❶ 關於通過協議轉讓方式進行股票質押式回購交易違約處置相關事項的通知
深證上〔2020〕303號各市場參與人:
為防範化解上市公司股東股票質押風險,保障市場穩健運行,根據《上市公司流通股協議轉讓業務辦理暫行規則》(以下簡稱《辦理規則》)、《深圳證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份協議轉讓業務辦理指引》(以下簡稱《辦理指引》)等規定,經中國證監會批准,現就通過協議轉讓方式進行股票質押式回購交易違約處置(以下簡稱股票質押回購違約處置協議轉讓)相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本通知所稱股票質押回購違約處置協議轉讓,是指股票質押式回購交易的出質人違約後,質權人依據業務協議的約定行使質權,由出質人將標的股票轉讓給質權人或者第三方的協議轉讓業務。
二、股票質押回購違約處置協議轉讓的辦理,適用本通知;本通知未作規定的,適用《辦理規則》《辦理指引》的規定。股票質押式回購交易以外的上市公司股票質押違約處置相關事項另行規定。
三、符合以下條件的股票質押回購違約處置協議轉讓,可以向本所提交辦理申請:
(一)擬轉讓股票為股票質押式回購交易初始交易或者合並管理的補充質押股票,且擬轉讓股票質押登記已滿12個月;
(二)提交協議轉讓申請時,該筆交易出質人為對應上市公司持股2%以上的股東;
(三)不存在《辦理指引》規定的不予受理情形。
四、申請人申請辦理股票質押回購違約處置協議轉讓,單個受讓方的受讓比例不得低於公司股份總數的2%,轉讓雙方存在實際控制關系、均受同一控制人所控制或者法律法規等另有規定的除外。
股票質押回購違約處置協議轉讓的轉讓價格,不得低於轉讓協議簽署日前一交易日股票收盤價格的70%。
五、轉讓雙方在申請辦理股票質押回購違約處置協議轉讓前,應當及時通過上市公司披露本次協議轉讓事項的提示性公告。提示性公告的內容至少應當包括:
(一)本次協議轉讓概述,轉讓雙方基本情況,轉讓協議主要內容;
(二)本次轉讓是否違反承諾或法律法規、部門規章、規范性文件等規定;
(三)本次轉讓是否存在承諾變更、豁免或承接情況;
(四)本次轉讓對公司生產經營和控制權穩定的影響;
(五)當事人認為應當說明的其他事項以及本所要求的其他內容。
轉讓雙方因持有上市公司股份的權益發生變動達到《上市公司收購管理辦法》或本所相關規定確定的標準的,還應當按照相關規定履行信息披露義務。
六、申請人申請辦理股票質押回購違約處置協議轉讓,應當向本所提交以下文件:
(一)轉讓方(出質人)與質權人、受讓方就質押股票協議轉讓簽訂的書面協議;
(二)證券公司出具的該筆股票質押式回購交易已進入違約處置程序、擬轉讓股票質押登記已滿12個月及相關違約處置安排的說明,並承諾已核查該協議轉讓符合本通知的要求,協議轉讓申請真實、合法、合規;
(三)轉讓雙方及質權人出具的書面承諾函,承諾協議轉讓符合本通知的要求,協議轉讓申請真實、合法、合規;
(四)《辦理指引》等規定要求提交的其他申請文件。
七、申請人、證券公司提交的文件不符合真實、准確、完整要求,或者違反相關承諾的,本所將視情節輕重,根據本所相關規定對其採取相應監管措施或者紀律處分。
八、本通知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特此通知
深圳證券交易所
2020年4月17日
❷ 限售期內限售股可否協議轉讓
限售股轉讓分為以下兩種情況:
(1)如果是個人投資者持有的未解禁的限售股,一般不能進行轉讓,投資者要等該限售股過了限售期才能在二級市場進行賣出;
(2)如果是機構投資者持有的未解禁的限售股要達到全部限售股的5%才能通過「協議轉讓」的方式進行轉讓,但是機構投資者持有的未解禁限售股也有一部分是不能進行協議轉讓的,具體情況跟開戶營業部核實。
此次納入征稅范圍的限售股包括:
(一)股改限售股,即上市公司股權分置改革完成後股票復牌日之前股東所持原非流通股股份,以及股票復牌日至解禁日期間由上述股份孳生的送、轉股。
(二)新股限售股,即2006年股權分置改革新老劃斷後,首次公開發行股票並上市的公司形成的限售股,以及上市首日至解禁日期間由上述股份孳生的送、轉股。
(三)其他限售股,即財政部、稅務總局、法制辦和證監會共同確定的其他限售股。
關於限售股的范圍,在具體實施時,由中國證券登記結算公司通過結算系統給予鎖定。
❸ 向深交所申請辦理股份協議轉讓的情形有哪些
上市公司股份轉讓涉及下列情形之一的,深交所對股份轉讓申請予以受理:
(一)與上市公司收購及股東權益變動相關的股份轉讓;
(二)轉讓雙方存在實際控制關系,或者均受同一控制人所控制;
(三)外國投資者戰略投資上市公司所涉及的股份轉讓;
(四)法律法規規定及中國證監會認定的其他情形。
❹ 上市公司協議轉讓規則
法律分析:由於協議轉讓是收購方與上市公司股東之間的交易,所以不需要履行上市公司層面的股東大會程序(涉及到外國投資者戰略投資的除外,即簽署協議前,需要上市公司履行股東大會決議批准),只需履行各方自身審批流程即可。
法律依據:《上市公司流通股協議轉讓業務辦理暫行規則》
❺ 限售股限售期內協議轉讓
法律分析:如果是個人投資者持有的未解禁的限售股,一般不能進行轉讓,投資者要等該限售股過了限售期才能在二級市場進行賣出,如果是機構投資者持有的未解禁的限售股要達到全部限售股的5%才能通過協議轉讓的方式進行轉讓,但是機構投資者持有的未解禁限售股也有一部分是不能進行協議轉讓的,具體情況跟開戶營業部核實。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辦理指引》 第八條 一般情況下,辦理協議轉讓的股份須為無限售流通股。但在符合《深圳證券交易所創業板股票上市規則》第二.三.四.條《〈上市公司收購管理辦法〉第六十二條及〈上市公司重大資產重組管理辦法〉第四十三條有關限制股份轉讓的適用意見—證券期貨法律適用意見第4號》、《上市公司收購管理辦法》第74條等規定的情況下,可以協議轉讓限售股。
❻ 上市公司流通股股份是否可以辦理協議轉讓業務
上市公司流通股股份轉讓涉及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通過證券交易所和結算公司內辦理流通股協議容轉讓手續:
1.與上市公司收購及股東權益變動相關的股份轉讓
2.轉讓雙方存在實際控制關系,或均受同一控制人所控制的
3.外國投資者戰略投資上市公司所涉及的股份轉讓
4.中國證監會認定的其他情形
❼ 什麼情形下,上市公司流通股票可以協議轉讓
您好,上市公司流通股股份轉讓涉及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通過證券交易所和回結算公司辦理答流通股協議轉讓手續:
1.與上市公司收購及股東權益變動相關的股份轉讓
2.轉讓雙方存在實際控制關系,或均受同一控制人所控制的
3.外國投資者戰略投資上市公司所涉及的股份轉讓
4.中國證監會認定的其他情形
❽ 限售股可否協議轉讓
在符合《上市公司流通股協議轉讓業務辦理暫行規則》第三條有關規定,且沒有其他不轉讓股份承諾的情況下,可以按照《上市公司流通股協議轉讓業務辦理暫行規則》的有關要求辦理股份協議轉讓,但股份受讓方仍應遵守原股份限售規定或承諾。
❾ 哪些情形下可以申請辦理上市公司股份協議轉讓
根據《上市公司流通股協議轉讓業務辦理暫行規則》(以下簡稱《暫行規則》)第三條、《深圳證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份協議轉讓業務辦理指引(2020年修訂)》(以下簡稱《辦理指引》)第六條,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可以向本所提交協議轉讓辦理申請:
(1)轉讓股份數量不低於上市公司境內外發行股份總數5%的協議轉讓;
(2)因自然人、法人或其他主體對公司持股50%以上,或根據中國證監會有關規定構成實際控制關系或均受同一控制人所控制的協議轉讓,轉讓股份數量不受前項不低於5%的限制;
(3)與上市公司收購相關的協議轉讓;
(4)外國投資者戰略投資上市公司所涉及的協議轉讓;
(5)法律法規規定及中國證監會認定的其他情形。
涉及行政劃轉上市公司股份、收回股權分置改革中的墊付股份等情形的,申請人可以比照本指引向本所提出確認申請。
此外,根據《暫行規則》《辦理指引》和《關於通過協議轉讓方式進行股票質押式回購交易違約處置相關事項的通知》(以下簡稱《違約處置通知》)第三點規定,符合以下條件的股票質押回購違約處置協議轉讓,可以向本所提交辦理申請:
(1)擬轉讓股票為股票質押式回購交易初始交易或者合並管理的補充質押股票,且擬轉讓股票質押登記已滿12個月;
(2)提交協議轉讓申請時,該筆交易出質人為對應上市公司持股2%以上的股東;
(3)不存在《辦理指引》規定的不予受理情形。
除上述情形外的申請,本所不予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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❿ 限售股是否可以通過協議轉讓予以轉讓
根據《辦理指引》第八條,一般情況下,辦理協議轉讓的股份須為無限售流通股,但在符合《深圳證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規則》第5.1.6條、《深圳證券交易所創業板股票上市規則》第2.3.4條、《〈上市公司收購管理辦法〉第六十二條及〈上市公司重大資產重組管理辦法〉第四十三條有關限制股份轉讓的適用意見--證券期貨法律適用意見第4號》、《上市公司收購管理辦法》第74條等規定的情況下,可以協議轉讓限售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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