Ⅰ 獨立董事有何作用,掛牌公司必須設立獨立董事嗎
1、經營管理層權力配置結構來促進經營管理層的安全有效運作,從而減少代專理成本。亦言之屬,以最小的投入得到最大的產出。
2、發揮監督職能。一元制的公司治理結構中,監事會的預設而使董事會承載了自我監督的職能,在任何一種權力配置結構中,自我監督總是最為弱化的。所以必須在分工上要求有專門的董事承擔監督之責,以達到內部權力制衡的目的
Ⅱ 上市公司的獨立董事人數有限制嗎
上市公司獨立董事的人數一般至少達到董事會成員的三分之一,且其中至少包括一名會計專業人士,即具有高級職稱或注冊會計師資格的人。獨立董事及擬擔任獨立董事的人士應當按照中國證監會的要求,參加中國證監會及其授權機構所組織的培訓。
【法律依據】
《關於在上市公司建立獨立董事制度的指導意見》一、上市公司應當建立獨立董事制度(三)各境內上市公司應當按照本指導意見的要求修改公司章程,聘任適當人員擔任獨立董事,其中至少包括一名會計專業人士(會計專業人士是指具有高級職稱或注冊會計師資格的人士)。在二00二年六月三十日前,董事會成員中應當至少包括2名獨立董事;在二00三年六月三十日前,上市公司董事會成員中應當至少包括三分之一獨立董事。二、擔任獨立董事應當符合下列基本條件:(一)根據法律、行政法規及其他有關規定,具備擔任上市公司董事的資格;(二)具有本《指導意見》所要求的獨立性;(三)具備上市公司運作的基本知識,熟悉相關法律、行政法規、規章及規則;
Ⅲ 請問上市公司可以有幾位獨立董事啊
根據中國證監會於2001年頒布的《關於在上市公司建立獨立董事制度的指導意見》(目前仍實行)中的規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會成員為5-19人,其中獨立董事不少於1/3,至少還需包括一名會計專業人士(具有高級職稱或注冊會計師資格)。
此外,上市公司應當建立獨立董事制度。獨立董事應當按照相關法律法規、本指導意見和公司章程的要求,認真履行職責,維護公司整體利益,尤其要關注中小股東的合法權益不受損害。獨立董事對上市公司及全體股東負有誠信與勤勉義務。
(3)上市公司一定要配備獨立董事么擴展閱讀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一百二十二條規定,上市公司設獨立董事,具體辦法由國務院規定。
獨立董事獨立履行職責,不受上市公司主要股東、實際控制人或者其他與上市公司存在利害關系的單位個人的影響。獨立董事原則上最多在5家上市公司兼任獨立董事,並確保有足夠的時間和精力有效地履行獨立董事的職責。
Ⅳ 上市公司的獨立董事是怎麼回事
所謂獨立董事(independent director),是指獨立於公司股東且不在公司中內部任職,並與公司或公司經營管理者沒有重要的業務聯系或專業聯系,並對公司事務做出獨立判斷的董事。也有觀點認為,獨立董事應該界定為只在上市公司擔任獨立董事之外不再擔任該公司任何其他職務,並與上市公司及其大股東之間不存在妨礙其獨立做出客觀判斷的利害關系的董事。中國證監會在《關於在上市公司建立獨立董事制度的指導意見》中認為,上市公司獨立董事是指不在上市公司擔任除董事外的其他職務,並與其所受聘的上市公司及其主要股東不存在可能妨礙其進行獨立客觀判斷關系的董事。
在歐美發達國家,獨立董事可以監督上市公司的任何決策,保護中小型投資者的利益。
中國嘛......就一擺設!
Ⅳ 上市公司為什麼必須要有獨立董事
1精講精練
Ⅵ 獨立董事只存在於上市公司嗎
獨立董事制度最早起源於20世紀30年代,1940年美國頒布的《投資公司法》是其產生的標志。該法規定,投資公司的董事會成員中應該有不少於40%的獨立人士。其制度設計目的也在於防止控制股東及管理層的內部控制,損害公司整體利益。1976年美國證監會批准了一條新的法例,要求國內每家上市公司在不遲於1978年6月30日以前設立並維持一個專門的獨立董事組成的審計委員會。由此獨立董事制度逐步發展成為英美公司治理結構的重要組成部分。
中國證監會2001年8月發布了《關於在上市公司建立獨立董事制度的指導意見》,強制要求所有上市公司必須按照《意見》規定,建立獨立董事制度,2004年9月中國證監會發布的《關於加強社會公眾股股東權益保護的若干規定》,我國《公司法》也明確規定建立獨立董事制度。
在非上市公司中,股東會所選舉的董事有兩方面的工作,一方面參與公司經營與管理,以營利為目的,達到公司經營的目標;另外一方面,代表股東監督整個公司管理層,維護股東的合法權益。如果股東會選舉一名獨立董事,這名獨立董事代表全體股東的利益,同時也代表公司利益,從公司經營發展和規范經營角度考慮,即這名董事不代表任何一方股東的利益,設置獨立董事並不違反法律規定。公司法是私法的范疇,可以引用意思自治的原則,即在不違反法律規定,不侵害他人合法權益的情況下,當事人可以任意的約定。所以非上市公司也可以設立獨立董事。
Ⅶ 為什麼有的上市公司有獨立董事,有的沒有
A股上市公司都有獨立董事,而且獨立董事不人數不低於董事會人數的三分之一,這是證監會的規定。
Ⅷ 上市公司為什麼要有獨立董事
獨立董事的獨立性使其在公司治理結構中佔有重要地位,在監督公司經營管理、制衡控股股東和經理人權利、保護中小股東權益等方面發揮著特殊的作用。
相對於內部董事而言,獨立董事更能夠站在比較客觀公正的立場上,促進公司遵守良好的治理守則。一般來說,獨立董事制度有利於改善公司治理結構,提高公司質量;有利於加強公司的專業化運作,提高董事會決策的科學性;有利於強化董事會的制約機制,督促公司規范運作。
獨立董事制度最早起源於20世紀30年代,1940年美國頒布的《投資公司法》是其產生的標志。該法規定,投資公司的董事會成員中應該有不少於40%的獨立人士。其制度設計目的也在於防止控制股東及管理層的內部控制,損害公司整體利益。
20世紀六七十年代以後,西方國家尤其是美國各大公眾公司的股權越來越分散,董事會逐漸被以CEO為首的經理人員控制,以至於對以CEO為首的經理人員的監督已嚴重缺乏效率,內部人控制問題日益嚴重,人們普遍懷疑現有制度安排下的董事會運作的獨立性、公正性、透明性和客觀性。繼而引發了對董事會職能、結構和效率的深入研究。
擔任獨立董事的具體任職條件如下:
(一)根據法律、行政法規及其他有關規定,具備擔任上市公司董事的資格。
(二)具有該證監會的證監會的《指導意見》所要求的獨立性。
(三)具備上市公司運作的基本知識,熟悉相關法律、行政法規、規章及規則。
(四)具有五年以上法律、經濟或者其他履行獨立董事職責所必需的工作經驗。
(五)公司章程規定的其他條件。
以上內容參考網路-獨立董事
Ⅸ 上市公司建立獨立董事
所謂獨立董事(independent director),是指獨立於公司股東且不在公司中內部任職,並與公司或公司經營管理者沒有重要的業務聯系或專業聯系,並對公司事務做出獨立判斷的董事。也有觀點認為,獨立董事應該界定為只在上市公司擔任獨立董事之外不再擔任該公司任何其他職務,並與上市公司及其大股東之間不存在妨礙其獨立做出客觀判斷的利害關系的董事。中國證監會在《關於在上市公司建立獨立董事制度的指導意見》中認為,上市公司獨立董事是指不在上市公司擔任除董事外的其他職務,並與其所受聘的上市公司及其主要股東不存在可能妨礙其進行獨立客觀判斷關系的董事。
其最根本的特徵是獨立性和專業性。
所謂「獨立性」,是指獨立董事必須在人格、經濟利益、產生程序、行權等方面獨立,不受控股股東和公司管理層的限制。
1、資格上的獨立性。
2、產生程序上的獨立性。目前,上市公司中絕大部分都是國有企業,其法人治理結構本身就存在很大的問題,如所有者代表缺位、內部人控制問題、大股東操縱股東會等,很難確保獨立董事的獨立性,而且現在許多獨立董事是由公司的領導或管理層拉來或請來的「人情董事」,權力不清,職責不明。
3、經濟上的獨立性。經濟的獨立性不能僅僅從表面上去理解,獨立董事只要工作認真、盡職盡責,並就其過錯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就應該獲得與其承擔的義務和責任相應的報酬,應該建立一套合理的激勵約束機制。
4、行權上的獨立性。在我國上市公司中獨立董事的作用並沒有得到充分發揮,主要原因:一是獨立董事在上市公司的董事會中的比例太低,二是上市公司的法人治理結構中沒有設立相應的行權機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