⑴ 上市公司在對外擔保上有什麼特殊規定
上市公司在對外擔保,一般情況下和普通的股份有限公司在對外擔保上的規定是一樣的,即依專照公司章屬程規定,由董事會或者股東會、股東大會決議;公司章程對投資或者擔保的總額及單項投資或者擔保的數額有限額規定的,不得超過規定的限額。
但是如果上市公司對外擔保金額超過公司資產總額30%時,則應當由股東大會作出決議,並經出席會議的股東所持表決權的三分之二以上通過。
拓展內容: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十六條第一款公司向其他企業投資或者為他人提供擔保,依照公司章程的規定,由董事會或者股東會、股東大會決議;公司章程對投資或者擔保的總額及單項投資或者擔保的數額有限額規定的,不得超過規定的限額。
第一百二十二條,上市公司在一年內購買、出售重大資產或者擔保金額超過公司資產總額百分之三十的,應當由股東大會作出決議,並經出席會議的股東所持表決權的三分之二以上通過。
⑵ 擔保余額在財務報表中叫什麼
擔保公司在保余額。
擔保余額就是擔保公司對外擔保余額中扣除已解除擔保責任的金額以外的余額。 擔保余額就是擔保公司對外擔保余額中扣除已解除擔保責任的金額以外的余額。實際上,擔保余額就是擔保公司在保余額。如,某擔保公司1-9月在保金額為5000萬,已解除擔保責任的金額為2000萬,那麼9月份的擔保余額就是3000萬。
作為擔保機構,審查會計報表不同於審計,審核時間短,一般僅有兩三天,不可能對企業的所有賬目進行詳細審核。通過審查企業提供的會計報表希望了解企業的真實情況。因此只有抓住重點,有針對性地進行審核,通過重點分析,就能夠比較容易發現企業存在的潛在重大風險點,為我們的擔保決策提供依據。
拓展資料:以下是對一些重要科目的具體核實方法:
(1) 主營業務收入:這是擔保業務中的關鍵,能不能擔保,擔保多大的規模很大程度上取決於企業的主營業務收入,報表上該項科目的金額應該通過納稅申報表、銀行對賬單、合同、水電費單據、出庫單、發票等進行佐證,只有主營業務穩定,收入可靠且有持續性發展的企業才是我們的主要客戶群。
(2) 應收賬款:對中小企業來說,應收賬款的影響遠遠大於一般企業。對於應收賬款,我們不僅要關注總量,還要關注期限結構、對象結構、大額客戶和是否有關聯方往來等情況。關注應收賬款的增長程度與銷售的增長程度的比較,如果前者遠遠高於後者,就應該有職業敏感性,可能存在虛增資產的嫌疑。
(3) 存貨:對中小企業來說,往往存貨加應收賬款占總資產的一半左右,因此對該科目也要加以核實,防止企業虛增資產。在現場調查時,需檢查倉庫,估算其價值是否與報表反映相符,在總量上分析是否符合企業生產經營特點,結構上各類存貨能否保證供產銷環節順利進行,增量上看是否與生產經營規模相適應,質量上看產品是否適銷對路。
(4) 短期借款:該科目需查詢貸款記錄(企業提供短期借款、應付票據、對外擔保明細結合從人民銀行調出來的企業徵信報告和實際控制人個人徵信報告對比分析)進行核實,同時結合財務費用開支情況側證企業負債情況是否真實。如果推算企業的財務費用與短期借款的比例不合理,比例過高,則可能存在隱性負債(看下是否涉及民間借貸及所涉及民間借貸規模)。
(5) 貨幣資金:主要包括庫存現金、銀行存款。核對銀行存款余額與開戶銀行對賬單是否基本相符。如果不相符,可以要求查看企業的銀行存款余額調節表,檢查未達賬項是否存在。同時還需要了解銀行存款中有沒有保證金存款,是否存在使用限制。
(6) 其他應收款:當金額較大或者突然增加/減少時,需要做分析,了解是否存在股東、關聯企業佔用企業資金問題、是否存在虛假出資、對外部企業拆出資金等情況。
(7) 其他應付款:主要了解是否存在民間借貸等
⑶ 上市公司對外擔保規定
上市公司在對外擔保,一般情況下和普通的股份有限公司在對外擔保上的規定是一樣的,即依照公司章程規定,由董事會或者股東會、股東大會決議;公司章程對投資或者擔保的總額及單項投資或者擔保的數額有限額規定的,不得超過規定的限額。
但是如果上市公司對外擔保金額超過公司資產總額30%時,則應當由股東大會作出決議,並經出席會議的股東所持表決權的三分之二以上通過。
可以,但上市公司提供擔保對上市有影響,擔保形成或有債務,大額事項上市需要公告。公告後果需要判斷。上市公司對外擔保必須經董事會或股東大會審議。上市公司的公司章程應當明確股東大會、董事會審批對外擔保的許可權及違反審批許可權、審議程序的責任追究制度。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三百八十八條設立擔保物權,應當依照本法和其他法律的規定訂立擔保合同。擔保合同包括抵押合同、質押合同和其他具有擔保功能的合同。擔保合同是主債權債務合同的從合同。主債權債務合同無效的,擔保合同無效,但是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擔保合同被確認無效後,債務人、擔保人、債權人有過錯的,應當根據其過錯各自承擔相應的民事責任。
⑷ 擔保余額啥意思
擔保余額是指擔保公司對外擔保的總額中,扣除已解除擔保責任的金額以外的余額。而擔保總額是指擔保公司為各主合同的標的額所提供的擔保的總計的金額。
【法律依據】
《民法典》第三百八十六條
擔保物權人在債務人不履行到期債務或者發生當事人約定的實現擔保物權的情形,依法享有就擔保財產優先受償的權利,但是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第三百八十七條
債權人在借貸、買賣等民事活動中,為保障實現其債權,需要擔保的,可以依照本法和其他法律的規定設立擔保物權。
第三人為債務人向債權人提供擔保的,可以要求債務人提供反擔保。反擔保適用本法和其他法律的規定。
第三百八十八條
設立擔保物權,應當依照本法和其他法律的規定訂立擔保合同。擔保合同包括抵押合同、質押合同和其他具有擔保功能的合同。擔保合同是主債權債務合同的從合同。主債權債務合同無效的,擔保合同無效,但是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擔保合同被確認無效後,債務人、擔保人、債權人有過錯的,應當根據其過錯各自承擔相應的民事責任。
⑸ 擔保余額和擔保責任余額的區別是什麼
擔保余額和擔保責任余額的區別:含義不同,是指不同。
一、含義不同:擔保余額,表示還能擔保的金額,可以理解成凈資產;擔保余責,表示還需要承擔責任的金額,可以理解成負債。
二、實質不同:擔保責任余額其實質是公司對外提供擔保的尚未終結的債權余額,通常用作計算擔保公司放大倍數和為單個給擔保人及其關聯方提供的擔保的規制基數。
規定
一、對於融資擔保業務經營許可證換發工作,各地可根據實際情況,在地方金融實行統一歸口管理工作完成以後實施。
二、《條例》施行前發生的保本基金擔保業務,存量業務可不計入融資擔保責任余額,但應向監督管理部門單獨列示報告。
三、各地可根據《條例》及四項配套制度出台實施細則,實施細則應當符合《條例》及四項配套制度的規定和原則,且只嚴不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