⑴ 股權激勵方式有哪些
法律分析:1、股票期權。是允許激勵對象在未來條件成熟時購買本公司一定數量的股票的權利。
2、限制性股票。當業績目標達到後則公司將一定數量的本公司股票無償贈與或低價售與激勵對象。
3、股票增值權。公司授予激勵對象享有在設定期限內股價上漲收益的權利。
4、分紅權/虛擬股票。
法律依據:《國有控股上市公司(境內)實施股權激勵試行辦法》
第十四條 在股權激勵計劃有效期內授予的股權總量,應結合上市公司股本規模的大小和股權激勵對象的范圍、股權激勵水平等因素,在0.1%-10%之間合理確定。但上市公司全部有效的股權激勵計劃所涉及的標的股票總數累計不得超過公司股本總額的10%。
上市公司首次實施股權激勵計劃授予的股權數量原則上應控制在上市公司股本總額的1%以內。
第十五條 上市公司任何一名激勵對象通過全部有效的股權激勵計劃獲授的本公司股權,累計不得超過公司股本總額的1%,經股東大會特別決議批準的除外。
⑵ 堅鵬:股權激勵歷史進程研究
除了追溯中國的股權激勵發展 歷史 之外,再從全球范圍來看:股權激勵實際上從二戰之後,隨著經濟的繁榮、市場競爭加劇也在持續產生、演變、成熟。
1952年美國菲澤爾(輝瑞)公司拉開序幕,第一次推出了股權激勵計劃, 幾年之後的1956年,潘尼蘇拉報紙公司推出員工持股計劃。
1960年以後日本、英國、法國等發達國家紛紛效仿,股權激勵成為一種潮流。
1972年美國KKR公司,實施管理層持股。 進而股權激勵計劃在美國上市公司迅猛發展,到1997年,美國實施股票期權計劃的上市公司達到53%。到21世紀矽谷公司快速發展,約計90%左右的企業實施了股權激勵計劃。
我國當代的股權激勵制度在此階段並未落後。從改革開放伊始始終學習、吸收西方的現代管理經驗,也包括股權激勵制度。大致也經歷了這么幾個發展階段:
醞釀期: 20世紀90年代初我國開始引入股權激勵,我國企業開始借鑒股權激勵管理辦法,萬科於1993年實施股權激勵,成為中國第一家實施股權激勵的上市公司。從1997年開始,上海率先推出企業股權激勵分配製度的試行方案,武漢、北京、天津等地的一些公司也緊接著逐步實行了股權激勵制度。2002年關於國有高新技術企業開展股權激勵試點工作的指導意見正式發布,至此股權激勵在我國政策層面上正式出台,隨著2005年的股權分置改革的完成,40多家企業股改捆綁股權激勵但未獲得批准。
試點期: 06年1月《上市公司股權激勵管理辦法(試行)》。國有控股上市公司(境外)實施股權激勵試行辦法,關於印發《國有控股上市公司(境內)實施股權激勵試行辦法》的通知,國有控股上市公司(境內)實施股權激勵試行辦法的出台。以及新《公司法》、新《證券法》為上市公司實施股權激勵營造了新的法律環境,解決了股票來源問題,完善了行使期權的利益兌現機制,給出了計劃實施的具體流程,是中國的股權激勵進入了一個全新的發展時期。
整頓規范期: 2007年3月-10月,證監會開展加強上市公司治理專項活動,股權激勵暫緩審批,國資委、證監會出台配套政策規范股權激勵。2008年3月-9月,證監會陸續發布《股權激勵有關事項備忘錄1號、2號、3號》,10月國資委、財政部《關於規范國有控股上市公司實施股權激勵制度有關問題的通知》從嚴規范股權激勵的操作。
成熟推廣期: 2009年,股權激勵相關配套政策不斷完善和細化,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陸續發布出台《關於股票增值權所得和限制性股票所得徵收個人所得稅有關問題的通知》、《關於上市公司高管人員股票期權所得繳納個人所得稅有關問題的通知》,中國資本市場上的制度建設更加縱深化和規范化,股權激勵在我國的發展趨於完善。
阿里巴巴2014年9月19日在美國紐交所成功上市,創造財富神話。 阿里巴巴IPO融資額將達218億美元,創美國IPO融資額最高紀錄。阿里巴巴主席馬雲個人資產超過2000億,成為中國內地新首富。阿里50%員工持有股份,阿里上市誕生一萬多名千萬富翁。日本軟銀集團軟銀上市時佔有阿里34.1%的股份,創始人孫正義躍居日本首富。
華為公司的發展歷程中,其輝煌的歷程中股權激勵制度可以說起到過巨大的作用,甚至有人說: 股權激勵多次拯救了深圳華為公司。
1990年,華為第一次提出內部融資、員工持股的概念,減輕了現金流壓力,增強了員工的歸屬感,穩住了創業團隊。
2001年,處於網路經濟泡沫時期,IT業受到毀滅性打擊,融資出現空前困難,華為為了渡過難關,開始實行「虛擬受限股」的期權改革。
2003年,尚未挺過泡沫經濟的華為又遭受SRAS的重創,出口市場受到影響,與思科的知識產權官司影響華為的全球市場,實施管理層收購,穩住員工隊伍,共渡難關。
2008年,美國次貸危機爆發,面對經濟形勢的惡化,華為於2008年12月又推出新一輪的股權激勵措施 ,涉及范圍幾乎包括了所有在華為連續工作一年以上的員工。
以至於李克強總理也曾說到:股權激勵是華為取得成功的關鍵因素。
中國各行各業成功的公司都有一個共同點:實施股權激勵制度。股權激勵制度成為分析借鑒這些企業管理經驗過程中一個繞不過的話題。
高 科技 行業:華為「准」全員持股
互聯網行業:阿里巴巴、騰訊、網路、新浪
電腦行業:聯想35%員工持股
房地產行業:萬科、金地、華僑城(央企力度最大案例)
家電行業:海爾、海信、TCL
連鎖行業:蘇寧、國美
⑶ 怎麼確定股權激勵的數量
法律分析:股權激勵,也稱為期權激勵,是企業為了激勵和留住核心人才而推行的一種長期激勵機制,是目前最常用的激勵員工的方法之一。這個問題要分不同的情形,第一個大的類別是上市公司,上市公司裡面還包括國有上市公司;第二個大的類別是非上市公司。先談談一般的上市公司關於股權激勵的授予數量,規定是總的股權激勵的授予額度是不超過總股本的10%,也就是10%就是上限;單個激勵對象獲受股份的數量不超過總股本的1%。國有上市公司股權激勵是不能超過總股本的1%,單個激勵對象,個人股權激勵的收益不能超過個人薪酬總收入的30%,這是從收入的角度來看。非上市公司,並沒有具體的規定授予的數量,常規而言,企業授予股權激勵的數量主要考慮幾個因素:(1)根據公司的體量,公司規模的大小,可能公司越大,利潤率越高,授予的數量會相對少一些;反之,公司的體量小,授予的數量可能會比較多;(2)結合激勵對象,要考慮激勵對象的總人數;(3)結合激勵對象的需求,這是一個期望值,期望值取決於個人薪酬的水平在當地本行業中有沒有競爭力。因此,股權激勵的授予數量要經過充分的調研,數據的測算,才可以得出具體的數量,保證股權激勵的作用發揮。綜上,股權激勵的授予數量有2個特點,上市公司的授予數量有明確的規則指引;非上市公司則是沒有規則指引的,因而兩者操作的方法都有不同。
法律依據:《國有控股上市公司(境外)實施股權激勵試行辦法》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股權激勵主要指股票期權、股票增值權等股權激勵方式。
股票期權是指上市公司授予激勵對象在未來一定期限內以預先確定的價格和條件購買本公司一定數量股票的權利。股票期權原則上適用於境外注冊、國有控股的境外上市公司。股權激勵對象有權行使該項權利,也有權放棄該項權利。股票期權不得轉讓和用於擔保、償還債務等。
股票增值權是指上市公司授予激勵對象在一定的時期和條件下,獲得規定數量的股票價格上升所帶來的收益的權利。股票增值權主要適用於發行境外上市外資股的公司。股權激勵對象不擁有這些股票的所有權,也不擁有股東表決權、配股權。股票增值權不能轉讓和用於擔保、償還債務等。
上市公司還可根據本行業和企業特點,借鑒國際通行做法,探索實行其他中長期激勵方式,如限制性股票、業績股票等。
⑷ 股權激勵方式包括什麼
股權激勵方式包括:股票期權、股票增值權等。股票期權是指上市公司授予激勵的人員在未來一定期限內以預先確定的價格和條件購買本公司一定數量股票的權利。股票增值權是上市公司授予激勵對象在一定的時期和條件下,獲得規定數量的股票價格上升獲得收益的權利。
【法律依據】
《國有控股上市公司(境外)實施股權激勵試行辦法》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股權激勵主要指股票期權、股票增值權等股權激勵方式。
股票期權是指上市公司授予激勵對象在未來一定期限內以預先確定的價格和條件購買本公司一定數量股票的權利。股票期權原則上適用於境外注冊、國有控股的境外上市公司。股權激勵對象有權行使該項權利,也有權放棄該項權利。股票期權不得轉讓和用於擔保、償還債務等。
股票增值權是指上市公司授予激勵對象在一定的時期和條件下,獲得規定數量的股票價格上升所帶來的收益的權利。股票增值權主要適用於發行境外上市外資股的公司。股權激勵對象不擁有這些股票的所有權,也不擁有股東表決權、配股權。股票增值權不能轉讓和用於擔保、償還債務等。
⑸ 企業中長期的激勵模式有哪些
「近年來,中央企業不斷深化收入分配製度改革。國有企業實施中長期激勵的方式主要有三種:國有控股上市公司股權激勵、國有科技型企業分紅和股權激勵以及國有控股混合所有制企業員工持股。」
來源:經濟參考報
近年來,中央企業不斷深化收入分配製度改革,積極探索資本、管理、技術等要素參與分配的方式和途徑,逐步實施股權激勵和員工持股等中長期激勵方式,鼓勵和引導企業負責人,科研、管理和技術骨乾等通過參與股權激勵計劃,將個人利益與企業長期業績提升緊密結合,有力地促進了中央企業改革發展,取得了積極成效。國有企業實施中長期激勵的方式主要有三種:國有控股上市公司股權激勵、國有科技型企業分紅和股權激勵以及國有控股混合所有制企業員工持股。
國有控股上市公司股權激勵
國有控股上市公司的主要激勵工具為股票期權、股票增值權和限制性股票。主要政策依據包括:《國有控股上市公司(境外)實施股權激勵試行辦法》(國資發分配〔2006〕8號)、《國有控股上市公司(境內)實施股權激勵試行辦法》(國資發分配〔2006〕175號)、《關於嚴格規范國有控股上市公司(境外)實行股權激勵有關事項的通知》(國資發分配〔2007〕168號)、《關於規范國有控股上市公司實施股權激勵制度有關問題的通知》(國資發分配〔2008〕171號)以及《上市公司股權激勵管理辦法》(中國證監會令第126號)等。
股票期權--股票期權計劃是公司內部制定的面向高級管理人員等不可轉讓的期權,給予經理人在某一限期內以一個事先約定的固定價格來購買本公司股票的權利,如果經理人在期限之中達到了事先規定的某些條件(業績目標),則可以按照事先規定的條件行使購買股票的權利。
適合採用股票期權模式的企業包括:企業所處的行業競爭性較強、人力資本依附性較強、處於創業期或者快速成長期,建議使用股票期權計劃激勵經理人。例如中國食品採用股票期權作為股權激勵工具,股票來源為從資本市場回購或定向發行。
股票增值權--股票增值權和股票期權類似,其區別在於股票期權在行權時需要先購買約定數量的股票再賣出後才獲利,而股票增值權在行權時不用買賣股票,而是由公司直接將行權股票實際價格與授予的行權價之間的差價直接支付給激勵對象,支付的方式可以是現金、股票或「現金 股票」的組合。
股票增值權的優勢在於,此種模式並未涉及所有權和控制權的變更,而是一種保值增值的優選方案,因此比較適合國有企業,但要求企業的現金流比較充裕。例如交通銀行香港上市後,對高管人員的股權激勵採用的就是股票增值權激勵模式。
國有科技型企業股權和分紅激勵
國有科技型企業股權和分紅激勵可以分為兩種:一是股權激勵;二是分紅激勵。激勵對象側重於企業核心科研人員、重要技術人員和經營管理骨乾等。主要政策依據包括:《關於在部分中央企業開展分紅權激勵試點工作的通知》(國資發改革〔2010〕148號)、《國有科技型企業股權和分紅激勵暫行辦法》(財資〔2016〕4號)、《關於做好中央科技型企業股權和分紅激勵工作的通知》(國資發分配〔2016〕274號)、《中央科技型企業實施分紅激勵工作指引》(國資廳發考分〔2017〕47號)等。
股權激勵--是指國有科技型企業以本企業股權為標的,採取股權出售、股權獎勵、股權期權等方式,對企業重要技術人員和經營管理人員實施激勵的行為。股權出售,應按不低於資產評估結果的價格,以協議方式將企業股權有償出售給激勵對象。股權獎勵的激勵額,應當依據經核准或者備案的資產評估結果摺合股權,並確定向每個激勵對象獎勵的股權。企業股權出售或者股權獎勵原則上應一次實施到位。股權期權方式實施激勵的,應當在激勵方案中明確規定激勵對象的行權價格,企業應當與激勵對象約定股權期權授予和行權的業績考核目標等條件。
分紅激勵--是指國有科技型企業以科技成果轉化收益為標的,採取項目收益分紅方式;或者以企業經營收益為標的,採取崗位分紅方式,對企業重要技術人員和經營管理人員實施激勵的行為。企業實施分紅激勵所需支出計入工資總額,但不受當年本單位工資總額限制、不納入工資總額基數,實施單列管理。
總之,建立企業中長期激勵機制,是調動企業高級管理人員和科技人員積極性、深化企業收入分配製度改革、探索管理、技術等生產要素按照貢獻參與分配原則的舉措,有利於調動技術和管理人員的積極性和創造性,推動高新技術產業化和科技成果轉化。
⑹ 關於股權激勵計劃的問題
關於規范國有控股上市公司實施股權激勵制度有關問題的通知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及計劃單列市和新疆生產建設兵團國資委、財政廳(局),各中央企業:
國資委、財政部《關於印發<國有控股上市公司(境外)實施股權激勵試行辦法>的通知》(國資發分配〔2006〕8號)和《關於印發<國有控股上市公司(境內)實施股權激勵試行辦法>的通知》(國資發分配〔2006〕175號)印發後,境內、外國有控股上市公司(以下簡稱上市公司)積極探索試行股權激勵制度。由於上市公司外部市場環境和內部運行機制尚不健全,公司治理結構有待完善,股權激勵制度尚處於試點階段,為進一步規范實施股權激勵,現就有關問題通知如下:
一、嚴格股權激勵的實施條件,加快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結構
上市公司國有控股股東必須切實履行出資人職責,並按照國資發分配〔2006〕8號、國資發分配〔2006〕175號文件的要求,建立規范的法人治理結構。上市公司在達到外部董事(包括獨立董事)占董事會成員一半以上、薪酬委員會全部由外部董事組成的要求之後,要進一步優化董事會的結構,健全通過股東大會選舉和更換董事的制度,按專業化、職業化、市場化的原則確定董事會成員人選,逐步減少國有控股股東的負責人、高級管理人員及其他人員擔任上市公司董事的數量,增加董事會中由國有資產出資人代表提名的、由公司控股股東以外人員任職的外部董事或獨立董事數量,督促董事提高履職能力,恪守職業操守,使董事會真正成為各類股東利益的代表和重大決策的主體,董事會選聘、考核、激勵高級管理人員的職能必須到位。
二、完善股權激勵業績考核體系,科學設置業績指標和水平
(一)上市公司實施股權激勵,應建立完善的業績考核體系和考核辦法。業績考核指標應包含反映股東回報和公司價值創造等綜合性指標,如凈資產收益率(ROE)、經濟增加值(EVA)、每股收益等;反映公司贏利能力及市場價值等成長性指標,如凈利潤增長率、主營業務收入增長率、公司總市值增長率等;反映企業收益質量的指標,如主營業務利潤占利潤總額比重、現金營運指數等。上述三類業績考核指標原則上至少各選一個。相關業績考核指標的計算應符合現行會計准則等相關要求。
(二)上市公司實施股權激勵,其授予和行使(指股票期權和股票增值權的行權或限制性股票的解鎖,下同)環節均應設置應達到的業績目標,業績目標的設定應具有前瞻性和挑戰性,並切實以業績考核指標完成情況作為股權激勵實施的條件。
1.上市公司授予激勵對象股權時的業績目標水平,應不低於公司近3年平均業績水平及同行業(或選取的同行業境內、外對標企業,行業參照證券監管部門的行業分類標准確定,下同)平均業績(或對標企業50分位值)水平。
2.上市公司激勵對象行使權利時的業績目標水平,應結合上市公司所處行業特點和自身戰略發展定位,在授予時業績水平的基礎上有所提高,並不得低於公司同行業平均業績(或對標企業75分位值)水平。凡低於同行業平均業績(或對標企業75分位值)水平以下的不得行使。
(三)完善上市公司股權激勵對象業績考核體系,切實將股權的授予、行使與激勵對象業績考核結果緊密掛鉤,並根據業績考核結果分檔確定不同的股權行使比例。
(四)對科技類上市公司實施股權激勵的業績指標,可以根據企業所處行業的特點及成長規律等實際情況,確定授予和行使的業績指標及其目標水平。
(五)對國有經濟占控制地位的、關系國民經濟命脈和國家安全的行業以及依法實行專營專賣的行業,相關企業的業績指標,應通過設定經營難度系數等方式,剔除價格調整、宏觀調控等政策因素對業績的影響。
三、合理控制股權激勵收益水平,實行股權激勵收益與業績指標增長掛鉤浮動
按照上市公司股價與其經營業績相關聯、激勵對象股權激勵收益增長與公司經營業績增長相匹配的原則,實行股權激勵收益兌現與業績考核指標完成情況掛鉤的辦法。即在達到實施股權激勵業績考核目標要求的基礎上,以期初計劃核定的股權激勵預期收益為基礎,按照股權行使時間限製表,綜合上市公司業績和股票價格增長情況,對股權激勵收益增幅進行合理調控。具體方法如下:
(一)對股權激勵收益在計劃期初核定收益水平以內且達到考核標準的,可按計劃予以行權。
(二)對行權有效期內股票價格偏高,致使股票期權(或股票增值權)的實際行權收益超出計劃核定的預期收益水平的上市公司,根據業績考核指標完成情況和股票價格增長情況合理控制股權激勵實際收益水平。即在行權有效期內,激勵對象股權激勵收益占本期股票期權(或股票增值權)授予時薪酬總水平(含股權激勵收益,下同)的最高比重,境內上市公司及境外H股公司原則上不得超過40%,境外紅籌股公司原則上不得超過50%。股權激勵實際收益超出上述比重的,尚未行權的股票期權(或股票增值權)不再行使或將行權收益上交公司。
(三)上述條款應在上市公司股權激勵管理辦法或股權授予協議上予以載明。隨著資本市場的逐步完善以及上市公司市場化程度和競爭性的不斷提高,將逐步取消股權激勵收益水平限制。
四、進一步強化股權激勵計劃的管理,科學規范實施股權激勵
(一)完善限制性股票授予方式,以業績考核結果確定限制性股票的授予水平。
1.上市公司應以嚴格的業績考核作為實施限制性股票激勵計劃的前提條件。上市公司授予限制性股票時的業績目標應不低於下列業績水平的高者:公司前3年平均業績水平;公司上一年度實際業績水平;公司同行業平均業績(或對標企業50分位值)水平。
2.強化對限制性股票激勵對象的約束。限制性股票激勵的重點應限於對公司未來發展有直接影響的高級管理人員。限制性股票的來源及價格的確定應符合證券監管部門的相關規定,且股權激勵對象個人出資水平不得低於按證券監管規定確定的限制性股票價格的50%。
3.限制性股票收益(不含個人出資部分的收益)的增長幅度不得高於業績指標的增長幅度(以業績目標為基礎)。
(二)嚴格股權激勵對象范圍,規范股權激勵對象離職、退休等行為的處理方法。
上市公司股權激勵的重點應是對公司經營業績和未來發展有直接影響的高級管理人員和核心技術骨幹,不得隨意擴大范圍。未在上市公司任職、不屬於上市公司的人員(包括控股股東公司的員工)不得參與上市公司股權激勵計劃。境內、境外上市公司監事不得成為股權激勵的對象。
股權激勵對象正常調動、退休、死亡、喪失民事行為能力時,授予的股權當年已達到可行使時間限制和業績考核條件的,可行使的部分可在離職之日起的半年內行使,尚未達到可行使時間限制和業績考核條件的不再行使。股權激勵對象辭職、被解僱時,尚未行使的股權不再行使。
(三)規范股權激勵公允價值計算參數,合理確定股權激勵預期收益。
對實行股票期權(或股票增值權)激勵方式的,上市公司應根據企業會計准則等有關規定,結合國際通行做法,選取適當的期權定價模型進行合理估值。其相關參數的選擇或計算應科學合理。
對實行限制性股票激勵方式的,在核定股權激勵預期收益時,除考慮限制性股票贈與部分價值外,還應參考期權估值辦法考慮贈與部分未來增值收益。
(四)規范上市公司配股、送股、分紅後股權激勵授予數量的處理。
上市公司因發行新股、轉增股本、合並、分立、回購等原因導致總股本發生變動或其他原因需要調整股權授予數量或行權價格的,應重新報國有資產監管機構備案後由股東大會或授權董事會決定。對於其他原因調整股票期權(或股票增值權)授予數量、行權價格或其他條款的,應由董事會審議後經股東大會批准;同時,上市公司應聘請律師就上述調整是否符合國家相關法律法規、公司章程以及股權激勵計劃規定出具專業意見。
(五)規范履行相應程序,建立社會監督和專家評審工作機制。
建立上市公司國有控股股東與國有資產監管機構溝通協調機制。上市公司國有控股股東在上市公司董事會審議其股權激勵計劃之前,應與國有資產監管機構進行溝通協調,並應在上市公司股東大會審議公司股權激勵計劃之前,將上市公司董事會審議通過的股權激勵計劃及相應的管理考核辦法等材料報國有資產監管機構審核,經股東大會審議通過後實施。
建立社會監督和專家評審工作機制。上市公司董事會審議通過的股權激勵計劃草案除按證券監管部門的要求予以公告外,同時還應在國有資產監管機構網站上予以公告,接受社會公眾的監督和評議。同時國有資產監管機構將組織有關專家對上市公司股權激勵方案進行評審。社會公眾的監督、評議意見與專家的評審意見,將作為國有資產監管機構審核股權激勵計劃的重要依據。
建立中介服務機構專業監督機制。為上市公司擬訂股權激勵計劃的中介咨詢機構,應對股權激勵計劃的規范性、合規性、是否有利於上市公司的持續發展、以及對股東利益的影響發表專業意見。
(六)規范國有控股股東行為,完善股權激勵報告、監督制度。
國有控股股東應增強法制觀念和誠信意識,帶頭遵守法律法規,規范執行國家政策,維護出資人利益。
國有控股股東應按照國資發分配〔2006〕8號、國資發分配〔2006〕175號文件及本通知的要求,完善股權激勵報告制度。國有控股股東向國有資產監管機構報送上市公司股東大會審議通過的股權激勵計劃時,應同時抄送財政部門。國有控股股東應當及時將股權激勵計劃的實施進展情況以及激勵對象年度行使情況等報國有資產監管機構備案;國有控股股東有監事會的,應同時報送公司控股企業監事會。
國有控股股東應監督上市公司按照《企業財務通則》和企業會計准則的規定,為股權激勵的實施提供良好的財務管理和會計核算基礎。
國有資產監管機構將對上市公司股權激勵的實施進展情況,包括公司的改革發展、業績指標完成情況以及激勵對象薪酬水平、股權行使及其股權激勵收益、績效考核等信息實行動態管理和對外披露。
在境外和境內同時上市的公司,原則上應當執行國資發分配〔2006〕175號文件。公司高級管理人員和管理技術骨幹應在同一個資本市場(境外或境內)實施股權激勵。
對本通知印發之前已經實施股權激勵的國有控股上市公司,其國有控股股東應按照本通知要求,督促和要求上市公司對股權激勵計劃進行修訂完善並報國資委備案,經股東大會(或董事會)審議通過後實施。國務院國有資產監督管理委員會
中華人民共和國財政部
二OO八年十月二十一日
請採納。
⑺ 什麼是股權激勵啊
股權激勵(Stockholder's rights drive)是一種使經營者獲得公司一定的股權,讓其能夠享受股權帶來的經濟效益與權利,能夠以股東的身份參與企業決策﹑分享利潤﹑承擔風險,從而激勵其勤勉盡責地為企業公司長期發展服務的激勵方法。這也是吸引特殊人才和專業人才的人力資源配置方法之一。
股權激勵是通過經營者獲得公司股權,讓企業經營者得到一定經濟權利,使他們能夠股權激勵會議 以股東的身份參與企業決策、分享利潤、承擔風險,從而勤勉盡責地為公司的長期發展服務。
現代企業理論和國內外企業實踐證明,股權激勵對於改善公司組織架構、降低管理成本、提升管理的效率、增強公司凝聚力和核心競爭力都起到積極的作用。股權激勵包括:股票期權、員工持股計劃和管理層分紅等形式。
激勵對象
理論上,股權激勵的對象是公司受託人,也就是公司的實際經營者和代表法人,公司的經營管理層。他們是股權激勵對象 提升公司經營業績的關鍵所在與核心經營者。根據《上市公司股權激勵管理辦法》,股權激勵計劃的激勵對象必須是公司員工,具體對象由公司根據實際需要自主確定,可以包括上市公司的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核心技術(業務)人員。以及公司認為應當激勵的其他員工。但是有污點記錄的人員不能成為激勵對象,以督促高管人員勤勉盡責,為保障獨立董事的獨立性,《管理辦法》明確規定。
股權激勵對象不得包括獨立董事。此外,財務報告虛假和有重大違法違規行為的上市公司不能實施股權激勵計劃,正是在該法案的推動下,員工持股計劃在美國獲得了極大的發展。
激勵工具
在《上市公司股權激勵管理辦法》中,股權激勵計劃的實現方式主要有限制性股票和股票期權等方式,在《國有控股上市公司(境外)股權激勵管理辦法》中,股權激勵計劃的實現方式主要有股票期權和股票增值權等方式。
限制性股票
根據《上市公司股權激勵管理辦法》,所謂限制性股票,是指激勵對象按照股權激勵計劃規定的條件,從上市公司獲得的一定數量的本公司股票。激勵對象只有在工作年限或業績目標符合股權激勵計劃規定條件後,才可出售限制性股票並從中獲益。上市公司授予激勵對象限制性股票,應當在股權激勵計劃中規定激勵對象獲授股票的業績條件,禁售期限。
股票期權
股票期權是指上市公司授予激勵對象在未來一定期限內以預先確定的價格和條件購買本公司一定數量股份的權利。激勵對象可以其獲授的股票期權在規定的期間內以預先確定的價格和條件購買上市公司一定數量的股份,也可以放棄該種權利。
股票增值權
股票增值權是指上市公司授予激勵對象在一定的時期和條件下,獲得規定數量的股票價格上升所帶來的收益的權利。股票增值權主要適用於發行境外上市外資股的公司。股權激勵對象不擁有這些股票的所有權,也不擁有股東表決權,配股權,股票增值權不能轉讓和用於擔保,償還債務等。
⑻ 因參與股權激勵計劃的在境外工作的境內上市公司外籍員工,申請下掛A股賬戶應如何辦理
您好!因參與股權激勵計劃的在境外工作的境內上市公司外籍員工,申請下掛A股賬戶須符合以下條件:
1、已委託上市公司在中國結算公司上海、深圳分公司為其開立A股證券賬戶並已開戶成功;
2、提供外籍激勵對象有效身份證明文件復印件(加蓋上市公司公章);
3、提供上市公司營業執照復印件、法定代表人證明書、法定代表人身份證復印件、法定代表人對經辦人的授權委託書(前述材料均需加蓋上市公司公章),以及經辦人有效身份證明文件及復印件;
4、提供證明該投資者為股權激勵對象的證明文件,如上市公司出具的激勵計劃批准文件及激勵計劃對象證明文件(加蓋上市公司公章)。
註:客戶或其經辦人/代理人不為特定高風險地區的客戶。
⑼ 股權激勵方式有哪些
股權激勵方式有以下這些: 1、股票期權 股票期權是指 上市公司 授予激勵對象在未來一定期限內以預先確定的價格和條件購買本公司一定數量股票的權利。股票期權原則上適用於境外注冊、國有控股的境外上市公司。股權激勵對象有權行使該項權利,也有權放棄該項權利。股票期權不得轉讓和用於擔保、償還 債務 等。 2、股票增值權 股票增值權是指上市公司授予激勵對象在一定的時期和條件下,獲得規定數量的股票價格上升所帶來的收益的權利。股票增值權主要適用於發行境外上市外資股的公司。股權激勵對象不擁有這些股票的所有權,也不擁有股東表決權、配股權。股票增值權不能轉讓和用於擔保、償還債務等。 上市公司還可根據本行業和企業特點,借鑒國際通行做法,探索實行其他中長期激勵方式,如限制性股票、業績股票等。 《國有控股上市公司(境外)實施股權激勵試行辦法》第三條
⑽ 上市公司股權激勵的作用有哪些
上市公司股權激勵的作用主要如下:
1、企業法人治理,實施股權激勵,其實質就是在企業的所有者和企業的經營者之間建立利益共享,責任共擔的利益分配機制,通過利益關系來完善公司的激勵約束機制。
2、提高業績,實施股權激勵計劃有利於完善企業的激勵約束機制,激發經營者的積極性和創造性,從而有利於提升企業的經營業績。
3、保護公司利益,根據《上市公司股權激勵管理試行辦法》規定,股權激勵的對象在任職期間實施關聯交易損害上市公司利益的,上市公司國有控股股東應依法行使股東權利,提出終止授予新的股權並取消其行權資格。該項規定意味著,存在大股東占款的上市公司無法實施股權激勵。同時股權激勵對象實施關聯交易,損害上市公司利益,聲譽和對上市公司形象有重大負面影響等違法違紀行為,給上市公司造成損失的,上市公司國有控股股東可依法提出終止授予新的股權並取消其行權資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