Ⅰ 企業向外方股東分紅應如何代扣代繳所得稅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外商投資企業、外國企業和外籍個人取得股票(期權)轉讓收益和股息所得稅收問題的通知
》(國稅發[1993]045號)的規定,
對持有B股或海外股(包括H股)的外籍個人,從發行該B股或海外股的中國境內企業所取得的股息(紅利)所得,暫免繳納個人所得稅。
如果是分紅給中國居民,根據《
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股息紅利個人所得稅有關政策的通知》(財稅[2005]102號)文件的規定:自二OO五年六月十三日起,
對個人投資者從上市公司取得的股息紅利所得,暫減按50%計入個人應納稅所得額,依照現行稅法規定計征個人所得稅。《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股息紅利有關個人所得稅政策的補充通知
》(財稅[2005]107號)文件規定:財稅[2005]102號文所稱上市公司是指在上海證券交易所、深圳證券交易所掛牌交易的上市公司。《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加強個人股東賬戶資金利息所得個人所得稅徵收管理工作的通知
》(國稅函[1999]697號)規定:
個人從證券公司股東賬戶取得的利息所得,應按照個人所得稅法規定的利息、股息、紅利所得應稅項目繳納個人所得稅,稅款由其開立股東賬戶的證券公司代扣代繳,徵收管理工作由地方稅務局負責。
Ⅱ 關於外資企業分紅的相關規定
你們的公司要提供完稅證明等材料,有企業是那樣做的。但技術上不好操作。
在操作中:
港資企業以他的利潤再投資到他的另外一家子公司,應該是分給港企理論上,港資企業要投資到他另一家公司增資的手續等
Ⅲ 企業如何給境外股東分紅
1、股東為企業
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企業所得稅若干優惠政策的通知》財稅[2008]1號
四、關於外國投資者從外商投資企業取得利潤的優惠政策
2008年1月1日之前外商投資企業形成的累積未分配利潤,在2008年以後分配給外國投資者的,免徵企業所得稅;2008年及以後年度外商投資企業新增利潤分配給外國投資者的,依法繳納企業所得稅。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及其實施條例規定,在中國境內外公開發行、上市股票(A股、B股和海外股)的中國居民企業,在向非居民企業股東派發2008年及以後年度股息時,應統一按10%的稅率代扣代繳企業所得稅。非居民企業股東需要享受稅收協定待遇的,依照稅收協定執行的有關規定辦理。
2、股東為個人
第一種情況,免徵個人所得稅。
根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個人所得稅若干政策問題的通知》(財稅字[1994]20號)規定:
二、下列所得,暫免徵收個人所得稅
(八)外籍個人從外商投資企業取得的股息、紅利所得。
其他情況,外籍個人因擁有債權、股權而取得的來自中國境內利息、股息、紅利所得應當繳納個人所得稅,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規定:利息、股息、紅利所得,以每次收入額為應納稅所得額,適用比例稅率,稅率為20%。由支付所得的外商投資企業代扣代繳。另,依照《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印發<非居民享受稅收協定待遇管理辦法>的通知》(國稅發[2009]124號)提出享受稅收協定待遇申請,可按稅收協定約定的優惠稅率執行。
Ⅳ 一家新設合並的外商投資企業未繳足注冊資本,是否可以向境外股東分紅
可以分紅,有限公司未繳足注冊資本的,可以分紅,可以按實際繳納的分紅或者按全體股東約定的比例來分紅。
根據公司法第35條規定,有限公司按實繳的出資比例分取紅利,但是全體股東約定不按照出資比例分取紅利的除外。所以說,有限公司未繳足注冊資本的,可以分紅,可以按實際繳納的分紅或者按全體股東約定的比例來分紅。
外商投資企業沒有特別規定的話應當適用有限公司的規定以及公司章程的規定。
<國家外匯管理局關於外匯指定銀行辦理利潤、股息、紅利匯出有關問題的通知>
五、凡注冊資本金未按合同規定足額到位的外商投資企業,不得將外匯利潤、紅利匯出境外。凡因特殊情況注冊資本金不能按照合同約定足額到位的,應當報原審批部門批准。憑原審批部門的批件和《通知》規定的材料,可將按實際到位的注冊資本金的比例分配所得的利潤、紅利匯出境外。
Ⅳ 外商投資企業對境外股東分紅需提交什麼資料分紅比例有什麼限制
地方個梵蒂岡
Ⅵ 外商投資企業對外國股東分紅是否必須匯出境外
外商投資企業利潤處置有2種:
1,匯出境外或境內再投資,再投資先向商務部門申請,憑批文到外匯局辦理;
2,利潤匯出直接到外匯指定銀行辦理。
跨境匯款是指個人網上銀行客戶在規定的限額之內,向大陸以外地區銀行開戶的收款人進行外匯匯款的業務。跨境匯款既有電訊費,又有手續費,操作比較費時。
由於跨境匯款手續費一般都有最高限額,建議在最高限額內盡量增加單次匯款金額,以減少匯款筆數,省去每筆匯款的電報費。
資企業的外國投資者可以是外國的企業、其他經濟組織和個人。外資企業依中國法律在中國境內設立,因此不同於外國企業和其他經濟組織在中國境內的分支機構。外資企業是一個獨立的經濟實體,獨立經營,獨立核算,獨立承擔法律責任。
在組織形式上,外資企業可以是法人,也可以是非法人實體,具備法人條件的外資企業,依法取得法人資格,其組織形式一般為有限責任公司,外國投資者對企業的責任以其認繳的出資額為限。
不組成法人組織的外資企業,可以採取合夥和個人獨資的形式,這里的合夥指由兩個或兩個以上外國的法人或自然人共同出資在中國境內設立的企業,其法律依據類推適用《民法通則》關於個人合夥和企業聯營的規定。
個人獨資企業則是指由一個外國投資者依法在中國境內投資設立的企業,外國投資者對企業債務負無限責任。
Ⅶ 外資企業分紅要再交稅嗎
外商投資企業以稅後利潤向外國投資者分紅的,應當依據以上規定由支付企業代扣代繳企業所得稅。
《企業所得稅法》第三條第三款規定,非居民企業在中國境內未設立機構、場所的,或者雖設立機構、場所但取得的所得與其所設機構、場所沒有實際聯系的,應當就其來源於中國境內的所得繳納企業所得稅。
第四條規定,企業所得稅的稅率為25%。非居民企業取得本法第三條第三款規定的所得,適用稅率為20%。
第三十七條規定,對非居民企業取得本法第三條第三款規定的所得應繳納的所得稅,實行源泉扣繳,以支付人為扣繳義務人。稅款由扣繳義務人在每次支付或者到期應支付時,從支付或者到期應支付的款項中扣繳。
《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九十一條規定,非居民企業取得所得稅法第三條第三項規定的所得,減按10%稅率徵收所得稅。
根據上述規定,外商投資企業以稅後利潤向外國投資者分紅的,應當依據以上規定由支付企業代扣代繳企業所得稅。
如果外國投資者為外籍個人,根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個人所得稅若干政策問題的通知》(財稅字[1994]20號 ) 第二條第八項「外籍個人從外商投資企業取得的股息、紅利所得,暫免徵收個人所得稅」的規定,支付企業無需扣繳個人所得稅。
Ⅷ 請問外資企業在分紅時,如果外國股東是企業,那麼分給他們的紅需要交稅嗎,如何交(深圳)
根據《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企業所得稅若干優惠政策的通知 財稅〔2008〕1號》文中第四條規定「2008年及以後年度外商投資企業新增利潤分配給外國投資者的,依法繳納企業所得稅。」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的第三條第二款:「非居民企業在中國境內設立機構、場所的,應當就其所設機構、場所取得的來源於中國境內的所得,繳納企業所得稅」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的第九十一條:「非居民企業取得企業所得稅法第三條第二款規定的所得,減按10%的稅率徵收企業所得稅」
以上條例具體應用分配2008年稅後利潤所得時,可解釋為,對外方投資者進行稅後利潤分配時,向其徵收分配所得額的10%的所得稅,並由中國本地企業代扣代繳該部分所得稅至國家稅務機關。
其中,上述關於「居民企業」和「非居民企業」在《所得稅法》的解釋為:
居民企業:是指依法在中國境內成立,或者依照外國(地區)法律成立但實際管理機構在中國境內的企業。
非居民企業:是指依照外國(地區)法律成立且實際管理機構不在中國境內,但在中國境內設立機構、場所的,或者在中國境內未設立機構、場所,但有來源於中國境內所得的企業。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外商投資企業和外國企業所得稅法>第十九條的規定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施行細則第五條第二款的規定,外國投資者從外商投資企業取得的利潤(股息),和外籍個人從中外合資經營企業分得的股息,紅利,免徵所得稅.
Ⅸ 外資企業的分紅
07年的
向境外股東分紅不交稅
08年以後的
投資方分紅的時候需交納多少的稅額;依據是什麼?
20%然後優惠減免10%,依據新所得稅法第一章第三條和所得稅法實施條例91條
關於這個的具體問題我前兩天也給稅務打電話咨詢過,他說08年分紅在09年四月份清繳後,所以具體的條文他們那裡也不清楚,估計年底會有
分紅以外幣的方式返還時需要辦理什麼手續;依據是什麼?
只需要向銀行提供資料就可以了,依據就是我年初時辦過
銀行關於向境外股東分紅匯款業務資料准備
1. 驗資報告(證明境外公司為公司的股東)
2. 完稅證明(免稅的情況下要出示免稅證明)
3. 公司分紅報告,(證明分紅比例,向該股東分多少)
4. 審計報告(要分紅年份的)
以上資料,均要上交加蓋公章的復印件,並攜帶原件進行核實。
攜帶財務章和法人章到銀行填寫境外匯款申請書和購匯申請書
具體的你可以打電話給你的開戶行問問,股東分紅企業不需要與外管局聯系,這方面好像是由銀行審核,跟外管局掛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