① 換股吸收合並和發行股份購買資產的區別
換股吸收合並是公司合並的一種形式,吸收合並作為一種公司合並的重要方式,
已經受到上市公司的極大關注與青睞。有跡象顯示,吸收合並將成為上市公司拓展產業領域和擴張業務的重要方式。
發行股份購買資產問題的基本概念很好理解,就是用股份作為支付對價的方式來購買資產,實踐中是上市公司進行資產重組最常用的一種方式。只是這里有幾個跟概念有關的小問題需要注意:
1、發行股份購買資產不同於普通的重大資產重組。
普通的重大資產重組是指上市公司及其控股或者控制的公司在日常經營活動之外購買、出售資產或者通過其他方式進行資產交易達到規定的比例,導致上市公司的主營業務、資產、收入發生重大變化的資產交易行為。
2、募集資金用於收購資產不屬於發行股份購買資產(但是有限制條件)。
上市公司按照經證監會核準的發行證券文件披露的募集資金用途,使用募集資金購買資產、對外投資的行為不屬於發行股份購買資產。
3、視同發行股份購買資產。
特定對象以現金或者資產認購上市公司非公開發行的股份後,上市公司用同一次非公開發行所募集的資金向該特定對象購買資產的,視同上市公司發行股份購買資產。
② 上市公司用股票換取資產式並購一家企業
要看換得的股票占上市公司的比例,一般都需要一年以上的時間才能進行交易。交易所有這個規定
③ 換股吸收合並的利弊分析
依據公司法第173條第2款,一個公司吸收其他公司稱為吸收合並,被吸收的公司解散。兩個以上公司合並並設立一個新的公司為新設合並,合並各方解散。吸收合並作為一種公司合並的重要方式,,已經受到上市公司的極大關注與青睞。有跡象顯示,吸收合並將成為上市公司拓展產業領域和擴張業務的重要方式。
應答時間:2021-06-21,最新業務變化請以平安銀行官網公布為准。
[平安銀行我知道]想要知道更多?快來看「平安銀行我知道」吧~
https://b.pingan.com.cn/paim/iknow/index.html
④ 關於換股吸收合並
這次換股是每股600591可以換取1.3股600115的股票,你計算一下1.3股600115的股票價格是多少,再看一下現在600591的股票價格是多少,你會發現現在的情況是1.3股600115的股票明顯高於600591的股票價格10%左右,對於持有600591的股票持有者來說存在一定的理論套利空間,若進行換股後,600591股票的持有者有較高的獲利套現的需求存在,這會導致換股後的600115的股票價格會有一定的壓力。
還要注意一點,從相關公告可知12日至14日停牌是肯定的了,但可以肯定的告訴你15日不會復牌的,原因是相關股票的換股過程並不只是那幾天就完成的,12日至14日只是一個相關對於換股有異議的股東提供一個現金選擇權的行權時間而已,這個時間後就會進入相關換股合並的實質性程序,這個程序一般有一定的時間的,但這段時間內相關的股票仍然需要停牌的,直到相關的程序結束。
最後相關股票經過合並後復牌,復牌首日股票是不設漲跌幅限制的,股票復牌的前一天收盤價格是以周一的收盤價格作為標準的,並不是以5.28元來算的,那一個5.28元只是對於異議股東的一個換股價格,若你不同意合並,持有每股600115的股票可以換取5.28元的現金。
還有一點復牌的首日開盤價格並不一定就是等於11日的收盤價格的,股票的開盤可以高開或低開的,只有其復牌那天的昨天收盤價格仍然是用11日的。
一般來說這種合並復牌首日是漲是跌要看其合並方案和被合並者的股票價格對於這個方案的折價是多少,從這股票的情況來看600591股票價格存在較大的折讓情況,這樣會對600115復牌首日產生一定不利的影響,原因是600591的持有者有較大的套利空間,在相關股票復牌後有兌現的要求,所以600115首日復牌股票價格應該會有不少上行的壓力存在,故此600115理論上上漲的概率較低。
⑤ 上市公司被重組後那我手中的股票怎麼辦
企業重組後原來的股票就可以正常交易,按照協議,置換股票。對股民來說,如果手中的股票重組成功,那麼相當於只是用低廉的價格買進了重組的優質資產,能獲得巨大的收益。
資產重組是指企業改組為上市公司時將原企業的資產和負債進行合理劃分和結構調整,經過合並、分立等方式,將企業資產和組織重新組合和設置。狹義的資產重組僅僅指對企業的資產和負債的劃分和重組,廣義的資產重組還包括企業機構和人員的設置與重組、業務機構和管理體制的調整。目前所指的資產重組一般都是指廣義的資產重組。
⑥ 為什麼說換股收購是目前國內上市公司實施股權並購的理想方式
換股收購是目前國內上市公司實施股權並購的理想方式的原因:
換股並購是指收購公司將目標公司的股票按一定比例換成本公司股票,目標公司被終止,或成為收購公司的子公司。
換股並購的優點:
1、收購方不需要支付大量現金,因而不會使公司的營運資金遭到擠占。
2、收購交易完成後,目標公司納入兼並公司,但目標公司的股東仍保留其所有者權益,能夠分享兼並公司所實現的價值增值。
3、目標公司的股東可以推遲收益實現時間,享受稅收優惠。
根據具體方式,可有三種情況:
1、增資換股。收購公司採用發行新股的方式,包括普通股或可轉換優先股來替換目標公司原來的股票,從而達到收購的目的。
2、庫存股換股。在美國,法律允許收購公司將其庫存的那部分股票用來替換目標公司的股票。
3、母公司與子公司交叉換股,其特點是收購公司本身、其母公司和目標公司之間都存在換股的三角關系。通常在換股之後,目標公司或消亡或成為收購公司的子公司,或是其母公司的子公司。
⑦ 國有企業收購股權管理辦法有哪些
第一章總則第一條為規范上市公司國有股權變動行為,推動國有資源優化配置,平等保護各類投資者合法權益,防止國有資產流失,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國有資產法》、《企業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暫行條例》等法律法規,制定本辦法。第二條本辦法所稱上市公司國有股權變動行為,是指上市公司國有股權持股主體、數量或比例等發生變化的行為,具體包括:國有股東所持上市公司股份通過證券交易系統轉讓、公開徵集轉讓、非公開協議轉讓、無償劃轉、間接轉讓、國有股東發行可交換公司債券;國有股東通過證券交易系統增持、協議受讓、間接受讓、要約收購上市公司股份和認購上市公司發行股票;國有股東所控股上市公司吸收合並、發行證券;國有股東與上市公司進行資產重組等行為。第三條本辦法所稱國有股東是指符合以下情形之一的企業和單位,其證券賬戶標注「SS」:(一)政府部門、機構、事業單位、境內國有獨資或全資企業;(二)第一款中所述單位或企業獨家持股比例超過50%,或合計持股比例超過50%,且其中之一為第一大股東的境內企業;(三)第二款中所述企業直接或間接持股的各級境內獨資或全資企業。第四條上市公司國有股權變動行為應堅持公開、公平、公正原則,遵守國家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和規章制度規定,符合國家產業政策和國有經濟布局結構調整方向,有利於國有資本保值增值,提高企業核心競爭力。第五條上市公司國有股權變動涉及的股份應當權屬清晰,不存在受法律法規規定限制的情形。第六條上市公司國有股權變動的監督管理由省級以上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負責。省級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報經省級人民政府同意,可以將地市級以下有關上市公司國有股權變動的監督管理交由地市級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負責。省級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需建立相應的監督檢查工作機制。上市公司國有股權變動涉及政府社會公共管理事項的,應當依法報政府有關部門審核。受讓方為境外投資者的,應當符合外商投資產業指導目錄或負面清單管理的要求,以及外商投資安全審查的規定,涉及該類情形的,各審核主體在接到相關申請後,應就轉讓行為是否符合吸收外商投資政策向同級商務部門徵求意見,具體申報程序由省級以上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商同級商務部門按《關於上市公司國有股向外國投資者及外商投資企業轉讓申報程序有關問題的通知》(商資字〔2004〕1號)確定的原則制定。按照法律、行政法規和本級人民政府有關規定,須經本級人民政府批準的上市公司國有股權變動事項,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應當履行報批程序。第七條國家出資企業負責管理以下事項:(一)國有股東通過證券交易系統轉讓所持上市公司股份,未達到本辦法第十二條規定的比例或數量的事項;(二)國有股東所持上市公司股份在本企業集團內部進行的無償劃轉、非公開協議轉讓事項;(三)國有控股股東所持上市公司股份公開徵集轉讓、發行可交換公司債券及所控股上市公司發行證券,未導致其持股比例低於合理持股比例的事項;國有參股股東所持上市公司股份公開徵集轉讓、發行可交換公司債券事項;(四)國有股東通過證券交易系統增持、協議受讓、認購上市公司發行股票等未導致上市公司控股權轉移的事項;(五)國有股東與所控股上市公司進行資產重組,不屬於中國證監會規定的重大資產重組范圍的事項。第八條國有控股股東的合理持股比例(與國有控股股東屬於同一控制人的,其所持股份的比例應合並計算)由國家出資企業研究確定,並報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備案。確定合理持股比例的具體辦法由省級以上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另行制定。第九條國有股東所持上市公司股份變動應在作充分可行性研究的基礎上制定方案,嚴格履行決策、審批程序,規范操作,按照證券監管的相關規定履行信息披露等義務。在上市公司國有股權變動信息披露前,各關聯方要嚴格遵守保密規定。違反保密規定的,應依法依規追究相關人員責任。第十條上市公司國有股權變動應當根據證券市場公開交易價格、可比公司股票交易價格、每股凈資產值等因素合理定價。第十一條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通過上市公司國有股權管理信息系統(以下簡稱管理信息系統)對上市公司國有股權變動實施統一監管。國家出資企業應通過管理信息系統,及時、完整、准確將所持上市公司股份變動情況報送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其中,按照本辦法規定由國家出資企業審核批準的變動事項須通過管理信息系統作備案管理,並取得統一編號的備案表。第二章國有股東所持上市公司股份通過證券交易系統轉讓第十二條國有股東通過證券交易系統轉讓上市公司股份,按照國家出資企業內部決策程序決定,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應報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審核批准:(一)國有控股股東轉讓上市公司股份可能導致持股比例低於合理持股比例的;(二)總股本不超過10億股的上市公司,國有控股股東擬於一個會計年度內累計凈轉讓(累計轉讓股份扣除累計增持股份後的余額,下同)達到總股本5%及以上的;總股本超過10億股的上市公司,國有控股股東擬於一個會計年度內累計凈轉讓數量達到5000萬股及以上的;(三)國有參股股東擬於一個會計年度內累計凈轉讓達到上市公司總股本5%及以上的。第十三條國家出資企業、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決定或批准國有股東通過證券交易系統轉讓上市公司股份時,應當審核以下文件:(一)國有股東轉讓上市公司股份的內部決策文件;(二)國有股東轉讓上市公司股份方案,內容包括但不限於:轉讓的必要性,國有股東及上市公司基本情況、主要財務數據,擬轉讓股份權屬情況,轉讓底價及確定依據,轉讓數量、轉讓時限等;(三)上市公司股份轉讓的可行性研究報告;(四)國家出資企業、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認為必要的其他文件。第三章國有股東所持上市公司股份公開徵集轉讓第十四條公開徵集轉讓是指國有股東依法公開披露信息,徵集受讓方轉讓上市公司股份的行為。第十五條國有股東擬公開徵集轉讓上市公司股份的,在履行內部決策程序後,應書面告知上市公司,由上市公司依法披露,進行提示性公告。國有控股股東公開徵集轉讓上市公司股份可能導致上市公司控股權轉移的,應當一並通知上市公司申請停牌。第十六條上市公司發布提示性公告後,國有股東應及時將轉讓方案、可行性研究報告、內部決策文件、擬發布的公開徵集信息等內容通過管理信息系統報送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第十七條公開徵集信息內容包括但不限於:擬轉讓股份權屬情況、數量,受讓方應當具備的資格條件,受讓方的選擇規則,公開徵集期限等。公開徵集信息對受讓方的資格條件不得設定指向性或違反公平競爭要求的條款,公開徵集期限不得少於10個交易日。第十八條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通過管理信息系統對公開徵集轉讓事項出具意見。國有股東在獲得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同意意見後書面通知上市公司發布公開徵集信息。第十九條國有股東收到擬受讓方提交的受讓申請及受讓方案後,應當成立由內部職能部門人員以及法律、財務等獨立外部專家組成的工作小組,嚴格按照已公告的規則選擇確定受讓方。第二十條公開徵集轉讓可能導致上市公司控股權轉移的,國有股東應當聘請具有上市公司並購重組財務顧問業務資格的證券公司、證券投資咨詢機構或者其他符合條件的財務顧問機構擔任財務顧問(以下簡稱財務顧問)。財務顧問應當具有良好的信譽,近三年內無重大違法違規記錄,且與受讓方不存在利益關聯。第二十一條財務顧問應當勤勉盡責,遵守行業規范和職業道德,對上市公司股份的轉讓方式、轉讓價格、股份轉讓對國有股東和上市公司的影響等方面出具專業意見;並對擬受讓方進行盡職調查,出具盡職調查報告。盡職調查應當包括但不限於以下內容:(一)擬受讓方受讓股份的目的;(二)擬受讓方的經營情況、財務狀況、資金實力及是否有重大違法違規記錄和不良誠信記錄;(三)擬受讓方是否具有及時足額支付轉讓價款的能力、受讓資金的來源及合法性;(四)擬受讓方是否具有促進上市公司持續發展和改善上市公司法人治理結構的能力。第二十二條國有股東確定受讓方後,應當及時與受讓方簽訂股份轉讓協議。股份轉讓協議應當包括但不限於以下內容:(一)轉讓方、上市公司、擬受讓方的名稱、法定代表人及住所;(二)轉讓方持股數量、擬轉讓股份數量及價格;(三)轉讓方、受讓方的權利和義務;(四)股份轉讓價款支付方式及期限;(五)股份登記過戶的條件;(六)協議生效、變更和解除條件、爭議解決方式、違約責任等。第二十三條國有股東公開徵集轉讓上市公司股份的價格不得低於下列兩者之中的較高者:(一)提示性公告日前30個交易日的每日加權平均價格的算術平均值;(二)最近一個會計年度上市公司經審計的每股凈資產值。第二十四條國有股東與受讓方簽訂協議後,屬於本辦法第七條規定情形的,由國家出資企業審核批准,其他情形由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審核批准。第二十五條國家出資企業、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批准國有股東所持上市公司股份公開徵集轉讓時,應當審核以下文件:(一)受讓方的徵集及選擇情況;(二)國有股東基本情況、受讓方基本情況及上一年度經審計的財務會計報告;(三)股份轉讓協議及股份轉讓價格的定價說明;(四)受讓方與國有股東、上市公司之間在最近12個月內股權轉讓、資產置換、投資等重大情況及債權債務情況;(五)律師事務所出具的法律意見書;(六)財務顧問出具的盡職調查報告(適用於上市公司控股權轉移的);(七)國家出資企業、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認為必要的其他文件。第二十六條國有股東應在股份轉讓協議簽訂後5個工作日內收取不低於轉讓價款30%的保證金,其餘價款應在股份過戶前全部結清。在全部轉讓價款支付完畢或交由轉讓雙方共同認可的第三方妥善保管前,不得辦理股份過戶登記手續。第二十七條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關於國有股東公開徵集轉讓上市公司股份的批准文件或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管理信息系統出具的統一編號的備案表和全部轉讓價款支付憑證是證券交易所、中國證券登記結算有限責任公司辦理上市公司股份過戶登記手續的必備文件。上市公司股份過戶前,原則上受讓方人員不能提前進入上市公司董事會和經理層,不得干預上市公司正常生產經營。第四章國有股東所持上市公司股份非公開協議轉讓第二十八條非公開協議轉讓是指不公開徵集受讓方,通過直接簽訂協議轉讓上市公司股份的行為。第二十九條符合以下情形之一的,國有股東可以非公開協議轉讓上市公司股份:(一)上市公司連續兩年虧損並存在退市風險或嚴重財務危機,受讓方提出重大資產重組計劃及具體時間表的;(二)企業主業處於關系國家安全、國民經濟命脈的重要行業和關鍵領域,主要承擔重大專項任務,對受讓方有特殊要求的;(三)為實施國有資源整合或資產重組,在國有股東、潛在國有股東(經本次國有資源整合或資產重組後成為上市公司國有股東的,以下統稱國有股東)之間轉讓的;(四)上市公司回購股份涉及國有股東所持股份的;(五)國有股東因接受要約收購方式轉讓其所持上市公司股份的;(六)國有股東因解散、破產、減資、被依法責令關閉等原因轉讓其所持上市公司股份的;(七)國有股東以所持上市公司股份出資的。第三十條國有股東在履行內部決策程序後,應當及時與受讓方簽訂股份轉讓協議。涉及上市公司控股權轉移的,在轉讓協議簽訂前,應按本辦法第二十條、第二十一條規定聘請財務顧問,對擬受讓方進行盡職調查,出具盡職調查報告。第三十一條國有股東與受讓方簽訂協議後,屬於本辦法第七條規定情形的,由國家出資企業審核批准,其他情形由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審核批准。第三十二條國有股東非公開協議轉讓上市公司股份的價格不得低於下列兩者之中的較高者:(一)提示性公告日前30個交易日的每日加權平均價格的算術平均值;(二)最近一個會計年度上市公司經審計的每股凈資產值。第三十三條國有股東非公開協議轉讓上市公司股份存在下列特殊情形的,可按以下原則確定股份轉讓價格:(一)國有股東為實施資源整合或重組上市公司,並在其所持上市公司股份轉讓完成後全部回購上市公司主業資產的,股份轉讓價格由國有股東根據中介機構出具的該上市公司股票價格的合理估值結果確定;(二)為實施國有資源整合或資產重組,在國有股東之間轉讓且上市公司中的國有權益並不因此減少的,股份轉讓價格應當根據上市公司股票的每股凈資產值、凈資產收益率、合理的市盈率等因素合理確定。第三十四條國家出資企業、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批准國有股東非公開協議轉讓上市公司股份時,應當審核以下文件:(一)國有股東轉讓上市公司股份的決策文件;(二)國有股東轉讓上市公司股份的方案,內容包括但不限於:不公開徵集受讓方的原因,轉讓價格及確定依據,轉讓的數量,轉讓收入的使用計劃等;(三)國有股東基本情況、受讓方基本情況及上一年度經審計的財務會計報告;(四)可行性研究報告;(五)股份轉讓協議;(六)以非貨幣資產支付的說明;(七)擬受讓方與國有股東、上市公司之間在最近12個月內股權轉讓、資產置換、投資等重大情況及債權債務情況;(八)律師事務所出具的法律意見書;(九)財務顧問出具的盡職調查報告(適用於上市公司控股權轉移的);(十)國家出資企業、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認為必要的其他文件。第三十五條以現金支付股份轉讓價款的,轉讓價款收取按照本辦法第二十六條規定辦理;以非貨幣資產支付股份轉讓價款的,應當符合國家相關規定。第三十六條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關於國有股東非公開協議轉讓上市公司股份的批准文件或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管理信息系統出具的統一編號的備案表和全部轉讓價款支付憑證(包括非貨幣資產的交割憑證)是證券交易所、中國證券登記結算有限責任公司辦理上市公司股份過戶登記手續的必備文件。第五章國有股東所持上市公司股份無償劃轉第三十七條政府部門、機構、事業單位、國有獨資或全資企業之間可以依法無償劃轉所持上市公司股份。第三十八條國有股東所持上市公司股份無償劃轉屬於本辦法第七條規定情形的,由國家出資企業審核批准,其他情形由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審核批准。第三十九條國家出資企業、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批准國有股東所持上市公司股份無償劃轉時,應當審核以下文件:(一)國有股東無償劃轉上市公司股份的內部決策文件;(二)國有股東無償劃轉上市公司股份的方案和可行性研究報告;(三)上市公司股份無償劃轉協議;(四)劃轉雙方基本情況、上一年度經審計的財務會計報告;(五)劃出方債務處置方案及或有負債的解決方案,及主要債權人對無償劃轉的無異議函;(六)劃入方未來12個月內對上市公司的重組計劃或未來三年發展規劃(適用於上市公司控股權轉移的);(七)律師事務所出具的法律意見書;(八)國家出資企業、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認為必要的其他文件。第四十條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關於國有股東無償劃轉上市公司股份的批准文件或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管理信息系統出具的統一編號的備案表是證券交易所、中國證券登記結算有限責任公司辦理股份過戶登記手續的必備文件。第六章國有股東所持上市公司股份間接轉讓第四十一條本辦法所稱國有股東所持上市公司股份間接轉讓是指因國有產權轉讓或增資擴股等原因導致國有股東不再符合本辦法第三條規定情形的行為。第四十二條國有股東擬間接轉讓上市公司股份的,履行內部決策程序後,應書面通知上市公司進行信息披露,涉及國有控股股東的,應當一並通知上市公司申請停牌。第四十三條國有股東所持上市公司股份間接轉讓應當按照本辦法第二十三條規定確定其所持上市公司股份價值,上市公司股份價值確定的基準日應與國有股東資產評估的基準日一致,且與國有股東產權直接持有單位對該產權變動決策的日期相差不得超過一個月。國有產權轉讓或增資擴股到產權交易機構掛牌時,因上市公司股價發生大幅變化等原因,導致資產評估報告的結論已不能反映交易標的真實價值的,原決策機構應對間接轉讓行為重新審議。第四十四條國有控股股東所持上市公司股份間接轉讓,應當按本辦法第二十條、第二十一條規定聘請財務顧問,對國有產權擬受讓方或投資人進行盡職調查,並出具盡職調查報告。第四十五條國有股東所持上市公司股份間接轉讓的,國有股東應在產權轉讓或增資擴股協議簽訂後,產權交易機構出具交易憑證前報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審核批准。第四十六條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批准國有股東所持上市公司股份間接轉讓時,應當審核以下文件:(一)產權轉讓或增資擴股決策文件、資產評估結果核准、備案文件及可行性研究報告;(二)經批準的產權轉讓或增資擴股方案;(三)受讓方或投資人徵集、選擇情況;(四)國有產權轉讓協議或增資擴股協議;(五)國有股東資產作價金額,包括國有股東所持上市公司股份的作價說明;(六)受讓方或投資人基本情況及上一年度經審計的財務會計報告;(七)財務顧問出具的盡職調查報告(適用於國有控股股東國有產權變動的);(八)律師事務所出具的法律意見書;(九)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認為必要的其他文件。第四十七條國有股東產權轉讓或增資擴股未構成間接轉讓的,其資產評估涉及上市公司股份作價按照本辦法第四十三條規定確定。第七章國有股東發行可交換公司債券第四十八條本辦法所稱國有股東發行可交換公司債券,是指上市公司國有股東依法發行、在一定期限內依據約定條件可以交換成該股東所持特定上市公司股份的公司債券的行為。第四十九條國有股東發行的可交換公司債券交換為上市公司每股股份的價格,應不低於債券募集說明書公告日前1個交易日、前20個交易日、前30個交易日該上市公司股票均價中的最高者。第五十條國有股東發行的可交換公司債券,其利率應當在參照同期銀行貸款利率、銀行票據利率、同行業其他企業發行的債券利率,以及標的公司股票每股交換價格、上市公司未來發展前景等因素的前提下,通過市場詢價合理確定。第五十一條國有股東發行可交換公司債券屬於本辦法第七條規定情形的,由國家出資企業審核批准,其他情形由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審核批准。第五十二條國家出資企業、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批准國有股東發行可交換公司債券時,應當審核以下文件:(一)國有股東發行可交換公司債券的內部決策文件;(二)國有股東發行可交換公司債券的方案,內容包括但不限於:國有股東、上市公司基本情況及主要財務數據,預備用於交換的股份數量及保證方式,風險評估論證情況、償本付息及應對債務風險的具體方案,對國有股東控股地位影響的分析等;(三)可行性研究報告;(四)律師事務所出具的法律意見書;(五)國家出資企業、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認為必要的其他文件。第八章國有股東受讓上市公司股份第五十三條本辦法所稱國有股東受讓上市公司股份行為主要包括國有股東通過證券交易系統增持、協議受讓、間接受讓、要約收購上市公司股份和認購上市公司發行股票等。第五十四條國有股東受讓上市公司股份屬於本辦法第七條規定情形的,由國家出資企業審核批准,其他情形由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審核批准。第五十五條國家出資企業、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批准國有股東受讓上市公司股份時,應當審核以下文件:(一)國有股東受讓上市公司股份的內部決策文件;(二)國有股東受讓上市公司股份方案,內容包括但不限於:國有股東及上市公司的基本情況、主要財務數據、價格上限及確定依據、數量及受讓時限等;(三)可行性研究報告;(四)股份轉讓協議(適用於協議受讓的)、產權轉讓或增資擴股協議(適用於間接受讓的);(五)財務顧問出具的盡職調查報告和上市公司估值報告(適用於取得控股權的);(六)律師事務所出具的法律意見書;(七)國家出資企業、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認為必要的其他文件。第五十六條國有股東將其持有的可轉換公司債券或可交換公司債券轉換、交換成上市公司股票的,通過司法機關強制執行手續取得上市公司股份的,按照相關法律、行政法規及規章制度的規定辦理,並在上述行為完成後10個工作日內將相關情況通過管理信息系統按程序報告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第九章國有股東所控股上市公司吸收合並第五十七條本辦法所稱國有股東所控股上市公司吸收合並,是指國有控股上市公司之間或國有控股上市公司與非國有控股上市公司之間的吸收合並。第五十八條國有股東所控股上市公司應當聘請財務顧問,對吸收合並的雙方進行盡職調查和內部核查,並出具專業意見。第五十九條國有股東應指導上市公司根據股票交易價格,並參考可比交易案例,合理確定上市公司換股價格。第六十條國有股東應當在上市公司董事會審議吸收合並方案前,將該方案報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審核批准。第六十一條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批准國有股東所控股上市公司吸收合並時,應當審核以下文件:(一)國家出資企業、國有股東的內部決策文件;(二)國有股東所控股上市公司吸收合並的方案,內容包括但不限於:國有控股股東及上市公司基本情況、換股價格的確定依據、現金選擇權安排、吸收合並後的股權結構、債務處置、職工安置、市場應對預案等;(三)可行性研究報告;(四)律師事務所出具的法律意見書;(五)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認為必要的其他文件。第十章國有股東所控股上市公司發行證券第六十二條本辦法所稱國有股東所控股上市公司發行證券包括上市公司採用公開方式向原股東配售股份、向不特定對象公開募集股份、採用非公開方式向特定對象發行股份以及發行可轉換公司債券等行為。第六十三條國有股東所控股上市公司發行證券,應當在股東大會召開前取得批准。屬於本辦法第七條規定情形的,由國家出資企業審核批准,其他情形報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審核批准。第六十四條國家出資企業、國有資產監管機構批准國有股東所控股上市公司發行證券時,應當審核以下文件:(一)上市公司董事會決議;(二)國有股東所控股上市公司發行證券的方案,內容包括但不限於:相關國有股東、上市公司基本情況,發行方式、數量、價格,募集資金用途,對國有股東控股地位影響的分析,發行可轉換公司債券的風險評估論證情況、償本付息及應對債務風險的具體方案等;(三)可行性研究報告;(四)律師事務所出具的法律意見書;(五)國家出資企業、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認為必要的其他文件。第十一章國有股東與上市公司進行資產重組第六十五條本辦法所稱國有股東與上市公司進行資產重組是指國有股東向上市公司注入、購買或置換資產並涉及國有股東所持上市公司股份發生變化的情形。第六十六條國有股東就資產重組事項進行內部決策後,應書面通知上市公司,由上市公司依法披露,並申請股票停牌。在上市公司董事會審議資產重組方案前,應當將可行性研究報告報國家出資企業、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預審核,並由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通過管理信息系統出具意見。第六十七條國有股東與上市公司進行資產重組方案經上市公司董事會審議通過後,應當在上市公司股東大會召開前獲得相應批准。屬於本辦法第七條規定情形的,由國家出資企業審核批准,其他情形由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審核批准。第六十八條國家出資企業、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批准國有股東與上市公司進行資產重組時,應當審核以下文件:(一)國有股東決策文件和上市公司董事會決議;(二)資產重組的方案,內容包括但不限於:資產重組的原因及目的,涉及標的資產范圍、業務情況及近三年損益情況、未來盈利預測及其依據,相關資產作價的說明,資產重組對國有股東及上市公司權益、盈利水平和未來發展的影響等;(三)資產重組涉及相關資產的評估備案表或核准文件;(四)律師事務所出具的法律意見書;(五)國家出資企業、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認為必要的其他文件。第六十九條國有股東參股的非上市企業參與非國有控股上市公司的資產重組事項由國家出資企業按照內部決策程序自主決定。第十二章法律責任第七十條在上市公司國有股權變動中,相關方有下列行為之一的,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或國家出資企業應要求終止上市公司股權變動行為,必要時應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一)不履行相應的內部決策程序、批准程序或者超越許可權,擅自變動上市公司國有股權的;(二)向中介機構提供虛假資料,導致審計、評估結果失真,造成國有資產損失的;(三)相關方惡意串通,簽訂顯失公平的協議,造成國有資產損失的;(四)相關方採取欺詐、隱瞞等手段變動上市公司國有股權,造成國有資產損失的;(五)相關方未在約定期限內履行承諾義務的;(六)違反上市公司信息披露規定,涉嫌內幕交易的。第七十一條違反有關法律、法規或本辦法的規定變動上市公司國有股權並造成國有資產損失的,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可以責令國有股東採取措施限期糾正;國有股東、上市公司負有直接責任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由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或者相關企業按照許可權給予紀律處分,造成國有資產損失的,應負賠償責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機關處理。第七十二條社會中介機構在上市公司國有股權變動的審計、評估、咨詢和法律等服務中違規執業的,由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將有關情況通報其行業
⑧ 上市公司收購資產,有相關規定嗎
上市公司收購資產,
如構成重大資產重組,
有相關規定。
⑨ 國有股權無償劃轉是利好嗎
是利好。國有股權無償劃轉是我國資產重組中的一種特殊交易形式,具有較強的行政性和政府色彩。股權自由轉讓的優點是:交易成本低,簡單易行。
有政府直接參與,整個過程幾乎沒有阻力,收購成本接近於零;有利於更好地發揮上市公司融資功能和區域產業調整。
政府參與此次重組的動機是理順管理體制,打破分割。在極端情況下,當上市公司經營業績不佳時,地方政府為了維護上市公司的市場形象,會向上市公司注入優質資產,從而更好地利用「空殼」資源,可以使具有發展前景的大集團和企業替代經濟效益低、產業前景黯淡的業績不佳公司。
無償劃轉的標的只能是上市公司的國有股權,只能在國有資產代表之間劃轉。股權無償劃轉是指國有股權無償劃轉。國有股受讓方必須是國有獨資公司。其實質是公司控制權的轉移和管理層的重組。目的是借鑒優勢公司的管理經驗,調整理順國有資本運營體制,盤活困境上市公司。
總的來說,股權轉讓對當前持有人來說是好消息,對場外散戶來說是壞消息。股權登記後,需要分紅和分配。在分配和分紅後,大多數公司的股票通常會下跌,並在很長一段時間內進行調整。
過去,我國非流通股市場的流通受到國家證券法等法律法規的限制,導致股權轉讓困難。根據規定,超過總股本5%的非流通股轉讓只能由清算中心進行,低於5%的原則上不能轉讓(不包括交易所公關後的過街通道)。
此外,轉讓只能通過司法途徑進行,這至少需要兩個月和5%的費用。雖然有一些不轉移所有權的私下協議轉讓方式,以及所謂二級半市場的存在,但整體風險很高,存在信用問題。
這使得除第一大股東之外的非流通股股東,基本處於極其弱勢的地位,無法流通,沒有話語權。這也增加了上市公司實際控制人控制上市公司的難易程度。
⑩ 幾種方式換股的會計處理
一、換股的一般概念、具體方式和主體資格認定
(一)「股權」、「股份」及「換股」
「換股」,即股權交換,是指一個企業以企業自己發行的股份或其持有其他企業的股權,交換另一個企業股權的交易行為。「股」,包括股權和股份。股權,對投資人而言,是一種財產,其表現形式為股份有限公司發行的股票,包括上市股票和非上市股票,或者有限責任公司簽發的出資證明書,股票和出資證明書又統稱權益性證券;股份,對被投資單位而言,是一種義務,是其應記錄在「股本」或「實收資本」的金額,發行股票、簽發出資證明書和記錄股份,又統稱為發行權益性證券。
(二)換股的具體方式
1.一般換股。是指不因之構成企業合並的股權交換。一般換股按換出股權的性質不同,還可分為:(1)股份換股,即一個企業以自身發行的權益性證券換取另一企業的股權,而換入股權可能是對方自己發行的權益性證券,也可能是對方持有的第三方企業的股權;(2)股權換股,即一個企業以其持有的第三方企業的股權,換取另一企業的股權,而換入股權可能是對方自己發行的權益性證券,也可能是對方持有的第三方企業的股權。
2.企業合並換股。所謂企業合並換股,是指企業通過換股即以發行的權益性證券或持有的其他企業股權為對價,取得另一方的控制權或實現對另一方的吸收合並。按照換股時情況不同,企業合並換股還分為:(1)按換股合並時換股雙方的關系為標志,合並換股可分為同一控制下的企業合並換股和非同一控制下的企業合並換股;(2)按換股合並後新的控股關系為標志,合並控股可分為正常購買換股和反向購買換股;(3)按換股後是否導致合並中一方存續、另一方解散為標志,合並換股可分為控股合並換股和吸收合並換股。吸收合並換股,是指合並中解散的企業的股東,將其持有的解散企業的股權,通過換股,轉為合並後存續的企業的股權。
3.工商、稅務機關對換股業務不同稱謂和具體要求。(1)在工商登記方面,《股權出資登記管理辦法》(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令第39號,以下簡稱《管理辦法》),將換股業務稱為股權出資,但僅限於企業以其持有境內其他企業的股權向對方投資、換取對方發行的權益性證券的行為,其他情況下的換股,似乎不屬於《管理辦法》的規范范圍;(2)在所得稅稅務處理方面,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在《關於企業重組業務企業所得稅處理若干問題的通知》(財稅[2009]59號,以下簡稱財稅[2009]59號)中,將換股業務分別包含在股權收購和企業合並中,股權收購指的是企業控股合並,不包含上述一般換股、吸收合並和不涉及控制權一般購股;企業合並則專指企業的吸收合並。企業作為合並對價的換出股權,在財稅[2009]59號文件中稱為股份支付,但換出股權則限於本企業或其控股企業發行的權益性證券,不包含企業所持其合營企業或聯營企業的股權。
(三)換股的條件和主體資格的認定
1.換股條件。《管理辦法》規定,企業用於出資的股權,是其持有的境內其他企業的股權,因此企業以自己發行的權益性證券對外出資,現行制度尚不能得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的登記認可。但企業不可用自己發行的權益性證券對外出資,既不存在禁止性規定,也不存在不可逾越的障礙,具體方法就是准備與換股價值等額的現金,如先由甲公司向乙公司投資,再由乙公司向甲公司投資。
2.主體資格認定。為敘述方便,本文參照《管理辦法》的規范,將換股涉及的各方作如下定位:(1)凡以股權換股權不涉及自己股份的企業,應認定為投資企業;(2)凡以自己發行權益性證券為對價,取得對方原持有的股權的企業,應認定為被投資單位;(3)投資企業用於換股的股權發行單位,則為股權公司;(4)如果換股雙方支付的對價中都不涉及自己發行的股份,則均按投資企業進行處理。
二、一般換股的賬務處理
(一)投資企業的賬務處理
一般換股,應按照《企業會計准則第2號——長期股權投資》的規定進行賬務處理:按換入股權的約定價格或公允價值,借記「長期股權投資」(成本法)、「長期股權投資——成本」(權益法)、「可供出售金融資產——成本」等科目,按換出股權的賬面價值,貸記「長期股權投資」(成本法)科目,貸(或借)記「長期股權投資——成本、損益調整、其他權益變動」、「可供出售金融資產——成本、公允價值變動」科目,按支付的相關稅費,貸記「銀行存款」等科目,按其差額,貸記或借記「投資收益」科目。
(二)被投資單位的賬務處理
按換入股權協議作價或公允價值,借記「長期股權投資」或「長期股權投資——成本」、「可供出售金融資產——成本」等科目,按定向發行用於換股的股票面值總額或約定計入實收資本的金額,貸記「股本」或「實收資本」科目,按其差額,貸記「資本公積(股本溢價或資本溢價)」科目;如果為借方差額,則依次借記「資本公積(股本溢價或資本溢價)」盈餘公積「、」利潤分配——未分配利潤「科目。
本文中,「依次借記……」的含義是:(1)在「資本公積(股本溢價或資本溢價)」、「盈餘公積」幾個科目中,前一個科目未沖減完,不沖減後—個科目;(2)「資本公積(股本溢價或資本溢價)」、「盈餘公積」均以其餘額沖減完為限,不足部分不論多少,全部借記「利潤分配——未分配利潤」科目。
三、換股形成同一控制下控股合並的賬務處理
(一)投資企業(合並方)的賬務處理
按合並日投資企業取得被合並企業(指股權公司,下同)所有者權益賬面價值份額,借記「長期股權投資」科目,按換出股權的賬面價值,貸記「長期股權投資」科目,貸(或借)記「長期股權投資——成本、損益調整、其他權益變動」、「可供出售金融資產——成本、公允價值變動」等科目,按其差額,或貸記「資本公積(股本溢價或資本溢價)」科目;或依次借記「資本公積(股本溢價或資本溢價)」、「盈餘公積」、「利潤分配——未分配利潤」科目。
(二)被投資單位(被合並方)的賬務處理
1.確認換股:按換入股權在換出方原賬面價值,借記「長期股權投資」、「長期股權投資——成本」、「可供出售金融資產——成本」等科目,按發行股票的面值總額或約定計入實收資本的金額,貸記「股本」或「實收資本」科目,按其差額,或貸記「資本公積(股本溢價或資本溢價)」科目,或依次借記「資本公積(股本溢價或資本溢價)」、「盈餘公積」、「利潤分配——未分配利潤」科目。
2.注銷庫存股:如果被投資企業以庫存股代替發行新股票作為換入股權對價,上述分錄中確認新增股本的部分應改為:「按付出庫存股的賬面成本,貸記『庫存股』科目」。
四、換股形成非同一控制下的企業合並的賬務處理
(一)投資企業(購買方)的賬務處理
按換出股權的公允價值,借記「長期股權投資」科目,按換出股權的賬面價值,貸記「長期股權投資」科目,貸(或借)記「長期股權投資——成本、損益調整、其他權益變動」、「可供出售金融資產——成本、公允價值變動」科目,按換出股權公允價值與其賬面價值的差額,貸記或借記營業外收支科目。
(二)被投資單位(被購買方)的賬務處理
1.確認換股:按換入股權的公允價值,借記「長期股權投資」、「長期股權投資——成本」、「可供出售金融資產——成本」科目,按定向發行用於換股的股票面值總額或約定計入實收資本的金額,貸記「股本」或「實收資本」科目,按其差額,或貸記「資本公積(股本溢價或資本溢價)」科目,或依次借記「資本公積(股本溢價或資本溢價)」、「盈餘公積」、「利潤分配——未分配利潤」科目。
2.注銷庫存股:如果以支付庫存股代替新發行股票,上述分錄中貸記「股本」的部分應改為:「按付出庫存股的賬面成本,貸記『庫存股』科目」。
五、吸收合並中換股的賬務處理
吸收合並中的換股,與以上其他幾種換股方式的目的不同、一般換股和控股合並、反向購買,相關各方換入股權均用於持有,而吸收合並中的換股,換入股權用於注銷。因此賬務處理不涉及股權的增加(換入),而應為:(1)確認吸收合並:按取得被合並方(或被購買方,下同)資產的賬面價值(同一控制下的企業合並,下同)或公允價值(非同一控制下的企業合並,下同),借記有關資產科目,按接收被合並方負債的賬面價值或公允價值,貸記有關負債科目,按其差額,貸記「資本公積(股本溢價或資本溢價)」科目;(2)換股:接收到被合並方股東交付的被合並方股票或出資證明書和合並協議約定價格計算的應支付的本公司股票面值總額或約定計入實收資本的金額,依次借記「資本公積(股本溢價或資本溢價)」、「盈餘公積」、「利潤分配——未分配利潤」科目,貸記「股本」或「實收資本」科目;(3)注銷庫存股:如果合並方以支付庫存股代替發行股票,則按付出庫存股的賬面成本,依次借記「資本公積(股本溢價)」、「盈餘公積」、「利潤分配——未分配利潤」科目,貸記「庫存股」科目。
六、換股形成反向購買的會計處理
當一個企業作為投資企業購買另一個企業(被投資單位)的控制權時,由於其以自己發行的權益性證券為對價,購買的結果又造成自己的控制權反被其購買的企業的原母公司所購買,這一種購買行為在國際會計准則和我國會計准則體系中都稱為反向購買。反向購買是換股合並的特殊處理形式。而特殊是指:(1)換股後被投資單位必須成為投資企業的子公司;(2)換股後股權公司必須成為被投資單位的子公司;(3)反向購買的購買日合並財務報表(以下簡稱合並報表),則專指購買日被投資單位與其子公司(股權公司)為一個集團,由被投資單位編制的合並報表。
按照《財政部會計司關於非上市公司購買上市公司股權實現間接上市會計處理的復函》(財會便[2009]17號復函)的規定,對於通過換股「借殼上市」時上市公司已不具有投入、產出機制的反向購買,採用權益結合法(即參照同一控制下的企業合並)進行會計處理;通過換股「借殼上市」時上市公司具備投入、產出機制的反向購買,則採用購買法(即參照非同一控制下的企業合並)進行會計處理。其重要不同點在於,反向購買並按上述方法確認換股和進行企業合並的賬務處理後,被投資單位作為股權公司的母公司,編制母子公司合並報表時應體現反向原則。這反向原則貫徹在一個「虛擬」(假定)、六個「換位」中。
一個「虛擬」,是指編制合並報表抵銷分錄時,首先假定法律上的子公司(即本文中的股權公司)如果以發行股份的方式為獲取在合並後報告主體的持股比例,應向法律上的母公司(即本文中被投資單位)的股東發行股份的數量和股份的公允價值,而將這一公允價值作為子公司的「虛擬」合並成本,據以編制調整抵銷分錄並記入合並報表工作底稿。
六個「換位」,是指在編制購買日合並報表時,正常合並報表時應抵銷、應保留的項目以及合並報表中資產、負債的計量,母公司與子公司之間有六處「調換位置」。這六處「調換位置」,是指(1)子公司的資產、負債應以其在合並前的賬面價值進行確認和計量;(2)合並報表中留存收益應當反映子公司在合並前的留存收益余額,母公司的股東權益項目應予抵銷;(3)合並報表中權益工具金額應當反映子公司發行在外的股份加上「虛擬」發行的股份扣除子公司少數股東股份後的面值總額:(4)合並報表中母公司的資產、負債,應以購買日確定的公允價值計量,子公司「虛擬」合並成本與購買日「虛擬」取得可辨認凈資產公允價值的差額,確認為商譽或當期收益;(5)合並報表的比較信息為子公司的前期報表金額;(6)合並報表子公司的少數股東權益應分離出單獨列示,母公司不列示少數股東權益。
另應說明的是:(1)反向購買中抵銷母公司權益項目時,其對應項目即應抵銷的長期股權投資,包括母、子公司調整後的全部余額;(2)反向購買中將子公司少數股東權益分享單列,應以合並前的持股比例和金額計算。
七、其他
為避免重復敘述,以上各種換股方式下共有的賬務處理,在各部分內容中均未敘述,這是指:
(一)股權公司確認股權過戶時的賬務處理
股權公司確認股權過戶時,應接應過戶股份,借記「股本(出讓方)」或「實收資本(出讓方)」科目,貸記「股本(受讓方)」或「實收資本(受讓方)」科目。如果交換的股權均為無記名股票,則股權公司無須作股權過戶的賬務處理。
(二)股權價款中包含的應收股利
換入、換出股權的價款中,如果包含已宣布但尚束發放的現金股利(或利潤),則編制換股分錄時,應將其放在與其相應的長期股權投資的發生額相同方向單獨列出,不計入換入、換出股權的賬面價值、公允價值或人賬價值。
(三)減值准備
換出股權如果已提減值准備,轉銷換出股權時減值准備也應同時轉銷,分錄後部「按其差額」的「差額」也應作相應變動。
(四)公允價值變動損益
原作為可出售金融資產核算的換出股權,其計入資本公積的公允價值變動損益凈額應在換股時轉出,計入投資收益或營業外收支。
(五)補價
換股過程中,有可能伴有補價行為,有補價時,可參照《企業會計准劃第7號——非貨幣性資產交換》(以下簡稱《會計准則第7號》規定的原則處理。
《會計准則第7號》第八條規定,企業在按照公允價值和應支付的相關稅費作為換入資產成本的情況下,發生補價的,應當分別按下列情況處理:支付補價的,換入資產成本與換出資產賬面價值加支付補價、應支付的相關稅費之和的差額,應當計入當期損益。收到補價的,換入資產成本加收到補價之和與換出資產賬面價值加應支付的相關稅費之和的差額,應當計入當期損益。
《會計准則第7號》第九條規定,企業在按照換出資產的賬面價值和應支付的相關稅費作為換入資產成本的情況下,發生補價的,應當分別按下列情況處理:支付補價的,應當以換出資產的賬面價值,加上支付的補價和應支付的相關稅費,作為換入資產的成本,不確認損益。收到補價的,應當以換出資產的賬面價值,減去收到的補價並加上應支付的相關稅費,作為換入資產的成本,不確認損益。
(六)換股費用
《企業會計准則第20號——企業合並》和《企業會計准則解釋第4號》(財會[2010]15號)規定,換股過程中,投資企業為換股支付的審計、評估、法律咨詢等費用,被投資單位支付的驗資、增資變更登記等費用,股權公司支付股東變更登記等費用,均計入相關各方當期損益(管理費用)。
(七)發行股份費用
按照企業《企業會計准則解釋第4號》的規定,購買方作為合並對價發行的權益性證券的交易費用,應當計入權益性證券的初始確認金額。筆者認為應如此解讀這項規定:發行權益性證券支付的手續費、傭金等直接費用,應從發行該項權益性證券的股本溢價或資本溢價中列支,不足部分,再依次借記其餘「資本公積(股本溢價或資本溢價)」、「盈餘公積」、「利潤分配——未分配利潤」科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