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 上市公司國有股權無償劃轉是否需要聘請財務顧問
(一)涉及上市公司收購的,應當聘請在中國注冊的具有從事財務版顧問業務資格的權專業機構擔任財務顧問、資金來源。而根據《上市公司並購重組財務顧問業務管理辦法》第二十四條第一款的規定,應當關注收購人的收購目的,如不需要、資信情況、後續計劃、收購人的承諾及是否具備履行相關承諾的能力等事項。問。收購人未按照本辦法規定聘請財務顧問的、實力、繼承取得上市公司股份超過30%的,不得收購上市公司、對上市公司未來發展的影響、誠信記錄,擔任收購人的財務顧問、管理經驗根據《上市公司收購管理辦法》第九條的規定
主要糾結在《財務顧問業務管理辦法》的那條規定,」免於聘請財務顧問「到底怎麼執行。
『貳』 請問 上市公司財務顧問機構及財務顧問主辦人需要具有什麼資格
第六條證券公司從事上市公司並購重組財務顧問業務,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公司凈資本符合中國證監會的規定;
(二)具有健全且運行良好的內部控制機制和管理制度,嚴格執行風險控制和內部隔離制度;
(三)建立健全的盡職調查制度,具備良好的項目風險評估和內核機制;
(四)公司財務會計信息真實、准確、完整;
(五)公司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信譽良好且最近3年無重大違法違規記錄;
(六)財務顧問主辦人不少於5人;
(七)中國證監會規定的其他條件。
第七條證券投資咨詢機構從事上市公司並購重組財務顧問業務,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已經取得中國證監會核準的證券投資咨詢業務資格;
(二)實繳注冊資本和凈資產不低於人民幣500萬元;
(三)具有健全且運行良好的內部控制機制和管理制度,嚴格執行風險控制和內部隔離制度;
(四)公司財務會計信息真實、准確、完整;
(五)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在公司申請從事上市公司並購重組財務顧問業務資格前1年未發生變化,信譽良好且最近3年無重大違法違規記錄;
(六)具有2年以上從事公司並購重組財務顧問業務活動的執業經歷,且最近2年每年財務顧問業務收入不低於100萬元;
(七)有證券從業資格的人員不少於20人,其中,具有從事證券業務經驗3年以上的人員不少於10人,財務顧問主辦人不少於5人;
(八)中國證監會規定的其他條件。
第八條其他財務顧問機構從事上市公司並購重組財務顧問業務,除應當符合前條第(二)至(四)項及第(七)項的條件外,還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具有3年以上從事公司並購重組財務顧問業務活動的執業經歷,且最近3年每年財務顧問業務收入不低於100萬元;
(二)董事、高級管理人員應當正直誠實,品行良好,熟悉證券法律、行政法規,具有從事證券市場工作3年以上或者金融工作5年以上的經驗,具備履行職責所需的經營管理能力;
(三)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信譽良好且最近3年無重大違法違規記錄;
(四)中國證監會規定的其他條件。
資產評估機構、會計師事務所、律師事務所或者相關人員從事上市公司並購重組財務顧問業務,應當另行成立專門機構。
第九條證券公司、證券投資咨詢機構和其他財務顧問機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擔任財務顧問:
(一)最近24個月內存在違反誠信的不良記錄;
(二)最近24個月內因執業行為違反行業規范而受到行業自律組織的紀律處分;
(三)最近36個月內因違法違規經營受到處罰或者因涉嫌違法違規經營正在被調查。
第十條財務顧問主辦人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具有證券從業資格;
(二)具備中國證監會規定的投資銀行業務經歷;
(三)參加中國證監會認可的財務顧問主辦人勝任能力考試且成績合格;
(四)所任職機構同意推薦其擔任本機構的財務顧問主辦人;
(五)未負有數額較大到期未清償的債務;
(六)最近24個月無違反誠信的不良記錄;
(七)最近24個月未因執業行為違反行業規范而受到行業自律組織的紀律處分;
(八)最近36個月未因執業行為違法違規受到處罰;
(九)中國證監會規定的其他條件。
詳請參見《上市公司並購重組財務顧問業務管理辦法》
『叄』 上市公司並購重組財務顧問業務管理辦法
第一章總則第一條為了規范證券公司、證券投資咨詢機構及其他財務顧問機構從事上市公司並購重組財務顧問業務活動,保護投資者的合法權益,促進上市公司規范運作,維護證券市場秩序,根據《證券法》和其他相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制定本辦法。第二條上市公司並購重組財務顧問業務是指為上市公司的收購、重大資產重組、合並、分立、股份回購等對上市公司股權結構、資產和負債、收入和利潤等具有重大影響的並購重組活動提供交易估值、方案設計、出具專業意見等專業服務。
經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中國證監會)核准具有上市公司並購重組財務顧問業務資格的證券公司、證券投資咨詢機構或者其他符合條件的財務顧問機構(以下簡稱財務顧問),可以依照本辦法的規定從事上市公司並購重組財務顧問業務。
未經中國證監會核准,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從事上市公司並購重組財務顧問業務。第三條財務顧問應當遵守法律、行政法規、中國證監會的規定和行業規范,誠實守信,勤勉盡責,對上市公司並購重組活動進行盡職調查,對委託人的申報文件進行核查,出具專業意見,並保證其所出具的意見真實、准確、完整。第四條財務顧問的委託人應當依法承擔相應的責任,配合財務顧問履行職責,並向財務顧問提供有關文件及其他必要的信息,不得拒絕、隱匿、謊報。
財務顧問履行職責,不能減輕或者免除委託人、其他專業機構及其簽名人員的責任。第五條中國證監會依照法律、行政法規和本辦法的規定,對財務顧問實行資格許可管理,對財務顧問及其負責並購重組項目的簽名人員(以下簡稱財務顧問主辦人)的執業情況進行監督管理。
中國證券業協會依法對財務顧問及其財務顧問主辦人進行自律管理。第二章業務許可第六條證券公司從事上市公司並購重組財務顧問業務,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公司凈資本符合中國證監會的規定;
(二)具有健全且運行良好的內部控制機制和管理制度,嚴格執行風險控制和內部隔離制度;
(三)建立健全的盡職調查制度,具備良好的項目風險評估和內核機制;
(四)公司財務會計信息真實、准確、完整;
(五)公司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信譽良好且最近3年無重大違法違規記錄;
(六)財務顧問主辦人不少於5人;
(七)中國證監會規定的其他條件。第七條證券投資咨詢機構從事上市公司並購重組財務顧問業務,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已經取得中國證監會核準的證券投資咨詢業務資格;
(二)實繳注冊資本和凈資產不低於人民幣500萬元;
(三)具有健全且運行良好的內部控制機制和管理制度,嚴格執行風險控制和內部隔離制度;
(四)公司財務會計信息真實、准確、完整;
(五)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在公司申請從事上市公司並購重組財務顧問業務資格前一年未發生變化,信譽良好且最近3年無重大違法違規記錄;
(六)具有2年以上從事公司並購重組財務顧問業務活動的執業經歷,且最近2年每年財務顧問業務收入不低於100萬元;
(七)有證券從業資格的人員不少於20人,其中,具有從事證券業務經驗3年以上的人員不少於10人,財務顧問主辦人不少於5人;
(八)中國證監會規定的其他條件。第八條其他財務顧問機構從事上市公司並購重組財務顧問業務,除應當符合前條第(二)至(四)項及第(七)項的條件外,還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具有3年以上從事公司並購重組財務顧問業務活動的執業經歷,且最近3年每年財務顧問業務收入不低於100萬元;
(二)董事、高級管理人員應當正直誠實,品行良好,熟悉證券法律、行政法規,具有從事證券市場工作3年以上或者金融工作5年以上的經驗,具備履行職責所需的經營管理能力;
(三)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信譽良好且最近3年無重大違法違規記錄;
(四)中國證監會規定的其他條件。
資產評估機構、會計師事務所、律師事務所或者相關人員從事上市公司並購重組財務顧問業務,應當另行成立專門機構。第九條證券公司、證券投資咨詢機構和其他財務顧問機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擔任財務顧問:
(一)最近24個月內存在違反誠信的不良記錄;
(二)最近24個月內因執業行為違反行業規范而受到行業自律組織的紀律處分;
(三)最近36個月內因違法違規經營受到處罰或者因涉嫌違法違規經營正在被調查。
『肆』 上市公司重組並購怎麼辦理
根據我國上市公司資產重組的一般做法,可以歸納為收購兼並、股權轉讓、資產剝離和資產置換四種主要形式。1.收購兼並。就是通常所說的企業並購,企業通過收購兼並既可以整合企業的內外部資源,產生規模效應,降低市場交易費用,擴大市場份額,又可以採取多樣化的經營策略,以降低經營風險。2.股權轉讓。股權轉讓是指並購公司根據股權轉讓協議受讓上市公司部分股權,從而成為上市公司股東甚至控股股東的行為。3.資產剝離。資產剝離是將上市公司主體中的非生產性、非經營性資產從上市公司實體中分離出來,一般由上市公司的母公司承接,這是上市公司最為常用的利潤提升方法之一,主要是將上市公司的不良資產剝離轉讓給母公司或母公司的其他子公司。4.資產置換。資產置換是指上市公司與其他公司之間進行資產交換,從而提高資產質量。在我國證券市場上,這一交易行為主要發生在關聯方之間,是上市公司尤其是一些主營業務虧損或陷入困境的上市公司常用的扭虧手段。
【法律依據】
《重組辦法》第25條
第2款規定,反饋意見要求上市公司作出解釋、說明的,上市公司應當自收到反饋意見之日起30個工作日內提供書面回復,獨立財務顧問應當配合上市公司提供書面回復意見。逾期不能提供完整合規回復的,上市公司應當在到期日的次日就本次重大資產重組的進展情況及未能及時提供回復的具體原因等予以公告。
『伍』 上市公司並購,券商的財務顧問費怎麼收取
怎麼收:固定費用和基於交易價格的變動費用
海外投行的收費模式較為合理地將並購財務顧問服務進行分解,分別支付費用,一方面各種項目的固定費用保證了財務顧問的利益,反映了對財務顧問服務價值的承認和肯定,另一方面基於交易價格的變動費用又對財務顧問有較好的激勵作用。隨著中國並購市場成熟程度提高,財務顧問費用也將向更為細致的分項定價發展。 目前我國並購財務顧問費基本上都是採用分期收取的形式,最常見的是分為4步。首先是雙方簽訂財務顧問協議,券商收取首期款,首期款的比例一般在10-20%左右,一般最低不少於20萬元。在並購協議簽訂後收取第二期款,一般比例為30-40%。在並購交易審批全部通過後,收取第三期款,一般比例約30%-40%。一般到這步,財務顧問費應該已經收取90%左右,剩下的10%左右在股權過戶後收取。隨著購並交易復雜程度的加深,客戶對財務顧問的依賴程度逐漸提高,付費的主動性逐漸增強,體現在券商財務顧問費的收取比重有所前移。
並購財務顧問業務和傳統投行業務各有優勢。傳統投行項目的單筆收入較高,一般在1000萬元以上,而且交易完成後收費有絕對保證。而並購財務顧問業務的優勢在於並購操作周期遠比傳統投行短,操作的家數不受限制,基本上不存在業務風險,不佔用公司資源,並且隨著國內並購市場的擴大,並購業務復雜程度的上升,市場並購財務顧問服務的價值含量認可度上升,並購業務的盈利前景就更為樂觀。對於券商來說,在行 業平均收益率下降的情況下,購並業務人均創利的優勢以及成長潛力就更為突出。
『陸』 中國企業海外並購原因是什麼
法律分析:中國企業的海外並購大多出於以下原因:一、為了海外上市,需要海外並購;二、國內市場飽和,需要拓展海外市場;三、參與國際競爭,需要通過並購消滅競爭對手;四、為避免反傾銷、反補貼訴訟的原因,將產品產地進行轉移。
法律依據:《上市公司並購重組財務顧問業務管理辦法》 第二條 上市公司並購重組財務顧問業務是指為上市公司的收購、重大資產重組、合並、分立、股份回購等對上市公司股權結構、資產和負債、收入和利潤等具有重大影響的並購重組活動提供交易估值、方案設計、出具專業意見等專業服務。
經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中國證監會)核准具有上市公司並購重組財務顧問業務資格的證券公司、證券投資咨詢機構或者其他符合條件的財務顧問機構(以下簡稱財務顧問),可以依照本辦法的規定從事上市公司並購重組財務顧問業務。
未經中國證監會核准,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從事上市公司並購重組財務顧問業務。
『柒』 證券考試重點:並購重組財務顧問業務規則
(一)財務顧問從事上市公司並購重組財務顧問業務應當履行的職責
財務顧問從事上市公司並購重組財務顧問業務,應當履行以下職責:
(1)接受並購重組當事人的委託,對上市公司並購重組活動進行盡職調查,全面評估相關活動所涉及的風險。
(2)就上市公司並購重組活動向委託人提供專業服務,幫助委託人分析並購重組相關活動所涉及的法律、財務、經營風險,提出對策和建議,設計並購重組方案,並指導委託人按照上市公司並購重組的相關規定製作申報文件。
(3)對委託人進行證券市場規范化運作的輔導,使其熟悉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和中國證監會的規定,充分了解其應承擔的義務和責任,督促其依法履行報告、公告和其他法定義務。
(4)在對上市公司並購重組活動及申報文件的真實性、准確性、完整性進行充分核查和驗證的基礎上,依據中國證監會的規定和監管要求,客觀、公正地發表專業意見。
(5)接受委託人的委託,向中國證監會報送有關上市公司並購重組的申報材料,並根據中國證監會的審核意見,組織和協調委託人及其他專業機構進行答復。
(6)根據中國證監會的相關規定,持續督導委託人依法履行相關義務。
(7)中國證監會要求的其他事項。
(二)財務顧問與委託人之間的權利和義務
財務顧問應當與委託人簽訂委託協議,明確雙方的權利和義務,就委託人配合財務顧問履行其職責的`義務、應提供的材料和責任劃分、雙方的保密責任等事項做出約定。財務顧問接受上市公司並購重組多方當事人委託的,不得存在利益沖突或者潛在的利益沖突。
接受委託的,財務顧問應當指定2名財務顧問主辦人負責,同時,可以安排1名項目協辦人參與。
財務顧問應當建立盡職調查制度和具體工作規程,對上市公司並購重組活動進行充分、廣泛、合理的調查,核查委託人提供的為出具專業意見所需的資料,對委託人披露的內容進行獨立判斷,並有充分理由確信所作的判斷與委託人披露的內容不存在實質性差異。委託人應當配合財務顧問進行盡職調查,提供相應的文件資料。委託人不能提供必要的材料、不配合進行盡職調查或者限制調查范圍的,財務顧問應當終止委託關系或者相應修改其結論性意見。
財務顧問利用其他證券服務機構專業意見的,應當進行必要的審慎核查,對委託人提供的資料和披露的信息進行獨立判斷。
財務顧問對同一事項所作的判斷與其他證券服務機構的專業意見存在重大差異的,應當進一步調查、復核,並可自行聘請相關專業機構提供專業服務。
財務顧問應當採取有效方式對新進入上市公司的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控股股東和實際控制人的主要負責人進行證券市場規范化運作的輔導,包括上述人員應履行的責任和義務、上市公司治理的基本原則、公司決策的法定程序和信息披露的基本要求,並對輔導結果進行驗收,將驗收結果存檔。驗收不合格的,財務顧問應當重新進行輔導和驗收。
財務顧問對上市公司並購重組活動進行盡職調查應當重點關注以下問題,並在專業意見中對以下問題進行分析和說明:
(1)涉及上市公司收購的,擔任收購人的財務顧問,應當關注收購人的收購目的、實力、收購人與其控股股東和實際控制人的控制關系結構、管理經驗、資信情況、誠信記錄、資金來源、履約能力、後續計劃、對上市公司未來發展的影響、收購人的承諾及是否具備履行相關承諾的能力等事項;因國有股行政劃轉或者變更、在同一實際控制人控制的不同主體之間轉讓股份、繼承取得上市公司股份超過30%的,收購人可免於聘請財務顧問。
(2)涉及對上市公司進行要約收購的,收購人的財務顧問除關注第(1)項所列事項外,還應當關注要約收購的目的、收購人的支付方式和支付條件、履約能力、是否將導致公司退市、對收購完成後剩餘中小股東的保護機制是否適當等事項。
收購人公告要約收購報告書摘要後15日內未能發出要約的,財務顧問應當督促收購人立即公告未能如期發出要約的原因及中國證監會提出的反饋意見。
(3)涉及上市公司重大資產重組的,財務顧問應當關注重組目的、重組方案、交易定價的公允性、資產權屬的清晰性、資產的完整性、重組後上市公司是否具備持續經營能力和持續盈利能力、盈利預測的可實現性、公司經營獨立性、重組方是否存在利用資產重組侵害上市公司利益的問題等事項。
(4)涉及上市公司發行股份購買資產的,財務顧問應當關注本次發行的目的、發行方案、擬購買資產的估值分析及定價的公允性、擬購買資產的完整性、獨立性、盈利能力、對上市公司影響的量化分析、擬發行股份的定價模式、中小股東合法權益是否受到侵害、上市公司股票交易是否存在異常等事項;涉及導致公司控制權發生變化的,還應當按照第(1)項有關收購人的關注要點對本次發行的特定對象進行核查。
(5)涉及上市公司合並的,財務顧問應當關注合並的目的、合並的可行性、合並方案、合並方與被合並方的估值分析、折股比例的確定原則和公允性、對上市公司的業務和財務結構的影響、對上市公司持續盈利能力的影響、合並後的整合安排等事項。
『捌』 上市公司獨立財務顧問要保代簽字嗎
上市公司獨立財務顧問要保代簽字嗎?上市公司獨立財務顧問不能保代簽字,而且盡職盡責監督,確得實情真實可靠。
『玖』 上市公司並購重組財務顧問業務管理辦法的介紹
《上市公司並購重組財務顧問業務管理辦法》已經2007年7月10日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第211次主席辦公會議審議通過,現予公布,自2008年8月4日起施行。
『拾』 企業並購的構成
由於規模經濟、交易成本、價值低估以及代理理論等的長足發展,使得企業並購理論和實踐的發展非常迅速,成為西方經濟學最活躍的領域之一。
競爭優勢
並購動機理論的出發點是競爭優勢理論的原因在於以下三方面:第一,並購的動機根源於競爭的壓力,並購方在競爭中通過消除或控制對方來提高自身的競爭實力。第二,企業競爭優勢的存在是企業並購產生的基礎,企業通過並購從外部獲得競爭優勢。第三,並購動機的實現過程是競爭優勢的雙向選擇過程,並產生新的競爭優勢。並購方在選擇目標企業時正是針對自己所需的目標企業的特定優勢。
規模經濟
古典經濟學和產業組織理論分別從不同的角度對規模經濟的追求給予解釋。古典經濟學主要從成本的角度論證企業經濟規模的確定取決於多大的規模能使包括各工廠成本在內的企業總成本最小。產業組織理論主要從市場結構效應的理論方面論證行業規模經濟,同一行業內的眾多生產者應考慮競爭費用和效用的比較。企業並購可以獲得企業所需要的產權及資產,實行一體化經營,獲得規模效益。
交易成本
在適當的交易條件下,企業的組織成本有可能低於在市場上進行同樣交易的成本,市場為企業所替代,當然,企業規模擴大,組織費用將增加,考慮並購規模的邊界條件是企業邊際組織費用增加額等於企業邊際交易費用的減少額。在資產專用性情況下,需要某種中間產品投入的企業傾向於對生產中間產品的企業實施並購,使作為交易對象的企業可以轉入企業內部。在決策與職能分離下,多部門組織管理不相關經濟活動,其管理成本低於這些不相關經濟活動通過市場交易的成本,因此,把多部門的組織者看作一個內部化的資本市場,在管理協調取代市場協調後,資本市場得以內在化,通過統一的戰略決策,使得不同來源的資本能夠集中起來投向高盈利部門,從而大大提高資源利用效率。在科學分析這一效果方面,現代財務理論和實踐的發展以及相關信息處理技術促進了企業並購財務理論的發展,也為量化並購對各種經濟要素的影響,實施一系列盈虧財務分析,評估企業並購方案提供了有效的手段。
代理
詹森和梅克林(1976)從企業所有權結構入手提出了代理成本,包括所有者與代理人訂立契約成本,對代理人監督與控製成本等,並購可降低代理成本,通過公平收購或代理權爭奪,公司現任管理者將會被代替,兼並機制下的接管威脅降低代理成本。
價值低估
企業並購的發生主要是因為目標公司的價值被低估。低估的主要原因有三個方面:經濟管理能力並未發揮應有的潛力;並購方有外部市場所沒有的有關目標公司真實價值的內部信息,認為並購會得到收益;由於通貨膨脹等原因造成目標企業資產的市場價值與重置成本之間存在的差異,如果當時目標企業的股票市場價格小於該企業全部重置成本,並購的可能性大。價值低估理論預言,在技術變化快,市場銷售條件及經濟不穩定的情況下,企業的並購活動頻繁。
就中國並購財務問題研究進展來講,多數是對並購動機理論進行研究,主要是從企業管理角度出發,重點探討規模經濟、買殼上市、提高管理效率等經營管理動機,對財務預期、價值增值等財務動因較少研究。對於並購的財務分析方面,理論界的焦點在於企業定價,提出了自由現金流、折現現金流、拉巴波特模型、不同支付方式的定價模型、以及市場法等多種復雜的定價方法,而對企業價值的組成內容、現金流量的構成方面、風險衡量等較少涉及。對於並購融資只是借鑒西方的理論,與中國的現實結合不深入。對於並購後的整合,多數集中於制度創新和企業文化方面,而很少探討風險防範的問題。對並購績效評價採用了多指標的回歸分析,應用較為復雜。
有必要通過對企業並購財務管理問題研究,希望能夠為規范並購行為,為企業並購的制度化,提供一些借鑒,為並購雙方提供有益的探索及思路。隨著中國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的逐步建立,以及現代企業制度的確立,資本集中已經是企業進行外延擴大規模的內在要求,並購正是達到這種目的的一種選擇。並購必須講求一定的經濟效益,一項成功的企業並購活動,可產生擴大生產規模,增強對市場的控制能力,進入新行業或新市場等多種協同效應。在市場經濟條件下的企業,作為一種特殊的商品,可在特定的市場(如產權交易市場,證券市場)上作為買賣的對象。中國許多企業經營不善,機制不活,有的甚至幾乎破產,客觀上給企業並購提供了可能。獲得諾貝爾經濟學獎的史蒂格爾教授在研究中發現,世界大的500家企業全都是通過資產聯營、兼並、收購、參股、控股等手段發展起來的,也就是說,並購已成為企業超常規發展的重要途徑。無論是上市公司還是投資者,以及中介機構和政府監管部門,都密切注意並購行為發展,公司通過產權交易獲取股份,從而取得對其他公司的重大經營以及財務決策的控制權,或施加一定的影響力,以增強經濟實力,實現財務管理目標。
並購在推動當前中國經濟發展和企業改制中起著不可磨滅的作用,但是並未達到人們的預期,原因固然表現在定位失誤、行政干預、忽視整合等方面,但是財務會計工作滯後是一個不容忽視的重要問題。與國外相比,中國在企業並購的財務問題方面還是處於起步階段,理論界已經認識到問題的重要性,有些研究人員借鑒國外做法對並購動機、企業價值評估、並購融資等相關問題作了一些探索,但是尚未取得共識,有待深入研究。而在中國,無論是加入WTO還是建立現代企業制度,都會面臨企業並購經濟行為。這就需要對企業並購的財務問題進行深入研究。
公司並購概念
公司並購,Company merger and acquisition,指的是「指兩家或更多的獨立的企業、公司合並組成一家企業,通常由一家占優勢的公司吸收一家或更多的公司。
公司並購介紹
公司並購兼並有廣義和狹義之分。
1.公司並購狹義的兼並是指一個企業通過產權交易獲得其他企業的產權,使這些企業的法人資格喪失,並獲得企業經營管理控制權的經濟行為。這相當於吸收合並,《大不列顛網路全書》對兼並的定義與此相近。
2.公司並購廣義的兼並是指一個企業通過產權交易獲得其他企業產權,並企圖獲得其控制權,但是這些企業的法人資格並不一定喪失。廣義的兼並包括狹義的兼並、收購。《關於企業兼並的暫行辦法》、《國有資產評估管理辦法施行細則》和《企業兼並有關財務問題的暫行規定》都採用了廣義上兼並的概念。
上市公司並購
上市公司並購重組財務顧問業務是指為上市公司的收購、重大資產重組、合並、分立、股份回購等對上市公司股權結構、資產和負債、收入和利潤等具有重大影響的並購重組活動提供交易估值、方案設計、出具專業意見等專業服務。
經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中國證監會)核准具有上市公司並購重組財務顧問業務資格的證券公司、證券投資咨詢機構或者其他符合條件的財務顧問機構(以下簡稱財務顧問),可以依照本辦法的規定從事上市公司並購重組財務顧問業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