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拍賣法關於國有資產出售是怎樣規定的
拍賣法關於國有資產出售是要按照依照法律或者按照國務院規定進行評估,並根據評估結果確定拍賣標的的保留價。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拍賣法》第二十八條委託人有權確定拍賣標的的保留價並要求拍賣人保密。拍賣國有資產,依照法律或者按照國務院規定需要評估的,應當經依法設立的評估機構評估,並根據評估結果確定拍賣標的的保留價。
(1)國有資產轉讓給上市公司職工安置擴展閱讀:
《拍賣管理辦法》第九條拍賣企業從事文物拍賣的,應當遵循有關文物拍賣的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
國家行政機關依法沒收的物品,充抵稅款、罰款的物品、人民法院依法沒收的物品,充抵罰金、罰款的物品以及無法返還的追回物品和其他特殊國有資產等標的的拍賣應由具有相應拍賣資格的拍賣企業承擔,具體資格條件由省級商務主管部門會同有關部門依據規范管理、擇優選用的原則制定,並報商務部備案。
2. 國有資產處置中職工安置沒有得到職工同意合法嗎
剛入職某省級國資投資公司,據我的體驗,對投資業務部門來說,國有平台不缺投資項目,會有很多看項目的機會,整體的工作節奏也不會很緊張,福利待遇很好,但工資低於同行業。國有公司的投資底線是不能造成國有資產流失,收益不一定要多大,但是一定要穩。如果想建立起完整的投資知識體系,最好能有財務實踐經驗,打好基礎,再轉做投資會更得心應手一些。說句題外話,應屆生一定要好好進行就業選擇,不然再想轉行再想去個好平台要付出很大代價,
3. 集團公司子公司下屬的全資子公司股權轉讓給集團公司的另一家子公司,對於職工的安置有什麼相關法律條款
涉及員工權益的,應該有告知員工,尤其是國有企業。
4. 國有資產處置後職工應如何安置,有補償嗎
若關、停,支付員工經濟補償。
若轉、並,由新股東接收,履行老合同。
5. 國有股權轉讓一定要進行職工安置嗎
股權轉讓涉及國企改制的,變更為非國有控股的,涉及職工安置問題。但並非所有的股權轉讓都涉及職工安置。
如果股權轉讓沒有造成失業,國有企業是無須補償的。員工仍然持有先前購買的股份。
在勞動合同期內,或未簽訂勞動合同,用人單位單方面無緣由解除勞動關系的,勞動者可獲得工作每滿一年支付兩個月工資的賠償金。
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一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如果用人單位不按照規定支付賠償款,則可申請勞動仲裁主張權利。
(5)國有資產轉讓給上市公司職工安置擴展閱讀:
轉讓條件
國有股權的轉讓必須符合以下條件
1、轉讓國有股權應以調整投資結構為主要目的。
2、轉讓國有股權須遵從國家有關轉讓國家股的規定,由國有股持股單位提出申請,說明轉讓目的、轉讓收入的投向、轉讓數額、轉讓對象、轉讓方式和條件、轉讓定價、轉讓時間以及其他具體安排。
3、轉讓國有股權的申請報國家國有資產管理局和省級人民政府國有資產管理部門審批;向境外轉讓國家股權的(包括配股權轉讓)報國家國有資產管理局審批;國有股轉讓數額較大,涉及絕對控股權及相對控股權變動的,須經國家國有資產管理局會同國家體改委及有關部門審批。
4、非國有資產管理部門持股的股東單位轉讓國有股權後,須向國有資產管理部門報告轉讓收入的金額、轉讓收入的使用計劃及實施結果。
參考資料來源:網路—國有股權轉讓
6. 國有股權轉讓一定要安置職工嗎
不一定,安置職工是國企改制政策中規定的,從法律上講,股權轉讓,公司主體資格不變,不涉及勞動合同解除或變更。從改制的角度,如果改制為非國有控股的,涉及職工安置問題。
7. 國有企業股權轉讓後職工安置方案包括哪些
在國有企業改制過程中,有大量的國企進行兼並重組,其中很多是通過股權轉讓的形式完成的。對於涉及到的職工而言,關注的焦點是企業股權轉讓後的安置問題,這也是關心企業發展的大問題。以下是國有企業股權轉讓後職工安置方式:
一、企業並購中職工安置的基本途徑和方式
1、繼續留用原企業職工,重續勞動合同關系
通常情況下,在企業並購時,並購雙方約定在並購後留用原企業職工,並依法重新簽訂或變更勞動合同。如果被並購的企業為國有企業,並購後屬於非國有控股,企業應按相關規定向職工支付經濟補償金。
2、經濟性裁員,解除勞動關系、支付經濟補償金
對於企業並購時所出現的富餘人員,可依法實施經濟性裁員。具體依據有關法律法規進行操作,並向解除勞動合同的職工依法支付補償金。
3、鼓勵創業性再就業
鼓勵創業性就業,如本人要求從事其他合法的經營活動,可以申請辦理給予一定時間的創業期,其間工齡照算,不計入待崗時間,並享受有關保險待遇,從而減輕企業的壓力。創業性就業政策給予創業者一定的過渡期,期滿後可以辦理待交流重新上崗或辦理辭職、調動手續。
二、解決企業並購中職工安置問題的對策建議
1、完善企業並購職工安置方面的立法
企業並購涉及職工安置、社會保險、金融、稅收和資產評估等一系列法律問題,因此,在立法方面,應盡快完善企業並購法、勞動法、社會保障法等與企業並購職工安置有關的立法。近年來為了規范企業並購過程中的職工安置問題,國家相繼出台了《企業兼並暫行辦法》、《違反和解除勞動合同的經濟補償辦法》、《關於國有大中型企業主輔分離輔業改制分流安置富餘人員的實施辦法》等規章,對職工安置的補償方式、補償標准等做出了一些相應的規定。但這些規章的法律效力低、標准不一,不少仍處於法律空白狀態。應考慮制定企業並購法等法律,對職工安置問題作出詳細規定,做到「有法可依」,使職工安置這一老大難問題在法治軌道上予以解決。
2、適當加強政府對企業並購職工安置的關注程度
為了降低企業並購可能引起的社會震盪,維護穩定的社會秩序,地方政府可以對企業並購特別國有企業並購活動,進行必要的干預,要求並購方對被並購企業的職工進行妥善安置。企業並購雙方在簽訂協議時將職工安置作為談判的首要條件,在同等條件下優先考慮能妥善安置企業職工的並購計劃。
3、大力完善社會保障體系
我國經濟持續快速發展,為擴大社會保障的覆蓋面,建立和完善社會保障體系提供了有利條件。要把城市、農村逐步、全面地納入社保體系,建立起覆蓋全社會的多層次的社會保障制度。首先,健全社會保險、社會救助、社會福利等保障體系,建立和完善與市場經濟相適應的社會保障體系。
8. 國有企業產權轉讓職工安置方案包括哪些內容
在企業國有產權轉讓過程中,對職工合法權益的保護集中體現在職工安置方案的制定與落實上。按照3號令的規定,如果企業國有產權轉讓行為涉及到職工合法權益的,在企業國有產權轉讓發生之前,轉讓方就應當制定職工安置方案和轉讓標的企業拖欠職工債務處理方案。根據3號令第十一條、第二十二條等得規定,在轉讓企業國有產權導致轉讓方不再擁有控股地位地情況中,必須制定職工安置方案。職工安置方案構成轉讓方案一個重要內容。按照《規范意見》和3號令的規定,職工安置方案構成產權轉讓方案一個重要內容,也是企業國有產權轉讓相關批准機構審查的一個重要內容。
9. 關於國有獨資企業子公司股權轉讓後,合同工員工安置問題
1、企業員工均有知情權。
2、不需要發布解散公告。因為公司還在正常運行,並沒有解散。員工的待遇沒有收到實質性傷害,這是換了個老闆而已。以前的勞動合同依然具有法律約束力。
3、有兩種可能:第一種,留任原職位。第二種,遣散一部分員工,吸收新鮮血液(自己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