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上市公司如何進行市值管理
第一部分:市值管理方法論
我們認為市值管理核心理念有三點:
第一點是幫助上市公司樹立產融互動和創造EVA的經營理念。現在很多上市公司的老闆,他們更多的思維是在供研產銷上面,但如何把產融進行有效的互動,如何把EVA創造而不是利潤作為公司的經營理念,很多公司實際上是缺乏這個思維的。
第二個是幫助上市公司建立市值管理的經營體系,它是一套很完整的經營體系;
第三是在市值波動中進行價值實現,增加股東財富和公司競爭力,促進可持續增長。
這三個理念是我們認為是市值管理最核心的三個理念。
2. 朱武祥:上市公司如何進行市值管理
作者:朱武祥 由於現實中的投資者價值取向多樣化,控股股東和社會公眾股東價值取向並不那麼一致,不存在籠統的股東價值最大化。上市公司實施價值管理,需要建立基於企業長期真實價值最大化的分析模型,不斷優化商業模式和盈利能力,提高經營效率和資本收益,強大核心業務,分拆貶低資本價值的業務。同時,還需加強投資者關系管理。通過明確業務發展戰略、價值取向來淘汰那些與自己的經營和價值理念不一致的外部股東。 隨著股權分置改革的成功,上市公司股權進入全流通時代。不少上市公司開始重視市值管理。人們認為,控股股東和外部社會公眾股東利益趨於一致,上市公司應該致力於股東價值最大化。 但實際上,公司價值有內在真實價值和基於公司股價計算的價值之分。現實中的投資者價值取向多樣化,例如,社會公眾股東至少可以分為短期交易投機型、長期投機交易型和長期價值投資型。上市公司控股股東的經營理念和價值取向同樣多樣化。股票市場對信息反應的有效性並不等於對公司真實價值的有效性。股票市場短期定價往往偏離公司真實價值。股價不僅反映公司內在價值,更反映短期投機因素。特別是在樂觀預期的市場上,公司真實價值在股價中的比重很小,公司長期持續發展能力和真實價值與股價短期表現並不一致。因此,控股股東和社會公眾股東價值取向並不那麼一致,不存在籠統的股東價值最大化。 實踐中,上市公司可以採用三種價值管理策略: (1)不迎合股票市場短期投機股東或分析家對公司不切實際的樂觀或悲觀評價,不在意股票市場對公司股票短期價格冷淡甚至負面反應,堅持以企業可持續發展和長期真實資本價值最大化的原則來配置資本,制定公司業務發展戰略、投融資戰略和價值分配策略。 (2)完全迎合股票市場短期投機交易偏好,制定業務發展策略、紅利政策和股票市場政策。這樣的公司資本配置行為往往投機和短期化,可能引起投機的股票市場短期積極反應,但也容易導致主業競爭地位衰落。A股市場以往有不少上市公司主動迎合股票市場短期投機交易偏好,採取高轉增或送股的股利政策,資本配置行為投機和短期化,雖然引起A股市場短期積極反應,但主業日益衰落。 全流通的美國股票市場的經驗表明,股票分析家往往給公司設定比較樂觀的增長預期,並且迫使公司管理者努力實現分析家的預期。因此,盡管公司實現了比較好的增長,但如果低於分析家的樂觀預期,公司股票價格仍然下跌。如果公司管理者迫於股票市場分析家對公司未來增長的樂觀預期(公司基本上不可能實現)的壓力,採取的戰略、投資等資本配置行為非常危險,將損害公司長期健康發展。 (3)基於公司可持續發展和真實價值增長,制定業務戰略和資本市場戰略,相機博弈迎合股票市場。如果控股股東認為公司股價被高估,可以利用投資者的過度熱情增發股票,支持公司業務戰略;利用高估的股票作為支付手段,兼並收購;分拆被股票市場高估的業務單元。如果控股股東認為公司股票價格被股票市場不合理地低估,可以回購股票,甚至退市。 上市公司實施價值管理,需要建立基於企業長期真實價值最大化的分析模型,動態持續分析競爭格局演變和資本市場融資約束條件下的企業投資價值走勢,連接、評價和指導業務戰略、投融資、兼並收購、重組和經營行為。不斷優化商業模式和盈利能力,提高經營效率和資本收益,強大核心業務,分拆貶低資本價值的業務。 實施價值管理還需要加強投資者關系管理。在處理投資者關系方面的重要內容之一是吸引和建立一個認同自身經營哲學和價值理念的志同道合的股東群。對於堅持長期真實價值最大化的上市公司來說,需要向股票市場明確傳達公司價值取向信號,以便外部投資者合理評價和選擇,吸引和篩選出與控股股東價值取向一致的社會公眾股東,同時,使那些懷著短期預期或不現實預期的股東離開。 歐美很多上市公司通過明確業務發展戰略、價值取向來淘汰那些與自己的經營和價值理念不一致的外部股東。例如,微軟上市以來,一直不派發現金紅利,高速成長吸引了偏好資本收益的增長型股東群;而一些傳統產業或公用事業公司,則通過穩定成長和高現金股利政策,吸引了一批養老基金等偏好穩定的現金紅利的投資者。巴菲特曾指出,「我們不希望公司股票交易頻繁,我們的目標是吸引長期投資者。我們努力通過我們的政策、業績和交流,吸引那些了解我們的運作,並且能像我們(控股股東)那樣衡量投資價值的股東。」「我們堅持這樣做,可以不斷使那些懷著短期或不現實預期的股東感到乏味而不進入或者離開。公司股票價格就可以始終以與企業內在價值相關的價格交易。」 上市公司市值管理的有效實施,還需要形成多種風險偏好的投資者結構,以及加快證券發行市場化;同時,逐步豐富企業融資產品,增強上市公司的融資選擇空間和企業融資市場的有效性。 (作者為清華大學經濟管理學院金融系公司金融教授) 新浪聲明:本版文章內容純屬作者個人觀點,僅供投資者參考,並不構成投資建議。投資者據此操作,風險自擔。
3. 企業上市會面臨哪些風險-股城經驗
我們通常所說的公司上市也稱IPO(initialpublicofferings),是指公司首次在公開市場掛牌交易。在中國內地來說就是通過向上交所,深交所申請,把公司的股票在這兩個股票交易所進行交易。其他知名的交易所包括香港股票交易所,納斯達克交易所和紐約交易所以及倫敦交易所等。雖然說企業上市好處很多,但是風險也不少,那企業上市會面臨哪些風險呢?
1、花費巨大。最重要的是企業為達到上市條件進行的企業重組的成本,具體包括企業資產債務重組的成本、僱傭職業經理人的成本、為了滿足企業業績要求而增加的前期財務成本、規范公司治理結構的成本。還有企業為了上市,還要花費各種各樣的中介費用。為了獲得更好的發行價格,所花費的路演等費用。
2、敏感問題會曝光。出於保護投資者的目的,監管機構要求上市企業對企業的重大信息進行定期或臨時的披露,這些信息包括重要的財富數據、重大交易、股本變化、贏利和預算等。這樣一來,一些不便公布的敏感商業信息也不得不公開,而這些信息一旦被競爭對手知道,可能也會給企業造成不利的影響。由此可見,敏感信息的紕漏確實會成為企業拒絕上市的理由。
3、削弱控制權。企業上市,實質上就是將企業的股權賣給投資人以獲得他們的資本投入,這可能使原始股東持股比例出現或多或少的下降,導致其對企業的控制地位從單純控制或絕對控制轉化為相對控制,更為極端的情況是,原始股東的控制權會被奪走。隨著控制權市場的發展,股票公開發行上市後,對企業虎視眈眈的收購方就可能通過二級市場收購獲得企業的股份,從而與原控股東爭奪控制權,最典型的案例就是萬科和寶能股權爭奪戰。
4、嚴管之下提高了企業成本。為促進資本市場的健康有序發展,官方出台了《企業被捕控制指引》,內容涉及企業總體組織架構、發展戰略、人力資源、社會責任、企業文化、資金活動、采購業務、資產管理、銷售業務、研究與開發、工程項目、擔保業務、業務外包、財務報告、全面預算、合同管理、內部信息傳遞和信息系統等各個方面的規范條例,這些條例規定,上市公司必須建立起復雜的公司治理機構,構建規范的內部審計架構和審計委員會,進行詳細的信息披露,成立這些規范化的機構,無形中增加了企業的運營成本。
5、股價波動。為了維持股價,企業不得不採用各種手段維持業績,這種壓力很容易導致企業經營行為的短期化,給企業的長遠發展帶來不利的影響。股價波動直接影響了企業的運營決策,很多上市公司,為了迎合媒體和投資者的口味,有時候會做出錯誤的運營決策,結果往往會配了夫人折了兵。
以上就是企業上市會面臨哪些風險的介紹。簡單而言,上市就是將公司的所有權分成若干份,放在公開市場上流通,機構或個人投資者如果看好公司的發展,就會買入該公司的股票,為此公司可以募集到資本金。同時公司上市有利有弊。
4. 國有企業產權改革的內容及對策
國有企業的改革至今已走過二十多年的歷史,回顧這個過程大體可分為三個階段。
第一階段:1979—1986年,國有企業經營權層面的改革。傳統的國有企業是委託人即政府壟斷了企業近乎全部的剩餘權利的奢望,也沒有創造剩餘產品的積極性。因此國有企業勢必會長期處於了低效率運行狀態。由此不難看出,讓渡國有企業的經營權,必然會對經營者積極性產生激勵,進而有利於改變過去權力集中與外部化的狀況,使企業成為「自負盈虧,自主經營,自我約束,自我發展」的經濟實體。
針對傳統國有企業政企不分、經營者缺乏自主權和低效率運行的弊端,中共十一屆三中全會後,中央政府頒布了一系列擴大企業自主權的文件,推動了國有企業經營權層面的改革。1979年4 月中央工作會議做出了擴大企業自主權的決定,同年國務院頒布了《關於擴大國營工業企業經營管理自主權的若干規定》等五個管理體制改革文件,並在四川省進行擴大企業自主權的試點。根據中央政策,政府向企業讓渡了生產自主權、原料選購權、勞動用工權和產品銷售權等十四項經營權。經營權的讓渡意味著企業的經營者具有了一定程度的剩餘控制權和剩餘索取權,企業經營者和生產者的生產積極性明顯提高。
許多文章在回顧放權讓利這一階段的時候,認為這是一種淺層次的、帶有權宜之計的改革。但,正是由於這一過渡性制度的安排,才使得國有企業的改革取得了明顯的效果。1979年國有工業企業實現利稅比1978年增長了10.1%,高於1957—1978年的平均增長率。國家財政收支也從1978年的財政赤字10.17億元轉為1979年的財政盈餘135.41億元。 職工實際工資比上年增長了7.5%。 經營權層面的改革取得成功的原因歸結為以下幾點:第一,放權讓利是以中央政府的利益讓度作為切入點,受益者是包括國有企業在內的社會各種利益主體。在各利益主體均獲可得收益下的改革,不僅推動起來阻力小,且還會對各個經濟主體產生較強的激勵作用,有利於調動各個主體參與經濟活動的積極性。第二,經營權層面的改革是在原國有經濟體制內進行的改革,是不改變原有的所有權框架,而只在政府和國有企業之間進行的利益調整。這種調整並不涉及「姓公姓私」或「姓資姓社」的意識形態問題,因而來自社會意識和傳統觀念方面的阻力較小,改革能夠被全社會所接受。第三,放權讓利雖然表現為中央政府利益的部分損失,但於經濟總量增加,中央政府收益的絕對量也是增加的;同時,社會經濟總量的增加又會帶來其他社會成員收入的改善。因此,以放權讓利為內容的國有企業經營權層面的改革是一種社會絕大多數成員都受益的帕雷托改進。
第二階段:1987—1992年,國有企業改革從經營權向所有權層面的過渡。從1986年開始,國有企業改革開始從經營權向所有權層面過渡,但在涉及財產關系的深層改革上,同時出現了兩種不同思路和對改革制度的兩種不同選擇。
一種思路是將國企改革仍然限制在原有財產關系之內,而進一步推進經營權層面的改革。與這種認識相對應的制度選擇就是企業承包制。中央政府決策部門傾向於這種改革思路和改革方案,於是從1987到1992年,國有企業經歷了兩輪承包制改革。
承包制推行伊始,確實調動起企業和職工的積極性,推動了國有經濟的發展。1987和1988年我國工業增長速度分別為14.1%和20.7%。企業實現利潤和上繳稅金1987年比1986年增長8.0%,1988年比1987 年增長18.2%,虧損面也逐年下降,經濟效益有所提高。但在推行承包制期間,卻出現了企業增效、經濟增長、國家財政收入反而下降的狀況。在推行承包制的第一年即1987年,伴隨國民經濟的高速增長,財政收入卻出現了低增長,財政收入占國內生產總值的比重從1986年的20.8%,驟降為18.4%,一年下降2.4個百分點,1988年又急劇降到15.8%,比1987年又下降2.6個百分點。
承包制帶來的結果招致了全國各界強烈的批評和反對。一種普遍的批評認為,在經過了放權讓利之後,國家財政已無力繼續讓利。而承包制又向企業做了更大幅度的讓利,致使國家財政收入嚴重流失。還有一種分析認為,承包制對企業行為的約束仍然是軟的。企業只負盈、不負虧。這不僅使國家財政收入占國民收入的比重下降,而且還造成了企業承包者的行為短期化和「機會主義行為」(劉世錦,1993)。
承包制對國有企業改革的利弊分析現在仍需要認真討論後再下結論,但有一個認識是能夠形成共識的,那就是如果不進行深層的財產關系的變革,國有企業經營者行為就很容易出現短期化,且國家對經營者的監督很困難。在承包制度中,國家和企業處在一種不完全的契約關系中,政府與企業一對一的談判成本很高,且無法對承包合同的細節逐一地加以規定。所以,企業承包者可憑借充分的剩餘控制權合法或不合法地追求自身利益的最大化,由此而出現行為的短期化和機會主義也就不足為怪了。
與承包制的改革主張不同,國內理論界的一些學者專家提出了深化國有企業所有權層面改革的主張,與這種主張相對應的制度選擇就是股份制。股份制改革是國有企業在所有權層面改革的一個重要推進。其根本目的是要改變由國家壟斷的企業財產制度,使國有企業內部形成多元化的產權結構,優化國有企業內部的治理結構,為實施對股東、董事會和經理層進行有效的激勵和制約。
國有企業股份制的試點開始於1986年,但大都在國有中小企業中進行。試點的影響面並不廣泛,主要問題在於非國有的財產主體介入不足,「找不到能夠合作的非國有主體」是一種普遍的反映。在多元化主體供給嚴重不足的情況下,股份制試點往往在企業內部職工中展開。由於企業內部職工籌資能力的局限,股份制改革自然達不到預期的目標。而且由於當時股份制不夠規范,很多試點企業的職工股份演變成為一種內部借貸,最後以還款了之。在這期間,由於承包制所產生的一些負面影響,及股份制的發育不足,致使國企改革一度處在搖擺和徘徊之中。改革的效果也就可想而知了。
第三階段:1992—2002年,建立現代企業制度的改革。1993年,十四屆三中全會通過的《中共中央關於建立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的若干問題的決定》中,明確地提出了國有企業建立現代企業制度的目標和步驟。1994年以後建立現代企業制度的試點在國有企業中展開。建立現代企業制度的目標是要通過產權結構的改造,使國有企業成為「產權清晰,權責明確,政企分開,管理科學」的現代企業。在現代企業產權結構的制約下,政府不能再直接地控制和經營國有企業。它的意願只能在國有企業清算和轉讓時依據終極所有權來實施和表達。當然,政府還可以通過其代理人即國有資產管理公司或控股公司參與國有企業重大事宜的決策,但這個決策也是受所有者出資額和所持股份數額限制的。因此,在現代企業組織框架中,從發展上看,政府的意志是遞減的,而股東的意願則可得到組織和制度的保證。而且在現代公司中,權利、責任和義務是由法律規定的,並受出資額和所持股份制約。決策只能是董事會成員討論後通過表決做出,這就可以避免長官意志和個人意志的獨斷專行,從而為科學決策的實現提供組織基礎。但國有企業所有權層面的改革,並不是一個簡單的過程。其難點仍然在於多元的,尤其是非國有財產主體供給不足。而當前存在的「一股獨大」的產權結構,是妨礙公司內部治理結構優化的關鍵所在。
二、國有企業產權制度改革現存的問題
首先是建立產權結構多元化遇到的困難。到目前為止,無論是在有限責任公司中,還是在股份有限公司中,國有獨資和國有控股的結構仍然佔有相當大的比例。這種產權結構往往會帶來如下後果。(1 )在國有獨資公司中,由於缺乏多元股東的產權結構,形式上的公司組織仍然只不過是原國有企業的翻牌,董事會基本上是國有企業的原班人馬。在「翻牌公司」里,傳統國有企業的諸多弊病依然存在,當然也就難於實現權責分明和科學管理。(2)在國有控股的股份公司中, 董事會一般仍由政府官員組成,董事長往往由黨委書記擔任,而總經理的任命也要通過組織部門認可。這種官員和企業家不分的格局,往往使公司的負責人在政績目標和企業目標之間彷徨,難於擺脫行政的干預,也很難做出真正科學的決策。(3)在各類國有公司中, 國有股東都是國有出資人委託的代理人,因此仍然存在真正所有者缺位的問題。假如代理人的目標與委託人的目標發生矛盾,則國有公司很難解決「內部人控制」問題,必然會面臨較大的代理風險。
公司產權結構的缺陷影響公司的治理結構。在一般的股份公司中,比較突出的問題往往是董事會與經理人之間的委託代理關系。由於公司的經營和管理越來越多地依賴於職業經理人,經理人掌握著公司的實際控制權,因此如何激勵和監督經理人的問題則變得越來越重要。而國有公司的治理結構則由於產權結構的缺陷而顯得更為復雜。首先是國有公司的董事會成員一般都是國有資產的所有權代表而不是所有權人本身,因此股東與董事會之間的委託代理關系,或者說股東對董事會的監督就成為一個首要的難點。比如,最近在資本市場上連續披露出來的上市公司以虛假盈利信息欺騙股民的問題,就是上市公司「內部人控制」和行為短期化的一種表現。第二是國有公司的董事會和經理人在控制權的配置上,一般是董事會的權利大於經理人。在董事長兼任總經理的企業中,董事長兼負決策和經營管理權於一身;在董事長與總經理分離的企業中,總經理的經營管理許可權往往又會受到董事長的制約。因此不論怎樣,很難形成合理的權力分配。此外,國有公司中的監事會成員與董事會統一由政府委派,因此實際上往往形同虛設,甚至可能成為與董事會「串謀」的夥伴。在國有獨資和國有控股的企業中,董事會、經理人和監事會往往被原來企業中的「三駕馬車」分攤,黨委書記擔任董事長,廠長擔任總經理,而工會主席則擔任監事會主席。設想的制衡格局很容易被內部控制格局所替代。說到底,許多國有公司出現的問題都源於這種「一股獨大」的股權結構所致。
其次是傳統觀念和陳舊的意識形態對國有企業改革的阻礙問題。傳統的觀念和陳舊的意識形態對國有企業的阻礙主要表現在對國有企業產權讓渡的認識上。早在80年代中期,中國就開始了對國有小型企業進行出售和拍賣的嘗試。但時至今日,國有企業的產權讓渡仍然處在舉步維艱的狀態。其中原因固然很多,但一個重要的障礙是來自於傳統的觀念和陳舊的意識形態。第一個觀念障礙是關於國有資產流失和坐失的關系問題。保護國有資產的基本方式應該是運動,而不應該不動;不動的國有資產無法實現保值和增值,實際上就意味著損失。在運動的過程中,國有資產也有可能出現一定程度的流失。只要流動的收益大於流失的收益,流動就是必要的。因為害怕流失而不敢流動,結果反而會造成國有資產的坐失。坐失的損失同樣是不可估量的。第二個觀念障礙是只轉讓虧損企業,不轉讓盈利企業。在相當長的一段時間里,政策只允許轉讓一些微利虧損的國有企業產權。而對於盈利的企業,一是政策沒有表示允許,二是即使政策允許也不會被轉讓。因為政府還指望它為其創造收益。在這種條件下,國有企業沒有抓住市場需求較強、企業價格較高的出售時機。而當市場需求降低,企業又出現大面積虧損的時候,想出售也賣不出去了。與上述主流的政策導向相反,一些省政府抓住十四大以後經濟高漲,外企、私企兼並收購國有企業的需求上升時機,及時地將較好的國有企業出售變現。一方面,將國有企業轉變為獨立的經濟主體,政府減輕了負擔;另一方面又賣了個好價錢,實現了國有經濟的保值增值。第三個觀念障礙,是一種「唯評估論」。國有資產在市場的轉讓中,如果交易價格低於評估價格,是否意味著國有資產的流失?回答是否定的。因為評估價格往往是資產供給方的一種預期價格,或者叫做供給參考價。它必須在市場上與資產的需求方洽談,方能達成雙方認可的市場價格實現交易。搞市場經濟就要遵循市場規則,在一個規范的市場中。交易價格是公平而且合理的。把評估價格作為衡量國有資產是否流失顯然是不恰當的。市場價格是受供求規律影響的。在當前國有資產供大於求的買方市場格局中,經濟越是不景氣,國有資產越是虧損,企業的價值就會越低,市場價格也會越低。這是一個非常殘酷的現實。
三、所有權結構改革深化的對策選擇
繼續深化所有權結構的改革是解決國有企業現存問題的主要課題。但要完成這一步驟仍需要採取一系列相關的制度安排,以期通過依賴性路徑取得報酬遞增的結果,並藉此推進國有企業產權改革的進一步深化。
1、繼續降低進入國有企業的門檻。 國家所有權結構的根本改變要有多元化投資主體的進入。因此,繼續降低國有企業的進入門檻應是一個可行的對策。一些人可能會認為國有企業的資產已經跌到底線,幾乎無利可圖,因而無人會問津。但其實問題不在於外部進入者,而在於人們的觀念。最近發生的東方資產經營公司以500萬元盤活6000 萬元不良銀行資產的案例給我們很大的啟示,國有經濟的決策層所給出的政策制度,是影響進入者數量的決定性因素。當然,對於不同的投資環境以及優質快捷的服務是較之稅收優惠更為重要的條件;對於國內民間資本來說,價格和稅收的減讓還是非常重要的,而對於企業內部的經營者和職工來說,則可以以乾股和期股等形式將其逐漸培養成為企業的所有者也不失為可供選擇的途徑。降低國有企業的進入門檻是為了實現國有企業股權的多元化,而股權的多元化除了融資的目的外,更主要的是通過股權的結構多元化來解決國有企業的責任主體、科學決策和風險分擔等一系列制度性和機制性問題。
2、健全和深化國有企業的退出制度。 目前在國有企業退出問題上,需要有一定的觀念突破和制度創新。首先是退出的范圍的領域。按照一般的認識,在公共物品生產領域,如國防設施、郵電、鐵路、道路橋梁等;特殊產品生產領域,如稀有金屬的開采及冶煉,造幣以及涉及國家機密的高科技等,還需要通過國有獨資或國有控股的產權形式來予以控制,以保證國民經濟整體的有效運作。除此之外的大多數競爭性領域,國有企業都應該在競爭中自由進出。在現實的運作中,一些曾經被認為關系國計民生而必須國家壟斷的領域已發生了改變。在通訊、道路橋梁等公共物品供給領域,在基礎產業如鋼鐵、石油探采等,都已開始有國外投資者進入。實踐證明,國家對國民經濟整體的有效控制,應主要以政策引導為主,並不一定由國家直接經營國有企業。一個有效的財政政策、貨幣政策和產業政策,可能會產生比直接經營國有企業更大的效果。其次是國有企業退出的戰略步驟選擇。傳統的思路往往是等到國有企業不行了才想到退出,而「靚女」是捨不得「先嫁」出去的。這種等蘋果爛了才想到處理的思維方式,只會使國有企業處於一個被動的不可把握的競爭環境中。國有企業一般是由政府決策進行投資和擴張的,而相對較高的賦稅又使國有企業發展的後勁不足。在這種兩頭做不了主的情況下,企業既無法實施自己的經營戰略和發展戰略,又無法決定自己的退出戰略。此外還有國有企業職工的職業轉換的下崗安置問題。由於國有企業一般都是處於傳統的大工業領域,吸納國有企業職工的數量多,工人專業化分工細,對於大工業的依賴性強。一旦下崗,轉換職業的能力較弱,安置起來也困難更大。當前,一些資源型企業面臨著資源枯竭、企業衰落的特定階段。有的城市和城市中的人口都依賴煤炭資源生存,而一旦資源枯竭,整個城市的產業和人口都會面臨生存危機。針對這種情況,政府在國有企業的退出過程中更要注重策略的選擇。應在企業或產業發展戰略的制定中包含對企業或產業生命周期的預測,及預防衰退,強化競爭能力的戰略安排,包括退出時的資金儲備。
3、建立相對穩定的國有財產代理人隊伍。 在董事會對企業的剩餘控制權很大而同時董事會又由非所有權人代理的國有公司中,董事會和經理人同樣處在被激勵和監督的地位上。這會使激勵和約束制度的安排增加了難度。其中,對國有財產代理人穩定性的激勵尤為必要。一個有效的長期激勵機制,能夠使企業的經營者與所有者的利益長期保持一致,將經營者的短期行為控制在最小范圍內。還有可能把優秀的經營者培育成為國有企業的新股東。我國自九十年代開始引進國際上較為流行的激勵手段——年薪制和期股期權激勵的思路,對於經營者的剩餘索取權的擴大來說是具有現實意義的。但相對於我國不夠完善的資本市場來說,這些激勵手段的推行需要一定的條件和實踐過程。當前由於國有企業退休制度帶來的制約,使一些頗有成就的經營者往往會在臨退休的前夕產生「壯志未酬」的心理失衡,進而產生將個人對企業的貢獻轉化為各種個人現期收益的灰色傾向。如果改變一下國有公司經營者的任期制度,就可在相當程度上避免經營者行為的短期化,換取經營者的專心努力工作,這對形成一支相對穩定的國有財產代理人隊伍是很有利的。這是一種低成本的激勵制度。同時,通過期股或期權可以使一些優秀的國有企業的經營者轉變成為企業新的重要股東,從而又可使他的經營才華更主動地傾注於企業的成長,成為企業發展的重要力量。穩定國有企業經營者隊伍不僅是國有企業內部產權結構和治理結構改革的需要,而且也是國有企業永續發展的需要。世界上的大企業能夠經久不衰的一個重要因素,就是擁有一批堅定不移的經營者股東。對此我們還應提高認識,並選擇針對性的對策。
國有企業的改造是一個系統工程,除了改革的政策措施之外,政府的寬松環境,良好的市場競爭環境,以及國際的和平環境等都必須要配套進行。為此,我們必須抓住加入WTO的有利時機, 全方位地為國有企業改革深化創造更好的條件。
5. 這次十八大對創業的改革是什麼
黨的十八大中對創業問題的改革要求如下:
一、報告中指出,要推動實現更高質量的就業。就業是民生之本。要貫徹勞動者自主就業、市場調節就業、政府促進就業和鼓勵創業的方針,實施就業優先戰略和更加積極的就業政策。
當前,黨和國家把促進就業擺在突出的位置上,如何實現就業和創造更多的就業崗位是我們國家,社會以及個人需要思考和解決的問題。
創業帶動就業 提高創業能力
二、報告中提出,鼓勵多渠道多形式就業,促進創業帶動就業。加強職業技能培訓,提升勞動者就業創業能力,增強就業穩定性。
三、報告中提到,健全人力資源市場,完善就業服務體系。健全勞動標准體系和勞動關系協調機制,加強勞動保障監察和爭議調解仲裁,構建和諧勞動關系。
第三條內容我們可以看出,黨的眼光是睿智的。黨不僅重視創造就業和創造創業的機會,同時也非常的重視保障就業和創業者的權利,只有完善和保障就業者的利益才能夠實現更好的就業,只有完善和保障創業者的權利才能夠實現創業現象花開大地一片紅的情景,而就業和創業又是緊密相連的,就業形式好了證明就業機會多了,就業機會多了證明創業的多了,創業的多了就能夠提供更多的工作崗位。
四、全黨都要關注青年、關心青年、關愛青年,傾聽青年心聲,鼓勵青年成長,支持青年創業。關心青年就是關心民族的未來,民族的希望。支持青年創業就是支持國家的發展,人民的幸福。
五、要實施創新驅動發展戰略。科技創新是提高社會生產力和綜合國力的戰略支撐,必須擺在國家發展全局的核心位置。要堅持走中國特色自主創新道路,以全球視野謀劃和推動創新,提高原始創新、集成創新和引進消化吸收再創新能力,更加註重協同創新。深化科技體制改革,加快建設國家創新體系,著力構建以企業為主體、市場為導向、產學研相結合的技術創新體系。完善知識創新體系,實施國家科技重大專項,實施知識產權戰略,把全社會智慧和力量凝聚到創新發展上來。只有創業才有發展。
6. 在高科技企業股權激勵方案中,短期行權和遠期行權對公司的發展分別有什麼影響呢
股權激勵計劃的激勵對象必須是公司員工,具體對象由公司根據實際需要自主確定,可以包括上市公司的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核心技術(業務)人員,以及公司認為應當激勵的其他員工(其中,為保證獨立董事的獨立性,在正式頒布的《辦法》中明確規定激勵對象不應包括獨立董事),但是有污點記錄的人員不能成為激勵對象,以督促高管人員勤勉盡責。結合前一條規定,我們發現凡違法違規的公司和個人都得不到股權激勵機制的照顧,這說明股權激勵機制所要達到的目的就是要促優汰劣,從微觀的角度來講,對公司高管個人或群體實施股權激勵,是使其全心全意把心思放在生產經營上,使得公司經營業績得到實實在在的提高。每個上市公司質量得到提高,自然股市的整體質量也就得到提高。 在股票來源方面,《辦法》明確了向激勵對象發行股份、回購本公司股份以及採取法律、行政法規允許的其他方式等三個來源。一直以來,股票來源是困擾上市公司實施股權激勵的最大問題,隨著新《公司法》的修訂,在資本制度、回購公司股票等方面進行了突破,最終使得上市公司實施股權激勵的法律障礙得以消除。這幾個來源簡單明了,既利於管理層監管又利於股民們監督,不給動歪腦筋的人以空子可鑽。 在股票數量方面,參考了國際上的一些通行做法,規定上市公司全部有效的股權激勵計劃所涉及的股票總數不得超過已發行股本總額的10%;其中個人獲授部分原則上不得超過股本總額的1%,超過1%的需要獲得股東大會特別批准。從這里可以看出,管理層的意思還是著眼於激勵,但具體公司規模大小的不同,可能還是會造成一些問題。比如一些國有大盤股,即使10%那也將是一個天文數字,而對於一些規模較小的公司來說,10%還很可能不夠分。 在實施股權激勵的條件方面,明確了股權激勵不是無條件實施的,對於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上市公司應當建立績效考核體系和考核辦法,以績效考核指標為實施股權激勵計劃的條件。 此外,《辦法》還針對股權激勵計劃中應該包括的事項和內容做出了較為詳細規定或說明,此舉給上市公司就如何進行股權激勵計劃信息披露提供了規范。 2、限制性股票 限制性股票一般以業績或時間為條件,上市公司向激勵對象授予的股票,只有在激勵對象達到業績目標或服務達到一定期限時才能出售。《辦法》對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的業績條件作了強制性的規定。對於其他激勵對象,激勵是否與業績掛鉤由上市公司自行安排。 在時間方面,《辦法》也對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所獲授的股票規定了禁售期,要求在本屆任職期內和離職後一個完整的會計年度內不得轉讓,以鼓勵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長期持股,將個人收益與公司業績掛鉤,克服任職期內的短期行為。對其他激勵對象獲授股票的禁售期由上市公司自行規定。 3、股票期權激勵計劃 股票期權激勵計劃是發達國家證券市場通常採用的一種股權激勵方式,由於具有「公司請客,市場買單」的優點,一直受到上市公司特別是人力資本密集、股價增長潛力比較大的公司的青睞。《辦法》在制訂過程中參考了國際上有關股票期權激勵的一些通行做法: 股票期權的授出可以考慮一次性授出或分次授出。股票期權的有效期從授權日計算不得超過10年。為了避免激勵對象有短期套現行為,《辦法》要求權利授予日與首次可行權日之間應保證至少1年的等待期,並且在股票期權有效期內,上市公司應當規定激勵對象分期按比例行權。 對於股票期權的行權價格或行權價格的確定方法,以股權激勵計劃草案摘要公布前30個交易日的平均市價與公布前一日的市價孰高原則確定,不應低於其高者,以避免股價操縱。 考慮到激勵對象,尤其是高管人員屬於公司內幕信息知情人,易出現內幕交易和操縱股價行為,《辦法》以定期報告的公布和重大事件的披露為時點,設立了授予和行權窗口期,激勵對象只有在窗口期內才能被授予股票期權或者是行權。 4、實施程序和信息披露 股權激勵計劃的實施程序為薪酬委員會擬定股權激勵計劃草案後,提交董事會審議,最後由股東大會批准。為了讓中小股東盡可能參加表決,獨立董事應當向所有股東徵集投票權。公司應當聘請律師,並且在二分之一以上獨立董事認為必要時,可以要求上市公司聘請獨立財務顧問,就股權激勵計劃的可行性、合法合規性發表意見,以充分發揮中介機構的專業顧問和市場監督作用。 在股東大會批准之後,還需向證監會報備,無異議後方可實施。具體實施時,上市公司還應當為激勵對象在證券登記結算機構開設或指定由證券交易所監控的專用賬戶,並經證券交易所確認其行權申請後,由證券登記結算機構辦理登記結算事宜。 此外,為了增加透明度,保障廣大中小股東的知情權,《辦法》規定了嚴格的信息披露制度,不僅要求上市公司在董事會、股東大會形成決議後及時披露,還要求在定期報告中詳細披露報告期內股權激勵計劃的實施情況。 5、監管和處罰 對於違法違規行為,《辦法》制訂了嚴格的監管和處罰措施,包括責令改正、權益返還、沒收違法所得、市場禁入等;情節嚴重的,還將處以警告、罰款等處罰;構成違法犯罪的,將移交司法機關,依法追究法律責任。 三、上市公司實施股權激勵還需進一步解決的難點問題 可以預見,隨著《辦法》的出台以及股權分置改革的深入,必將有越來越多的上市公司實施股權激勵。然而在具體實施過程中,仍然會存在著許多障礙和難點問題: 首先是經營業績如何評價。在《辦法》中規定了對於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應當以績效考核指標為實施股權激勵計劃的條件。因此,上市公司績效考核體系和考核辦法應當如何建立,具體又怎樣計算,怎樣與期權激勵掛鉤,有待進一步完善。現行高級管理人員業績評價大多以職務和崗位來考核。由於我國至今還沒有完全形成經理人員市場化的選擇環境,經理職務不能完整、准確地反映其貢獻的大小和能力的高低;同時,業績考核體系也不規范,尤其是對公司的管理部門的業績評價更難得出一個比較公正的結論。因此,業績評價成為整個期權計劃中難度最大、分歧最多的部分。此外,對於其他激勵人員而言,其激勵條件就更為模糊,可能會存在比較大的爭議。 其次是期權或獲授股票的流動性問題。經營者任期屆滿,或因經營不善被辭退,或因調離、退休等原因離開企業,那麼經營者在企業的股份如何兌現,是由繼任者購買,還是由離去的經營者繼續持股享受分紅?即使由後繼的經營者購買,能否按原價購買,退出的期股價格如何評估等等,都應有原則性的規定。 再次是還缺少法律層面的保障。無論是《公司法》或是《證券法》,對於股權激勵都沒有明確的法律規定和保障。在《公司法》中,只是提到了高管人員的報酬事項,並且董事、監事的報酬事項由公司股東大會決定,而經理、副經理及財務負責人的報酬事項由公司董事會即可決定。這與股權激勵的審批程序並非完全一致。 此外是缺少財務、稅收等制度上的配套。比如,激勵對象持股所獲紅利以及增值收益等是否能享受稅收方面的優惠?個人所得稅如何繳納,是作一次性收入繳納,還是按月攤薄繳納,這也是必須解決的問題。又比如,上市公司對於股權激勵如何進行財務上的處理,也需要財政部、證監會等相關部門協調,制訂相應的會計處理准則。即使在美國這樣股權激勵較為成熟的國家,其對於股權激勵的會計處理也進行了長時間的爭論。 最後,社會觀念對此仍有不同的看法。許多已實施MBO,或股權激勵計劃的上市公司,其中長期表現仍然欠佳。最典型的非TCL集團莫屬,其股價從上市後最高的8.52元,一路跌至現在最低的1.72元。讓人對股權激勵是否會成為只是高管個人財富增長的一種工具產生了懷疑。
7. 上市公司股權融資的道德風險與資本結構選擇
中國期刊網 和 人大論壇 有很多這方面的資料,你可以查一查
這里給你列一篇
上市公司股權融資的道德風險與資本結構選擇
一、股權融資中的道德風險
在我國上市公司股權融資引起的股東與經營者的委託代理關系中,由於雙方信息不對稱、股權治理功能弱化、債務約束軟化、經營者報酬激勵制度不完善等原因,造成經營者存在如下道德風險:
1、經營者的努力水平降低。這在我國上市公司股權融資中的突出表現是經營者「重股輕債」,所帶來的問題之一就是經營者忽視對投資項目的可行性研究,從而造成資本使用效率低。從總體上看,我國上市公司經營效績有明顯下降趨勢,1992~2002年各年的凈資產效益率分別為14.28%、14.68%、13.15%、10.78%、9.59%、9.69%、7.45%、8.23%、7.63%、5.35%和5.65%.這種趨勢在一定程度上反映了經營者努力水平的下降。
2、經營者投資行為不足。隨著物資資本證券化程度的不斷提高和人力資本專用性的日益增強,作為物資資本所有者的股東可以在資本市場上通過組合投資、出售股權等方式迴避其投資風險,而作為人力資本所有者的經營者則難以做到這一點。因此,與股東相比,經營者更加偏好風險厭惡,從而在投資決策中選擇抵風險投資項目,放棄對股東有利的高風險投資項目。從股東來看,這就是投資不足問題。它是一種非效率的投資,將使企業價值降低。這一問題在我國上市公司股權資本中的具體表現是:將股權融資的資金不按招股說明書的承諾使用,而用於償還銀行借款、存放銀行獲得利息、委託金融機構代理理財、投資非商業競爭性項目等保守投資項目。這不僅損害了股東利益,而且也減少了公司價值。
3、經營者過度投資。詹林和麥克林認為,當經營者的持股比例較低時,經營者為了獲得由企業規模擴大帶來的金錢和非金錢收入,就會在投資決策中選擇並非有利於股東的擴大企業規模的投資項目。從股東來看,這就是過度投資。和投資不足一樣,它也是一種非效率的投資,將使公司價值降低。這一問題在我國上市公司股權資本的使用中表現尤為突出。如一些上市公司將股權融資的資金投資於效益較低的新項目,盲目擴大企業規模;也有一些上市公司盲目地將股權融資的資金投資於不熟悉、與主業毫不相關的產業,甚至是非朝陽產業。從投資結果來看,這些投資行為均屬於過度投資行為。
4、經營者偏好多留利的股利政策。在我國上市公司治理結構不完整的情況下,經營者在治理結構不完整的情況下,經營者為了營造自己的「小王國」,獲得更多可供自己支配的資金,在制定股利政策時總是偏好少發現金股利,保留更多的現金流量,以獲得由企業規模擴大所帶來的金錢和非金錢收入。
5、經營者行為短期化。即經營者只考慮在任期間的公司經營業績,而不考慮退位後的公司發展,甚至犧牲公司長遠利益以換取任何期間利潤的暫時增長。
二、抑制股權融資道德風險的資本結構選擇
根據委託代理理論,要抑制經營者的道德風險行為,就必須有一套有效的制度安排,使經營者對其行為後果承擔風險。資本契約理論認為,資本結構是公司治理結構的重要方面,選擇合理的資本結構是抑制經營者道德風險行為的一種契約安排。具體而言:
1、 將經營者的人力資本權益化。即通過股票期權、虛擬股票、股票增值權和業績股份等股權激勵方式,把經營者的人力資本股權等激勵方式,把經營者的人力資本股權化,使之成為公司資本結構的組成部分,使之帶來的收益成為經營者的長期風險收入。這種長期股權激勵機制在美國公司中被普遍採用。實踐證明:它是公司治理結構的重要方面,能夠使經營者的控制權與剩餘索取權相匹配,抑制經營者的道德風險,激勵經營者為促進企業持續發展而作長期投入。
2、完善債務約束機制。完善我國上市公司債務約束機制要從如下幾個方面入手:(1)按照市場原則,塑造銀企關系,使之建立在市場機制的基礎上;(2)完善退市與破產的法規體系及實施環境,充分發揮退市與破產機制的作用,強化債權人的「相機性控制」;(3)完善信用評估制度,建立一個監管統一、評估機構獨立、供需平衡、競爭公平的信用評估市場;(4)借鑒美國的經驗,建立「戳穿公司的面紗」機制,即在企業股東和當事者(經營者、關聯企業等)為了逃避債務,採取欺詐手段轉移財產,造成企業破產時,債權人可以依法對他們的財產進行追索,使他們對企業債務承擔無限責任。
3、調整股權結構。目前我國上市公司的股權結構具有如下特點:一是國有股「一股獨大」;;二是國有股東身份不明確;三是股權高度集中;四是國家股和法人股不能上市流通。顯然,具有這些特點的股權結構不可能起到應有的激勵與約束作用。要解決這一問題,不僅要改革和完善國有股權管理體制,還要從如下幾個方面對股權結構進行調整:(1)解決國有股減持與上市流通問題。借鑒國際經驗,對國有股減持與上市流通需要解決如下幾個問題:第一,要有明確的目標:第二,明確立法;第三,要有實施國有股減持的范圍、程度和方式;第四,確定國有股減持的范圍、程度和方式;第五,確定國有股減持的轉讓價格及受讓方;第六,明確國有股減持所獲資金的用途。(2)在明晰現有投資主體身份和產權的基礎上,發展外商投資者、民營投資者和機構投資者等投資主體,建立多元化的投資主體體系和產權制衡機制。(3)發展具有工會性質的職工持股會。與「員工持股計劃」相比,建立具有工會性質的職工持股會,能夠把職工作為股東的利益與作為雇員的利益相分離,使職工以股東身份獨立於經營者,參與公司所有權分配或公司治理時採取集體行動。可見,發展具有工會性質的職工持股會既有助於強化對職工的激勵,又有助於職工參與公司治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