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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市公司獲土地補償案例

發布時間:2023-01-01 10:23:22

A. 耕地徵收補償款繼承案例

法律分析:土地補償費是國家徵收農村集體土地時補償給村集體的,村集體又根據《農村土地承包法》分配給喪失承包地的承包農戶家庭,用於對失去耕地農戶的損失補償及安置。而土地補償費在本集體經濟組織成員內部進行分配,不是分配給這個家庭中的某一個人,更不是分配給這個家庭原承包人口中已死亡的人,而是對失地農戶喪失土地承包經營權的補償,不屬於承包土地收益。據此,可以知道征土地補償款並不屬於遺產,所以不能適用繼承法對征地補償款補予以分割。

法律依據:《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與補償條例》 第八條 為了保障國家安全、促進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等公共利益的需要,有下列情形之一,確需要徵收房屋的,由市、縣級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徵收決定:

(一)國防和外交的需要;

(二)由政府組織實施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礎設施建設的需要;

(三)由政府組織實施的科技、教育、文化、衛生、體育、環境和資源保護、防災減災、文物保護、社會福利、市政公用等公共事業的需要;

(四)由政府組織實施的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設的需要;

(五)由政府依照城鄉規劃法有關規定組織實施的對危房集中、基礎設施落後等地段進行舊城區改建的需要;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公共利益的需要。

B. 2009年至今中國有哪些重大的上市公司舞弊案例

2009-2010年
一、上市公司十大管理舞弊案各顯「神通」

我國上市公司的會計造假現象屢禁不止,甚至可以用「造假成風」形容。業內人士普遍認為上市公司會計造假泛濫是制度缺陷使然,如股權結構的分裂(流通股上市、非流通股不能上市)、公司冶理結構存在缺陷(一股獨大)、獨立會計師喪失獨立性等。前事不忘,後事之師,筆者對近年來影響重大的上市公司財務造假案(只包括已查明案件)作了梳理,遴選出十大上市公司管理舞弊案[1].

1、原野管理舞弊案(會計師——深圳經濟特區會計師)

該公司自成立到上市兩年時間內初始投資不實,頻繁變動股東、虛增資本、對公司資產進行兩次大幅度的調賬升值並對升值部分進行不合理分配以及在資產評估中虛列資產項目。1989—1991年該公司通過虛增銷售收入、隱匿管理費用、炒賣本公司股票等手段虛增利潤2.22億元,1989—1991報表累計盈利為7742.5萬元,實際累計虧損14457.5萬元。其中1、1991年11月原野公司與海南I公司和深圳L公司簽署合作建造兩座大廈的工程及承包利潤的合同,合同規定,原野負責提供土地並辦理開發經營許可證等有關事宜,I公司具體負責工程施工及房產經營,並承諾付給原野公司承包利潤8500萬元。12月31日,原野公司在兩座大廈王曙暉個沒有動工、一個剛打地基的情況下,將所有承包利潤8500萬元作為本年實現的利潤入帳,並倒算出銷售收入2.76億元,同時倒擠出銷售成本和銷售稅金等數字。

1989年至1991年,原野公司共發生管理費用8300萬元,其中1989年為1440萬元,1990年為2730萬元,1991年為4130萬元。原野公司將管理費用或列作開辦費掛帳,或分攤給下屬公司,下屬公司攤不了的作為待攤費用等掛帳。

原野公司上市後,由於市價遠高於面值,1990年,原野公司將名義上為其子公司持有的原價股票按市價拋向社會,從中獲利3400萬元記入當期利潤。股票賣出後,原野公司在帳務上作了母公司向子公司劃轉股票的會計記錄。

原野公司下屬的福華公司自用廠房建成後,由原野公司決定按建造成本劃轉給另一下屬物業公司,再以物業公司的名義出售,按售價劃轉給福華公司,因此虛增利潤2000多萬元。

2、 瓊民源管理舞弊案(會計師——海南中華會計師事務所)

該公司1996年度虛構了5.66億元利潤、虛編資本公積金6.57億元。虛增的利潤主要來源於:

(1)將合作方香港冠聯置業公司投入的股本及合作建房資金1.95億元確認為收入;

(2)通過三次循環轉帳手法,虛構收到轉讓北京民源大廈部分開發權和商場經營權的款項2.7億元,從而確認收入3.2億元;

(3)將收到合作言的民源大廈的建設補償費5100萬元確認為收入。該公司還將其未擁有的土地使用權和未有處置權的的民源大廈對外投資,並對土地使用權和民源大廈進行評估,評估增值作為資本公積金。上述虛構的結果導致公司的固定資產、在建工程、無形資產都大幅度增加。

3、 東方鍋爐管理舞弊案(會計師——四川會計師事務所)

「東方鍋爐」在上市之前,就通過調整財務報表而虛增凈利潤1.23億元,上市後,又在「利潤截期」問題上大做手腳,將1996年度的銷售收入1.76億元和銷售利潤3800萬元,調整至1997年度。1997年度又以同樣的方法,將該年度的銷售收入2.26億元和銷售利潤4700萬元轉移到1998年,從而創造連續3年穩定盈利,凈資產利潤率增長平衡的假象。

4、 紅光實業管理舞弊案(會計師——成都蜀都會計師事務)

(1)編造虛假利潤,騙取上市資格 紅光公司在股票發行上市申報材料中稱1996年度盈利5400萬元。經查實,紅光公司通過虛構產品銷售、虛增產品庫存和違規帳務處理等手段,虛報利潤15700萬元,1996年實際虧損10300萬元。

(2)少報虧損,欺騙投資者 紅光公司上市後,在1997年8月公布的中期報告中,將虧損6,500萬元虛報為凈盈利1674萬元,虛構利潤8174萬元;在1998年4月公布的1997年年度報告中,將實際虧損22952萬元(相當於募集資金的55.9%)披露為虧損19800萬元,少報虧損3152萬元。

(3)隱瞞重大事項 紅光公司在股票發行上市申報材料中,對其關鍵生產設備彩玻池爐廢品率上升,不能維持正常生產的重大事實未作任何披露。

5、 鄭百文管理舞弊案(會計師——鄭州會計師事務所)

鄭百文公司上市前採取虛提返利、少計費用、費用跨期入帳等手段,虛增利潤1908萬元,並據此製作了虛假上市申報材料;上市後三年採取虛提返利、費用掛帳、無依據沖減成本及費用、費用跨期入帳等手段,累計虛增利潤14390萬元。此外,該公司股本金不實,上市公告書存在重大遺漏,年報信息披露有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重大遺漏。

6、 張家界管理舞弊案(會計師——湖南會計師事務所)

ST張家界1996-1998年間年報中共虛構收入累計12261萬元,佔三年累計營業收入的49%;虛構其他業務利潤528萬元,虛增稅前利潤4662萬元,佔三年稅前利潤總額的62%.

(1)1995-1996年,張家界股份公司先後與張家界電業局、深圳全達貿易有限公司、深圳達佳實業公司簽訂了364畝土地轉讓合同,轉讓金額合計7965.9萬元,並約定土地使用權證在買方付款後移交。但是,張家界股份公司在未開具發票和收到款項,亦未轉移土地使用權的情況下,將合同約定的7965.9萬元轉讓金確認為1996年的收入,使收入虛增7965.9萬元,稅前利潤虛增2165萬元。

(2)1997年,張家界股份公司與張家界市土地房產開發公司、深圳市凱萊德實業公司、湖南兆華投資公司簽訂了150畝土地轉讓協議,轉讓金額合計4295萬元。協議約定,受讓方需在半年內付清全部價款,才能得到土地使用權證。如受讓方不按合同規定支付價款,轉讓方將收回土地或另行轉讓。但是,張家界股份公司在未開具發票和收到款項,土地使用權亦未轉移的情況下,將合同約定的4295萬元轉讓金確認為1997年的收入,使收入虛增4295萬元。

(3)1998年8月,張家界股份公司以2160萬元價款從香港振升投資發展有限公司購得張家界地區索張公路的權益。按合同約定,該權益包括投資本金和投資利息補償,且當年應收回591萬元投資回收款。但是,張家界股份公司將591萬元投資回收款全部計入了其他業務利潤,在扣除了63萬元的攤銷費用後,差額528萬元虛增了利潤。

7、ST黎明管理舞弊案(會計師—華倫會計師事務所)

黎明股份是1999年為了粉飾其經營業績,虛增資產8996萬元,虛增負債1956萬元,虛增所有者權益7413萬元,虛增主營業務收入1.5億元,虛增利潤總額8679萬元,其中虛增主營業務收入和利潤總額兩項分別占該公司對外披露數字的37%和166%.經過檢查組審定後,該公司利潤總額由檢查前對外披露的5231萬元,變為-3448萬元。更為嚴重的是該企業出現的上述問題,除常規性的少提少轉成本、費用掛賬、縮小合並范圍等違規行為外,有90%以上的數額是人為編造假賬、虛假核算虛增出來的。

(1)對開增值稅銷售發票,虛增收入和利潤。即通過與關聯企業或非關聯企業對開增值稅發票的形式,虛擬購銷業務,在迴避增值稅的情況下,虛增收入和利潤。比如,該公司所屬的黎明毛紡織廠通過與11戶企業對開增值稅發票,虛增主營業務收入1.07億元,虛轉成本7812萬元,虛增利潤2902萬元,虛增存貨2961萬元,巧妙地利用增值稅抵扣制度,對開增值稅發票,既達到了虛增收入利潤的目的,又不增加稅負。

(2)虛開產品銷售發票,虛增收入和利潤。即為了達到虛增收入、利潤的目的,虛擬銷售業務和銷售對象,不惜付出真納稅的代價,虛開銷售發票,虛增收入。該公司所屬的營銷中心,1999年6月和12月份,虛擬了兩個銷售對象即沈陽紅尊公司、宜昌盛泰服飾公司,虛開不能作進項抵扣的普通增值稅發票,虛增主營業務收入2269萬元,虛增主營業務成本1124萬元,管理費用105萬元,虛增利潤1039萬元,相應虛增應收賬款1748萬元,壞賬准備105萬元,預提費用174萬元,應交稅金224萬元,虛減內部往來206萬元,表面上依法納稅,實質上卻打著自己的如意算盤。

(3)利用有關出口貨物優惠政策,虛增收入。即利用出口貨物企業可以自製銷售發票的條件,虛擬外銷業務,以達到虛增收入、利潤的目的。例如,該公司所屬的進出口公司1999年6月通過這種方式虛增主營業務收入582萬元,虛增主營業務成本519萬元,虛增利潤63萬元,相應虛增應收賬款582萬元,虛減存貨519萬元。

(4)人為擴大企業銷售業務的核算范圍,虛增收入。即為了虛增收入,將不屬於「銷售」科目核算的業務,人為調整到「銷售」科目核算。例如黎明進出口公司擅自將其本應在「委託發出材料」科目核算的外委加工服裝業務,通過與被委託方對開發票的形式,進行銷售核算,虛增銷售收入888萬元。

8、 大東海管理舞弊案(會計師——海南會計師事務所)

大東海股份公司為取得上市資格,1993年至1997年間,虛列收入及投資收益等共計2.4億元。其主要作法:一是虛掛應收海南國際有限投資公司、海南大東海旅遊中心集團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大東海集團公司)及下屬關聯企業在南中國大酒店、游樂公司、濱海渡假村的消費款,虛列營業收入21307萬元;二是將其承包經營海國投工業開發股份有限公司下屬海南港澳國際旅遊有限公司的虛假利潤414萬元並入本公司;三是以濱海大酒店裝修收入為名,虛列其他業務收入,虛增利潤1087萬元。四是大東海股份公司為虛增期末貨幣資金數,通過大東海集團公司向海南港澳國際信託投資公司借款9325萬元,但只入「短期借款」帳8500萬元,入「投資收益」825萬元,虛增了投資收益。五是將購買港澳信託股份中的應收股利375萬元轉作投資收益。以上各項扣除已計提的營業稅及附加1170萬元,共虛增利潤2.28億元。

9、 銀廣夏管理舞弊案

銀廣夏通過偽造購銷合同、偽造出口報關單、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偽造免稅文件和偽造金融票據等手段,虛構主營業務收入,虛構巨額利潤7.45億元,其中,1999年為1.78億元,2000年為5.67億元。

10、 麥科特管理舞弊案(會計師——深圳華鵬會計師事務所)

麥科特公司通過偽造進口設備融資租賃合同,虛構固定資產9074萬港元;採用偽造材料和產品的購銷合同、虛開進出口發票、偽造海關印章等手段,虛構收入30118萬港元,虛構成本20798萬港元,虛構利潤9320萬港元,其中1997年虛構利潤4164萬港元,1998年虛構利潤3825萬港元,1999年虛構利潤1331萬港元;為達到上市規模,將虛構利潤9000多萬港元轉為實收資本,以及倒制會計憑證、會計報表、隱慝或者故意銷毀依法應當保存的會計憑證。

二、 上市公司十大管理舞弊案分析

舞弊因從事者身份不同,而有所謂管理舞弊與非管理舞弊之分。非管理舞弊又稱為員工舞弊,管理舞弊一詞中的「管理」泛指各中上管理階層, 所謂管理舞弊簡單地說是指管理階層所從事的各種舞弊。 員工舞弊,除非串通或經管理階層的授意,均可借內部控制制度加以有效預防及檢查;而管理舞弊的作弊者通常均於事前精心設計,事後並極力設法隱瞞,作弊者的管理層次愈高,注冊會計師愈難加以有效檢查。

1、 上市公司管理舞弊動機

(1)融資(圈錢):資金與企業,猶如血液與人體,賺錢的公司為擴充設備,需要更多的資金;虧本的公司為了營運周轉,更需要資金。資金不足,可能導致周轉不靈,因而倒閉。企業為了達到借款或增加資本的目的,可能虛報其財務報表,以便說服資金提供者,作出決策。

(2)初次發行階段。證監會要求公司有三年盈利,公司為了能上市,就進行財務包裝。這與發行體制有關系。

(3)配股階段。證券會要求上市公司凈資產盈利率6%,才能配股。為實現配股,上市公司也會進行財務包裝。

(4)增發新股。目前有6家上市公司增發新股,總額為10個億以上,定價由承銷商與發生公司協商。這也會導致上市公司的財務包裝行為。東方鍋爐、紅光實業、麥科特、鄭百文、大東海都是「包裝」上市,虛構前三年利潤,以達到IPO目的。

(5)二級市場炒作(操縱價格):企業股票如果上市,為維持股價或為使股票價格能達到預期的波動,常利用不實的財務報表,以達到目的。股票價格預期的波動也可能是蓄意地使股價作暫時性的下跌,以便操縱者得以廉價購進股票,以取得更大的控制權或待價而沽。瓊民源與銀廣夏造假案主要目的是配合莊家二級市級操縱價格

(6)其它考慮:我國上市公司粉飾報表另外一個目的避免帶帽(「ST」、「PT」)以及退市;如果已帶帽了,「ST」不想淪為「PT」,「PT」不想最後退市,這些帶帽公司一般都表現出強烈扭虧為盈的慾望以達到摘帽的目的。此外,公司管理階層為了達成預算目標,藉以表現其為成功的經理人;或是為了貪得績效獎金或分紅,可能虛報財務報表。前者可能為了表現自我或與工作職位安全有關;後者則是為了物質報酬。有人稱此類舞弊為「績效舞弊」舞弊手段。

ST黎明及張家界舞弊動機目前還不是很清楚,但不外乎以上三種動機,他們造假首要目的是不虧損,以避免帶帽並為以後圈錢作準備。

2、上市公司管理舞弊徵兆

健全的內部控制有助於預防及檢查員工舞弊,如管理階層蓄意舞弊以虛報財務報表,則內部控制將被逾越,而失去功能。因此,內部控制制度對於預防及檢查管理舞弊的作用不大。審計人員於後事審計工作時,必須對可能導致管理舞弊的徵兆提高警覺,這些徵兆有人稱之為紅旗(Red Flag)或警訊(Warning Signal)。

l 美國五大會計師事務所之一的Coopers & Lybrand列舉了29個警號,提醒審計人員及公司監察人注意,並將其中比較重要的幾個警訊列舉如下[2]:1.現金短缺、負的現金流量、營運資金及/或信用短缺,影響營運周轉。

2.融資能力(包括借款及增資)減低,營業擴充的資金來源只能依賴盈餘。

3.為維持現有債務的需要必需獲得額外的擔保品。

4.訂單顯著減少,預示未來銷售收入的下降。

5.成本增長超過收入或遭受低價進口品的競爭。

6.對遭受嚴重經濟壓力的顧客,收回欠帳有困難。

7.發展中或競爭產業對新資金的大量需求。

8.對單一或少數產品、顧客或交易的依賴。

9.夕陽工業或瀕臨倒閉的產業。

10.因經濟或其他情況導致的產能過剩。

11.現有借款合約對流動比率、額外借款及償還時間的規定缺乏彈性。

12.管理階層嚴格要求主管達成預算的傾向。

13.迫切需要維持有利的盈餘記錄以維持股價。

14.管理階層不提供審計人員為澄清及了解財務報表所需的額外資料。

15.主管有不法前科記錄。

16.存貨大量增加超過銷售所需,尤其是高科技產業的產品過時的嚴重風險。

17.盈餘品質逐漸惡化,例如折舊由年數總和法改為直線法而欠正當理由。

C. 上市公司收到土地補償款是重大利好嗎

上市公司收到土地補償款是重大利好。

D. 政府供應上市土地的法律風險

齊精智

【關鍵詞】土地使用權;國有土地;


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是指土地使用者向國家交付土地使用權出讓費用,國家將土地使用權在一定的年限內讓予以土地使用者的行為。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可以採取下列方式:協議、招標、拍賣。齊精智律師提示國有土地出讓為土地一級市場,國有土地轉讓為土地二級市場。
本文不惴淺陋,分析如下:
一、與街道辦簽訂的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應認定無效。
裁判要旨: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房地產管理法》第十五條關於「土地使用權出讓,應當簽訂書面出讓合同。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由市、縣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門與土地使用者簽訂」的規定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鎮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和轉讓暫行條例》第十一條、《招標拍賣掛牌出讓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規定》第四條的規定。
案件來源:(2017)最高法民申770號。
二、逾期交付土地出讓金按每日遲延交付款項的1‰計算的違約金責任,合法有效。
裁判要旨:土地出讓合同中約定的違約金標准(應按每日1‰,年36.5%),受行政文件及部門規章的約束,受讓方逾期支付土地出讓金給出讓方造成的資金損失,不能簡單地以銀行同期貸款利率或民間借貸規定的利息標准進行評判,應當考慮違約金條款內容的法定性、行政管理的強制性、違約責任的可預見性等因素,在無特殊情形下原則上應不予調減。
案件來源:昆明市國土資源局、昆明滇池國家旅遊度假區管理委員會建設用地使用權出讓合同糾紛二審民事判決書,最高人民法院(2017)最高法民終561號。
三、國有土地出讓前所簽訂的土地出讓金返還協議無效。
裁判要旨:涉案《協議書》《補充協議》約定商務區開發公司代表青島中央商務區,完成涉案地塊拆遷補償、土地儲備,協調國土部門發布土地使用權拍賣公告,民建投資公司競得土地使用權,享受返還土地出讓金差額的優惠。雙方在涉案地塊土地使用權拍賣出讓前以約定土地出讓金返還的方式排除其他競買者,違反了拍賣出讓土地使用權應當遵循的公平公開原則。並且,該約定的返還標的直接指向土地出讓金,損害了國家利益,屬於《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五十二條第(二)項規定的情形。原審法院依法認定上述協議無效,並無不當。因協議無效,民建投資公司預期可獲得的總土地出讓金差額不具有合法性。
案件來源:(2018)最高法民申2879號。
四、區人民政府無權出讓國有土地。
裁判要旨:本院認為:駐馬店市帥通汽車銷售有限公司要求為其解決涉案國有土地使用權用地手續辦理的問題,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房地產管理法》第十二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鎮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轉讓暫行條例》第九條和第十六條、《招標拍賣掛牌出讓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規定》第二十條第一款的規定,國有土地使用權的出讓,由市、縣人民政府負責,驛城區政府無權出讓國有土地。駐馬店市驛城區國土資源局及相關單位未與駐馬店市帥通汽車銷售有限公司簽訂成交確認書或土地出讓合同,未收取土地出讓金,國有土地出讓行為並未完成,因此,駐馬店市帥通汽車銷售有限公司未取得涉案國有土地使用權,其要求駐馬店市政府為其辦理國有土地使用權證缺乏事實基礎,不具備

······

E. 比不上螞蟻,復星在杭州勾地需對賭數億賠償金

繼10月21日螞蟻金服以近27億拿下定製地塊後,杭州又一次出現了獨家定製地塊。

杭州餘杭區近日掛出東湖新城一宗商住用地,招拍掛信息的具體出讓要求,將這幅起價24億的地塊定向給了復星。但與螞蟻定向拿下的之江總部地塊相比,復星今後還需要面對高達3.4億的對賭條款。

這幅地塊位於杭州餘杭經濟技術開發區城市中心區荷禹路與五洲路交匯東南處,出讓面積14.8944萬平方米,建築面積34.4697萬平方米。

地塊共由4宗子地塊組成,其中,01地塊性質為商務用地,要求打造以總部辦公、科研孵化、產業配套為主的商業辦公及配套建築。03地塊為商業商務用地,包含自持商業、自持酒店和辦公樓。02地塊和04地塊為住宅性質,04地塊要求配建公租房。

東湖新城地塊起始總價為24億,起始樓面價為6950元/平方米,住宅精裝限價2.2萬/平方米。

該出讓地塊對開發商的要求嚴苛,在寫字樓方面要求開發企業引進高端裝備製造及生物醫葯產業的「國家級海外高層次人才」項目,各不少於一個。同時,引進屬於數字經濟企業3家,包括兩家估計不低於7億人民幣、1家估值不低於70億人民幣且上一年主營業務收入達到4億人民幣以上。如果未能履約,開發企業將賠付違約金1億。

在集中商業方面,要求開發企業引進運營方需為上市企業或其成員企業,且引進不少於10家其自由的商務部認定「中華老字型大小品牌」入駐本項目。如果未能履約,開發企業將賠付違約金1億。同時,集中型商業街區運營方、中華老字型大小,需與先前提交的入駐協議保持一致,如果未能履約,開發企業將賠付違約金4千萬。

在商務酒店方面,要求開發企業引入國際品牌酒店管理公司負責運營管理,該公司全球開業及運營的酒店不少於10家。如果未能履約,開發企業將賠付違約金1000萬元。

一位杭州房企相關人士表示,這宗餘杭東湖新城地塊是復星的定製地塊,復星方案早已經做好,只等最後落槌的一刻。根據東湖新城地塊土地出讓資料包,這裡麵包含了0818修改-復星指標圖(小地塊)定稿文件。

此外,出讓條件中的引進不少於10家「中華老字型大小品牌」也指向了復星。復星旗下重要上市公司平台豫園股份旗下有17家「中華老字型大小品牌」,是復星的現金奶牛。

除了東湖新城地塊,復星還在對接雲城苕溪站TOD,意欲打造復星旗下全國TOD標桿項目。

在杭州,今年薇婭在直播中將復星旗下地產項目復地壹中心作為直播賣房的首個產品,彼時,購房者吐槽該項目已經賣了5年還沒賣完外。

除了復地壹中心,復星在杭州沒有其它在售項目。同時,復星拿地投資相關動作已經斷檔很長時間,在房地產市場上並沒有什麼存在感。

無論是苕溪TOD項目還是東湖新城地塊,復星都表現出重回杭州房地產市場的野心,尤其是東湖新城地塊對賭條件苛刻,但復星仍早早做好方案,想要重歸杭州市場。

對於杭州政府來說,復星的優勢在於產業導入和配套設施打造能力。

但其他開發商們可能有一些怨言。在他們看來,定製地塊的出現損害了杭州土地市場的公正公平,尤其是復星這種較為明顯的定製地塊,土地出讓文件的規定就已經宣告了其它開發商沒了競爭機會。

根據上述開發商表示,杭州市場去年也曾出現定製地塊,不過為了顯示公平,相關部門還是會讓一些企業去做方案參標競爭。但此次為復星定製的地塊要求,等於把定製地塊的事情擺在了檯面上。

另外,當今的杭州市場利潤越來越薄,拿地越來越難。很多地塊掛出來後,房企們計算後發現利潤太低甚至會虧錢,他們不得不放棄拿地計劃。不過本土房企巨頭濱江由於自身成本控制能力強,其自身又處於擴張期,拿走了大部分地塊。

在杭州市場已經生存困難的開發商看到明顯的定向地塊後,都會對這個市場表示疑慮。

同時,在房企看來,之前出讓的之江螞蟻金服定製地塊與這次的復星定製地塊也有所不同。

螞蟻金服之江地塊土地性質是商業商務用地,但復星定製地塊既有商業用地還有不小的住宅用地佔比,他們認為這是以商業為名圈地住宅。

目前在復星定製地塊周邊在售的項目有中天·汀州印月、曲江新鷗鵬·杭州第三城和新希望·錦畔雲汀,精裝高層均價約2.08萬/平米,均需要搖號。

其中,曲江新鷗鵬·杭州第三城中簽率最低為12.83%,中天中天·汀州印月中簽率高達40%。復星定製地塊周邊二手房價格掛牌價在2-2.2萬/平米之間,與新房價差不大。

F. 征地補償款的繼承案例

法律分析:一般情況下,根據法律規定,在土地徵收時已經離去的人是不享有徵地補償款的,自然也就不存在繼承問題。但是,在滿足一定條件下,離去的人也是享有徵地補償款的,其所享有的征地補償款可以有其繼承人繼承。新《農村土地承包法》第七條規定,承包方的承包地被依法徵收、徵用、佔用的,有權依法獲得相應的補償。

法律依據:《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第二十六條 土地補償費歸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所有。

《中華人民共和國村民委員會組織法》 第十七條 召開村民會議,在所有具有本集體經濟組織成員內部平均分配此款。如不分配給村民,則侵犯了村民的合法權益,具有本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資格的人員,可單獨或共同起訴集體經濟組織或村委會,要求支付相應份額。

《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村土地承包法》 第三十一條 承包人應得的承包收益,依照繼承法的規定繼承。林地承包的承包人死亡,其繼承人可以在承包期內繼續承包。在承包土地被徵收期間,承包人死亡的,根據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收益所得款項的性質,屬於承包人依照土地承包法的規定享有的關於承包土地使用、收益和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權以及承包地依法被徵收、佔用後所應獲得相應補償所產生的收益可以被繼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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