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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市公司可轉換債

發布時間:2023-01-24 22:53:47

A. 上市公司發行可轉換債券的條件是什麼

上市公司發行可轉換債券符合以下條件:1.最近3年連續盈利,且最近3年凈資產利潤率平均在10%以上;屬於能源、原材料、基礎設施類的公司可以略低,但是不得低於7%;2.募集資金要符合國家產業政策投向;3.可轉換債券的利率不得超過銀行同期存款的利率水平; 4.可轉換債券發行後,資產負債率不高於70%; 5.累計債券余額不超過公司凈資產額的40%; 6.可轉換債券的發行額不少於人民幣1億元。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 第十五條 公開發行公司債券,應當符合下列條件:(一)具備健全且運行良好的組織機構;(二)最近三年平均可分配利潤足以支付公司債券一年的利息;(三)國務院規定的其他條件。公開發行公司債券籌集的資金,必須按照公司債券募集辦法所列資金用途使用;改變資金用途,必須經債券持有人會議作出決議。公開發行公司債券籌集的資金,不得用於彌補虧損和非生產性支出。上市公司發行可轉換為股票的公司債券,除應當符合第一款規定的條件外,還應當遵守本法第十二條第二款的規定。但是,按照公司債券募集辦法,上市公司通過收購本公司股份的方式進行公司債券轉換的除外。

B. 可轉債是什麼意思

可轉債是上市公司發行的一種債券,滿足一定條件就可以轉股。

1.可轉債是上市公司為融資發行的一種債券,可轉債到期會支付一定的利息;

2.可轉債是T+0交易,每天交易次數沒有限制;

3.可轉債沒有印花稅,交易手續費比股票便宜很多。

企業上市之後,融資手段多種多樣,可轉債就是上市企業融資的一種方式。可轉債跟普通的債券不一樣,滿足一定的條件可以轉成股票,這也讓可轉債有了股票的屬性。這兩年可轉債越來越受到大家的歡迎,主要原因是可轉債是T+0交易,越來越多的短線交易者喜歡上了可轉債,這也讓可轉債成為了市場的焦點。

三、可轉債沒有印花稅交易手續費很便宜

隨著互聯網的不斷發展,股票交易成本不斷下降,印花稅成為了交易中佔比最大的費用。

可轉債沒有印花稅,這就讓可轉債手續費變得非常便宜,這也是短線高手頻繁交易的原因。

可轉債是T+0交易會無限放大人的情緒,如果沒有足夠的控制力,可轉債交易很容易發生虧損。普通投資者如果參與可轉債,開始階段一定只用小資金交易,能夠穩健獲利之後,在加大投入。

C. 上市公司可轉債是利好還是利空

一個上市公司發行可轉股債券是利好。比如經營黃金的上市公司,發行債券和增發新股是用來收購金礦,而黃金走勢堅挺的趨勢,必然給公司帶來持續更高的收益,那就是利好。
【拓展資料】
利多是股市用語,又叫利好。利多是指刺激股價上漲的信息,如股票上市公司經營業績好轉、銀行利率降低、社會資金充足、銀行信貸資金放寬、市場繁榮等,以及其他政治、經濟、軍事、外交等方面對股價上漲有利的信息。
利空也是股市用語,是指能夠促使股價下跌的信息。利空分為實質性利空、階段性虧損、政策性虧損、政策性利空和突發事件利空,不斷的利空消息會造成股市價格不斷下跌,形成「熊市」。其防範措施包括迴避市場風險、分散系統風險等。
利多就是指消息有助於提升股價,利多消息的來源,大部份是來自於公司內部,如營業收入創新高、接獲某大訂單等。
利空就是指能夠促使股價下跌的信息,如股票上市公司經營業績惡化、銀行緊縮、銀行利率調高、經濟衰退、通貨膨脹、天災人禍等,以及其他政治、經濟軍事、外交等方面促使股價下跌的不利消息。
市場鑒別:
一、利多
對多頭有利且能刺激股價上漲的消息和因素。 比如降息對房地產板塊就是利多。2012年6月7日,央行下調存貸款基準利率0.25個百分點,次日地產股板塊集體漲幅超1%。
二、利空
對空頭有利,且能促使股價下跌的因素和消息。比如2010年1月12日,央行宣布上調存款類金融機構人民幣存款准備金率0.5個百分點,重大利空消息,導致13日滬指跌2.8%,深成指跌2.97%。存款准備金指金融機構為保證客戶提取存款和資金清算需要而准備的在中央銀行的存款,中央銀行要求的存款准備金占存款總額的比例就是存款准備金率。

D. 上市公司可轉債是什麼意思

股票發行可轉債是指上市公司向社會公眾發行可轉債進行融資的一種行為,在發行時,市場上的投資者可以進行頂格申購,中簽之後,在T+2日的16:00之前交集款項即可。
可轉債上市之後,投資者可以選擇在二級市場上賣出它,如果持有人看好發債公司股票增值潛力,在寬限期之後可以行使轉換權,按照預定轉換價格將債券轉換成為股票,發債公司不得拒絕,如果債券持有人不想轉換,則可以繼續持有債券,直到償還期滿時收取本金和利息,或者在流通市場出售變現。該債券利率一般低於普通公司的債券利率,企業發行可轉換債券可以降低籌資成本。可轉換債券持有人還享有在一定條件下將債券回售給發行人的權利,發行人在一定條件下擁有強制贖回債券的權利。
拓展資料
一、股票概念
股票是一種有價證券,是股份公司在籌集資本時向出資人發行的股份憑證,代表著其持有者(即股東)對股份公司的所有權,購買股票也是購買企業生意的一部分,即可和企業共同成長發展。
這種所有權為一種綜合權利,如參加股東大會、投票表決、參與公司的重大決策、收取股息或分享紅利差價等,但也要共同承擔公司運作錯誤所帶來的風險。獲取經常性收入是投資者購買股票的重要原因之一,分紅派息是股票投資者經常性收入的主要來源。
二、交易費用
股票買進和賣出都要收傭金(手續費),買進和賣出的傭金由各證券商自定(最高為成交金額的千分之三,最低沒有限制,越低越好。),一般為:成交金額的0.05%,傭金不足5元按5元收。賣出股票時收印花稅:成交金額的千分之一 (以前為3‰,2008年印花稅下調,單邊收取千分之一)。2015年8月1日起,深市,滬市股票的買進和賣出都要照成交金額0.02%收取過戶費。以上費用,小於1分錢的部分,按四捨五入收取。還有一個很少時間發生的費用:批量利息歸本。相當於股民把錢交給了券商,券商在一定時間內,返回給股民一定的活期利息。

E. 上市公司可轉換債券能不能買

能不能買要看他的價格和投資價值。如果價格在110附近就是一個極好的投資機會。因為可轉債被認為是下有保底,上不封頂的股票。若可轉債價格高了,比如超過150了,風險就很大,就跟股票沒有什麼區別了。網站有獨家可轉債專題你可以去看看。

F. 上市公司公開發行可轉換公司債券的條件有哪些

法律分析:(一)最近3年連續盈利,且最近3年凈資產利潤率平均在10%以上;屬於能源、原材料、基礎設施類的公司可以略低,但是不得低於7%;

(二)可轉換公司債券發行後,資產負債率不高於70%;

(三)累計債券余額不超過公司凈資產額的40%;

(四)募集資金的投向符合國家產業政策;

(五)可轉換公司債券的利率不超過銀行同期存款的利率水平;

(六)可轉換公司債券的發行額不少於人民幣1億元;

(七)國務院證券委員會規定的其他條件。

法律依據:《可轉換公司債券管理暫行辦法》 第九條 上市公司發行可轉換公司債券,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一)最近3年連續盈利,且最近3年凈資產利潤率平均在10%以上;屬於能源、原材料、基礎設施類的公司可以略低,但是不得低於7%;

(二)可轉換公司債券發行後,資產負債率不高於70%;

(三)累計債券余額不超過公司凈資產額的40%;

(四)募集資金的投向符合國家產業政策;

(五)可轉換公司債券的利率不超過銀行同期存款的利率水平;

(六)可轉換公司債券的發行額不少於人民幣1億元;

(七)國務院證券委員會規定的其他條件。

G. 上市公司可轉換公司債券辦法有哪些法律規定

上市公司 可轉換公司債券辦法有哪些法律規定 《 公司法 》第一百六十一條上市公司經 股東大會決議 可以發行可轉換為股票的公司債券,並在公司債券募集辦法中規定具體的轉換辦法。上市公司發行可轉換為股票的公司債券,應當報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核准。 發行可轉換為股票的公司債券,應當在債券上標明可轉換公司債券字樣,並在公司債券存根簿上載明可轉換公司債券的數額。 如何發行可轉換公司債券 根據我國《公司法》的規定,發行可轉換公司債券應滿足以下條件: 1.主體條件:發行可轉換公司債券的主體限於上市公司;除應當具備發行公司債券的條件之外,還應當符合股票發行的條件。 2.程序條件:發行可轉換公司債券應當經股東大會決議;公司是否具備發行可轉換公司債券需要報請中國證券監督管理機構核准。 按照我國《公司法》以及其他規范性文件的要求,公司發行可轉換公司債券的具體程序如下: (1)董事會通過發行可轉換公司債券的議案。董事會對公司發行可轉換公司債券進行表決,二分之一以上董事同意即可通過; (2)股東大會作出發行可轉換公司債券的決議;股東大會作出的發行可轉換公司債券的決議,應當包括:可轉換公司債券的發行總額、票面金額、可轉換公司債券利率、轉股價格確定方式、贖回條款及回售條款、股東大會決議的其他事項; (3)董事會聘請主承銷商; (4)向證監會申請並核准; (5)進行信息披露; (6)承銷商承銷可轉換債券。 公司發行公司可轉換債券,應當在公司債券募集辦法中規定具體的轉換辦法,並應當在債券上標明可轉換公司債券字樣,並在公司債券存根簿上載明可轉換公司債券的數額。發行可轉換為股票的公司債券的,公司應當按照其轉換辦法向債券持有人換發股票,但債券持有人對轉換股票或者不轉換股票有選擇權。根據可轉換債券的性質,持有該債券的 債權人 享有轉換的選擇權和請求權。當滿足發行可轉換公司債券的轉換條件時,經請求,公司應當予以轉換。 在我國相關的上市公司在經濟市場進行運作時,由於資金或者其他原因,可以發行相關的股票轉換為公司的債券。相應的上市公司可以轉換為資金,緩解相應的公司的資金短缺,或者相應的上市公司的經濟運作,對自身的公司合法的運營。

H. 上市公司發行可轉換公司債券應當符合的條件有哪些

上市公司發行可轉換公司債券應當符合的條件包括:具備健全且運行良好的組織機構;具有持續盈利能力,財務狀況良好;最近三年財務會計文件無虛假記載,無其他重大違法行為等。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第十六條
申請公開發行公司債券,應當向國務院授權的部門或者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報送下列文件:
(一)公司營業執照;
(二)公司章程;
(三)公司債券募集辦法;
(四)國務院授權的部門或者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規定的其他文件。
依照本法規定聘請保薦人的,還應當報送保薦人出具的發行保薦書。

I. 上市公司發行可轉債股的條件是什麼

《上市公司發行可轉換公司債券實施辦法》

第四條發行人發行可轉換公司債券,應當符合《可轉換公司債券管理暫行辦法》規定的條件。

第五條擔任主承銷商的證券公司應重點核查發行人的以下事項,並在推薦函和核查意見中予以說明:

1、在最近三年特別在最近一年是否以現金分紅,現金分紅占公司可分配利潤的比例,以及公司董事會對紅利分配情況的解釋;

2、發行人最近三年平均可分配利潤是否足以支付可轉換公司債券一年的利息;

3、是否有足夠的現金償還到期債務的計劃安排;

4、主營業務是否突出。是否在所處行業中具有競爭優勢,表現出較強的成長性,並在可預見的將來有明確的業務發展目標;

5、募集資金投向是否具有較好的預期投資回報。前次募集資金的使用是否與原募集計劃一致。如果改變前次募集資金用途的,其變更是否符合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是否投資於商業銀行、證券公司等金融機構(金融類上市公司除外);

6、發行人法人治理結構是否健全。近三年運作是否規范,公司章程及其修改是否符合《公司法》和中國證監會的有關規定,近三年股東大會、董事會、監事會會議及重大決策是否存在重大不規范行為,發行人管理層最近三年是否穩定;

7、發行人是否獨立運營。在業務、資產、人員、財務及機構等方面是否獨立,是否具有面向市場的自主經營能力;屬於生產經營類企業的,是否具有獨立的生產、供應、銷售系統;

8、是否存在發行人資產被有實際控制權的個人、法人或其他關聯方佔用的情況,是否存在其他損害公司利益的重大關聯交易;

9、發行人最近一年內是否有重大資產重組、重大增減資本的行為,是否符合中國證監會的有關規定;

10、發行人近三年信息披露是否符合有關規定,是否存在因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者重大遺漏而受到處罰的情形;

11、中國證監會規定的其他內容。

第六條發行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中國證監會不予核准其發行申請:

1、最近三年內存在重大違法違規行為的;

2、最近一次募集資金被擅自改變用途而未按規定加以糾正的;

3、信息披露存在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重大遺漏的;

4、公司運作不規范並產生嚴重後果的;

5、成長性差,存在重大風險隱患的;

6、中國證監會認定的其他嚴重損害投資者利益的情形。

(9)上市公司可轉換債擴展閱讀

《上市公司發行可轉換公司債券實施辦法》

第七條發行人申請發行可轉換公司債券,應由股東大會作出決議。股東大會作出的決議至少應包括發行規模、轉股價格的確定及調整原則、債券利率、轉股期、還本付息的期限和方式、贖回條款及回售條款、向原股東配售的安排、募集資金用途等事項。

第八條發行人及有關中介機構應按照中國證監會的有關規定製作申請文件。

第九條主承銷商負責向中國證監會推薦,出具推薦意見,並負責報送發行申請文件。

第十條為發行人發行可轉換公司債券提供服務的中介機構應認真履行義務,並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主承銷商還應對可轉換公司債券發行申請文件進行核查。有關核查的程序和原則應參照股票發行內核工作的有關規定執行。主承銷商應向中國證監會申報核查中的主要問題及其結論。

第十一條在報送申請文件前,主承銷商及其他中介機構應參照股票發行的有關規定在盡職調查的基礎上出具推薦函。推薦函的內容至少應包括:

1、明確的推薦意見及其理由,對發行人發展前景的評價,有關發行人是否符合可轉換公司債券發行上市條件及其他有關規定的說明,

2、發行人主要問題和風險的提示,簡介證券公司內部審核程序及內核意見(同時提供有關申請文件的核對表),附參與本次發行的項目組成人員及相關經驗等。

第十二條發行人律師在按照有關規定出具的法律意見書和律師工作報告中,除滿足規定的一般要求外,還應針對可轉換公司債券發行的特點,對可轉換公司債券發行上市的實質條件、發行方案及發行條款、擔保和資信情況等情況進行核查驗證,明確發表意見。

第十三條發行人最近三年財務會計報告均由注冊會計師出具了標准無保留意見審計報告的,發行人應在申請文件中提供最近三年經審計的財務會計報告;發行申請於下半年提出的,還應提供申請當年公司公告的中期財務會計報告。

上市未滿三年及重大重組後距本次發行不滿一個會計年度的上市公司,應依據前款規定提供財務會計報告。

第十四條發行可轉換公司債券的核准參照中國證監會有關股票發行核準的規定執行。

J. 上市公司發行可轉債是利好還是利空轉

上市公司發行可轉債是利好,公司發行可轉債是上市公司的一種融資方式,一般是公司有較好的開發項目,暫無資金採取的一種有效措施。對廣大投資者也是一種選擇,可持有債券,獲得較高利息;也可轉成股票,分享公司發展成果對股市有一定分流資金的作用。

一般來說,發行可轉債對公司經營是利好的,不影響公司大的基本面,是改良,其影響弱於重組和定向增發,因為後兩者往往改變公司的運營方向和策略。對廣大投資者也是一種選擇,如果不看好股市,可選擇持有債券獲得較高利息;如果看好股市,等到可轉債可以轉股的時候再轉成股票,分享公司發展成果。對於投資者來說應該是利好,當然可轉債的發行對股市有一定分流資金的作用,可能造成股市的下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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