❶ 關於上市公司關聯方交易的三個問題
(1)關聯方資金佔用:比如母公司借用子公司資金、子公司與子公司之內間的相互借款容、子公司借用母公司資金等,此借款都收取資金佔用費,都屬於關聯方資金佔用。
(2)關聯方向關聯方提供資金:以上不收取資金佔用費,即為向關聯方提供資金。
(2)關聯方向上市公司提供資金:這個容易理解,就是向上市公司拆借資金,以收取利息。
❷ 關聯方借款屬於關聯交易嗎
一、關聯方借款屬於關聯交易嗎
1、屬於關聯債權債務往來。可參見上市公司年報,年報中關聯交易需披露關聯債權債務往來事項.關聯交易就是企業關聯方之間的交易,是指公司或是其附屬公司與在本公司直接或間接佔有權益,存在利害關系的關聯方之間所進行的交易。
2、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條
當事人應當按照約定全面履行自己的義務。當事人應當遵循誠信原則,根據合同的性質、目的和交易習慣履行通知、協助、保密等義務。
第五百六十三條
當事人一方遲延履行債務或者有其他違約行為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當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二、關聯交易的范圍是什麼
根據稅法規定,關聯交易主要包括:
1、有形資產使用權或者所有權的轉讓。有形資產包括商品、產品、房屋建築物、交通工具、機器設備、工具器具等;
2、金融資產的轉讓。金融資產包括應收賬款、應收票據、其他應收款項、股權投資、債權投資和衍生金融工具形成的資產等;
3、無形資產使用權或者所有權的轉讓。無形資產包括專利權、非專利技術、商業秘密、商標權、品牌、客戶名單、銷售渠道、特許經營權、政府許可、著作權等;
4、資金融通。資金包括各類長短期借貸資金(含集團資金池)、擔保費、各類應計息預付款和延期收付款等;
5、勞務交易。勞務包括市場調查、營銷策劃、代理、設計、咨詢、行政管理、技術服務、合約研發、維修、法律服務、財務管理、審計、招聘、培訓、集中采購等。
❸ 上市公司在關聯財務公司存貸款是否有最高額度上限
根據《主板信息披露業務備忘錄第 2號¬——交易和關聯交易》的規定:「上市公司與關聯方財務公司之間發生關聯存、貸等金融業務的,存款以每日最高存款限額、貸款以連續十二個月累計應計利息為計算標准適用《股票上市規則》和本所相關規定;上市公司控股的財務公司與關聯方發生關聯存、貸等金融業務的,以連續十二個月對關聯方的最高授信金額(包括貸款、擔保等)或向關聯方支付的存款利息為計算標准適用《股票上市規則》和本所相關規定。上市公司與存在關聯關系的財務公司,或上市公司控股的財務公司與上市公司的控股股東及其關聯方發生存、貸款等金融業務,應當簽訂金融服務協議,並作為單獨議案提交董事會或者股東大會審議並披露。獨立董事對財務公司的資質、相關關聯存貸的必要性、公允性、對上市公司的影響等發表意見,並對金融服務協議的合理性、風險評估報告的公正性、風險處置預案的充分性和可行性等方面分別發表意見。」
❹ 關聯方資金佔用規定
法律分析:為進一步規范上市公司與控股股東及其他關聯方的資金往來,有效控制上市公司對外擔保風險,保護投資者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暫行條例》等法律法規,現就有關問題通知如下:
一、進一步規范上市公司與控股股東及其他關聯方的資金往來
上市公司與控股股東及其他關聯方的資金往來,應當遵守以下規定:
(一)控股股東及其他關聯方與上市公司發生的經營性資金往來中,應當嚴格限制佔用上市公司資金。控股股東及其他關聯方不得要求上市公司為其墊支工資、福利、保險、廣告等期間費用,也不得互相代為承擔成本和其他支出;
(二)上市公司不得以下列方式將資金直接或間接地提供給控股股東及其他關聯方使用:
1.有償或無償地拆借公司的資金給控股股東及其他關聯方使用;
2.通過銀行或非銀行金融機構向關聯方提供委託貸款;
3.委託控股股東及其他關聯方進行投資活動;
4.為控股股東及其他關聯方開具沒有真實交易背景的商業承兌匯票;
5.代控股股東及其他關聯方償還債務;
6.中國證監會認定的其他方式。
(三)注冊會計師在為上市公司年度財務會計報告進行審計工作中,應當根據上述規定事項,對上市公司存在控股股東及其他關聯方佔用資金的情況出具專項說明,公司應當就專項說明作出公告。
法律依據:《企業經營范圍登記管理規定》 第五條 申請許可經營項目,申請人應當依照法律、行政法規、國務院決定向審批機關提出申請,經批准後,憑批准文件、證件向企業登記機關申請登記。審批機關對許可經營項目有經營期限限制的,登記機關應當將該經營期限予以登記,企業應當在審批機關批準的經營期限內從事經營。 申請一般經營項目,申請人應當參照《國民經濟行業分類》及有關規定自主選擇一種或者多種經營的類別,依法直接向企業登記機關申請登記。
❺ 關聯企業之間借款規定
一、正面回答
公司的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不得利用其關聯關系損害公司利益。違反前款規定,給公司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關聯交易是指公司或是附屬公司與在本公司直接或間接佔有權益、存在利害關系的關聯方之間所進行的交易。關聯方包括自然人和法人,主要指上市公司的發起人、主要股東、董事、監事、高級行政管理人員、以及其家屬和上述各方所控股的公司。
二、分析
關聯企業之間最常見的一種業務就是關聯企業之間借款、佔用資金等,部分企業的做法是相對規范的,會約定利息並開發票,但是更多的情況是不收取利息和資金佔用費的。
三、關聯企業借款增值稅如何交納?
1、關聯企業借款按市場利率支付利息。按照貸款服務業稅率6%繳納增值稅;
2、關聯企業間無償借款或者未約定利息。關聯企業間無償借款或者未約定利息的,不符合獨立交易原則,屬於視同銷售的情形。
❻ 上市公司在關聯財務公司存貸款是否有最高額度上限
根據《主板信息披露業務備忘錄第 2號¬——交易和關聯交易》的規定:「上市公司與關聯方財務公司之間發生關聯存、貸等金融業務的,存款以每日最高存款限額、貸款以連續十二個月累計應計利息為計算標准適用《股票上市規則》和本所相關規定;上市公司控股的財務公司與關聯方發生關聯存、貸等金融業務的,以連續十二個月對關聯方的最高授信金額(包括貸款、擔保等)或向關聯方支付的存款利息為計算標准適用《股票上市規則》和本所相關規定。上市公司與存在關聯關系的財務公司,或上市公司控股的財務公司與上市公司的控股股東及其關聯方發生存、貸款等金融業務,應當簽訂金融服務協議,並作為單獨議案提交董事會或者股東大會審議並披露。獨立董事對財務公司的資質、相關關聯存貸的必要性、公允性、對上市公司的影響等發表意見,並對金融服務協議的合理性、風險評估報告的公正性、風險處置預案的充分性和可行性等方面分別發表意見。」
❼ 關聯方資金佔用規定
法律分析:為進一步規范上市公司與控股股東及其他關聯方的資金往來,有效控制上市公司對外擔保風險,保護投資者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暫行條例》等法律法規,現就有關問題通知如下:
一、進一步規范上市公司與控股股東及其他關聯方的資金往來
上市公司與控股股東及其他關聯方的資金往來,應當遵守以下規定:
(一)控股股東及其他關聯方與上市公司發生的經營性資金往來中,應當嚴格限制佔用上市公司資金。控股股東及其他關聯方不得要求上市公司為其墊支工資、福利、保險、廣告等期間費用,也不得互相代為承擔成本和其他支出;
(二)上市公司不得以下列方式將資金直接或間接地提供給控股股東及其他關聯方使用:
1.有償或無償地拆借公司的資金給控股股東及其他關聯方使用;
2.通過銀行或非銀行金融機構向關聯方提供委託貸款;
3.委託控股股東及其他關聯方進行投資活動;
4.為控股股東及其他關聯方開具沒有真實交易背景的商業承兌匯票;
5.代控股股東及其他關聯方償還債務;
6.中國證監會認定的其他方式。
(三)注冊會計師在為上市公司年度財務會計報告進行審計工作中,應當根據上述規定事項,對上市公司存在控股股東及其他關聯方佔用資金的情況出具專項說明,公司應當就專項說明作出公告。
法律依據:《企業經營范圍登記管理規定》 第五條 申請許可經營項目,申請人應當依照法律、行政法規、國務院決定向審批機關提出申請,經批准後,憑批准文件、證件向企業登記機關申請登記。審批機關對許可經營項目有經營期限限制的,登記機關應當將該經營期限予以登記,企業應當在審批機關批準的經營期限內從事經營。 申請一般經營項目,申請人應當參照《國民經濟行業分類》及有關規定自主選擇一種或者多種經營的類別,依法直接向企業登記機關申請登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