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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市公司的股票購並

發布時間:2023-02-08 03:47:43

㈠ 我國上市公司並購有什麼方式

我國上市公司並購有什麼方式?一、購買企業與購買企業財產雖然企業購並通常被理解為企業的買賣,但在現實中,存在兩種不同的情況,一種最終交割的是企業,一種最終交割的是企業資產,收購企業和購買資產不僅在法律上是兩個不同的概念,在財務、稅務,操作程序中亦有很大區別。從法律角度看,所謂購買企業就是將企業或公司作為一個整體來購買。作為法人,企業或公司不僅擁有一定法人財產,同時也是多種契約的承擔者,購買企業不僅是法人財產產權的轉讓,也是有關契約之權利、責任的轉讓。購買資產一般只包括企業的固定資產、工業產權、專有技術、經營許可、營銷網點等。購買財產時,契約的轉讓要經過認真選擇。若收購過程中,法律評價認為該企業在某些合同或契約中處於不利地位,可能會導致法律糾紛或涉及訴訟,買方就應該選擇購買財產而不是購買企業。購買財產後重新注冊一家公司即可有效規避與原公司相關的法律訴訟。從稅務角度來看,購買企業與購買資產的主要差別在印花稅和所得稅上。若購買企業,原則上可享受原來的累計虧損,以之沖減利潤,減少現期所得稅支出。在我國,所購買企業若保留法人地位,則其累計虧損要用以後多年經營利潤抵補,而不能用收購企業的利潤抵補,因此,所得稅方面的好處不能在現期實現。購買企業和購買資產的印花稅在國外按不同稅率執行,前者很低,一般為價格的0.5%,後者則高達5%~6%。在我國,兩者均為萬分之零點五。將來企業或資產的再出售需繳納增值稅,國內外兩者之間區別不大。在我國,企業資產評估的增值部分在產權轉讓中形成的凈收益或凈損失計入應納稅所得額,徵收所得稅。此外,折舊計提基數的變化會影響稅務,因為購買企業是按原企業賬面凈資產核定計提基數;而購買資產則按成交價格重新核定折舊基數。從流動資產的處置角度看,購買企業通常要包括流動資產,如應收賬款、應付賬款、庫存、產成品、原料等。購買資產則不包括流動資產,由於此部分資產與生產過程密不可分,因而通常採取買賣雙方簽訂委託代理協議,由買方代賣方處理應收庫存、收取手續費,或以來料加工方式處理賣方的原料,收取加工費。從總體上看,購買企業通常要涉及很多復雜的財務、稅務及法律問題,需要投入較多的時間、費用。購買資產則相對簡單。我同現階段企業並購中,兩種購買結構區別較小,許多情況下,買方只看重賣方的部分資產,但卻採用了收購企業的方式,如上海第一食品商店收購上海帽廠、上海時裝廠;北京東安集團兼並北京手錶二廠均是看重目標企業的廠房、廠址。二、購買股份通過購買股份兼並企業是發達商品經濟中最常用的方式,買方既可以從股東手中購買股份,亦可通過購買企業新發行的股份來獲得股權,但兩種購買結構對買方有不同的影響。首先購買股份可以買控股權,也可以全向收購。而購買新股只能買到控股權而不能全向收購。從買方支付的資金情況看,同樣是收購控股權,通過購買新股比購買現股東賣出的股份要多花一倍的錢,且日後公司再發新股或股東增股,買方還要相應投入,否則股權將被稀釋,可能由此喪失控股權。但購買新股對買方的益處在於投入的資金落在企業,仍由自己控制和使用,而購買原股份,則買方投入的資金落在股東手中。因此,購買原股東手中的股份易為大股東接受,購買新股則比較受小股東和股市的歡迎。在我國存在以所有者劃分的股權類別即國家股,法人股、社會公眾股、內部職工股等。各類股份流通的方式不同,價格差異也很大,這使結構設計更加復雜,也更為重要。購買一家上市公司的控股權至少可選擇四種方式:(1)購買國家股;(2)購買法人股;(3)購買社會公眾股;(4)幾種股份組合。四種方式中第三種方式最困難且支付的成本最高。第一種方式所受行政因素影響最大,購買價格盡管遠遠低於公眾股價格,但通常不會低於公司賬面凈資產。第二種方式談判餘地最大。談判餘地一方面表現在支付價格上,可能高於亦可能低於公司的每股凈資產;另一方面,支付方式可以比較靈活,如支付等價可以用現金、股票、股權,亦可用實物資產、土地等;支付時間可即期亦可分期、延期。購買股份模式的一種特殊方式是吸收兼並(TakeOver)。所謂吸收兼並是指被兼並企業以凈資產作為股金投入買方,原企業以「殼」公司的形式存在並成為買方的股東。在我國,被吸收的企業消失,其原行政主管部門或國有資產管理部門成為吸收方的股東,目前,地方政府為充分利用「擴大上市規模,限制企業數量」的上市政策,通常會採用吸收合並方式「包裝」企業。三、購買部分股份加期權企業在實施購並過程中往往對目標企業某些方面不甚滿意,或認為存在若干不確定因素可能導致購並後的業務整合難以實現,如管理人員的潛質及合作態度、新產品的市場前景、區域性經濟環境對企業的影響等,特別是對於初次進人某一領域(行業或地區)的公司而言,他們對行業總體供求、市場周期,競爭者情況等缺少判斷把握的能力,若貿然接手,可能導致巨大風險。出於穩健的原則,購買部分股權加期權正是為解決上述問題而設計的購買結構,此結構實際上是一種分步收購方案。具體做法是:在與賣方簽訂購買部分股份協議的同時,訂立購買期權的合約(明確數量,價格,有效期,實施條件等)。在西方國家,期權有三種類型,一種是買方期權,即實施期權的主動權在買方。這種安排對買方十分有利,但很難為賣方接受,除非別無選擇或可從期權價格中獲得好處。買方期權對買方亦有不利之處,一是它可能要支付較高的代價獲得期權;二是如果情況背離其預期,而最終決定不實施期權,那麼收購就變成了參股。控制權拿不到,已買股權又退不掉,這已違背了買方的初衷。盡管如此,這種結構安排畢竟使買方避免了更大的風險。與買方期權相對,賣方期權控制實施的主動權在賣方,換言之,賣方要實施期權時,買方只能接受。盡管此種安排對賣方有利,但若買方認為購並可實現更大的利益亦可採用此種購買結構。在並購交易中,當買賣雙方實力相當、地位相近時,單純的買方期權或賣方期權難以達成交易,此時可選用混合結構(PutandCallOption)。此結構下,雙方均有權要求實施期權,當實際條件不能同時滿足雙方約定條件時,通常在期權價格中尋找利益平衡點。四、購買含權債券含權債券是一種公司債,其性質是發行人在其發行的債券上附加一定的權利,買方可在一定時期享受這種權利。含權債券有兩種形式:可轉換債和股權性債。所謂可轉換債指債券持有者可根據自己的意願在一定時期內,按規定的價格或比例將債券轉換為發行公司股票。發行公司通常是在重大項目建設期或經營調整期,預期將來效益良好或擔心未來通貨膨脹加劇時,以此防範財務風險。可轉換債兼備了債券的相對安全性和股票的投機性。企業通過大量購買一家公司發行的可轉換債來實施並購是一種較為保守的做法。若發行公司朝買方期望發展,買方將決定實施轉換,否則便不實施轉換,這其中一個重要前提是賣方必須具有可靠信譽和較強的償債能力,當買方決定不實施轉換時能夠安全收回資金,否則只能看作是一種高風險貸款。借用可轉換債的設計思想設計出的股權性債是一種在未轉換前不支付利息而與股東一樣享受分紅的權利的債券形式。買者在並購市場上通常看好目標公司近期盈利但對未來前景把握不準時,採用此購買結構。五、利潤分享結構利潤分享是一種類似「分期付款」的購買結構。由於買賣雙方所處地位不同,對企業的現狀和未來做出的評價與判斷會存在很大差別。買方多持保守態度,賣方則偏於樂觀。由此導致買賣雙方對企業的價值認定相去甚遠。此時宜採用利潤分成的購買方式來解決雙方的分歧。此種結構安排的內容是,雙方首先對基礎價格達成共識,並於成交時支付這部分款項,對於使用不同假設條件而產生的分歧部分,採用與實際經營業績掛鉤。分期付款的方式。當然,這部分資金的計算基礎要事前界定清楚,一般而言,不宜採取以稅後利潤作為基數。這是因為購並交易後企業資本結構、資本狀況,乃至固定資產折舊計提基數、方式都發生了變化,相應地稅後利潤也會有很大變動。因此,多採用利稅前盈利。若企業達到約定的盈利水平,則賣方可分享其中的一定比例。需要說明的是,這部分支付在稅務上是比較復雜的問題。買方若將其作為購買價格的一部分,要經過稅務當局批准,否則只能以稅後利潤支付。我國存在一種類似利潤分享結構的企業並購方式_「效益補償式」兼並,其做法是,買方以某一基礎價格收購地方國有企業,在承擔被收購方債權債務的同時,對地方政府給予被收購企業的投入,按雙方約定數額,用被收購企業未來實現的利潤逐年償還,償完為止。這種方式實質上也不屬於「分期付款」的購買結構,而屬於有附加條件的購買結構,即將政府的支持包含在購買條件之中。六、資本性融資租賃結構所謂資本性融資租賃結構是由銀行或其他投資人出資購買目標企業的資產,然後出資人作為租賃方把資產出讓給真正的投資者,投資人作為承租方負責經營,並以租賃費形式償還租金。就法律意義而言,在租金及殘值全部償還之前,租賃方是資產的所有者;租賃費償清後,承租方才能成為資產所有者。但事實上,承租方從一開始就是資產的實際擁有者,並擬成為最終所有者,甚至租賃方也清楚地知道這一點。之所以採用租賃結構,一方面可能其不具備一筆支付全部資產價格的能力,另一方面,也可能是最重要的,即希望從這種結構安排中得到稅務方面的好處,因為租賃費於稅前支付可計入成本,這相當於稅前歸還貸款本金,投資人無疑可從中獲得很大利益。當然,在國外此種安排一般也須經稅務當局批准,此外,這種結構安排亦可用於政府對某些產業發展的鼓勵政策中。在我國,資本性融資租賃有一種變種形式,即抵押式兼並。其做法是先將企業的資產作價抵押給最大債權人,企業法人資格消失,債務掛賬停息;然後由債權人與企業主管部門協商利用原企業的全部資產組建新的企業,調整產品結構,開拓新的市場,利用企業收入償還債務並贖回所有權,這種方式與瀕於破產企業在和解整頓期間取得成功相似,所不同的是企業進入和解(重整)期產權不作任何變化。七、承擔債務模式我國企業兼並中出現的一種購買結構。其做法是在目標企業資產與債務等價情況下,買方以承擔目標企業債務為條件接受該企業資產,賣方全部資產轉入買方,法人主體消失。這種購買結構就其本質而言是零價購買企業,其設計的初衷是保障債權人利益,從現實看,這種結構對買方而言可能存在巨大利益差別。若目標企業設立時資本充足,因經營不善造成資不抵債,那麼買方以承擔債務方式購買所支付的價格可能遠遠高於企業的真實價值,即使目標企業有某種特殊資源為買方所需,那麼它也要考慮是支付很高的代價,還是尋找替代資源。另一種情況下,企業原有資本不足,幾乎單純靠銀行貸款發展起來的(此種情況在我國很普遍),在此情況下,企業早處於負債經營狀況,當其現金流量不足以支付利息時,企業將陷入破產境地。若按自有成本或市價法評估,企業資產價值可能遠遠大於其債務額,此時以承擔債務方式收購,買方獲利很大,這正是此購買結構不科學之處。八、債權轉股權模式債權轉股權式企業並購,指最大債權人在企業無力歸還債務時,將債權轉為投資,從而取得企業的控制權。此種方式的長處在於,既解開了債務鏈又充實了企業自有資本,增加了管理力量,可能使企業從此走出困境。事實上,由於企業之間債務連鎖(三角債)的日益加重,債權轉股權已成為現階段我國最常見的一種並購方式。特別是下游企業或組裝企業無力支付上游企業或供貨企業大量貨款時,以債權轉股權方式收購控制下游企業便成為縱向兼並最便捷的途徑,但此方式可能有害於債權人,當企業嚴重資不抵債時,以1:l的比例將債權轉股權,就會損失很大的一塊利益。如中國光大國際信託投資公司的債務重組就是在虧損額10倍於權益的情況下進行的。換言之,債權轉成股權時,債權人已損失了大部分本金。由於債權轉股權多是迫不得已而選擇的並購方式,成交價格以債務為准而非以評估後的企業實際價值為淮,因此買賣雙方均可能獲利亦可能蒙受損失。承擔債務模式和債權轉股權模式都屬於特定經濟環境下的企業購買結構,從發展趨勢看,它們將逐步讓位於更規范、更合乎市場經濟要求的購買結構。如當企業出現資不抵債或資大於債但現金流量不足以支付利息時,先進入和解整頓程序,了結債權債務關系後,再由其他企業購買剩餘資產,便比較合理了。大小非解禁減持,可以避稅。或者如果是整個地產項目轉讓或者賣股份,在國內,這類項目股東,如果是很早之前拿的土地,此次股權和項目溢價部分所得稅高達35%以上,可以我們提前幫助籌劃,合理避稅業務,綜合稅率9%左右(全國最低),歡迎介紹大小非減持的股東、投資類公司、地產基金,股權投資基金,有限合夥企業,包括地產項目股權轉讓等,投資項目股份溢價退出等等,都可以做稅務合理籌劃,推薦人有獎勵。有興趣了解的朋友發我郵件地址,我發資料給您。避稅項目合作流程解釋,首先我們是政府的招商中心,可以代表政府洽談;第二,我們不收企業任何前期費用;第三,企業賣股權納稅,直接按照核定征稅,不是交給我們是直接在稅務局完稅,稅務局提供完稅證明,利潤部分的9.5%,包含所有稅收,包括分紅時應交的股東個人所得稅,不存在先征後返還的概念。第四,目前有些地方政府也搞退稅,但是比例比較小,只是退地方留存部分的,和我們相比還是沒有競爭力。第五,推薦人合作夥伴,可以提前溝通把客戶名稱和我們確定,與您簽署居間協議,確保你的客戶我們一起幫你洽談溝通透徹,做成功。對於上市公司來說,可以選擇的並購方向還是比較多樣化的,但公司的並購是要多家公司共同協商來確定並購方式的,不同的並購方式給企業所帶來的直接法律後果的肯定都是不一樣的。公司整個並購的周期也會比較長,中間會涉及到很多的法律問題,所以在並購之前要做好充分的准備。

㈡ 如果公司出資收購其他公司,股票有影響么

當然有影響。一般出資收購肯定是被收購的公司具有較好的效益,收購後資產證券化會有較大的增值。所以一般而言股價會上漲,好的資產收購還會引起股價大幅上漲。

上市公司收購是指收購人通過法定方式,取得上市公司一定比例的發行在外的股份,以實現對該上市公司控股或者合並的行為。

它是公司並購的一種重要形式,也是實現公司間兼並控制的重要手段。在公司收購過程中,採取主動的一方稱為收購人,而被動的一方則稱為被收購公司或目標公司。

由此可得,公司出資收購其他公司,對股票是有影響的。

(2)上市公司的股票購並擴展閱讀:

證券法律制度以保護社會公眾投資者利益作為基本理念,大股東對公司事務的壟斷及隨意控制,會損害中小投資者利益。

各國根據其經濟發展狀況,對通過收購行為逐漸獲得上市公司控制權並在此基礎上進行的各種資產交易或產權性交易,都給予相當程度的謹慎。

公司收購一旦演化為經濟壟斷,或者有可能消減市場競爭程度時,國家必然要藉助行政手段予以干預和規范,從而形成了上市公司收購上的一系列特殊規則。該等特殊規則有兩個層次的法律效果:

(1)證券法的域內效力及規則。依照《證券法》規定,持有上市公司發行在外股票 5% 以上的大股東,其持有公司股票每發生 5% 的增減,必須履行一定的信息披露義務,且在一定期限內禁止其繼續購買本公司股票。

(2)證券法之域外效力及規則。根據國外反壟斷法規則,上市公司收購以及超過一定金額的購並行為,必須在獲得國家專門機構審查後才得以實施。對上市公司收購的反壟斷審查問題,我國尚無明確規定。

上市公司收購制度是旨在保護社會公眾投資者利益,規范大股東買賣上市公司股票的特殊規則體系。大股東買賣上市股票行為無論是否構成對上市公司的控制權,均受到這一規則體系的限制與規范。

㈢ 上市公司收購中有哪些程序

法律分析:(二)協議收購的程序

1、作出上市公司收購報告書收購人在發出收購要約前,必須事先向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報送和向證券交易所提交上市公司收購報告書。上市公司收購報告書應當包括以下內容:收購人的名稱、住所;關於收購的決定;被收購的上市公司名稱;收購目的;收購股份的詳細名稱和預定收購的股份數額;收購的期限、收購的價格;收購所需資金額及資金保證;報送上市公司收購報告書時所持有被收購公司數占該公司股份總數的比例等事項。2、要約公的發布和效力收購人在依照法律規定報送上市公司收購報告書之日起15日後,公告其收購要約。收購要約的期限不得少於30日,並不得超過60日。在收購要約的有效期限內,收購人不得撤回其收購要約;收購人需要變更收購要約中事項的,必須事先向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及證券交易所提出報告,經獲准後,予以公告。收購要約的不可撤回,指在保護廣大投資者的利益,但其中的靈活規定也充分兼顧了我國證券市場的特殊性。收購要約中提出的各項收購條件,適用於被收購公司所有的股東。這是為了保護目標公司的中小股東,體現證券市場的公平原則。收購要約一經發出,在要約期限里要約收購便成為上市公司收購的唯一方式,我國《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第八十八條,採取要約收購方式的,收購人在收購要約期限內,不得採取要約規定以外的形式和超出要約的條件買賣被收購公司的股票。3、終止交易與強制收購。收購要約的期限屆滿,收購人持有的被收購公司的股份數達到該公司已發行的股份總數的75%以上的,該上市公司的股票應當在證券交易所終止上市交易。收購要約的期限屆滿,收購人持有的被收購公司的股份數達到該公司已發行的股份總數的90%以上的,其餘仍持有被收購公司股票的股東,有權向收購人以收購要約的同等條件出售其股票,收購人應當收購。收購行為完成後,被收購公司不再具有《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的條件的,應當變更其企業形式。這里的強制收購,可以視為是對要約期間目標公司股東由於種種原因,未能賣出股票的一種補救措施。協議收購是一種善意收購。在我國目前的上市公司購並中,協議收購是最常採用的方式,但我國《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對協議收購的規定卻較為簡單。採取協議收購方式的,收購人可以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同被收購公司的股東以協議方式進行股權轉讓。以協議方式收購上市公司時,達成協議後,收購人必須在3日內將該收購協議向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及證券交易所作出書面報告,並予公告。在未作出公告前不得履行收購協議。採取協議收購方式的,協議可以臨時委託證券登記結算機構保管協議轉讓的股票,並將資金存放於指定的銀行。這是為了確保收購協議的履行。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 第十五條 公開發行公司債券,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一)具備健全且運行良好的組織機構;

(二)最近三年平均可分配利潤足以支付公司債券一年的利息;

(三)國務院規定的其他條件。

公開發行公司債券籌集的資金,必須按照公司債券募集辦法所列資金用途使用;改變資金用途,必須經債券持有人會議作出決議。公開發行公司債券籌集的資金,不得用於彌補虧損和非生產性支出。

上市公司發行可轉換為股票的公司債券,除應當符合第一款規定的條件外,還應當遵守本法第十二條第二款的規定。但是,按照公司債券募集辦法,上市公司通過收購本公司股份的方式進行公司債券轉換的除外。

㈣ 上市公司被收購後股票怎麼辦

上市公司 被收購的公司的股票由被收購方承接,被收購的上市公司要依法履行信息披露的義務。 《 上市公司收購 管理辦法》規定,上市公司的收購及相關股份權益變動活動,必須遵循公開、公平、公正的原則。上市公司的收購及相關股份權益變動活動中的信息披露義務人,應當充分披露其在上市公司中的權益及變動情況,依法嚴格履行報告、公告和其他法定義務。在相關信息披露前,負有保密義務。信息披露義務人報告、公告的信息必須真實、准確、完整,不得有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者重大遺漏。 上市公司的收購及相關股份權益變動活動不得危害國家安全和社會公共利益。上市公司的收購及相關股份權益變動活動涉及國家產業政策、行業准入、國有股份轉讓等事項,需要取得國家相關部門批準的,應當在取得批准後進行。外國投資者進行上市公司的收購及相關股份權益變動活動的,應當取得國家相關部門的批准,適用中國法律,服從中國的司法、仲裁 管轄 。

㈤ 上市公司發行股票並購,股價波動怎麼算

以發行日前20個交易日股價平均值為家准,上下浮動不超過20%。

㈥ 並購的方式有哪些什麼是換股並購換股並購的優缺點

並購的方式
企業並購,根據支付手段分有五種類型:現金支付型、換股並購型、零成本收購型、劃撥型和債權支付型。
換股是國外比較通行的大公司並購方式,其最大特點在於股權的價值是以對方股權而不是以現金的形式體現出來,因此可以避免大公司並購時巨大的資金壓力。
1999年清華同方吸收合並魯穎電子開了我國換股並購的先河,但是外資換股並購在我國至今尚無先例。不過鑒於此種方式的有效性,相信不久之後也可能成為外資並購的主要方式之一。《上市公司收購管理辦法》原則上開放了換股並購方式,但是根據《關於向外商轉讓上市公司國有股和法人股有關問題的通知》的規定,外商只能以自由兌換貨幣支付轉讓價款,因此,此前收購國有股、法人股不能採用換股並購方式。
換股的關鍵在於依據雙方凈資產值、資產質量以及主營業務的市場前景等因素來確定換股的比例。這往往涉及艱苦的談判和復雜的計算過程,其結果對雙方公司的投資者利益影響巨大。
什麼是換股並購
換股並購,即並購公司將目標的股權按一定比例換成本公司的股權,目標公司被終止,或成為並購公司的子公司,視具體情況可分為增資換股、庫存股換股、母子公司交叉換股等。
增資換股,即收購公司採用發行新股的方式,包括普通股或可轉換優先股來替換目標公司原來的股票,從而達到收購的目的。
庫存股換股,即收購公司將其庫存的那部分股票用來替換目標公司的股票,這種方式在允許公司有庫存股的國家常被運用。
交叉換股,即並購公司的股東和目標公司的股東互相置換股份,達到交叉控股的方式。這種方式一般不是為了得到目標公司的控制權,而是為了建立戰略夥伴關系。
換股並購的優點
(1)對並購方而言,即使其免於即付現金的壓力,也不會擠占營運資金,比現金支付成本要小許多。
(2)由於換股交易出讓方得到的是股票,所以也只有當其將所持股票變現時才需繳納所得稅,推遲了預期年化預期收益確認的時間,可以延遲交納企業所得稅,亦可分享並購公司價值增值的好處。
(3)換股並購可以改變並購雙方的股權結構。現金支付方式不會改變並購方原有股東在新合並公司的股權結構,而換股並購的主要模式是在並購時增發新股,所以並購雙方股東在並購公司的股權結構將發生變化。這樣一方面有利於企業重組、優化治理結構;另一方面,也可能造成並購公司原有大股東的地位削弱,甚至會失去原有的控制權。
(4)換股並購可以突破並購規模限制。現金收購通常有「以大吃小」的特徵,換股並購可以在一定程度上擺脫並購中資金規模的限制,因此它適用於任何規模的並購。從國際並購發展趨勢來看,由於企業並購的交易金額越來越大,企業並購從「大魚吃小魚」模式逐漸轉變成為規模相當的大型跨國企業之間的橫向戰略性並購,採用換股並購方式可以大幅度降低並購時的現金壓力,可以真正地實現強強聯合。
換股並購的缺點
1)對兼並方而言,新增發的股票改變了其原有的股權結構,導致了股東權益的「淡化」,其結果甚至可能使原先的股東喪失對公司的控制權。
2)股票發行要受到證券交易委員會的監督以及其所在證券交易所上市規則的限制,發行手續繁瑣、遲緩,使得競購對手有時間組織競購,亦使不願被並購的目標公司有時間布署反並購措施。
3)換股收購經常會招來風險套利者,套利群體造成的賣壓以及每股預期年化預期收益被稀釋的預期會招致收購方股價的下滑。

㈦ 上市公司收購兼並對股價有什麼影響其影響是相對的

公司擴大生產規模,其重要的二個途徑:開設子公司和通過收購兼並其它的公司。收購兼並是指指二家或者多個獨立的企業,組成一家新的公司,通常是只一家公司吸收一家或者多家公司,來達到擴大規模生產的目的。今天就跟大家談談,在股市中,上市公司收購兼並對股價有什麼影響。

上市公司收購兼並對股價帶來的影響是
相對的

帶動股價上漲的原因:
(1)從投資者觀點來看。上市公司發布收購兼並的消息,是屬於利好消息的一種,往往會導致投資者對該公司的股價產生上漲的預期,從而增加買入量。
(2)從莊家的觀點來看。莊家借機利用上市公司發布收購兼並的消息,來炒作該股票,促使股價的上漲。
(3)從公司的觀點來看。一般來說,實力越強,發展前景越好的企業收購兼並實力薄弱,發展前景受限的企業,實現優劣勢互補,擴大優勢企業的生產規模,參與新的行業領域,提高競爭力,更具有發展前景。
出現股價下跌的原因
(1)從公司角度出發。如果是二家弱勢企業之間的收購兼並,並不會達到,資源整改,優劣勢互補的效果,會使二家企業雪上加霜,從而導致股價的下跌。
(2)從消息這方面來看。如果公司在發布收購兼並的消息之前,出現內幕交易,相關人員把此消息泄漏給部分莊家,將會導致該公司的股價在消息出來之前大漲,發布消息之後,莊家拋出股票,散戶接盤,導致股價的下跌。
因此,投資者在面對上市公司發布收購兼並的消息時,需要仔細的辨別。
(本資料僅供參考,不構成投資建議,投資時應審慎評估)

㈧ 上市公司被收購是收購股票嗎

在公司運行中會遇到相關的證券常識,比如說上市公司的收購就是最基礎的一個證券常識中的一個小小的問題,我們在公司的正常運行或者是說公司的擴大的時候我們就需要了解好相關知識,才能讓公司健康成長!下面就是華律網小編為大家在網上找到的相關知識了,希望能夠幫助到大家!
上市公司的收購
(一)上市公司收購的概念

上市公司收購是指投資者依法定程序公開收購股份有限公司已經發行上市的股份以達到對該公司控股或兼並目的的行為。實施收購行為的投資者稱為收購人,作為收購目標的上市公司稱為被收購公司。
(二)上市公司收購的方式
按照證券法的規定,投資者可以採取要約收購、協議收購及其他合法方式收購上市公司。採取要約收購方式的,收購人必須遵守證券法規定的程序和規則,在收購要約期限內,不得採取要約規定以外的形式和超出要約的條件買賣被收購公司的股票。
採取協議收購方式的,收購人可以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同被收購公司的股東以協議方式進行股權轉讓。以協議方式收購上市公司時,達成協議後,收購人必須在3日內將該收購協議向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及證券交易所作出書面報告,並予公告。在未作出公告前不得履行收購協議。
相關理解
上市公司收購是指投資者公開收購股份有限公司已經依法發行上市的股份以達到對該股份有限公司控股或者兼並目的的行為。對此概念應作如下理解:
第一,收購屬於對上市公司的收購。根據《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一條的規定,上市公司是指所發行的股票經國務院或者國務院授權證券管理部門批准在證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的股份有限公司。
第二,上市公司收購的對象是上市的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份」。不能將上市公司收購的「股份」誤認為上市和非上市的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份」,也不能理解為上市公司的收購包括收購上市公司上市的「債券」。
第三,上市公司收購的收購主體為投資者。《證券法》關於收購中的投資者,沒有區分個人投資者和機構投資者,只能理解為任何投資者均可在證券市場上進行收購。但《股票發行與交易管理暫行條例》對境內個人持股比例作出了明確的限制,使得境內個人不能對上市公司進行收購。
第四,上市公司的收購是一種股權轉讓行為。上市公司的收購是投資者與投資者之間股權轉讓行為,而不是投資者與上市公司之間的股權轉讓行為。除法律有特別規定外,上市公司本身不能收購自己的股份即不能成為收購本上市公司的收購主體。
第五,上市公司收購的目的是進行控股或者兼並。所謂控股,即投資者對上市公司享有一定的控制權。所謂兼並,是指投資者將上市公司的全部資產收購為自己所有,使得上市公司的產權發生變化的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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