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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市公司退出機制的不完善

發布時間:2023-01-04 11:48:48

上市公司退市日漸常態化,強力打擊「應退難退」

3月12日,證監會發布康得新因重大違法違規瀕臨退市消息;而在此前的一天,121歲的秋林集團也公告離場。

接二連三的上市公司退市,公眾反映愈加平靜。自2019年證監會開啟完善退市制度改革以來,退市已非罕見現象。2020年退市常態化趨勢明顯,全年共31家公司退市,其中強制退市為16家。

退市制度是注冊制改革重大配套制度

10月5日,國務院印發《關於進一步提高上市公司質量的意見》明確指出,要健全上市公司退出機制,嚴格退市監管,完善退市標准,嚴厲打擊惡意規避退市行為。2020年10月31日,國務院金融穩定發展委員會召開專題會議再次強調,全面實行股票發行注冊制,建立常態化退市機制。2020年11月2日下午,中央全面深化改革委員會第十六次會議審議通過了《健全上市公司退市機制實施方案》要求堅持市場化法制化方向,完善退市標准,簡化退市程序,拓寬多元退出渠道,嚴格退市監管,完善常態化退出機制。

「應該說,科創板注冊制運行一年半,效果良好。退市制度當屬與注冊制改革的重大配套制度。注冊制管入口,退市管出口,兩者最好能夠同步健全且相得益彰。」中國人民大學中國資本市場研究院聯席院長趙錫軍表示,退市制度是資本市場的基礎性制度,一個穩定 健康 發展的資本市場,必然要暢通入口和出口兩道關,形成有進有出、良性循環的市場生態。

「只有出入口都良好有序地運轉,才能發揮整個生態系統的新陳代謝、優勝劣汰的功能。通過淘汰這個系統里的問題企業,才能將金融資源更好地配置到優質企業,從而促進經濟的轉型升級。」上海國家會計學院金融系主任、副教授葉小傑解釋。

「健全退市機制,首先就是有利於提高上市公司質量,有利於動態出清低質量高風險的『問題公司』,使優質上市公司獲得更多要素資源。」趙錫軍表示,而從完善市場功能方面來看,健全退市機制有利於提高市場定價的有效性,使市場估值體系更加合理,避免劣幣驅逐良幣,強化市場約束,穩定投資預期,投融資預期,增強市場信心。

而從優化市場生態看,健全退市機制,有利於嚴肅市場紀律,及時清除嚴重擾亂市場秩序的「害群之馬」,更好體現扶優限劣的監管導向,提升資本市場治理效能,更有效的保護投資者合法權益,促進形成公平競爭,自我凈化的市場生態。

「一直以來, 社會 各界都在詬病我國上市公司的違法成本低。新《證券法》大幅提高了上市公司的違法成本,加大了針對各類違法違規行為的處罰力度。但是,如果沒有退市制度的震懾,上市公司可能過一段時間又『卷土重來』,無疑削弱了執法效果。」葉小傑表示。

多元化、常態化退市改革已見成效

A股市場30年 歷史 ,退市制度的推進可以說是一部「艱難史」。

盡管推進艱難,但自1999年《證券法》的初步確立退市制度框架以來,證監會仍先後進行了4次退市制度改革,基本形成了涵蓋財務指標類、交易指標類、規范運作類、重大違法類強制退市指標體系和主動退市機制安排。

而自2019年以來,健全退市機制、完善退市制度步伐加大、步履加快。而且本輪退市制度改革特別強調,要加強相關司法保障,堅持法治導向,堅持應退盡退,對嚴重違法違規、嚴重擾亂資本市場秩序的公司堅決出清,對相關責任人嚴肅追責。

證監會明確提出拓寬多元化退出渠道的改革思路,加大退市監管力度,退市工作成效顯著。退市走向常態化的同時,市場化程度進一步提高,市場生態正逐步改善。「欺詐退」、「業績退」、「破面退」、「主動退」、「重組退」等多元化退市方式多元呈現。

公開數據顯示,2020年,共有31家公司通過多種渠道實現退出。其中有16家A股上市公司被強制退市,另外有15家公司通過並購重組等渠道退市。

而2020年也必將成為中國退市史上被特殊銘記的一年,諸多混跡於資本市場多年的「奇葩股」在這一年離場。如,90元高價發行的「風電第一股」ST銳電、曾破1700億市值的「股王」樂視網、曾連續創下29個跌停紀錄的*ST保千、欺詐發行的金亞 科技 等等紛紛退市。

在退市名單中,不乏長期混跡於資本市場的劣跡斑斑、聲名狼藉的個股,更不乏所謂的「股王」、「大牛股」。這些退市企業基本與財務造假、違規擔保、侵佔上市公司利益、欺詐發行、重大虧損等關鍵詞具有密切相關性。

證監會表示,應退盡退並不是簡單地追求退市數量,退市也不是唯一的懲戒手段,嚴格執法要做到有錯必罰也要堅持過罰相當。

強力打擊「應退難退」現象

「注冊制改革大背景下,前端入口拓寬的同時,迫切需要加快暢通出口,這既是化解上市公司存量風險的重要制度安排,也是發揮市場配置資源決定性作用,是激發市場活力的必然要求。」專業人士表示。

但是,與成熟市場相比,我國資本市場退市不系統、不堅決、不徹底等問題仍然比較突出。相關數據顯示,截至2018年底,滬深交易所平均每年僅6家上市公司退市,年平均退市率不足0.36%,遠遠低於成熟資本市場退市比例。其中,主動退市、市場交易類強制退市的案例更為少見。

「一些已經喪失持續經營能力的公司,長期滯留資本市場,殼價值居高不下,嚴重製約了資源配置效率,也聚集了大量風險,少數嚴重違法違規的公司沒有及時出清,擾亂了市場秩序,損害了監管公信力。」趙錫軍如是表示。

而出現上述問題原因也很復雜。趙錫軍認為,我國資本市場發展時間不長,新興加轉軌的特徵明顯,上市公司仍屬稀缺資源。上市企業對地方經濟就業影響較大,地方政府、普通投資者相關方均不希望公司退市,各方認識不統一,較難形成合力。

「由於退市牽涉到方方面面的利益,所以牽絆較多,往往面臨著各種博弈,因此出現了該退難退的現象。」葉小傑表示,投資者也會造成相當大的障礙,以往公司面臨退市時,出於維護自身利益的考慮會以各種方式阻撓退市。

對於上述問題證監會也公開表明了「強硬」態度,3月12日,證監會發言人表示,會同地方政府和有關部門對退市過程中出現的對抗監管、不正當維權甚至煽動群體性事件等行為,進行嚴厲打擊,確保退市改革平穩推進。

投資者保護機制跟進挽損

上市公司退市,諸多投資者可能因此會遭受損失。

趙錫軍認為,此前,退市機制的歷次改革多局限於退市標准本身的修補,在行政處罰、民事賠償、刑事責任、信用懲戒方面缺乏立體化的保障機制,導致投資者保護、中介機構責任追究,違法違規行為懲處等方面缺乏配套支持,往往出現中小投資者為退市「買單」的情況,給 社會 穩定和市場運行造成較大壓力。「而中央深改委通過的《實施方案》從頂層設計上補齊了此前短板,是全面深化資本市場改革的重要制度安排,令退市制度改革的基本方向進一步得到明確。」趙錫軍如是表示。 證監會表示,在退市過程中,證監會將始終把保護投資者特別是廣大中小投資者的合法權益作為首要考慮,盡最大努力幫助投資者挽回損失。隨著新《證券法》、刑法修正案(十一)的發布實施以及證券糾紛代表人訴訟制度規則的落地,證券投資者保護體系和民事賠償機制進一步健全。

「證監會將積極支持投資者通過單獨訴訟、共同訴訟、申請適用示範判決機制、普通代表人訴訟及特別代表人訴訟等司法途徑維護自身合法權益。投資者保護機構可以依法適時啟動證券糾紛特別代表人訴訟,並提供其他相應法律服務。」證監會發言人如是介紹,下一步,將加快推進先行賠付、責令回購、證券糾紛特別代表人訴訟制度落地實施。持續做好示範判決、多元糾紛化解等工作。

❷ 上市公司退出機制有幾種

最新的

關於完善上海證券交易所上市公司退市制度的方案(徵求意見稿)
為完善上海證券交易所(以下簡稱「本所」)上市公司退市制度,有效發揮退市機制的優勝劣汰功能,促進本所藍籌股市場健康發展,保護投資者合法權益,本所制定了完善上市公司退市制度的方案。
本次完善上市公司退市制度,是在總結已有的上市公司退市實踐經驗和問題的基礎上進行的。方案設計堅持積極穩妥、統籌兼顧的原則,以建立明晰、合理、有效的退市機制為方向,重點從兩個方面對現行退市制度進行了調整。一是為提高退市制度的完備性和可操作性,增加相關暫停上市、終止上市指標,細化相關標准,明確恢復上市的條件,完善退市程序;二是為進一步保護投資者權益,提出風險警示板、退市整理板、退市公司股份轉讓服務、退市公司重新上市等退市銜接安排。
一、增加退市指標,豐富退市標准體系
《上海證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規則》規定了多項退市指標,可分為業績指標、市場指標、合規指標、主體資格存續指標等4類。總體而言,現有指標存在類型比較單一、標准不夠清晰等不足。從實踐看,對於退市指標的完善,在適度增加退市指標的同時,應著眼於提高退市指標的可操作性,減少退市指標的規避空間。
(一)增加凈資產指標
本所上市公司最近一年年末凈資產為負數的,對其股票實施退市風險警示;最近兩年年末凈資產均為負數的,其股票應終止上市。
(二)增加營業收入指標
本所上市公司最近兩年營業收入均低於1000萬元的,對其股票實施退市風險警示;最近三年營業收入均低於1000萬元的,其股票應暫停上市;最近四年營業收入均低於1000萬元的,其股票應終止上市。
(三)納入審計意見類型指標
本所上市公司最近一年的年度財務報告被會計師事務所出具否定意見或無法表示意見的,對其股票實施退市風險警示;最近兩年均被出具否定意見或無法表示意見的,其股票應暫停上市。
本所上市公司因凈利潤、凈資產、營業收入或審計意見類型觸及規定的標准被暫停上市後,其後一年的財務報告被會計師事務所出具否定意見或無法表示意見的,其股票應終止上市。
(四)增加市場指標(不適用於僅發行B股的上市公司)
本所上市公司出現最近連續120個交易日(不含停牌交易日)累計股票成交量低於500萬股或連續30個交易日(不含停牌交易日)每日收盤價均低於股票面值的,其股票應終止上市。
(五)擴大適用未在法定期限內如期披露年報的指標
本所上市公司因凈利潤、凈資產、營業收入或者審計意見類型等財務指標觸及規定的標准被暫停上市後,如不能在法定期限內披露最近一年的年度報告,其股票應終止上市。
(六)納入扣除非經常性損益後的凈利潤指標
本所上市公司因凈資產指標被予以退市風險警示,或者因凈利潤指標被暫停上市後,其後一年扣除非經常性損益前後的凈利潤孰低者為負數的,其股票應終止上市。
二、完善退市程序,提高退市效率
完善退市程序,提高退市效率,減少恢復上市程序中的主觀判斷,明確恢復上市申請的審核期限。
(一)簡化退市程序
上市公司出現終止上市情形的,本所在該情形出現後5個交易日內對股票做出終止上市決定。
上市公司股票被暫停上市後,公司認為其不存在終止上市情形,且證據確鑿的,可以向本所提出恢復上市申請。本所上市委員會根據終止上市的標准對其進行審核。本所上市委員會認為上市公司不存在終止上市情形的,本所對其作出恢復上市的決定。本所上市委員會認為上市公司存在終止上市情形的,本所對其作出終止上市的決定。
上市公司對本所決定有異議的,可以根據本所相關規定向本所復核委員會申請復議。
(二)明確恢復上市的審核期限
恢復上市申請人提供補充說明及相關材料的期限累計不得超過30個交易日。申請人未在本所規定的期限內提交補充說明及相關材料的,視同自動撤回恢復上市申請,本所對其作出終止上市的決定。
本所上市委員會和復核委員會對恢復上市申請或者對本所決定所提復議的審核期限各不得超過30個交易日。上市公司補充材料的期限不計入審核期限。
三、設立風險警示板
完善現行的特別處理風險警示制度,設立風險警示板,將重大風險公司與其他主板公司進行板塊區分,根據風險警示的需要增加交易限制措施,實行與主板不同的交易、結算和信息披露安排。
四、設立退市整理板
為做好退市銜接安排,本所可以設立退市整理板,為已被決定退市的公司提供30個交易日的股票轉讓安排,公司股票在30個交易日結束後終止上市。
五、提供退市公司股份轉讓服務
本所上市公司的股票終止上市後,可以轉入本所專門另設的股份轉讓板辦理股份轉讓,也可以轉入中國證券業協會代辦股份轉讓系統或其他全國性及符合條件的區域性場外交易市場掛牌轉讓。股份轉讓板的轉讓服務規則參照中國證券業協會代辦股份轉讓系統。
退市公司未作選擇的,本所將安排其股份在本所股份轉讓板轉讓。
六、建立重新上市制度
本所上市公司的股票被終止上市後,公司重新達到本所規定的上市條件的,可以向本所申請重新上市。股票重新上市後,應在本所風險警示板至少交易一個完整的會計年度。
重新上市的申請由本所上市委員會審核,參照適用股票首次公開發行並上市的條件。
七、新舊規則適用的銜接安排

對於2012年1月1日前已暫停上市的公司,本所根據原規則在2012年12月31日前對其作出恢復上市或者終止上市的決定。
新規則實施後,退市標准中涉及凈資產、營業收入和審計意見類型等3項指標的,以上市公司2012年的年報數據為最近一年數,以2011年、2012年的年報數據為最近兩年數,最近三年數及最近四年數以此類推。
新規則實施後,上市公司股票未被實施退市風險警示處理就直接觸及暫停上市標准或者終止上市標準的,給予60個交易日的股票轉讓期。60個交易日結束後,本所對其作出相應的暫停上市決定或者終止上市決定。

❸ 退市新規落地!財務造假金額下調至5億元,新增「扣非+營收」指標

2020年最後一天,退市新規「靴子」落地!

12月31日,滬深交易所發布修訂後的退市規則(下稱「退市新規」)。

退市新規主要調整內容為:一是將造假年限由3年減少為2年,且以連續兩年造假合計數進行計算,防止惡意規避;二是將造假比例由100%降至50%;三是造假金額合計數由10億元降為5億元;四是新增營業收入指標;五是明確重大違法類強制退市公司相關主體減持股份的限制等。

證監會有關部門負責人表示,滬深證券交易所圍繞應退盡退目標,完善退市規則,打擊亂象。同時,應退盡退並不是簡單地追求退市數量,退市也不是唯一的懲戒手段。

下調造假金額和比例

「造假金額+造假比例」退市標准進一步完善。本次反饋意見中,部分意見建議從嚴設置比例指標和金額指標,體現了市場對嚴懲財務造假行為的強烈期待。退市新規吸收建議下調了造假金額和造假比例。公司披露的營業收入(或凈利潤、利潤總額、資產負債表)連續兩年均存在虛假記載(意見稿為三年),虛假記載的金額合計達到5億元以上(意見稿為10億元),且超過該兩年披露的相應年度營業收入(或年度凈利潤、年度利潤總額、期末凈資產)合計金額的50%(意見稿為100%)。

只有達到了重大財務造假退市量化指標,公司才會被強制退市?上交所回答稱,這種意見並不全面也不準確。重大財務造假退市量化指標只是證券重大違法5種退市指標之一,其他4種情形均沒有規定金額指標和比例指標。

比如,A公司因為2020年末凈資產為負值被實施退市風險警示,2021年末真實凈資產為-1萬元,公司通過財務造假虛增凈資產2萬元,對外披露的凈資產為1萬元,公司因此避免因連續兩年凈資產為負數而退市。雖然公司財務造假的金額僅為2萬元,但財務造假行為一旦被證監會查實並予以行政處罰,公司將觸及本所《股票上市規則》第13.5.2條第(三)項指標,股票將被退市。

新增營業收入指標

組合類財務指標進一步調整優化。本次改革中新增「扣非凈利潤+營業收入」組合類財務退市指標,目的是刻畫喪失持續經營能力的殼公司。在適用這個指標時,上市規則規定了相應的扣除項目。

有建議指出,該項規則在實際操作過程中有難度,難以判斷哪些收入應被扣除。有鑒於此,退市新規進一步明確營業收入扣除項為「與主營業務無關的業務收入和不具備商業實質的收入」,並要求公司在經審計的扣除非經常性損益前後的凈利潤孰低者為負值時,應當在年度報告中披露營業收入扣除情況及扣除後的營業收入金額,會計師應當對營業收入扣除是否准確出具專項核查意見,以明確區分會計責任與審計責任。

為防止公司通過虛構收入規避退市,上市規則中做出以下安排:

一是要求公司判斷是否觸及此項指標時,營業收入中應扣除與主營業務無關的業務收入和不具備商業實質的收入,上市公司在年報中應當充分披露營業收入扣除情況及扣除後的營業收入金額,公司的董事、監事和高管應當承擔相應的責任。

二是負責年報審計的會計師事務所應當就公司營業收入扣除事項是否符合規定及扣除後的營業收入金額是否准確出具專項核查意見。

三是公司未按規定扣除相關收入的,上交所可以要求公司扣除,並按照扣除後營業收入決定是否對公司實施退市風險警示。用組合類財務指標替代單一財務指標主要是有哪些考慮?

上交所表示,本次改革前,原來的凈利潤指標在退市實踐中曾發揮了重要作用,上市公司要為投資者創造收益是市場的重要導向,一批常年虧損的公司被清出了市場。隨著注冊制理念不斷深入,盈利已經不是衡量公司價值的唯一標准,原來單一的凈利潤指標不能全面反映上市公司的持續經營能力。

本次改革在總結實踐經驗的基礎上,新增扣非凈利潤加營業收入的組合類財務指標,通過多維刻畫,將持續虧損且收入規模不足1億的公司識別出來,表徵上市公司持續經營能力更加精準。同時,明確凈利潤取扣除非經常性損益前後孰低值,也一定程度上解決了多年來公司通過外部輸血、出售資產等盈餘管理手段規避退市的問題。

本次改革後,那些長期沒有主業、持續依靠政府補貼或出售資產保殼的公司將面臨股票退市風險;而主業正常但尚未開始盈利的 科技 企業,或因行業周期原因暫時虧損的企業將不會再面臨股票退市風險。事實上,上交所科創板前期的試點改革中已經採納了本次新增的組合類財務指標,本次改革實際上是對前期改革經驗的復制和推廣。

面值退市明確細化

交易類退市方面,本次改革新增「上市公司連續20個交易日在本所的每日股票收盤總市值均低於人民幣3億元」的退市情形。市值是市場充分博弈的結果,微小市值的公司往往缺乏投資價值,存在被炒作的問題,結合目前資本市場發展現狀,將市值極低的公司清出市場,也有利於投資者理性選擇,引導價值投資,實現市場優勝劣汰。

據上交所介紹,近兩年來,滬市已累計有7家上市公司股票因為股價連續低於面值退市,獲得市場各方廣泛認可。隨著注冊制改革深入推進,市場估值逐漸趨於合理,面值退市的情況有所增多。在當前的市場環境下,為了保證規則適用的公平性、嚴肅性,本次改革維持現有股價指標。同時,考慮到公司股票面值設置存在不同的實際情況,本次改革將原來退市指標中的「面值」明確為「人民幣1元」。

新增信披退市指標

本次改革,新增了信息披露和規范運作存在缺陷的退市指標。

2020年以來,國務院金融委多次強調對資本市場違法犯罪行為「零容忍」。《國務院關於進一步提高上市公司質量的意見》再次明確要求,加大對信息披露違法的處罰力度。

上交所直言,在監管過程中發現,個別上市公司信息披露或規范運作等方面長期違法違規,劣跡斑斑,其嚴重程度雖尚未構成重大違法,但拒不改正,甚至屢教不改,市場影響惡劣。長此以往,不僅侵害投資者的利益,而且破壞了正常的運行秩序,不利於市場的 健康 發展。

為此,為落實中央文件精神,本次改革新增「信息披露或者規范運作等方面存在重大缺陷」退市指標。具體情形包括:證券交易所失去公司有效信息來源;公司拒不披露應當披露的重大信息,嚴重擾亂信息披露秩序,並造成惡劣影響等。上市公司存在前述違規情形且拒不改正的,將堅決予以出清。應該來說,新增此類退市指標,可以在一定程度上豐富交易所日常監管的「工具箱」,提升監管的威懾性。

強化退市限制減持

完善重大違法類退市的限制減持情形。有建議認為,應強化對重大違法類強制退市公司相關主體減持股份的限制。上交所研究採納此項建議,明確了觸及重大違法類強制退市公司的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等特定主體,自相關行政處罰決定事先告知書或者司法裁判作出之日起至公司股票終止上市並摘牌前,不得減持公司股份。

退市程序方面,明確因交易類退市情形終止上市的股票不進入退市整理期交易,並將其他情形退市整理期期限由30個交易日縮短至15個交易日,進一步簡化退市流程,同時放開退市整理期首日漲跌幅限制。

此外,被實施退市風險警示的股票,仍然按照科創板股票交易機制進行交易,但增設投資者當日通過競價交易、大宗交易和盤後固定價格交易累計買入數量不超過50萬股的限制。

證監會發聲加大監管力度

如何看待退市與打擊違法違規的關系?

證監會回應稱,本次退市制度改革特別強調,要加強相關司法保障,堅持法治導向,堅持應退盡退,對嚴重違法違規、嚴重擾亂資本市場秩序的公司堅決出清,對相關責任人嚴肅追責。要強化退市監管力度,壓實實控人、控股股東、上市公司、董監高、中介機構等相關主體責任,打擊退市過程中伴生的財務造假、利益輸送、操縱市場等違法違規行為,對相關機構和個人嚴肅追責。要堅持底線思維,立足國情和市場實際,優化投資者保護機制,穩妥處置退市相關風險。

滬深證券交易所圍繞應退盡退目標,完善退市規則,打擊亂象。針對過往通過非標審計意見規避退市的公司,增加審計意見類型與財務指標全面組合適用的退市規則,堵住制度漏洞;針對嚴重擾亂市場秩序且拒不改正的案件,增加直接「紅牌罰下」條款;在保留原有重大違法退市標準的前提下,針對造假金額大、比例高但按原規則不影響上市地位的財務造假案件,增設了「造假金額+造假比例」的退市標准。

自2014年證監會及滬深證券交易所制定、完善重大違法退市規則以來,先後有博元投資、欣泰電氣、長生生物、金亞 科技 、康得新、千山葯機等公司因觸及重大違法退市等標准已退市或啟動退市程序。本次在保留原有情形、增設「造假金額+造假比例」條款後,重大違法退市指標體系將更加完善,危害人民生命安全、欺詐發行、重大財務造假、通過財務造假規避退市標準的公司,無論公司造假金額大小,造假年限長短,只要觸及相應指標,都將予以堅決出清。

近日,證監會已對富控互動等公司通過財務造假規避退市立案調查,後續還將對類似案件持續加大監管力度。同時,證監會還將不斷加強與地方政府及有關部門等方面的信息共享和監管合作,有效克服退市過程中可能遇到的各種阻力。

同時,應退盡退並不是簡單地追求退市數量,退市也不是唯一的懲戒手段。嚴格執法一方面要做到有錯必罰,另一方面也要堅持過罰相當,要實事求是,辯證、系統地考量上述關系。滬深證券交易所落實改革要求,合理設置退市標准,既充分發揮退市對違法違規行為的懲戒作用,又與整個監管體系有機結合,綜合利用誠信檔案、監管措施、行政處罰、移送刑事、集體訴訟等多種工具,在盡量減小投資者損失的前提下對各類違法違規行為進行立體化追責。

推動法治化市場建設

注冊制將開啟中國資本市場新時代,打開了IPO項目泄洪閘,但也需要嚴格退市制度,形成良性發展。

2020年,監管層致力於完善退市制度。3月,新證券法正式生效施行,不再對暫停上市情形和終止上市情形進行具體規定,改為交由證券交易所對退市情形和程序做出具體規定。10月9日,國務院印發《國務院關於進一步提高上市公司質量的意見》,將健全上市公司退出機製作為一項重要任務,要求完善退市標准,簡化退市程序,加大退市監管力度。11月2日,中央深改委審議通過《健全上市公司退市機制實施方案》,再次明確強調健全上市公司退市機制安排是全面深化資本市場改革的重要制度安排。11月3日公布的《中共中央關於制定國民經濟和 社會 發展第十四個五年規劃和二〇三五年遠景目標的建議》中,也明確提出了「建立常態化退市機制」。

據證監會介紹,2019年以來,證監會不斷加大退市監管力度,已有48家公司通過多種渠道退出,其中強制退市26家,是之前6年強制退市數量總和的2倍多,創 歷史 新高。

❹ 股票市場財富分析論文參考文獻

股票市場財富分析論文參考文獻

無論是在學習還是在工作中,大家都跟論文打過交道吧,通過論文寫作可以提高我們綜合運用所學知識的能力。那麼你有了解過論文嗎?下面是我為大家整理的股票市場財富分析論文參考文獻,僅供參考,歡迎大家閱讀。

參考文獻:

[1] 唐國培.《中國股票市場財富效應的實證分析》. 河南金融管理幹部學院學報.2007.06.

[2]李學峰.《資本市場、有效需求與經濟增長》.2005.6.1.

[3]黃迪.《股市財富效應研究》.武漢金融.2004.2.

[4] 謝永添.《我國股票市場財富效應分析》.稅務與經濟.2004.1.

拓展: 外國股票市場退出機制研究論文

摘要 :隨著我國經濟的不斷發展,我國資本市場制度不斷的完善,我國股票市場開始快速擴張。同時,上市企業由於經營狀況參差不齊,很多經營不良的上市公司股票仍然在市場交易,股票退出機制的問題不斷的出現。本文通過對美國紐交所和納斯達克市場退出機制的研究,為我國股票市場退出機制的實施提供了借鑒。

關鍵詞 :股票 市場 論文

一、股票退出機制的意義

退市是市場機制發揮作用的必然結果,在成熟資本市場中的重要機制,使發揮證券市場各項功能的必要途徑。其建立和完善對於證券市場的發展有著深遠的影響:

(一)可以充分發揮股票市場的各項功能

股票的退出是證券市場重要的功能之一,通過退出機制才能有效提高整個證券市場的質量,促進資源的合理配置。首先,通過優化資源配置來推動一國的產業調整是證券市場最基本的功能,沒有市場化的退出機制,資本市場難以優化資源配置,促進產業調整。在股票市場中,資金的流向表明了市場對股票,進而對相關產業的判斷,從而影響的`對不同產業的不同投資。而股票退出機制的缺位直接導致了股票數量的持續上升和資金的相對稀缺。其次,股票退出機制的不完善不僅提高了希望上市的優質企業的上市成本,同時很多經營狀況不良的企業不及時的退出市場。影響了股票市場引導資金向高回報高發展潛能產業投資的功能。通過制定股票退出機制,能夠解決缺乏競爭機制導致的種種問題,優化配置有限的市場資源。

(二)減少市場投機氛圍,引導投資者樹立理性投資觀念

我國證券市場存在系統風險較高的問題,這一問題的主要原因是市場風險無法有效分散。市場沒有完善有效的退出機制使市場中風險大,本應該退時的股票不能及時的退出。而完善的退市機制能夠使得不能滿足繼續上市交易的公司推出市場,將系統性風險分解為非系統性風險,有效提高股票市場的投資收益率,優化市場投資環境。

(三)退市機制有利於對上市公司的監管

在上市公司出現違規違法等情況時,公司會不符合上市交易的條件,導致股票的退市。會保證企業經營者在經營的過程中遵守各項法律法規,保證企業的合規經營。同時,缺乏退市機制將使市場缺乏法律約束,證券市場將難以長久發展。只有建立完善有效的退市機制,並嚴格實施退市制度,使證券市場真正的建立法律基礎之上,才有可能使得投資者和企業更加成熟,才有利於資本市場的良好發展。

二、成熟股票市場退出機制——美國股市的借鑒

在制度完善的市場中,上市公司企業退市是股票運行周期中重要的一環。根據數據顯示,僅2009年,紐交所就有212家公司退市,相對應的,該年度上市公司僅94家。同樣的東京證券交易所有78家退市,德國證券交易所61家退市,倫敦證券交易所385家退市,其當年上市公司數量分別為23家、6家和73家。在這些國家的股票市場中,上市公司不僅僅是進入市場,同樣重要的還有退出市場。此時證券市場的退出機制就起到了極其重要的作用。在此我們選擇美國市場來進行研究。

(一)紐交所和納斯達克市場的退市標准。紐約證券交易所對在其上市的公司提供了詳盡的退市標准,這些標准具有很強的操作性。其上市公司是否滿足退市條件的主要指標包括:股權分散程度、股權結構、經營業績以及資產規模等等。納斯達克證券交易所將其退市標准分為了數量和非數量標准,在其上市的公司一旦無法繼續滿足其持續上市數量標准和非數量標准,交易所就會暫停或者終止該公司股票在交易所繼續交易。

(二)納斯達克市場退市程序納斯達克證券交易所退市程序採用的是聆訊制。2000年網路泡沫的破裂導致了納斯達克指數從5048.62一路下跌,僅6天就下跌將近9個百分點。最終導致了近80%的股票下跌達80%,近40%的股票退市。這使得納斯達克證券交易所終止了程序化的退市機制。自2003年以來,納斯達克市場平均退市率在8%左右。當一隻股票不再滿足繼續上市交易的要求之後,交易所的主管部門將通知公司其股票將被退市,並告知其所擁有的權利,如果公司不認同交易所的決定,其可以選擇向上申訴,直至美國證監會。

三、美國股票市場退出機制對我國的借鑒

以上我們選擇了美國主要的兩個股票市場紐約證券交易所和納斯達克證券交易所來進行研究,其分別代表了主板市場和創業板市場。這兩個證券交易所制定的退市標准和退市條件較為嚴格,不僅僅提出了對公司持續經營的指標,同時還設置了反映市場變化的指標。這些退市程序安排使得政策在執行的過程中,監管者能夠更有效地工作,使市場能夠公平、有效率地運行,維護了廣大投資者的切身利益。在退市程序執行過程中,美國證券交易所作為執行主體,將退市工作的執行作為其日常工作的一個組成部分,當股票符合退市條件時,證券交易所可自主決定停牌,並進入退市程序。只有當上市公司對交易所決定有異議時方才提請美國證券交易委員會介入。這種安排使退市執行非常有效率,同時避免了行政過度干預。並且在美國證券市場為退市股票安排了場外交易市場或三板市場,股票退市後可繼續交易,這種安排保證了股東權益。

參考文獻:

[1]陳廣勝,劉大勇,王慧穎.淺議股票退出機制建立的作用[J].北方經貿,2002,6:63-64.

[2]黨勝利.我國股票市場存在的主要問題及對策分析[J].經濟研究導刊,2015,2:210-211.

[3]劉樂樂.中美退市機制比較[J].全國商情理論研究,2010,9:37-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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❺ 上市公司「零成本」的財務造假何時休

要想杜絕上市公司的財務造假,就應該進一步加大處罰力度,並且對造假嚴重的幾家公司做出退市處理,因為對於上市公司而言,最擔心的就是被踢出A股市場。而這樣,也就打通了上市公司的「進出機制」。目前的A股制度下,上市公司的退出機制並不完善,而IPO的進入則相對很快,造成了嚴重的不對等。同時,造成了市場資源的巨大浪費,對於依靠財務造假在A股市場生存的「蛀蟲們」而言,退市或是它們最好的歸宿。當處罰力度大幅提升之後,上市公司才可能由動歪腦筋想財務造假轉到踏實經營改善公司業績上來,如此而言,A股的投資者才能真正得到實惠。

❻ 請教老師:目前滬深上市公司的退出機制流程是怎樣的謝謝能詳細些

股市機制不完善是肯定的
A股也有很多股票退市了已經,ST的股票要小心,呵呵
至於ST為啥股市火,無非ST老是出現連續漲停的現象,所以炒作很多,散戶都是進去賭連續漲停或者重組這樣的小概率,呵呵

❼ 上市公司會不會倒閉國家有什麼相關規定

收購上市公司,有兩種方式:協議收購和要約收購,而後者是更市場化的收購方式。從協議收購向要約收購發展,是資產重組市場化改革的必然選擇。那麼,要約收購先進在哪呢?
協議收購是收購者在證券交易所之外以協商的方式與被收購公司的股東簽訂收購其股份的協議,從而達到控制該上市公司的目的。收購人可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同被收購公司的股東以協議方式進行股權轉讓。

要約收購(即狹義的上市公司收購),是指通過證券交易所的買賣交易使收購者持有目標公司股份達到法定比例(《證券法》規定該比例為30%),若繼續增持股份,必須依法向目標公司所有股東發出全面收購要約。

與協議收購相比,要約收購要經過較多的環節,操作程序比較繁雜,收購方的收購成本較高。而且一般情況下要約收購都是實質性資產重組,非市場化因素被盡可能淡化,重組的水分極少,有利於改善資產重組的整體質量,促進重組行為的規范化和市場化運作。

要約收購和協議收購的區別主要體現在以下幾個方面:一是交易場地不同。要約收購只能通過證券交易所的證券交易進行,而協議收購則可以在證券交易所場外通過協議轉讓股份的方式進行;二是股份限制不同。要約收購在收購人持有上市公司發行在外的股份達到30%時,若繼續收購,須向被收購公司的全體股東發出收購要約,持有上市公司股份達到90%以上時,收購人負有強制性要約收購的義務。而協議收購的實施對持有股份的比例無限制;三是收購態度不同。協議收購是收購者與目標公司的控股股東或大股東本著友好協商的態度訂立合同收購股份以實現公司控制權的轉移,所以協議收購通常表現為善意的;要約收購的對象則是目標公司全體股東持有的股份,不需要徵得目標公司的同意,因此要約收購又稱敵意收購。四是收購對象的股權結構不同。協議收購方大(相關,行情)多選擇股權集中、存在控股股東的目標公司,以較少的協議次數、較低的成本獲得控制權;而要約收購中收購傾向於選擇股權較為分散的公司,以降低收購難度。五是收購性質不同。根據收購人收購的股份占該上市公司已發行股份的比例,上市公司收購可分為部分收購和全面收購兩種。部分收購是指試圖收購一家公司少於100%的股份而獲得對對該公司控制權的行為,它是公司收購的一種,與全面收購相對應。

❽ 上市公司股東退出機制是怎樣的

關於這個上市 公司股東退出 機制,一般來說,對於擬上市的 股份有限公司 ,在上市前後,投資者亦即股東變更將經歷幾次調整,大體分為如下幾類:1、發起人股2、內部職工股3、大非、小非股。

❾ 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關於改革完善並嚴格實施上市公司退市制度的若干意見

一、健全上市公司主動退市制度

(一)確立主動退市的途徑和方式。上市公司通過對上市地位維持成本收益的理性分析,或者為充分利用不同證券交易場所的比較優勢,或者為便捷、高效地對公司治理結構、股權結構、資產結構、人員結構等實施調整,或者為進一步實現公司股票的長期價值,可以依據《證券法》和證券交易所規則實現主動退市。

上市公司在履行必要的決策程序後,可以主動向證券交易所提出申請,撤回其股票在該交易所的交易,並決定不再在交易所交易。

上市公司在履行必要的決策程序後,可以主動向證券交易所提出申請,撤回其股票在該交易所的交易,並轉而申請在其他交易場所交易或者轉讓。

上市公司向所有股東發出回購全部股份或者部分股份的要約,導致公司股本總額、股權分布等發生變化不再具備上市條件的,其股票按照證券交易所規則退出市場交易。

上市公司股東向所有其他股東發出收購全部股份或者部分股份的要約,導致公司股本總額、股權分布等發生變化不再具備上市條件的,其股票按照證券交易所規則退出市場交易。

除上市公司股東外的其他收購人向所有股東發出收購全部股份或者部分股份的要約,導致公司股本總額、股權分布等發生變化不再具備上市條件的,其股票按照證券交易所規則退出市場交易。

上市公司因新設合並或者吸收合並,不再具有獨立主體資格並被注銷,其股票按照證券交易所規則退出市場交易。

上市公司股東大會決議解散的,其股票按照證券交易所規則退出市場交易。

(二)明確主動退市公司的內部決策程序。上市公司擬決定其股票不再在交易所交易,或者轉而申請在其他交易場所交易或者轉讓的,應當召開股東大會作出決議,須經出席會議的股東所持表決權的 2/3以上通過,並須經出席會議的中小股東所持表決權的 2/3以上通過。在召開股東大會前,上市公司應當充分披露退市原因及退市後的發展戰略,包括並購重組安排、經營發展計劃、重新上市安排等。獨立董事應當針對上述事項是否有利於公司長遠發展和全體股東利益充分征詢中小股東意見,在此基礎上發表獨立意見,獨立董事意見應當與股東大會通知一並公布。上市公司應當聘請財務顧問為主動退市提供專業服務、發表專業意見並予以披露。

全面要約收購上市公司股份、實施以上市公司為對象的公司合並、上市公司全面回購股份以及上市公司自願解散,應當按照上市公司收購、重組、回購等監管制度及公司法律制度嚴格履行實施程序。

(三)規范主動退市申請與決定程序。申請其股票退出市場交易,或者轉而申請在其他交易場所交易或者轉讓的上市公司應當在股東大會作出終止上市決議後的 15個交易日內,向證券交易所提交退市申請。退市申請至少應當包括股東大會決議、退市申請書、退市後去向安排的說明、異議股東保護的專項說明及證券交易所規定的其他材料。證券交易所應當自上市公司提交退市申請之日起 5個交易日內,作出是否受理的決定並通知公司;決定受理的,應當自受理上市公司提交的退市申請之日起15個交易日內,重點從保護投資者特別是中小投資者權益的角度,在審查決策程序合規性的基礎上,作出同意或者不同意其股票終止上市交易的決定。

因全面要約收購上市公司股份、實施以上市公司為對象的公司合並、上市公司全面回購股份以及上市公司自願解散,導致公司股票退出市場交易的,證券交易所應當在上市公司公告回購或者收購結果、完成合並交易、作出解散決議之日起15個交易日內,作出終止其股票上市的決定。

建立上市公司主動退市的專門報告制度。證券交易所應當在作出同意或者不同意上市公司主動退市決定之日起 15個工作日內,以及上市公司退出市場交易之日起15個工作日內,將上市公司主動退市情況報告證監會。

(四)健全主動退市的配套政策措施。完善上市公司收購制度,豐富要約收購履約保證形式,研究建立包括觸發條件、救濟程序等內容的余股強制擠出制度。完善上市公司股份回購制度,允許上市公司公開發行優先股以回購發行在外的普通股。制定上市公司吸收合並專門制度規范。研究豐富並購融資工具。完善非上市公眾公司並購重組制度,對包括退市公司在內的非上市公眾公司並購重組的條件、程序、披露要求等作出規范。

上市公司在出現股價低於每股凈資產等情形時部分乃至全面回購股份,導致公司股票退出市場交易的,公司可以申請再次公開發行證券,或者向其選擇的證券交易所申請重新上市。存在強制退市可能的上市公司在觸及強制退市指標前,實施主動退市,在消除可能導致強制退市的情形後,可以重新申請上市。涉嫌欺詐發行的公司或其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在受到證監會行政處罰前,按照公開承諾回購或者收購全部新股,賠償中小投資者經濟損失,及時申請其股票退出市場交易的,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

證券交易所可以通過設定差異化的上市年費、提高信息披露要求等經濟或者自律方式,加大存在強制退市可能的上市公司維持上市地位的成本,引導其主動退出交易所市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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