⑴ 上市公司如何進行資產重組
1、收購兼並。在我國收購兼並主要是指 上市公司收購 其他企業股權或資產、兼並其他企業,或採取定向擴股合並其他企業。兼並收購是我國上市公司資產如何重組當中使用最廣泛的一種重組方式。2、 股權轉讓 。股權轉讓是上市公司資產重組的另一個重要方式。在我國股權轉讓主要是指上市公司的大宗股權轉讓,包括股權有償轉讓、二級市場收購、行政無償劃撥和通過收購控股股東等形式。上市公司大宗股權轉讓後一般出現公司股東、甚至董事會和經理層的變動,從而引入新的管理方式,調整原有公司業務,實現公司經營管理以及業務的升級。3、資產剝離和所擁有股權的出售。是上市公司資產如何重組的一個重要方式。主要是指上市公司將其本身的一部分出售給目標公司而由此獲得收益的行為資產剝離或所擁有股權的出售作為減少上市公司經營負擔、改變上市公司經營方向的有力措施,經常被加以使用。在我國上市公司當中,相當一部分企業上市初期改制不徹底,帶有大量的非經營性資產,為以後的資產剝離活動埋下了伏筆。4、資產置換。是上市公司資產如何重組的一個重要方式之一。在我國資產置換主要是指上市公司控股股東以優質資產或現金置換上市公司的存量呆滯資產,或以主營業務資產置換非主營業務資產等行為。資產置換被認為是各類資產重組方式當中效果最快、最明顯的一種方式,經常被加以使用。上市公司資產置換行為非常普遍。
⑵ 重大資產重組審批流程和期限
法律分析:3個月是最長的期限規定,審核時限已經從3個月縮至20日。對於涉及多項許可的並購重組申請,證監會實行「一站式」審批,即對外一次受理、內部協作分工、歸口一次上會、核准一個批文。按照規定,並購重組審核時限為3個月,目前證監會已經將平均時間壓縮至20個工作日左右。
法律依據:《關於修改〈上市公司重大資產重組管理辦法〉的決定》 第二十五條第二款 反饋意見要求上市公司作出解釋、說明的,上市公司應當自收到反饋意見之日起30個工作日內提供書面回復,獨立財務顧問應當配合上市公司提供書面回復意見。逾期不能提供完整合規回復的,上市公司應當在到期日的次日就本次重大資產重組的進展情況及未能及時提供回復的具體原因等予以公告。
⑶ 上市公司重組並購流程是什麼
流程如下:
1、收購方的內部決策程序
公司章程是公司存續期間的綱領性文件,是約束公司及股東的基本依據,對外投資既涉及到公司的利益,也涉及到公司股東的利益,
公司法對公司對外投資沒有強制性的規定,授權公司按公司章程執行。。
2、出售方的內部決策程序及其他股東的意見
出售方轉讓目標公司的股權,實質是收回其對外投資,這既涉及出售方的利益,也涉及到目標公司其他股東的利益。
3、國有資產及外資的報批程序
收購國有控股公司,按企業國有產權轉讓管理的有關規定向控股股東或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履行報批手續。
4、以增資擴股方式進行公司收購的,目標公司應按照公司法的規定,由股東會決議,三分之二通過。
拓展資料:
上市公司是股份有限公司的一種,這種公司到證券交易所上市交易,除了必須經過批准外,還必須符合一定的條件。《公司法》、《證券法》修訂後,有利於更多的企業成為上市公司和公司債券上市交易的公司。
上市要求
1、股票經國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核准已向社會公開發行。上市公司
2、公司股本總額不少於人民幣三千萬元。
3、開業時間在三年以上,最近三年連續盈利;原國有企業依法改建而設立的,或者本法實施後新組建成立,其主要發起人為國有大中型企業的,可連續計算。
4、持有股票面值達人民幣一千元以上的股東人數不少於一千人,向社會公開發行的股份達公司股份總數的百分之二十五以上;公司股本總額超過人民幣四億元的,其向社會公開發行股份的比例為10%以上。
5、公司在最近三年內無重大違法行為,財務會計報告無虛假記載。
上市程序
公司上市程序
根據《證券法》與《公司法》的有關規定,股份有限公司上市的程序如下:
向證券監督管理機構提出股票上市申請
股份有限公司申請股票上市,必須報經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核准。證券監督管理部門可以授權證券交易所根據法定條件和法定程序核准公司股票上市申請。
接受證券監督管理部門的核准
對於股份有限公司報送的申請股票上市的材料,證券監督管理部門應當予以審查,符合條件的,對申請予以批准;不符合條件的,予以駁回;缺少所要求的文件的,可以限期要求補交;預期不補交的,駁回申請。
向證券交易所上市委員會提出上市申請
股票上市申請經過證券監督管理機構核准後,應當向證券交易所提交核准文件以及下列文件:
1、上市報告書;
2、申請上市的股東大會決定;
3、公司章程;
4、公司營業執照;
5、經法定驗證機構驗證的公司最近三年的或公司成立以來的財務會計報告;
6、法律意見書和證券公司的推薦書;
7、最近一次的招股說明書;
8、證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文件。
⑷ 我國上市公司資產資產重組的一般程序
法律分析:第一階段買殼上市目標選擇明確並購的意圖與條件,草擬並購戰略尋找、選擇、考察目標公司評估與判斷全面評估分析目標公司的經營狀況、財務狀況制定重組計劃及工作時間表設計股權轉讓方式,選擇並購手段和工具評估目標公司價值,確定購並價格設計付款方式,尋求最佳的現金流和財務管理方案溝通:與目標公司股東和管理層接洽,溝通重組的可行性和必要性。談判與簽約:制定談判策略,安排與目標公司相關股東談判,使重組方獲得最有利的金融和非金融的安排。資金安排:為後續的重組設計融資方案,必要時協助安排融資渠道。申報與審批:起草相應的和必要的一系列法律文件,辦理報批和信息披露事宜。
第二階段資產置換及企業重建宣傳與公關:
對中國證監會、證券交易所、地方政府、國有資產管理部門以及目標公司股東和管理層開展公關活動,力圖使資產重組早日成功。
制定全面的宣傳與公共關系方案,在大眾媒體和專業媒體上為重組方及其資本運作進行宣傳。市場維護:設計方案,維護目標公司二級市場。現金流戰略:制定收購、注資階段整體現金流方案,以利用有限的現金實現盡可能多的戰略目標為重組後的配股、增發等融資作準備。董事會重組改組目標公司董事會,取得目標公司的實際控制權。制定反並購方案,鞏固對目標公司的控制。注資與投資向目標公司注入優質資產,實現資產變現。向公司戰略發展領域投資,實現公司的戰略擴張。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
第一條 為了規范公司的組織和行為,保護公司、股東和債權人的合法權益,維護社會經濟秩序,促進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發展,制定本法。
第二條 本法所稱公司是指依照本法在中國境內設立的有限責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
第三條 公司是企業法人,有獨立的法人財產,享有法人財產權。公司以其全部財產對公司的債務承擔責任。
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以其認繳的出資額為限對公司承擔責任;股份有限公司的股東以其認購的股份為限對公司承擔責任。
第四條 公司股東依法享有資產收益、參與重大決策和選擇管理者等權利。
⑸ 上市前重大資產重組影響申報程序是什麼
法律分析:上市前重大資產重組影響申報程序如下:1、申報接收和受理程序;2、審核程序;3、反饋和反饋回復程序;4、無需提交重組委項目的審結程序,上市公司和獨立財務顧問及其他中介機構提交完整合規的反饋回復後,不需要提交並購重組委審議的,證監會上市部予以審結核准或不予核准;5、提交重組委審議程序:根據相關規定需提交並購重組委審議的,證監會上市部將安排並購重組委工作會議審議。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破產法》第七十三條 在重整期間,經債務人申請,人民法院批准,債務人可以在管理人的監督下自行管理財產和營業事務。 有前款規定情形的,依照本法規定已接管債務人財產和營業事務的管理人應當向債務人移交財產和營業事務,本法規定的管理人的職權由債務人行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