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如何判斷是不是肇事逃逸
「交通肇事逃逸」,是指發生交通事故後,交通事故當事人為逃避法律追究,駕駛車輛或者遺棄車輛逃離交通事故現場的行為。肇事逃逸的構成條件主要有:
(1)肇事人知道自己造成了交通事故,即行為人在逃逸時必須明知自己的行為導致了交通事故的發生,這是行為人的主觀認知因素。如果行為人沒有意識到交通事故的發生而離開現場,則不能認定為「交通肇事後逃逸」。
(2)主觀上是為了逃避事故責任,逃避法律的追究;實踐中,肇事人逃跑的目的大多是為了「逃避法律追究」,但也有少數人是因為其他目的,如害怕遭到被害人親友及其他圍觀群眾的毆打而逃跑。這些人往往在逃離現場後,很快通過報告領導或報警等方式,接受法律的處理。顯然,這些人的主觀惡性要小得多,因此,有必要在認定時加以區分,以保證准確適用法律,做到不枉不縱。
(3)客觀上實施了逃離事故現場,不向公安機關報案的行為。構成肇事逃逸是包含兩種情況的,一方面由於駕駛人員造成了肇事行為,即造成了交通事故,在這種情況下,應當立即報警並根據公安機關的認定來進行處理;另一方面由於駕駛人員沒有選擇接受處理而逃逸,則構成了逃逸情況,需要根據公安機關的相關規定來進行追責和處罰。
拓展資料:
構成肇事逃逸是包含兩種情況的,一方面由於駕駛人員造成了肇事行為,即造成了交通事故,在這種情況下,應當立即報警並根據公安機關的認定來進行處理;另一方面由於駕駛人員沒有選擇接受處理而逃逸,則構成了逃逸情況,需要根據公安機關的相關規定來進行追責和處罰。
法律依據: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零一條:違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規的規定,發生重大交通事故,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並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吊銷機動車駕駛證。造成交通事故後逃逸的,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吊銷機動車駕駛證,且終生不得重新取得機動車駕駛證。
2. 交警中隊長肇事逃逸怎麼處理
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根據當事人陳述、證人證言、交通事故現場痕跡、遺留物等線索,及時啟動查緝預案,布置堵截和查緝。向社會公告等方式要求協查、舉報交通肇事逃逸車輛或者偵破線索。對造成交通事故後逃逸,尚不構成犯罪的,由公安機關處200元到2000元罰款,可以並處15以下拘留。.對發生重大交通事故,構成犯罪,沒有逃逸的,除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外,由公安機關吊銷機動車駕駛;對發生重大交通事故,構成犯罪,並逃逸的,除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外,由公安機關吊銷機動車駕駛證,並終生不得重新領取機動車駕駛證。基本簡介交通肇事逃逸是指機動車駕駛員在發生交通事故的同時,擅自逃離事故現場,使交通事故所引起的民事、刑事、行政責任無法確定,其目的在於推卸、逃脫責任的行為。隨著交通運輸業的迅速發展,交通事故逃逸案件也呈上升趨勢,嚴重擾亂了正常的交通秩序。根據法律規定,交通肇事後逃逸要嚴懲,如交通肇事犯罪案件,犯罪後逃逸的,處三年以上有期徒刑,逃逸致人死亡的,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交通肇事後逃逸的構成有三個方面:主觀方面主觀方面即行為人的主觀動機,交通肇事後逃逸的動機一般是逃避搶救義務以及逃避責任追究。這種動機是積極的心理活動。雖然交通肇事罪是過失犯罪,但僅就逃逸行為而言,具有直接的行為故意。因此只有行為人對肇事行為明知,同時又有逃逸的直接犯意,才構成交通肇事後逃逸。因為從主觀方面來看,在犯罪惡意上是很小的,是對現場後果的害怕所致。但毫無疑問,其逃逸行為還是直接故意所致。所以無論何種情形,行為人在逃逸時都必須明知自己的行為造成了交通事故的發生,並對逃逸行為有直接的故意,這是行為人的主觀方面。客觀方面交通肇事後逃逸行為必須符合法律規定的情形。從刑法理論來看,認定行為人是否構成犯罪,最直接的便是對行為的客觀方面予以認定。對交通肇事後逃逸的行為,是最高院的《解釋》中規定了在五種情形的基礎上而逃跑的行為。這就可以明確交通肇事後逃逸是作為交通肇事罪量刑的加重情節來規定的。也就是說如果行為人的先前行為沒有違反交通運輸管理法規,或者雖有交通違規行為但該違規行為與結果沒有因果關系,或者行為人在交通事故中僅負同等責任或者次要責任,或者交通行為在所造成的結果尚未達到交通肇事罪基本犯的定罪標準的,或者在負事故全部責任或主責的情況下僅致1人重傷,但又不具備酒後駕駛、無執照駕車、無牌照駕車《解釋》規定的情形之一的,即便行為人事後有逃逸行為,也不能認定為交通肇事後逃逸。逃逸後行為(三)交通肇事後逃逸行為的空間要素,即該行為是否僅限於「逃離事故現場」。行為人在交通肇事後雖然沒有逃離現場(有的是不可能逃跑),但是在將傷者送到醫院後或在等待交警部門處理時畏罪逃跑,雖然無論從主觀方面還是客觀方面都是符合交通肇事後逃逸行為的構成的,也應當受到法律的嚴懲。而在學界部分學者認為交通肇事罪是一種過失犯罪,行為人的主觀惡性並不深。因此,對其處理不宜過重,具體把握尺度也宜寬不宜嚴,所以要對逃逸行為的時間和空間作必要的限定。對於性質的分析從:一「罪後表現說」,認為交通肇事後又逃跑和受重傷的被害人後來又死亡,這二者之間是互相依存的,逃逸是交通肇事行為的繼續,死亡是重傷後在特殊情況下的必然結果,行為人對被害人可能進一步引起的後果可能有希望或放任之心,但這一心態沒有與進一步的行為相聯系,也就沒有獨立意義,或者說,逃逸的實質是行為人在趨利避害的心理作用下,使肇事結果進一步加重的條件;二「獨立行為說」,認為交通肇事後逃逸的行為是獨立的犯罪行為,因此應實行數罪並罰或者按吸收犯處理;三「分別情況說」,認為交通肇事犯罪的行為人在犯罪後逃逸並因而致被害人死亡的,應當根據不同情況分別對待,如果是在過失支配下進行的,就不是一個獨立的犯罪行為。如果是在新的放任的故意支配下進行的,就是一個獨立的犯罪行為。編輯本段責任認定交通肇事後逃逸」的認定,首先,交通肇事逃逸的前提條件是「為逃避法律追究」,其次,交通肇事逃逸並沒有時間和場所的限定,不應僅理解為「逃離事故現場」,對於肇事後未逃離(或未能逃離)事故現場,而是在將傷者送至醫院後或者等待交通管理部門處理的時候逃跑的,也應視為「交通肇事後逃逸」。而對於「其他特別惡劣情節」,《解釋》第4條規定:交通肇事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屬於「有其他特別惡劣情節」:(1)死亡二人以上或者重傷五人以上,負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責任的;(2)死亡六人以上,負事故同等責任的;(3)造成公共財產或者他人財產直接損失,負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責任,無能力賠償數額在六十萬元以上的。處罰規則在監定的同時應當先分清事故的責任。根據《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第九十二條發生交通事故後當事人逃逸的,逃逸的當事人承擔全部責任。但是,有證據證明對方當事人也有過錯的,可以減輕責任。當事人故意破壞、偽造現場、毀滅證據的,承擔全部責任。專項措施(一)支隊成立領導小組和督察辦公室,負責指揮、指導和督導全市的專項行動。各辦案大隊成立行動專案組,開展逃逸事故偵破工作。(二)對各大隊上報的未偵破的逃逸案件逐案分析,根據案件性質,屬重大的逃逸案件由支隊掛牌督辦,屬一般的逃逸案件由大隊掛牌督辦。(三)加大宣傳力度,通過新聞媒體廣泛開展宣傳報道,形成強大的宣傳聲勢,震懾肇事逃逸者,勸導肇事者投案自首。(四)實行舉報懸賞制度,凡舉報逃逸案件線索的,一經查實,給予3000元至5000元的獎勵。舉報電話:122。交通肇事逃逸法律規定《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規定:違反交通運輸管理法規,因而發生重大事故,致人重傷、死亡或者使公私財產遭受重大損失的,處三年以下或者拘役;交通運輸肇事後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別惡劣情節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解釋》規定:交通肇事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構成犯罪:(1)死亡1人或者重傷3人以上,負事故全部或者的;(2)死亡3人以上,負事故同等責任的;(3)造成公共財產或者他人財產直接損失,負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責任,無能力賠償數額在30萬元以上的。另外,交通肇事致1人以上重傷,負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責任,並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以交通肇事罪定罪處罰:(1)酒後、吸食毒品後駕駛機動車輛的;(2)無駕駛資格駕駛機動車輛的;(3)明知是安全裝置不全或者安全機件失靈的機動車輛而駕駛的;(4)明知是無牌證或者已報廢的機動車輛而駕駛的;(5)嚴重超載駕駛的;(6)為逃避法律追究逃離事故現場的。公安交通管理部門製作的「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責任書」。交通事故證明書是公安交通管理部門根據當事人違法行為與交通事故的因果關系,以及違規在交通事故中的作用,在查明交通事故原因後制定的法律。儀器。它可以確認事故的時間和地點,這與肇事車輛的責任有關。
3. 交通肇事逃逸案件查緝工作規定
第一章總則第一條為及時偵破交通肇事逃逸案件,保護人民群眾合法權益,維護社會秩序,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警察法》、《道路交通事故處理辦法》制定本規定。第二條本規定所稱的交通肇事逃逸案件(以下簡稱肇事逃逸案件),是指發生道路交通事故後,當事人故意駕駛車輛或棄車逃離交通事故現場的案件。第三條查緝肇事逃逸案件,由事故發生地公安機關統一指揮,各部門分工負責,密切配合。第二章組織第四條省級公安機關負責指導和組織查緝跨省、自治區、直轄市的肇事逃逸案件。
地區(市)公安機關負責指導和直接參與肇事逃案件的查緝工作。
縣級公安機關負責具體承辦本轄區內發生的肇事逃逸案件。在發生肇事逃逸案件或接到協查通報後,應當立即開展查緝工作。第五條各級公安機關應當根據本轄區情況,研究制定肇事逃逸案件的堵截、查緝預案,做到定崗、定職、定責。第六條治安檢查站應當承擔堵截、查緝肇事逃逸車輛的任務,必要時經縣和縣以公安機關主要領導批准,可以臨時設置檢查卡。臨時設置檢查卡不得收費、罰款,任務完成後必須立即撤除。第七條公安機關應當在鄰省、地區(市)、縣的交通干線或肇事逃逸案件較多的道路上,設置標有管轄地公安交通管理部門地址及報案電話號碼的提示牌,配置122報警電話,方便過路駕駛員或者群眾及時報案。第八條各級公安交通管理部門應當建立晝夜和節假日值班制度,配備必要的現場勘查和照明器材及交通、通信工具。第九條縣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建立能夠與相鄰省、地區(市)、縣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相互聯絡的通信設備。第三章查緝第十條發現或接到肇事逃逸案件的報告,應當查明現場人員或報案人身份和住址,問明發案的時間、地點、簡要案情和損害後果,做好接報案記錄並及時報告領導。第十一條發生肇事逃逸案件,應當立即組織人員進行現場勘查。線索較清楚的,應當布置堵截和追緝,並及時向上級公安機關報告。第十二條勘查肇事逃逸案件現場必須細致、周密,應當首先尋找證人,並根據現場遺留的各種痕跡、印跡,判斷肇事的車輛類型、逃逸方向,為堵截和追緝逃逸車輛提供線索。第十三條肇事逃逸案件現場遺留的具有明顯特徵的證據,必須採用多種手段固定、提取和保存,並按有關規定和標准製作現場勘查記錄等法律文書。第十四條參加查緝肇事逃逸案件的人民警察,要注意保護自身安全。對查獲的肇事者、嫌疑人和逃逸、嫌疑車輛,應當依照《人民警察法》和有關規定,立即進行盤問和檢查。第四章協查第十五條協助其他地區公安機關查緝肇事逃逸案件,是各地公安機關的職責,必須全力配合。第十六條要求協查肇事逃逸案件的方式是:
(一)發出《肇事逃逸案件協查通報》;
(二)電話通知緊急協查;
(三)派員前往。第十七條要求協查肇事逃逸案件的辦案部門,在協查通報或電話通知中,應當提供案件發生的時間、地點、簡要案情和後果;盡可能提供肇事車輛的號牌號碼、車型、顏色、裝載、損壞部位等特徵。第十八條接到協查通報或電話通知的公安機關,應當立即組織人員布置查緝。第十九條協查的公安機關在堵截中,發現肇事車、肇事者或與協查通報、電話相符的嫌疑車輛、嫌疑人員可以採取必要的控制或滯留措施,收集有關證據。對肇事者或嫌疑人員必須立即訊問,並及時通知案發地公安機關。
案發地公安機關的人員一時難以趕到,又需要對肇事者或嫌疑人員實行必要留置的,應當由協查地公安機關領導批准。第二十條案發地公安機關需要帶回肇事車輛、嫌疑車輛的,應當及時派人前往辦理有關暫扣手續;如需要協查地公安機關對肇事者或嫌疑人員拘捕、寄押或留置的,案發地公安機關應當辦理委託異地公安機關代為執行手續。第二十一條協查的公安機關對查獲的嫌疑車輛和嫌疑人員,一時難以查明有關情況時,應及時通知要求協查的公安機關派員甄別。要求協查的公安機關在24小時內未作出正式答復的,可視協查通報或緊急協查電話自行失效,協查部門對嫌疑車輛和嫌疑人員登記備案後放行。第五章獎勵與處罰第二十二條對偵破肇事逃逸案件提供線索和有功的群眾應當給予精神鼓勵和物質獎勵,並建議其所在單位予以獎勵。
公開獎勵應徵得其本人同意。
具體執行獎勵的標准和辦法,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公安廳(局)制定。
4. 高洪波宣布辭職,央主持人說高洪波"肇事逃逸"
昨天(11日)晚上,國足在12強第4場0:2客場負於烏茲別克,4場僅積1分。賽後的新聞發布會上,主教練高洪波對中外記者宣布辭職。11日晚23時許,央視五套主持人和解說員邵聖懿在微博上評論道:「比賽踢成車禍現場,只說一句『身體原因,要離開國家隊帥位』,這就都過去了?這不就是交通肇事逃逸嗎?」
小紅人知道娛樂快報專欄 微信訂閱:xingkuaixun
5. 交通肇事逃逸罪怎麼處罰
一、交通肇事逃逸罪怎麼處罰
1、交通肇事逃逸在不構成刑事犯罪的情形下,會受到行政處罰。具體為處以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罰款、吊銷駕駛證,除此之外可以並處拘留。涉嫌構成刑事犯罪,按照交通肇事罪的罪名規定處罰,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2、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
【交通肇事罪;危險駕駛罪】違反交通運輸管理法規,因而發生重大事故,致人重傷、死亡或者使公私財產遭受重大損失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運輸肇事後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別惡劣情節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二、交通肇事的構成要件是什麼
1.主體 交通肇事罪的主體是一般主體,包括從事交通運輸和非交通運輸的人員;
2、交通運輸活動的直接領導和指揮人員,如列車長、調度員;
3、交通設備的操縱人員,如扳道員;四是交通運輸安全的管理員,如交通警察;
4、主觀方面 交通肇事罪主觀方面是出於過失,即行為人對自己行為的嚴重後果應當預見,由於疏忽大意而沒預見,或者雖然預見,但輕信能夠避免,以致造成了嚴重後果。
6. 什麼是交通肇事逃逸 交通肇事逃逸怎麼認定
1.什麼是交通肇事逃逸?
根據《交通事故處理程序規定》(公安部令第70號),「交通肇事逃逸」是指交通事故發生後,交通事故當事人為逃避法律追究,駕駛或者遺棄車輛逃離交通事故現場的行為。
肇事逃逸的構成條件主要包括:
1.肇事者知道他造成了一起交通事故。
即行為人在逃逸時必須知道自己的行為已經造成了交通事故,這是行為人的主觀認識因素。如果行為人在沒有意識到交通事故發生的情況下離開現場,不能認定為「交通事故後逃逸」。需要強調的是,這里的「明知」是指行為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如果行為人「應當知道」自己的行為造成了交通事故,而假裝不知道,仍應認定為「交通事故後逃逸」。
2.主觀上是為了逃避事故責任。
逃避法律追究;實踐中,施暴者逃跑的目的多為「逃避法律追究」,但也有少數人是出於其他目的逃跑,比如害怕被受害者親友及其他圍觀者毆打。這些人逃離現場後,往往很快通過向領導匯報或報警接受法律處理。顯然,這些人的主觀惡性要小得多。所以在認定的時候就要加以區分,這樣才能保證法律的准確適用,才能保證不出現冤假錯案。
3.客觀上實施了逃離事故現場不向公安機關報案的行為。
這里有爭議。有的人認為只限於逃離「事故現場」,但在實踐中,大多不局限於「事故現場」,而是與「不向公安機關報案」的行為一並考慮。總之要看具體情況。
二、如何認定交通肇事逃逸?
近日,天津交管局出台交通肇事逃逸案件定性標准。「事故當事人認為無責任而離開現場,報案後未盡到現場等待處理的義務,棄車離開事故現場後又返回」等八種情形,將認定為交通肇事逃逸。
1、明知發生交通事故,交通事故當事人駕車或者棄車逃離事故現場的;
2.交通事故當事人認為自己對事故無責任,駕車逃離事故現場的;
3.交通事故當事人涉嫌醉駕、無證駕駛,報案後未盡到現場等待處理義務,離開事故現場後棄車返回的;
4.交通事故當事人雖將傷者送至醫院,但未報案,無故離開醫院;
5.交通事故當事人雖將傷者送至醫院,但給傷者或其家屬留下虛假姓名、地址、聯系方式後離開醫院;
6.交通事故當事人在調查期間逃逸的;
7.交通事故當事人離開現場,不承認發生了交通事故,但有證據證明應當知道發生了交通事故的;
@2019
7. 肇事逃逸算突發事件么
交通肇事逃逸屬於突發事件。
「交通肇事逃逸」,是指發生交通事故後,交通事故當事人為逃避法律追究,駕駛車輛或者遺棄車輛逃離交通事故現場的行為。
突發事件,是指突然發生,造成或者可能造成嚴重社會危害,需要採取應急處置措施予以應對的自然災害、事故災難、公共衛生事件和社會安全事件。廣義上,突發事件可被理解為突然發生的事情:第一層的含義是事件發生、發展的速度很快,出乎意料;第二層的含義是事件難以應對,必須採取非常規方法來處理。狹義上,突發事件就是意外地突然發生的重大或敏感事件,簡言之,就是天災人禍。前者即自然災害,後者如恐怖事件、社會沖突、丑聞包括大量謠言等等,專家也稱其為「危機」。
根據中國2007年11月1日起施行的《中華人民共和國突發事件應對法》的規定,突發事件,是指突然發生,造成或者可能造成嚴重社會危害,需要採取應急處置措施予以應對的自然災害、事故災難、公共衛生事件和社會安全事件。
肇事逃逸的構成條件主要有:(1)肇事人知道自己造成了交通事故,即行為人在逃逸時必須明知自己的行為導致了交通事故的發生,這是行為人的主觀認知因素。 (2)主觀上是為了逃避事故責任,逃避法律的追究;實踐中,肇事人逃跑的目的大多是為了「逃避法律追究」,但也有少數人是因為其他目的,如害怕遭到被害人親友及其他圍觀群眾的毆打而逃跑,這些人往往在逃離現場後,很快通過報告領導或報警等方式,接受法律的處理。(3)客觀上實施了逃離事故現場,不向公安機關報案的行為。 這里有爭議,有人認為僅僅將其限定為逃離「事故現場」,而實踐中大多數並不拘泥於「事故現場」,而是與「不向公安機關報案」的行為一並來考慮的,總之,要看具體情節。
突發事件是事物內在矛盾由量變到質變的飛躍過程,是通過一定的契機誘發的,誘因具有一定的偶然性和不易發現的隱蔽性,它以什麼方式出現,在什麼時候出現,是人們所無法把握的,這就是說突發事件發生的具體時間,實際規模,具體態勢和影響深度,是難以預測的。
8. 上班期間,領導安排外出,期間行車出了事故,被判肇事逃逸,怎麼辦
屬於工傷的一種形式,但是肇事車輛逃逸了,可以去交警部門提起訴訟。讓交管部門進行及時處理和解決。也可以和單位領導溝通,暫時找不到車主,由單位協商處理好,必要時咨詢一下專業律師也可以,合理保護好自己的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