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 美國民事訴訟程序是怎樣的
在任何民事訴訟中,從提交起訴狀到審判期間都存在著諸多步驟,而這其間的許多步驟都發生在審前階段.在美國,一個民事案件以一種宜於審判的形式而被明朗化之前,可能會需要數月甚至數年的審前准備.
的確,審前程序是美國民事訴訟最重要的步驟之一.今天,審前程序在美國不再是審判的前奏,相反,它被設定為一個無須審判而結束案件的途徑.據美國法院行政管理辦公室統計,1999年,在聯邦法院系統中起訴的案件進入審判程序的不到3%,其餘都在審前階段得以解決.而在我國,每年幾乎90%以上的案件都需進入審判程序得到解決.
確立審前程序的目的非常簡單:清除無關的事項,准許當事人獲得信息,並且確定是否存在適於審判的爭點,所有的內容都導向一個有效率的審判或在知情後作出的和解.
美國的審前實務包括審前會議、動議、證據開示(Discovery)、即決判決等幾個核心機制.
(一)審前會議
最初的審前會議被設定為法官和律師為准備審判而召開的會議,以後審前會議則被擴展為包括司法案件管理及和解討論在內的程序.確定審前會議的理念在於,如果存在適當的審前程序,那麼只有那些真正存在爭執的事實焦點才會被提交給事實審理者進行審判.而且早期的司法介入能夠幫助所有的程序參加人盡可能清楚地了解糾紛,關注其核心內容,迅速發掘需要了解的信息,促進協商處理或將事項及時地、整潔地交給審判法官.
首次審前會議也被稱為日程安排會議,即由法官主持雙方達成一個關於提交動議、修改訴辯狀、合並其他當事人和完成證據提交與展示以及確定審判日期等事項的時間表.
在審前會議中另一個要討論的重要問題當然就是和解.和解通常由主審法官主持,但主審法官應在多大程度上推進案件和解?法官是否應該和雙方當事人分享她對於案件的看法?法官分別接觸各方當事人或者同時與雙方談話是否無關緊要?假如法官扮演一個和解的角色,那麼如果隨後案件在該法官面前審判,當事人是否會感到不舒服?等等問題一直在困擾著美國司法系統.
新近的研究表明,盡管聯邦法官鼓勵和解,但是大多數法官僅限於簡短地提出多個適於和解的理由.一些調查數據也表明,和解率最高的法官往往是那些簡單地通過設定嚴格的審判日期以迅速將案件推進審判的法官,而非積極從事和解談判或其他形式的案件管理的法官.
在臨近審判日期時,如果案件還沒有和解,將會舉行一個最後審前會議.在會議上,當事人將制定一個審判計劃,包括促進證據採納的計劃.法院會命令律師或當事人列出一個預期將在審判中提出的所有證據清單,包括將出庭作證的證人和專家.
(二)動議
動議是當事人為請求法院發布一項命令而提出的申請.動議的事項可以是提出一個簡單的要求延長時間的請求到要求法院作出制裁命令或要求中間緊急救濟等復雜的請求應有盡有.也存在處置性動議,即請求法院不經審判而判定案件,包括答辯前要求撤銷案件的動議,要求就辯訴書作出判決的動議,要求即決判決的動議等等.
在美國,法院通常不會自行審查起訴狀的充分性,對於原告起訴狀中任何缺陷提出異議是被告的責任.因此,除非是缺乏主題事物管轄權,否則不能在對方當事人已提出異議的情況下,撤銷那些存在初步缺陷的起訴狀.對於原告的起訴,被告可以採取兩種方式予以回復,一是提交答辯狀,二是提出主張特定抗辯的答辯前動議.這些抗辯通常聲稱起訴狀向錯誤的法院提交,必要的當事人沒有被合並,或者起訴狀缺乏法律價值等等.這些抗辯既可以在被告的答辯狀中主張,也可以作為被告答辯前動議的根據而提出,從而使原告的起訴狀被撤銷.
如果被告在法定期限內未對起訴狀予以任何方式的回復,將受到法院對他不利的不應訴判決.不應訴判決是一個關於案件實體的終局判決,只有在被告表明存在可原諒的疏忽或者判決是通過欺詐、虛假表述或其他失當行為獲得的情形中,才能撤銷不應訴判決.
在提交答辯狀及訴辯結束後,任一方當事人都還有其他機會請求法院不經審判而單獨對訴辯狀作出判決,這被稱為對訴辯狀判決的動議.因此,如果被告沒有充分地回答起訴狀以否認起訴狀中的主張,則原告可以提出要求對訴辯狀判決的動議並能夠不經審判即告勝訴.
同樣,如果原告的起訴狀存在缺陷,或者如果被告提出一個積極抗辯而原告沒有回復,則被告可以提出要求對訴辯狀判決的動議並籍此勝訴.
簡而言之,法院會查看起訴狀和答辯狀以確定起訴狀是否充分以及答辯狀所陳述的事實是否在表面上就構成對原告請求的絕對阻止.如果這些初始異議不能成立,則案件就會進入訴訟的下一個階段:證據開示
(三)證據開示
證據開示是訴訟當事人相互展示並交換各自有關的涉及糾紛的信息的程序.它能夠消除審判中的證據突襲.通過庭前證據展示,便於訴訟各方提前評估他們在案件中的強勢和弱勢,這樣常常會因當事人選擇和解而使得審判成為不必要.
正式的證據開示會以下列方式進行:書面質問書、口頭筆錄證言、要求承認、要求提供文件和身體與精神檢查.
質問書即當事人互相向對方發送25個以上有關案件特定事項的問題的書函,受質問方必須如實回答.
筆錄證言一般在律師辦公室進行,由律師口頭詢問證人和當事人並由法院書記員予以記錄(筆錄費平均每頁4美元).雖然筆錄證言本身在審判中不會被採納(根據美國證據規則,通常證人在審判中必須以本人到庭的方式提供證言),但是,它能夠被用於評擊那些後來在審判中改變其證言的證人.而且,通常對對方當事人所作的筆錄證言在審判中是可採納的.
在有些案件中,一方當事人也會要求對某當事人進行精神和身體檢查,但考慮到保護身體的完整性,此請求輕易不會被法院獲准.
最後,一方當事人還會要求對方當事人承認某些特定事項. 如果不承認無爭議的事實的當事人將會受到懲罰.
由於正式的證據開示請求對於時間和費用的支出而言具有負面影響,而且它還會向對方當事人揭示出關於請求方當事人自己的案件信息,所以,在送達正式的證據開示請求之前,律師應當詢問他的客戶是否能夠忍受由此所帶來的遲延和支出.
為限制濫用證據開示程序,聯邦法院確立了強制初始披露規則,給當事人施加了一個無須等待正式的證據開示請求即披露某些基本信息的義務.這些基本信息被限定為當事人「會用於支持其請求或抗辯」的信息,包括為准備審判和為作出一個知情後的和解決定所必須的信息,如關於潛在證人、書面證據、損害和保險的信息等等.
同時,證據開示需要一個龐大的律師團體才能有效.美國目前約100萬律師,即265人中就有1位律師.而在中國,律師總數不足10萬,每13333人中才有1 位律師.因此,正式的證據開示程序不會成為中國民事訴訟中行之有效的審前程序.
(四)即決判決
在證據開示程序中的任何時間里,任一方當事人都還可以依據優勢證據提交一個要求即決判決的動議,以使法院能夠不需進入全面的審判就對全部或部分案件作出判決.確定即決判決的政策考量在於,盡量終結對沒有要件事實糾紛的請求的訴訟能夠節省納稅人和訴訟人的時間和金錢.
在對一個要求即決判決的動議作出決定時,法院必須從最有利於非動議的角度來看待分析證據.在理論上,法院不應當衡量證據並斷定如果案件交給陪審團,哪方當事人可能會勝訴.其依據在於,即決判決不是對爭議事實進行審判的替代物,而是因為不存在要求由事實認定者解決的事實爭點才准許案件不經審判而得以解決.
即決判決的好處在於不僅將消除輕率訴訟,而且會鼓動更多的和解.它的宗旨在於確保公平、迅速和經濟地決定每一個案件.
今天,在決定是否存在可審判的爭點的問題上,法院必須依照審判中的證明責任和誰承擔該責任來對證據予以評估.這就意味著,為挫敗被告提出的要求即決判決的動議,原告必須向法院證明她已經具備了滿足其證明責任的充分證據.也就是說,根據「證據的優勢份量」標准,原告必須顯示她有足夠的證據支持其請求的每一個構成要件,從而准許一個合理的陪審團能夠作出對她有利的認定並且案件因此應當進入審判.而被告一般則承擔較輕的責任,因為通常對於訴訟請求,被告是不承擔證明責任的,即使作為動議方當事人,被告也只要簡單地指出原告沒有提供證據使得其在審判中承擔證明責任的任一基本要件成立,從而贏得即決判決.
1996年,在哥倫比亞地區法院的民事案件中,有42%的案件被撤銷,22%的案件由即決判決終結,19%的案件在審前和解,3%的案件由審判終結,7%的案件被移送到其他法院.這些統計數據表明即決判決是更常用的處置案件實體的方式,它的使用率比和解還高.
當前在我國,普遍實行「辯論式」審判方式,提倡「一步到庭」,要求所有的案件走完立案程序後就直接進入審判程序,這就決定了我國的審前程序實質上就是立案程序.
但依據民訴法,我國並無獨立的民事立案程序,立案程序所涵蓋的立案審查與審前准備工作均包括在審判程序之中.在實踐中,立案審查由立案庭完成,審前准備則分別由立案庭和審判庭完成,如調查收集證據、合並必要的當事人、向被告發送應訴通知書和送達起訴狀副本、財產保全和先予執行等審前工作均由審判庭負責.這種由審判庭負責審前程序的現狀實質就是立審不分,就必然導致審判法官因過早接觸當事人而產生的先入為主或偏袒心理.
同時,我國崇尚職權主義,從審前到審後,從程序到實體的一切活動都在法官的主導下進行,當事人只是被動地參與.改革後的「辯論式」審判方式,吸收了當事人主義,強調了當事人的舉證責任和法官居中裁判的地位.但片面追求「一步到庭」,忽視審前程序,致使庭前當事人不能相互獲得信息,無法及時完整地將所有證據予以收集提交,造成證據突襲與重復開庭現象頻頻發生,無形中增加了訴訟成本,拖延了正義的實現.由於不存在適當的審前程序,所有的爭點無論是有價值無價值都被帶入審判,所有的證據無論是與案情有關無關也在審判中提交,致使庭審繁雜拖沓、效率低下,缺乏觀賞性.
因此,根據目前我國的審判實踐,借鑒美國先進的審前程序,結合將進行的法官體制改革,有必要對我國的審前程序即立案程序予以完善.
一、建立與審判程序、執行程序相對應具有獨立處置權的立案程序
由於公正與效率的需要,近幾年我國大力提倡立、審、執三分離,提出的口號是「大立案、精審判、強執行」.那麼,如何構建「大立案」呢?如果僅僅按民訴法規定的只是做些立案審查、文書送達等工作是遠遠不夠的.在近幾年的實踐中,有的法院將立案庭的職能從原有的四大項擴大為八大項,即增加了庭前調解、庭前證據交換、審判流程管理、書記員管理四項職能.這顯然是對原有立案程序的重大突破,但如果要把立案程序設定為一個為審判清除障礙的關口和無須審判即可結束案件的途徑,還需引進美國審前程序中的審前會議、動議、即決判決等精髓為我所用.
如前所述,審前會議已被擴展為包括司法案件管理及和解討論在內的程序,我國審前會議應包括在立案法官召集下由雙方當事人制定時間表、進行證據交換、調解協商等內容.同時應該授予當事人依據不合格訴辯狀、不應訴行為、舉證不能或優勢證據等提出不經審判而撤銷案件或要求即決判決的權利.
二、設置與審判法官、執行法官相並列的立案法官
隨著立、審、執相分離和立案程序的重新構建,設置立案法官就顯得理所當然了.提出設置立案法官、審判法官、執行法官三大法官系列與當前最高法院提出建立精英法官與法官助理制度的構想並不矛盾,因為立案法官、審判法官、執行法官已含在法官之列,而在每一法官系列中又都可以設置法官助理.
立案法官不僅要負責立案審查、審判流程管理等工作,還應組織雙方當事人進行審前證據交換及調解工作,同時有權在審前依據當事人的申請對存在缺陷的起訴狀、不應訴行為、優勢證據等進行即決判決.這樣既可簡化程序、縮短訴訟周期,還可避免審判法官因過早接觸當事人和案情產生偏袒和先入為主的思想;同時,由於所有與訴訟無關的事項在立案程序都已清除,當事人也因庭前充分了解了案情而只關注其核心內容,就使得審判程序簡潔明了.
『貳』 問一個問題 假如上市公司在美國 在國內金融公司貸款被暴擊催收 可不可以去美國上市國家法院起訴該企業
這樣也是可以的,美國的法院應該也是會受理的。
『叄』 美國上市公司拖欠供應商貨款怎麼處理
一般都是以起訴為結局。
『肆』 有關美國股東派生訴訟的介紹。
你好。股東派生訴訟產生於美國,後被大陸法系國家所接受,但將其稱為「股東代表訴訟」。
我在這里就把該制度的發源地美國的相關法條簡單說一下。
《美國標准公司法》第D分章就是關於派生訴訟的,該章叫「派生程序」
改法第7.40節介紹了派生訴訟的含義「派生程序指為本州公司的權利而提起的或者根據第7.47節規定為外州公司利益提起的民事訴訟。」「股東包括收益所有人,其股票由投票信託持有,或者由被指定的人代表該受益人所有人持有。」
該法7.41節規定了股東身份的持續性
7.42節規定了啟動派生程序的要求
7.43節規定了派生訴訟程序的中止
7.44節說明了在何種情況下法院不予受理
7.45節介紹了該程序的停止或者和解
7.46節規定了費用支付的規則
7.47節說明了對外州(國)的適用
從上面的簡單介紹看出,該制度是相當復雜和有體系的。比我國公司法的規定具體得多,並更具有操作性。
如果你希望詳細了解可以看《最新美國標准公司法》這本書,沈四寶編譯,法律出版社出版。
希望我的回答對你有幫助。
『伍』 納斯達克上市公司數據造假有什麼後果
美國股市上市公司如果發生財務造假,會引來投資者的巨額訴訟,以及交易所的巨額罰單。
『陸』 美國上市公司國內官司需要披露嗎
美國上市公司官司呢,國內記錄的話呢,是對投資者的的一種風險提示或者責任擔當。
『柒』 一個中國的公司是否可以在美國起訴美國納斯達克上市的公司
首先,在納斯達克上市的中國公司顯然是不屬於美國公司的,因為你自己的問題中都已經定位在「中國公司」了。中國公司的普通定義就是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注冊登記的公司,至於這個公司到哪裡去上市沒有太大關系。
另外,是否能到美國去起訴一個公司(即使它是中國公司),那還是要看訴訟管轄的規定,針對不同的案情,法律規定了不同的訴訟管轄地,因此要視案情來決定在何地管轄(也就是起訴)。有些情況,比如說一個運輸合同糾紛在提起訴訟時,就可以選擇:運輸始發地、目的地或者被告住所地的法院管轄。因此,如果運輸始發地或目的地在美國的話,完全可以選擇美國作為起訴地點。
另外,司法管轄權關繫到國家主權,每個國家都基本上實行「長臂政策」,因此只要和自己國家沾點邊的,都會認為自己國家有管轄權。美國這個世界警察的「長臂管轄」則已經是舉世聞名了。
希望以上信息對你有用。
『捌』 美國上市公司如果被發現關聯交易會被如何處罰
美國示範公司法第8.31條規定,在判斷私益交易是否為公平性交易時,應當遵守如下三原則:(1)公開性原則,即通過披露保障中小股東的知情權;(2)獨立判斷原則,在表決時將利害關系董事及股東派出在外;(3)實質性公平原則,在訴訟中,作為被告的利害關系方應對該項交易屬公平性交易進行舉證,其應充分證明交易過程不存在瑕疵及價格條件都是公平的。
『玖』 中國公司在美國上市後因財務造假被美國公民集體訴訟,公民勝訴後中國公司和企業負責人會收到法律制裁嗎
會,但是,一般不會涉及到刑事的話,我的理解是,美國這里的法庭高聲宣判,說要罰某某某幾百萬美金,這個某某某在中國的話,不交罰款,美國也沒有辦法,所以可以說是一廂情願。
當然,SEC,FINRA可以把這個上市公司踢出交易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