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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市公司股權激勵的對象

發布時間:2021-03-18 10:05:21

Ⅰ 股權激勵對象應該怎麼確定

必要的股權激勵對象

凡是公司推行股權激勵計劃,職業經理人(具體稱謂可能不同:如總裁、總經理或者首席執行官)是必要的股權激勵對象。

那麼,對職業經理人採取激勵的方式是怎樣的?

一般來講,執業經理人的收入由2部分組成:工資+績效分紅。績效分紅是面對職業經理人管理整個公司經營的一個現金的激勵政策,正因為有這樣一個現金激勵政策在,為了防止職業經理人過分追求當期利潤的「短時行為」,我們才需要對職業經理人進行股權激勵。

一般情況下,中小型企業在初創期時所有權與經營權高度統一,但隨著企業不斷地發展、壯大,公司的經營權可能逐漸向職業經理人轉移。由於原始股東與經營層追求的目標不甚一直,傳統的激勵方式很可能導致短時後果,即經理人做出的部分決定不具有前瞻性,甚至可能會犧牲一些有利於企業長遠發展的機會。因此可以通過股權激勵和約束機制來防範可能存在的「道德風險」。對經理人進行股權激勵,會影響其對於企業長期發展的判斷,也會關注企業長期的經營業績,因為這關繫到自己持有股權或股份的價值及收益這樣與股東期望所背離。

因此對職業經理人進行股權激勵,有利於激發其的工作潛能、約束其短視行為,促進企業長遠發展。

常見的其他股權激勵對象

(一)業務團隊負責人

大部分企業的股權激勵計劃,也會把業務團隊的負責人納入激勵對象的名單。我們認為,在中小企業中,企業的發展與業務部分的業績息息相關的情況下,將企業的業務團隊負責人(如銷售總監或者分管業務的副總經理)列入股權激勵的名單也是非常有必要的。由於業務團隊的負責人員一般掌握一定的行業資源,如果企業的實際控制人對業務團隊負責人的能力、品行以及穩定性等尚不能確定,則可以對業務團隊負責人採用虛擬股權激勵的方式進行股權激勵。也即先不用實際進行股權支付不,而是僅僅把只擬激勵份額的股份所帶來的利潤的一部分拿出來進行分配。在這種情況下,告知業務部分負責人,不用承擔股東義務,卻可以享有股權分紅,公司經營的利潤由大家共享,用虛擬股權激勵的方式對於不確定是否會和公司長久一起走下去的業務團隊負責人也是可行的。

(二)非業務團隊負責人

除上述所稱業務團隊負責人外,企業的其他非業務團隊的負責人,比如財務總監、法務總監、行政總監、客服總監,一般也會成為股權激勵的對象。

實際上,企業的長遠發展離不開各個部分的高效協調工作,若僅僅對業務部分負責人進行股權激勵,而不對非業務部分的負責進行股權激勵,很容易引起公司各部門負責人之間的內斗和內耗,從而變成反向激勵。考慮業務部門負責人對公司的業績對直接明顯的貢獻,其獲得激勵的股權數額可以高於其他非業務部門的負責人,但是不能僅僅單獨對業務部門負責人進行股權激勵,而對於其他非業務部門的負責人置之不理,從而將業務部門負責人變為「眾矢之的」,不利於激勵對象的工作的展開,從而形成內耗。

(三)技術核心團隊

對於一些傳統行業的企業而言,技術人員可能只是處於一個輔助的位置,但是對於互聯網創業公司或者以核心技術安身立命的企業而言,對於首席技術官(CTO)以及核心技術骨幹人員的股權激勵就顯得尤為重要,因為一旦核心技術人員流失,很可能顛覆整個企業生存之根基。

因此,對於以技術優勢為核心競爭力的企業,應當尤其注重對於技術人員的股權激勵,不僅僅是首期技術官,其他核心的技術人員也應當進入股權激勵對象名單,以保障企業的技術安全和企業的長遠長足發展。

股權激勵對象的其他維度思考

(一)對「過氣元老」如何進行股權激勵

在企業中,特別是經歷過一定發展期的企業,一般存在這樣一些人:沒有他,就絕對沒有企業的今天;但有了他,企業就絕對沒有明天。換句話說,企業初創時,他為企業盡心竭力,無私奉獻;但是隨著企業的不斷發展、壯大,他已經思維固化,跟不上市場日新月異的形式,能力上也不能勝任,變得不能稱職,甚至開始阻礙企業的發展。

對於這樣一些「過氣元老」,是否要進行股權激勵呢?有的老闆可能會說「這些人都沒用了,那就一腳踢開吧」,但是,試想,這些跟著你這么多年、為企業做出貢獻的人被你一腳踢開,現在跟著你乾的人看到這種情形心裡會怎麼想?「這就是我未來的下次,還是另謀生路早點走人吧!」所以,對「過氣元老」的股權激勵,就是對現在身邊人的最大認同,是一種作為領導者的魄力和道德,不輕易拋棄下屬的人才能讓現在跟隨企業老闆的人更加死心塌地。因此,在企業條件允許的范圍內,結合歷史貢獻和未來發展,給予「過氣元老」一定份額的股權激勵是大有裨益的。

(二)對「企業明日之星」如何進行股權激勵

企業的「明日之星」,指的是這樣一類員工:現在已經表現的非常優秀,是企業的創新型人才,但是因為年限或者資歷的原因,目前還不是部門的負責人或者尚未獨當一面;但是,他們是企業內部可以重點培養的對象,是企業的骨幹中堅力量,是企業未來發展的基石。對於這些「明日之星」,企業考慮自身的長遠發展,也應當考慮這些「明日之星」給予一定份額的股權激勵。

(三)對老闆的司機、秘書進行股權激勵是否合適?

有些企業老闆,對於自己身邊親近的人,比如司機、秘書這類輔助性崗位的人員,通常傾注了更多的感情和信任,那麼在做股權激勵計劃的時候,就會想到,首先應當讓自己身邊的人也進入這個名單。但是從現代企業管理的角度的來說,老闆司機和老闆秘書這樣的崗位,其對企業的貢獻值並不足以影響企業之長遠發展,讓其進入股權激勵名單也並不合適,反而可能激發其他員工的異議,引發員工輿情,這對於股權激勵計劃的本來目的而言,可能背道而馳。

總而言之,股權激勵對象的選擇有一般通行有些企業普遍適用的規則,但是若僅僅以知識、職位等作為激勵對象選擇依據,其實也是不合理的。對於非上市公司而言,股權激勵的對象確定范圍可以採用管理崗位上的經理層加上關鍵崗位上的工作人員加上董事會的主觀認定方式。因為非上市公司的股權激勵對象不受法律約束,所以董事會在確定股權激勵范圍的時候可以相當的靈活,基本范圍可以包括:董事會成員、總裁、副總裁、財務負責人;中高層管理人員、核心技術人員、優秀員工。在人員資格選擇方面一般是選擇長期為公司服務的忠誠者、對公司有特殊貢獻或公司特別引進的人才。對於上市公司而言,股權激勵對象的選擇要依照《上市公司實施股權激勵管理辦法》(試行)等相關法規予以確定,基本包括董事、高級管理人員、核心技術人員及其他董事會特批人員。

總而言之,以上論述均基於企業股權激勵的一般情況而言的,而每個企業都有自身的行業的特殊性、成長階段的特殊、成立背景的特殊性以及各種歷史原因,哪些人能夠成為股權激勵的對象還是需要結合企業的實際情況進行仔細斟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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Ⅱ 國有上市公司股權激勵對象的有哪些例外

《上市公司股權激勵管理辦法》規定:激勵對象可包括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核心技術(業務)人員,不應當包括獨立董事(備忘錄1號最新規定, 為了充分發揮監視的監督作用,上市公司的監事不得成為激勵對象)。
國資委規定:國有控股公司股權激勵的對象原則上限於上市公司董事、高級管理人員以及對上市公司整體業績和持續發展有直接影響的核心技術人才和管理骨幹。

Ⅲ 哪些人不得成為股權激勵的對象

根據你的問題,經股網的專家在此給出以下回答:

股權激勵對象的選取,應該遵循「面向未來為主,兼顧歷史功臣」的原則。范圍涉及公司高管、公司中層員工、核心技術人員、優秀骨乾等。對於上市公司,股權激勵對象不應該違反監管政策,即:

  1. 股權激勵計劃的激勵對象可以包括上市公司的董事、高級管理人員、核心技術(業務)人員,以及公司認為應當激勵的其他員工,但不應當包括監事、獨立董事

  2. 持股5%以上的主要股東或實際控制人原則上不得成為激勵對象。除非經股東大會表決通過,且股東大會對該事項進行投票表決時,關聯股東須迴避表決。監管部門不鼓勵主要股東和實際控制人作為股權激勵對象。

  3. 持股5%以上的主要股東或實際控制人的配偶及直系近親屬若符合成為激勵對象的條件,可以成為激勵對象,但其所獲授權益應關注是否與其所任職務相匹配。同時股東大會對該事項進行投票表決時,關聯股東須迴避表決。

  4. 激勵對象不能同時參加兩個或以上上市公司的股權激勵計劃

  5. 最近3年內被證券交易所公開譴責或宣布為不適當人選的不能作為激勵對象

  6. 最近3年內因重大違法違規行為被中國證監會予以行政處罰的不能作為激勵對象

  7. 具有《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規定的不得擔任公司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情形的不能作為激勵對象

  8.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七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擔任公司的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1)無民事行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2)因貪污、賄賂、侵佔財產、挪用財產或者破壞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秩序,被判處刑罰,執行期滿未逾五年,或者因犯罪被剝奪政治權利,執行期滿未逾五年;【經濟犯罪或剝奪政治權利5年】(3)擔任破產清算的公司、企業的董事或者廠長、經理,對該公司、企業的破產負有個人責任的,自該公司、企業破產清算完結之日起未逾三年;(4)擔任因違法被吊銷營業執照、責令關閉的公司、企業的法定代表人,並負有個人責任的,自該公司、企業被吊銷營業執照之日起未逾三年;(5)個人所負數額較大的債務到期未清償。

  9. 激勵對象為董事、高級管理人員的,上市公司應當建立績效考核體系和考核辦法,以績效考核指標為實施股權激勵計劃的條件

  10. 除預留部分外,激勵對象為董事、高級管理人員的,股權激勵計劃草案應披露其姓名、職務、各自可獲授的權益數量、占股權激勵計劃擬授予權益總量的百分比;其他激勵對象(各自或適當分類)可獲授的權益總量及占股權激勵計劃擬授予權益總量的百分比;預留部分激勵對象經董事會確認後,參照上述要求披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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Ⅳ 股權激勵前提條件及哪些人可以成為激勵對象

一、上市公司實施股權激勵的前提條件
1、最近一個會計年度財務會計報告或財務報告內部控制未被注冊會計師出具否定意見或者無法表示意見的審計報告;
2、上市後最近36個月內沒有出現違反法律法規、公司章程、公開承諾進行利潤分配的情形;
3、法律法規或證監會認定的其他情形。
二、激勵對象
1、上市公司的董事,但是獨立董事除外;
2、高級管理人員,但公司監事除外;
3、核心技術人員、核心業務人員;
4、公司認為應當激勵的對公司經營業績和未來發展有直接影響的其他員工。
因此,除激勵對象的負面清單中禁止作為激勵對象的高管及員工外,原則上上市公司的員工均可以作為激勵對象,只要上市公司認為該員工對公司經營業績和未來發展有直接影響的員工。
備註:激勵對象可以是外國人,但必須在境內工作。
三、不得作為股權激勵對象的人員
1、獨立董事;
2、監事;
3、單獨或合計持有上市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東或實際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不得成為激勵對象。
4、最近12個月內被證監會、證券交易所認定為不適當人選;
5、最近12個月內因重大違法違規行為被中國證監會及其派出機構行政處罰或者採取市場禁入措施;
6、有《公司法》規定的不得擔任公司董事、高級管理人員情形的;(當然違反公司法的規定,也不可能再上市公司擔任董事、高管的,作為上市公司在實施股權激勵時該條可以忽略)。

Ⅳ 股權激勵計劃的激勵對象

理論上,股權激勵的對象是公司受託人,也就是公司的實際經營者和代表法人,公司的經營管理層。他們是提升公司經營業績的關鍵所在與核心經營者。根據《上市公司股權激勵管理辦法》,股權激勵計劃的激勵對象必須是公司員工,具體對象由公司根據實際需要自主確定,可以包括上市公司的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核心技術(業務)人員。以及公司認為應當激勵的其他員工。但是有污點記錄的人員不能成為激勵對象,以督促高管人員勤勉盡責,為保障獨立董事的獨立性,《管理辦法》明確規定。
股權激勵對象不得包括獨立董事。此外,財務報告虛假和有重大違法違規行為的上市公司不能實施股權激勵計劃,正是在該法案的推動下,員工持股計劃在美國獲得了極大的發展。

Ⅵ 上市公司推出股權激勵計劃,有沒有對激勵對象的數量有

根據你的提問,經股網的專家在此給出以下回答:
激勵對象須系統分析我們熟悉的長期激勵手段包括股權激勵、長期服務激勵、退休金計劃、期權、期股、虛擬股票、混合激勵等多種。股權激勵設計是需要考慮到理和情兩個因素的,兩個因素的平衡需要的是法,即股權激勵的原則和方法。
股權激勵體系設計的核心是對價值創造的傾向性激勵,核心重點在於對員工價值創造活動和成果的激勵。價值可以進一步分解成歷史價值貢獻和未來價值貢獻。由此,股權激勵的設計安排就必須從這兩個方向給以考慮,並由「情理法」的原始設計思想,轉向「法理情」的結構體系設計。
首先,需要系統地分析激勵對象,對員工的價值創造進行一個梳理。員工對於企業的貢獻可以從歷史貢獻積累和未來價值創造兩個維度進行分析。通過價值創造的分析,我們可以理清激勵對象,並對不同的對象給以不同的激勵措施。
在對員工價值創造分析後,股權激勵政策需要有所傾斜。我們可以比較清晰地看出,激勵的重點在於A區,即歷史貢獻大和未來潛在的價值貢獻也高的員工。B區也是一個激勵的重點,因為這關乎企業的未來;而C區則是需要從情的角度出發,給以關注;D區則是一個適應區,即本區域員工激勵體系設計基本是隨著時間的推移,向ABC類區域靠攏即可。
A區往往指向公司的核心骨幹,他們的特點一般是隨企業成長而成長,年富力強,目前在公司肩負著重要的職責並位高權重,無疑這是一個激勵的重點。要讓這群人能夠切身感受到激勵的分量,並促使其在未來持續地為公司創造價值。因而,這類員工的激勵手段則有股權激勵、期權期股等手段。其中股權激勵一般考慮設置為實股結合期權的模式。
B類員工為公司當下的業務骨幹,是公司的未來希望所在。對此類員工的激勵,應當更多地從成長預期出發,股權激勵的重點在於長期結果。一般而言,對此類員工的激勵手段包括股權層級設置到其業務單元,使其能夠享受到與自身貢獻相匹配的實在好處。其次,還可以採用股權鎖定期的方式,綁定其股權。再有,可以通過期權設計和逐年條件行權的方式,使得員工能夠切實感受到其對公司的貢獻與自身成長過程中公司給以的激勵。
C類員工往往是公司的老骨乾和老員工,是沉默的大多數和公司的民間意見領袖。對這類員工,更多應從情的角度出發,給以關照。這個區域往往出現較多的妥協和所謂公司特點,其實質是如何妥善地處理好情和理的關系。我們認為,對C類員工,公司需要表現出對長期服務的尊重,一般採用一個持股結構,使得這部分員工通過這個持股結構,能夠分享到公司長期發展的好處。
D類員工,特別是新入公司的員工,是受影響與被感染的一群。需要給以明確的政策指引,這個政策指引,可以通過ABC類員工的股權激勵安排,給員工以清晰的發展前景,從而形成公司的業績導向文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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Ⅶ 股權激勵如何確定合適激勵對象

您好,股權激勵對象怎麼確定?
對於股權激勵對象,需要注意的是股權激勵對象的負面清單,以及對於預留股權激勵對象的確定。特別是上市公司,對於股權激勵對象的范圍有著明確的規定,在進行股權激勵時,要特別注意其負面清單。
(一)股權激勵對象的負面清單
1、《上市公司股權激勵管理辦法》規定的負面清單
2、公司確定的清單
(二)預留股權激勵對象的確定
進行股權激勵時,通常會預留部分股權,留給尚未確定的股權激勵對象。對於非上市公司,對於預留的激勵股權,人選確定後,由公司董事會確定後,報請股東會或股東大會批准。
作為企業管理層,確認激勵資格,應從人力資本附加值、歷史貢獻、難以取代程度三個方面予以考察。
從人力資本附加值來看,激勵對象應該能夠對公司未來的持續發展產生重大影響,畢竟著眼於未來是股權激勵的根本。
從歷史貢獻來看,激勵對象應該對公司過去的經營業績增長或管理能力提升做出了突出貢獻,因為尊重歷史貢獻,是避免出現內部爭議風波的基礎。
從難以取代程度來看,激勵對象應該包括那些掌握核心商業機密和專有技術的特殊人力資本持有者,關注難以取代程度,是保護企業商業機密的現實需要。
如能給出詳細信息,則可作出更為周詳的回答。

Ⅷ 股權激勵的對象是誰

為進一步規范上市公司的股權激勵,中國證監會在其官方網站上公布了三份備忘錄:股權激勵有關事項備忘錄1號、2號、3號。

股權激勵有關事項備忘錄1號

一、提取激勵基金問題
1、如果標的股票的來源是存量,即從二級市場購入股票,則按照《公司法》關於回購股票的相關規定執行;
2、如果標的股票的來源是增量,即定向增發方式取得股票,則
(1)提取激勵基金應符合現行法律法規、會計准則,並遵守公司章程及相關議事規程。
(2)提取的激勵基金不得用於資助激勵對象購買限制性股票或者行使股票期權。

二、主要股東、實際控制人成為激勵對象問題
持股5%以上的主要股東或實際控制人原則上不得成為激勵對象。除非經股東大會表決通過,且股東大會對該事項進行投票表決時,關聯股東須迴避表決。
持股5%以上的主要股東或實際控制人的配偶及直系近親屬若符合成為激勵對象的條件,可以成為激勵對象,但其所獲授權益應關注是否與其所任職務相匹配。同時股東大會對該事項進行投票表決時,關聯股東須迴避表決。

三、限制性股票授予價格的折扣問題
1、如果標的股票的來源是存量,即從二級市場購入股票,則按照《公司法》關於回購股票的相關規定執行;
2、如果標的股票的來源是增量,即通過定向增發方式取得股票,其實質屬於定向發行,則參照現行《上市公司證券發行管理辦法》中有關定向增發的定價原則和鎖定期要求確定價格和鎖定期,同時考慮股權激勵的激勵效應。
(1)發行價格不低於定價基準日前20個交易日公司股票均價的50%;
(2)自股票授予日起十二個月內不得轉讓,激勵對象為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的,自股票授予日起三十六個月內不得轉讓。
若低於上述標准,則需由公司在股權激勵草案中充分分析和披露其對股東權益的攤薄影響,我部提交重組審核委員會討論決定。

四、分期授予問題
若股權激勵計劃的授予方式為一次授予,則授予數量應與其股本規模、激勵對象人數等因素相匹配,不宜一次性授予太多,以充分體現長期激勵的效應。
若股權激勵計劃的授予方式為分期授予,則須在每次授權前召開董事會,確定本次授權的權益數量、激勵對象名單、授予價格等相關事宜,並披露本次授權情況的摘要。授予價格的定價基礎以該次召開董事會並披露摘要情況前的市價為基準。其中,區分不同的股權激勵計劃方式按以下原則確定:
1、如股權激勵計劃的方式是股票期權,授予價格按照《上市公司股權激勵管理辦法(試行)》第24條規定確定。
2、如股權激勵計劃的方式是限制性股票,授予價格定價原則遵循首次授予價格原則,若以後各期的授予價格定價原則與首次不一致的,則應重新履行申報程序。預留股份的處理辦法參照上述要求。

五、行權指標設定問題
公司設定的行權指標須考慮公司的業績情況,原則上實行股權激勵後的業績指標(如:每股收益、加權凈資產收益率和凈利潤增長率等)不低於歷史水平。此外,鼓勵公司同時採用下列指標:
(1)市值指標:如公司各考核期內的平均市值水平不低於同期市場綜合指數或成份股指數;
(2)行業比較指標:如公司業績指標不低於同行業平均水平。

六、授予日問題
公司的股權激勵計劃中須明確股票期權或者限制性股票的具體授予日期或授予日的確定方式、等待期或鎖定期的起止日。若激勵計劃有授予條件,則授予日須確定在授權條件成就之後。

七、激勵對象資格問題
激勵對象不能同時參加兩個或以上上市公司的股權激勵計劃。

八、股東大會投票方式問題
公司股東大會在對股權激勵計劃進行投票表決時,須在提供現場投票方式的同時,提供網路投票方式。

股權激勵有關事項備忘錄2號

一、激勵對象問題
1、上市公司監事會應當對激勵對象名單予以核實,並將核實情況在股東大會上予以說明。為確保上市公司監事獨立性,充分發揮其監督作用,上市公司監事不得成為股權激勵對象。
2、為充分發揮市場和社會監督作用,公司對外披露股權激勵計劃草案時,除預留部分外,激勵對象為董事、高管人員的,須披露其姓名、職務、獲授數量。除董事、高管人員外的其他激勵對象,須通過證券交易所網站披露其姓名、職務。同時,公司須發布公告,提示投資者關注證券交易所網站披露內容。預留股份激勵對象經董事會確認後,須參照上述要求進行披露。

二、股權激勵與重大事件間隔期問題
1、上市公司發生《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辦法》第三十條規定的重大事件,應當履行信息披露義務,在履行信息披露義務期間及履行信息披露義務完畢後30日內,不得推出股權激勵計劃草案。
2、上市公司提出增發新股、資產注入、發行可轉債等重大事項動議至上述事項實施完畢後30日內,上市公司不得提出股權激勵計劃草案。增發新股、發行可轉債實施完畢指所募集資金已經到位;資產注入實施完畢指相關產權過戶手續辦理完畢。
3、公司披露股權激勵計劃草案至股權激勵計劃經股東大會審議通過後30日內,上市公司不得進行增發新股、資產注入、發行可轉債等重大事項。

三、股份來源問題
股東不得直接向激勵對象贈予(或轉讓)股份。股東擬提供股份的,應當先將股份贈予(或轉讓)上市公司,並視為上市公司以零價格(或特定價格)向這部分股東定向回購股份。然後,按照經我會備案無異議的股權激勵計劃,由上市公司將股份授予激勵對象。上市公司對回購股份的授予應符合《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三條規定,即必須在一年內將回購股份授予激勵對象。

四、其他問題
1、公司根據自身情況,可設定適合於本公司的績效考核指標。績效考核指標應包含財務指標和非財務指標。績效考核指標如涉及會計利潤,應採用按新會計准則計算、扣除非經常性損益後的凈利潤。同時,期權成本應在經常性損益中列支。
2、董事會表決股權激勵計劃草案時,關聯董事應予迴避。
3、公司如無特殊原因,原則上不得預留股份。確有需要預留股份的,預留比例不得超過本次股權激勵計劃擬授予權益數量的百分之十。
4、上市公司應當在股權激勵計劃中明確規定,自公司股東大會審議通過股權激勵計劃之日起30日內,公司應當按相關規定召開董事會對激勵對象進行授權,並完成登記、公告等相關程序。

股權激勵有關事項備忘錄3號

一、股權激勵計劃的變更與撤銷
1、為確保股權激勵計劃備案工作的嚴肅性,股權激勵計劃備案過程中,上市公司不可隨意提出修改權益價格或激勵方式。上市公司如擬修改權益價格或激勵方式,應由董事會審議通過並公告撤銷原股權激勵計劃的決議,同時上市公司應向中國證監會提交終止原股權激勵計劃備案的申請。
2、上市公司董事會審議通過撤銷實施股權激勵計劃決議或股東大會審議未通過股權激勵計劃的,自決議公告之日起6個月內,上市公司董事會不得再次審議和披露股權激勵計劃草案。

二、股權激勵會計處理
上市公司應根據股權激勵計劃設定的條件,採用恰當的估值技術,分別計算各期期權的單位公允價值;在每個資產負債表日,根據最新取得的可行權人數變動、業績指標完成情況等後續信息,修正預計可行權的股票期權數量,並以此為依據確認各期應分攤的費用。上市公司應在股權激勵計劃中明確說明股權激勵會計處理方法,測算並列明實施股權激勵計劃對各期業績的影響。

三、行權或解鎖條件問題
上市公司股權激勵計劃應明確,股票期權等待期或限制性股票鎖定期內,各年度歸屬於上市公司股東的凈利潤及歸屬於上市公司股東的扣除非經常性損益的凈利潤均不得低於授予日前最近三個會計年度的平均水平且不得為負。

四、行權安排問題
股權激勵計劃中不得設置上市公司發生控制權變更、合並、分立等情況下激勵對象可以加速行權或提前解鎖的條款。

五、同時採用兩種激勵方式問題
同時採用股票期權和限制性股票兩種激勵方式的上市公司,應當聘請獨立財務顧問對其方案發表意見。

六、附條件授予權益問題
股權激勵計劃中明確規定授予權益條件的,上市公司應當在授予條件成就後30日內完成權益授權、登記、公告等相關程序。

七、激勵對象范圍合理性問題
董事、高級管理人員、核心技術(業務)人員以外人員成為激勵對象的,上市公司應在股權激勵計劃備案材料中逐一分析其與上市公司業務或業績的關聯程度,說明其作為激勵對象的合理性。

Ⅸ 怎麼確定股權激勵對象

根據您的提問,華一中創在此給出以下回答:

選擇股權激勵對象有哪些原則?
1、公平、公正、公開原則
公平主要是法律地位的公平,推行的好比較有利,推行的不好,還會傷害其他人的積極性。比如同一科室的同樣入職的人,給甲實施了,乙沒實施心理就會不平衡,所以要公平。公開不要隱藏,要公示,比如管理人哪些人屬於管理人,哪些人屬於高管,這樣大家心知肚明,還有大家數額的多少要有標准,要統一。
2、不可替代性原則
一個公司實施股權激勵方案,沒有必要所有人都實施,如果所有人都實施,大股東利益可能會受到損害,如果過於瓜分大股東利益,這個推行就沒有必要。我們要有選擇性的,具備不可替代性,如果有些人可以隨時通過社會上招聘或者通過績效提成促使職工積極工作,就不建議實施股權激勵方案。比如說核心的技術團隊,核心的管理團隊成員,尤其是技術人員有可能泄露技術秘密。還有一些高級銷售人員,有可能另起爐灶和你競爭,他們掌握學多客戶人脈。
3、實施股權激勵方案要符合股權交易理論原則
股權交易理論實際從美國開始實施股權激勵方案以來,股權理論很多。這里講的是交易理論,很多老闆實施股權激勵方案時總高高在上,總覺得是我給你的恩惠。比如說虛擬股,老闆之所以這么想好像是把自己的一部分權益割讓了,實際上違背了股權交易理論,理論是平等理論,權利義務的平衡。實施股權激勵方案並不是大股東有損失,大股東割讓的是未來的收益,得到的是員工為企業貢獻的價值,員工喪失的是可能到其他公司獲得的機會。大股東支付的對價是未來的收益,員工支付的是未來一定工作的未來年限,以及到新單位工作的機會,以及員工努力工作得到的收益。
股權激勵對象怎麼確定?
對於股權激勵對象,需要注意的是股權激勵對象的負面清單,以及對於預留股權激勵對象的確定。特別是上市公司,對於股權激勵對象的范圍有著明確的規定,在進行股權激勵時,要特別注意其負面清單。
(一)股權激勵對象的負面清單
1、《上市公司股權激勵管理辦法》規定的負面清單
2、公司確定的清單
(二)預留股權激勵對象的確定
進行股權激勵時,通常會預留部分股權,留給尚未確定的股權激勵對象。對於非上市公司,對於預留的激勵股權,人選確定後,由公司董事會確定後,報請股東會或股東大會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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與上市公司股權激勵的對象相關的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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