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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市公司股份質押的規則

發布時間:2023-02-07 13:00:56

『壹』 上市公司的股東股權可以做質押嗎

2007年10月1日開始實施的《物權法》第二百二十三條明確規定,可以轉讓的股權可以質押。股東股權質押是上市公司的股東把持有的股權當作質押物,向銀行或第三者貸款而供應的擔保。股權質押貸款程序如下:

1、向貸款方申請質押貸款需供應所需資料;

2、雙方應以書面形式簽訂「貸款合同」。

3、股權質押合同簽訂之日起15日內,到股權質押登記機構辦理股權質押登記,並在合同上要求的期限內將股權交給股權質押登記機構保管。

4、根據《股權質押登記證明書》和貸款合同辦理貸款。

『貳』 股份有限公司股權質押的規定

法律分析:相關規定:1、以無記名股票出質的,出質人與質權人應訂立質押合同或者背書記載質押字樣。質押合同自股票交付之日起生效;2、以記名股票出質的,出持人與質權人應訂立質押合同或者背書記載質押字樣,並向證券登記機構辦理出質登記。質押合同自登記之日起生效。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一百三十九條 記名股票,由股東以背書方式或者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方式轉讓;轉讓後由公司將受讓人的姓名或者名稱及住所記載於股東名冊。股東大會召開前二十日內或者公司決定分配股利的基準日前五日內,不得進行前款規定的股東名冊的變更登記。但是,法律對上市公司股東名冊變更登記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一百四十條
無記名股票的轉讓,由股東將該股票交付給受讓人後即發生轉讓的效力。

『叄』 上市公司股權質押

法律分析:企業投資者與質權人簽訂股權質押合同後,應將下列文件報送批准設立該企業的審批機關審查:

(一)企業董事會及其他投資者關於同意出質投資者將其股權質押的決議;

(二)出質投資者與質權人簽訂的質押合同;

(三)出質投資者的出資證明書;

(四)由中國注冊的會計師及其所在事務所為企業出具的驗資報告。

審批機關應自接到前款規定的全部文件之日起30日內決定批准或不批准。企業應在獲得審批機關同意其投資者出質股權的批復後30日內,持有關批復文件向原登記。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四百二十五條 為擔保債務的履行,債務人或者第三人將其動產出質給債權人佔有的,債務人不履行到期債務或者發生當事人約定的實現質權的情形,債權人有權就該動產優先受償。前款規定的債務人或者第三人為出質人,債權人為質權人,交付的動產為質押財產。

『肆』 上市公司股票質押要注意什麼

上市公司股票質押要注意應當進行登記,未經登記的質權是沒有設立的,質權人也無法實現質權。根據相關法律規定,上市公司只能是股份公司,不可能是有限責任公司。
【法律依據】
《民法典》第四百四十三條
基金份額、股權出質的,質權自辦理出質登記時設立。基金份額、股權出質後,不得轉讓,但是出質人與質權人協商同意的除外。出質人轉讓基金份額、股權所得的價款,應當向質權人提前清償債務或者提存。
第四百三十四條
質權人在質權存續期間,未經出質人同意轉質,造成質押財產毀損、滅失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伍』 上市公司股權質押新規

法律分析:根據相關法律規定:以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份出質的,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有關股份轉讓的規定。

在實踐操作中,對於股份有限公司,應了解擬出質的股權是否有下列情況:

記名股票於股東大會召開前三十日內或者公司決定分配紅利的基準日前五日內,不得進行股東名義的變更登記;

發起人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三年內不得轉讓的;

公司董事、監事、經理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在其任職工期間內不得轉讓的;

股東的股份自公司開始清算之日起不得轉讓的;

公司員工持有的公司配售的股份,自持有該股份之日起一年內不得轉讓的;

國家擁有的股份的轉讓必須經國家有關部門批準的;

法律、法規規定不得轉讓的。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四百四十條 債務人或者第三人有權處分的下列權利可以出質:

(一)匯票、本票、支票;

(二)債券、存款單;

(三)倉單、提單;

(四)可以轉讓的基金份額、股權;

(五)可以轉讓的注冊商標專用權、專利權、著作權等知識產權中的財產權;

(六)現有的以及將有的應收賬款;

(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可以出質的其他財產權利。

『陸』 上市公司股票質押要注意什麼

法律分析:上市公司股票質押首先應查明出質人是否為公司股東或其授權代理人,以判定出質人是否有權將股份出質。其次,注意股份是否為不得轉讓或在特定期間內不得轉讓的股份。上市公司的股份可以通過兩種方式進行轉讓:一是協議轉讓;二是通過掛牌交易在交易所流通轉讓。最後,根據《公司法》的規定,公司是否接受本公司的股份作為質權標的。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

第一百四十一條 發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一年內不得轉讓。公司公開發行股份前已發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證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年內不得轉讓。

公司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應當向公司申報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其變動情況,在任職期間每年轉讓的股份不得超過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總數的百分之二十五;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內不得轉讓。上述人員離職後半年內,不得轉讓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公司章程可以對公司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轉讓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作出其他限制性規定。

第一百四十二條 公司不得收購本公司股份。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一)減少公司注冊資本;(二)與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公司合並;(三)將股份用於員工持股計劃或者股權激勵;(四)股東因對股東大會作出的公司合並、分立決議持異議,要求公司收購其股份;(五)將股份用於轉換上市公司發行的可轉換為股票的公司債券;(六)上市公司為維護公司價值及股東權益所必需。

公司因前款第(一)項、第(二)項規定的情形收購本公司股份的,應當經股東大會決議;公司因前款第(三)項、第(五)項、第(六)項規定的情形收購本公司股份的,可以依照公司章程的規定或者股東大會的授權,經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的董事會會議決議。

公司依照本條第一款規定收購本公司股份後,屬於第(一)項情形的,應當自 收購之日起十日內注銷;屬於第(二) 項、第(四)項情形的,應當在六個月內轉讓或者注銷;屬於第(三)項、第(五)項、第(六)項情形的,公司合計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數不得超過本公司已發行股份總額的百分之十,並應當在三年內轉讓或者注銷。

上市公司收購本公司股份的,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的規定履行信息披露義務。上市公司因本條第一款第(三)項、第(五)項、第(六)項規定的情形收購本公司股份的,應當通過公開的集中交易方式進行。

公司不得接受本公司的股票作為質押權的標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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