Ⅰ 成立非營利性組織需要具備哪些條件
《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非營利組織免稅資格認定管理有關問題的通知》(財稅[2009]123號),規定符合條件的非營利組織必須同時滿足以下條件: 1、依照國家有關法律法規設立或登記的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基金會、民辦非企業單位、宗教活動場所以及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認定的其他組織; 2、從事公益性或者非營利性活動,且活動范圍主要在中國境內; 3、取得的收入除用於與該組織有關的、合理的支出外,全部用於登記核定或者章程規定的公益性或者非營利性事業; 4、財產及其孳息不用於分配,但不包括合理的工資薪金支出; 5、按照登記核定或者章程規定,該組織注銷後的剩餘財產用於公益性或者非營利性目的,或者由登記管理機關轉贈給與該組織性質、宗旨相同的組織,並向社會公告; 6、投入人對投入該組織的財產不保留或者享有任何財產權利,本款所稱投入人是指除各級人民政府及其部門外的法人、自然人和其他組織; 7、工作人員工資福利開支控制在規定的比例內,不變相分配該組織的財產,其中:工作人員平均工資薪金水平不得超過上年度稅務登記所在地人均工資水平的兩倍,工作人員福利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8、除當年新設立或登記的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基金會及民辦非企業單位外,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基金會及民辦非企業單位申請前年度的檢查結論為「合格」; 9、對取得的應納稅收入及其有關的成本、費用、損失應與免稅收入及其有關的成本、費用、損失分別核算.
Ⅱ 如何界定營利性和非營利性
營利性組織和非營利性組織的區別主要體現在設立的目的、管理的角度和運行的方式上,具體標准如下:
(1)設立的目的不同
非營利性組織以促進公益事業為宗旨,不以營利為目的,不追求投資的經濟回報。營利性組織以營利為目的,追求利潤最大化,追求投資的經濟回報。
(2)資金的來源不同
非營利性組織的資金來源主要有以下幾種方式:a、政府出資或資助;b、社會的捐贈;c、承擔政府、企業和其他社會組織和個人委託的項目而收取的費用;d、經過管理部門的批准,為社會提供有償服務;e、其他合法收入。
營利性組織的資金來源:a、多為出資人直接投資;b、根據市場情況自主開展經營活動、提供服務而獲得的收入。
(3)收入的分配不同
非營利性組織的收入只能用於自身的發展,不能用於分配、向外投資或用於投資人的經濟回報(對內部職工工資的自主調整是在國家核定的工資總額不變的前提下)。
營利性組織自主決定收入的使用方向,可以分配,也可以用於自身發展和向外投資。
(4)稅收政策不同
非營利性組織因其公益性和非營利目的,享有合法的免稅地位。營利性組織不能因其性質和宗旨而享受免稅政策。
(5)審核認定程序不同
非營利性組織應由專門的管理部門經過審核認定,確認其非營利性質。營利性組織只要注冊登記就可以,不需要專門的營利性質認定。
(6)執行的財政政策不同
非營利性組織大多(主要是政府舉辦的)享受政府的財政補助,而營利性組織則不享受。
(7)執行的價格政策不同
非營利性組織執行政府定價或政府規定的指導價。營利性組織的收費價格放開,根據市場情況依法自主決定。
(8)承擔任務不同
非營利性組織承擔公益性、政府指定或交辦的特定任務。營利性組織根據市場需求自主確定經營服務的項目。
(9)執行的財務會計制度不同
非營利性組織根據行業不同執行各自行業的財務會計制度。營利性組織執行企業財務會計制度。
(10)清算後財產歸屬不同
非營利性組織清算後財產歸其管理機關(或審批機關)支配,用於繼續發展該行業非營利性組織。營利性組織清算後財產歸出資人所有。
Ⅲ 企業是否可以建立一個非盈利性組織
很多民間團體、協會就是這樣的,由幾個企業發動成立,設立4-5級管理架構,會長1名、副會長多名,常務、名譽會長不限,下面就是理事長、秘書長等職務,最普通的就是會員了。每年根據一定規則收取會費......
Ⅳ 非營利性組織要在哪裡注冊我們這樣做是否違法
成立非營利性的社會團體或是非企業法人都要到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的民政部門登記注冊。
法律分析
非營利組織的界定:為公益目的或者其他非營利目的成立,不向出資人、設立人或者會員分配所取得利潤的法人,為非營利法人。法人分為營利法人和非營利法人,從字面上就能明顯的區分兩者的不同,非營利法人是所管理的團隊、機構、企業或者是基金不是以營利為目的的,一般泛指慈善機關或者慈善機構等類型的團體組織。非營利領域,實際工作中逐漸確立了以基金會、社會團體和民辦非企業單位(社會服務機構)為主體的社會組織類型。登記管理部門所稱的社會團體的含義和范疇已經與規定的社會團體法人的含義和范疇大不相同。因此,正式確立非營利法人的概念,與我國非營利事業的發展實際進展狀況是相適應的。同時,在全國人大制定的法律的層級,確立非營利法人的法律概念具有重要的意義。以社會組織的稱謂為例,「社會組織」近年來經常被登記管理部門在部門規章和正式通知中使用,也經歷過由民間組織的稱謂演化而來的過程,但並沒有一部「社會組織法」或「社會組織登記管理條例」等行政法規以上層級的法律淵源正式確立社會組織的法律概念。非營利法人另外一個核心標準是不進行利潤分配,這是「非營利」含義的准確釋義,而不能偏差地理解不能取得盈利或利潤。而對於進行一定利潤分配的社會企業,雖然也可能為公益目的或其他非營利目的服務,也不屬於非營利法人。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八十七條 為公益目的或者其他非營利目的成立,不向出資人、設立人或者會員分配所取得利潤的法人,為非營利法人。非營利法人包括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基金會、社會服務機構等。
第八十八條 具備法人條件,為適應經濟社會發展需要,提供公益服務設立的事業單位,經依法登記成立,取得事業單位法人資格;依法不需要辦理法人登記的,從成立之日起,具有事業單位法人資格。
第九十條 具備法人條件,基於會員共同意願,為公益目的或者會員共同利益等非營利目的設立的社會團體,經依法登記成立,取得社會團體法人資格;依法不需要辦理法人登記的,從成立之日起,具有社會團體法人資格。
Ⅳ 非營利性機構能上市嗎
法律分析:不能上市。因為股票上市,要保證購買股票的股民這個股票是有「成長價值」的。而所謂成長價值是要依賴盈利水平來保證,但是社會組織本身的宗旨就是非營利組織,與股市和股民的期望「背道而馳」,所以是不會允許這樣的非盈利組織上市。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八十七條 為公益目的或者其他非營利目的成立,不向出資人、設立人或者會員分配所取得利潤的法人,為非營利法人。非營利法人包括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基金會、社會服務機構等。
Ⅵ 上市公司可以成立非盈利單位嗎
上市公司以盈利為導向和非營利單位不以盈利為導向的沖突,基於此產生上市公司是否能辦非營利單位的疑問。在這個前提下我覺得是可以辦的。原因是,上市公司是以盈利為導向,那是沒錯。但是上市公司會做一些沒有直接現金流回報的事情會被認為是非營利性的,但是出發點卻是以盈利為目的的。比如說捐贈,這東西都不算投資了,直接捐掉就打水漂了,但是上市公司還是會捐。因為在某些情況下不捐可能會引起公憤,進而影響正常業務的收入。還有是捐了也是作為市場營銷活動來看待,會有媒體曝光再渲染一下。那麼同理,捐款的錢拿去做非營利性單位,想要獲得的也是非直接的回報而已。如果真的只是出於回報社會,想要拿錢來做純粹的慈善,不求任何回報,那我覺得這個就是公司治理的問題,只要股東大會投票通過,那股東自己就認了,少數股東把股票賣了就是了。
Ⅶ 企業想投資成立一個非營利組織,已獲批,那麼企業的出資應如何做賬務處理
企業對民間非營利組織出資行為的會計處理,根據不同情況有三種會計處理方法。
一、出資100萬後又收回投資的,也就是並沒有真實投資,只是為了達有關部門對開辦資金的要求。
根據實質重於形式原則,企業會計處理:
借:其他應收款
貸:銀行存款
非營利組織不做任何會計處理。
二、企業是真實出資,做的是純公益事業,符合《民間非營利組織會計制度》第一章第二節規定,執行該制度的機構組織為:「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依法設立的符合本制度規定特徵的民間非營利組織,包括依照國家法律、行政法規登記的社會團體、基金會、民辦非企業單位和寺院、宮觀、清真寺、教堂等。適用本制度的民間非營利組織應當同時具備以下特徵:
(1)該組織不以營利為宗旨和目的;
(2)資源提供者向該組織投入資源不得取得經濟回報;
(3)資源提供者不享有該組織的所有權。
該類執行《民間非營利組織會計制度》的機構組織,一般在其制定的章程中均明確了上述3條特徵,並且在章程中的清算章節中多表述為以下情形:「清算結束時的剩餘財產,應當在業務主管單位和登記管理監管的監督下捐贈與本組織性質、宗旨相同的社會公益組織或上繳政府相關部門」或「清算後的剩餘財產,按照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處理」等。
這種情況下企業會計處理:
借:營業外支出-捐贈支出
貸:銀行存款
非營利組織的會計處理:
借:銀行存款
貸:捐贈收入
二、企業是真實出資,企業享有非營利組織的所有權,出資人在發展公共事業的同時更想獲得經濟上的回報。
這種情況下企業會計處理:
借:長期投資-長期股權投資
貸:銀行存款
非營利組織的會計處理:
借:銀行存款
貸:實收資本
Ⅷ 非營利性機構是什麼意思
「非營利」指的是不以向投資人分配利潤為目的。也就是說,機構經營過程中可以產生利潤,可以建立具有一定市場競爭力的薪酬體系,但是不能隨意分配給投資者,只能用於自身的發展。
(8)上市公司設立非營利性組織擴展閱讀
非營利性機構與營利性機構有何區別
(1)設立的目的不同:非營利性組織以促進公益事業為宗旨,不以營利為目的,不追求投資的經濟回報。
(2)收入的分配不同:非營利性組織的收入只能用於自身發展,不能用於分配、向外投資或用於投資人的經濟回報(對內部職工工資的自主調整是在國家核定的工資總額不變的前提下)。
(3)稅收政策不同:非營利性組織因其公益性和非營利性目的,享有合法的免稅地位。
(4)執行的價格政策不同:非營利性組織執行政府定價或政府規定的指導價。
(5)清算後的財產歸屬不同:非營利性組織清算後財產歸其管理機關(或審批機關)支配,用於繼續發展該非營利性組織。
非營利組織應符合的條件
(1)依照國家有關法律法規設立或登記的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基金會、民辦非企業單位、宗教活動場所以及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認定的其他組織。(2)從事公益性或者非營利性活動。(3)取得的收入除用於與該組織有關的、合理的支出外,全部用於登記核定或者章程規定的公益性或者非營利性事業。(4)財產及其孳息不用於分配,但不包括合理的工資薪金支出。(5)按照登記核定或者章程規定,該組織注銷後的剩餘財產用於公益性或者非營利性目的,或者由登記管理機關轉贈給與該組織性質、宗旨相同的組織,並向社會公告。(6)人民政府及其部門外的法人、自然人和其他組織對投入該組織的財產不保留或者享有任何財產權利。(7)工作人員工資福利開支控制在規定的比例內,不變相分配該組織的財產,其中:工作人員平均工資薪金水平不得超過上年度稅務登記所在地人均工資水平的兩倍,工作人員福利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執行;(8)除當年新設立或登記的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基金會及民辦非企業單位外,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基金會及民辦非企業單位申請前年度的檢查結論為「合格」。(9)對取得的應納稅收入及其有關的成本、費用、損失應與免稅收入及其有關的成本、費用、損失分別核算。
Ⅸ 如若成立非盈利性的機構,需要去稅務部門登記嗎
需要的。首先要到稅務部門進行非營利性組織資格進行備案,然後稅務機關確認該資格,在企業所得稅上進行稅收優惠。具體政策如下,詳情建議你咨詢一下主管稅務機關。
《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第二十六條第(四)款規定,符合條件的非營利組織的收入可以免稅。因此,為規范非營利性組織收入繳納企業所得稅問題,作為新企業所得稅法的配套措施,近日,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發布《關於非營利組織企業所得稅免稅收入問題的通知》(財稅[2009]122號),明確了非營利組織企業所得稅免稅收入范圍,主要包括:
(一)接受其他單位或者個人捐贈的收入;
(二)除《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第七條規定的財政撥款以外的其他政府補助收入,但不包括因政府購買服務取得的收入;
(三)按照省級以上民政、財政部門規定收取的會費;
(四)不征稅收入和免稅收入孳生的銀行存款利息收入;
(五)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規定的其他收入。
本法規中的「非營利組織」,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第二十六條第(四)款規定,符合條件的非營利組織的收入可以免稅。《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實施細則》第八十四條明確規定,「企業所得稅法第二十六條第(四)項所稱符合條件的非營利組織,是指同時符合下列條件的組織:
(一)依法履行非營利組織登記手續;
(二)從事公益性或者非營利性活動;
(三)取得的收入除用於與該組織有關的、合理的支出外,全部用於登記核定或者章程規定的公益性或者非營利性事業;
(四)財產及其孳息不用於分配;
(五)按照登記核定或者章程規定,該組織注銷後的剩餘財產用於公益性或者非營利性目的,或者由登記管理機關轉贈給與該組織性質、宗旨相同的組織,並向社會公告;
(六)投入人對投入該組織的財產不保留或者享有任何財產權利;
(七)工作人員工資福利開支控制在規定的比例內,不變相分配該組織的財產。
前款規定的非營利組織的認定管理辦法由國務院財政、稅務主管部門會同國務院有關部門制定。
因此,依據上述規定,對於非營利組織的認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在頒布財稅[2009]122號文件的同時,下發了《關於非營利組織免稅資格認定管理有關問題的通知》(財稅[2009]123號),在實施細則的基礎上對非營利組織免稅資格認定管理有關問題進行了細化明確。不僅規定了符合條件的非營利組織必須同時滿足的九項條件,還強調已認定的享受免稅優惠政策的非營利組織如發現六種情況,應取消其資格並給予相應的處罰措施。
財稅[2009]122號文件規定,上述政策從2008年1月1日起執行。符合條件的非營利組織,如發現需要納稅調整情況,可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於2008年度企業所得稅納稅申報有關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09]286號)作出特案規定,對於2009年5月31日後確定的個別政策,如涉及納稅調整需要補退企業所得稅款的,可以在2009年12月31日前自行到稅務機關補正申報,不加收滯納金和追究法律責任。
對企業多繳稅款的處理,根據《企業所得稅匯算清繳管理辦法》(國稅發[2009]79號)第二十一條的規定,主管稅務機關應按規定程序及時辦理企業所得稅補、退稅或抵繳其下一年度應納所得稅款等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