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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市公司關聯交易定價問題

發布時間:2021-03-18 21:15:15

『壹』 上市公司關聯交易中的「小溢價」

主要是通過會計手法操作,大致是貨款在上市公司的報表中計入應收款,在不需要業績包裝的時候可認定為壞賬,全額計提,也就是說根本不用還;而那2000萬是利潤,在營業利潤中需要表現出來,涉及到分紅等一些問題,這部分資金還是要從關聯方轉過來的。

『貳』 關聯方交易轉移定價的影響表現

一定的關聯交易,可以降低交易費用,改善企業的財務狀況,實現行業結構優化,因此,關聯交易有其一定的積極作用。但是,由於關聯交易與市場公允價格之間的差異導致不同形式的利潤轉移,過分偏離市場價格的關聯方交易轉移定價勢必對市場各參與主體的利益產生影響。主要表現在:
1.上市公司通過關聯方交易轉移定價進行稅負轉移,減少企業總體稅負,造成國家稅收收入損失。
2.上市公司通過轉移定價操縱利潤,粉飾財務報表。為了取得配股資格、避免被ST、PT摘牌下市,實現預定的盈利指標,以及其他經濟和政治的原因,每到年末,關聯交易便大大增加。上市公司往往通過不正當的關聯交易,虛增公司的利潤。盈餘信息是財務報表的重心,是投資者進行決策的重要依據。大量的非正常關聯交易,使得投資者無法區分高質量的公司和低質量的「檸檬」,從而導致社會資源配置的低效率。
3.非正常定價的關聯交易可能使上市公司成為控股股東的提款機,損害中小股東的利益。相當部分上市公司的控股股東利用關聯交易轉移資金至母公司或其控制的關聯企業,如低價向上市公司收購產品再以市場價格出售以獲取差價、向上市公司高價提供原料、無償或低於正常利率佔用上市公司資金、向上市公司高價轉讓低質量資產等。這實際上是吮吸了上市公司的營運能力、盈利能力和償債能力,侵蝕了中小股東的利益。
4.非正常定價的關聯交易有悖於公平交易原則。一些關聯企業利用轉移定價展開不正當競爭,壟斷市場,干擾市場交易秩序。
5.一些外資企業的外商投資者可能利用轉移定價低價向其國外公司銷售商品或原材料,或者高價從其國外公司進口原材料或機器設備等,來轉移在我國賺取的盈利,達到少交或不交所得稅的目的。這嚴重損害了我國的國家利益。

『叄』 關聯交易一般都怎麼處理

關聯交易有三點要注意:1、必要性。盡量減少不必要的關聯交易,如采購馬路貨,就盡量不要采購關聯企業的;2、規范性。即內部關聯交易決策制度要健全,決策程序要規范,關聯董事和關聯股東的迴避制度執行要到位;3、公允性。價格要公允,要能有活躍報價市場的價格最有說服力,或者有較多的類似交易的報價;最不濟,也能有比較可靠的評估方法證明關聯交易價格的公允性。只要能充分說明價格的公允,有關聯交易也可以的。

『肆』 上市公司進行關聯交易 在哪種情況下屬於違規,哪種情況下不屬於違規

上市公司進行關聯交易,
履行審批披露手續不屬於違規,
沒有履行審批披露手續屬於違規。

『伍』 轉移定價存在哪些問題

轉移定價問題最先引起注意的是跨國公司的出現,導致稅收的國際分配問題。但是,隨著經濟的發展,尤其是企業集團的不斷增多,轉移定價已不僅僅是一個國際稅收問題。在我國,企業利用關聯交易的轉移定價來粉飾財務報表,已成為證券市場上人所矚目的現象。本文擬對關聯交易轉移定價的動機、影響和信息披露問題作一簡要的探討。

一、關稅方及關聯方交易

我國《關聯方關系及其交易的披露》准則中的定義與國際會計准則類似,「在企業的財務和經營決策中,如果一方有能力直接或間接控制、共同控制另一方或對另一方施加重大影響,本准則將其視為關聯方;如果兩方或多方同受一方控制,本准則也將其視為關聯方。」我國的關聯方包括:直接或間接地控制其他企業或受其他企業控制,以及同受某一企業控制的兩個或多個企業;合營企業;聯營企業;主要投資者個人、關鍵管理人員或與其關系密切的家庭成員;受主要投資者、關鍵管理人員或與其關系密切的家庭成員直接控制的其他企業。對於企業集團而言,集團內部母公司與子公司、各個子公司之間都構成了關聯方。

所謂關聯方交易,是指在關聯方之間發生的轉移資源或業務的事項,而不論是否收取價款。具體來說。關聯方之間經常發生的交易有:購銷商品或其他資產(如固定資產、無形資產)、提供或接受勞務、代理、租賃、融資、擔保和抵押、管理合同、研究開發項目的轉移、許可協議等。

由於關聯關系的存在,因而關聯方之間的交易的定價較為靈活,往往高於或低於公允市價。關聯交易行為的不確定性和交易價格的非市場性、多樣性,使其定價政策既是交易的核心內容,也是一些上市公司藉以進行資金轉移或利潤包裝的主要手段。為此,需要對關聯方交易的轉移定價政策作詳細披露。

二、關聯方交易轉移定價的動機

關稅方交易轉移定價主要包括關聯方之間貨物和勞務購銷活動的轉移定價、貸款利息、無形資產、租賃資產的轉移定價及資產、股權轉移定價。

從理論上來講,企業轉移定價制定的方法主要有以市價為基礎和以成本為基礎兩種。但一般說來,轉移定價是一個戰略過程,不受市場一般的供求規律影響,而只服從公司戰略目標需要。企業在進行關聯交易時,往往根據其戰略需要,進行調整。因此,關聯交易的實際轉移價格往往並非依據理論價格,而有所差異。在有些情況下,關聯交易的轉移定價甚至與其成本或市價相差甚遠。一些企業為了種種目的,關聯交易甚至是變相的饋贈。

具體而言,關聯方轉移定價主要有以下目的:

1.減輕稅負。利用關聯方轉移定價避稅。一方面是利用木同企業、不同地區稅率及免稅條件的差異,將利潤轉移到稅率低或可以免稅的關聯企業;另一方面是將盈利企業的利潤轉移到虧損企業,從而實現整個集團的稅負最小化。盡管我國在稅制改革以後,國內企業之間稅率差別變小了,但是,不同地區不同企業的稅務政策仍然不同,如特區的企業與一般地區企業的稅率、高新技術企業與一般企業在稅率

和免稅優惠上,仍存在相當大的差別。企業集團經常通過在關聯企業間人為地抬高或降低交易價格,為的是調節各關聯企業的成本和利潤,以達到其減輕稅負、使各關聯企業的共同體獲取最大利潤。

2.調節利潤以樹立新建公司在當時的形象。關聯企業間的母公司為使其控股的新建公司佔有市場,往往通過低價向新建公司提供原材料、零部件或勞務,而高價購買其產品的做法,提高新建公司的利潤率和競爭力,使其在市場競爭中站穩腳跟。

3.將企業資產和利潤轉移到主要投資者、關鍵管理人員及其家屬所控制或有重大影響的企業,從而達到為少數人謀取私利的目的。

4.粉飾會計報表,蒙騙會計報表使用者。通過轉移定價,可使與其有關聯的上市公司利潤虛增,蒙蔽投資人,使投資人高估其獲利能力和經營狀況。

5.轉移資金。許多國家在國內資金和外匯相對短缺的情況下,大都採取一些限制資金轉移的措施,特別是對外商的紅利匯出、股息支付等都有較嚴格的規定。此時,跨國公司往往通過轉移定價以高價向處於該國的子公司發運貨物或提供勞務等方法,實現資金的轉移。

6.規避風險。跨國公司通過轉移價格,可將利潤轉出,以降低預期的外匯風險,減少通貨膨脹損失,躲避政治風險。對於國內企業而言,也往往通過關聯交易轉移定價實現產業結構轉移與優化。

7.基於內部考核與激勵的轉移定價。現代責任會計中為了考核各個利潤中心的業績,往往通過制定內部轉移定價,來考核各中心的盈利能力。

三、關聯方交易轉移定價的影響

一定的關聯交易,將可以改善企業的財務狀況,並可實現行業結構優化,因此,關聯交易有其一定的積極作用。但是,由於關聯交易與市場公允價格之間的差異導致不同形式的利潤轉移,過分偏離市場價格的關聯交易轉移定價勢必對市場各參與主體的利益產生影響。主要表現在:

1.上市公司通過關聯方交易轉移定價進行稅負轉移,減少企業總體稅負,造成國家稅收收人損失。

2.上市公司通過轉移定價操縱利潤,粉飾財務報表。大量的非正常關聯交易,使得投資者無法區分公司質量的高低,從而導致社會資源配置的低效率。

3.非正常定價的關聯交易將可能損害中小股東的利益。

4.非正常定價的關聯交易有悖於公平交易原則。一些關聯企業利用轉移定價展開不正當競爭,壟斷市場,干擾市場交易秩序。

5.一些外資企業可能利用轉移定價來轉移在我國賺取的盈利,達到少交或不交所得稅的目的。最明顯的就是外資企業的普遍虧損,而有的外商卻在虧損的情況下連續增資。

四、關聯方交易轉移定價的信息披露

對關聯交易轉移定價,稅務機關往往依據正常交易原則進行調整以確定企業的應稅所得。但是,從上面分析可以看出,轉移定價影響的不僅僅是稅收,尤其對於上市公司而言,財務粉飾的考慮往往要超過避稅的考慮。因此,會計上也應對關聯交易的轉移定價進行充分的反映,以便信息使用者能夠正確評價企業關聯交易及其影響,鑒別企業真正的財務狀況和經營成果。對於關聯交易的轉移定價,比較可行的處理方法是,在財務報告中詳細披露轉移定價的要素。目前國際上大多數准則制定機構和證券監管機構也是這么做的。我國1997年發布了《關聯方關系及其交易的披露》准則,要求在存在控制關系的情況下,當關聯方為企業時,企業應披露企業的經濟性質、類型、名稱、法定代表人、注冊地、注冊資本及其變化;企業的經營業務;所持股份或權益及其變化。在發生關聯方交易時,應在報表附註中披露關聯方交易的性質、交易類型及其交易要素,要披露的交易要素包括:交易的金額或相應比例;未結算項目的金額或相應比例;定價政策。對於定價政策,在《指南》中的解釋是「指關聯方之間進行交易時確定交易價格的原則,例如,交易價格的確定是否與非關聯方價格相一致。如果關聯方交易沒有金額或只有象徵性金額的交易,也應當披露是如何進行交易的」。中國證監會《關於提高上市公司財務信息披露質量的通知》中規定,上市公司關聯交易的價格與交易對象的賬面價值或其市場通行價格存在較大差異,且對公司財務狀況和經營成果產生重大影響的,董事會應對定價依據等作出充分披露,並按照證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規則的有關規定執行。注冊會計師在審計中應對交易的真實性、合法性、有效性,交易價格的公允性,信息披露的充分性與准確性予以適當關注,並恰當地表示審計意見。證監會發布的《公開發行股票公司信息披露的內容與格式准則第二號<年度報告的內容與格式>》規定,報告期內發生的關聯交易,若對於某一關聯方,報告期內累計交易總額高於 3000萬元或占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經審計凈資產5%以上或占本期凈利潤的10%以上的,須披露詳細情況。如果發生的交易屬不同類型,應按以下要求分別披露:(l)購銷商品、提供勞務發生的關聯交易,至少應披露以下內容:關聯交易方、交易內容、定價原則、交易價格、交易金額、占同類交易金額的比例、結算方式及關聯交易事項對公司利潤的影響。可以獲得同類交易市場價格的,應披露市場參考價格,實際交易價格與市場參考價格差異較大的,應說明原因。公司還應對關聯交易的必要性和持續性作出說明。(2)資產、股權轉讓發生的關聯交易,至少應披露以下內容:關聯交易方、交易內容、定價原則、資產的賬面價值、評估價值、轉讓價格、結算方式及獲得的轉讓收益,轉讓價格與賬面價值或評估價值差異較大的,應說明原因。(3)公司與關稅方(包括未納入合並范圍的子公司)存在債權、債務往來、擔保等事項的,應披露形成的原因及其對公司的影響。(4)其他重大關聯交易。該規定同時規定,監事會應對關聯交易是否公平,有大損害上市公司利益等事項發表獨立意見。應該說,這些要求還是較為嚴格的。

試論關聯方交易轉移定價信息披露 來自: 免費論文網 五、存在的問題和建議

從我國上市公司的實際披露情況來看,對關聯方轉移定價的披露尚存在較多問題:很多公司沒有披露交易金額或定價政策,對關聯交易定價的確定依據或未作說明,或說明的定價方式各式各樣,缺乏可比性和可理解性,往往只列示「按協議價格」、「按市場價格」或「評估價」,「優惠價」,「成本價」,沒有具體說明制定價格的方法和基礎,只有少數企業披露優惠的具體比例、成本加成比例。實際上,正常市價、批發價、合同價、協議價、計劃價格等方法,是概念模糊的提法,並未明確其與市價的關系,披露所能傳遞的信息十分有限,信息使用者往往無法對關聯交易作出判斷。之所以會出現這樣的情況,一是上市公司在年底進行盈餘操縱;二是部分企業擔心過分的披露會泄露企業的商業秘密;三是目前會計准則和其他信息披露規則還很不完善,缺乏詳細的可操作性強的規定。沒有要求企業披露決定該定價政策的基本因素及其與市價的可比性,從而將模糊性帶入披露中。事實上,轉移定價是關聯方交易中的核心問題,因此,關聯交易的信息披露尤其應側重披露轉移定價信息。

筆者認為,為了防止上市公司利用轉移定價進行利潤操縱,必須加強對關聯交易轉移定價信息披露的監管。

1.應當在准則或證監會披露規則中對轉移定價的披露做出詳細而可行的規定。要求企業在財務報告中詳細披露關聯交易轉移定價的基本要素,包括轉移定價制定的方法、成本或者(可比)市價、再售價格、凈利潤率或毛利率、選擇該方法的理由、與公平市價的差異及對財務報表

的影響等信息,並提供由獨立財務顧問簽發的關於關聯交易是否公平的聲明。對於涉及到企業的商業秘密,並可能導致競爭逆勢的信息,在進行成本效益權衡後,認為披露不符合成本效益原則的,可以向證券監管機構或其他機構申請披露豁免。但如果關聯交易顯失公平且對企業的經營成果或財務狀況有重大影響,則不得豁免。對於重大的關聯交易,可借鑒香港聯交所做法,規定應由股東大會批准,並將要發生的交易的詳細信息報證交所。

2.加大對信息披露違規公司的處罰力度。對於故意隱瞞重大關聯交易,給投資者造成損失的,證券監管機構應給予嚴厲的處罰,並可鼓勵投資者對其提出訴訟,追究其民事和刑事責任。

3.應當加強注冊會計師對關聯交易的審計。通過審計確定企業是否在財務報告中充分公允地披露了關聯交易的基本要素,尤其是轉移價格,審查企業的關聯交易是否符合公平原則,看是否存在利用關聯交易轉移定價來轉入或轉出利潤、操縱利潤的現象。

『陸』 關聯交易工作中存在的問題

關聯交易(Related Transactions) 關聯交易是指公司或是附屬公司與在本公司直接或間接佔有權益、存在利害關系的關聯方之間所進行的交易。關聯方包括自然人和法人,主要指上市公司的發起人、主要股東、董事、監事、高級行政管理人員、以及其家屬和上述各方所控股的公司。規范上市公司關聯交易的對策建議 (一)加強對上市公司關聯交易的立法規范 當前,我國用於調整關聯交易的制度規定,大部分是部門規章,層級偏低,約束性不強。下一步,應加強對關聯交易的立法工作,規范交易行為,貫徹競爭原則,讓一切交易都在市場競爭下進行。同時,隨著我國經濟國際化的發展趨勢,制定關聯交易的法律法規有助於實現同國際接軌,更好地開展國際經濟交往。通過借鑒發達國家經驗制定防止利用關聯交易轉移利潤逃避稅收的法律,還可以達到防止國際稅源流失效果。 (二)加強對關聯交易價格公允性的審核,完善關聯交易披露 國際會計准則中列舉了三種關聯交易的定價方法,即可比非受控法、轉售價格法和成本加成法。我國可以借鑒相關經驗,通過列舉一些適用我國國情的定價方法,避免適用協議價格等含糊不清的詞語,以此來提高關聯交易價格公允性審核的可操作性。對於超出市場正常交易價格的,有關部門應當裁定關聯交易無效,從源頭上制止非公允關聯交易行為的發生。 (三)完善關聯交易信息的披露 通過增加關聯交易信息披露的數量和質量,可降低關聯交易信息的不對稱,方便投資者進行投資決策,也有利於監管當局提高監管效果。針對目前財務報告對關聯交易信息披露不完善、信息量小的問題,可通過制定規范,進一步增加相關信息披露量,細化關聯交易披露要求,如要求上市公司在財務報告附註中披露關聯交易產生的原因、交易金額、相應比例和對公司財務狀況、經營成果以及現金流量的影響程度等。 (四)完善上市公司治理結構,強調對上市公司財產的保護 可對上市公司董事會進行改組,引入少數股東,增強非關聯方股東的力量和發言權。在生產經營中,要引進入全面競爭機制,關聯方應與其他競爭者平等競爭,這樣才能確保關聯交易的有效和公允。要充分發揮監事會對公司管理層的監督作用,引入證券市場機構者,使他們成為監事會的主要部分,增強他們對大股東的制衡作用。針對獨立董事不獨立的現象,應從改變獨立董事的提名方式、擴大獨立董事的來源等方面著手,採取各種措施加強其獨立性。 (五)強化社會監督,發揮中介機構的監督作用 審計准則要求注冊會計師通過審計,確定關聯方及其交易是否存在,關聯交易的記錄和會計處理是否正確,關聯方及其交易的披露是否恰當。但許多會計師事務所和審計師由於各種各樣的原因,常常迎合上市公司的不合理要求,降低了審計質量,為上市公司利用關聯交易轉移利潤開了方便之門。因此,應進一步規范會計師事務所的運作,開展事務所行業誠信和職業道德建設,強化相關中介機構工作人員的獨立性和風險意識,提高專業勝任能力和執業質量,確保獨立、客觀、公正地發表審計意見

『柒』 關於上市公司關聯方交易的三個問題

(1)關聯方資金佔用:比如母公司借用子公司資金、子公司與子公司之內間的相互借款容、子公司借用母公司資金等,此借款都收取資金佔用費,都屬於關聯方資金佔用。

(2)關聯方向關聯方提供資金:以上不收取資金佔用費,即為向關聯方提供資金。

(2)關聯方向上市公司提供資金:這個容易理解,就是向上市公司拆借資金,以收取利息。

『捌』 我的論文題目是「上市公司關聯交易存在問題及規范措施」 研究目的要怎麼寫呀

首先,關聯交易本身其實沒有問題,你的論文題目其實不是特別好,題目是本著關聯方但凡做關聯交易就是要掏空上市公司的眼光看待問題的。關聯交易也是交易,與一般交易不同的只是這是與關聯方發生的交易。

其次,關聯交易的問題在於1、是否按照交易所規則及公司章程的規定進行了批准;2、公司治理結構是否有效。只要符合這兩點要求,上市公司關聯交易就是合理合法且應該給與保護的。

再次,關聯交易的規范屬於公司治理問題的一個小范疇,規范措施基本只有從治理結構的有效性做起,如果論文結論是股東權利制衡,雖然那是結論之一,但那幾乎沒有現實意義,因為我們國家的公司治理結構就是大股東治理。

最後,關聯交易只要是在治理結構有效的公司,對上市公司不但無害,反而有益,研究關聯交易數據收集較難,深入研究每一個關聯交易就更難,我認為在我們國家,每一筆非經常性關聯交易都值得研究,很多非經常性關聯交易串聯起來都可以講一個故事~!

『玖』 證監會有哪些關於上市公司關聯交易披露的規章制度

上市公司關聯交易披露的規章制度:
關聯交易的審議程序和披露
第十一條 公司擬進行的關聯交易由公司職能部門提出議案,議案應就該關聯交易的具體事項、定價依據和對公司及股東利益的影響程度做出詳細說明。
第十二條 公司擬與關聯人發生的交易(公司提供擔保、受贈現金資產、單純減免公司義務的債務除外)金額在人民幣3,000萬元以上(含人民幣3,000萬元),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經審計凈資產絕對值5%以上(含5%)的關聯交易,除應當及時披露外,還應當聘請具有執行證券、期貨相關業務資格的中介機構,對交易標的進行審計或者評估,並將該交易提交股東大會審議決定。
本制度第四章所述與日常經營相關的關聯交易所涉及的交易標的,可以不進行審計或者評估。
第十三條 公司擬與關聯法人發生的總額高於人民幣300萬元,且高於公司最近經審計凈資產值0.5%的關聯交易,應由獨立董事認可後提交董事會討論決定。獨立董事做出判斷前,可以聘請中介機構出具獨立財務顧問報告,作為其判斷的依據。
第十四條 公司為關聯人提供擔保的,不論數額大小,均應當在董事會審議通過後及時披露,並提交股東大會審議。
公司為持股5%以下的股東提供擔保的,參照前款規定執行,有關股東應在股東大會上迴避表決。
第十五條 公司與關聯人之間的交易應簽訂書面協議,協議內容應明確、具體。公司應將該協議的訂立、變更、終止及履行情況等事項按照《上市規則》的有關規定予以披露。
第十六條 公司董事會審議關聯交易事項時,關聯董事應當迴避表決,也不得代理其他董事行使表決權。該董事會會議由過半數的非關聯董事出席即可舉行,董事會會議所作決議須經非關聯董事過半數通過。出席董事會會議的非關聯董事人數不足三人的,公司應當將交易提交股東大會審議。
前款所稱關聯董事包括下列董事或者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董事: (一)為交易對方;
(二)為交易對方的直接或者間接控制人;
(三)在交易對方任職,或者在能直接或間接控制該交易對方的法人或其他組織、該交易對方直接或間接控制的法人或其他組織任職;
(四)為交易對方或者其直接或間接控制人的關系密切的家庭成員; (五)為交易對方或者其直接或間接控制人的董事、監事或高級管理人員的關系密切的家庭成員;
(六)中國證監會、證券交易所或者公司基於其他理由認定的,其獨立商業判斷可能受到影響的董事。
第十七條 公司股東大會審議關聯交易事項時,關聯股東應當迴避表決。 前款所稱關聯股東包括下列股東或者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股東: (一)為交易對方;
(二)為交易對方的直接或者間接控制人; (三)被交易對方直接或者間接控制;
(四)與交易對方受同一法人或其他組織或者自然人直接或間接控制; (五)因與交易對方或者其關聯人存在尚未履行完畢的股權轉讓協議或者其他協議而使其表決權受到限制和影響的股東;
(六)中國證監會或者深圳證券交易所認定的可能造成公司利益對其傾斜的股東。 第十八條 公司與關聯法人發生的交易金額在人民幣300萬元(含人民幣300萬元)以上,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經審計凈資產絕對值0.5%(含0.5%)以上的關聯交易(提供擔保除外),應當及時披露。
第十九條 公司與關聯自然人發生的交易金額在人民幣30萬元以上的關聯交易(提供擔保除外),應當及時披露。
公司不得直接或者通過子公司向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提供借款。
第二十條 公司披露關聯交易事項時,應當向深圳證券交易所提交下列文件: (一)公告文稿;
(二)與交易有關的協議或者意向書;
(三)董事會決議、決議公告文稿和獨立董事的意見(如適用); (四)交易涉及到的政府批文(如適用); (五)中介機構出具的專業報告(如適用); (六)獨立董事事前認可該交易的書面文件; (七)深圳證券交易所要求提供的其他文件。 第二十一條 公司披露的關聯交易公告應當包括以下內容: (一)交易概述及交易標的的基本情況;
(二)獨立董事的事前認可情況和發表的獨立意見; (三)董事會表決情況(如適用);
(四)交易各方的關聯關系和關聯人基本情況;
(五)交易的定價政策及定價依據,成交價格與交易標的賬面值或者評估值以及明確、公允的市場價格之間的關系,以及因交易標的的特殊性而需要說明的與定價有關的其他事項;若成交價格與賬面值、評估值或者市場價格差異較大的,應當說明原因;交易有失公允的,還應當披露本次關聯交易所產生的利益的轉移方向;
(六)交易協議其他方面的主要內容,包括交易成交價格及結算方式,關聯人在交易中所佔權益的性質和比重,協議生效條件、生效時間和履行期限等;對於日常經營中發生的持續性或者經常性關聯交易,還應當說明該項關聯交易的全年預計交易總金額;
(七)交易目的及交易對公司的影響,包括進行此次關聯交易的真實意圖和必要性,對公司本期和未來財務狀況及經營成果的影響等;
(八)從當年年初至披露日與該關聯人累計已發生的各類關聯交易的總金額; (九)中國證監會和深圳證券交易所要求的有助於說明交易真實情況的其他內容。 公司為關聯人和持股5%以下(不含5%)的股東提供擔保的,還應當披露截止披露日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對外擔保總額、公司對控股子公司提供擔保的總額、上述數額分別占公司最近一期經審計凈資產的比例。
第二十二條 公司與關聯人共同出資設立公司,應當以公司的出資額作為交易金額,適用本制度第十二條、第十三條、第十八條、第十九條的規定。
公司出資額達到第十二條規定標准時,如果所有出資方均全部以現金出資,且按照出資額比例確定各方在所設立公司的股權比例的,可以向深圳證券交易所申請豁免適用提交股東大會審議的規定。
第二十三條 公司進行「提供財務資助」和「委託理財」等關聯交易時,應當以發生額作為披露的計算標准,並按交易類別在連續十二個月內累計計算發生額,經累計計算的發生額達到本制度第十二條、第十三條、第十八條、第十九條規定標準的,分別適用上述各條的規定。
已經按照本制度第十二條、第十三條、第十八條、第十九條規定履行相關義務的,不再納入相關的累計計算范圍。
第二十四條 公司進行前條之外的其他關聯交易時,應當按照以下標准,並按照連續十二個月內累計計算的原則,分別適用本制度第十二條、第十三條、第十八條、第十九條規定:
(一)與同一關聯人進行的交易;
(二)與不同關聯人進行的交易標的類別相關的交易;
上述同一關聯人,包括與該關聯人受同一法人或其他組織或者自然人直接或間接控制的,或相互存在股權控制關系;以及由同一關聯自然人擔任董事或高級管理人員的法人或其他組織。
已經按照本制度第十二條、第十三條、第十八條、第十九條規定履行相關義務的,不再納入相關的累計計算范圍。
第二十五條 公司與關聯人一方因參與公開招標、公開拍賣等行為所導致的關聯交易,公司可以向深圳證券交易所申請豁免按照關聯交易的方式進行審議和披露。
第二十六條 公司與關聯人進行的下述交易,可以免予按照關聯交易的方式進行審議:
(一)一方以現金方式認購另一方公開發行的股票、公司債券或企業債券、可轉換公司債券或者其他衍生品種;
(二)一方作為承銷團成員承銷另一方公開發行的股票、公司債券或企業債券、可轉換公司債券或者其他衍生品種;
(三)一方依據另一方股東大會決議領取股息、紅利或者報酬;
(四)深圳證券交易所認定的其他交易。 第二十七條 有關關聯交易的審議及信息披露,應同時遵守相關法律法規、規范性文件及公司相關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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