❶ 《公司法》規定,股東大會的職責有哪些
一、股東大會的職責
(一)有限公司股東大會的職權(第38條)
第三十八條股東會行使下列職權:
1決定公司的經營方針和投資計劃(方向性的指引);
2選舉和更換非由職工代表擔任的董事、監事,決定有關董事、監事的報酬事項;
3審議批准董事會的報告;
4審議批准監事會或者監事的報告;
5審議批准公司的年度財務預算方案、決算方案;
6審議批准公司的利潤分配方案和彌補虧損方案;
7對公司增加或者減少注冊資本作出決議;
8對發行公司債券作出決議;
9對公司合並、分立、解散、清算或者變更公司形式作出決議;
10修改公司章程;
11公司章程規定的其他職權。
對前款所列事項股東以書面形式一致表示同意的,可以不召開股東會會議,直接作出決定,並由全體股東在決定文件上簽名、蓋章。
(二)股份有限公司股東大會的職權(第100條)
(1)第一百條 本法第三十八條第一款關於有限責任公司股東會職權的規定,適用於股份有限公司股東大會。
(2)上市公司股東大會的特別決策事項(第122條):
第一百二十二條上市公司在一年內購買、出售重大資產或者擔保金額超過公司資產總額百分之三十的,應當由股東大會作出決議,並經出席會議的股東所持表決權的三分之二以上通過。
❷ 上市公司股東大會規則的規則
1、上市公司年度股東大會每年召開一次,應當於上一會計年度結束後的6個月內舉行。臨時股東大會不定期召開。公司在上述期限內不能召開股東大會的,應當報告公司所在地中國證監會派出機構和公司股票掛牌交易的證券交易所,說明原因並公告。
2、上市公司召開股東大會,應當聘請律師出具法律意見並公告。上市公司的獨立董事有權向董事會提議召開臨時股東大會。董事會應當根據法律、行政法規和公司章程的規定,在收到提議後10日內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開臨時股東大會的書面反饋意見。
除公司法有規定外,由公司章程規定。股東會的決議方法,也因決議事項的不同而不同。普通決議事項須經代表1/2以上表決權的股東通過;特別決議事項須經代表2/3以上表決權的股東通過方可作出。依公司法規定,特別決議事項指修改公司章程、公司增加或者減少注冊資本、分立、合並、解散或者變更公司形式。
根據《公司法》對有限責任公司股東會的有關規定,股東會的決議應包含以下內容:
1、會議基本情況:會議時間、地點、會議性質(定期、臨時)。
2、會議通知情況及到會股東情況:會議通知時間、方式;到會股股東情況,股東棄權情況。
召開股東會會議,應當於會議召開15日前通知全體股東。
3、會議主持情況:首次會議由出資最多的股東召集和主持;一般情況由董事會召集,董事長主持;董事長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職務時,由董事長指定的副董事長或其他董事主持(應附董事長因故不能履行職務指定副董事長或董事主持的委派書)。
4、會議決議情況:
股東會由股東按出資比例行使表決權;股東會對修改公司章程、公司增加或者減少注冊資本、分立、合並、解散或者變更公司形式作出決議,必須經代表2/3以上表決權的股東通過。
❸ 什麼是上市公司股東有什麼權利和義務
股東對公司的義務:
1、以其認繳的出資額為限對公司承擔責任;
2、足額繳納認繳的出資額;
3、股東不得抽逃出資;
4、遵守公司章程,保守公司秘密等。
【法律依據】
《公司法》第二十八條
股東應當按期足額繳納公司章程中規定的各自所認繳的出資額。股東以貨幣出資的,應當將貨幣出資足額存入有限責任公司在銀行開設的賬戶;以非貨幣財產出資的,應當依法辦理其財產權的轉移手續。
股東不按照前款規定繳納出資的,除應當向公司足額繳納外,還應當向已按期足額繳納出資的股東承擔違約責任。
❹ 如何參與上市公司股東大會
具體內容是:首先,必須購買這個公司的股票,成為這個公司的股東,最少購買數量是一百股;其次,在上市公司公布召開股東大會之後,需要關注股東大會的股權登記日,在股權登記日的當天,持有上市公司的股票,就擁有參加股東大會的資格;最後,根據上市公司的股東大會通知,通過郵件和電話進行報名。《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一百零二條規定,召開股東大會會議,應當將會議召開的時間、地點和審議的事項於會議召開二十日前通知各股東;臨時股東大會應當於會議召開十五日前通知各股東;發行無記名股票的,應當於會議召開三十日前公告會議召開的時間、地點和審議事項。單獨或者合計持有公司百分之三以上股份的股東,可以在股東大會召開十日前提出臨時提案並書面提交董事會;董事會應當在收到提案後二日內通知其他股東,並將該臨時提案提交股東大會審議。臨時提案的內容應當屬於股東大會職權范圍,並有明確議題和具體決議事項。股東大會不得對前兩款通知中未列明的事項作出決議。無記名股票持有人出席股東大會會議的,應當於會議召開五日前至股東大會閉會時將股票交存於公司。
❺ 公司法股東會的表決權事項的規定有哪些
法律分析:第一、有限公司:
有限公司的表決,按出資比例行使表決權,但章程可以自由作出約定。
1、持有1/10 表決權即可提議召開臨時股東會議。
2、持有1/10 表決權即可召集和主持股東會。
3、2/3 表決權表決通過可以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者減少注冊資本的決議,以及公司合並、分立、解散或者變更公司形式的決議。
第二、股份公司:
股份公司的表決權是一股一權的形式且不可進行自由約定。
1、持有公司1/10 股權可以請求召開臨時股東大會。
2、持有1/10 股權且連續持有90 日以上即召集主持臨時股東大會。
3、持有3%股權可以行使股東大會臨時提議權。
4、股東大會作出決議,必須經出席會議的股東所持表決權過半數(1/2)通過;但是,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者減少注冊資本的決議,以及公司合並、分立、解散或者變更公司形式的決議,必須經出席會議的股東所持表決權的三分之二以上通過。
5、持有1/10 股權可以提議召開董事會臨時會議
6、上市公司在一年內購買、出售重大資產或者擔保金額超過公司資產總額百分之三十的,需要出席股東大會 2/3 表決權表決通過。
第三、股份公司、有限公司都適用的規定
1、連續180日持有公司1%股權的股東可以起訴董監高。
2、持有公司1/10表決權可以請求法院解散公司。
3、讓公司為公司股東/實際控制人擔保,必須經股東(大)會決議通過。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 第三十七條 股東會行使下列職權:
(一)決定公司的經營方針和投資計劃;
(二)選舉和更換非由職工代表擔任的董事、監事,決定有關董事、監事的報酬事項;
(三)審議批准董事會的報告;
(四)審議批准監事會或者監事的報告;
(五)審議批准公司的年度財務預算方案、決算方案;
(六)審議批准公司的利潤分配方案和彌補虧損方案;
(七)對公司增加或者減少注冊資本作出決議;
(八)對發行公司債券作出決議;
(九)對公司合並、分立、解散、清算或者變更公司形式作出決議;
(十)修改公司章程;
(十一)公司章程規定的其他職權。
對前款所列事項股東以書面形式一致表示同意的,可以不召開股東會會議,直接作出決定,並由全體股東在決定文件上簽名、蓋章。
❻ 上市公司股東大會特別職權
法律分析:上市公司股東大會除擁有股東大會的職權外,還擁有如下其他職權:審議批准如下擔保事項:
(1)本公司及本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對外擔保總額達到或超過最近1期經審計凈資產的50%以後提供的任何擔保;
(2)公司的對外擔保總額達到或超過最近1期經審計總資產的30%以後提供的任何擔保;
(3)為資產負債率超過70%的擔保對象提供的擔保;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
第六條 設立公司,應當依法向公司登記機關申請設立登記。符合本法規定的設立條件的,由公司登記機關分別登記為有限責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不符合本法規定的設立條件的,不得登記為有限責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
法律、行政法規規定設立公司必須報經批準的,應當在公司登記前依法辦理批准手續。
公眾可以向公司登記機關申請查詢公司登記事項,公司登記機關應當提供查詢服務。
第七條 依法設立的公司,由公司登記機關發給公司營業執照。公司營業執照簽發日期為公司成立日期。
公司營業執照應當載明公司的名稱、住所、注冊資本、經營范圍、法定代表人姓名等事項。
公司營業執照記載的事項發生變更的,公司應當依法辦理變更登記,由公司登記機關換發營業執照
❼ 上市公司董事會的主要職權
上市公司董事會職權:
1、負責召集股東(大)會;執行股東(大)會決議並向股東(大)會報告工作;
2、決定公司的生產經營計劃和投資計劃;
3、制定公司年度財務預算計劃和決算計劃;
4、制定公司利潤分配方案和賠償方案;
5、制定公司合並、分立、解散或變更公司形式的方案;
6、制定公司基本管理制度;
7、公司章程規定的其他職權。
一、公司上市需要的條件是
1、只有股份公司才具備上市的資格;
2、申請上市公司,公司經營必須是3年以上,在這三年內沒有更換過董事、高層管理人員、並且公司經營合法、符合國家法律規定;
3、上市公司的注冊資金無虛假出資,沒有抽逃資金的現象;
4、上市公司的注冊資金至少3000萬,公開發行的股份是公司總股份的1/4以上,股本總額至少4億元,公開發行的股份10%以上;
5、上市公司財務狀況:
(1)上市公司財務狀況在最近的3個會計年度的凈利潤3000萬以上;
(2)發行前的股份總額至少3000萬以上;
(3)在最近的一期沒有彌補虧損;
(4)最近一期的資產占凈資產的比例20%以上;
(5)最近的3年會計年度的經營活動產生的現金流量累計至少5000萬,或者最近的3個會計年度營業收入3億以上;
(6)上市公司主要是募集資金,但是募集的資金之前必須要制定出嚴格的資金用途,所以重點是要嚴格核查公司是否具備上市條件;
二、公司上市的流程是
1、向證券監督管理機構提出股票上市申請
股份有限公司申請股票上市,必須報經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核准。證券監督管理部門可以授權證券交易所根據法定條件和法定程序核准公司股票上市申請。
2、接受證券監督管理部門的核准
對於股份有限公司報送的申請股票上市的材料,證券監督管理部門應當予以審查,符合條件的,對申請予以批准;不符合條件的,予以駁回;缺少所要求的文件的,可以限期要求補交;預期不補交的,駁回申請。
3、向證券交易所上市委員會提出上市申請
股票上市申請經過證券監督管理機構核准後,應當向證券交易所提交核准文件以及下列文件:
(1)上市報告書;
(2)申請上市的股東大會決定;
(3)公司章程;
(4)公司營業執照;
(5)經法定驗證機構驗證的公司最近三年的或公司成立以來的財務會計報告;
(6)法律意見書和證券公司的推薦書;
(7)最近一次的招股說明書;
(8)證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文件。
證券交易所應當自接到的該股票發行人提交的上述文件之日起六個月內安排該股票上市交易。 《股票發行和交易管理暫行條例》還規定,被批准股票上市的股份有限公司在上市前應當與證券交易所簽訂上市契約,確定具體的上市日期並向證券交易所交納有關費用。《證券法》對此未作規定。
4、證券交易所統一股票上市交易後的上市公告。
綜上所述,公司想要上市,不僅對財務有嚴格的要求,公司在經營過程當中也不能有任何違法行為,比如最近三年內公司因為違法經營被追究過法律責任,證券監管機構是不會同意公司的上市申請的。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
第一百零九條董事會設董事長一人,可以設副董事長。董事長和副董事長由董事會以全體董事的過半數選舉產生。
董事長召集和主持董事會會議,檢查董事會決議的實施情況。副董事長協助董事長工作,董事長不能履行職務或者不履行職務的,由副董事長履行職務;副董事長不能履行職務或者不履行職務的,由半數以上董事共同推舉一名董事履行職務。
第一百一十條董事會每年度至少召開兩次會議,每次會議應當於會議召開十日前通知全體董事和監事。
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決權的股東、三分之一以上董事或者監事會,可以提議召開董事會臨時會議。董事長應當自接到提議後十日內,召集和主持董事會會議。
董事會召開臨時會議,可以另定召集董事會的通知方式和通知時限。
❽ 上市公司股東大會和臨時股東的關系
公司發展的好壞,與公司經營狀況是密切相關的,因為科學的管理能促進公司快速的發展,增強公司的競爭力,才能在競爭激烈的市場環境下生存下去,反之則可能被市場淘汰。
律圖精選實例
Q股東會和股東大會的區別
股東會和股東大會,分別是有限責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行使職權的組織機構
有限責任公司股東會由全體股東組成。股東會是公司的權力機構,依照本法行使職權。
第三十八條規定了股東會行使的具體職權。
對職權所列事項股東以書面形式一致表示同意的,可以不召開股東會會議,直接作出決定,並由全體股東在決定文件上簽名、蓋章。
第三十九條規定,首次股東會會議由出資最多的股東召集和主持,依公司法規定行使職權。
第四十條 股東會會議分為定期會議和臨時會議。
定期會議應當依照公司章程的規定按時召開。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決權的股東,三分之一以上的董事,監事會或者不設監事會的公司的監事提議召開臨時會議的,應當召開臨時會議。
公司法第九十九條規定:股份有限公司股東大會由全體股東組成。股東大會是公司的權力機構,依照本法行使職權。
第一百條 本法第三十八條第一款關於有限責任公司股東會職權的規定,適用於股份有限公司股東大會。
第一百零一條 股東大會應當每年召開一次年會。特殊情形下,應當在兩個月內召開臨時股東大會。
❾ 臨時股東會議哪些人可以提議召開
按照相關法律規定,上市公司應該按時召開股東大會,披露公司業績。但是在特殊情況下,公司可以召開臨時股東大會。股東,股東是公司的出資人,代表1/10以上表決權的股東,有權提議召開臨時會議。董事。1/3以上的董事,有權提議召開臨時會議。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
第三十九條 股東會會議分為定期會議和臨時會議。定期會議應當依照公司章程的規定按時召開。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決權的股東,三分之一以上的董事,監事會或者不設監事會的公司的監事提議召開臨時會議的,應當召開臨時會議。
第一百一十條 董事會每年度至少召開兩次會議,每次會議應當於會議召開十日前通知全體董事和監事。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決權的股東、三分之一以上董事或者監事會,可以提議召開董事會臨時會議。董事長應當自接到提議後十日內,召集和主持董事會會議。董事會召開臨時會議,可以另定召集董事會的通知方式和通知時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