① 上市公司差別化個人所得稅政策是如何規定的
根據2012年11月16日中華人民共和國財政部發布的《關於實施上市公司股息紅利差別化個人所得稅政策有關問題的通知》(財稅〔2012〕85號)的規定,持股期限在1個月以內(含1個月)的,其股息紅利所得全額計入應納稅所得額,實際稅負為20%;持股期限在1個月以上至1年(含1年)的,暫減按50%計入應納稅所得額,實際稅負為10%;持股期限超過1年的,暫減按25%計入應納稅所得額,實際稅負為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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② 個人持有上市公司的股票分得的股息紅利所得,如何繳納個人所得稅
根據《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 證監會關於上市公司股息紅利差別化個人所得稅政策有關問題的通知》( 財稅〔2015〕101號),個人從公開發行和轉讓市場取得的上市公司股票,持股期限超過1年的,股息紅利所得暫免徵收個人所得稅。
個人從公開發行和轉讓市場取得的上市公司股票, 持股期限在1個月以內(含1個月)的,其股息紅利所得全額計入應納稅所得額; 持股期限在1個月以上至1年(含1年)的,暫減按50%計入應納稅所得額;上述所得統一適用20%的稅率計征個人所得稅。
上市公司派發股息紅利時,對個人持股1年以內(含1年)的,上市公司暫不扣繳個人所得稅;待個人轉讓股票時,證券登記結算公司根據其持股期限計算應納稅額,由證券公司等股份託管機構從個人資金賬戶中扣收並劃付證券登記結算公司,證券登記結算公司應於次月5個工作日內劃付上市公司,上市公司在收到稅款當月的法定申報期內向主管稅務機關申報繳納。
上市公司股息紅利差別化個人所得稅政策其他有關操作事項,按照《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
證監會關於實施上市公司股息紅利差別化個人所得稅政策有關問題的通知》(財稅〔2012〕85號)的相關規定執行。
③ 股息紅利的權威解讀:股息紅利個稅調整
有關負責人表示,自2013年1月1日起,對上市公司派發的股息紅利所得實行了差別化個人所得稅政策。按持股時間長短予以不同的稅收政策待遇,主要內容:持股1個月以內、1個月至1年和超過1年的,股息紅利所得分別按全額、50%和25%計入應納稅所得額,適用20%的稅率計征個人所得稅,即實際稅負分別為20%、10%和5%。該差別化稅收政策的實施,主要目的是發揮稅收政策導向作用,鼓勵長期投資,促進我國資本市場長期穩定健康發展。
1、為什麼對上市公司股息紅利差別化個人所得稅政策進行調整?
答:自2013年1月1日起,我們對上市公司派發的股息紅利所得實行了差別化個人所得稅政策。按持股時間長短予以不同的稅收政策待遇,主要內容:持股1個月以內、1個月至1年和超過1年的,股息紅利所得分別按全額、50%和25%計入應納稅所得額,適用20%的稅率計征個人所得稅,即實際稅負分別為20%、10%和5%。該差別化稅收政策的實施,主要目的是發揮稅收政策導向作用,鼓勵長期投資,促進我國資本市場長期穩定健康發展。
此次,經國務院批准,自2015年9月8日起,對上市公司股息紅利所得差別化個人所得稅政策進行了適當調整,對持股1年以上的投資者加大了稅收優惠力度,即持股超過1年的,其取得的股息紅利所得暫免徵收個人所得稅。同時,對持股1個月以內和1個月至1年的,原有政策保持不變,實際稅負仍為20%和10%。此次政策調整將有利於進一步鼓勵長期投資,促進我國資本市場健康發展。
2、全國中小股份轉讓系統掛牌公司派發的股息紅利,按調整後的股息紅利差別化政策執行嗎?
答:2014年,根據國務院有關文件規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證監會發布《關於實施全國中小企業股份轉讓系統掛牌公司股息紅利差別化個人所得稅政策有關問題的通知》(財稅〔2014〕48號),對全國中小企業股份轉讓系統掛牌公司股息紅利按照上市公司股息紅利差別化稅收政策執行,持股1個月以內、1個月至1年和超過1年的,股息紅利所得稅負分別為20%、10%和5%。
此次發布的《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 證監會關於上市公司股息紅利差別化個人所得稅政策有關問題的通知》(財稅〔2015〕101號)規定,全國中小企業股份轉讓系統掛牌公司(以下簡稱掛牌公司)股息紅利差別化個人所得稅政策,按照本通知規定執行,即與上市公司股息紅利差別化政策同步調整,對個人持有掛牌公司的股票,持股超過1年的,暫免徵收個人所得稅,持股1個月以內和1個月至1年的,稅負維持原政策不變,仍為20%和10%。
3、個人投資者取得的股息紅利應繳納的個人所得稅是如何計算的?上市公司如何代扣代繳?
答:根據個人所得稅法及相關規定,個人所得稅應納稅額為應納稅所得額乘以適用稅率。股息紅利所得的應納稅所得額為投資者實際取得的股息紅利所得。例如,某投資者取得的股息紅利所得為100元,如果全額計入應納稅所得額,則其應納稅所得額為100元;如果減按50%計入應納稅所得額,則其應納稅所得額為50元;上述應納稅所得額乘以股息紅利的法定稅率20%,得出的20元、10元就是應納稅額。
上市公司為股息紅利個人所得稅的法定扣繳義務人。上市公司派發股息紅利時,個人持股超過1年的,按政策規定暫免徵收個人所得稅。個人持股1年以內(含1年)的,上市公司派息時先暫不扣繳個人所得稅;待個人轉讓股票時,證券登記結算公司根據個人持股期限計算應納稅額,由證券公司等股份託管機構從個人資金賬戶中扣收並劃付證券登記結算公司,證券登記結算公司應於次月5個工作日內劃付上市公司,上市公司在收到稅款當月的法定申報期內向主管稅務機關申報繳納。
4、持股期限是如何計算的?
答:根據《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 證監會關於實施上市公司股息紅利差別化個人所得稅政策有關問題的通知》(財稅〔2012〕85號)規定,持股期限,是指個人從公開發行和轉讓市場取得上市公司股票之日至轉讓交割該股票之日前一日的持有時間。個人轉讓股票時,按照先進先出法計算持股期限,即證券賬戶中先取得的股票視為先轉讓。持股期限按自然年(月)計算,持股一年是指從上一年某月某日至本年同月同日的前一日連續持股;持股一個月是指從上月某日至本月同日的前一日連續持股。
5、實施股息紅利差別化個人所得稅政策,有關部門應做好哪些工作?
答:此項政策的實施涉及面較廣,關系廣大個人投資者的切身利益,各有關部門要密切配合、通力協作,加強政策宣傳與輔導,優化納稅服務,提供技術保障。上市公司、證券登記結算公司及證券公司等股份託管機構做好相關的技術支持和人員培訓,積極配合稅務機關做好股息紅利個人所得稅的徵收管理工作,確保政策平穩實施。
④ 上市公司派發的股息紅利所得如何申報扣繳個人所得稅
根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
鑒證會關於實施上市公司股息紅利差別化個人所得稅政策有關問題的通知》
(財稅[2012]
85號)的規定,個人從公開發行和轉讓市場取得的上市公司股票,持股期限在1個月以內(含1個月)的,其股息紅利所得全額計入應納稅所得額;持股期限在1個月以上至1年(含1年)的,暫減按50%計入應納稅所得額;持股期限超過1年的,暫減按25%計入應納稅所得額。上述所得統一適用20%的稅率計征個人所得稅。
⑤ 在查詢股票的歷史成交中看到有個【 股息差別稅】是什麼意思
股息分紅的個稅詳解●
1、自然人直接持股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的規定,個人擁有債權而取得的利息、股息、紅利所得,應當繳納20%個人所得稅。
例子:自然人李某作為A公司的股東,在2020年獲得股息分紅總計500萬元,那麼李某需要繳納股息分紅個稅為:500*20%=100萬。
李某需要繳納個稅100萬元。
2、自然人通過合夥企業間接持股
根據《關於執行口徑的通知》(國稅函[2001]84號)(以下簡稱「84號文」),合夥企業對外投資分回的利息或者股息、紅利,不並入合夥企業的收入,而應單獨作為投資者個人取得的利息、股息、紅利所得,按「利息、股息、紅利所得」應稅項目計算繳納個人所得稅。
根據《個人所得稅法》(2011)第三條第五款,利息、股息、紅利所得稅率為20%。因此,自然人通過合夥企業持股時,從上市公司取得的股息紅利的個人所得稅率為20%,從公司企業所得稅角度看,優勢比自然人直接持股要大。
例子:王某所在的B公司擁有A公司部分股份,並分發給內部員工,王某今年獲得股息分紅共計20萬元,那麼需要繳納個稅為:20*20%=4萬元。
王某需要繳納個稅為4萬元。
3、自然人通過有限公司間接持股
上市公司分紅時,根據《企業所得稅法》(2007)第二十六條,符合條件的居民企業之間的股息、紅利等權益性投資收益為免稅收入。
需要注意的是,股息紅利不屬於綜合所得,因此無需進行個稅匯算清繳。
對比股息紅利和個人綜合所得這兩種個人所得稅計稅方法,可以發現兩者有著迥異的差別,一種適用固定稅率,而另一種則使用累進稅率,導致收入越多,稅負越重。
國家對新個體經濟的推動,也促使了個人多元就業、創業熱潮的涌動,而在此背景下,個人擁有的收入來源和收入類型更加豐富,也間接帶來了不少個稅疑惑。正確了解稅務知識,合規享受個稅優惠政策,才能實現對個人稅務進行健康有序的管理。
⑥ 什麼是上市公司股息紅利差別化個人所得稅政策
上市公司股息紅利差別化個人所得稅政策是指: 個人從公開發行和轉讓市場取得的上市公司股票
,持股期限在1個月以內(含1個月)的,其股息紅利所得全額計入應納稅所得額;持股期限在1個月以上至1年(含1年)的,暫減按50%計入應納稅所得額;持股期限超過1年的,暫減按25%計入應納稅所得額。上述所得統一適用20%稅率計征個人所得稅。根據上述政策,個人的實際稅負分別相當於20%、10%、和5%。
⑦ 納稅人從上市公司取得的股息紅利,怎麼計算繳納個稅 為什麼這么多人考個稅師
根據《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 證監會關於上市公司股息紅利差別化個人所得稅政策有關問題的通知》(財稅〔2015〕101號)
個人從公開發行和轉讓市場取得的上市公司股票,持股期限超過1年的,股息紅利所得暫免徵收個人所得稅。
個人從公開發行和轉讓市場取得的上市公司股票,持股期限在1個月以內(含1個月)的,其股息紅利所得全額計入應納稅所得額;持股期限在1個月以上至1年(含1年)的,暫減按50%計入應納稅所得額;上述所得統一適用20%的稅率計征個人所得稅。
⑧ 上市公司股息紅利個稅將差別化徵收對股市是利好消息嗎
引導資金進行價值投資?長期投資?中國股市裡就沒有投資價值可言。上市公司股息紅利個稅將差別化徵收也是對本來就少得可憐的紅利、也是雙重計稅,完全是治標不治本。中國股市形成這樣是和政府的領導有關。進入股市的人,有幾個指望那點可憐的紅利?完全是瞎扯淡。這和反腐敗一樣,不是治不好關鍵是治好了自己也沒有利益了。看這些炒股不賠死就算好的。
⑨ 廣東上市公司股息紅利差別化個人所得稅政策
1.個人持股1年以上,股息紅利征個人所得稅嗎?答:根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證監會關於上市公司股息紅利差別化個人所得稅政策有關問題的通知》(財稅〔2015〕101號)規定,自2015年9月8日起,個人從公開發行和轉讓市場取得的上市公司股票,持股期限超過1年的,股息紅利所得暫免徵收個人所得稅。
2.此次政策調整,個人投資者取得股息紅利的稅負變化如何?答:根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證監會關於上市公司股息紅利差別化個人所得稅政策有關問題的通知》(財稅〔2015〕101號)規定,此次政策調整,是在《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證監會關於實施上市公司股息紅利差別化個人所得稅政策有關問題的通知》(財稅〔2012〕85號)的基礎上,對個人持股超過1年的,股息紅利實際稅負由原來的5%調整為暫免徵稅。個人持股1個月(含)以內、1個月以上至1年(含)以內的,稅負不變,即分別為20%、10%。
3.個人持股1年以上股息紅利免徵個人所得稅,從何時開始執行?答:根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證監會關於上市公司股息紅利差別化個人所得稅政策有關問題的通知》(財稅〔2015〕101號)規定,政策自2015年9月8日起施行。上市公司派發股息紅利,股權登記日在2015年9月8日之後的,按照本通知規定執行。2015年9月8日(含)之前個人投資者證券賬戶已持有的上市公司股票,其持股時間自取得之日起計算。
4.持股期限是如何計算的?答:根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證監會關於實施上市公司股息紅利差別化個人所得稅政策有關問題的通知》(財稅〔2012〕85號)規定,持股期限,是指個人從公開發行和轉讓市場取得上市公司股票之日至轉讓交割該股票之日前一日的持有時間。個人轉讓股票時,按照先進先出法計算持股期限,即證券賬戶中先取得的股票視為先轉讓。持股期限按自然年(月)計算,持股一年是指從上一年某月某日至本年同月同日的前一日連續持股;持股一個月是指從上月某日至本月同日的前一日連續持股。持有股份數量以每日日終結算後個人投資者證券賬戶的持有記錄為准。
5.全國中小股份轉讓系統掛牌公司派發的股息紅利,執行財稅〔2015〕101號文件嗎?答:根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證監會關於上市公司股息紅利差別化個人所得稅政策有關問題的通知》(財稅〔2015〕101號)規定,全國中小企業股份轉讓系統掛牌公司(以下簡稱掛牌公司)股息紅利差別化個人所得稅政策,按照本通知規定執行。其他有關操作事項,按照《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證監會關於實施全國中小企業股份轉讓系統掛牌公司股息紅利差別化個人所得稅政策有關問題的通知》(財稅〔2014〕48號)的相關規定執行。
6.個人投資者取得的股息紅利應繳納的個人所得稅,上市公司如何代扣代繳?答:根據個人所得稅法及相關規定,上市公司為股息紅利個人所得稅的法定扣繳義務人。根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證監會關於上市公司股息紅利差別化個人所得稅政策有關問題的通知》(財稅〔2015〕101號)規定,上市公司派發股息紅利時,對個人持股1年以內(含1年)的,上市公司暫不扣繳個人所得稅;待個人轉讓股票時,證券登記結算公司根據其持股期限計算應納稅額,由證券公司等股份託管機構從個人資金賬戶中扣收並劃付證券登記結算公司,證券登記結算公司應於次月5個工作日內劃付上市公司,上市公司在收到稅款當月的法定申報期內向主管稅務機關申報繳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