① 上市公司一致行動人的認定
法律分析:根據證監會《上市公司收購管理辦法》(2008年修訂)第83條的規定,一致行動人是指通過協議、合作、關聯方關系等合法途徑擴大其對一個上市公司股份的控制比例,或者鞏固其對上市公司的控制地位,在行使上市公司表決權時採取相同意思表示的兩個以上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
法律依據:《企業經營范圍登記管理規定》 第五條 申請許可經營項目,申請人應當依照法律、行政法規、國務院決定向審批機關提出申請,經批准後,憑批准文件、證件向企業登記機關申請登記。審批機關對許可經營項目有經營期限限制的,登記機關應當將該經營期限予以登記,企業應當在審批機關批準的經營期限內從事經營。 申請一般經營項目,申請人應當參照《國民經濟行業分類》及有關規定自主選擇一種或者多種經營的類別,依法直接向企業登記機關申請登記。
② 一致行動人的認定標准
一致行動人的認定標准:指投資者通過協議、其他安排,與其他投資者共同擴大其所能夠支配的一個上市公司股份表決權數量的行為或者事實的人。
一致行動人:指投資者通過協議、其他安排,與其他投資者共同擴大其所能夠支配的一個上市公司股份表決權數量的行為或者事實的人。狹義上是指在上市公司收購過程中,聯合起來收購一個目標公司股份並就收購事項達成協議的兩個或兩個以上的人,也就是聯合收購人; 廣義上不僅包括聯合收購人,還包括在證券交易和股東投票權行使過程中採取共同行動的人。
法律依據:《上市公司收購管理辦法》第八十三條
本辦法所稱一致行動,是指投資者通過協議、其他安排,與其他投資者共同擴大其所能夠支配的一個上市公司股份表決權數量的行為或者事實。在上市公司的收購及相關股份權益變動活動中有一致行動情形的投資者,互為一致行動人。如無相反證據,投資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為一致行動人:
(一)投資者之間有股權控制關系;
(二)投資者受同一主體控制;
(三)投資者的董事、監事或者高級管理人員中的主要成員,同時在另一個投資者擔任董事、監事或者高級管理人員等等。
③ 一致行動人什麼意思
一、一致行動人什麼意思
1、一致行動人指投資者通過協議、其他安排,與其他投資者共同擴大其所指投資者通過協議、其他安排,與其他投資者共同擴大其所能夠支配的一個上市公司股份表決權數量的行為或者事實的人。狹義上是指在上市公司收購過程中,聯合起來收購一個目標公司股份並就收購事項達成協議的兩個或兩個以上的人,也就是聯合收購人。
2、法律依據:《上市公司收購管理辦法》第八十三條
本辦法所稱一致行動,是指投資者通過協議、其他安排,與其他投資者共同擴大其所能夠支配的一個上市公司股份表決權數量的行為或者事實。
在上市公司的收購及相關股份權益變動活動中有一致行動情形的投資者,互為一致行動人。如無相反證據,投資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為一致行動人:
(一)投資者之間有股權控制關系;
(二)投資者受同一主體控制;
(三)投資者的董事、監事或者高級管理人員中的主要成員,同時在另一個投資者擔任董事、監事或者高級管理人員;
(四)投資者參股另一投資者,可以對參股公司的重大決策產生重大影響;
(五)銀行以外的其他法人、其他組織和自然人為投資者取得相關股份提供融資安排;
(六)投資者之間存在合夥、合作、聯營等其他經濟利益關系;
(七)持有投資者30%以上股份的自然人,與投資者持有同一上市公司股份;
(八)在投資者任職的董事、監事及高級管理人員,與投資者持有同一上市公司股份;
(九)持有投資者30%以上股份的自然人和在投資者任職的董事、監事及高級管理人員,其父母、配偶、子女及其配偶、配偶的父母、兄弟姐妹及其配偶、配偶的兄弟姐妹及其配偶等親屬,與投資者持有同一上市公司股份;
(十)在上市公司任職的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及其前項所述親屬同時持有本公司股份的,或者與其自己或者其前項所述親屬直接或者間接控制的企業同時持有本公司股份;
(十一)上市公司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和員工與其所控制或者委託的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持有本公司股份;
(十二)投資者之間具有其他關聯關系。
一致行動人應當合並計算其所持有的股份。投資者計算其所持有的股份,應當包括登記在其名下的股份,也包括登記在其一致行動人名下的股份。
投資者認為其與他人不應被視為一致行動人的,可以向中國證監會提供相反證據。
二、一致行動人協議是怎麼運行的
一致行動人協議運行方式如下:
1、是簽署一致行動的目的,一般是為了增強公司的控制權,或者是增加某些股東的發言權;
2、是參與一致行動的股東,這個就比較容易理解了,哪些人參與一致行動人,那麼就直接寫進去;
3、是該部分股東持股的數額;
4、是一致行動的內容,一般包含提案權、表決權、提名權、召集權等等;
5、是一致行動意思表示及矛盾的解決方式,一般是以某個股東為主要的領導人,如果大家破壞規則就會被。罰款,或者是被要求無條件的轉讓一部分的股權出來。
④ 投資者怎麼判定為一致行動人
投資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為一致行動人:
投資者之間有股權控制關系;
投資者受同一主體控制;
投資者的董事、監事或者高級管理人員中的主要成員,同時在另一個投資者擔任董事、監事或者高級管理人員;
投資者參股另一投資者,可以對參股公司的重大決策產生重大影響;
「銀行」以外的其他法人、其他組織和自然人為投資者取得相關股份提供融資安排;
投資者之間存在合夥、合作、聯營等其他經濟利益關系;
持有投資者30%以上股份的自然人,與投資者持有同一上市公司股份;
在投資者任職的董事、監事及高級管理人員,與投資者持有同一上市公司股份;
持有投資者30%以上股份的自然人和在投資者任職的董事、監事及高級管理人員,其父母、配偶、子女及其配偶、配偶的父母、兄弟姐妹及其配偶、配偶的兄弟姐妹及其配偶等親屬,與投資者持有同一上市公司股份;
在上市公司任職的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及其前項所述親屬,同時持有本公司股份的,或者與其自己或者其前項所述親屬直接或者間接控制的企業同時持有本公司股份;
上市公司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和員工與其所控制或者委託的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持有本公司股份;
投資者之間具有其他關聯關系。
⑤ 什麼是一致行動人
一致行動人是在上市公司的收購及相關股份權益變動活動中有一致行動情形的投資者,互為一致行動人。如果沒有相反證據,投資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為一致行動人:
投資者之間有股權控制關系;
投資者受同一主體控制;
投資者的董事、監事或者高級管理人員中的主要成員,同時在另一個投資者擔任董事、監事或者高級管理人員;
投資者參股另一投資者,可以對參股公司的重大決策產生重大影響;
「銀行」以外的其他法人、其他組織和自然人為投資者取得相關股份提供融資安排;
投資者之間存在合夥、合作、聯營等其他經濟利益關系;
持有投資者30%以上股份的自然人,與投資者持有同一上市公司股份;
在投資者任職的董事、監事及高級管理人員,與投資者持有同一上市公司股份;
持有投資者30%以上股份的自然人和在投資者任職的董事、監事及高級管理人員,其父母、配偶、子女及其配偶、配偶的父母、兄弟姐妹及其配偶、配偶的兄弟姐妹及其配偶等親屬,與投資者持有同一上市公司股份;
在上市公司任職的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及其前項所述親屬,同時持有本公司股份的,或者與其自己或者其前項所述親屬直接或者間接控制的企業同時持有本公司股份;
上市公司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和員工與其所控制或者委託的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持有本公司股份;
投資者之間具有其他關聯關系。
⑥ 一致行動人的認定
法律分析:一致行動,是指投資者通過協議、其他安排,與其他投資者共同擴大其所能夠支配的一個上市公司股份表決權數量的行為或者事實。
(1)採取一致行動的法律依據是協議、協定、合同、默契、安排、關系或其他方式;
(2)採取一致行動的手段是取得一家目標公司的投票權或表決權;
(3)採取一致行動的方式是積極地進行合作,或者進行共同行為的合意;
(4)採取一致行動的目的是為了獲得或鞏固對目標公司的控制權。
法律依據:《上市公司收購管理辦法》 第八十三條 第一款 本辦法所稱一致行動,是指投資者通過協議、其他安排,與其他投資者共同擴大其所能夠支配的一個上市公司股份表決權數量的行為或者事實。
⑦ 什麼情形下是一致行動人
在上市公司的收購及相關股份權益變動活動中有一致行動情形的投資者,互為一致行動人。如無相反證據,投資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為一致行動人:(1)投資者之間有股權控制關系。(2)投資者受同一主體控制。(3)投資者的董事、監事或者高級管理人員中的主要成員,同時在另一個投資者擔任董事、監事或者高級管理人員。(4)投資者參股另一投資者,可以對參股公司的重大決策產生影響。(5)銀行以外的其他法人、其他組織和自然人為投資者取得相關股份提供融資安排。(6)投資者之間存在合夥、合作、聯營等其它經濟利益關系。(7)持有投資者30%以上股份的自然人,與投資者持有同一上市公司股份。(8)在投資者任職的董事、監事及高級管理人員,與投資者持有同一上市公司股份。(9)持有投資者30%以上股份的自然人和在投資者任職的董事、監事及高級管理人員,其父母、配偶、子女及其配偶、配偶的父母、兄弟姐妹及其配偶、配偶的兄弟姐妹及其配偶等親屬,與投資者持有同一上市公司股份。(10)在上市公司任職的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及其前項所述親屬同時持有本公司股份的,或者與自己或者前項所述親屬直接或者間接控制的企業同時持有本公司股份。(11)上市公司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和員工與其所控制或者委託的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持有本公司股份。(12)投資者之間具有其他關聯關系。股份或資金上的聯系是最常見的一致行動人,在公司法里,一致行動人不一定是指人也可以是指組織機構,所以一致行動人指代的就是一個或者幾個的法人。
⑧ 為什麼要簽一致行動人協議
一致行動是各國或地區上市公司收購立法中重點監管的行為,也是上市公司收購法律制度中不可或缺的重要組成部分,它直接關繫到上市公司收購信息披露的公開、公正和公平。在實踐中,收購方為了規避法律法規的規定,逃避信息披露或要約收購等法定義務,往往通過非關聯化的處理,由多個收購主體出面共同採取行動,每個收購主體購買低於法定比例的同一家上市公司的股票,進而達到既逃避義務又控制上市公司或實現利益輸送的目的。
為了打擊上述規避法律法規的行為,各國或地區證券市場關於「一致行動」和「一致行動人」的法律制度應運而生,凡被認定為實施「一致行動」的「一致行動人」,則以各個一致行動人合並計算的收購比例作為其履行法定義務的判斷標准,同時在一般情況下也將被視為具有關聯關系。從相關法律制度的邏輯性和適用性上分析,一致行動(一致行動人)制度是連結關聯關系(契約關系)制度和信息披露(要約收購)制度的中間環節。對一致行動和一致行動人的判定一般建立在對關聯關系和契約關系判定的基礎之上,立法關於關聯關系的界定和契約構成的界定直接影響對一致行動和一致行動人的判定;推而進之,一致行動和一致行動人判定的結果則既引發了相應的信息披露或要約收購義務,也是反過來判定關聯關系的基本依據。
法律依據
《上市公司收購管理辦法》第八十三條本辦法所稱一致行動,是指投資者通過協議、其他安排,與其他投資者共同擴大其所能夠支配的一個上市公司股份表決權數量的行為或者事實。在上市公司的收購及相關股份權益變動活動中有一致行動情形的投資者,互為一致行動人。如無相反證據,投資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為一致行動人:
(1)投資者之間有股權控制關系;
(2)投資者受同一主體控制;
(3)投資者的董事、監事或者高級管理人員中的主要成員,同時在另一個投資者擔任董事、監事或者高級管理人員;
(4)投資者參股另一投資者,可以對參股公司的重大決策產生重大影響;
(5)銀行以外的其他法人、其他組織和自然人為投資者取得相關股份提供融資安排;
(6)投資者之間存在合夥、合作、聯營等其他經濟利益關系;
(7)持有投資者30%以上股份的自然人,與投資者持有同一上市公司股份;
(8)在投資者任職的董事、監事及高級管理人員,與投資者持有同一上市公司股份;
(9)持有投資者30%以上股份的自然人和在投資者任職的董事、監事及高級管理人員,其父母、配偶、子女及其配偶、配偶的父母、兄弟姐妹及其配偶、配偶的兄弟姐妹及其配偶等親屬,與投資者持有同一上市公司股份;
(10)在上市公司任職的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及其前項所述親屬同時持有本公司股份的,或者與其自己或者其前項所述親屬直接或者間接控制的企業同時持有本公司股份;
(11)上市公司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和員工與其所控制或者委託的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持有本公司股份;
(12)投資者之間具有其他關聯關系。一致行動人應當合並計算其所持有的股份。投資者計算其所持有的股份,應當包括登記在其名下的股份,也包括登記在其一致行動人名下的股份。投資者認為其與他人不應被視為一致行動人的,可以向中國證監會提供相反證據
⑨ 如何界定「一致行動人」
《上市公司收購管理辦法》第八十三條規定:「本辦法所稱 一致行動 ,是指投資者通過協議、其他安排,與其他投資者 共同擴大 其所能夠支配的一個上市公司股份表決權數量的行為或者事實 」 。
** 共同擴大 的含義如何理解?
第一種觀點是只有在 增持 上市公司股份時才會造成共同擴大其所能夠支配的一個上市公司股份表決權數量和構成一致行動,在 減持 上市公司股份時,會造成其所能夠支配的一個上市公司股份表決權數量的 減少**,不構成一致行動。
第二種觀點是 「共同擴大」 是指影響力,而非具體的表決權數量的增加,因此 共同擴大 影響力既包括表決權數量的增加也包括表決權數量的減少。
第三種觀點是,《上市公司收購管理辦法》第八十三條規定存在一個隱藏的法律漏洞,當時沒有考慮到減持的情況。
按照《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辦法》第71條、《關於在上市公司建立獨立董事制度的指導意見》第3條的有關規定, 與自然人關系密切的家庭成員, 包括配偶、父母、兄弟姐妹等近親屬為其關聯自然人。
《上市公司收購管理辦法》第八十三條第二款
第(十二)項「投資者之間具有其他關聯關系」的情形;
第(九)項規定,持有上市公司股份的投資者與持有該投資者 30%以上股份的自然人和其父母、配偶、兄弟姐妹等親屬,如無相反證據,互為一致行動人的;
第(十)項則規定,上市公司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與其近親屬、近親屬控制的企業同時持有上市公司股份的,如無相反證據,互為一致行動人的;
鑒於自然人與其親屬的關系比第(九)項提及的「自然人所投資的企業與該自然人的近親屬」的關系更為直接也更為密切;同時,自然人股東與其近親屬的關系和第(十)項規定的情形類似,由此也可以推定,自然人與其親屬屬於第(十二)項「投資者之間具有其他關聯關系」的情形。
因此, 自然人與其配偶、直系親屬、兄弟姐妹等近親屬,如無相反證據,則應當被認定為一定行動人。
實務中,控股股東為了鞏固其控制權或者對抗敵意收購等原因,通過協議與其他投資者達成「一致行動」,後在在其控制權穩固後,上述一致行動人要求解除「一致行動」協議的情況。那麼上述做法是否可行和合規?
根據《上市公司收購管理辦法》第12條、74條規定,可以得出,控股股東為了鞏固其控制權或者對抗敵意收購 等原因 ,通過協議與其他投資者達成「一致行動」 後,解除「一致行動」協議的時間間隔應該為 12 個 月 (從一致行動協議 簽訂之日起算),在此期間,其他投資者既不能要求解除「一致行動」協議,也不能轉讓其所持股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