚的文化氛圍下,許多獨立董事在參與公司事務中礙於情面而難以堅持自己的立場,「董事會議的社交氛圍崇尚友善和互助,對內部執行人員的批准不肯支持,採取敵對態度,或者提出並追問敏銳的問題都是不友好的。」 ⑸
以上所說的獨立董事制度的局限性,有的是其固有的缺陷,無法改變;有的是在引入過程中遭遇「水土不服」或相關的配套制度不健全而產生的,這是可以通過理論界和實務界的共同努力來逐步解決的。
4. 獨立董事制度在我國公司治理中作用的發揮
由上可知,獨立董事制度既不是完美無缺,也不是一無是處,我們既不能因其在西方國家的成功實踐而「盲目跟進」,也不能因其在國內一些不成功的例子而「全線撤退」。獨立董事制度的功效到底如何,不能抽象地空談,需要結合市場經濟的充分發展、健全的法律法規和公正的司法制度,以及良好的公司治理文化環境、條件來予分析。「經驗研究表明,僅僅改變公司治理機制本身如引入獨立董事制度,並不意味著一定會對企業的發展有積極的影響,還要看獨立董事制度自身是否完善,企業的內部和外部環境是否具備以及獨立董事發揮作用的條件和與此相關的互動、實現機制如何。」⑹美國著名現代化問題研究專家英格爾斯曾指出,「沒有人的心理、觀念、素質的現代化,引進再先進的技術設備在傳統人那裡也是一堆廢紙」。⑺
獨立董事制度是地道的舶來品,在我國欲成功地推行還有賴於其運作的相關條件和制度的完善,基於以上對獨立董事制度的合理性和局限性的分析,筆者認為,要想使這一制度在我國公司治理中發揮其應有的作用,應至少做好以下兩方面工作。
第一,正確處理獨立董事制度與監事會制度在監控功能上的優勢互補關系。首先,要區別獨立董事和監事在公司中不同的角色和地位。前者屬於公司權力樞紐機關董事會之組成部分,其出任人員多來源於有社會名望或技術專長、管理經驗的「精英階層」;而後者作為專門監督機關的組成人員,其任職資格範圍更為寬泛,而且往往有群眾基礎及職工參與,因而使公司的權力更趨民主化。其次,要區別獨立董事和監事不同的監督內容和性質。前者主要是對董事會所有重大決策的公正性與科學性進行監督,而後者的監督重心應放在檢查公司財務、監督董事會規范運作和遵守信息披露原則、監督董事和經理經濟行為合法性等方面。最後,要區別獨立董事制度和監事會制度不同的監督特點。前者具有事前監督、內部監督和與決策過程監督緊密結合的特點;而後者具有事後監督、外部監督和經常性監督的特點。在對二者有了明確分工的前提下,還要使二者的合力最大化,使它們相得益彰、相輔相成,共同促進公司整體目標的實現。
第二,健全獨立董事發揮作用的相關制度。首先,建立科學的、適合國情的獨立董事選任機制。其中包括要以寬嚴相濟相結合的原則,細化獨立董事的任職條件之規定;要建立合理的獨立董事選任程序;要明確董事會次級委員會的組成,適當提高獨立董事的比例。其次,健全獨立董事的激勵機制。其中包括聲譽激勵機制和報酬激勵機制。最後,建立獨立董事的義務和責任追究機制。主要包括對其最低工作時間、兼職、任期等的要求和違法後承擔法律責任的規定。
綜上,筆者對獨立董事制度堅持「有限肯定說」立場,我們應當盡快在公司立法上對這一制度加以確認,但不能誇大其作用;我們應當使這一制度本土化,而不是全盤照抄。基於獨立董事制度利弊兩方面的辨證分析,可以看出,它在我國從制度設計到發揮作用,如何趨利弊害、揚長避短,有很長的路要走。雖然目前我國引入獨立董事制度的初衷遠未實現,它的許多優勢因為種種原因還未顯露出來,但隨著我國經濟環境和法制環境的日趨完善,獨立董事制度在我國公司治理中的作用會日漸突出。

7. 獨立董事的存在問題

中國獨立董事的現狀及其存在問題:
(一)獨立董事獨立性不強
由於中國的獨立董事是由董事會提名,並由股東會選舉產生的,控股股東完全可以利用自己手中的股權優勢操縱獨立董事的選任,選擇自己熟悉的人進入董事會,因此獨立董事的獨立性很難得到保證,淪為人情董事便在所難免。此外中國擔任獨立董事的人大多數是經濟管理方面的專家學者,這些人雖然具有較高的經濟財務方面的理論水平,但是對於公司運作過程中的實際情況並不如董事、經理等企業家那樣熟悉及具有高度的敏感性。因此,指望其能夠對公司的經營決策起到太大的幫助也並不現實。
(二)獨立董事的組織機構不健全
獨立董事的作用要得到正常發揮有待於其組織機構的完善,特別是董事會下設的審計委員會,提名委員會和薪酬委員會。在英國的上市公司中,這三個機構是董事會的必設機構,並且全部或大部分由獨立董事組成,他們是獨立董事發揮作用的基本條件。而在中國這些機構並非董事會中的必設機構,是否設立由公司自主決定,在沒有這些配套機構做保證的情況下,獨立董事的作用是很難得到發揮的。此外中國立法對於獨立董事人數規定的下限是3人,這在上市公司的董事會中顯得太少。沒有人數上的優勢也是獨立董事難以發揮作用的原因之一。
(三)獨立董事的實際地位低下
獨立董事雖然也是董事,但是與公司控股股東和普通董事經理等高層人員相比畢竟還是外來人員,因此其本身在身份上就受到一定的排斥,再加上法律上對於獨立董事行使權利的保護不夠,實踐中獨立董事在行使權利時往往受到眾多阻饒,這樣的情況長期存在獨立董事行使權利的積極性就不會很高。
(四)獨立董事激勵機制與保護機制不健全
證監會的《指導意見》中對獨立董事的激勵機制和保護機制只有一些原則性的規定,而獨立董事都是由一些具有本職工作的人兼職,這很難激發起獨立董事的工作積極性。同時隨著股東派生訴訟等制度的完善,獨立董事被訴的可能性也極大提高,這也使得越來越多的人對於擔任獨立董事顧慮重重。

8. 談談應從那些方面評價獨立董事在公司治理體系中的作用

企業規劃,計劃完全、企業潛力等方面。

9. 如何看待獨立董事的獨立性現狀

我國引入獨立董事制度有二十餘年,但「花瓶董事」和「橡皮圖章」的問題仍然被廣泛詬病,暴露的則是一直存在的獨立董事「不懂事」、「不獨立」問題。今年1月份格力電器董明珠董事長被監管機構出具警示函,近期格力電器獨立董事劉姝威教授公開發文力挺董小姐,再次引發了對於獨立董事「獨立性」問題的廣泛討論。獨立董事制度已經成為各主要國家普遍採納的一種重要的公司治理制度,但實踐中關於獨立性的認定也是共性難題。結合公司治理的一些國際發展趨勢,有必要重新審視獨立董事獨立性問題。

獨立董事的概念目前在各國普遍採用,但是沒有統一的定義,在如何運作方面差異也很大。回顧獨立董事制度的產生歷程,美國是獨立董事制度建立最早、也最為完善的國家。早在20世紀30年代,美國證券交易委員會在成立之初就建議公眾股份公司設立「非雇員董事」,對獨立董事角色進行界定。1940年美國證監會(SEC)開始鼓勵上市公司由獨立董事組成審計委員會。1940年《投資公司法》要求董事會中至少40%的董事為獨立董事。1977年紐交所規定上市公司必須設立由獨立董事組成的審計委員會,對獨立董事的職權做了相關規定。20世紀前半葉,美國公司治理的主要模式是管理層中心主義,管理層選舉產生內部董事並主導董事會。在傳統的公司模式下,由於股權分散,股東無法對管理層進行有效的監督和約束。獨立董事引入的初衷是防範基於委託代理關系產生的逆向選擇和道德風險問題,通過引入與公司所有者和經營者沒有利益關系的獨立董事,以加強董事會的獨立性,保證董事會能夠在最大限度上代表全體股東的利益,並對管理層形成監督,解決委託代理問題。

獨立董事制度發展到今天,由於各國股權架構以及公司治理所呈現問題的不同,關於獨立董事主要功能大概分為兩種:一種認為獨立董事的使命就是監督管理層,解決管理層和股東之間的代理成本問題。在美國等股權分散的國家比較典型。紐交所規定獨立董事必須在董事會中占絕大多數,而且提名、薪酬和審計委員會必須全部由獨立董事組成,但是如果上市公司存在控股股東(投票表決權超過50%)則例外。另一種,獨立董事的使命被認為主要是保護中小股東利益,防止控股股東侵害,比如在股權較為集中的歐洲大陸和許多亞洲國家。我國2001年《關於在上市公司建立獨立董事制度的指導意見》第一條規定,獨立董事對上市公司及全體股東負有誠信與勤勉義務。獨立董事應當維護公司整體利益,尤其要關注中小股東的合法權益不受損害。可見,在我國獨立董事的定位是代表上市公司及全體股東的利益,但是在大股東或管理層與中小股東之間發生利益沖突等情形,獨立董事被期望成為中小股東代言人。

過去幾十年來,美國上市公司董事會的一個趨向就是獨立外部董事的增加,但獨立性是個很模糊的概念,如何認定並把握獨立性的尺度也被認為是共性難題。獨立董事被作為「萬靈葯」解決治理中的各種難題,在美國達到頂峰。安然事件後頒布的薩班斯法案以提高董事會獨立性為主要目標,要求提高美國上市公司獨立董事的比例,對董事會獨立性的構成進行界定,並明確董事會及其專門委員會的職責來加強董事會的監督作用。2013年美國公眾公司85%的董事均為獨立董事。根據史賓沙管理顧問公司(Spencer Stuart)的統計,2018年標普500公司董事會的平均規模是10.8人,獨立董事平均佔比85%,董事會平均有9.2個獨立董事、1.6個非獨立董事。30.5%的董事會由獨立董事擔任董事長,80%的公司有首席或主持獨立董事(lead/presiding director)。安然事件後所有公司治理改革措施中,被認為最有益的一項就是要求董事會定期舉行沒有管理層出席的外部董事會議,也稱「秘密會議」,以更好監督管理層的行為。

從美國目前的實踐來看,董事選聘過程的內部控制問題被認為是實現董事會獨立性的最大障礙,對於獨立董事也存在詬病。如巴菲特就認為,董事會成員應當以所有者為導向,精通業務、有興趣並且真正獨立。目前獨立董事還遠遠達不到要求,他們高度依賴董事的薪資維持生活。美國目前獨董的選聘流程多是由提名委員會提名人選,提交董事會審議之後再提交股東會選舉。而提名委員會通常會從CEO處獲得人選,針對如何提升提名委員會的獨立性問題也存在不同聲音。此外,是否真正獨立,在一些情形從信息披露是很難判斷,美國社會也不乏「熟人」獨董。

近幾年,一些研究也對獨立董事的獨立性問題提出新的視角。有美國學者提出,過度的獨立會在某種程度上降低董事會的有效性。在董事會成員的積極監督與其承擔的其他職責之間,存在著此消彼長的關系。董事會中真正的監督者過多,可能會給管理者帶來困境,弱化團結互敬的公司文化,降低董事會作為團隊的工作效率。部分實證分析也提出,董事會的獨立性與公司的業績並不成顯著的正相關關系,相反,一些以執行董事為主的公司的經營業績反而高於董事會獨立性強的公司。但這些觀點並不是反對獨立董事制度,不可否認董事會獨立性的加強已經成為當前公司治理重要而積極的一步,討論的核心是如何尋找臨界點或折中方案,避免董事會過分獨立。

制度的發展完善都需要過程,更何況我國公司治理本來起步就晚,上市公司的情況又很多元,所以當我們討論獨立性這些老問題時,也有必要全面客觀、懷有包容,給予發展空間。縱觀各種關於提升獨立性的討論最後都歸於改善提名選聘及薪酬激勵機制,目前還沒有釜底抽薪的「良方」。個人認為,獨立董事首先應注重專業性,獨立董事只有真正「懂」才有底氣「獨」,並逐步形成市場化的聲譽激勵機制。此外就是對於公司治理自覺意識的提升,公司治理的理念和文化對於獨立董事的重要性達到共識,從而推動獨立董事不負初衷,既「懂」又「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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