㈠ 上市公司如何進行股權轉讓
上市公司的股權轉讓規定有:1、公司公開發行股份前已發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證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內不得轉讓;2、上市公司轉讓股權的,應當在依法設立的證券交易場所進行。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一條發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一年內不得轉讓。公司公開發行股份前已發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證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內不得轉讓。公司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應當向公司申報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其變動情況,在任職期間每年轉讓的股份不得超過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總數的百分之二十五;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內不得轉讓。上述人員離職後半年內,不得轉讓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公司章程可以對公司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轉讓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作出其他限制性規定。
㈡ 上市公司的股權怎麼轉讓
上市公司股權轉讓的方式:一般情況下,在依法設立的證券交易場所進行交易即可。但發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一年內不得轉讓,公司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離職後半年內,不得轉讓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一百三十七條
股東持有的股份可以依法轉讓。
第一百三十八條
股東轉讓其股份,應當在依法設立的證券交易場所進行或者按照國務院規定的其他方式進行。
第一百四十一條
發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一年內不得轉讓。公司公開發行股份前已發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證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內不得轉讓。
公司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應當向公司申報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其變動情況,在任職期間每年轉讓的股份不得超過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總數的百分之二十五;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內不得轉讓。上述人員離職後半年內,不得轉讓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公司章程可以對公司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轉讓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作出其他限制性規定。
㈢ 上市公司如何規定股權轉讓
法律分析:上市公司股權轉讓的規定:上市公司屬於股份有限公司的一種,因此上市公司股東股份轉讓應當在依法設立的證券交易場所進行或者按照國務院規定的其他方式進行。
上市公司股份轉讓的特殊規定主要有以下幾點:
第一、發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1年內不得轉讓。公司公開發行股份前已發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證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內不得轉讓。
第二、上市公司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 第一百四十一條 發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一年內不得轉讓。公司公開發行股份前已發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證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內不得轉讓。
公司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應當向公司申報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其變動情況,在任職期間每年轉讓的股份不得超過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總數的百分之二十五;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內不得轉讓。上述人員離職後半年內,不得轉讓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公司章程可以對公司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轉讓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作出其他限制性規定。
㈣ 上市公司股權轉讓
法律分析:有限責任公司必須經過其他股東過半數同意,還存在優先購買權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
第七十二條 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之間可以相互轉讓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權。
股東向股東以外的人轉讓股權,應當經其他股東過半數同意。股東應就其股權轉讓事項書面通知其他股東徵求同意,其他股東自接到書面通知之日起滿三十日未答復的,視為同意轉讓。其他股東半數以上不同意轉讓的,不同意的股東應當購買該轉讓的股權,不購買的,視為同意轉讓。
經股東同意轉讓的股權,在同等條件下,其他股東有優先購買權。兩個以上股東主張行使優先購買權的,協商確定各自的購買比例商不成的,按照轉讓時各自的出資比例行使優先購買權。
公司章程對股權轉讓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㈤ 上市公司股權轉讓及股權轉讓流程
(1)母公司依據公司章程召開股東會或董事會,作出轉讓或是否行使優先權的決議;(2)子公司依據公司章程召開股東會或董事會,作出同意或不同意轉讓股權的決議;(3)如果子公司股東會或董事會作出不同意其股東轉讓股權的決議,則依據公司章程由轉讓方之外的其他股東行使優先權,同等條件下優先受讓;(4)如果子公司股東會或董事會作出同意其股東轉讓股權的決議,則由股權轉讓方和股權受讓方簽署股權轉讓協議。召開新的股東會或董事會,接受新股東並修改公司章程、修改公司股東名冊,公司向新股東簽發股權憑證,製作相關文件,到工商管理部門辦理變更登記。
【法律依據】
《公司法》。
㈥ 上市公司的股權轉讓流程是什麼
上市公司下屬公司股權轉讓流程:
1、在依法設立的證券交易所採用公開的集中交易方式進行轉讓;
2、轉讓雙方當事人簽訂轉讓協議;
3、辦理交割手續。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一百四十四條
上市公司的股票,依照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及證券交易所交易規則上市交易。
《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第三十七條
公開發行的證券,應當在依法設立的證券交易所上市交易或者在國務院批準的其他全國性證券交易場所交易。
非公開發行的證券,可以在證券交易所、國務院批準的其他全國性證券交易場所、按照國務院規定設立的區域性股權市場轉讓。
第三十八條
證券在證券交易所上市交易,應當採用公開的集中交易方式或者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批準的其他方式。
㈦ 上市公司股權轉讓流程
法律分析:股權轉讓是指公司股東依法將自己的股份讓渡給他人民事法律行為。股權轉讓在有限責任公司經營過程中非常普遍,公司轉讓股權要按照特定的法定程序,其主要流程如下:1、向股東以外的第三人轉讓股權的,要經過股東會討論表決;股東之間轉讓股權的,只要通知公司及其他股東即可;2、雙方簽訂股權轉讓協議,對轉讓股權的權利和義務做出具體規定;3、凡涉及國有資產的股權轉讓,都應進行資產評估;4、對於中外合資企業或者中外合作的公司股權轉讓的,要報原審批機關審批同意以後才可以辦理轉讓手續;5、發給新股東出資證明書;6、修改股東名冊和公司章程,並向工商局進行工商變更登記。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 第七十一條 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之間可以相互轉讓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權。股東向股東以外的人轉讓股權,應當經其他股東過半數同意。股東應就其股權轉讓事項書面通知其他股東徵求同意,其他股東自接到書面通知之日起滿三十日未答復的,視為同意轉讓。其他股東半數以上不同意轉讓的,不同意的股東應當購買該轉讓的股權;不購買的,視為同意轉讓。經股東同意轉讓的股權,在同等條件下,其他股東有優先購買權。兩個以上股東主張行使優先購買權的,協商確定各自的購買比例;協商不成的,按照轉讓時各自的出資比例行使優先購買權。公司章程對股權轉讓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