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上市公司參股公司之間吸收合並是否屬於關聯交易
根據上市規則,上市公司控股子公司之間的交易是關聯交易,但可以免於按關聯交易履行決策和披露程序。因此如果A、B都由上市公司合並報表,在A、B的合並可以不履行關聯交易的決策程序和披露程序,否則必須履行關聯交易的決策程序和披露程序。相關規定詳見上交所上市規則第9.16條和深交所上市規則第9.17條
B. 上市公司和子公司發生的交易算關聯交易嗎
按會計准則是關聯交易,但無需披露。財會[2006]3號:第二條
企業財務報表中應當披露所有關聯方關系及其交易的相關信息。對外提供合並財務報表的,對於已經包括在合並范圍內各企業之間的交易不予披露,但應當披露與合並范圍外各關聯方的關系及其交易
C. 母公司上市子公司算上市公司嗎
不算。母公司上市子公司不算上市公司。上市公司的全資子公司若沒有經過證監會審批上市,未在深交所或上交所掛牌交易,不算上市公司,算上市公司也就是母公司的關聯方。子公司與母公司之間是被控股或被控制經營管理的關系,也就是它的全部或者部分出資股份由母公司持有和控制。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 第十四條 公司可以設立分公司。設立分公司,應當向公司登記機關申請登記,領取營業執照。分公司不具有法人資格,其民事責任由公司承擔。
公司可以設立子公司,子公司具有法人資格,依法獨立承擔民事責任。
D. 與公司參股子公司的交易屬於關聯交易嗎
首先,應核查參股公司的股權結構,判斷除公司以外的其他股東是否屬於公司的關聯方;如屬於公司的關聯方,考慮到公司與關聯方共同成立參股公司,且該參股公司與公司還存在交易,存在利益輸送的嫌疑,建議應該先進行清理(一般的做法是公司把股權全部收進來)其次,如果除公司以外的其他股東不屬於公司的關聯方,那麼該參股公司不是法律上的關聯方,並不存在關聯交易的問題。
E. 參股公司是關聯方嗎
法律分析:是關聯方。 認定標准。 第四條下列各方構成企業的關聯方: (一)該企業的母公司. (二)該企業的子公司. (三)與該企業受同一母公司控制的其他企業. (四)對該企業實施共同控制的投資方. (五)對該企業施加重大影響的投資方. (六)該企業的合營企業. (七)該企業的聯營企業. (八)該企業的主要投資者個人及與其關系密切的家庭成員. 主要投資者個人,是指能夠控制,共同控制一個企業或者對一個企業施加重大影響的個人投資者. (九)該企業或其母公司的關鍵管理人員及與其關系密切的家庭成員. 關鍵管理人員,是指有權力並負責計劃,指揮和控制企業活動的人員.與主要投資者個人或關鍵管理人員關系密切的家庭成員,是指在處理與企業的交易時可能影響該個人或受該個人影響的家庭成員. (十)該企業主要投資者個人,關鍵管理人員或與其關系密切的家庭成員控制,共同控制或施加重大影響的其他企業。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
第三條 公司是企業法人,有獨立的法人財產,享有法人財產權。公司以其全部財產對公司的債務承擔責任。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以其認繳的出資額為限對公司承擔責任;股份有限公司的股東以其認購的股份為限對公司承擔責任。
第四條 公司股東依法享有資產收益、參與重大決策和選擇管理者等權利。
第五條 公司從事經營活動,必須遵守法律、行政法規,遵守社會公德、商業道德,誠實守信,接受政府和社會公眾的監督,承擔社會責任。公司的合法權益受法律保護,不受侵犯。
F. 參股公司算不算關聯方
法律分析:具體問題具體分析。如果大於等於5%,則是關聯方。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
第二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發生的下列勞動爭議,適用本法:
(一)因確認勞動關系發生的爭議;
(二)因訂立、履行、變更、解除和終止勞動合同發生的爭議;
(三)因除名、辭退和辭職、離職發生的爭議;
(四)因工作時間、休息休假、社會保險、福利、培訓以及勞動保護發生的爭議;
(五)因勞動報酬、工傷醫療費、經濟補償或者賠償金等發生的爭議;
(六)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勞動爭議。
第二十一條 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負責管轄本區域內發生的勞動爭議。
勞動爭議由勞動合同履行地或者用人單位所在地的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管轄。雙方當事人分別向勞動合同履行地和用人單位所在地的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的,由勞動合同履行地的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管轄。
第二十七條 第一款 勞動爭議申請仲裁的時效期間為一年。仲裁時效期間從當事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其權利被侵害之日起計算。
G. 什麼叫關聯方上市公司納入合並報表的子公司算不算上市公司的關聯方
關聯方是一方控制、共同控制另一方或對另一方施加重大影響,以及兩方或兩方以上同受一控制、共同控制或重大影響的,構成關聯方。
子公司肯定算上市公司的關聯方。
H. 上市公司的全資子公司和控股子公司構成關聯方嗎
都是關聯方。只是在關聯交易中披露的程度不同。分情況,如果是屬於控股子公司,即,在合並報表的范圍內,股份公司與其之間的交易不需要披露。但是如果僅是參股公司,則必須在關聯交易中進行披露,並解釋原因。
I. 弱問:全資子公司、控股子公司是股份公司的關聯方嗎
會計准則36號:第四條 下列各方構成企業的關聯方:(一)該企業的母公司。(二)該企業的子公司。(三)與該企業受同一母公司控制的其他企業。(四)對該企業實施共同控制的投資方。(五)對該企業施加重大影響的投資方。(六)該企業的合營企業。(七)該企業的聯營企業。(八)該企業的主要投資者個人及與其關系密切的家庭成員。主要投資者個人,是指能夠控制、共同控制一個企業或者對一個企業施加重大影響的個人投資者。(九)該企業或其母公司的關鍵管理人員及與其關系密切的家庭成員。關鍵管理人員,是指有權力並負責計劃、指揮和控制企業活動的人員。與主要投資者個人或關鍵管理人員關系密切的家庭成員,是指在處理與企業的交易時可能影響該個人或受該個人影響的家庭成員。(十)該企業主要投資者個人、關鍵管理人員或與其關系密切的家庭成員控制、共同控制或施加重大影響的其他企業。第二條:對外提供合並財務報表的,對於已經包括在合並范圍內各企業之間的交易不予披露,但應當披露與合並范圍外各關聯方的關系及其交易。
J. 弱問:全資子公司,控股子公司是股份公司的關聯方嗎
證監會的意見不是關聯方,根據《股票上市規則》。會計准則的意見是關聯方。
所以看什麼用途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