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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佔或挪用上市公司財產

發布時間:2022-08-29 20:14:31

⑴ 侵佔公司財產罪標准

法律分析:我國《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條規定,「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單位的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將本單位財物非法佔為己有,數額較大的,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數額巨大的,處5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並處沒收財產。」

同時,根據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於經濟犯罪案件追訴標準的規定》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單位的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將本單位財物非法佔為己有,數額在5000元至1萬元以上的應予追訴。這里的數額,應當以累計金額計算。

二、職務侵佔罪的構成要件是怎樣的

職務侵佔罪的四個構成要件分別是:

(一)客體要件

本罪的犯罪客體是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單位的財產所有權。對象是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單位的財物,包括動產和不動產所謂「動產」,不僅指已在公司、企業、其他單位佔有、管理之下的錢財(包括人民幣、外幣、有價證券等),而且也包括本單位有權佔有而未佔有的財物,如公司、企業或其他單位擁有的債權。就財物的形態而言,犯罪對象包括有形物和無形物,如廠房、電力、煤氣、天然氣、工業產權,等等。

(二)客觀要件

本罪在客觀方面表現為利用職務上的便利,侵佔本單位財物,數額較大的行為具體而言,包括以下三個方面:

1、必須是利用自己的職務上的便利,所謂利用職務上的便利,是指利用職權及與職務有關的便利條件。

2、必須有侵佔的行為。不論是先持有而轉為己有還是先不持有而採取侵吞、竊取、騙取方法轉為己有,只要本質上出於非法佔有的目的,並利用了職務之便作出了這種非法佔有的意思表示,達到了數額較大的標准,即可構成本罪。

3、必須達到數額較大的程度如果僅有非法侵佔公司、企業及其他單位財物的行為,但沒有達到數額較大的標准,則也不能構成本罪。

(三)主體要件

本罪主體為特殊主體,包括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單位的人員。

(四)主觀要件

本罪在主觀方面是直接故意,且具有非法佔有公司、企業或其他單位財物的目的。即行為人妄圖在經濟上取得對本單位財物的佔有、收益、處分的權利。至於是否已經取得或行使了這些權利,並不影響犯罪的構成。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條 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單位的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將本單位財物非法佔為己有,數額較大的,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數額巨大的,處5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並處沒收財產。

⑵ 大股東侵佔上市公司資產的刑事認定

《刑法修正案(六)》增設了侵佔上市公司資產罪(筆者暫定罪名)。該罪規定:上市公司的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違背對公司的忠實義務,利用職務便利,操縱上市公司從事下列行為之一,致使上市公司利益遭受重大損失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單處罰金;致使上市公司利益遭受特別重大損失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一)無償向其他單位或者個人提供資金、商品、服務或者其他資產的;(二)以明顯不公平的條件,提供或者接受資金、商品、服務或者其他資產的;(三)向明顯不具有清償能力的單位或者個人提供資金、商品、服務或者其他資產的;(四)為明顯不具有清償能力的單位或者個人提供擔保,或者無正當理由為其他單位或者個人提供擔保的;(五)無正當理由放棄債權、承擔債務的;(六)採用其他方式損害上市公司利益的。

⑶ 侵佔公司財產怎麼定罪

一、侵佔公司財產構成職務侵佔罪
職務侵佔罪是指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單位的人員,違反法律規定,利用職務上的便利,將本單位財物非法佔為已有的行為。
(一)客體要件
職務侵佔罪侵犯的客體是公司、企業或其他單位的財產所有權。「公司」是指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成立的有限責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企業」,是指有限責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以外的其他依法設立的以獲取經濟利益為目的的具有法人資格的組織。如集體所有制企業、私營企業、中外合資企業、中外合作企業、外資企業、外國公司在我國境內設立的分支機構。「其他單位」是指公司、企業以外的群眾團體、管理公益事業的單位、群眾自治性組織,如學校、醫院、社團、居(村)委會等。
「本單位財物」不僅指本單位「所有」的財物,而且還指本單位「持有」的財物。包括:⑴、已經在本單位的佔有、管理之下並為本單位所有的財物。⑵、本單位雖尚未佔有、支配但屬於本單位所有的債權。⑶、本單位依照法律規定和契約約定臨時管理、使用或運輸的他人財物,如郵局的郵件。
從物的性質上看,包括動產和不動產,有形財產和無形財產,如電力、熱能、煤氣、天然氣等。但不包括單位的知識產權,侵佔單位的知識產權,在刑法「侵犯知識產權罪」一節有特別規定。
(二)客觀要件
表現為行為人利用職務上的便利,將本單位的財物非法佔為已有,數額較大的行為。
1、行為人利用了其職務上的便利
利用職務上的便利,是指行為人利用自己在本單位職務上所具有的主管、管理或者經手本單位財物的便利。「主管權」,是指對本單位財物的調撥、安排、使用等具有決定性的支配權,一般都是在單位中擔任高層管理職務,如董事長、總經理、廠長等。「管理權」,是指直接保管、使用、處理本單位的財物擁有的一定的支配權的人員,如倉庫保管員、會計、出納等。「經手權」,是指本身並不負責對本公司財物的管理,但因為工作需要,對本單位財物有領取、使用或報銷等職權,如企業中的業務員、采購員等。
需注意的是,如果行為人沒有利用職務上的便利,只是利用對工作環境等的熟悉,出入的方便,侵佔了本單位非受自身控制的財物,應該作為盜竊處理。「利用職務上的便利」與「利用工作上的便利」應予區分。
2、行為人實施了將本單位財物非法佔為已有的行為
「侵佔」應作廣義的解釋,不以合法持有為前提(區別於《刑法》第270條規定的「侵佔罪」),即不僅包括業務上先合法持有、後非法佔有單位財物的行為,也包括侵吞、竊取、騙取等非法佔為己有的行為。
(1)、侵吞行為
「侵吞」是指行為人利用職務上的便利,將自己管理、經手、使用的本單位財物直接據為已有。
(2)、竊取型非法佔有
指行為人利用職務上的便利,採用秘密竊取的方式,非法佔有本單位財物的行為。一般來說,以行為人合法管理本單位財物為前提,監守自盜是最典型的一種。如公司的庫房保管員將庫房內的產品偷盜外賣,銀行運鈔車押運員在押運中偷竊押運的人民幣。
(3)、騙取型非法佔有
指行為人利用職務上的便利,採用虛構事實,隱瞞真相的方法,非法佔有本單位財物的行為。例如購銷人員偽造塗改單據冒領財物,出差人員虛報差旅費等。
(4)、其他類型的非法佔有。一般認為企業領導如巧立名目,私分公司、企業財物等行為,可以構成職務侵佔(具體問題還要具體分析,究竟是構成職務侵佔,還是私分國有資產罪等)
3、行為人非法佔有本單位的財物數額較大
最高人民檢察院和公安部規定,數額在五千元至一萬元以上的,應予追訴。
上海市規定:職務侵佔數額1.5萬元以上不滿10萬元,屬於「數額較大」的起點標准;職務侵佔數額10萬元以上,屬於「數額巨大」的起點標准。
(三)、主體要件
非國有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單位中主管、經手、管理本單位財物的人。如董事長、總經理、廠長、會計、出納、業務員、采購員等等。
注意:國有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國有單位委派到非國有公司、企業以及其他單位從事公務的人員有上述行為的,構成貪污罪。
(四)、主觀要件
在主觀方面是故意,且具有非法佔有公司、企業或其他單位財物的目的
二、如何判刑
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條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單位的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將本單位財物非法佔為己有,數額較大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數額巨大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並處沒收財產。
國有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國有單位中從事公務的人員和國有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國有單位委派到非國有公司、企業以及其他單位從事公務的人員有前款行為的,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二條、第三百八十三條的規定定罪處罰。
第一百八十三條第一款保險公司的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故意編造未曾發生的保險事故進行虛假理賠,騙取保險金歸自己所有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七十一條的規定定罪處罰。

⑷ 美國是怎麼懲罰侵佔上市公司資金的

如果是一個8000主義,他對於資本運作的最後半天,上市公司的資金的flow獎懲的力度非常大。

⑸ 貪污挪用公司財物是什麼犯罪

現實中一般人在面對那些有權之人將公家的財物私自歸為自己所有的行為除了表示抵觸以外可能會難以區分性質很類似的挪用公款和貪污的犯罪種類,其實某些涉及到公款的職務就容易出現這兩種犯罪 而二者的區別就是官員所得的利益最後的處理問題上。
法律分析
挪用公款罪與貪污罪是具有不同社會危害性的兩種犯罪。這兩種犯罪對犯罪客體,即公共財產權的侵犯程度不同。貪污罪侵犯的是公共財產所有權中的佔有、使用、收益、處分權四種權能,而挪用公款罪只侵犯公款的佔有、使用和收益權。在一般場合,兩者的界限是容易劃分的,但在一些特殊的案件中,如行為人挪用公款後產生了非法佔有故意的情形下,定性上可能發生混淆,所謂貪污罪的既遂,是指行為人所故意實施的非法佔有公共財物或非國有單位財物行為,已具備了貪污罪構成的全部要件,同時產生了危害結果,看行為人的貪污行為,是否符合貪污罪構成要件的特徵。其中,衡量非法佔有的標准,是行為人是否實際已非法佔有了財物或非國有單位的財物。如果已實際非法佔有了,即視為既遂,看行為人的貪污行為,是否造成了客觀的危害結果。其中,衡量造成了客觀危害結果的標准,是貪污數額實際上已達到5千元,是貪污數額雖然實際上尚未達到5千元,但客觀上存在貪污情節較重的事實。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三百八十二條 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侵吞、竊取、騙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佔有公共財物的,是貪污罪。受國家機關、國有公司、企業、事業單位、人民團體委託管理、經營國有財產的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侵吞、竊取、騙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佔有國有財物的,以貪污論。與前兩款所列人員勾結,夥同貪污的,以共犯論處。

⑹ 私自挪用公司財產怎麼處理

法律分析:私自挪用公司財產涉嫌職務侵佔罪。根據我國相關法律規定,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單位的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將本單位財物非法佔為己有,數額較大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數額巨大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並處沒收財產。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二百七十一條 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單位的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將本單位財物非法佔為己有,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數額巨大的,處5年以上的有期徒刑,可以並處沒收財產。

⑺ 刑法如何規定侵佔公司資產的犯罪

職務侵佔罪,數額較大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數額巨大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並處沒收財產。

根據《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條規定: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單位的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將本單位財物非法佔為己有,數額較大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數額巨大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並處沒收財產。

國有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國有單位中從事公務的人員和國有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國有單位委派到非國有公司、企業以及其他單位從事公務的人員有前款行為的,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二條、第三百八十三條的規定定罪處罰。

(7)侵佔或挪用上市公司財產擴展閱讀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辦理貪污賄賂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第十一條第一款:刑法第一百六十三條規定的非國家工作人員受賄罪、第二百七十一條規定的職務侵佔罪中的「數額較大」「數額巨大」的數額起點,按照本解釋關於受賄罪、貪污罪相對應的數額標准規定的二倍、五倍執行

第一條第一款:貪污或者受賄數額在三萬元以上不滿二十萬元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三百八十三條第一款規定的「數額較大」,依法判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罰金。

第二條第一款:貪污或者受賄數額在二十萬元以上不滿三百萬元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三百八十三條第一款規定的「數額巨大」,依法判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第三條第一款:貪污或者受賄數額在三百萬元以上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三百八十三條第一款規定的「數額特別巨大」,依法判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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