㈠ 獨立董事津貼需要繳納增值稅嗎
通過查詢相關資料顯示,獨立董事津貼需要繳納增值稅。按照國家法律規定,獨立董事為企業提供服務取得的董事會津貼,應按規定申報繳納增值稅。
㈡ 獨立董事津貼是按工資薪金還是勞務報酬扣個人所得稅
獨立董事津貼是按工資薪金扣個人所得稅。
《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實施條例》
第六條個人所得稅法規定的各項個人所得的范圍:
(一)工資、薪金所得,是指個人因任職或者受雇取得的工資、薪金、獎金、年終加薪、勞動分紅、津貼、補貼以及與任職或者受雇有關的其他所得。
(二)勞務報酬所得,是指個人從事勞務取得的所得,包括從事設計、裝潢、安裝、制圖、化驗、測試、醫療、法律、會計、咨詢、講學、翻譯、審稿、書畫、雕刻、影視、錄音、錄像、演出、表演、廣告、展覽、技術服務、介紹服務、經紀服務、代辦服務以及其他勞務取得的所得。
(三)稿酬所得,是指個人因其作品以圖書、報刊等形式出版、發表而取得的所得。
(四)特許權使用費所得,是指個人提供專利權、商標權、著作權、非專利技術以及其他特許權的使用權取得的所得;提供著作權的使用權取得的所得,不包括稿酬所得。
(2)上市公司獨立董事津貼賬務處理擴展閱讀
任職條件
1、根據法律、行政法規及其他有關規定,具備擔任上市公司董事的資格;
2、具有該證監會的證監會的《指導意見》所要求的獨立性;
3、具備上市公司運作的基本知識,熟悉相關法律、行政法規、規章及規則;
4、具有五年以上法律、經濟或者其他履行獨立董事職責所必需的工作經驗;
5、公司章程規定的其他條件。
下列人員不得擔任獨立董事:
1、在上市公司或者其附屬企業任職的人員及其直系親屬、主要社會關系(直系親屬是指配偶、父母、子女等;主要社會關系是指兄弟姐妹、岳父母、兒媳女婿、兄弟姐妹的配偶、配偶的兄弟姐妹等);
2、直接或間接持有上市公司已發行股份1%以上或者是上市公司前十名股東中的自然人股東及其直系親屬;
3、在直接或間接持有上市公司已發行股份5%以上的股東單位或者在上市公司前五名股東單位任職的人員及其直系親屬;
4、最 近一年內曾經具有前三項所列舉情形的人員;
5、為上市公司或者其附屬企業提供財務、法律、咨詢等服務的人員;
6、公司章程規定的其他人員;
7、中國證監會認定的其他人員。
㈢ 獨立董事的工資計入應付職工薪酬嗎
按《企業會計准則講解2010》的解釋,獨立董事薪酬屬於應付職工薪酬。
《企業會計准則第9號——職工薪酬》(以下簡稱職工薪酬准則)從廣義的角度,根據構成完整人工成本的各類薪酬,從人工成本的理念出發,將職工薪酬界定為「企業為獲得職工提供的服務而給予各種形式的報酬以及其他相關支出」。也就是說,從性質上凡是企業為獲得職工提供的服務給予或付出的各種形式的對價, 都構成職工薪酬,作為一種耗費構成人工成本,與這些服務產生的經濟利益相匹配。與此同時,企業與職工之間因職工提供服務形成的關系,大多數構成企業的現時義務,將導致企業未來經濟利益的流出,從而形成企業的一項負債。
一、職工的范圍
職工薪酬准則所稱的「職工」與《勞動法》中的「勞動者」相比,既有重合,又有拓展,包括以下三類人員:
(一)與企業訂立勞動合同的所有人員,含全職、兼職和臨時職工。按照《勞動法》和《勞動合同法》的規定,企業作為用人單位與勞動者應當訂立勞動合同,職工薪酬准則中的職工首先包括這部分人員,即與企業訂立了固定期限、無固定期限和以完成一定的工作為期限的勞動合同的所有人員。
(二)未與企業訂立勞動合同、但由企業正式任命的人員,如董事會成員、監事會成員等。按照《公司法》的規定,公司應當設立董事會和監事會,董事會、監事會成員為企業的戰略發展提出建議、進行相關監督等,目的是提高企業整體經營管理水平,對其支付的津貼、補貼等報酬從性質上屬於職工薪酬。因而,盡管有些董事會、監事會成員不是本企業職工,未與企業訂立勞動合同,但是屬於職工薪酬准則所稱的職工。
(三)在企業的計劃和控制下,雖未與企業訂立勞動合同或未由其正式任命,但為其提供與職工類似服務的人員,也屬於職工薪酬准則所稱的職工。比如,企業與有關中介機構簽訂勞務用工合同,雖然企業並不直接與合同下僱傭的人員訂立單項勞動合同,也不任命這些人員,但通過勞務用工合同,這些人員在企業相關人員的領導下,按照企業的工作計劃和安排;為企業提供與本企業職工類似的服務;換句話,如果企業不使用這些勞務用工人員,也需要僱傭職工訂立勞動合同提供類似服務,因而,這些勞務用工人員屬於職工薪酬准則所稱的職工。
二、職工薪酬的范圍
職工薪酬是企業因職工提供服務而支付或放棄的所有對價。企業在確定應當作為職工薪酬進行確認和計量的項目時,需要綜合考慮,確保企業人工成本核算的完整性和准確性。職工薪酬准則規定的職工薪酬主要包括以下內容:
(一)職工工資、獎金、津貼和補貼,是指按照構成工資總額的化時工資、計件工資、支付給職工的超額勞動報酬和增收節支的勞動報酬、為補償職工特殊或額外的勞動消耗和因其他特殊原因支付給職工的津貼,以及為保證職工工資水平不受物價影響支付給職工的物價補貼等。
(二)職工福利費,主要包括職工因公負傷赴外地就醫路費、職工生活困難補助、未實行醫療統籌企業職工醫療費用,以及按規定發生的其他職工福利支出。
(三)醫療保險費、養老保險費等社會保障費,是指企業按照國家規定的基準和比例計算,向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繳納的醫療保險費、養老保險費、失業保險費、工傷保險費和生育保險費。企業按照年金計劃規定的基準和比例計算,向企業年金基金相關管理人繳納的補充養老保險費,以及以購買商業保險形式提供給職工的各種保險待遇屬於職工薪酬,應當按照職工薪酬准則進行確認、計量和披露。
我國養老保險主要分為三個層次:第一層次是社會統籌與職工個人賬戶相結合的基本養老保險;第二層次是企業補充養老保險;第三層次是個人儲蓄性養老保險,屬於職工個人的行為,與企業無關,不屬於職工薪酬准則規范的范疇。
1.基本養老保險制度
根據我國養老保險制度相關規定,企業為職工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的比例,一般不得超過企業工資總額的20%(包括劃入個人賬戶的部分),具體比例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確定。
從我國企業基本養老保險制度下企業繳費和職工養老保險待遇的計算和發放方法來看,職工基本養老保險費中企業繳費的金額,與職工退休時能夠享受的養老保險待遇是兩種計算方法,職工養老保險待遇即受益水平與企業在職工提供服務各期的繳費水平不直接掛鉤,企業承擔的義務僅限於按照規定標准提存的金額,屬於國際財務報告准則中所稱的設定提存計劃。企業為職工建立的除基本養老保險以外的其他社會保險如醫療保險、失業保險、工傷保險和生育保險,也是根據國家相關規定,由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負責收繳、發放和保值增值,企業承擔的義務亦僅限於按照企業所在地政府等規定的標准,同樣屬於設定提存計劃。
設定提存計劃是指企業向一個獨立主體(通常是基金)支付固定提存金,如果該基金不能擁有足夠資產以支付與當期和以前期間職工服務相關的所有職工福利,企業不再負有進一步支付提存金的法定義務和推定義務。在這種計劃下,企業的法定或推定義務僅限於企業同意或必須向基金提存的金額,職工所收到的離職後福利金額取決於企業(和職工本人)向離職後福利計劃(基金)或保險公司支付的提存金金額,以及提存金所產生的投資回報。在設定提存計劃下,企業在每一期間的義務取決於企業在該期間提存的金額,由於提存額一般都是在職工提供服務期末12個月以內到期支付,計量該類義務一般不需要折現。
2.補充養老保險制度
為建立多層次的養老保險制度,更好地保障企業職工退休後的生活,依法參加基本養老保險並履行繳費義務、具有相應的經濟負擔能力並已建立集體協商機制的企業,經有關部門批准,可申請建立企業年金,企業年金是企業及其職工在依法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的基礎上,自願建立的補充養老保險制度。根據國家有關規定,企業建立年金所需資金由企業和職工個人共同繳納,其中,企業繳費每年不超過本企業上年度職工工資總額的1/12,企業和職工個人繳費合計一般不超過本企業上年度職工工資總額的1/6。
從我國已建立企業年金計劃的部分地區年金計劃的條款規定來看,我國以年金形式建立的補充養老保險制度屬於企業「繳費確定型」,不是職工養老「待遇承諾型」。所謂繳費確定型,就是以繳費的情況確定企業年金待遇的養老金模式,企業繳費亦是根據參加計劃職工的工資、級別、工齡等因素,在計劃中明確規定;待遇確定型則是指在參保時就承諾將來的退休待遇水平的養老金模式,即承諾職工退休後享有固定金額的福利,以此為基礎確定每一期間企業繳費,由於物價變動、職工流動等原因,每期企業繳費可能會有所調整。因此,我國企業為職工繳納的補充養老保險費,也屬於設定提存計劃。
我國現行的基本養老保險和補充養老保險制度,企業對職工的義務僅限於按照省、自治區、直轄市政府或企業年金計劃規定繳費的部分,沒有進一步的支付義務,這與國際准則中設定提存計劃原則處理相同。因此,職工薪酬准則規定,無論是支付給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的基本養老保險費,還是支付給企業年金基金相關管理人的補充養老保險費,企業都應當在職工提供服務的會計期間根據規定標准計提,按照受益對象進行分配,計入相關資產成本或當期損益。
由於基本養老保險費和補充養老保險費一般都在12個月內支付完畢,屬於流動負債,因此,計量由基本養老保險繳費和補充養老保險繳費產生的職工薪酬義務不需要折現。
考慮到物價變動、職工生活所需費用等因素,按照企業所在地政府的規定,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在年度開始時有時也會調整企業繳費的比例,調整後的繳費水平影響該期或以後期間企業應確認為負債的社會保險費金額,但不需要調整前期已確認薪酬義務金額和已計入成本費用的社會保險費金額。
(四)住房公積金,是指企業按照國家規定的基準和比例計算,向住房公積金管理機構繳存的住房公積金。
(五)工會經費和職工教育經費,是指企業為了改善職工文化生活、為職工學習先進技術和提高文化水平和業務素質,用於開展工會活動和職工教育及職業技能培訓等相關支出。
(六)非貨幣性福利,是指企業以自己的產品或外購商品發放給職工作為福利,企業提供給職工無償使用自己擁有的資產或租賃資產供職工無償使用,比如提供給企業高級管理人員使用的住房,免費為職工提供諸如醫療保健的服務,或向職工提供企業支付了一定補貼的商品或服務,以低於成本的價格向職工出售住房等。
(七)因解除與職工的勞動關系給予的補償,是指由於分離辦社會職能、實施主輔分離、輔業改制,重組、改組計劃等原因,企業在職工勞動合同尚未到期之前解除與職工的勞動關系,或者為鼓勵職工自願接受裁減而提出補償建議的計劃中給予職工的經濟補償,即國際財務報告准則中所指的辭退福利。
(八)其他與獲得職工提供的服務相關的支出,是指除上述七種薪酬以外的其他為獲得職工提供的服務而給予的薪酬,比如企業提供給職工以權益形式結算的認股權、以現金形式結算但以權益工具公允價值為基礎確定的現金股票增值權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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㈣ 獨立董事工資在哪個費用列支
納入職工薪酬核算
職工薪酬准則:
(二)未與企業訂立勞動合同、但由企業正式任命的人員,如董事會成員、監事會成員等。按照《公司法》的規定,公司應當設立董事會和監事會,
董事會、監事會成員為企業的戰略發展提出建議、進行相關監督等,目的是提高企業整體經營管理水平,對其支付的津貼、補貼等報酬從性質上屬於職工薪酬。
因而,盡管有些董事會、監事會成員不是本企業職工,未與企業訂立勞動合同,但是屬於職工薪酬准則所稱的職工。
包含了獨立董事的。
獨立董事(獨立的外部董事),系公司董事會的特殊成員,是指不在公司擔任除董事外的其他職務,並與其所受聘的公司及其主要股東不存在可能妨礙其進行獨立客觀判斷的關系的董事。
獨立董事雖未與企業訂立勞動合同,但由企業正式任命(由公司股東大會選舉決定)。中國證監會《關於在上市公司建立獨立董事制度的指導意見》(證監發[2001]102號)指出,上市公司應當給予獨立董事適當的津貼。
一、會計核算
《企業會計制度———會計科目和會計報表》(2000)和《企業會計准則———應用指南附錄———會計科目和主要賬目處理》(2006)關於「管理費用」科目皆一致規定,董事會費包括董事會成員津貼、會議費、差旅費等。由此可見,董事會成員津貼(包括獨立董事津貼)在「管理費用———董事會費」科目核算開支。
二、所得稅處理
《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辦法》(國稅發[2000]84號)規定,管理費用包括股東大會或董事會費等。由此可見,董事會費可在企業所得稅前列支。
三、個人所得稅處理
有的公司認為,獨立董事接受公司任命擔任公司董事,應視同公司職工,支付給獨立董事的津貼應按照職工「工資、薪金所得」項目代扣代繳個人所得稅。
例如,某上市公司聘有三位獨立董事,其中,一位40歲,一位41歲,一位70歲,該公司支付給他們的津貼按照職工「工資、薪金所得」項目代扣代繳個人所得稅。
1、國家稅務總局《徵收個人所得稅若干問題的規定》(國稅發[1994]89號)第八條規定,關於董事費的征稅問題:個人由於擔任董事職務所取得的董事費收入,屬於勞務報酬所得性質,按照勞務報酬所得項目徵收個人所得稅。
2、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個人兼職和退休人員再任職取得收入如何計算徵收個人所得稅問題的批復》(國稅函[2005]382號)規定,個人兼職取得的收入應按照「勞務報酬所得」應稅項目繳納個人所得稅;
退休人員再任職取得的收入,在減除按個人所得稅法規定的費用扣除標准後,按「工資、薪金所得」應稅項目繳納個人所得稅。
由此可見,如果個人在退休前兼職(或專職)其他公司的獨立董事,則獨董津貼應按照「勞務報酬所得」應稅項目繳納個人所得稅;如果個人在退休後再任職於其他公司擔任獨立董事,則獨董津貼應按照「工資、薪金所得」應稅項目繳納個人所得稅。
(4)上市公司獨立董事津貼賬務處理擴展閱讀:
根據《企業會計准則第9號——職工薪酬》,職工薪酬包括:
(1)職工工資、獎金、津貼和補貼;
(2)職工福利費;
(3)醫療保險費、養老保險費、失業保險費、工傷保險費和生育保險費等社會保險費;
(4)住房公積金;
(5)工會經費和職工教育經費;
(6)非貨幣性福利;
(7)因解除與職工的勞動關系給予的補償;
(8)其他與獲得職工提供的服務相關的支出。
(一)職工是指包括與企業訂立正式勞動合同的所有人員,含全職、兼職和臨時職工;也包括未與企業訂立正式勞動合同、但由企業正式任命的人員,如董事會成員、監事會成員和內部審計委員會成員等。
在企業的計劃、領導和控制下,雖與企業未訂立正式勞動合同、或企業未正式任命的人員,但為企業提供了類似服務,也納入本准則的職工范疇。
(二)職工薪酬是指職工在職期間和離職後提供給職工的全部貨幣性薪酬和非貨幣性薪酬,既包括提供給職工本人的薪酬,也包括提供給職工配偶、子女或其他被贍養人的福利等。
(三)養老保險費是指基本養老保險費和補充養老保險費,類似於國際准則養老金計劃中的設定提存計劃。
根據國家規定的基準和比例計算,向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繳納的養老保險費為基本養老保險費。根據《企業年金試行辦法》、《企業年金基金管理試行辦法》等相關規定,向有關單位繳納的養老保險費為補充養老保險費。
以商業保險形式提供給職工的各種保險待遇屬於職工薪酬,應當按照本准則進行確認、計量和列報。
(四)非貨幣性薪酬主要為非貨幣性福利,通常包括企業以自己的產品或其他有形資產發放給職工作為福利,向職工無償提供自己擁有的資產使用、為職工無償提供類似醫療保健等服務等。
屬於職工薪酬范圍的工資在會計上有特別的規定,會計上所稱的「工資總額」,是指國家統計局1989 年1號令《關於職工工資總額組成的規定》中明確的概念和標准,即「工資總額」包括六個部分:計時工資、計價工資、獎金、津貼和補貼、加班加點工資、特殊情況下支付的工資。
企業應付職工的勞動報酬,在會計上應設置「應付工資」科目進行核算。需要說明的是,企業發生的和職工切身利益直接相關的醫療費用、福利補助費用等,不在「應付工資」核算,但它們也屬於職工薪酬的范疇。
㈤ 獨立董事津貼會計分錄如何處理
1/按照個人所得稅費法的規定,無論對誰的津貼,都要並入到個人所得,要計算代繳個人所得稅的。
2、只要這個問題解決了,至於如果分錄那是另外的問題了。但是我的意見津貼還是要通過應付工資反映和核算。
借:管理費用-工資與津貼
貸:應付工資
特此回答!
㈥ 股東會通過5萬元獨立董事津貼,是否需要扣稅
一般企業要交納兩大類稅。營業類:增值稅、印花稅、流轉稅等等;社會分享類:企業所得稅。而一般個人要交納的就是個人所得稅。具體到貴公司獨立董事津貼屬於企業所得,理論上應是交納企業所得稅之後的部分,至於其個人要不交納個人所得稅的問題。就看貴公司的財務或稅務人員能不能根據公司的帳務的實際情況進行合理避稅了。
㈦ 獨立董事津貼3萬和代扣代繳的個稅怎麼進行賬務處理
你的問題是「去年獨立董事津貼,今年發放,會處理」
首先確定獨立董事津貼是工資范疇,也就是你現在支出去年的工資。
其次確定30000對你司去年利潤的影響程度,也就是「重要性」如果極低,應使用你的處理辦法。
如果超過重要性水平,要按會計差錯更正。通過「以前年度損益調整」
原來的處理方法錯得離奇,不評論
㈧ 上市公司獨立董事津貼如何進行會計與稅務處理
一、定性
(一)算是工資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明確個人所得稅若干政策執行問題的通知》(國稅發[2009]121號)文第二條「關於董事費征稅問題」明確:「……個人在公司(包括關聯公司)任職、受雇,同時兼任董事、監事的,應將董事費、監事費與個人工資收入合並,統一按工資、薪金所得項目繳納個人所得稅。」
據此,也有上市公司作形式從嚴(並計且最高稅率高)但結果從寬(起始稅率工薪普遍低於勞務)地將獨立董事所得定性為工資進行個人所得稅扣繳之實例。
(二)算是勞務
1、通俗理解
既是網路問答的推薦答案,也符合勞務的定義列舉——「勞務報酬所得,是指個人從事……法律、會計、咨詢、講學……審稿……技術服務……以及其他勞務取得的所得」。
2、針對規定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明確個人所得稅若干政策執行問題的通知》(國稅發[2009]121號)文第二條「關於董事費征稅問題」明確:「……國稅發[1994]089號第八條規定的董事費按勞務報酬所得項目征稅方法,僅適用於個人擔任公司董事、監事,且不在公司任職、受雇的情形」。
(三)算是其他
《關於在上市公司建立獨立董事制度的指導意見》(證監發[2001]102號)之七明確是「津貼」。
因此,上市公司獨立董事取得的津貼,在稅收領域應界定為勞務所得。
二、定量
上市公司獨立董事所取得的津貼,是按年、按季還是按月地計繳個人所得稅,即涉及「次」的如何界定問題。
(一)「次」的界定
1、規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二十一條規定:「勞務報酬所得,屬於一次性收入的,以取得該項收入為一次;屬於同一項目連續性收入的,以一個月內取得的收入為一次。」
國稅發[1994]89號對個人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二十一條第一款中所述的「同一項目」,予以明確是指勞務報酬所得例舉具體勞務項目中的某一單項,個人兼有不同的勞務報酬所得,應分別減除費用,計算繳納個人所得稅。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個人所得稅偷稅案件查處中有關問題的補充通知》(國稅函[1996]602號)對個人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二十一條規定「屬於同一項目連續性收入的以一個月內取得的收入為一次」,考慮屬地管轄與時間劃定有交叉的特殊情況,統一規定以縣(含縣級市、區)為一地,其管轄內的一個月內的勞務服務為一次;當月跨縣地域的,則應分別計算。
2、事實
上市公司獨立董事,除出席董事會外,還因兼任專業委員會(戰略/提名/審計/薪酬考核)的主任或委員會經常性地參與公司日常討論決策。
基於以上相接近規定(「同一項目連續性收入」)與客觀性事實,上市公司獨立董事取得年度津貼應按「月」來定「次」。在財務落實獨立董事勞務報酬所得代扣繳個人所得稅時,希望配套做到按月發放(否則會導致不能得到多次月扣除或多次月扣除不被稅務認可之風險)。
(二)扣除
《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第六條第四款規定:「勞務報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許權使用費所得、財產租賃所得,每次收入不超過四千元的,減除費用八百元(現已升至3500元);四千元以上的,減除百分之二十的費用,其餘額為應納稅所得額。」既然是勞務與以月為次的上述分析定性,上市公司獨立董事年度津貼,或扣4200元(3500X12)或扣其20%。
㈨ 獨立董監事津貼無發票企業所得稅前是否可以列支
在公司任職的董事會成員領取的勞動報酬應並入工資薪金在稅前扣除;
不在公司擔任除董事外的其他職務的獨立董事領取的津貼應在企業「董事費」中開支;
企業應提供董事會全體成員名單,以及代扣代繳個稅證明及個人簽收證明,方可在稅前扣除。
如果我回答對你有所幫助,望採納,
㈩ 企業支付給獨立董事的工資和津貼賬務處理
進管理費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