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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市公司董監高同業

發布時間:2023-01-31 11:32:21

⑴ 董監高股票買賣規定

(一)短線交易
依據《證券法》第四十七條及《上市公司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變動管理規則》第十二條、第十七條,上市公司董監高人員及持股5%以上的股東將其持有的本公司股票在買入後六個月內賣出,或者在賣出後六個月內又買入,構成短線交易,由此所得收益歸上市公司所有。《證券法》第一百九十五條規定,對上市公司董監高人員及持股5%以上股東的短線交易行為給予警告,可以並處三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
(二)窗口期買賣股票

根據《上市公司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變動管理規則》第十三條規定,上市公司董監高人員在下列期間(以下簡稱窗口期)不得買賣本公司股票:⑴上市公司定期報告公告前30日內;⑵上市公司業績預告、業績快報公告前10日內;⑶自可能對本公司股票交易價格產生重大影響的重大事項發生之日或在決策過程中,至依法披露後2個交易日內;⑷證券交易所規定的其他期間。

⑵ 董監高是什麼意思

公司法中董監高指哪些人

「董」是指公司的董事,由股東會選出的董事和職工代表大會或其他民主形式選出的職工代表組成,董事的任期有公司章程規定,每屆任期不得超過三年,得連選連任。

《公司法》第一百零八條 股份有限公司設董事會,其成員為五人至十九人。

董事會成員中可以有公司職工代表。董事會中的職工代表由公司職工通過職工代表大會、職工大會或者其他形式民主選舉產生。

第一百零九條 董事會設董事長一人,可以設副董事長。董事長和副董事長由董事會以全體董事的過半數選舉產生。

董事長召集和主持董事會會議,檢查董事會決議的實施情況。副董事長協助董事長工作,董事長不能履行職務或者不履行職務的,由副董事長履行職務;副董事長不能履行職務或者不履行職務的,由半數以上董事共同推舉一名董事履行職務。

「監」是指公司的監事,由股東代表和適當比例的職工代表組成,其中職工代表的比例不得低於三分之一,董事及高級管理人員不得兼任監事。監事的任期為三年,得連選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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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百一十七條 股份有限公司設監事會,其成員不得少於三人。

監事會應當包括股東代表和適當比例的公司職工代表,其中職工代表的比例不得低於三分之一,具體比例由公司章程規定。監事會中的職工代表由公司職工通過職工代表大會、職工大會或者其他形式民主選舉產生。

監事會設主席一人,可以設副主席。監事會主席和副主席由全體監事過半數選舉產生。監事會主席召集和主持監事會會議;監事會主席不能履行職務或者不履行職務的,由監事會副主席召集和主持監事會會議;監事會副主席不能履行職務或者不履行職務的,由半數以上監事共同推舉一名監事召集和主持監事會會議。

董事、高級管理人員不得兼任監事。

本法第五十二條關於有限責任公司監事任期的規定,適用於股份有限公司監事。

「高」是指高級管理人員,包括公司的經理、副經理、財務負責人、上市公司董事會秘書和公司章程規定的其他人員。

第一百四十七條 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應當遵守法律、行政法規和公司章程,對公司負有忠實義務和勤勉義務。

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不得利用職權收受賄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佔公司的財產。

⑶ 上市公司股東、董監高減持股份的若干規定

法律分析:為了規范上市公司股東及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以下簡稱董監高)減持股份行為,促進證券市場長期穩定健康發展,根據《公司法》《證券法》的有關規定,制定《上市公司股東、董監高減持股份的若干規定》

法律依據:《上市公司股東、董監高減持股份的若干規定》 第二條 上市公司控股股東和持股 5%以上股東(以下統稱大股東)、董監高減持股份,以及股東減持其持有的公司首次公開發行前發行的股份、上市公司非公開發行的股份,適用本規定。大股東減持其通過證券交易所集中競價交易買入的上市公司股份,不適用本規定。

⑷ 一個公司上市審核都要審核什麼

主要是財務規范的問題,還有主營業務收入,融資成功後的資金投向~

⑸ 董監高什麼意思

法律分析:是指上市公司的董事、高級管理人員、監事。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

第十三條 公司法定代表人依照公司章程的規定,由董事長、執行董事或者經理擔任,並依法登記。公司法定代表人變更,應當辦理變更登記。

第三十六條 有限責任公司股東會由全體股東組成。股東會是公司的權力機構,依照本法行使職權。

⑹ 上市公司董監高買賣股票有關規定

公司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應當向公司申報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票及其變動情況,在任職期間每年轉讓的股票不得超過其所持有本公司股票總數的百分之二十五持本公司股票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內不得轉讓。上述人員離職後半年內,不得轉讓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票。公司章程可以對公司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轉讓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票作出其他限制性規定。上市公司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持有上市公司股份百分之五以.上的股東,將其持有的該公司的股份在買入後六個月內賣出,或者在賣出後六個月內又買入,由此所得收益歸該公司所有,公司董事會應當收回其所得收益。但是,證券公司因包銷購入售後剩餘股票而持有百分之五以上股票的,賣出該股份不受六個月時間限制。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第四十七條申請證券上市交易,應當符合證券交易所上市規則規定的上市條件。
證券交易所上市規則規定的上市條件,應當對發行人的經營年限、財務狀況、最低公開發行比例和公司治理、誠信記錄等提出要求。

⑺ 董監高是什麼董監高減持規定詳細內容

《關於上市公司大股東及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增持本公司股票相關事項的通知》。通知對於董監高的股票增持放鬆限制,詳情請閱讀《證監會放寬條件 鼓勵大股東和董監高增持》。其中的董監高是什麼?董監高減持規定詳細內容是什麼?
董監高是什麼
董監高是什麼?董監高指上市公司的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董事是指董事會成員,監事是指監事會的成員,高級管理人員是指公司的經理、副經理、財務負責人,上市公司董事會秘書和公司章程規定的其他人員。
董監高減持規定
通知內容已自開始施行。證監會支持上市公司大股東及董監高人員增持本公司股份的具體舉措包括:
允許減持過股票的產業資本通過證券公司、基金公司定向資管等方式立即在二級市場增持本公司股票,所購股票6個月內不得減持。
股價出現大幅下跌,連續十個交易日內累計跌幅超過30%的,上市公司董、監、高人員增持本公司股票且承諾6個月內不減持的,可以不受定期公告前30日、業績預告或快報公告前10日等窗口期限制。
上市公司大股東持股達到或超過30%的,可以不等待12個月立即增持2%股份。
鼓勵上市公司大股東及董、監、高人員在本公司股票出現大幅下跌時通過增持股票等方式穩定股價。
上市公司大股東及董、監、高人員增持上市公司股票應按照法律法規規定,及時履行報告和信息披露義務。

⑻ 董監高是什麼意思

董監高是指上市公司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持有上市公司股份;通常擁有較大的權利,很多不直接參與公司管理,但對公司戰略決策有建議權和決定權。公司事項除法律和章程規定應由股東(大)大會行使的權力之外,其他事項均可由董事會決定。

其中,「董」是指公司的董事,由股東會選出的董事和職工代表大會或其他民主形式選出的職工代表組成,董事的任期有公司章程規定,每屆任期不得超過三年,可連選連任。

「監」是指公司的監事,由股東代表和適當比例的職工代表組成,其中職工代表的比例不得低於三分之一,董事及高級管理人員不得兼任監事。監事的任期為三年,可連選連任。

「高」是指高級管理人員,包括公司的經理、副經理、財務負責人、上市公司董事會秘書和公司章程規定的其他人員。

股份公司的組建

一個股份公司成立以後,董事會就會產生。股份公司是指公司資本為股份所組成的公司,股東以其認購的股份為限對公司承擔責任的企業法人。應當有2人以上200以下為發起人,公司設立和解散有嚴格的法律程序,手續復雜。

股份公司的特徵

股份公司具有的特徵包括股東具有廣泛性;出資具有股份性;股東責任有限性;股份公開、自由性;公司的公開性等,其中公司的經營狀況不僅要向股東公開,還必須向社會公開。使社會公眾了解公司的經營狀況,這也是和有限責任公司的區別之一。

公司的劃分標准

公司包括有限責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成立時都必須依據特定的法規,而且在平時不同的公司可以依據不同的形式進行劃分,比如根據股東所承擔的責任形式不同而劃分;根據公司的信用標准不同而劃分;根據公司的國籍而劃分等。

⑼ 公司內部中,董監高人員與公司領導的職務是有什麼關系

董監高屬於董事會的,一般是股東那裡的,在很多上市公司里,這些人權力很大,但在一般公司,也就是股東這樣子,很多不直接參與公司管理,但多公司戰略決策有建議權和決定權。

公司領導往往是總經理及以下,可以說是招聘來的,參與公司的具體管理與執行。上市公司,基本外聘,而一般中小公司,往往總經理之類的是股東兼任的。

(9)上市公司董監高同業擴展閱讀:

職責:

董事會可以視為股份公司的權力機構的執行機構,企業的法定代表。又有時被稱作稱管理委員會、執行委員會。董事會由兩三個及以上的董事組成。

除法律和章程規定應由股東(大)大會行使的權力之外,其他事項均可由董事會決定。公司董事會是公司經營決策機構,董事會向股東(大)會負責。

董事會的義務主要是有:製作和保存董事會的議事錄會議記錄,備置公司章程和各種簿冊,及時向股東(大)大會報告資本的盈虧情況和在公司資不抵債時向有關機關申請破產等。

股份公司成立以後,董事會就作為一個穩定的機構而產生。董事會的成員可以按章程規定隨時任免,但董事會本身不能撤銷,也不能停止活動。董事會是公司的最重要的決策和管理機構,公司的事務和業務均在董事會的領導下,由董事會選出的董事長、常務董事副董事長具體執行。

⑽ 董監高減持規定

法律分析:公司法規定董監高減持的規定如下:1、上市公司董監高減其持有的本公司股份,在任職期間每年不超過持有數量的25%;2、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內不得轉讓;3、離職後半年內,不得轉讓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4、公司章程可以對董監高作出其他限制性規定。公司法規定,上市公司董監高減持其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每年不超過持有數量的25%。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內不得轉讓,離職後半年內不得轉讓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公司高管減持股票需要審批。《上市公司股東、董監高減持股份的若干規定》指出,上市公司大股東、董監高計劃通過證券交易所集中競價交易減持股份,應當在首次賣出的15個交易日前向證券交易所報告並預先披露減持計劃,由證券交易所予以備案。在預先披露的減持時間區間內,大股東、董監高應當按照證券交易所的規定披露減持進展情況。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 第一百四十一條 發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一年內不得轉讓。公司公開發行股份前已發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證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內不得轉讓。公司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應當向公司申報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其變動情況,在任職期間每年轉讓的股份不得超過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總數的百分之二十五;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內不得轉讓。上述人員離職後半年內,不得轉讓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公司章程可以對公司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轉讓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作出其他限制性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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