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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市公司股東大會保安

發布時間:2022-09-19 15:27:48

上市公司召開股東大會就員工持股計劃進行表決時,哪些股東需要迴避

根據《深圳證券交易所上市公司信息披露指引第4號——員工持股計劃》第十一條規定,股東大會就員工持股計劃進行表決時,存在下列情形的股東及其一致行動人應當迴避:自身或關聯方擬成為員工持股計劃的資產管理機構、認購計劃份額、提供或墊付資金、提供股票、分享收益,以及其他可能導致利益傾斜的情形。
本文不構成任何投資建議,因政策類問題存在時效性,有關回答請以官網發布最新內容為准。

㈡ 上市公司召開臨時股東大會的條件是什麼

法律分析: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決權的股東,三分之一以上的董事,監事會或者不設監事會的公司的監事提議召開臨時會議的,應當召開臨時會議。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三十九條股東會會議分為定期會議和臨時會議。定期會議應當依照公司章程的規定按時召開。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決權的股東,三分之一以上的董事,監事會或者不設監事會的公司的監事提議召開臨時會議的,應當召開臨時會議。

㈢ 上市公司召開股東大會是否必須停牌

法律分析:上市公司召開股東大會必須停牌,因為提交股東大會審議的事項大多是 公司 的重大事項,這些事項對股票價格是有影響的,停牌是保護廣大 股東 利益的,避免了少數人利用信息獲利。 市公司在本所交易時間召開股東大會的,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種應當自股東大會召開當日起停牌,直至公告股東大會決議當日上午開市時復牌;公告日為非交易日的,則在公告後首個交易日開市時復牌。 公司在本所非交易時間召開股東大會,且在此後的首個交易日或之前未公告股東大會決議的,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種應當自該首個交易日起停牌,直至披露股東大會決議公告的當日上午開市時復牌。 停牌的股票是不可以賣的。 股票停牌的意思就是停止交易,顯然你是沒法賣掉手中的股票的。 一般小散戶是不能賣停牌的股票,機構投資者可以通過大宗交易或者股份報價轉讓系統交易轉讓。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十六條 公司為公司股東或者實際控制人提供擔保的,必須經股東會或者股東大會決議。

㈣ 上市公司組織結構

企業組織結構是企業組織內部各個有機構成要素相互作用的聯系方式或形回式,以求有效、合理答地把組織成員組織起來,為實現共同目標而協同努力。 組織結構是企業資源和權力分配的載體,它在人的能動行為下,通過信息傳遞,承載著企業的業務流動,推動或者阻礙企業使命的進程。由於組織結構在企業中的基礎地位和關鍵作用,企業所有戰略意義上的變革,都必須首先在組織結構上開始。

㈤ 上市公司組織機構的組織特徵有哪些

上市公司組織結構
上市公司的組織機構有股東大會的會議制度、上市公司股東大會的決議方式、上市公司的對外擔保、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會、公司決議的效力。
股東年會的會議制度:
(1)上市公司的年度股東大會應當於上一會計年度結束後的6個月內舉行。
(2)召開年度股東大會應當於會議召開20日前通知各股東。
臨時股東大會的會議制度: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在2個月內召開臨時股東大會:
(1)董事人數不足法定最低人數5人或者不足公司章程規定人數的2/3時;
(2)公司未彌補的虧損達實收股本總額的1/3時;
(3)單獨或者合計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東請求時;
(4)董事會認為必要時;
(5)監事會提議召開時。
相關內容可查看:
公司法基本概念與制度
股份有限公司董事會
有限責任公司董事會的特殊規定
上市公司組織架構圖監事會董事會股東大會總經理財務中心營銷中心客服部生產中心品管部行政中心供應部
監事會
董事會
股東大會
總經理
財務中心
營銷中心
客服部
生產中心
品管部
行政中心
供應部
分公司
投資理財
財務部
營銷部
策劃部
總工程師
人力資源
行政部
內勤
銷售中心
行政中心
財務部
客服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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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品倉庫
子公司財務
國際銷售一部
國際銷售二部
國內銷售部
設計中心
技術部
生產部
招聘培訓
薪酬績效
檔案存檔
文秘人事
保安
後勤
運輸
生產車間
包裝車間
機修班
各班組
各班組

㈥ 深圳上市公司公告驚現「臨死股東大會」,股民嘩然,具體情況是怎樣的

是由於公司將臨時股東大會的時字打錯了,而且使得很多的股民的股票都有所下跌,造成了他們情緒上的激動

㈦ 參加股東大會時,中小股東可能遇到哪些問題,如何維護自己合法權益

參加股東大會過程中,尤其是現場參會時,中小股東可能會遇到形形色色的問題,常見問題有:一是部分董監高不出席,有的上市公司只有部分董事、監事、高管參加了股東大會,其他人也未作缺席說明;二是中小股東質詢難,有些上市公司在股東大會審議議案環節,存在限制股東發言時間、發言人數,無故打斷股東質詢,對股東提出的質詢建議迴避搪塞等情況;三是計票監票不規范,部分上市公司的計票人和監票人由公司董事長在現場臨時指定,沒有考慮在場股東的意見,忽略了推舉過程,甚至存在上市公司內部人員直接代為操作的現象。

對於上述問題,《上市公司股東大會規則》對上市公司股東大會作出了相關規范。當面臨董監高無故不出席會議,上市公司相關人員拒絕股東行使建議、質詢權,或計票監票不規范等問題時,中小股東可以在現場明確指出,對在場董監高加以質詢,並要求上市公司規范操作。如果上市公司拒不改正,股東還可撥打證監會12386熱線進行投訴,或向監管機關投訴或反映情況。

㈧ 上市公司為其子公司提供擔保需不需要股東大會決議

合肥論壇只"法制在線"版有個網友問。說實
話,我雖然學習公司法已經有幾年,但是對於這個問題,一下真沒有個明確的
概念。查閱《公司法》後,我出了一個回答:
其一,一般而言,法律上並未明確禁止子公司為母公司提供擔保,因而子
公司在履行法律規定的相應決議程序後是可以為其母公司提供擔保的。根據
《公司法》第16條第1款規定,必須經股東會或股東大會決議。
其二,如果是全資子公司,根據第16條第3款,控制股東必須迴避表決,
故無法形成決議,因而實際上不能提供擔保。這正符合公司法所追求的,以免
損害相關人的利益。
其三,如果子公司是上市公司,則禁止擔保。根據《證監會、國資委關於
規范上市公司與關聯方資金往來及上市公司對外擔保若干問題的通知》第2條,
上市公司不得為控股股東提供擔保。
附:《公司法》第十六條
公司向其他企業投資或者為他人提供擔保,依照公司章程的規定,由董事
會或者股東會、股東大會決議;公司章程對投資或者擔保的總額及單項投資或
者擔保的數額有限額規定的,不得超過規定的限額。
公司為公司股東或者實際控制人提供擔保的,必須經股東會或者股東大會決議。
前款規定的股東或者受前款規定的實際控制人支配的股東,不得參加前款
規定事項的表決。該項表決由出席會議的其他股東所持表決權的過半數通過。
此前網上已經有幾個律師做了回答,但是完全是拍腦袋的接軌,如:
如果從擔保的目的來看,應當不可以。但現實市場中,母子公司互為擔保比較
常見,尤其是銀行貸款合同,具體可以看看一些上市公司的公告。
照多人的做。關鍵是當事人各方都要同意就行了。你可能沒有做過這方面的實務。
多個股東按照多個的去做。關鍵是法律允許這樣的擔保就可以,還有當事人各
方都要同意。你可能沒有做過這個方面的實務。理解理解,所以你只能停留在
書面說明而已。
法律知識確實過於廣博,難以把握。但是我們不能不懂裝懂,對於別人的
問題,應該認真對待,否則自身知識和能力無法提高,也有損於律師的形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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㈨ 上市公司召開股東大會、董事會、監事會會議需要做好哪些組織准備工作

一、會議地點、時間、行程等。
1、會議的地點(一般選擇入住酒店,預定)。
2、會議的時間、時期(以便安排行程)

3、會議的行程安排(落實到人,有演講部分,須落實到人)
4、交通工具選用。
5、會場布置效果(還有座位的安排)。
6、住宿吃喝安排。
7、會務費用預算。
注意:會議地點先要去踩點一下。有一個詳細的計劃書(把每個細節都列在內,從邀請函到行程安排,從負責人到費用支出等等)
二、參會人員

參會人員:董事長、董事、必要時有上級公司領導;列席:監事會成員;主持人;公司財務主管;會議記錄人等。
參加董事會的除了公司董事以外,監事會成員和總經理應列席會議。董事會秘書應做好會議記錄和決議起草,會後請全體董事在會議紀要和決議上簽字。

三、會議前、會議過程中所需的:
1、材料封面;2、會議通知,注意提前時間,書面、公告;3、通知回執;4、會議議程;5、簽到冊;6、主持詞;7、會議議案;8、會議表決票;9、審議結果統計表;10、會議記錄;11、會議決議;12、授權委託書;13、各項審議議案等。
四、開董事會前需要准備的文件:
1、經營狀況分析,2、財務報表,3、預算達成分析,4、其他重要事務匯總

一般董事會要准備董事會議案,包括公司經理層需要請示董事會的事項和上年度經濟指標完成情況、下年度的經營目標等,主要有:

1、2013年經營目標和工作計劃
2、公司2013年預算
3、上次董事會布置事項完成情況
4、2名以上董事的提議
5、經理層相關問題的請示
6、股東會布置公司執行事項

㈩ 上市公司為控股股東提供擔保能嗎

上市公司為控股股東提供擔保是可以的:
1、上市公司對外擔保必須經董事會或股東大會審議;
2、上市公司的公司章程應當明確股東大會、董事會審批對外擔保的許可權及違反審批許可權、審議程序的責任追究制度;
3、應由股東大會審批的對外擔保,必須經董事會審議通過後,方可提交股東大會審批。
控股股東的行為規范有哪些
控股股東能對公司運作施加重大影響,控股股東要規范以下行為:
1、控股股東對股份有限公司改制重組時應當確保分離社會職能、剝離其非經營性資產,非經營性機構和福利性機構及設施不得進入股份有限公司;
2、控股股東對股份有限公司與其他股東負有誠信義務。控股股東對其所控股股份有限公司應嚴格依法行使出資人的權利,控股股東不得損害股份有限公司與其他股東的合法權益,不得利用其特殊地位謀取額外利益;
3、控股股東對股份有限公司董事和監事候選人提名,應當嚴格遵循法律和法規與公司章程規定的條件和程序;
4、控股股東不得對股東大會人事選舉決議及董事會人事聘任決議履行任何批准手續;不得越過股東大會與董事會任免股份有限公司的高級管理人員;
5、股份有限公司的重大決策應由股東大會與董事會依法作出。控股股東不得直接或間接干預公司決策及依法開展的生產經營活動,損害公司與其他股東的權益;
6、控股股東和股份有限公司應實行人員與資產、財務、機構和業務分開、各自獨立核算、獨立承擔責任和風險。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一百二十一條
上市公司在一年內購買、出售重大資產或者擔保金額超過公司資產總額百分之三十的,應當由股東大會作出決議,並經出席會議的股東所持表決權的三分之二以上通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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