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 上市公司業績承諾有什麼用
作用如下:
1、給投資者以信心。
2、吸引更多的投資。
3、這屬於利好消息可以刺激股價的上漲。
『貳』 「對賭協議」,到底是什麼
什麼是對賭協議
對賭協議又稱為估值調整機制,是投資人為降低信息不對稱導致的投資風險,保護自身利益,與被投資人就未來不確定的事項進行的一種約定。這里的事項可以是公司未來的經營業績,可以是限期內完成的某些事項。若被投資方在承諾期限內不能完成相關的事項,則投資方有權行使某種權利。
其實這是一種很正常的商業行為,包括上市公司在進行並購重組時,如果是採用收益現值法、假設開發法等方法對被並購方進行估值的,都要求與被並購方簽署補償協議,目的就是保障上市公司的利益。而且是司法實踐中,對賭協議的法律效力也是得到了最高人民法院的認可,通過一些判例,我們可以明確的知道,合法的對賭協議是真實有效的。但是在過去被媒體曝出的很多民營企業與投資機構的案例中卻把對賭協議說成了是對被投資企業的一種剝削,這其實是一種誤解。
如果被投資方不需要發展資金,不是對自己的企業盲目樂觀,希望通過更高的估值來獲取更多的資金的話,那為什麼要和投資方簽署這樣的協議呢?當然這里也不排除有投資方「忽悠」被投資方,讓被投資方認為這些條件都會如此成就,而通常做企業都是對自己的公司盲目樂觀的,通過這樣還可以把企業估值推高,拿到更多的發展資金,何樂而不為呢?
所以對賭協議不是洪水猛獸,也不是善男信女,而是一個等價交換的商業行為。一個巴掌是拍不響的,絕大多數情況,都是周瑜打黃蓋,一個願打一個願挨。包括很多上市公司與被並購企業之間的對賭協議,其實也是一樣,迎合了雙方的訴求,才得以大行其道。
比如2015年以後,A股新增的並購商譽開始大幅增加,就是因為上市公司的「盲目」並購。在上市公司股價虛高的時候,即使被並購企業的業績承諾高一些又有什麼關系?反正用的是股份支付,被並購方價格離譜一點反正也有業績補償。但是他們沒有想到因此而產生的商譽,若業績不達標而帶來的巨額減值將會對上市公司的股價造成的影響,去年動不動虧損十幾二十億的上市公司通暢都是商譽減值導致的。
因此,對賭協議是一種正常的商業行為,投資方有逐利的訴求,被投資方有融資的需要,如何達成一個大家都認可的條件是關鍵。合理的承諾是確保雙方利益最好的方式,因為一旦承諾無法兌現,雙方就很容易撕破臉皮,到時候的情況就扯不清了。
那在實務中對賭協議包括哪些類型?又有哪些案例呢?下面讓筆者給大家做個簡單的介紹。
對賭協議的類型及案例
根據對賭協議所涉及的內容,我們可以簡單把對賭協議分為業績對賭協議和非業績對賭協議。
其中業績對賭協議主要就是對被投資公司的業績要求,這是最基本也是最為關鍵的條款。一般來說,投資方通常都會以被投資方的業績承諾進行估值,因此這個條款至關重要。
比如被投資方認為未來2020-2022年,公司的扣非凈利潤可以分別達8000萬、9000萬和1億,那三年平均的扣非凈利潤就為9000萬,投資方就會以9000萬作為基礎對被投資方進行估值。假設行業市盈率是10倍,那該公司的投後估值就是9億,假設被投資方想以老股轉讓的方式出讓20%的股權,那投資方就要給股權轉讓方支付1.8億的現金進行投資。
所以被投資方是有動力去拉高業績承諾的,他們一般都是比較樂觀的,特別是對自己的企業,但實際上企業經營需要面臨太多的不確定因素,稍有不慎,這樣的估值反而會讓被投資方損了夫人又折兵。如果達不成業績,股權轉讓方也就是大股東一般都是要通過股權或者現金的方式對投資方進行補償的。
換而言之,天上不會掉餡餅的,你既然承諾了這么高的業績,拿到了這么高的估值,那賠償起來也是毫無手軟的。通常這種情況下,投資方和被投資方就很容易出現矛盾了,畢竟都不是小錢,互相指責,互相謾罵的情況非常普遍,這也是媒體關注度最高的地方。但實際上,賠償的方式可以包括股份,也可以是現金,不過一般這種情況下還是現金比較穩妥。
另一種對賭協議主要就是非財務指標的對賭,主要包括上市時間、業績增長速度、或者與公司經營相關的指標等等,這些是之前媒體關注蒙牛和太子奶這些對賭大部分都是涉及到這些非財務指標的對賭的。
比如2003年,蒙牛與摩根士丹利、英聯、鼎暉三個投資機構約定,若2003-2006年蒙牛營收復合年增長率低於50%,即2006年營收低於120億,蒙牛管理層要向這3家投資機構支付最多不超過7830萬股蒙牛的股票(約占當時總股數的7.8%)或等值現金。反之,若達成這個指標,此3家投資機構將向蒙牛管理層支付同等的股票。
最終的結果是蒙牛在2004年6月提前完成了業績,並如願得到了股份獎勵。其實這也是當時從伊利離職的牛根生為了快速佔領市場而主動尋求的合作。可以說,沒有資本的支持,也不會有今天的蒙牛,而資本是逐利的,沒有利益為什麼要投資小公司?這是一個成功實現對賭的案例,下面我們來看看一個失敗的案例。
這是一個因對賭失敗,被投資人趕出局的股市。故事緣起於2008年下半年,俏江南的創始人張蘭接觸到了鼎暉投資的合夥人王功權。因急需發展資金擴張,張蘭與王功權一拍即合,並於同年9月簽下了投資協議,約定了對賭事項——俏江南要在2012年之前上市,若無法實現該事項,則俏江南必須回購鼎暉所持的股份,而且是有最低回報要求的。據媒體的報道,鼎暉約以2億人民幣,得到了俏江南10.53%的股權,按此估算,俏江南的估值約為19億人民幣。
2011年3月,俏江南向中國證監會提交了於A股上市的申請,但由於餐飲企業采購和銷售都是現金結算,難以保證會計報表的真實性,餐飲企業上市一直沒有放開。2012年1月30日,中國證監會例行披露的IPO申請終止審查名單中,俏江南赫然在列。
A股行不通,張蘭把目光放到了港股。2012年4月,媒體報導俏江南將於當年二季度赴港IPO,融資規模預計為3億-4億美元。但隨之而來的就是12月出台的「中央八項規定」,高端消費受到了極大的沖擊,而定位高端的俏江南也深受重創,這影響了IPO投資人對其的定價,使得其估值與張蘭所想相去甚遠。
但高端餐飲市場在此後並沒有回暖,反而是越發低迷,這使得其港股IPO變得遙遙無期,鼎暉不得不尋思自己的退出途徑,以便確保自身的投資收益。他們找來了另外一家投資機構,歐洲最大的私募股權基金——CVC。
根據報道,CVC最終以3億美元的價格收購了俏江南82.7%的股權,除了鼎暉出售的10.53%的股權,其餘超過72%的部分即為張蘭所轉讓,而這是因為當時鼎暉和張蘭的對賭協議中,有領售權這么一個約定。也就是如果A類優先股股東同意出售或者清算公司,則其餘的股東都應該同意此交易,並且以相同的價格和條件出售其所持有的的股權,換而言之,張蘭已經沒有選擇權。
按照當時的匯率推算,CVC這筆交易中俏江南的整體估值約為22.1億,高於鼎暉當時的的19億元估值。但是根據鼎暉與張蘭的協議,如果還未能達到鼎暉的最低回報的要求,張蘭還需要拿出額外的錢對鼎暉進行補償。
所以投資人的錢不是那麼好拿的。你想著高估值,多融資就是好的,但是卻沒有想到無法完成承諾的後果。每個企業家對自己的企業都是很有信心的,但是企業的經營是很復雜的,過於樂觀是會摔跟斗的,倒不如通過合理的業績承諾,獲取超額獎勵來的更踏實。可逐利是人的本性,資本是逐利的,企業家何嘗不是?
總的來看,對賭協議是一個合理的商業行為,但同時也是一把雙刃劍。它能保護投資人的利益, 同時也能傷害企業家的利益,因此一個合理的價格和條款對於大家把企業做強做大才是最有幫助的,畢竟把企業做上去,才能享受到後面的紅利。
以上就是個人對於對賭協議這個問題的看法,希望對你有所啟發。
「對賭協議」有很多種解釋,不同的地方,所執行的對賭協議也是不同的!這種協議用在金融市場上比較多,具體解釋為如果約定的條件出現,投資方可以行使一種權利;如果約定的條件不出現,融資方則行使一種權利。所以,對賭協議實際上就是期權的一種形式。
案例一:融資方,蒙牛乳業-投資方:摩根士丹利等三家國際投資機構
簽訂時間:2003
主要內容:2003至2006年,如果蒙牛業績的復合增長率低於50%,以牛根生為首的蒙牛管理層要向外資方賠償7800萬股蒙牛股票,或以等值現金代價支付;反之,外方將對蒙牛股票贈予以牛根生為首的蒙牛管理團隊
案例二:融資方,騰訊-投資方:高盛
簽訂時間:2009
主要內容:當時馬化騰並不看好騰訊股價,於是賣出一份看漲期權,收取期權費。兩年後如果股價低於67港元,馬化騰就可獲得對方的期權費;如果股價高於67港元,馬化騰就必須以67港元的價格將騰訊股票賣給對方。
結論
而在股市裡也有所謂的對賭協議產生,就好比上市公司和主力簽訂的對賭協議,上市公司給予主力的一定的許可權,甚至配合主力進行坐莊,在規定的周期和時間內,只要主力完成上市公司提出的要求,那麼就可以獲得相應的報酬!
但是如果在規定的時間內沒有達到上市公司給予提出的要求,那麼就表示坐莊失敗,主力可能需要賠付一定的損失,還得支付上市公司一筆高昂的違約金!
舉個例子,例如上市公司在牛市裡和主力簽訂一個「對賭協議」,要求主力在1年之內拉升股價200%,如果成功,給予一定的酬勞,如果事變,則是需要賠付多少比例的違約金!這就是對賭協議!!
我會用最直白的語言回答這個問題。其實對賭協議說白了,就是為保證「」投資方「」投資的企業不論經營狀況好壞都能獲得收益的協議。
在任何情況下,投資方都能得利,一定是以融資方發生損失達成的,因為利益不會憑空出來。既然如此,為什麼融資的方願意接受呢?
第一種情況:融資方已經無路可走了,不融資就等破產,要是融資後經營的好,還有機會起死回生!
第二種情況:融資方對自己的經營狀況非常有信心,認為自己融資後會發展的更好,一定可以達到對賭協議里的要求。
當然除了融資,在很多領域都存在對賭協議,弱勢的一方就是要比較吃虧。 弱勢一方必須完成對強勢一方的約定,才能獲益。如果不簽對賭協議,強勢一方完全可以把這個機會給其他人。
就拿《戰狼2》舉個例子。
根據協議,以北京文化為主的發行方,向《戰狼2》的製片方(吳京)支付了1.4億人民幣,來購買對於《戰狼2》的發行權,並向製片方(吳京)承諾8億的「保底」票房數字。
如果影片的票房超過了低於8億這個保底數字,那麼發行方需要自掏腰包,給製片方(吳京)一定數額的補償,如果票房高於了這個保底數字,發行方才有可能盈利。
截止2017年9月4日,《戰狼2》累計票房已經高達55.6億元。這對製作方和發行方來說,無疑是雙贏的局面。
這就是我在上面講的第二種情況,融資一方對業績非常有信心,所以才會欠下對自己不利的對賭協議。
目前在司法實踐中,基於意思自治,法院是承認對賭協議的效力的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為企業兼並重組提供司法保障的指導意見》第六條規定:「要堅持促進交易進行,維護交易安全的商事審判理念,審慎認定企業估值調整協議、股份轉換協議等新類型合同的效力,避免簡單以法律沒有規定為由認定合同無效」。
對賭協議是從國外引進來的一種概念,如果按照直譯的意思應該是「估值調整機制」。最早也不知道是怎麼就翻譯成對賭協議,可能因為這個名字太過形象,所以就一直沿用至今。
因為在企業收購的時候,未來總是存在很多的不確定性,那麼作為投資人總是希望未來的風險越低越好,不能現在聽到創始人說的天花亂墜就傻乎乎的投錢進去,未來怎麼樣一切都是未知數,所以投資人就希望有一些切實的措施能夠在未來保障自己的權益,就算不能夠完全的保障,也至少可以減少一些風險。
舉個例子,假如我現在是一個投資人,有一個做乳製品的企業希望我能夠給他們投資,他們的創始人做了精美的PPT,並且把企業未來的前景描繪成一條金光大道。我說那可以,既然你們企業的前景這么好,那麼我可以投資,但是你們必須在未來5年的復合年增長率不能低於50%,不然你就得把你們的股份低價轉讓給我,不然我可不敢投資。他們說OK,5年之後這家乳製品企業的利潤增幅高達90%。於是皆大歡喜。這家乳製品企業的名字叫做蒙牛。
這時候又有一家連鎖餐飲企業找我要投資,這家餐飲企業 歷史 上非常厲害,連續8年盈利有一年的銷售額達到了10億。然後它的創始人就跟我許諾,說我馬上就得上市了,你現在投資我那就是原始股,上市那得翻多少倍!!我一看可以呀,如果真能上市那這筆生意絕對劃算,我出兩個億換你們10%的股權,但是我得跟你們說好,如果是約定時間內上不了市,你們必須得按照約定的價格把這個股票再買回去。這家餐飲企業拍著胸脯說沒問題。結果一晃幾年約定的時間就到了,這家連鎖餐飲企業仍然沒有上市,甚至是上市的希望都沒有,而且隨著國家宏觀政策的變化,生意也是一落千丈,於是他們必須要按照當初的約定把我當時花錢買的股票再買回去。結果又沒有那麼多錢,最後只能變賣手上剩餘的股份還債,最終失去了企業的控股權。這家企業叫俏江南。
對賭協議是指收購方(投資方)與出讓方(融資方)在達成並購(或者融資)協議時,在信息不對稱、未來盈利不確定的情況下進行一種約定。如果約定的條件出現,投資方可以行使一種權利;如果約定的條件不出現,融資方則行使一種權利。比如,企業家覺得公司值1個億,因為我今年利潤能做到1000萬或者半年內能再找到一筆融資,估值1.5億以上,投資人想了想,覺得不敢確定,但如果真能實現企業家說的沒問題。所以雙方就簽訂對賭協議,先按照1億估值投資,投資2000萬佔20%;如果未來實現了企業家說的,就沒問題,如果沒實現,比如實現了500萬的利潤,那就倒推回來,估值是5000萬,投的2000萬就得佔40%了,也就是說在企業家承諾沒實現的那個點,得再無償轉讓給投資人20%的股權。這種條款在我看來還是比較合理的,承諾沒實現嘛,理應受罰
簡單點說 就是不正常方式的融資
你找我要錢我為什麼要給你錢呢?如果你要拿錢可以 那就簽協議唄。我拿出錢給你的公司到規定時間。你要還我約定相應倍數的錢 、有還回超出約定的倍數的錢 當然會給你一些錢獎勵 。如果到時候不能按規定還倍數的錢。 那就把公司給我唄。
對賭協議,通常是投資人投資企業時要求企業經營者就業績做出承諾,如達不到承諾業績,經營者要回購股權或現金補償等各種方式保證投資人投資利息的一種措施。
對賭協議,又稱估值調整機制,本質是投資方與融資方在達成協議時,雙方對於未來不確定情況的一種約定,為確保各自的利益而列出的一系列金融條款。對賭協議產生的根源在於投資方與融資方信息的不對稱。在投資的過程中,融資方偏向於本公司的股權能夠得到較高的估值,投資方則相反。基於信息的不對稱,雙方對公司的不同預期需要平衡。此時,為了盡快達成交易,採取折中方案事後估值的方法,即為被投資企業在接受投資後的業績規定一個標准,若達到此標准,就依據高估值計算投資款或持有股權,反之,若沒有達到上述標准,則根據低估值計算投資款或者退回部分投資款,或者調整基金在被投資企業中所佔的股權數額。投資方之所以和初始股東進行業績對賭,除了規避盡職調查無法窮盡信息不對稱的風險外,主要目的也通過一種直接跟利益掛鉤的激勵與懲罰機制,刺激初始股東為公司創造出更好的業績,也為投資方帶來更大的回報,實現投資方、企業 「雙贏」的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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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賭協議,就是在收購一家企業的時候,被收購方,承諾收購方,三年的利潤要達到雙方定的利潤,如果達不到,被收購方要賠償收購方。
『叄』 如何理解並購重組的業績補償條款
並購重組中的業績補償條款通常表現為投資協議中的「盈利預測及業績補償條款」或單獨作為「盈利預測及業績補償協議」,該類條款基本邏輯是被投資公司(被並購方、標的公司)的原股東就標的公司未來一段期限內(承諾期)的經營業績(一般是經審計的扣除非經常性損益後的凈利潤,又稱「承諾業績」)向投資人作出承諾,若承諾期滿標的公司實際經營業績未達到承諾業績標准,則由承諾股東向收購方進行補償;也可約定,若承諾期滿標的公司實際經營業績達到或超過承諾業績標準的,則收購方向標的公司特定股東或員工給予一定獎勵的制度安排。盈利預測與業績補償條款涉及的主要因素包括:承諾人、補償義務人、補償對象、承諾期限、承諾業績、實際經營業績考核時點、補償方式以及獎勵方式。
一誰來承諾,誰來補償?
盈利預測與業績補償條款存在的前提是收購估值以承諾人對標的公司未來經營業績的預期和承諾為基礎而確定。通常,作出上述業績承諾的主體為標的公司股權的全部或部分原股東。
通常補償義務人的范圍與承諾人的范圍一致,但也不盡然。若收購方認為承諾人補償能力較弱時,會要求承諾人引入保證人,以保證發生補償事項時,收購方能按約定得到充分補償。簡言之,補償義務人包括但不限於業績承諾人。特別提醒的是,根據盈利預測與業績補償制度設計初衷、法院相關判例,對賭協議的補償義務人不能為本次交易中的標的公司。
二誰做獎勵,如何獎勵?
獎勵義務人通常為收購方,即當標的公司考核業績達到或超過承諾業績時,向獎勵對象給予一定獎勵的義務主體,通常為收購方。獎勵的方式可以由收購方以特定較低價格向獎勵對象轉讓一部分自身股權,可以由收購方以特定較高價格增持標的公司股權,也可以通過交易價格調整機制由收購方補充支付收購對價實際數與原評估數的差額。
獎勵義務人也可為標的公司,此時獎勵方式通常是由標的公司從超出的承諾業績部分對獎勵對象給予現金獎勵或者配股。獎勵對象為業績承諾人、標的公司高管或者約定的其他主體。
三如何承諾,怎麼考核?
承諾業績通常與估值中的盈利預測掛鉤。實務中,一般會以標的公司未來一段時間經審計的扣除非經常性損益的凈利潤作為標准,有時也會加入其他業績指標。承諾期限又稱補償期限,在當前證監會的監管實務中,業績補償期限一般為並購重組實施完畢後的3—5年,對於標的資產作價較賬面價值溢價過高的,可視情況延長業績補償期限。當然具體的業績補償期限由交易各方協商確定,但一般不會低於3年。
實踐中收購方不可能等到承諾期滿後再對標的公司實際經營業績進行考核,這不利於保障收購方及其股東利益。現實操作中,通常情況會以會計年度為單位進行考核,考核的時間節點一般為每年度的12月31日,即對標的公司截至每一年度的12月31日的凈利潤或經審計的扣除非經常性損益後的凈利潤進行考核。
四向誰補償,補償方式
並購重組中的補償對象可以是標的公司、收購方或收購方指定的第三方。補償方式因交易環境、交易內容、交易價格等各種因素的影響而不盡相同,但總結起來主要有以下幾種模式:現金補償、股權支付、現金補償與股權支付相結合。
(一)現金補償
現金補償,即在承諾期限內,若標的公司的經營業績未達到承諾業績標準的,則由補償義務人需給予補償對象一定金額的現金作為補償的一種補償方式。對於設置多時點考核的業績考核(例如,對標的公司每一年的經營業績進行考核),即便是在後一考核時點標的公司的實際經營業績超出相應承諾業績情況下,前一考核時點的已補償現金,也不予以退還。現金補償按補償對象的不同,實踐中多採用向標的公司補償和向投資方補償兩種:
1. 以標的公司作為補償對象的補償數額確定,從公平、簡易的原則出發,通常的做法是以承諾凈利潤與實際凈利潤的差額為准。即應補償金額=承諾業績—實際經營業績。
2. 以投資方(即收購方)作為補償對象的補償數額確定方式則多種多樣,沒有非常確定或使用率非常高的固定標准。實踐中,尤其是對估值溢價倍數較高的情況下,確定的補償數額應至少要保證收購方投資本金不受損失,以維護基本的公平原則。
(二)股權支付
此處的股權支付,既包括補償義務人將仍然持有的標的公司股權支付給收購方或收購方指定的第三人,也包括補償義務人將其持有的其他公司的股權(如通過換股獲得的上市公司股份)支付給收購方。若補償義務人現金補償能力不足或者基於其他考慮,收購方有時會要求補償義務人以其仍然持有的標的公司的股權作為業績補償的主要方式或現金補償的補充。
上市公司發行股份購買資產而發生補償事項時,上市公司可要求回購補償義務人因本次交易而取得的上市公司股份並予以注銷,或由補償義務人將該特定股份以無償或較低的價格轉讓給收購方指定的第三人(一般是收購方的子公司)。特別是在收購方回購股權後可能會無法得到債權人同意的情況下,可選擇由補償義務人將其持有的收購方股份轉讓給收購方指定的其他股東。
(三)現金補償與股權支付
將上述現金補償與股權支付兩種方式進行綜合運用的模式。
五傳統業績補償模式的完善
並購重組業務的廣泛開展帶來了一宗宗「業績補償」糾紛案件表明,傳統的業績補償模式不足以保證補償義務人能如約履行補償義務,也不足以保證收購方得到充分補償。因此,在傳統的並購重組業績補償模式基礎上,發展出了一些新的業績補償設計方案,如投資方(收購方)的股權回購選擇權、交易價格調整等。
(一)投資方的股權回購選擇權
與前文的股權支付不同,這里的股權回購選擇權是指:在承諾期限內,若標的公司的經營業績未達到承諾業績標準的,或發生其他各方約定的法律事實時(如補償義務人無法履行補償義務),投資方有權選擇補償義務人以特定價格回購投資方因本次投資而持有的標的公司股權,以保障投資方利益的制度安排。
在設計投資方股權回購選擇權時應當考慮的要點:回購條件、回購價格。
1、回購條件
從保護收購方及其股東利益的角度的考慮,最好賦予收購方隨時要求補償義務人回購其股權的權利。考慮到公平原則,應為收購方要求回購股權設置一些觸發條件。筆者建議可將「承諾期內,標的公司任何一年的實際經營業績低於當年承諾業績的50%」、「承諾期滿,標的公司累計經營業績低於承諾累計經營業績的70%」、「發生承諾義務人無法按約履行補償義務時」等作為投資方要求補償義務人回購其持有的標的公司股權的觸發條件。站在投資方的角度,在設置投資方股權回購選擇權時,建議賦予投資方既可以在承諾期內退出,又可以在承諾期滿退出的權利。
2、回購價格
與補償數額的計算類似,股權回購價格的確定方式也是千差萬別,通常情況下,投資方本次交易實際的投資總額、投資方為本次交易而進行融資的融資成本、標的公司或原股東佔有本次交易投資款的時間長短、投資方的本次投資的機會成本、銀行同期貸款利率是在確定股權回購價格時所重點考慮或參考的因素。比較常用的回購價格確定方式為「本次交易的實際投資總額*(1+約定的年化收益率或系數*實際投資時間)-投資方從標的公司已獲分紅-投資方已獲補償金額」。
即使設置了投資方的股權回購選擇權,投資方一般不會輕易行使這項權利,原因是收購方進行收購均期望標的公司超預期發展,從而使得自身的投資權益價值最大化,而退出則是最後的選擇,當收購方認為標的公司不可能完成剩餘業績承諾,或標的公司的實際經營業績與承諾業績相差甚遠,又或是補償義務人無法完全履行補償義務等極端情況下,收購方才會選擇退出,實施股權回購選擇權。
(二)價格調整
廣義的價格調整,指當標的公司的實際經營業績未能達到承諾業績時,投資方有權要求按實際經營業績調整對標的公司的估值,進而調整本次交易的價格。雖然現金補償、股權支付都可以起到調整交易價格的作用,此處所稱價格調整是直接的交易價格調整,即交易價款的調整,更側重於強調可操作性和資金安全。這種安排比較適合於收購方擬以現金方式從標的公司原股東處受讓股權的並購項目中。這種價格調整可以是實時調整,也可以是一次性價格調整。實時價格調整一般會選擇某一業績考核時點進行,即若標的公司某一年的實際經營業績低於當年承諾業績,則根據實際經營業績對標的公司進行估值調整。而一次性價格調整則是在承諾期滿後,根據累計實際實現的經營業績對標的公司進行估值,調整交易對價。在現金並購重組的實踐中,收購方往往對標的公司未來發展前景大多持肯定態度,且考慮到收購方自身發展的資金需求,收購方會選擇分期付款的策略。分期付款方式使得收購方可根據標的公司發展情況及自身資金需求隨時調整投資策略,也可以在調整交易價格時避免出現「交易價款無法追回」的窘況。
最後,由於上述制度設計存在不同程度的互補性,所以筆者建議,實踐中要充分考慮具體交易的特殊性,因地制宜、靈活運用上述方法來設計業績補償條款,不可盲目地羅列。
『肆』 企業被收購後,原企業對老員工的業績提成承諾是否應由新企業承擔
這種案例在實際企業收購中比較少見,我不清楚原企業的性質,是國企、民企還是外企。企業收購前一般都要對被收購公司進行資產評估,清理債權債務。員工未兌現的提成屬原公司的債務,理應在收購前就清理完畢。
現在的問題是原公司的債務是否轉移到新公司上。首先,要確定收購是不是完全收購,如果是,新公司就應該完全承擔原公司的債權債務,你可以向新公司追討;如果不是完全收購,新公司又不承擔原公司的債權債務,你必須向原公司老闆追討。
公司收購一般都會影響到員工的權益。在收購過程中當地的勞動部門和上級工會一般都會介入進行監督。現在員工的權益受到損害,提成不能兌現,你們可以向當地勞動部門或上級工會投訴,要求他們出面協調解決。
『伍』 小公司被上市公司收購有哪些好處
1、對被並購的企業來講是注入優質資產,提高公司治理水平。
2、對並購方來講是擴大企業規模,縮短投資回報周期。
3、對中小投資者來講等於棄暗投明。
4、對整個行業來講,優化資源配置。
5、對普通員工來講,工作環境以及待遇都是很大的改善。
上市公司並購的好處
1.並入上市公司最大的好處體現在資金支持。上市公司是一個良好的融資平台,由於流動性溢價 的存在,上市公司通過發行股份,可以較低的融資成本獲得權益資本。
2.上市公司的財務狀況和信用等級通常要高一 些,更容易獲得債務融資。對於發展遇到嚴重資金瓶頸的企業 來說,並入上市公司可以推動企業進一步發展。
3.除了資金支持外,並入上市公司能夠從各類「溢出效應」 中受益。例如,上市公司的管理和內控相對規范,納人上市公司體系可以提升被收購方的管理和內控水平。
4.上市公司在市場上通常有一定的知名度,利用上市公司的品牌可以幫助被收購方開拓市場。另外,上市公司的技術、流程、經驗可以擴展到 被收購方,改進生產工藝,提高生產效率。
被上市公司並購的風險
上市公司並購了企業後,企業原股東將會失去自己公司的控制權。而並購之後,上市公司會根據自己的戰略邏輯來布局,很可能公司原有的一些業務和經營模式會被改變或打破。
除了可能的整合不成功,還有企業被並購後,原股東獲得的上市公司股權會被鎖定三年,這三年用來完成業績對賭。被上市公司收購的資產,如果溢價率高,也會需要相應的高盈利承諾來支撐,不然買你進來干什麼,你還要這么多的錢。
這三年往往會讓企業原管理者更加揪心,比剛創業時簡直有過之無不及。想想那麼一大筆錢擺在面前,要是完不成業績對賭,按照出售時的協議,不但有可能要被 1 元回購所有股權,甚至還會被罰現金,虧了企業又負債。
而收購後的員工安置也是可能會出問題的點,特別許多並購後的大裁員,也是要考慮的。當然還有更多風險,如游戲公司的研發運營能力,市場是否會繼續買賬等,需要考慮的東西特別多。
『陸』 新三板並購重組會不會涉及到業績承諾
會涉及到。不過一些市場主體根本不拿業績承諾當回事,作出的承諾也可隨意更改。
最近,有些上市公司並購資產難以達到當初承諾業績,由此有些承諾主體開始變更業績承諾、新的業績承諾大幅低於當初業績承諾,有的則擬將業績補償從股份回購補償變為現金補償;有些並購重組交易對手乾脆當起了老賴,逃避履行當初承諾的補償義務。筆者認為,並購重組的業績承諾制度並不靠譜,為此需進一步完善制度,以保護中小投資者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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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柒』 怎樣看待上市公司業績承諾函對公司財報的影響
上市公司出具業績承諾函,通常會宣布其追加對價的觸發條件。輔仁葯業2006年股改時曾做過以下業績承諾。如果出現以下兩種情況,公司將追加對價506萬股。
1、公司財務報表被出具非標准審計意見。
2008年12月25日,公司臨時變更年報審計師。隨後2009年4月所公布的審計報告中,審計師出具的是標准審計意見,即干凈意見。
2、2007年度凈利潤少於2,800萬元,或者2008年凈利潤少於3,300萬元。
2008年年報顯示全年凈利潤為3400.74萬元,達到其業績承諾的指標。
但是從其財務報告來看,存在四方面的疑問:
首先,2008年第四季度收入很高。前三季度總收入為1.98億元,凈利潤為0.22億元,第四季度則分別高達1億元和0.12億元。這種銷售收入的變動趨勢是否與中成葯行業銷售模式相符合?中成葯行業是否存在季節性銷售情況呢?有待進一步考證。
其次,在公司收入增長的情況下,2007年和2008年兩年的經營凈現金流都為負數。這一點也需要結合公司的銷售模式進一步考證。
然後,關聯方交易對公司利潤產生正向影響。存在關聯方輔仁葯業對上市公司進行現金捐贈、並以購銷方式輸送利潤的可能性。
最後,當公司近三年的累計凈利潤為1億多元的情況下,2008年末公司應付職工薪酬余額高達812萬元,財務報告附註解釋為余額包含公司9月到12月份的工資,是否存在公司並沒有資金支付工資的情況呢?
從以上情況來看,雖然上市公司已經完成其業績承諾,但是存在諸多疑點,其財務數據是否可信,需要打一個問號。
『捌』 業績承諾為什麼是對中小股東利益的保護
業績承諾一般發生在上市公司收購業務時,被收購方就被收購業務做出的利潤保證。
業績承諾可以確保被收購業務的質量,是對股東利益的保護。
『玖』 如果並購企業完成業績承諾以後,還會有商譽減值嗎
業績承諾通常也是企業定價的基礎,如果被收購企業無法完成業績承諾,說明當企業定價評估值高了,那麼企業現在的價值可能出現減值,需要重新對企業評估然後,需要進行商譽減值測試,如果有減值才對商譽減值。
『拾』 發行股份購買資產為什麼要做業績承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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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市公司發行股份購買資產一般是被收購公司做業績承諾。
並購一個公司一般多是溢價收購的,看重被收購公司未來的收益,如果被收購公司有業績承諾的話,會讓人覺得這筆交易更劃算。上市公司的小股東也會對這筆交易更有信心一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