❶ 董事會秘書的職業風險
董事會秘書的職業風險主要來自於以下兩個方面:
首先,董事會秘書的職業風險來自於公司的外部。
董事會秘書在中國有關法律、法規上的認同,最早起源於國務院根據《公司法》第85條及155條頒布的《關於股份有限公司境外募集股份及上市的特別規定》,該規定第15條明確了董事會秘書為公司的高級管理人員。而後國務院證券委、國家體改委頒布的《到境外上市公司章程必備條款》以及中國證監會頒布的《上市公司章程指引》,特別是上海和深圳證券交易所的《股票上市規則》中有關章節都確定了董事會秘書這一職位,並規定相應的職責和作用。
董事會秘書是公司的高級管理人員,承擔法律、法規及公司章程對公司高級管理人員所要求的義務,享有相應的工作職權,並獲取相應的報酬。
事實上,由於上市公司的規模、領導層的認識、企業文化的不同及董事會秘書本身素質的差異,往往造成董事會秘書執行有關職責時,在承擔責任、工作標准、工作職權及相應報酬等方面存在較大的差異。造成這種現象的主要原因,是由於在有關規定中對董事會秘書有嚴格的任職資格及任免程序,有較明確的職權范圍,但對董事會秘書承擔什麼樣的責任界定不夠清晰,對如何保證董事會秘書行使其職權,則表述較少,由此造成了董事會秘書在行使職權時的不確定性。
從另一個方面考慮,董事會秘書的職權主要反映在與交易所的聯絡、協調和組織上市公司信息披露事宜、與投資者及新聞媒體的聯絡、董事會內部的管理等方面。是處在公司與外界的交匯點,也是公司與外界矛盾的交匯點。目前我國證券市場處在發展時期,有關法律、法規還在不斷地建立和健全,由此也造成董事會秘書在行使職權中的困惑。而一旦出現問題,董事會秘書首當其中,必然要負有關責任。
第二,董事會秘書的職業風險來自於公司內部。
由於中國證券市場的特殊性,上市公司中大部分是由國有企業改制而成的。而這些公司在完成上市籌集資金之後,很多管理思路及管理辦法還沒有真正適應證券市場的要求,也就是說改制滯後。
可以想像,如果上市公司的董事會對上市公司的規范化運作沒有足夠的認識,對董事會秘書的作用也不會有充分的認同。可能出現兩個方面的問題:一方面,將公司上市之後的多出來的工作交給董事會秘書去做,但是並沒有在機構設置、工作人員配備、管理制度方面給予配合。而當董事會秘書對公司董事會的一些做法提出疑義時,往往得不到理解;另一方面,公司對董事會秘書寄予較大的期望,由於董事會秘書自身素質等原因造成不勝任董事會秘書工作,而產生公司董事會對董事會秘書工作的不信任感。無論出現哪一種情況,董事會秘書的工作都處於一種被動的尷尬局面。
董事會秘書的職業風險最終將反映在承擔有關法律責任,受到董事會的解聘等處罰上。
❷ 做董事有什麼風險和責任
做董事的風險和責任是在執行公司職務時違反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公司章程的規定,給公司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而董事的權力是受信管理公司。行事必須以公司的利益為依歸,並須按照指定的目的運用權力,董事未經公司同意,不能利用職位為自己謀取利益。而在權利方面,董事負責公司的日常運作和管理工作。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一百四十八條 董事、高管人員的禁止行為 董事、高級管理人員不得有下列行為: (一)挪用公司資金; (二)將公司資金以其個人名義或者以其他個人名義開立賬戶存儲; (三)違反公司章程的規定,未經股東會、股東大會或者董事會同意,將公司資金借貸給他人或者以公司財產為他人提供擔保; (四)違反公司章程的規定或者未經股東會、股東大會同意,與本公司訂立合同或者進行交易; (五)未經股東會或者股東大會同意,利用職務便利為自己或者他人謀取屬於公司的商業機會,自營或者為他人經營與所任職公司同類的業務; (六)接受他人與公司交易的傭金歸為己有; (七)擅自披露公司秘密; (八)違反對公司忠實義務的其他行為。 董事、高級管理人員違反前款規定所得的收入應當歸公司所有。
❸ 公司執行董事的責任和風險
法律分析:執行董事的風險為,執行董事的職責相當於其他公司的董事會,需要制定和執行公司的各種重大方案、計劃、決定組織機構的設置和管理,責任重大;並且執行董事還可能會擔任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對外要代表公司從事民事活動,給公司造成損失的,要承擔賠償責任。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
第十三條 公司法定代表人依照公司章程的規定,由董事長、執行董事或者經理擔任,並依法登記。公司法定代表人變更,應當辦理變更登記。
第五十條 股東人數較少或者規模較小的有限責任公司,可以設一名執行董事,不設董事會。執行董事可以兼任公司經理。
執行董事的職權由公司章程規定。
第一百四十九條 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執行公司職務時違反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公司章程的規定,給公司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❹ 親戚的上市公司把你納入了公司的董事會,請問有風險
根據法律法規的規定,上市公司的董事會成員應遵守上市公司的相關規定,在買賣股票時候必須進行披露。別的方面說不好影響大小,主要看你自己的社會身份如何。如果你是公務員,還是慎重參與,其他職業看你自己的具體情況。
❺ 上市公司董監高的違法犯罪行為有哪些
法律分析:1、職務侵佔罪《刑法》規定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單位的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將本單位財物非法佔為己有,數額較大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數額巨大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並處沒收財產。2、貪污罪《刑法》規定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侵吞、竊取、騙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佔有公共財物的,是貪污罪。受國家機關、國有公司、企業、事業單位、人民團體委託管理、經營國有財產的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侵吞、竊取、騙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佔有國有財物的,以貪污論。與前兩款所列人員勾結,夥同貪污的,以共犯論處。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二百七十二條 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單位的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挪用本單位資金歸個人使用或者借貸給他人,數額較大、超過三個月未還的,或者雖未超過三個月,但數額較大、進行營利活動的,或者進行非法活動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挪用本單位資金數額巨大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數額特別巨大的,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國有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國有單位中從事公務的人員和國有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國有單位委派到非國有公司、企業以及其他單位從事公務的人員有前款行為的,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四條的規定定罪處罰。
有第一款行為,在提起公訴前將挪用的資金退還的,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其中,犯罪較輕的,可以減輕或者免除處罰。
❻ 董事會有哪些法律風險
董事會是由股東會或職工選舉產生的,對外代表公司並行使經營決策權的法定的常設機關。其主要成員一般由公司的內部成員出任,有時也特邀公司的外部成員參加。董事會受投資者(股東)委託對外代表公司,對內有權任免公司的高級職員和決定公司的重大事務。除較小的有限責任公司可以設執行董事外,其他公司都應設立三人以上的董事會來主持日常的公司工作。董事會在公司中起著舉足輕重的作用,它是公司的領導機關,董事會的合理設置、正常運行關系公司的生死存亡。下面就董事會容易出現的法律風險作一下分析:
會成員低於法定人數的,在改選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應當依法律、行政法規和公司章程的規定,履行董事的職務。
三、董事會的職權
公司法第四十七條規定了董事會的以下十項職權:
(一)召集股東會會議,並向股東會報告工作;
(二)執行股東會的決議;
(三)決定公司的經營計劃和投資方案;
(四)制訂公司的年度財務預算方案、決算方案;
(五)制訂公司的利潤分配方案和彌補虧損方案;
(六)制訂公司增加或者減少注冊資本以及發行公司債券的方案;
(七)制訂公司合並、分立、變更公司形式、解散的方案;
(八)決定公司內部管理機構的設置;
(九)決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經理及其報酬事項,並根據經理的提名決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經理、財務負責人及其報酬事項;
(十)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董事會這十項職權,是公司法明文規定的,是公司章程所不能更改、沖突的,公司章程可以對以上十項職權進行細化,使其便於操作。另外,公司章程可賦予董事會除以上十項職權以外的其他職權。
四、董事會會議的議事方式與表決程序
新的公司法將董事會議事方式與表決程序制定權賦予了公司章程。公司法之所以這樣規定,是因為有限責任公司是「人合性」較強的公司,由公司章程規定董事會的議事方式與表決程序,有助於體現公司公司股東的「主人翁」意識,有利於公司適應不同規模、不同發展階段的變化。
董事會會議議事方式與表決程序的確定是董事會會議順利進行的重要前提,是董事會會議合法有效的重要保障。一般有以下幾種分類:按決議形式類有書面決議、口頭決議;按決議通過的方式分類有舉手通過、投票通過、通讀無異議通過、傳閱簽字通過等。不同的公司根據各自公司不同的規模、董事會成員組成情況等可做出有利於公司董事會會議及時做出的議事方式及表決程序。
另外,公司的董事會會議應作會議記錄並讓所有出席董事簽字,以便供以後查詢,並做為董事是否承擔責任、免除責任的證據。在這里要注意,董事會的表決權是「一人一票」的原則。
五、執行董事
有限責任公司股東人數較少或者規模較少,可以設一名執行董事,不設董事會。雖然董事會為公司的常設機構,但並不是必備機構。不設董事會的公司的執行董事是可以兼任經理的。
執行董事的職權法律沒有作出相應規定,直接賦予由公司章程來規定。公司章程在規定執行董事的職權時,不但要考慮到公司便於運營、發展,同時還要考慮到股東的合法權益不受侵害。所以公司章程中最好規定將一般性公司事務交由執行董事來直接處理,如果涉及到公司和股東的重大利益時,則應由股東會來作決定,比如說公司重大財產的對外擔保、公司不動產的處分等等。
❼ 什麼是董監高責任險
註:大概以下范圍,具體各地可能有微調:
一、綜合部分包括:
(一)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修訂)
(二)保險公司管理規定(保監會令〔2009〕1號)
(三)保險公司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任職資格管理規定(保監會令〔2010〕2號)
(四)中華人民共和國反洗錢法
(五)保險基礎知識
(六)《中華人民共和國反不正當競爭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反壟斷法》中涉及保險業市場競爭的條款
(七)《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分則部分涉及高管人員職務犯罪的條款
(八)關於向保監會派出機構報送保險公司分支機構內部審計報告有關事項的通知(保監發〔2008〕56號)
(九)關於印發《保險業內涉嫌非法集資活動預警和查處工作暫行辦法》的通知(保監發〔2007〕127號)
(十)關於印發《保險機構案件責任追究指導意見》的通知(保監發〔2010〕12號)
(十一)關於貫徹實施《保險公司管理規定》有關問題的通知(保監發〔2010〕26號)
(十二)關於明確保險公司分支機構管理有關問題的通知(保監發〔2010〕49號)
(十三)再保險業務管理規定
(十四)保險許可證管理辦法(保監會令2007年第1號)
(十五)行政許可實施辦法
(十六)關於《保險許可證管理辦法》實施有關事宜的通知(保監發〔2007〕70號)
(十七)保險公司中介業務違法行為處罰辦法
(十八)金融機構客戶身份識別和客戶身份資料及交易記錄保存管理辦法
(十九)保險業重大突發事件應急處理規定
(二十)關於印發《保險公司董事、監事及高級管理人員培訓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保監發〔2008〕27號)
(二十一)關於嚴厲打擊利用保險業務從事商業賄賂行為的通知(保監發〔2010〕106號)
(二十二)關於改進服務質量落實服務承諾有關問題的通知(保監發〔2011〕16號)
(二十三)關於印發《保險監管人員行為准則》和《保險從業人員行為准則》的通知(保監發〔2009〕24號)
(二十四)保險統計管理暫行規定
二、專業題部分
(一)產險部分:
1.各地產險公司分支機構和高級管理人員發展指引
2.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條例
(二)壽險部分:
人身保險監管政策參考
(三)中介部分:
1、代理
(1)《保險專業代理機構監管規定》
(2)《關於進一步完善保險代理合同有關問題的意見》(蘇保監發〔2005〕13號)
2、經紀
(1)《保險經紀機構監管規定》
(2)《關於規范保險經紀機構參與大型商業保險及各類招投標業務的通知》
3、公估
(1)《保險公估機構監管規定》
(2)《保險公估相關知識與法規》
(2011年11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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❽ 企業高管有哪些法律責任與風險
一幫人拿著滾杠帶著口罩,把我的車用拖車拖車二十四小時,然後他們把車放在派出所說說租賃公司拖錯車了,他們該不該負刑事責任
❾ 公司法中的高管的法律責任有哪些
(1)刑事責任。企業高管的犯罪主要集中在經濟類犯罪,比較常見的是:偷稅罪、挪用資金罪、職務侵佔罪、企業人員受賄罪等。從企業設立、運營到終止的整個過程中,企業高管們都有可能面臨犯罪的風險。
(2)民事責任。在執行公司職務時違反法律法規,給公司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若是董事會決議因違反相關法律法規,致使公司遭受嚴重損失的,那麼參與決議的董事負有賠償責任。另外,《公司法》還增加了股東代表訴訟的規定,賦予股東對董事及高管提起賠償的訴訟權利。
(3)行政責任。由於行政責任一般只是警告、罰款等,導致很多企業高管容易忽略這項責任。《產品質量法》《證券法》《稅收徵收管理法》等法律法規對行政責任均有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