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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市公司跨行業重組的限制

發布時間:2021-03-19 00:43:29

上市公司停牌重組有什麼規定

上市公司因重組停牌最多30天

該新規進一步規范了上市公司重大資產重組期間的停牌制度,並強化了獨立財務顧問的角色。
新規規定,上市公司在籌劃、醞釀重大資產重組事項過程中,最遲應在向公司董事發出董事會會議材料前,向上市部提出股票連續停牌的申請,且須對連續停牌期限做出明確承諾,連續停牌時間最長不得超過30天。此外,上市公司連續停牌超過5個交易日的,停牌期間,上市公司應當按照交易所相關規定,至少每周一發布一次相關事項進展公告,說明重大資產重組的談判、批准、定價等事項進展情況和不確定因素。
同時,新規還要求,上市公司在重大資產重組期間應做好保密工作,不可提前泄露重組消息。另外,還明確上交所上市部在相關股票交易時間不接受上市公司重大資產重組涉及的股票停牌申請、相關信息披露文件的接收和審核。

⑵ 上市公司進行重大資產重組,停牌時間最長期限是多久

上市公司因籌劃來重大資產重組停源牌的,應當承諾自發布進入重大資產重組程序的公告日起至重大資產重組預案或者草案首次披露日前,停牌時間原則上不超過30個自然日。確有必要延期復牌的,上市公司可以在停牌期滿前按本所有關規定申請延期復牌,累計停牌時間原則上不超過3個月。上市公司申請停牌到期後未申請延期或雖申請延期但未獲同意的,證券應該復牌。具體情況請以上市公司公告為准。

⑶ 上市公司如果兩家合並重組的話一般會停多長時間

停牌沒有時間規定,具體時間也是根據上市公司合並重組的進程和協商相關事宜,利益分配等具體問題所決定。
合並,指兩家以上的公司依契約或法令歸並為一個公司的行為。公司合並包括吸收合並和創新合並兩種形式:前者是指兩個以上的公司合並中,其中一個公司因吸收了其他公司而成為存續公司的合並形式,後者是指兩個或兩個以上的公司通過合並創建了一個新的公司。
資產重組是指企業資產的擁有者、控制者與企業外部的經濟主體進行的,對企業資產的分布狀態進行重新組合、調整、配置的過程,或對設在企業資產上的權利進行重新配置的過程。

⑷ 一家上市公司一年可以多少次重組

重組失敗後半年內不能再重組。一般都只有一次,從計劃到停牌要幾個月,停牌談判要幾個月,再加半年間隔,一年最多重組一次。就算理論是無限,可是時間有限。而且也沒有公司剛剛重組後又重組如果這樣就完全說明了先前的重組並不能帶給企業好處,所以第二次重組往往說明的第一次重組失敗說明了管理層的無能這樣的企業是可怕的。

⑸ 上市公司重大資產重一年幾次有規定嗎相隔多少時間

根據《首次公開發行並上市管理辦法》和《上市公司證券發行管理辦法》的規定,發行申請未獲核準的上市公司,自中國證監會作出不予核準的決定之日起六個月後,可再次提出證券發行申請,也就是說,需有6個月的間隔期。但是,對於重大資產重組方案未獲得證監會核准再次啟動重大資產重組程序的時間間隔問題,《上市公司重大資產重組管理辦法》中並未做明確的規定。
另:原則上進入重大資產重組後,停牌時間不得超過3個月·

⑹ 在涉及上市公司重大資產重組的相關法律法規中,有哪些

《公司法》、《證券法》、《關於規范上市公司重大資產重組若干問題的規定》、《非上市公眾公司重大資產重組管理辦法》等

⑺ 公司上市多久內不能並購重組及國家對即將上市公司在並購重組方面的政策要求

關於上市公司並購重組主要法律法規如下:基本法《公司法》《證券法》。行政法規《上市公司監督管理條例》,部門規章有《上市公司收購管理辦法》、《上市公司重大資產重組管理辦法》、《上市公司並購重組財務顧問業務管理辦法》以及一些披露內容格式與准則的要求。在這些規范上市公司並購重組的法律法規中,沒有明確的上市多久不能重組的規定。更多的是通過重組的條件、程序等的限制來控制。
至於擬上市公司的並購重組,公開發行完畢,應該受到關於上市公司並購重組的限制。至於尚未發行的,應該屬於IPO的范圍。該部分法律規定應該屬於《證券發行與承銷管理辦法》以及保薦業務管理規定來界定。

⑻ 上市公司如果重組對持股5%以上的自然人有什麼要求如果要重組,自然人是不是持股不能超過5%。

只要你不是控股股東,基本上沒你什麼事。。。控股股東基本上都能決定重組的事情。
自然人持股可以超過5%,只要你有錢,持股超30都行

⑼ 擬上市公司資產重組應遵循的三個比例限制是哪三個

中國證監會於2002年12月1日正式實施的《上市公司收購管理辦法》第六十一條規定,「收購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構成對一個上市公司的實際控制:(一)在一個上市公司股東名冊中持股數量最多的;但是有相反證據的除外;(二)能夠行使、控制一個上市公司的表決權超過該公司股東名冊中持股數量最多的股東的;(三)持有、控制一個上市公司股份、表決權的比例達到或者超過百分之三十的;但是有相反證據的除外;(四)通過行使表決權能夠決定一個上市公司董事會半數以上成員當選的;(五)中國證監會認定的其他情形」。中國證監會於1997年發布的《上市公司章程指引》第四十一條規定:控股股東是指具備下列條件之一的股東:「(一)該股東單獨或者與他人一致行動時,可以選出半數以上的董事;(二)該股東單獨或者與他人一致行動時,可以行使公司百分之三十以上的表決權或者可以控制公司百分之三十以上表決權的行使;(三)該股東單獨或者與他人一致行動時,持有公司百分之三十以上的股份;(四)該股東單獨或者與他人一致行動時,可以以其他方式在事實上控制公司。」此處所指「一致行動」是指兩個或者兩個以上的人以協議的方式(不論口頭或者書面)達成一致,通過其中任何一人取得對公司的投票權,以達到或者控制公司目的的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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