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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上市公司審計機構設置框架

發布時間:2023-01-11 08:26:15

上市公司內部審計包含哪幾部分內容

內部審計的內容是一個不斷發展變化的范疇。現代內部審計的內容主要可分為以財務活動為對象的內部財務審計和以經營管理活動為對象的經濟效益審計兩大類。但在具體實施審計時,二者又是互相聯系、交叉、滲透的。內部審計人員正是通過對這兩部分內容的聯系審計來促進審計工作目標的實現的。一般地,內部審計工作的內容包括以下幾部分。
一、公司財務收支審計
同外部審計相比,內部審計實施的財務收支審計僅限於對本部門、本單位及所屬各部門、各單位財政財務收支進行的真實、合法和效益審計。由於各部門、各單位的資金來源狀況及資產、負債管理情況不盡相同,內部審計的重點也各不相同。對有資金介入的部門、單位,不僅要審查其自身財務狀況,還須重點檢查資金的使用渠道和使用方向。?
二、經濟效益審計
財務收支審計是內部審計的基礎,經濟效益審計則是內部審計發展到現階段的特殊內容。而且,隨著市場經濟競爭的加劇,質量和效益已成為每個企業發展的直接決定力;通過內部審計找出經營管理中存在的問題,提出改進措施,以提高經濟效益,也成為企業管理者設置內部審計機構和人員的主要目的。內部審計人員在財務收支審計的基礎上進行效益審計,有許多方便之處:一是熟悉本單位情況,可以有針對性地做深入細致的調查工作;二是有足夠的時間深入生產經營的各個環節,及時取得有關資料和信息;三是內部審計的相對獨立地位,有利於提供客觀、真實、可靠的信息,更好地為改善本部門或本單位的經營管理、提高經濟效益服務。?
三、經濟責任審計
經濟責任審計是指審計人員依法對經濟責任人所承擔的經濟責任的執行情況進行的審查。內部審計人員進行的經濟責任審計,是結合日常的財政財務收支審計及經濟效益審計進行的,一般側重於經營責任目標的審計;並通過審計資料和信息的積累,為離任責任審計服務。內部審計人員在執行經營責任目標審計時,首先通過分析企業盈虧指標、國有資產保值增值指標、業務經營指標和企業職工收入分配指標及各項指標的影響因素,確定審查的重點;然後再抓住幾個關鍵的指標,進行局部審查以便及時找出錯誤所在,糾正偏差,改進提高,最終促進任期經營目標的實現。

㈡ 上市公司內審應該怎麼定位

審計本部是公司專職內部審計機構,是公司審計委員會的常設執行機構,對公司董事會負責。
審計本部在業務上向董事長及審計委員會報告,在行政上向總裁報告。
像你說的 是上市公司的內審,所以還是服務於公司,而非國家,即使是國企也是如此。擁有一票否決權是個強制性的措施,現在為止還不實現,但是,有些業務需要經過公司審計部門作出一個最終的審批建議這個是可行的,然後管理層本著對審計人員的信任來作出最終的決策。
財務、基礎制度審計是內審工作的一部分,實際上當一個公司的內控系統完善後,基本制度審計就不是工作重點了 ,財務審計也同樣是。
內審在企業中,它不同於其他部門,它更多的是站在外人的角度來看企業做得怎麼樣,這是它的獨立性,但是,它將看到的結果如實匯報給公司最高管理層,同時叫上自己的分析及部分方向性建議。這個時候它又是企業的一份子,因為它的獨立性不包括對董事會。而這一點的不獨立,則是與外審最大的不同,因為外審也出建議,也審核,但是他們終究是外人,不能那麼盡心。

㈢ 審計委員會制度的基本框架

(一)國有企業審計委員會制度的成員構成 委員應具備董事資格。審計委員會是隸屬於董事會的專業委員會,其成員的選擇與公司董事會的構成具有直接關系。目前,國有企業董事會中有內部董事(含職工董事)、外部董事和國有控股上市公司董事三類。因此,審計委員會委員應從外部(獨立)董事中選擇。審計委員會的主席對審計委員會的工作及作用的發揮具有關鍵作用,因此主席的選擇應有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確認任命。 2. 委員的基本條件。
主要包括:①了解公司所在行業的情況及影響該行業的社會、政治、經濟、法律等因素;②對公司的歷史、現狀、組織結構、經營理念、經營政策有較全面的認識;③ 了解公司的內部控制制度、預算管理制度及財務會計制度;④具有良好的經營管理知識和財務會計知識,並有獨立的判斷能力。
3. 委員的提名及任命。
審計委員會委員的候選人應由廣泛的渠道產生,如公開招聘、股東推薦、董事會推薦、經理人推薦、社會推薦、個人自薦等並組織差額選舉,採用一定的公開方式(例如報刊),向社會公示審計委員會當選人的情況。
審計委員會實際的規模,取決於公司業務的規模和結構的復雜性以及委員會在職人員的經驗和工作時間,審計委員會的成員一般由3名到9名不等。筆者認為在實務中除審計委員會主席外,其他委員應由公司董事長提名,由董事會決議任命,報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備案。
4. 審計委員會主席應在外部董事中選聘。
要求該外部董事具有高級會計師、高級審計師或中國注冊會計師之類的會計資格水平,負責審計委員會工作,既要保證審計委員會的獨立性,又可保證審計委員會能勝任其工作。同時要提高審計委員會的效果、效率,強化可操作性,還要明確審計委員會主席的職責,例如向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報告工作,由其負責與外部審計機構協定審計業務約定書等等內容。
(二)國有企業審計委員會制度的基本功能
從我國審計委員會的發展情況和上市公司的年度報告反映情況來看, 《上市公司治理准則》(2002)是我國上市公司發展審計委員會的藍本, 它明確了審計委員會5個方面的基本職能:負責內部審計與外部審計之間的溝通、提議聘請或更換外部審計機構、監督公司內部審計制度及實施、審核公司的財務信息及其披露和審查公司的內控制度。把這五點進行歸納總結,分為以下三點: 規劃。審計委員會應就下列事項加以規劃:①依據董事會核準的審計委員會工作議程或實施辦法,對公司審計計劃加以檢查與評估;②考察並確定對公司財務報告實行法定審計的會計師事務所;③檢查並溝通內部審計工作與外部審計工作;④每年評估公司審計計劃的適當性。 2. 監督。
審計委員會無法經常性地參與會計與審計業務,但董事會應對會計與審計業務負有最終的責任,因此,審計委員會應對下列事項進行監督:①內部審計工作;②內部控制制度與相關的經營風險;③ 財務報告及披露;④ 公司的捐贈、贊助及其政策;⑤計算機信息處理技術系統;⑥其他董事會交辦的工作。
3. 報告。
審計委員會應向董事會及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報告的內容包括:①會計政策及會計估計的適當性;② 財務報告的完整性與可靠性;③會計師事務所與內部審計機構的審計報告及審計結果;④ 有關公司的重大擔保、訴訟等法律咨詢報告及結果;⑤有關公司專項財務問題的調查報告及結果;⑥其他董事會特別提交事項的審查報告。
(三)國有企業審計委員會制度的隸屬關系
理論界有的學者認為審計委員會獨立於公司的董事會,直接對股東大會負責,審計委員會的成員由公司的股東大會任命,由外部(獨立)董事和其他不直接參與公司經營管理的人員擔任。有的認為審計委員會應設在監事會下,直接對監事會負責。筆者認為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的規定,結合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關於法人治理結構的要求,審計委員會是服務於董事會的,而監事會的職責是監督董事會的,國有企業的審計委員會應設在董事會下,獨立於經營管理層。
(四)審計委員會制度的勝任能力 成員勝任能力方面。在審計委員會合理的任命期間,每一個成員均要求能夠「解讀和理解基本的財務報告,包括公司的資產負債表、利潤表和現金流量表」。並且,至少有一位成員應具備:在財務或會計方面的工作經歷;會計的必要職業證明;或者其它相當的經歷或背景,這些能夠產生個人的財務綜合判斷力,包括曾經任職首席財務官、財務總監或其他承擔財務疏忽責任的高級管理人員。對於審計委員會成員的要求,可堪稱審計委員會能夠發揮如此巨大作用的核心原因。高素質的、相對獨立的成員,從一定程度上確保了審計委員會的規范運作。 2. 審計委員會成員的任職資格。
審計委員會成員的任職資格的共同要求應該是:沒有貪污、行賄受賄、侵佔財產、破壞經濟秩序等方面的犯罪記錄和信用劣跡記錄;具有誠實守信、勤勉盡責、堅持原則的品質;具有財務、會計、審計等方面的專業知識和較強的財務理解力,能夠閱讀和分析財務報表,並能對財務狀況做出專業判斷;具有財務、會計、審計相關工作的豐富經驗;熟悉公司運作、公司提供的產品及服務;理解主要會計原則,能夠迅速判斷新推出的會計原則及法律法規對公司的影響;熟悉公司面對的風險及相應的風險管理機制, 具備從多角度分析問題及作出建設性提議的能力;能投入足夠的時間和精力等。
(五)國有企業審計委員會制度設計的權責安排
從制度設計的原理上看,審計委員會應當肩負三方面的職責。
①審計委員會最基本的職責是督導公司審計職能的有效運行,保證財務信息的質量;②表現在公司財務和內部控制方面;③表現在公司治理方面,應確保公司有效地遵守法律法規、遵守商業道德、保持有效的控制以使管理層進行科學的決策。
(六)國有企業審計委員會制度的運行
借鑒歐美等發達國家關於「審計委員會必須建立一定的程序系統,來完成與會計處理、內部會計控制、內部審計、員工匿名舉報可疑的會計問題及審計處理等相關申訴事項的受理、執行和保留記錄等任務;國有企業必須負責提供審計委員會合適的財務和資金保證」的新規定,為更有效地發揮審計委員會的職能,筆者認為,國有企業審計委員會的運行
應建立以下制度性規定: 審計委員會必須建立起自己科學合理的運行程序系統。
首先,審計委員會應制定具體的章程,清晰定義其目標、使命、框架、開會次數、議事程序及會議召開的時間、功能和職責等;其次,賦予審計委員會在實際運行中進行專項調查的權力,明確其定期向董事會和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報告的責任;再次,審計委員會還應領導並定期檢查內部審計部門的工作, 搜集獨立審計信息並聘請合格的會計師事務所,要求執行董事和財務主管出席審計委員會會議,提供相關材料,回答股東所關注的問題等。這樣,從制度上明確了審計委員會的運行程序,可以減少審計委員會制度荒廢或流於形式的現象發生,將審計委員會的工作規范化、制度化。 2. 必須為審計委員會提供合適的資金保證,以使審計委員會建立一定的程序系統來履行其職責。
為了保證審計委員會有效地按照其章程開展工作,國有企業必須為審計委員會提供適當的、履行職能必需的資金支持。為此,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中國證監會等部門可以文件或規章的形式,將審計委員會經費開支納入股東大會表決事項,以年度股東大會決議形式或直接列入國有資本經營預算方式保證審計委員會擁有足夠的活動資金。
3. 應在年度財務決算報告中說明審計委員會履行職責的情況,如果審計委員會工作出現問題,應說明理由。
筆者建議,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要求的年度財務決算報告要對審計委員會的成員及其履行職責情況進行信息披露,還應披露審計委員會成員是否獨立,而且當審計委員會工作出現問題時,應強制披露問題內容,並說明問題的原因和已採取或擬採取的解決辦法,以加大審計委員會工作的透明度和信息使用者的監督力度, 必要時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可直接調查。
構建國有企業審計委員會制度框架體系的幾點意見[2](一)國外經驗和模式
建議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借鑒國際經驗與模式,設計出符合中國國情的外部董事制度。審計委員會必須引入外部董事制度,外部董事應由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選聘和管理。盡快建立必要的准入門檻,規范審計委員會委員提名與聘任制度,以提高審計委員會委員的人選資格和勝任能力。
(二)提高審計委員會委員的獨立性
獨立性是委員有效履行其職責的最關鍵因素。審計委員獨立性的要求具體包括:
①當年度或過去兩年內未受雇於公司或其關聯企業;②除了董事的酬金外,並未從公司或其關聯企業取得任何報酬;③當年度或過去兩年內未受雇於向該公司提供商業服務的公司;④非公司現任或過去兩年的主管及雇員的配偶及關聯人;⑤委員個人或所在單位未接受過公司的捐贈或贊助;⑥不具有互兼董事或交互關系。
從發達國家的經驗來看,審計委員會必須有充分的獨立性才有利於其職權的行使。這也就是要求審計委員會成員最後全部由獨立董事擔任。而我國的《公司法》對獨立董事的設立沒有做硬性規定。只是在《上市公司章程指引》里提到,上市公司可以設立獨立董事。所以除了一些為了增強股民信心而設立的公司外,大部分公司不願意設立獨立董事,獨立董事也因此一度被戲稱為「花瓶」 。如果獨立董事的人數達不到相當高的比例,則他們「獨立性」的優勢難以體現。是否尊重他們的意見,在很大程度上還是靠大股東的自覺,而非制度性的約束。
因此,筆者認為,為了不斷提高審計委員會的獨立性,應該加強法規及相關制度規定,提高審計委員會中獨立董事的比例,並確實地賦予他們權力。
(三)將審計委員會的職責與許可權寫入公司章程
建議將審計委員會的職責與許可權明確寫入公司章程,明確規定審計委員會對聘請會計師事務所及商定審計計劃等相關工作的參與權, 從而確保審計委員會在公司中的權利、責任和義務。
1. 由審計委員會領導內部審計工作,內部審計主管由審計委員會提名,交董事會決議,報經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備案。一直以來,國有企業內部審計機構由管理當局領導,內部審計的獨立性較弱,內審監督只能對下而不對上,面對管理當局操縱利潤,提高經營業績的行為顯得無能為力。將內部審計改為由審計委員會領導,並對審計委員會負責,內部審計機構從管理當局中獨立出來,更能客觀、公正地實施審計監督,提高審計效果;並且,審計委員會的許多方面工作是倚靠內部審計來實施,需要內部審計收集材料、提供信息和進行參謀,將內部審計轉為審計委員會領導,方便審計委員會工作開展,提高工作效率和充分發揮其職能。
2. 明確規定審計委員會會議一年至少召開四次,並有權要求執行董事和財務主管出席會議,提供相關材料,回答所關注的問題,及時向董事會和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報告工作情況。將審計委員會開會事項制度化、定期化,並明確相關人員的配合責任,以減少審計委員會制度荒廢或流於形式的現象發生。
3. 應在年度財務決算報告中說明審計委員會的履職情況,如果審計委員會工作中出現問題,應說明理由,加大審計委員會工作的透明度和信息使用者對其的監督。
(四)國有企業審計委員會的具體職責
1. 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要賦予審計委員會聘請或變更外部審計機構的最終決定權, 不受高級管理人員的干預,而董事會也必須聽取該委員會的意見。
2. 由審計委員會領導內部審計機構工作。
首先,目前內部審計機構均由管理當局領導,其獨立性較弱,對糾正管理當局操縱利潤等行為顯得無能為力。隨著內部審計的發展, 內部審計已經不僅局限於財務審計,而更多的是向管理領域的延伸;其次,從公司治理角度來看,內部審計不僅要對管理當局負責,同時也應當對股東和其他利益相關者負責,將內部審計改為由審計委員會領導,並對審計委員會負責,直接向審計委員會報告工作,總經理及公司的全部經營管理活動都需接受審計,則內部審計機構獨立於管理當局,能夠最大限度地體現內部審計的獨立性和權威性,有利於保證現代企業制度下內部審計監督、評價、鑒證和管理等多種職能的發揮,也有利於治理目標的實現;最後,由審計委員會直接領導內部審計工作,也會使審計委員會提高工作效率和充分發揮其職能。當然,內部審計主管的提名權也應歸審計委員會,並由董事會決議,向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備案,而不受管理當局節制。
(五)加強研究
與國外相比,我國對於審計委員會治理有效性還缺乏全面、深入的研究,審計委員會制度在公司治理中發揮的作用, 也亟待提供評價的經驗證據。
所以,筆者建議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國家審計機關和中國證監會加緊相關研究工作,為審計委員會制度的有效運作提供操作性指南,使得國有企業審計委員會能真正起到加強國有資產管控、推進國有企業改革的作用。

㈣ 如何構建國有企業的治理型內部審計

(一)合理安排審計機構的組織地位,提高審計工作的獨立性
1.重構內部審計的組織系統
內部審計工作的組織系統是企業內部控制體系的有力屏障。內部審計的組織模式及職權必須符合公司治理的結構要求,為治理型內部審計工作的有效開展奠定堅實的基礎。
第一,建立具有獨立性、權威性的內部審計機構,改變內部審計機構平行於各職能部門的現狀,使之向更高層級升格,從體制上保證內部審計工作內容的全面展開。內部審計應協調各方面關系,憑借優勢通過具體的業務活動體現其監督、評價、服務職能,並側重於對高層經理及其下屬各職能部門工作進行監督與評價,提出建設性建議。
第二,變革內部審計的管理模式。我國改制後的國有企業大多為監事會與董事會聯合的治理模式,對於內部審計機構的隸屬關系,有三種比較合理的選擇:一是由監事會領導;二是隸屬於董事會;三是由監事會和董事會雙重領導。從 理論 上講,監事會有更大的權利行使所有者賦予的監督權,董事會則有更大的權利行使決策權。作為保護所有者權益的內部審計,行使監督權應歸於監事會的領導,以在公司內部形成一個完整的監督系統。這種機構設置的前提是公司監事會有充分的權力與能力行使所有者的監督權。考慮到我國改制後部分公司監事會存在監督權的行使缺乏力度,功能名存實亡、功能弱化等問題,在內部審計機構設置上,通常採取第二種模式,即在董事會下設審計委員,實施對內部審計的管理。而條件成熟的企業,內部審計機構進而由監事會和董事會下設審計委員會雙重領導。這種「 政治 上的三權分立思想在公司機關構造上的顯現」,從「權力層次」的理論上為治理審計提供了最強獨立性的制度支持,應該屬最優模式。
2、確保內部審計的獨立性,充分發揮內部審計監督、治理作用 鑒於內部審計在確保公司內部控制制度有效運轉及管理和控制風險等方面的獨特的作用,它在幫助管理當局及審計委員會對內部控制進行評估、報告方面也起著任何其他部門所無法替代的作用。美國政府出台Sarbanes-Oxley法案明確規定所有上市公司必須設置和保持有效的內審機構,否則不得上市或將面臨退市。內部審計師已被看做是與董事會、高級管理層、外部審計師構成有效公司治理的四大基石之一,這一觀點很快被 社會 各界所接受,並達成共識。隨著我國對內部控制重要性認識及所採取的一系列舉措(如財政部《內部會計控制規范》等頒布實施、中注協《內部控制審核指導意見》的發布),有理由相信內部審計必將且應該成為企業內部組織中不可或缺的關鍵職能部門。為加快我國公司治理建設,在當前內部審計的重要性還沒有為人們普遍認識和重視的情況下,首先在《上市公司治理准則》中明確規定上市公司內部審計機構的設置非常必要,同時還應參照前述為確保內部審計有效發揮作用所應具備的條件對審計委員會和內部審計進行規范,尤其還應對我國審計委員會成員的獨立性、資職作進一步嚴格的規定。
(二)提高內審人員的職業勝任力
內部審計要能在公司治理中發揮作用,具備獨立性可以說僅具備了必要條件,還必須具備充分條件——職業勝任能力。為發揮內部審計機構的監督作用,審計委員會必須確保內部審計規范是遵循國際內部審計標准,並要求內部審計師尤其是CAE必須取得適當職業證書以證明其職業勝任能力。 目前 ,首推國際注冊內部審計師(CIA)證書,這是惟一被世界各國都認可的資格證書。取得該證書除要通過嚴格的 考試 ,還須有兩年以上審計、會計工作經歷,取得證書後必須參加IIA規定的後續 教育 方可注冊,否則取消其資格。如果內部審計是由有勝任能力的職業內部審計師按照其職業標准和行為規則,獨立地、勤勉謹慎地進行的,其必定成為企業管理當局提高效率、管理和控制風險、實現企業目標最得力的智囊。因此,企業設立的內部審計機構是否有效除具備獨立性外,最關鍵的是其必須配備充分的、全職的、具有職業勝任能力的內部審計師。
(三)豐富審計主體
治理審計的主體可以是多方面的,在以相應的機構主導之下,根據業務需要,可能需要多方面人員參與進來,包括企業專職內部審計人員、企業相關部門的專業人員、外部獨立審計師、獨立董事以及其他利益相關者等,並由此分為內部治理審計和外部治理審計。這一現實的做法,完全打破了內部審計原有的「內部性」壁壘,外部人員也可以實施內部審計。如果符合成本效益原則,內部審計的聯合外部專業性的咨詢公司進行內審咨詢都是可行的。
(四)拓展審計對象及范圍
1、實施治理過程審計
(1)戰略審計。 戰略審計是公司治理過程中的一種正式機制,是正式的戰略考察過程,它同時對董事會和管理層施加約束;戰略審計應採取由董事會主導的審計模式,主要由公司的獨立董事來負責執行,是獨立董事參與戰略管理過程的主要方式。其審計的主要 內容 是對公司經營戰略實施前監督和評價其制訂的合理性。通過戰略審計既可使公司的資源得到合理配置,在實現目標的同時,不斷獲得更多的資源;又可使公司不斷適應外部環境的變化,抓住 發展 的機遇,避免或減少威脅,確保公司戰略符合股東的利益,以及戰略實施過程中監督和評價管理者是否將戰略目標轉化為公司行動。
(2)加強風險管理審計。風險管理審計是風險基礎審計的一種延伸,其基本吸收了風險審計各種特點,只是在此基礎上擴大審計關注點到 企業 的主要戰略目標,管理層對風險的容忍度,主要風險評價指標以及企業績效評價 分析 等涉及 現代 企業整體風險管理領域的多方位角度。而且風險管理審計已經開始關注為實現企業戰略目標應如何進行風險優化,如企業對哪些固有風險可以實行避免、轉移或接受並予以控制的風險管理策略。
(3)重視內部控制審計。以內部控制評價為核心的管理審計依然是治理型內部審計的重要內容。內部控制審計,主要是運用文字描述、調查表及流程圖等手段與 方法 對內部控制系統實施健全性評價,以及通過穿行試驗或重點測試來進行符合性測試等,以檢查和評價企業內部控制系統是否健全、內部控制制度是否被遵循及內部控制機制運行是否有效,並找出內部控制系統中的薄弱環節並加以改進,促進企業健全內部控制制度,改善管理,減少損失浪費,提高 經濟 效益。
2、對公司治理效果進行評價
(1)董事會評價
董事會評價是通過對董事會結構及其成員、董事會風格、董事會培訓、董事會實務(包括企業使命和戰略的制訂、創新、生產力、市場推廣、人員開發、團體關系以及最終收益等)作出評價,對董事會的治理責任及其業績作出保證。董事會評價的難度是評價標準的選擇。以下方面可作為董事會責任的評價標准: 法律 、法規、政策、 社會 規范; 歷史 模式、公司傳統;與公司事項相關的長期戰略目標;責任人的認定;董事會誠信與成長力;董事會參與或干涉公司事件;績效的業務與行業對比分析等。事實上, 目前 各國公司治理准則都已形成一套較為全面的治理評價指標體系,這些評價指標是董事會評價現有的具有較強操作性的 參考 標准。
(2)評價審計委員會的活動
審計委員會的活動應當具有下列特徵:正式的書面形式的審計委員會章程對目的,成員及獨立性,會議頻率,成員的作用和責任,與管理層、內部和外部審計師的關系,報告責任,進行特別調查的授權等 問題 進行闡述;實際的活動與章程的規定相比較;實際的活動與正式的指南和規則相比較;實際的活動與最佳實務相比較;以及審計委員會使用正式的自我評估程序。
審計委員會對保證治理結構及其支持程序的有效性負最終責任。因此,將審計委員會的活動與章程中確定的作用和責任,以及外部指南和最佳實務等進行比較就非常重要。例如,審計委員會的結構和章程必須包含特定的責任和與Sarbanes-Oxley Act,SEC規定和其他公司治理指南的遵守有關的最佳實務。內部審計師經常應審計委員會的要求進行這類評價,以證實他們遵守了這些新的規定。當然,必須將這些責任和最佳實務整合到公司總體的治理活動中。審計委員會章程還必須保證內部審計師具有有效執行和遵守審計標准所需的各種資源,接近委員會成員的權利和接近高級管理層的權利。該章程必須和內部審計部門的章程保持高度的一致性。最後,內部審計師應該將這些評估視作通過觀察、訓練和建議等方式為審計委員會提供價值的重要的機會。
(2)管理責任審計
管理責任審計是以評價管理(經營) 責任為主要的業務內容,通過對經營管理活動(經營或項目、業務或事項等) 進行審查與評價,並採用一定的標准來衡量其經濟性、效率性及效果性,從而找出差距,挖掘潛力,提高效益,或證實效益優劣,評價管理績效,提供咨詢意見,增加公司價值。我國現階段的經濟責任審計就是一種典型的管理責任審計,涉及決策審計、效益審計、經營審計和舞弊審計等相關內容,是一種 中國 特色的治理審計。
(五)改進內部審計的技術與方法
1、內部審計應該突破單純的、事後審計的傳統方式。
隨著 計算 機技術的發展及其在公司中 應用 水平的提高,通過在公司內部建立一個完善、高效的審計信息化系統和審計操作平台,逐步實現審計過程的三個轉變:從單一的事後審計轉變為事後審計與事中審計、事前審計相結合;從單一的靜態審計轉變為靜態審計與動態審計相結合,從單一的現場審計轉變為現場審計與遠程審計、非現場審計相結合。
2、內部審計的實施應向內部審計與外部審計相結合的方向發展
內部審計與外部審計的協調,是指為減少重復審計,提高審計效率,內部審計機構與 會計 師事務所、國家審計機構在審計工作中的溝通與合作。企業內部審計應從單純依靠內部審計人員的力量轉變為尋求內部審計與外部審計工作的合作協調關系,如利用外部審計工作成果、相互交流審計報告和管理建議書、在具體審計程序和方法上相互溝通等等。這既有利於緩解內部審計人員少而任務重的矛盾,又可以充分利用內部審計的反饋機制,以提高內部審計工作的效率與質量。只有內部審計與外部審計相互結合起來,並互動地發揮作用,才能保障整體企業契約機制的有效運行。
(六)協調並統一內部審計的相關規制
近幾年,作為完善與發展內部審計規制的重要舉措,國家審計署發布了新的《關於內部審計工作的規定》,中國內部審計協會也相繼制定了《內部審計基本准則》、《內部審計人員職業道德規范》以及二十餘項內部審計具體准則。除此之外,相關法律法規對內部審計也做出了相應的規定。但是,從我國企業內部審計現狀及發展趨勢分析,這些規制遠不能滿足實際需要,急需在實踐中積極借鑒國外先進的經驗,緊密結合公司制企業內部審計機構的設置、內部審計人員的配備、內部審計程序與方法的建立、內部審計標準的制定,以及內部審計質量的監督等問題,尋求各法律法規的協調與統一,以制定出較為健全有效的內部審計規范體系,以通過具體規制強化內部審計的地位和責任,確保內部審計工作的正常開展及其作用的充分發揮。
與此同時,要加快各級內部審計協會的組織建設與制度建設,盡快設立和完善地方性或區域性內部審計協會,建立健全中國內部審計新的行業管理體制,使我國內部審計工作由行政型的法規強制管理、分散管理,轉變為社團型的行業自律管理、集中管理。

㈤ 上市公司設置審計這個職位的作用是什麼審計需要注意的事項有哪些呢

全國高級會計師資格考評結合輔導教材《高級會計實務》(《高級會計實務》編委會 編):內部審計機構的職責 :
內部審計機構按照本企業主要負責人或者權力機構的要求,履行下列職責:
1、對本企業及所屬企業(含占控股地位或者主導地位的企業,下同)的財政收支、財務收支及其有關的經濟活動進行審計;
2、對本企業及所屬企業預算內、預算外資金的管理和使用情況進行審計;
3、對本企業內設機構及所屬企業領導人員的任期經濟責任進行審計;
4、對本企業及所屬企業固定資產投資項目進行審計;
5、對本企業及所屬企業內部控制制度的健全性和有效性以及風險管理進行評審;
6、對本企業及所屬於經濟管理和效益情況進行審計;
7、法律、法規規定和本企業主要負責人或者權力]機構要求辦理的其他審計事項。

㈥ 內部審計組織機構有哪些設置模式 各有哪些利弊

內部審計組織機構有五種設置模式,利弊比較如圖:

一、什麼是內部審計組織機構

內部審計組織機構是指在部門、單位內部從事組織和辦理審計業務的專門組織。它是中國審計主體的重要組成部分。早在審計署正式成立以後,中國就提出了實行內部審計制度問題,並根據國務院的要求,許多部門和單位相繼建立了內部審計機構。

二、內部審計組織機構的五種設置模式

1、財務總監領導的組織結構。這種結構的內部審計部門在公司治理框架內層次較低,只能開展部分日常性的審計工作,不能直接為經營決策者服務,更多地是履行檢查功能,並未涉及內部審計的確認與咨詢活動,獨立性較差。一般多見於企業規模較小、股權結構簡單的企業。

2、總經理領導的組織結構。這種結構的內部審計部門地位比財務總監領導的內部審計部門來得更高,更接近於經營管理層,能直接為日常經營決策服務,審計的范圍主要是經營審計和總經理對董事會財務責任的審計。這種結構有利於發揮內部審計在提高經營管理水平方面的作用,保持了審計的獨立性和較高的組織地位,但難以對總經理的受託管理責任進行獨立的監督和評價。

3、監事會領導的組織結構。在現代公司治理結構中,股東大會及各利益相關方作為委託人,分別將各自的資源交董事會代理,並委託與董事會平行的監事會對其進行監督。這一結構的內部審計部門地位較高,有利於履行內部審計的檢查、評價、鑒證功能,監事會也能夠更好地利用內部審計工作履行其自身職能。但這種結構下,由於監事會屬於公司高層制衡機制組成部分,不參與公司的日常經營管理,相應地內部審計部門不能直接服務於經營決策,難以通過內部審計改善經營管理、提高經濟效益的目的,從而難以實現其對企業的增值功能。

4、董事會或董事會下設的審計委員會領導的組織結構。董事會是公司的經營決策機構,其職責是執行股東大會的決議,決定企業的生產經營策略等重大事項,在公司治理結構中地位較高。審計委員會作為隸屬於董事會下的一個專業委員會,代表董事會對管理層進行監督,同時制衡董事會的內部董事。董事會或董事會下設的審計委員會領導的內部審計部門能夠保持較高的獨立性、權威性和組織地位,更強調完成董事會的責任,有利於內部審計的檢查、評價、監證和咨詢功能的發揮,如圖4所示。但這種組織結構下無法監督董事會的受託責任,在一定程度上限制了內部審計的檢查、評價功能。

5、雙重領導的組織結構。因以上的幾種組織結構都不能同時平衡內部審計職能與獨立性之間的關系,因此產生了一種新的組織結構——雙重領導的內部審計組織結構,即在業務上向審計委員會報告業績,在職能上向總經理負責並報告工作。這種雙向負責、雙軌報告、保持雙重關系的組織結構,符合公司治理對其履行報告受託責任的要求,能夠最大限度地發揮內部審計的檢查、評價、鑒證和咨詢的功能,而且保證了內部審計的獨立性。

三、內部審計組織機構的設置原則

1、獨立性原則。

這是設立內部審計組織機構最重要的原則。在這個原則指導下,內審組織機構在組織人員、工作和經費等方面應獨立於被審計單位,獨立行使審計職權,不受股東、總經理。其它職能部門和個人的干預,以體現審計的客觀性、公正性和有效性,如果將內審機構隸屬或合並於本單位的其它部門,就會使內部審計失去其應有的獨立性。

國際內部審計師協會在它的《內部審計實務准則》中強調,內部審計師「必須獨立於它們所審核的活動」獨立性「可使內部審計師提出公正的不偏不倚的鑒證和評價,這對於正確的審計工作實施是必不可少的」而這一點是「要通過組織的客觀性來獲得的」。

2.權威性原則。這是內審工作充分發揮作用的另一個關鍵因素,主要體現在內審組織機構的地位和設置層次上。內審組織機構的組織地位和設置層次越高,權威性就越大,內審的作用就發揮得越充分。國內外的審計實踐也表明,內審的組織地位和作用的發揮是相輔相成的。

一方面作用的擴大為內部審計贏得較高的組織地位創造了機會,另一方面組織地位的提高,獨立性增強又為內部審計人員卓有成效地履行其職責,發揮內部審計的職能作用提供了條件。

㈦ 上市公司中內審部主要有哪些崗位崗位職責是什麼謝謝

內部審計機構建立,其規模大小,主要根據單位職工人數、經營規模、業務性質及其復雜程度、經營管理狀況與收益狀況確立;人員編制,主要取決於審計任務的輕重及復雜程度。內部審計的組織結構,一是與企業的資源及所處的地理環境有關;二是與業務性質和業務范圍有關;三是與內部審計職能作用有關;四是與計劃編制人數有關。
一般內審機構應設立內審機構負責人、審計項目負責人(主審或審計組長)、審計輔助人員、審計復核人員、審計檔案管理人員。規模較大、經營業務范圍較廣的可根據業務需要設置若干審計專業部門。規模大的企業還應設置總審計師。具體崗位職責,不同單位、不同設置,崗位職責也不同,可以參考內審准則,自己定 。
下面給你個其他企業的,僅供參考:
內部審計機構的職責

公司董事會下設審計委員會,負責指導和監督公司內部審計工作。審計委員會成員半數以上為獨立董事,並由董事會指定獨立董事中的一名會計專業人士作為委員會的召集人。審計委員會在指導和監督審計部工作時,履行以下主要職責:
(一)指導和監督內部審計制度的建立和實施;
(二)至少每季度召開一次會議,審議審計部提交的工作計劃和報告等;
(三)至少每季度向董事會報告一次,內容包括但不限於內部審計工作進度、質量以及發現的重大問題;
(四)協調審計部與會計師事務所、國家審計機構等外部審計單位之間的關系。
審計部主要職責為:
(一)對本公司各內部機構、控股子公司以及具有重大影響的參股公司的內部控制制度的完整性、合理性及其實施的有效性進行檢查和評估;
(二)對本公司各內部機構、控股子公司以及具有重大影響的參股公司的會計資料及其他有關經濟資料,以及所反映的財務收支及有關的經濟活動的合法性、合規性、真實性和完整性進行審計,包括但不限於財務報告、業績快報、自願披露的預測性財務信息等;
(三)協助建立健全反舞弊機制,確定反舞弊的重點領域、關鍵環節和主要內容,並在內部審計過程中合理關注和檢查可能存在的舞弊行為;
(四)至少每季度向審計委員會報告一次,內容包括但不限於內部審計計劃的執行情況以及內部審計工作中發現的問題。
審計部經理職責:
1、組織內審人員的業務培訓,支持審計人員依照國家的相關法律、法規及公司的規章制度行使其審計監督權。
2、負責擬定審計計劃和審計范圍,組織審計人員根據審計目標選擇適當的審計方法有序地進行各項審計工作。
3、負責對審計情況進行復核,並組織編寫審計報告及審計評價書。
4、負責就初步審計結果與被審計單位進行溝通。
5、協助公司有關單位對財務、經營管理情況進行分析,為公司決策提供依據。
6、負責建立內部激勵機制,對內部審計人員的工作進行監督、考核,評價第 5頁 共 12頁惠州億緯鋰能股份有限公司內部控制管理制度其工作業績,激勵其努力工作。
7、制定單位經營預算,控制單位經營支出。
8、確保審計團隊的人員充足且具備必要的審計知識、技能、經驗,以完成本章程所要求的任務及使命。
審計人員職責
1、根據審計計劃和審計范圍,選擇適當的審計方法進行現場審計。
2、根據審計情況,收集相關的事實依據,編寫審計工作底稿。
3、根據審計底稿,編寫相關的審計報告及意見。
4、負責審計意見的具體處理,保證意見的及時處理及信息的及時反饋
5、建立、健全審計檔案,保證資料的及時歸檔,並負責管理。

㈧ 內部審計組織機構有哪些設置模式各有哪些利弊

內部審計組織機構一共有五種設置模式。內部審計組織機構設置模式分別是董事會下設審計委員會,在行政系統——經營管理系統設置審計機構、設在董事會、設在監事會、隸屬於總經理、隸屬於財會部門這五種設置模式,其五種設置模式的特點和利弊如下:
①內部審計組織機構設置模式:在行政系統——經營管理系統設置審計機構。該機構是內部審計組織機構中最高層次、地位和獨立性的內部審計組織機構設置模式,其有利於審計人員獨立開展工作。
②內部審計組織機構設置模式:設在董事會。設在董事會是內部審計組織機構中很高層次、地位和獨立的內部審計組織機構設置模式,地位僅次於在行政系統——經營管理系統設置審計機構。設在董事會的內部審計機構不足之處表現在董事會是集體討論制,凡事都通過董事會集體討論決定,正常的審計工作就很難進行。
③內部審計組織機構設置模式:設在監事會。設在監事會是內部審計組織機構中較高層次、地位和獨立的內部審計組織機構設置模式。內部審計機構設在監事會下,利弊表現在實際中往往會將二者的工作混為一談或顧此失彼從而削弱彼此應有的作用。
④內部審計組織機構設置模式:隸屬於總經理。隸屬於總經理的內部審計組織機構中層次、地位和獨立稍差的內部審計組織機構設置模式。隸屬於總經理的內部審計組織機構表現利弊主要是,其有利於對企業直接的生產經營活動進行審計,但不利於對企業高層次決策及經濟行為進行監督,審計范圍相對窄小,審計工作受到一定限制。
⑤內部審計組織機構設置模式:隸屬於財會部門。隸屬於財會部門是內部審計組織機構中較差或者較低層次、地位和獨立的內部審計組織機構設置模式。隸屬於財會部門的內部審計組織機構只能開展部分日常性的審計工作,不能直接為經營決策者服務,不能很好地實現審計的根本目的,這是隸屬於財會部門內部審計組織機構的利弊。

㈨ 上市公司的內部審計制度

公司內部審計其實是公司最後最重要的一道關口,防範錯弊,將風險扼殺在搖籃中,對企業的長治久安是功不可沒的。這就決定了審計絕不是查查賬就可以了,還應該通過與被審單位溝通,持職業懷疑的態度關注企業的業務流程,梳理流程,總結風險點,幫助企業規避風險。公司其他部門可能各部門說各部門的好,但審計應該做企業的第三隻眼,站在相對獨立的角度去看問題,敢於向高管問責。當然這一切的前提是董事長重視審計,並賦予審計應有的權利。經營方面的損失。

一般來說現代內審有以下幾個作用:

(1)風險評估及預防風險評估是指內部審計對風險的識別及評價和評估相應措施應對風險的過程和方式。風險預防是指內部審計通過對企業各方面經濟活動的檢查監督,找出薄弱環節,盡早提前發出警報,起到風險的預警作用,再進行風險控制。內部審計通過將風險評價和風險預防做為審計工作的重點,經常而及時地了解企業各方面的狀況,發現企業存在或是可能存在的潛在風險,進行分析,建立健全風險評價機制,幫助企業高層注意風險的管理和控制。

(2)監督與再控制企業由於經營規模不斷擴大、經營業務日趨復雜等使得企業高層很難直接控制各方面的經濟活動。在這種情況下,管理層需要專門的監控機構對企業的以上情況進行監督與評價,達到其控制企業的目的。內部審計不僅要對內部控制制度的執行情況進行監督和控制,還要對內部控制的健全性、有效性進行評價,並提出改進以後工作績效的建議。

(3)咨詢職能隨著市場風險變得越來越復雜,集團下屬企業自身判斷能力是不足,以及企業各部門業務專業知識的狹窄,內部審計作為一種獨立、客觀的確認工作和咨詢活動,它在企業中承擔著咨詢的職能。內部審計能針對企業中存在的不合理事項進行制止,預防出現更大的管理漏洞和經營方面的損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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㈩ 企業如何構建內部審計制度

一、內部審計的本質與職能
1、內部審計的本質。新的《關於內部審計工作的規定》(以下簡稱《規定》)指出:內部審計是獨立監督和評價本單位及所屬單位財政收支、財務收支、經濟活動的真實、合法和效益的行為,以促進加強經濟管理和實現經濟目標。定義中包含了內部審計的目標、職能、內容、本質等要素,而這幾項要素是構建審計理論結構不可或缺的部分。
2、內部審計的職能。具體來說,現代內部審計具有監督、管理控制、評價鑒證、服務等四項職能。
(1)監督職能。企業內部審計的監督有兩層含義:一是代表企業股東及董事會等決策層對本企業的會計機構及其他職能部門的經濟活動進行監督,看其是否正確執行企業的經營方針政策,是否完成任務,不僅在於查錯防弊,重要的是檢查評價;二是業務上受當地政府審計廳局的業務領導,代表國家對企業的經濟活動進行監督。
(2)管理控制職能。內部審計部門通過審計活動,對企業經營管理、生產、技術等各部門進行徹底的檢查、取證、分析和評價,客觀公正地做出結論,提出改進工作的意見和建議;協助領導進行科學的決策,強化內部控制,堵塞管理漏洞,提高經濟效益。
(3)評價鑒證職能。內部審計的評價是內部審計人員依據一定的審計標准對經營活動及其績效進行合理的分析和判斷。評價過程的實質是針對審核、檢查中發現的問題和缺陷進行評議,從而肯定成績,指出不足的過程。評價是內部審計的核心職能。鑒證是對企業的財務管理及其經濟活動的鑒證和證明,據以做出審計結論。
(4)服務職能。企業內部審計的服務職能有兩層含義:一是要為本企業服務,對最高層負責,完成其指派的任務;二是為國家審計機關及企業上級行業主管部門服務,完成他們交辦的工作。
二、我國內部審計現狀
1、內部審計機構設置不合理,隸屬關系不清。傳統模式下的內部審計不適應新形式的發展,而新的內部審計准則、標准、工作流程等規范尚未建立或不完善,這些都導致了內部審計工作質量缺乏評價標准。我國企業的內審機構獨立性差,甚至有的企業的財務部門的負責人兼任內審部門的領導,其監督制度形同虛設,導致隸屬關系不清,監督不力。
2、內審的獨立性和客觀性受到限制。從我國現狀來看,企業內部審計機構大多設置於管理層之下,在高層管理人員的授權范圍內開展工作,為管理經營者服務,其內部審計的獨立性和客觀性不強,從而影響到企業內部審計的作用。
3、內審的工作范圍過於狹窄。直到目前,我國企業的內部審計還僅限於財務領域,重點在檢查財務數據的真實性和合法性的查錯防弊上,很少觸及經營管理的其他領域。
4、內審機構和人員設置不合理。我國企業集團內部審計人員大都是財會人員出身,其中不少沒有接受系統的專業訓練,缺乏足夠的經營管理方面的知識與經驗,因此使內審的重要作用無法充分發揮。
5、審計機關對內部審計發展推動作用的有限性。國家審計機關有權審計、管理和約束的是那些必須按國家有關規定建立健全內部審計制度的屬於法定審計范圍的各級政府及部門、國有的金融機構和企事業單位,而對上市公司及其他不屬於國家審計法定范圍的單位,特別是中小型民營企業而言,內部審計工作要不要開展以及如何開展則取決於其他有關政府部門和單位的內部管理需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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