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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限合夥企業持股上市公司

發布時間:2023-02-16 21:27:10

❶ 有限合夥企業持有擬上市公司股權。公司上市後,二級市場賣出,合夥企業及合夥人需要繳納哪些費或者稅。

有限合夥企業能作為發起人。發起人也稱創人,是指依照有關法律規定訂立發起人協議,提出設立公司申請,認購公司股份,並對公司設立承擔責任的人。發起人既是股份有限公司成立的要件,也是發起或設立行為的實施者。西方國家的公司法一般普遍規定,發起人必須具有行為能力,無行為能力或限制行為能力者均不得作為發起人,這是由發起人所承擔的創公司的任務所決定的。其次,發起人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法人。但如果發起人是法人的話,那麼必須是公司法人。有些國家和地區還規定,發起人應當在當地有住所,或者必須是本國人,或者本國人在發起人中必須佔一定的比例。在我國《公司法》實施以前,我國對股份有限公司發起人的資格限制曾有過比較嚴格的規定。《股份有限公司規范意見》第十條規定:「公司發起人應是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設立的法人(不含私營企業、外商獨資企業)。但中外合資經營企業作為發起人時不能超過發起人人數的三分之一。自然人不能充當發起人。」根據這一規定,下列人不能作為股份有限公司的發起人:一、自然人;二、私營企業;三、外商獨資企業。當時作出這一規定主要是為了與國家剛頒布的《私營企業管理暫行條例》相銜接。該條例考慮到私營企業剛剛起步,資本規模有限,不宜先搞股份有限公司,因而規定私營企業應採取獨資企業、合夥企業以及有限責任公司的形式。對外商獨資企業作為股份有限公司發起人的限制,則主要是基於外商獨資企業法的有關規定和實際情況作出的。但是在我國《公司法》的制定過程中,很多人對股份有限公司發起人資格上的限製表示了不同看法。他們認為,隨著市場經濟的發展,多種經濟成分的發展以及對外開放的進一步發展,應當取消對上述主體資格的限制,以便和國際接軌。不管是自然人還是法人,無論是公有制企業還是私營企業,只要符合發起人的條件,如具備一定的資本等,都可以成為股份有限公司的發起人。但也有一部分人認為,我們不能走的太快,一步到位,只宜把股份有限公司的發起人擴大到法人,自然人仍不宜作為發起人,這樣過渡比較穩妥,比較符合我國的國情。《公司法》基本上採納了前一部分人的意見,沒有對股份有限公司發起人的資格作出限制,實際上就是取消了上述限制。這樣使我國公司法的形象更完好,更同國際作法相一致。不過,《公司法》對發起人資格的限制還是沒有完全取消。按現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七十九條規定「設立股份有限公司,應當有二人以上二百人以下為發起人,其中須有半數以上的發起人在中國境內有住所。」則發起人至少是二人。但國有企業改建為股份有限公司的,發起人可以少於五人,但必須採取募集方式設立。《公司法》對國有企業改建為股份有限公司在最低人數上的限制網開一面,主要是考慮到《公司法》所負有的國有企業公司化改造的重任,以及國有企業財力雄厚的優勢。這樣靈活規定能使國有企業公司化改造實現股東的多元化,充分發揮股份有限公司的優勢,但同時又對它進行限制,規定發起人少於五人時,必須采募集方式設立,不得以發起方式設立,這樣同樣可以實現股東多元化的目的。二是對住所的限制,即所有發起人中必須有一半以上的人在中國境內有住所。對發起人的住所作出限制性規定,主要是考慮在設立股份有限公司的過程當中,至少需要一定數量的發起人具體進行籌創立股份有限公司的各項活動。而且設立股份有限公司是一個過程,需要一定的時間。所以,一定數量的發起人在中國境內有了住所之後才便於進行各項活動。同時,發起人在設立股份有限公司期間以及股份有限公司成立以後有比較重要的責任,只有當他們在中國境內有了住所,才更加有利於國家對發起人進行管理,對他們的活動進行監督,以防止他們利用設立股份有限公司的機會來損害廣大社會公眾的利益。但是,公司法並不要求所有的發起人在中國境內都有住所,而只要求其中有超過一半的人在中國境內有住所就行。這樣既方便發起人進行各項活動,有利於國家對發起人進行管理,同時又有利於外商投資者到中國投資,促進中國經濟的發展。發起人在中國有住所,就中國公民而言,是指公民以其戶籍所在地為居住地或其經常居住地在中國境內;就外國公民而言,是指其經常居住地在中國境內;就法人而言,是指其主要事機構所在地在中國境內。因此,發起人是否在中國境內有住所,不是看他在中國境內是否有住房,而是看他的經常居住地或者主要事機構所在地是否是在中國境內。法律地位發起人的地位是指發起人在籌組設立股份有限公司時與正籌備中的公司之間的關系,以及與成立後的公司之間的關系。一般說來,發起人在公司成立之前的設立過程中,在執行職務范圍內,也就是公司的負責人。他對內執行設立行為事務,對外代表設立中的公司。一旦公司合法成立,發起人的行為即成為公司機關的行為,其所生之權利義務,歸於公司享有或承擔。如果公司未能有效成立,為了保障交易安全,各發起人應就設立公司所為之行為以及設立所花費的費用負連帶責任。對於發起人在設立公司過程中所取得的權利或負擔的義務,將來歸屬於因登記而成立的公司,其理由何在?在法理上曾有過不同的學說。主要有:無因管理說根據這一學說,發起人與公司的關系,乃屬於無因管理。公司成立以後,發起人因設立行為所產生的權利義務,依無因管理的規定,移歸公司。第三人利益契約說此說認為,發起人因發起行為而與他人之間所成立的法律關系是以將來成立的公司為受益人,從而訂立為第三人利益契約。根據為第三人利益契約的有關規定,發起人與他人訂立的契約由設立後的公司繼承。設立中公司說此說認為發起人乃是設立中公司的機關。質言之,發起人在公司成立以前應屬於無權利能力之社團機關,發起人所取得的權利和義務,在公司成立以後轉移由公司享有或負擔。代理人說即發起人屬於未經登記成立公司之代理人,因此發起人在設立過程中因設立行為而產生的權利義務均移轉於成立後的公司。繼承說根據該說,發起人因發起行為而產生的權利義務,依當事人之意思或法律之規定,當然由公司繼承。歸屬說即發起人在設立股份有限公司時,因為必要行為而取得權利或負擔義務者,此權利或義務在法律上當然歸屬於成立後的公司。此外還有合夥說。根據該說,發起人是以設立公司為目的而成立的集合體,發起行為以全體發起人的人格為基礎,設立行為是發起人的共同行為,因而發起人之間的關系應屬於一種合夥關系。當公司不能依法成立時,發起人對設立行為的法律後果須承擔無限連帶責任。公司發起人以上各說都有優缺點。一、機關說能說明發起人的權利或義務與責任及其與將來成立之公司間的關系,但是,當公司不能有效成立時,對於設立行為的費用為何由發起人負無限連帶責任,而不由該無權利能力的社團負責缺乏解釋力。二、無因管理說雖能解釋因發起人的發起設立行為所產生的權利義務為何移歸成立後的公司,但根據無因管理的理論,管理人只能要求被管理人償付因該無因管理行為而支付的費用,對被管理人不能請求支付報酬。而發起人對於公司具有報酬請求權,對此無因管理說很難圓滿回答。三、代理人說能說明為何發起人能以設立中公司的名義和第三人訂立合同,其因設立行為而產生的權利義務歸設立中的公司享有和承擔。但是,對於公司不能依法成立時,發起人因設立行為而產生的權利義務為何由發起人享有或承擔,而不由被代理人即設立中的公司享有或承擔,同樣缺乏解釋力。美國學者、印第安那州立大學的MichaelMetzger教授對此持完全相反的觀點。他認為發起人不是公司的代理人,發起人對設立中的公司僅負受託義務(ficiaryty).四、關於利益第三人契約說,一般認為發起人正是為了設立公司這一共同目標而組合在一起的,他們的設立行為自然處處是為了將來設立之公司的利益著想的。他們設立行為的結果就是依法成立公司。但依據利益第三人契約的一般原理,如果以將來成立的公司作為受益人,那麼它只繼承發起人因設立行為而產生的權利,而不負擔其義務。這就對於解釋為何發起人因設立行為而產生的權利義務全部歸於將來依法成立之公司享有和承擔顯得蒼白無力。五、繼承說之不妥處在於,在公司成立以前,設立中的公司並無人格,因而無法繼承。六、歸屬說則顯得過於武斷,同樣未能解釋發起人因設立行為而產生的權利義務當然歸屬於成立後的公司在法律上的理由。權利義務關於發起人的權利,有學者認為,只有在股份有限公司成立以後發起人才能享有,理由是發起人創股份有限公司的直接目的,是為了獲得一定的經濟利益,而這一目的的實現,只能在公司成立之後。對此,筆者不敢苟同。實際上,在股份有限公司成立以前,發起人也享有一定的權利,主要包括出資方式選擇權和設立方式選擇權。根據我國《公司法》第80條規定,股份有限公司發起人可以用貨幣出資,也可以用實物、工業產權、非專利技術、土地使用權作價出資。但是發起人以工業產權、非專利技術作價出資的,其金額不得超過股份有限公司注冊資本的30%。不過這一限制性規定是對發起人全體而言的,對發起人個人而言,他們可以互協商,某個或某幾個發起人也可以只用工業產權或非專利技術出資。作為出資的實物、工業產權、非專利技術或者土地使用權必須進行評估作價。特別是國有企業改建為股份有限公司時,嚴禁將國有資產低價折股、低價出售或者無償分配給個人。用土地使用權出資的,其評估作價,應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有關規定。根據我國《公司法》第74條的規定,股份有限公司的設立方式有兩種:一種是發起設立;一種是募集設立。所謂發起設立,指的是由發起人認購公司應發行的全部股份,不向發起人之外的任何人募集而設立公司。所謂募集設立,是指由發起人認購公司應發行股份的一部分,其餘部分向社會公開募集而設立公司。究竟是採用哪一種方式設立股份有限公司,一般由發起人自由抉擇。但是在國有企業改建為股份有限公司且發起人少於五人的情況下,則必須採用募集設立的方式。除此之外,根據《公司法》第79條第13款之規定,發起人也可以享有公司章程記載的,不違反法律強行性規范及社會公益的比較廣泛的權利。這些權利主要包括認股方式選擇權、股息紅利優先分配權、優先認購新股權、剩餘財產優先分配權、設立報酬請求權、設立費用受償權,等等。由於發起人在設立股份有限公司時,對廣大投資者、將來成立的公司以及公司債權人都影響甚大,因此發起人也負有相當的義務。總體上說來,發起人主要負有以下幾方面的義務。繳足出資的義務要成立股份有限公司,發起人必須具有一定的資金,否則將成為一句空話。根據《公司法》第78條第二款的規定,股份有限公司的注冊資本最低不得少於1000萬元。以發起方式成立的,發起人必須認購公司的全部股份;以募集設立方式成立的,發起人認購的股份不得少於公司股份總數的35%,其餘部分應當向社會公開募集。至於出資方式,發起人可以貨幣出資,也可以用實物、工業產權、非專利技術、土地使用權作價出資。對作為出資的實物、工業產權、非專利技術或者土地使用權,必須依法進行評估作價,並摺合成股份,不得高估或低估作價。發起人以工業產權、非專利技術作價出資的,其金額不得超過股份有限公司注冊資本的20%。忠實的義務發起人在設立股份有限公司的過程中,應當誠實無他。首先,發起人的出資必須真實。發起人以實物、工業產權、非專利技術、土地使用權作價出資的,應當進行評估作價,核實財產,並摺合成股份,不得高估或低估作價。一般說來,發起人是自然人或法人的,不得高估作價,虛假出資;以國有大中型企業改建成股份有限公司的,不得低估作價出資,私分國有資產,造成國有資產的流失。發起人出資以後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在公司成立以後兩年以內不得轉讓給他人。發起人繳納股款或者交付抵作股款的出資以後,除未按期募足股份、未按期召開創立大會,或者創立大會作出不設立公司的決議等情形外,不得抽回其股本。其次,以募集方式設立股份有限公司的,應當就未認足部分向社會公開募集。在募集之前,發起人應製作並公告招股說明書。招股說明書應當內容真實,不得有虛假記載,也不得有任何對投資者進行誤導的言詞,更不得借募股之名來進行詐騙活動。招股說明書應當記載發起人認購的股份數額,每股的票面金額和發行價格,等等。在申請公司登記時,發起人提交的文件應當內容真實,否則公司登記機關將不與登記,發起人還要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勤勉的義務發起人在設立股份有限公司的過程中應當勤勤懇懇,盡職盡責。在開始籌備設立公司之前,各發起人之間應當對擬將設立的公司的必要性與可行性作充分的調查研究,或者請專家進行可行性論證。只有在設立公司的必要性和可行性得到肯定以後,才能著手設立公司的具體籌備工作。其次應當起草公司章程,積極籌措資本,認購足夠的公司股本,公司設立審批手續,如向行業主管部門提出審核意見(涉及須報批的基建、技改、外商投資項目的,要取得外經貿部門審核同意),然後報國家或省級體改部門批准。以募集方式設立的,還須取得國務院證券管理部門的批准。發起人在得到有關部門的批復以後,應當積極著手製作招股說明書以及認股書,確定承銷機構,簽定承銷協議。在股份認足以後,發起人應當向認股人催繳股款。認股人繳足股款以後,發起人應當在30日以內主持召開公司的創立大會。在創立大會召開15日以前,發起人應當將會議日期及地址通知各認股人或者予以公告。發起人在設立公司過程中以公司名義和第三人訂立的合同,應當積極全面地履行,不得遲延履行,影響將來成立公司的信譽,更不能借公司名義和第三人訂立合同,欺詐第三人。返還出資的義務以募集方式設立股份有限公司的,發起人在認足一定比例的股份以後,其餘部分應當向社會公開募集。發起人向社會公開募集股份的,必須公告招股說明書並製作認股書,同時必須取得國務院證券管理部門的批准。對已作出的批准如發現不符合我國公司法規定的,應當予以撤消,發起人對已募集到的資金應當返還給募股人,並應加算銀行同期存款利息。如果發行的股份超過招股說明書規定的截止日期尚未募足的,或者發行的股款繳足以後,發起人在30日以內未召開創立大會的,認股人可以要求發起人返還出資,並加算銀行同期存款利息,對此發起人不得拒絕。由於發生不可抗力或者經營條件發生重大變化,創立大會作出不設立公司決議的,發起人應當將認股人繳納的股款返還給各認股人。

❷ 有限合夥企業作為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

法律分析:有限合夥企業由普通合夥人和有限合夥人組成,普通合夥人對合夥企業債務承擔無限連帶責任,有限合夥人以其認繳的出資額為限對合夥企業債務承擔責任。

有限合夥企業實現了企業管理權和出資權的分離,可以結合企業管理方和資金方的優勢,因而是國外私募基金的主要組織形式,我們耳熟能詳的黑石集團、紅杉資本都是合夥制企業。

法律依據:《上市公司收購管理辦法》 第八十四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為擁有上市公司控制權:

(一)投資者為上市公司持股50%以上的控股股東;

(二)投資者可以實際支配上市公司股份表決權超過30%;

(三)投資者通過實際支配上市公司股份表決權能夠決定公司董事會半數以上成員選任;

(四)投資者依其可實際支配的上市公司股份表決權足以對公司股東大會的決議產生重大影響;

(五)中國證監會認定的其他情形。

❸ 持股平台的公司形式

我們接著上一期的內容繼續將股權激勵中有關方案的內容。我們上一期講到,大部分情況下我們建議大家採用間接持股的方式來搭建用於股權激勵的公司架構,也就是說,我們通過建立一個持股平台,讓激勵對象間接持有公司的股權。那麼公司的股權由持股平台來持有,而不是由激勵對象直接持有。

那麼我們上一期留下這樣一個問題:持股平台採用什麼樣的公司形式。一般來說我們有兩種選擇,有限責任公司,或者有限合夥企業。

什麼是有限合夥企業

有限責任公司大家比較熟悉,有限合夥企業可能有的人不太熟悉,所以我這里做一個簡單說明。

有限合夥企業是由「普通合夥人」和「有限合夥人」共同組建的一種企業,在這裡面大家可以把「普通合夥人」理解成為「管家」,「有限合夥人」理解成為「出資人」,也就是管家負責企業管理,出資人負責出資,共同組建一個企業來實施某種經營行為。

既然「普通合夥人」是管家,通常在有限合夥企業中的普通合夥人就是執行事務合夥人,那麼它的主要職責是負責企業管理,普通合夥人一般不用出資或者只需要出資非常少的比例即可,但是普通合夥人是需要對企業承擔無限責任的。因為你是管家,經營管理都是由你負責的,所以你需要承擔相應的責任;而因為你是一個合夥企業,我們法律規定,合夥企業都需要承擔無限責任,因此在有限合夥企業中也需要找一個承擔無限責任的主體,那麼這個主體就當仁不讓地由這個管家,也就是普通合夥人來擔當了。

有限合夥人作為出資人,雖然他也是合夥企業的一份子,但我們從名字上就可以看出來他承擔的是有限責任。有限合夥人只需要按照自己的出資份額承擔有限責任。當然,有限合夥人也是按照自己的出資份額比例來享受有限合夥企業經營的收益。有限合夥人很重要的一條是他不能參與企業的經營管理,僅僅對經營管理享有知情權和建議權。因為一旦有限合夥人參與了經營管理,那麼他的身份就有可能被認定為普通合夥人,而進一步地,作為普通合夥人就需要承擔無限責任。這裡面權利和義務是相互對應的。

以上就是關於有限合夥企業的一個粗略的說明,這個說明基本上足夠我們在股權激勵架構設計這個問題中,理解有限合夥和有限責任這兩個公司形式的區別了。

持股平台的表決權歸屬於誰

那麼在股權激勵過程中,如果持股平台是有限責任公司,也就意味著我們的激勵對象需要分別作為持股平台的股東參與到平台公司這個有限責任公司。我們上面講過,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人數不能超過50人,那麼如果激勵對象的人數超出50人,我們需要在有限責任公司上面再搭建一層多個有限責任公司,以此類推,是指符合我們的激勵對象人數需求。

那麼激勵對象作為持股平台的股東,無論這里是一個層級、還是多個層級,股東都是按照所持有的股權比例來行使股東權利、享有表決權的。講到這里的時候,大家在這里千萬要有這么一個意識:也就是持股平台也是咱們核心公司的股東,因此持股平台的表決權相當於核心公司的表決權,也就是對公司的經營管理是享有決策權的。這個決策權雖然不能等同於決定權,但是當遇到某些特定事項的時候,大股東所能控制的表決權不足以滿足所需的股權比例的時候,持股平台的決策權到底站在誰那一邊就會顯得相當重要了。因此,我們這里可以看到,在以有限責任公司作為持股平台的時候,持股平台的決策權是掌握在所有激勵對象手中的。

而如果持股平台是有限合夥,那麼意味著我們的激勵對象是作為有限合夥人參與到平台公司這個有限合夥。《合夥企業法》對於有限合夥企業的有限合夥人人數也是有限制的,也是50人,也就是說跟有限責任公司一樣,如果我們的激勵對象人數超出50人,也是需要層層搭建,使得最後的股權架構符合我們的激勵人數需要。在這個問題上,有限責任公司和有限合夥企業這兩種公司形式上,沒有優劣之分。

但是我們可以看到的是,如果激勵對象是持股平台的有限合夥人,這個時候我們的持股平台是採用有限合夥企業的這種形式,那麼有限合夥人不享有合夥企業的經營管理權,換言之,就是激勵對象是不享有持股平台的決策權的,那麼激勵對象也進一步地、不享有持股平台所持有的,對應公司股權比例的那一部分的決策權。那麼這個時候持股平台所持有的公司股權,這個決策權歸誰呢?我們說,歸屬於持股平台的執行事務合夥人,也就是普通合夥人。那麼在持股平台這個合夥企業裡面,誰是普通合夥人呢?很顯然,是由實際控制人或者控股股東所控制的主體來擔當這個普通合夥人的。一般情況下,持股平台的普通合夥人要麼是控股股東或者實際控制人本人,要麼是由這個人所控制的有限責任公司。因此,我們可以看到,在以有限合夥企業作為持股平台的時候,持股平台的決策權是牢牢掌握在公司的實際控制人或者控股股東手上的,不管你拿出多少股權比例來做股權激勵,這部分股權對應的決策權,仍然沒有發生任何變化。

這里我們來講個案例,好像我們已經很久沒有講案例了,因為前面講到的一些問題都相對比較理論化、體系化一些,所以對應性好又簡單的案例不容易講,我們就一直沒有講。今天講這個部分,我們正好可以引入一個比較有對應性的案例。

一千萬控制一萬億的馬雲

最近螞蟻金服暫停上市的事情讓大家狠狠地吃了2020年最後一個金融瓜。螞蟻金服上市市值將近一萬億,但是馬雲只用一千萬就實現了對整個螞蟻金服的掌控。怎麼做到的呢?其實用的就是我們講的股權激勵有限合夥持股平台這種方式,通過普通合夥人掌控有限合夥企業的辦法。

首先,馬雲出資1010萬元成立杭州雲鉑投資,這是一個有限責任公司。然後,雲鉑投資分別出資500萬成立杭州君瀚,和杭州君澳兩家公司,並成為普通合夥人。最後君瀚出資6億元占螞蟻金服42.28%的股權;君澳出資5億元占螞蟻金服34.15%的股權。這兩個合夥企業總共佔了螞蟻金服76.43%的股權,成為螞蟻金服絕對控股的股東。那麼馬雲通過控制君瀚和君澳兩家有限合夥公司,就成為了螞蟻金服的絕對控股股東。

我們可以看到,原來馬雲的辦法這么簡單,只要用好有限合夥企業這個絕佳的企業形式就可以了。

另外,細心的人可能還會再問一個問題:為什麼馬雲要先成立雲鉑投資這個有限責任公司,然後再來做普通合夥人呢?馬雲為什麼不自己直接做兩家有限合夥企業的合夥人?

咱們不要忘記了,有限責任公司是以出資為限承擔有限責任的,也就是說,通過在自己身上再套一件有限責任公司的馬甲,那麼馬雲只需要承擔1010萬元的有限責任,就可以將原本普通合夥人的無限責任風險予以隔離了。

以一千萬元的責任,掌握一萬億元的企業。其實原理也就這么簡單。

稅籌優化

我們繼續回到股權激勵的話題,除了持股平台的表決權歸屬有差別以外,有限責任公司形式、和有限合夥企業形式,兩者在稅務籌劃上還存在著顯著的差別。

按照我們國家的稅法和相關規定,有限責任公司需要交納企業所得稅,現在的企業所得稅稅率是25%,而且是每年需要進行一次匯算清繳。這也就是說,假設我們的持股平台是有限責任公司,那麼這個持股平台每年收到的公司分紅、每次與激勵對象進行股權結算獲得的股票價差,都作為企業的所得,扣除經營成本後,需要按照25%繳納企業所得稅。剩餘部分才能分配到我們的激勵對象手上。一般來說,咱們持股平台就是一個純投資性質的公司,不會存在其他經營成本,因此基本上你所有的分紅和股票收益,都需要繳納這25%的企業所得稅。那麼然後分配到激勵對象個人手上的時候呢,並沒有結束,激勵對象因為獲得收益,還需要支付個人所得稅。個人所得稅對應股息、紅利部分的稅率是20%,那麼激勵對象還需要再支付20%的個人所得稅。剩下的部分,才是真正到激勵對象口袋裡的收益。

先按總的扣除25%,再分到個人扣除20%,那實際上我們的稅務成本就將近快50%了,只有真正收益的一半能夠裝到自己口袋裡。這是有限責任公司作為持股平台。

那麼如果是以有限合夥企業作為持股平台呢?因為有限合夥企業也是合夥企業的緣故,因此有限合夥企業本身不用計稅,它是通過穿透合夥企業這個外殼,直接由合夥人來進行所得稅徵收和繳納的。合夥人按照累進稅率進行計算,最高到35%。即便是多層級的有限合夥企業進行嵌套,那麼也只有穿透到最後的那個自然人納稅主體合夥人,作為最終的納稅主體,承擔納稅義務。因此,有限合夥企業不用將所持激勵股權的收益進行兩次納稅,而且最終到納稅主體身上承擔的稅率,相比較有限責任公司而言,也會低很多。另外,對於有限合夥企業來說,並不需要每年進行一次匯算清繳,只需要在實際發生應納稅所得的時候進行申報就可以了。

由此可見,對於大部分情況而言,從優化稅收成本的角度上來說,有限合夥企業比有限責任公司作為持股平台更具有優勢一些。當然在實際操作過程中,個別案例也有因為股東公司穿透以後需要每年進行匯算清繳不便等原因,採用有限責任公司來做持股平台的案例,因此我們也不能一概否定有限責任公司這種形式在持股平台中的作用。

關於股權激勵中的第一個問題,「定方案」,我們就基本介紹到這里。從下一期開始,我們給大家介紹:「定人員」,歡迎繼續關注。

❹ 公司上市後,通過有限合夥人間接持有的股份什麼時候交易

主要分為兩種情況:
1、如果持有的是上市公司的原始股,它有一個限售期,一般為上市三年之後。例如,該公司2012年5月上市,那麼只能到2015年5月之後才能自由交易。如果持有的是限售股,卻又想轉讓,那麼可以將其通過協議轉讓的方式賣給任何人或機構。2、如果員工是通過股票市場購買的公司股票,則沒有任何限制,可以隨買隨賣。

❺ 由實控人做GP的有限合夥持有上市公司的股份需要一起鎖定三年嗎




❻ 合夥企業持有境外上市公司股份的法律風險

這是不符合法律規定的。
合夥企業除一般企業常有的經營風險外。
還有合夥人之間糾紛、合夥人損害合夥利益、退夥、合夥人以合夥財產對外擔保等法律風險。

❼ 上市公司股權激勵方式指什麼

擬上市公司進行股權激勵的過程中,首先要確定的是股權激勵的方式。總的來說,股權激勵的選擇方式主要有如下兩種:直接持股和間接持股。其中,直接持股指股權激勵對象直接持有擬上市公司的股份,間接持股是指股權激勵對象通過合夥企業或公司等員工持股平台間接持有擬上市公司的股份。如此,可將股權激勵的方式劃分為如下三種:股權激勵對象直接持股、通過有限合夥企業持股、通過有限責任公司持股。

❽ 通過有限合夥方式持有企業的原始股企業上市後如何賣出

原始股是公司在上市之前發行的股票。在中國股市初期,在股票一級市場上以發行價向社會公開發行的企業股票。

公司發起人持有的股票為記名股票,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一年內不得轉讓。一年之後的轉讓應該在規定的證券交易場所之內進行,由股東以背書方式或者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方式轉讓。對社會公眾發行的股票,可以為記名股票,也可以為無記名股票。無記名股票的轉讓則必須在依法設立的證券交易場所轉讓。

溫馨提示:以上信息僅供參考。
應答時間:2021-04-15,最新業務變化請以平安銀行官網公布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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❾ 是否有有限合夥企業作為上市公司股東的案例

有的,但是上市公司通常不會吸納該合夥企業成為股東的。
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主要股東及實際控制人的基本情況
(一)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主要股東及實際控制人情況截至本招股說明書簽署之日,持有發行人5%以上股份的主要股東為蔡廷祥、吳淡珠、陳素芳、深港產學研、中證投資。蔡廷祥及其配偶吳淡珠為公司實際控制人,共同持有公司股份4,353.00 萬股,占本次發行前總股本的58.04%,基本情況如下:5、杭州中證大道豐湖投資合夥企業(有限合夥)成立時間:2009 年6 月15 日主要經營場所:杭州市西湖區求是路8 號公元大廈北樓1103-4執行事務合夥人:張曉輝合夥企業類型:有限合夥企業經營范圍:實業投資合夥人出資方式等基本情況如下:序號 合夥人姓名 合夥人類別 認繳出資額(萬元) 出資比例(%) 出資方式1 張曉輝 普通合夥人 1 0.049 貨幣2 荊煒國 有限合夥人 260 12.615 貨幣3 荊濤 有限合夥人 1,800 87.336 貨幣合計 2,061 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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