㈠ 長期股權投資權益法下初始成本的計量問題
一般認為沒有重大影響,分為二種情況:
一種情況在活躍市場中沒有報價、公允價值不能可靠計量。應當採用成本法核算。初始投資以投資支付現金或者換出資產的公允價值計量。後續計量按未來現金流量的現值確定是否計提減值准備。
第二種是在活躍市場中有報價、公允價值能可靠計量。又根據企業的目的分為:指定是公允價值計量且其價值變動計入當期損益的金融和可供出售的金融資產。初始計量和後續計量均按公允價值,後續計量時前者的計量差額計入當期損益,後者計入所有者權益。
㈡ 關於長期股權投資成本法和權益法核算問題
這樣的做法是為了防止企業為了達到某此特定的目的與自己近控股的公司進行關聯方交易而達到調節利潤或其他特定目的.
㈢ 長期股權投資為什麼要用成本法和權益法核算,這樣有什麼好處
投資騰訊眾創空間企業能夠對被審計單位實施控制的長期股權投資採用成本法核算。成本法就是投資按投資成本進行計價的方法,該項投資的持有期間,長期股權投資的余額不改變,維持取得時的成本,不去關注被投資單位所有者權益發生變化。
在現行准則頒布之前用權益法核算,從理論上為什麼對被投資單位實施控制的採用成本法核算,主要保證其企業可持續發展與投資者可持續投資,現行准則頒布時2007年要求上市公司對子公司由原來的權益法改為成本法核算。
例如有家公司在香港有子公司,母公司這邊用權益法核算。原先子公司實現利潤,母公司就跟著調整,導致留存收益增大。但是因為現行准則要求在2007年進行調整,原先轉入的利潤要沖回來,導致凈利潤有巨大的虧損。如果原先用的就是成本法,則原先賬面上就沒有來自子公司的利潤。
從實務上成本法是簡化合並報表的編制工作,對於子公司的投資,合並報表長期股權投資時不存在的,即使用權益法下最終是消除的。
權益法指的是投資方按照被投資單位所有者權益發生的變動對長期股權投資進行調整的方法。主要適用於共同控制和重大影響的。
至於長期股權投資是用權益法好,還是用成本法好,有不同的答案。理論上應該用權益法,控制體現了真正的權益,只是對方的資產、負債全部的體現出來了,資產減負債體現的是真正的權益。就是因為控制編制合並財務報表,最終長期股權投資抵消,所以才採用簡單的成本法進行核算,簡化合並報表的編制。
而不具有控制或重大影響等,主要因為投資者獲得的信息很少,同時又無公允,調整則無意義。為了簡化起見,用成本法。
㈣ 收到上市公司分紅如何進行賬務處理(權益法),分紅金額超過已確認的投資收益部分是否應沖減投資成本
如果投資公司執行企業會計准則,權益法下,被投資方宣告分配股利
借:應收股利
貸:長期股權投資
收到股利
借:銀行存款
貸:應收股利
按解釋4號,分紅不再區分投資前還是投資後,全額沖減長期股權投資。在會計期末對長期股權投資要按CAS8資產減值,衡量長期股權投資的賬面價值。
㈤ 採用權益法核算長期股權投資
甲公司的賬務處理:
投資時:借:長期股權投資——A公司 234
貸:銀行存款 234
2007年盈利:借:長期股權投資——公允價值變動 100(500*20%)
貸:公允價值變動損益 100
2008年虧損:借:公允價值變動損益 420(2000*21%)
貸:長期股權投資——公允價值變動 420
甲公司應收A公司長期應收款30萬元無任何清償計劃,甲公司按規定計提壞賬准備
2009年盈利:借:長期股權投資——公允價值變動 160(800*20%)
貸:公允價值變動損益 160
㈥ 上市公司股票為什麼不能從成本法轉成權益法核算
成本法轉為權益法(一)長期股權投資成本法轉為權益法是否屬於會計政策變更長期股權投資由成本法核算轉為權益法核算,一般有兩個原因:一是法律法規要求,如行業會計制度規定投資企業擁有被投資單位50%(外商投資企業為25%)以上股權的,採用權益法核算;新企業會計制度規定投資企業擁有被投資單位20%及以上股權並且具有重大影響的,採用權益法核算。一個投資企業倘若擁有被投資單位20%股權,在新舊制度轉軌銜接時,會產生成本法轉為權益法的核算問題。二是增持股份導致,即在實行新企業會計制度的前提下,投資企業原擁有被投資單位股權份額低於20%,後通過增持股份,從而擁有被投資單位股權份額超過20%並且具有重大影響,這時也會產生成本法轉為權益法的核算問題。
探討長期股權投資由成本法轉為權益法核算是否屬於會計政策變更的目的,是為了確定其會計處理方法,即是否採用追溯調整法進行核算。《企業會計准則——會計政策、會計估計變更和會計差錯更正》規定,會計政策變更必須符合兩個條件之一:(1)法律或會計准則等行政法規、規章的要求;(2)這種變更能夠提供有關企業財務狀況、經營成果和現金流量等更可*、更相關的會計信息。對於法律法規要求而使長期股權投資由成本法轉為權益法核算,無疑符合準則規定的會計政策變更的第一個條件,應採用追溯調整法進行核算。但是對於增持股份導致的長期股權投資由成本法轉為權益法核算,是否屬於會計政策變更,尚存在著一定的爭議。
㈦ 長期股權投資權益法下成本核算
1。以支付現金方式取得的長期股權投資,按照實際支付的購買價款作為初始投資成本,包括手續費等必要支出。
初始投資成本=10000+120=10120
甲公司應享有A公司可辨認凈資產公允價值份額=30000*40%=12000
2。初始投資成本<甲公司應享有A公司可辨認凈資產公允價值份額,10120<12000, 兩者之間的差額1880,體現為雙方在交易作價過程中轉讓方(A公司)作出的讓步,甲公司對該部分經濟利益流入作為收益處理,計入取得投資當期的營業外收入,同時調整增加長期股權投資的賬面價值.
借:長期股權投資 12 000
貸:銀行存款 10 120
營業外收入 1 880
所以,甲公司增加了營業外收入,不是減少.
其實,簡單理解,
凈資產=資產總額-負債=所有者權益
因為商譽不可辨認,可辨認凈資產=凈資產-商譽
A公司價值為30000萬元,甲公司取得40%應當支付12000,但是只支付10120,少支付了1880,相當於賺了1880,作為增加收益處理,計入營業外收入.
㈧ 上市公司股票為什麼不能從成本法轉成權益法核算
成本法轉為權益法(一)長期股權投資成本法轉為權益法是否屬於會計政策變更長期股權投資由成本法核算轉為權益法核算,一般有兩個原因:一是法律法規要求,如行業會計制度規定投資企業擁有被投資單位50%(外商投資企業為25%)以上股權的,採用權益法核算;新企業會計制度規定投資企業擁有被投資單位20%及以上股權並且具有重大影響的,採用權益法核算。一個投資企業倘若擁有被投資單位20%股權,在新舊制度轉軌銜接時,會產生成本法轉為權益法的核算問題。二是增持股份導致,即在實行新企業會計制度的前提下,投資企業原擁有被投資單位股權份額低於20%,後通過增持股份,從而擁有被投資單位股權份額超過20%並且具有重大影響,這時也會產生成本法轉為權益法的核算問題。
探討長期股權投資由成本法轉為權益法核算是否屬於會計政策變更的目的,是為了確定其會計處理方法,即是否採用追溯調整法進行核算。《企業會計准則——會計政策、會計估計變更和會計差錯更正》規定,會計政策變更必須符合兩個條件之一:(1)法律或會計准則等行政法規、規章的要求;(2)這種變更能夠提供有關企業財務狀況、經營成果和現金流量等更可*、更相關的會計信息。對於法律法規要求而使長期股權投資由成本法轉為權益法核算,無疑符合準則規定的會計政策變更的第一個條件,應採用追溯調整法進行核算。但是對於增持股份導致的長期股權投資由成本法轉為權益法核算,是否屬於會計政策變更,尚存在著一定的爭議。
㈨ 權益法核算長期股權投資股價變動如何做會計處理
非企業合抄並方式取得的股襲權,取得時按支付的價款確認投資成本
借:長期股權投資——成本 500000w
貸:銀行存款 500000w
權益法核算下,資產負債表日按被投資企業實現的凈損益調整投資賬面價值,同時確認投資收益
借:長期股權投資——損益調整 200000*20%
貸:投資收益 40000w