Ⅰ 法院是否可以執行股權,法院強制執行有哪些方法
一、股權是否可以被強制執行
(一)財產性是股權的最基本屬性。股東因其出資行為,以實物或金錢為載體,將其出資轉化為注冊資本。公司注冊資本是股東財產性權利的集合體,股權在變價時又可以價錢形式量化,因此股權具有典型的財產性。根據強制執行理論,凡具有財產價值者,均可為執行的標的,由此可見,股權的財產性是股權可供強制執行的前提。
(二)股權包括自益權和共益權兩項基本內容。自益權是指股東以自己的利益為目的而行使的權利,如資產受益權。具體包括股息,紅利分配請求權,新股認購權,公司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等,是純粹的財產性權益。共益權是指股東以公司利益為目的,參與公司事務的權利,他,如公司經營重大決策權和選擇管理者的權利。共益權雖不是純粹的財產權,但其仍圍繞著財產權這一核心而設,其目的是為了最大限度地追求財產權益。因此,股權的自益性和共益性是股權強制執行的物質基礎。
(三)股權是一種可轉讓的權利,公司是以資本為基礎而設立的企業,股東的地位以股東擁有的股份額為唯一確定的標准。股權的資本性決定了股權的非身份性和可轉讓性,既該股東與他人合意,可按股權的經濟價值將股權轉讓給他人,他人因而成為股東並享有股權。股權的轉讓以股份或出資的轉讓為標志。我國公司法規定了股份有限公司以股票形式體現的股權基本上是自由轉讓的;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權在股東間的轉讓也不受限制,但向股東以外的第三人轉讓受到一定限制,一般要求國內公司須經其他股東半數同意,而作為有限責任公司的中外合資經營企業股權的轉讓須經全體股東同意,並經審批機構批准。
因而,股權是可以自由轉讓的,因而能夠被強制執行。
二、法院強制執行有哪些方法
根據規定,我國強制執行的通常方法和手段有以下幾種:
(一)查詢、凍結、劃撥被申請執行人的存款
1、查詢是指人民法院向銀行、信用合作社等單位調查詢問或審查追問有關被申請人存款情況的活動。
2、凍結是指人民法院在進行訴訟保全或強制執行時,對被申請執行人在銀行、信用合作社等金融單位的存款所採取的不準其提取或轉移的一種。
3、人民法院採取凍結措施時,不得凍結被申請執行人銀行賬戶內國家指明用途的專項資金。但被申請執行人用這些名義隱蔽資金逃避履行義務的,人民法院可以凍結。
4、凍結被申請執行人的存款的最長期限為六個月,需要繼續凍結的,應在凍結到期前向銀行、信用合作社等辦理凍結手續,否則,逾期不辦理,視為自動解除凍結。
劃撥是指人民法院通過銀行或者信用合作社等單位,將作為被申請執行人的法人或其他組織的存款,按人民法院協助執行通知書規定的數額劃入申請執行人的賬戶內的。劃撥存款可以在凍結的基礎上進行,也可以不經凍結而直接劃撥。
人民法院採取查詢、凍結、劃撥措施時,可直接向銀行營業所、儲蓄所及信用合作社提出,無需經其上級主管單位同意。外地人民法院可以直接到被申請執行人住所地、被執行財產所在地的銀行、信用合作社查詢、凍結和劃撥存款,不需經當地人民法院同意或者轉辦手續。當地銀行、信用合作社必須協助辦理,不得以扣收到期貸款或貸款利息等任何理由拒絕和搪塞。拒絕協助的,人民法院可以依照《民事訴訟法》的規定予以罰款,建議監察機關或者有關機關給予紀律處分。
(二)扣留、提取被申請執行人的收入
《民事訴訟法》第222條規定:「被執行人未按執行通知履行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人民法院有權扣留、提取被執行人應當履行義務部分的收入。但應當保留執行人及其所扶養家屬的生活必需費用。人民法院扣留、提取收入時,應當作出裁定,並發出協助執行通知書,被執行人所在單位、銀行、信用合作社和其他有儲蓄業務的單位必須辦理。」在執行實踐中,扣留、提取被申請執行人的收入是人民法院經常使用的一種執行措施。扣留和提取是緊密相聯的兩個執行措施,扣留是臨時性措施,是將被申請執行人的收入暫扣下,仍留在原來的單位,不準其動用和轉移,促使其在限定的期限內履行義務。如超過期限仍不履行的,即可提取該項收入交付申請執行人。
(三)查封、扣押、拍賣、變賣被申請執行人的財產
被申請執行人未按執行通知履行義務,人民法院有權查封、扣押、拍賣、變賣被申請執行人應當履行義務部分的財產。
查封是一種臨時性措施,是指人民法院對被申請執行人的有關財產貼上封條,就地封存,不準任何人轉移和處理的執行措施。
拍賣是人民法院以公開的形式、競爭的方式,按最高的價格當場成交,出售被申請執行人的財產。
變賣是指強制出賣被申請執行人的財產,以所得價款清償債務的措施。人民法院在執行中需要變賣被申請執行人財產的,可以交由有關單位變賣,也可以由人民法院直接變賣。由人民法院直接變賣的,變賣前,應就價格問題徵求物價等有關部門的意見,變賣的價格應當合理。
人民法院扣留、提取的存款和收入,拍賣、變賣被申請執行人財產所得的金錢,應及時交付申請執行人,並結束。
(四)搜查被申請執行人隱匿的財產
在執行過程中,還會出現被申請執行人不僅逾期不履行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而且還將財產轉移起來,拒不向人民法院交待自己真實的財產狀況。針對這些情況,《民事訴訟法》第227條第1款規定:「被執行人不履行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並隱匿財產的,人民法院有權發出搜查令,對被執行人及其住所或者財產隱匿地進行搜查。」
Ⅱ 如何對債務人所持某上市公司的股份強制執行
法院起訴,法院強制執行,強制平倉股票償還債務,其他人沒權利
Ⅲ 強制執行股權一般包括哪些基本程序
1、向股份企業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調查了解被執行人的股權情況和股份企業的有關情況
債權人依生效的具有給付內容的法律文書向人民法院申請執行。在查明被執行人無其他財產可供執行或其他財產不足以清償股東所欠債務時,才可進入對股東在企業的股權強制執行程序。
2、裁定凍結被執行人的股權
3、被執行股權進行作價
由於對股權作價我國目前尚無法律規定,且投資的方式和種類異常靈活,因而對股權作價較為復雜。應委託有合法資格的專門機構進行價格評估。
4、通知其他股東行使優先受讓權
若其他股東願意行使優先購買權並付諸實施,則股權轉讓的金額直接交付給申請執行人,股權執行即告結束。若其他股東不願購買,則視為同意股權依法轉讓。
5、由法院發布轉讓股權的公告,以公開招標方式轉讓股
招標時以所做股權價值為基礎,允許競買。同時還應充分體現公平自願原則,也應給予企業以一定的選擇新股東的權利。
6、簽定股權轉讓合同
中標人確定以後,應右轉讓方與被轉讓方簽定股權轉讓的正式合同,記載轉讓的各種事項,如法律規定應辦理審批等手續的,還應辦理相應的手續方使股權轉讓得以完成。若被強制執行股權的股東不願意與被轉讓方簽定合同,則法院可依職權向其企業和其他審批部門發出協助執行通知書變更新股東,以充分保護債權的最後實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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Ⅳ 哪些情況下能對股權進行強制執行
但是,執行對象只能是股權中的財產權利,股東的其他權利不能作為執內行對象。股權中的財產容權內容包括出資的股金,如果只執行股息和紅利,不是對股權的執行,而是對股息、紅利的執行。 股權的強制執行應遵循合理,公平,慎重的原則,要排除股權執行的隨意性,不符合股權強制執行條件的,不能對企業股權進行強制執行。 只有作為被執行人的股東除股權之外,其他財產執行不能時,才能對其股權進行強制執行。強制執行股權,可能會給股份企業生產,經營帶來影響,會使股東之間合作夥伴關系發生變化,因而,被執行人若有股息,紅利、現金、存款和其他財產可供執行的,一般不執行其股權,只有在無股息,紅利,現金,存款和其他財產可供執行,或者執行其他財產比執行股權更為復雜或困難的,或者上述財產不足清償債務的,才考慮執行股權。法律和司法解釋雖沒有這個條件限制,但執行實踐中應當考慮這個條件。
Ⅳ 對股金如何強制執行
股份法院可以強制執行。
但是,執行對象只能是股權中的財產權利,股東的其他權利不能作為執行對象。股權中的財產權內容包括出資的股金,如果只執行股息和紅利,不是對股權的執行,而是對股息、紅利的執行。 股權的強制執行應遵循合理,公平,慎重的原則,要排除股權執行的隨意性,不符合股權強制執行條件的,不能對企業股權進行強制執行。 只有作為被執行人的股東除股權之外,其他財產執行不能時,才能對其股權進行強制執行。強制執行股權,可能會給股份企業生產,經營帶來影響,會使股東之間合作夥伴關系發生變化,因而,被執行人若有股息,紅利、現金、存款和其他財產可供執行的,一般不執行其股權,只有在無股息,紅利,現金,存款和其他財產可供執行,或者執行其他財產比執行股權更為復雜或困難的,或者上述財產不足清償債務的,才考慮執行股權。法律和司法解釋雖沒有這個條件限制,但執行實踐中應當考慮這個條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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Ⅵ 股東的股份遭法院強制執行是什麼意思
股東如果是被執行人,他的股份可以被法院強制執行。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執行工作若干問題的規定(試行)》
51.對被執行人從有關企業中應得的已到期的股息或紅利等收益,人民法院有權裁定禁止被執行人提取和有關企業向被執行人支付,並要求有關企業直接向申請執行人支付。對被執行人預期從有關企業中應得的股息或紅利等收益,人民法院可以採取凍結措施,禁止到期後被執行人提取和有關企業向被執行人支付。到期後人民法院可從有關企業中提取,並出具提取收據。
52.對被執行人在其他股份有限公司中持有的股份憑證(股票),人民法院可以扣押,並強制被執行人按照公司法的有關規定轉讓,也可以直接採取拍賣、變賣的方式進行處分,或直接將股票抵償給債權人,用於清償被執行人的債務。
53.對被執行人在有限責任公司、其他法人企業中的投資權益或股權,人民法院可以採取凍結措施。凍結投資權益或股權的,應當通知有關企業不得辦理被凍結投資權益或股權的轉移手續,不得向被執行人支付股息或紅利。被凍結的投資權益或股權,被執行人不得自行轉讓。
54.被執行人在其獨資開辦的法人企業中擁有的投資權益被凍結後,人民法院可以直接裁定予以轉讓,以轉讓所得清償其對申請執行人的債務。對被執行人在有限責任公司中被凍結的投資權益或股權,人民法院可以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三十五條、第三十六條的規定,徵得全體股東過半數同意後,予以拍賣、變賣或以其他方式轉讓。不同意轉讓的股東,應當購買該轉讓的投資權益或股權,不購買的,視為同意轉讓,不影響執行。人民法院也可允許並監督被執行人自行轉讓其投資權益或股權,將轉讓所得收益用於清償對申請執行人的債務。
55.對被執行人在中外合資、合作經營企業中的投資權益或股權,在徵得合資或合作他方的同意和對外經濟貿易主管機關的批准後,可以對凍結的投資權益或股權予以轉讓。如果被執行人除在中外合資、合作企業中的股權以外別無其他財產可供執行,其他股東又不同意轉讓的,可以直接強制轉讓被執行人的股權,但應當保護合資他方的優先購買權。
56.有關企業收到人民法院發出的協助凍結通知後,擅自向被執行人支付股息或紅利,或擅自為被執行人辦理已凍結股權的轉移手續,造成已轉移的財產無法追回的,應當在所支付的股息或紅利或轉移的股權價值范圍內向申請執行人承擔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