㈠ 上市公司收購股權的方式有哪些
上市公司收購 是指收購人通過法定方式,取得 上市公司 一定比例的發行在外的股份,以實現對該上市公司控股或者合並的行為。我國上市公司股權收購的方式主要有兩種,即 要約 收購與協議收購。 要約收購是指通過證券交易所的證券交易,投資者持有或者通過協議、其他安排與他人共同持有一個上市公司已發行的股份達到「30%」時,繼續進行收購的,應當依法向該上市公司「所有股東」(不是部分股東)發出收購上市公司「全部或者部分」股份的要約。收購人在報送上市公司收購報告書之日起15日後,公告其收購要約。收購要約確定的承諾期限內,收購人不得撤銷其收購要約。收購要約屆滿15日內,收購人不得更改收購要約條件。(經批准,可變更) 協議收購是指達成協議後,收購人必須在3日內將該收購協議向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及證券交易所作出書面報告,並予公告。在公告前不得履行收購協議。採取協議收購方式的,收購人收購或者通過協議、其他安排與他人共同收購一個上市公司已發行的股份達到30%時,繼續進行收購的,應當向該上市公司所有股東發出收購上市公司全部或者部分股份的要約。 《中華人民共和國 證券法 》第八十八條 通過證券交易所的證券交易,投資者持有或者通過協議、其他安排與他人共同持有一個上市公司已發行的股份達到百分之三十時,繼續進行收購的,應當依法向該上市公司所有股東發出收購上市公司全部或者部分股份的要約。 收購上市公司部分股份的收購要約應當約定,被收購公司股東承諾出售的股份數額超過預定收購的股份數額的,收購人按比例進行收購。
㈡ 上市公司收購是什麼意思,上市公司收購的分類有哪些,內容是怎樣的
收購公司是指一個公司通過產權交易取得其他公司一定程度的控制權,以實現一定經濟目標的經濟行為。中國《證券法》的規定,收購是指持有一家上市公司發行在外的股份的30%時發出要約收購該公司股票的行為,其實質是購買被收購企業的股權。 根據不同的標准, 上市公司收購 有多種分類方法: 1、要約收購和協議收購。 這是根據上市公司收購所採用的形式不同來劃分的。 2、部分收購和全面收購。 這是根據收購者預定收購目標公司股份的數量來劃分的。 3、友好收購和敵意收購。 這是根據目標公司經營者與收購者的合作態度來劃分的。 4、善意收購和惡意收購。 這是根據收購人的收購動機來劃分的。 5、自願收購和強制收購。 這是從收購是否構成法律義務的角度來劃分的。 6、單獨收購和共同收購。 這是以收購主體是單一的還是多個的人為標准來劃分的。 7、現金收購、換股收購和混合收購。 這是根據對目標公司的支付方式不同為標准來劃分的。 8、橫向收購和縱向收購。 這是根據目標公司和收購公司是否處於同一行業部門為標准來劃分的。
㈢ 上市公司如何並購收購
常見的 上市公司收購 方式有三種: 要約 收購、協議收購及其他合法方式收購。 《中華人民共和國 證券法 》第八十五條規定:投資者可以採取要約收購、協議收購及其他合法方式收購 上市公司 。 (1)要約收購。要約收購是指投資者向目標公司的所有股東發出要約,表明願意以要約中的條件購買目標公司的股票,以期達到對目標公司控制權的獲利和鞏固。要約收購可以分為強制性要約收購和自願性要約收購,證券 法規 定的是強制性要約收購,是指收購人持有一個上市公司已發行的股份達到30%的時候,繼續進行收購的,應當依法向該上市公司所有股東發出收購上市公司全部或者部分股份的要約的收購。 (2)協議收購。是指投資者在證券交易所外與目標公司的股東就股票的價格、數量等方面進行私下協商,購買目標公司的股票,以期達到對目標公司控制權的獲得和鞏固。 (3)其他合法方式。隨著社會經濟的不斷發展,上市公司收購將不斷完善,該規定為了新的上市公司收購的方式留下了空間,但是其他合法方式應該包括通過行政劃撥或者變更、執行法院的裁定、贈與等方式的收購。 《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第八十六條 通過證券交易所的證券交易,投資者持有或者通過協議、其他安排與他人共同持有一個上市公司已發行的股份達到百分之五時,應當在該事實發生之日起三日內,向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證券交易所作出書面報告,通知該上市公司,並予公告; 在上述期限內,不得再行買賣該上市公司的股票。投資者持有或者通過協議、其他安排與他人共同持有一個上市公司已發行的股份達到百分之五後,其所持該上市公司已發行的股份比例每增加或者減少百分之五,應當依照前款規定進行報告和公告。在報告期限內和作出報告、公告後二日內,不得再行買賣該上市公司的股票。
㈣ 上市公司收購的種類和定義具體都是什麼
法律分析:上市公司收購,是指為取得上市公司的控制權,而在證券市場上購買上市公司有議決權股票的行為。其股票被收購的上市公司稱為「標的公司」或「目標公司」。
種類:
1、協議收購與公開收購。
2、部分收購與全面收購。
3、任意公開收購與強制公開收購。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
第一百五十一條 本法所稱上市公司是指所發行的股票經國務院或者國務院授權證券管理部門批准在證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的股份有限公司。
第一百五十四條 經批準的上市公司的股份,依照有關法律、行政法規上市交易。
㈤ 上市公司收購方式包括什麼
上市公司收購方式包括要約收購和協議收購兩種。1、投資者自願選擇以要約方式收購上市公司股份的,可以向被收購公司所有股東發出收購其所持有的全部股份的要約(以下簡稱全面要約),也可以向被收購公司所有股東發出收購其所持有的部分股份的要約(以下簡稱部分要約)。2、協議收購是指投資者在證券交易場所之外與目標公司的股東(主要是持股比例較高的大股東)就股票價格、數量等方面進行私下協商(相對公開市場而言,而非黑市交易),購買目標公司的股票,以期達到對目標公司的控股或兼並目的。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第六十二條 投資者可以採取要約收購、協議收購及其他合法方式收購上市公司。
《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第六十五條 通過證券交易所的證券交易,投資者持有或者通過協議、其他安排與他人共同持有一個上市公司已發行的有表決權股份達到百分之三十時,繼續進行收購的,應當依法向該上市公司所有股東發出收購上市公司全部或者部分股份的要約。 收購上市公司部分股份的要約應當約定,被收購公司股東承諾出售的股份數額超過預定收購的股份數額的,收購人按比例進行收購。
㈥ 上市公司收購的概念和種類
上市公司收購的概念,是指,投資者通過購買上市公司的股票,獲得對上市公司的控制權。上市公司收購的種類包括協議收購與公開收購、部分收購與全面收購等類別。
【法律依據】
《上市公司收購管理辦法》第二十三條
投資者自願選擇以要約方式收購上市公司股份的,可以向被收購公司所有股東發出收購其所持有的全部股份的要約(以下簡稱全面要約),也可以向被收購公司所有股東發出收購其所持有的部分股份的要約(以下簡稱部分要約)。
第四十七條
收購人通過協議方式在一個上市公司中擁有權益的股份達到或者超過該公司已發行股份的5%,但未超過30%的,按照本辦法第二章的規定辦理。
㈦ 上市公司收購方式包括什麼
法律分析:上市公司收購方式包括要約收購、協議收購及其他合法方式。投資者通過協議持有一個上市公司已發行的有表決權股份達到百分之三十時,繼續進行收購的,應當依法向該上市公司所有股東發出收購上市公司全部或者部分股份的要約。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
第六十二條 投資者可以採取要約收購、協議收購及其他合法方式收購上市公司。
第六十五條 通過證券交易所的證券交易,投資者持有或者通過協議、其他安排與他人共同持有一個上市公司已發行的有表決權股份達到百分之三十時,繼續進行收購的,應當依法向該上市公司所有股東發出收購上市公司全部或者部分股份的要約。收購上市公司部分股份的要約應當約定,被收購公司股東承諾出售的股份數額超過預定收購的股份數額的,收購人按比例進行收購。
㈧ 上市公司的收購與合並的區別是什麼
上市公司的收購與合並的區別如下:
1、公司合並與股權收購的主體不同。
公司合並是公司間的行為,主體是參加合並的各公司。公司合並要由參加合並的各公司作出決議,要有合並各方公司簽訂協議。股權收購是收購公司與目標公司的股東之間的交易行為,主體是收購公司與目標公司股東。
2、公司合並與股權收購的效力不同。
公司合並的效力使公司實體發生變化,被並公司解散,喪失法律人格。收購的效力使目標公司控股股東發生變化,目標公司本身不發生變化,依然存續。
3、公司合並與股權收購的性質不同。
公司合並須由雙方達成合並協議,是雙方平等協商、資源合作的結果。合並公司與被合並公司處於「友好」關系中。在股權收購中,收購者與被收購的目標公司的關系就不盡一樣。
4、公司合並與股權收購的控製程度不同。
公司合並中,被並公司完全並入存續公司或新設公司,後者取得被並公司的全部財產、權利義務,被並公司作為存續公司、新設公司的一部分而完全受其控制。股權收購中,收購方既可以收購目標公司的全部股份,進而完全控制目標公司,也可以只收購的目標公司50%以上的股份,而取得對目標公司的控制權,實現擁有控制權下的「合資經營」。
【法律依據】
《公司法》第一百七十二條,公司的合並,
公司合並可以採取吸收合並或者新設合並。一個公司吸收其他公司為吸收合並,被吸收的公司解散。兩個以上公司合並設立一個新的公司為新設合並,合並各方解散。
㈨ 中國上市公司收購的幾種方式
上市公司收購的方式有三種,分別是邀約收購、協議收購、間接收購;無論是哪一種,上市公司的收購及相關股份權益變動活動,必須遵循公開、公平、公正的原則。上市公司的收購及相關股份權益變動活動中的信息披露義務人,應當充分披露其在上市公司中的權益及變動情況,依法嚴格履行報告、公告和其他法定義務。
【法律依據】
《上市公司收購管理辦法》第三條
上市公司的收購及相關股份權益變動活動,必須遵循公開、公平、公正的原則。上市公司的收購及相關股份權益變動活動中的信息披露義務人,應當充分披露其在上市公司中的權益及變動情況,依法嚴格履行報告、公告和其他法定義務。在相關信息披露前,負有保密義務。信息披露義務人報告、公告的信息必須真實、准確、完整,不得有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者重大遺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