⑴ 企業並購流程
1、前期准備階段。企業根據自身發展戰略的要求制定並購策略,初步勾畫出擬並購的目標企業的輪廓,制定出對目標企業的預期標准,如所屬的行業、規模大小、市場佔有率等。據此在產權交易市場搜尋捕捉並購對象,或通過產權交易市場發布並購意向,徵集企業出售方,再對各個目標企業進行初步比較,篩選出一個或少數幾個候選目標,並進一步就目標企業的資產、財務、稅務、技術、管理和人員等關鍵信息深入調查。2、並購策略設計階段。基於上一階段調查所得的一手資料,設計出針對目標企業的並購模式和相應的融資、支付、財稅、法律等方面的事務安排。3、談判簽約階段。確定並購方案之後以此為基礎制定並購意向書,作為雙方談判的基礎,並就並購價格和方式等核心內容展開協商與談判,最後簽訂並購合同。4、交割和整合階段。雙方簽約後,進行產權交割,並在業務、人員、技術等方面對企業進行整合,整合時要充分考慮原目標企業的組織文化和適應性。整合是整個並購程序的最後環節,也是決定並購能否成功的關鍵環節。以上是所有企業並購必須經歷的過程。中國現階段企業的並購分為上市公司的並購和非上市公司即一般企業的並購,所依據的法律法規有很大不同,其中上市公司收購和出售資產受到《證券法》、《上市公司收購管理辦法》等更嚴格的法律限制,其並購程序也更加復雜。本節要討論的主要是通過產權交易市場進行的一般企業的並購程序。《關於企業兼並的暫行辦法》和《公司法》的規定,企業兼並是兩個或兩個以上的企業根據契約關系進行股權合並,以實現生產要素的優化組合。
【法律依據】
《公司法》第一百七十三條公司合並,應當由合並各方簽訂合並協議,並編制資產負債表及財產清單。公司應當自作出合並決議之日起十日內通知債權人,並於三十日內在報紙上公告。債權人自接到通知書之日起三十日內,未接到通知書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內,可以要求公司清償債務或者提供相應的擔保。
⑵ 上市公司吸收合並流程
法律分析:1、擬合並的公司股東會分別做出合並決議。2、合並各方分別編制資產負債表和財產清單3、各方簽署《合並協議》4、自作出決議之日起10日內通知債權人。5、自作出決議之日起30日內在報紙上公告登報。6、自作出決議之日起45日以後向登記機關申請登記。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 第一百七十二條 公司合並可以採取吸收合並或者新設合並。一個公司吸收其他公司為吸收合並,被吸收的公司解散。兩個以上公司合並設立一個新的公司為新設合並,合並各方解散。
⑶ 上市公司重組並購流程是什麼
流程如下:
1、收購方的內部決策程序
公司章程是公司存續期間的綱領性文件,是約束公司及股東的基本依據,對外投資既涉及到公司的利益,也涉及到公司股東的利益,
公司法對公司對外投資沒有強制性的規定,授權公司按公司章程執行。。
2、出售方的內部決策程序及其他股東的意見
出售方轉讓目標公司的股權,實質是收回其對外投資,這既涉及出售方的利益,也涉及到目標公司其他股東的利益。
3、國有資產及外資的報批程序
收購國有控股公司,按企業國有產權轉讓管理的有關規定向控股股東或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履行報批手續。
4、以增資擴股方式進行公司收購的,目標公司應按照公司法的規定,由股東會決議,三分之二通過。
拓展資料:
上市公司是股份有限公司的一種,這種公司到證券交易所上市交易,除了必須經過批准外,還必須符合一定的條件。《公司法》、《證券法》修訂後,有利於更多的企業成為上市公司和公司債券上市交易的公司。
上市要求
1、股票經國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核准已向社會公開發行。上市公司
2、公司股本總額不少於人民幣三千萬元。
3、開業時間在三年以上,最近三年連續盈利;原國有企業依法改建而設立的,或者本法實施後新組建成立,其主要發起人為國有大中型企業的,可連續計算。
4、持有股票面值達人民幣一千元以上的股東人數不少於一千人,向社會公開發行的股份達公司股份總數的百分之二十五以上;公司股本總額超過人民幣四億元的,其向社會公開發行股份的比例為10%以上。
5、公司在最近三年內無重大違法行為,財務會計報告無虛假記載。
上市程序
公司上市程序
根據《證券法》與《公司法》的有關規定,股份有限公司上市的程序如下:
向證券監督管理機構提出股票上市申請
股份有限公司申請股票上市,必須報經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核准。證券監督管理部門可以授權證券交易所根據法定條件和法定程序核准公司股票上市申請。
接受證券監督管理部門的核准
對於股份有限公司報送的申請股票上市的材料,證券監督管理部門應當予以審查,符合條件的,對申請予以批准;不符合條件的,予以駁回;缺少所要求的文件的,可以限期要求補交;預期不補交的,駁回申請。
向證券交易所上市委員會提出上市申請
股票上市申請經過證券監督管理機構核准後,應當向證券交易所提交核准文件以及下列文件:
1、上市報告書;
2、申請上市的股東大會決定;
3、公司章程;
4、公司營業執照;
5、經法定驗證機構驗證的公司最近三年的或公司成立以來的財務會計報告;
6、法律意見書和證券公司的推薦書;
7、最近一次的招股說明書;
8、證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文件。
⑷ 上市公司換股吸收合並流程是什麼
法律分析:1.擬合並的公司必須通過股東會分別作出合並決議;2.合並各方分別編制出資產負債表和財產清單;3.各方簽署合並協議。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
第二條 本規定適用於依照中國法律在中國境內設立的中外合資經營企業、具有法人資格的中外合作經營企業、外資企業、外商投資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統稱公司)之間合並或分立。公司與中國內資企業合並,參照有關法律、法規和本規定辦理。
第三條 本規定所稱合並,是指兩個以上公司依照公司法有關規定,通過訂立協議而歸並成為一個公司。公司合並可以採取吸收合並和新設合並兩種形式。吸收合並,是指公司接納其他公司加入本公司,接納方繼續存在,加入方解散。新設合並,是指兩個以上公司合並設立一個新的公司,合並各方解散。
第四條 本規定所稱分立,是指一個公司依照公司法有關規定,通過公司最高權力機構決議分成兩個以上的公司。公司分立可以採取存續分立和解散分立兩種形式。存續分立,是指一個公司分離成兩個以上公司,本公司繼續存在並設立一個以上新的公司。解散分立,是指一個公司分解為兩個以上公司,本公司解散並設立兩個以上新的公司。
第五條 公司合並或分立,應當遵守中國的法律、法規和本規定,遵循自願、平等和公平競爭的原則,不得損害社會公共利益和債權人的合法權益。
公司合並或分立,應符合《指導外商投資方向暫行規定》和《外商投資產業指導目錄》的規定,不得導致外國投資者在不允許外商獨資、控股或佔主導地位的產業的公司中獨資控股或佔主導地位。公司因合並或分立而導致其所從事的 行業或經營范圍發生變更的,應符合有關法律、法規及國家產業政策的規定並辦理必要的審批手續。
⑸ 上市公司並購重組流程是怎樣的
上市公司並購重組的流程如下:
一、受理。中國證監會受理部門依法受理上市公司並購重組行政許可申請文件,並按程序轉上市公司監管部。
二、初審。上市公司並購重組行政許可申請受理後,上市公司監管部並購監管處室根據申請項目具體情況、公務迴避的有關要求以及審核人員的工作量等確定審核人員。
三、反饋專題會。反饋專題會主要討論初審中關注的主要問題、擬反饋意見及其他需要會議討論的事項,通過集體決策方式確定反饋意見及其他審核意見。
四、落實反饋意見。申請人應當在規定時間內向受理部門提交反饋回復意見,在准備回復材料過程中如有疑問可與審核人員以會談、電話、傳真等方式進行溝通。
五、審核專題會。
六、並購重組委會議。
七、落實並購重組委審核意見。
八、審結歸檔。
【法律依據】
《公司法》第一百二十條,本法所稱上市公司,是指其股票在證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的股份有限公司。
⑹ 上市公司並購重組流程有哪些
上市公司並購重組的流程如下:
一、受理。中國證監會受理部門依法受理上市公司並購重組行政許可申請文件,並按程序轉上市公司監管部。
二、初審。上市公司並購重組行政許可申請受理後,上市公司監管部並購監管處室根據申請項目具體情況、公務迴避的有關要求以及審核人員的工作量等確定審核人員。
三、反饋專題會。反饋專題會主要討論初審中關注的主要問題、擬反饋意見及其他需要會議討論的事項,通過集體決策方式確定反饋意見及其他審核意見。
四、落實反饋意見。申請人應當在規定時間內向受理部門提交反饋回復意見,在准備回復材料過程中如有疑問可與審核人員以會談、電話、傳真等方式進行溝通。
五、審核專題會。
六、並購重組委會議。
七、落實並購重組委審核意見。
八、審結歸檔。
【法律依據】
《公司法》第一百二十條,本法所稱上市公司,是指其股票在證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的股份有限公司。
⑺ 國有企業重組並購的流程
企業兼並重組指在企業競爭中,一部分企業因為某些原因無法繼續正常運行,考慮到員工等各方面利益,按照一定的程序進行的企業兼並和股權轉讓,從而實現企業的變型,達到企業重組的目的。企業兼並重組的一般流程:1、被兼並企業進行清產核資,清理債權債務,搞好產權界定;2、兼並雙方共同提出可行性報告,徵求被兼並企業債權銀行意見並徵得主要債權人同意。股份制公司必須通過董事會或股東會形成決議;3、就兼並的有關事宜,通過召開職代會徵求雙方企業職工的意見;4、兼並雙方就兼並的形式和資產債權債務擔保的處置辦法及職工的安置方案等兼並基本內容進行協商,達成兼並意向性協議;5、需要企業所在地地方政府提供優惠政策的,應由地方政府提出審查意見;6、同級人民政府或授權能代表兼並企業雙方出資者的機構部門對兼並作出決定;7、對涉及特殊行業的兼並,對大中型國有和國有控股企業上市公司的兼並以及省屬企業的兼並,應分別由地方政府省屬企業的主管部門報省經貿委會同銀行財政勞動等有關部門提出審核意見後,報省政府審批;涉及上市公司的兼並重組還應徵求證券監管機構的意見;其他國有小型及國有控股小型企業兼並重組的審批由各市(地州)人民政府行政公署或授權部門審批;8、兼並協議修改完成後,由企業雙方法定代表人簽署兼並協議;9、按照兼並協議和審批文件等實施兼並,辦理資產劃轉工商登記稅務登記等有關手續;10、由兼並雙方的出資者和政府有關部門進行驗收,經各方認可後完成兼並。
【法律依據】
《企業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暫行條例》第二十五條
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依照國家有關規定組織協調所出資企業中的國有獨資企業、國有獨資公司的兼並破產工作,並配合有關部門做好企業下崗職工安置等工作。第二十六條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依照國家有關規定擬訂所出資企業收入分配製度改革的指導意見,調控所出資企業工資分配的總體水平。第二十七條所出資企業中的國有獨資企業、國有獨資公司經國務院批准,可以作為國務院規定的投資公司、控股公司,享有公司法第十二條規定的權利;可以作為國家授權投資的機構,享有公司法第二十條規定的權利。第二十八條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可以對所出資企業中具備條件的國有獨資企業、國有獨資公司進行國有資產授權經營。被授權的國有獨資企業、國有獨資公司對其全資、控股、參股企業中國家投資形成的國有資產依法進行經營、管理和監督。第二十九條被授權的國有獨資企業、國有獨資公司應當建立和完善規范的現代企業制度,並承擔企業國有資產的保值增值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