❶ 執行董事和獨立董事的區別
獨立董事和一般的董事區別主要體現在任職條件和職權方面。獨立董事是指不在公司擔任除董事之外的其他職務,並與其所受聘的上市公司及其主要股東不存在可能妨礙其進行獨立客觀判斷的關系的董事。非獨立董事則與之相反。獨立董事從本質上講是董事,獨立董事是針對於上市公司產生的,在一般的有限責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中,是不存在獨立董事的。獨立董事是指不在公司擔任除董事外的其他職務,並與其所受聘的上市公司及其主要股東不存在可能妨礙其進行獨立客觀判斷的關系的董事。意思是,獨立董事必須要保持獨立性,要發表獨立意見,與一般董事是不同的。獨立董事最根本的特徵是獨立性和專業性。獨立董事最主要的特點是不擔任公司其他職務,和公司股東也不存在可能妨礙其進行獨立判斷的關系,所以始終能保持客觀中立,對一般董事、高管等人員進行監督。非獨立董事則與之相反,通常有三種身份:公司雇員,內部董事的家眷親屬,董事控股其他公司的雇員。
❷ 公司法中董事會人數有何規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
第四十四條有限責任公司設董事會,其成員為三人至十三人;但是,本法第五十條另有規定的除外。
兩個以上的國有企業或者兩個以上的其他國有投資主體投資設立的有限責任公司,其董事會成員中應當有公司職工代表;其他有限責任公司董事會成員中可以有公司職工代表。董事會中的職工代表由公司職工通過職工代表大會、職工大會或者其他形式民主選舉產生。
董事會設董事長一人,可以設副董事長。董事長、副董事長的產生辦法由公司章程規定。
第五十條股東人數較少或者規模較小的有限責任公司,可以設一名執行董事,不設董事會。執行董事可以兼任公司經理。
執行董事的職權由公司章程規定。
第一百零八條股份有限公司設董事會,其成員為五人至十九人。
董事會成員中可以有公司職工代表。董事會中的職工代表由公司職工通過職工代表大會、職工大會或者其他形式民主選舉產生。
本法第四十五條關於有限責任公司董事任期的規定,適用於股份有限公司董事。
本法第四十六條關於有限責任公司董事會職權的規定,適用於股份有限公司董事會。
❸ 公司法關於董事會人數規定是什麼
法律分析:公司法關於董事會人數規定:有限責任公司設董事會,其成員為3-13人。有限責任公司,股東人數較少或規模較小的,可以設一名執行董事,不設董事會。股份有限公司應一律設立董事會,其成員為5-19人。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一百零八條
股份有限公司設董事會,其成員為五人至十九人。
董事會成員中可以有公司職工代表。董事會中的職工代表由公司職工通過職工代表大會、職工大會或者其他形式民主選舉產生。
本法第四十五條關於有限責任公司董事任期的規定,適用於股份有限公司董事。
本法第四十六條關於有限責任公司董事會職權的規定,適用於股份有限公司董事會。
❹ 一個股份有限公司可以設立幾名執行董事如公司有5名股東可否設立5名執行董事
在公司法意義上,執行董事出現在股東人數較少或者規模較小的有限責任公司【《公司法》第五十條:股東人數較少或者規模較小的有限責任公司,可以設一名執行董事,不設董事會。執行董事可以兼任公司經理。執行董事的職權由公司章程規定。】公司法並未明確規定股份有限公司執行董事,且實踐中,執行董事只有一個,代表公司對外開展經營活動。
❺ 董事會一般需要多少人以上
我國法律分別對有限責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人數作出了規定。
《公司法》第44條規定,有限責任公司設董事會,其成員為3-13人。
《公司法》第50條規定,有限責任公司,股東人數較少或規模較小的,可以設一名執行董事,不設董事會。
《公司法》第108條規定,股份有限公司應一律設立董事會,其成員為5-19人。
董事會是由董事組成的,對內掌管公司事務,對外代表公司的經營決策機構。公司設董事會,由股東會選舉。董事會設董事長一人,副董事長一人,董事長、副董事長由董事會選舉產生。董事任期三年,任期屆滿,可連選連任。董事在任期屆滿前,股東會不得無故解除其職務。
(5)上市公司執行董事人數擴展閱讀:
《公司法》的第45條規定,有限責任公司設董事會,其成員為3-13人。《公司法》第51條規定,有限責任公司,股東人數較少或規模較小的,可以設一名執行董事,不設置董事會。
執行董事可以兼任公司經理。當然,兩個以上的國有企業投資設立的有限責任公司,董事會成員中應當包括職工的代表;其他有限責任公司董事會成員中也可以有職工代表(也可以沒有)。董事會中的職工代表有職工通過職工代表大會、職工大會或者其他形式民主選舉產生。
❻ 上市公司設獨立董事,獨立董事占所有董事的比例是多少
在2002年六月三十日前,董事會成員中應當至少包括2名獨立董事;在2003年六月三十日前,上市公司董事會成員中應當至少包括三分之一獨立董事。
各境內上市公司應當按照本指導意見的要求修改公司章程,聘任適當人員擔任獨立董事,其中至少包括一名會計專業人士(會計專業人士是指具有高級職稱或注冊會計師資格的人士)。
獨立董事出現不符合獨立性條件或其他不適宜履行獨立董事職責的情形,由此造成上市公司獨立董事達不到本《指導意見》要求的人數時,上市公司應按規定補足獨立董事人數。
獨立董事及擬擔任獨立董事的人士應當按照中國證監會的要求,參加中國證監會及其授權機構所組織的培訓。
擔任獨立董事應當符合下列基本條件:
1、根據法律、行政法規及其他有關規定,具備擔任上市公司董事的資格;
2、具有本《指導意見》所要求的獨立性;
3、具備上市公司運作的基本知識,熟悉相關法律、行政法規、規章及規則;
4、具有五年以上法律、經濟或者其他履行獨立董事職責所必需的工作經驗;
5、公司章程規定的其他條件。
❼ 公司高管占董事會成員的比例是否有規定
根據《深圳證券交易所主板上市公司規范運作指引》3.2.4 上市公司董事會中兼任公司高級管理人員以及由職工代表擔任的董事人數總計不得超過公司董事總數的二分之一。
非上市公司不受此規定限制,沒有比例要求。
根據《公司法》第二百一十六條規定,「高級管理人員」是指公司的經理、副經理、財務負責人,上市公司董事會秘書和公司章程規定的其他人員。
(7)上市公司執行董事人數擴展閱讀:
企業高層管理人員工作性質有如下特點:
(1)「一人之下,萬人之上,是組織的中堅力量。
(2)上司所提的績效要求往往是原則性的,而他對下屬的指令卻必須是具體的、可操作的。
(3)上下信息流動的必經通道。
(4)長期性要求.一方面決策總與長期相聯系,另一方面企業不能頻繁更換高層管理人員。
(5)工作的付出是體力、智慧、技能和心力,前三者能被外部感知或自己可以對人講清楚,但心理所承受的壓力和疲憊,只有自己知道。
(6)工作績效並不一定和本人努力成正比,受外部制約和偶然因素的影響較大。
(7)工作類型有兩類,企業某一職能的總負責和某一獨立經營單位的領導者。
❽ 股份有限公司董事會成員人數為多少
F8483 有限責任公司設董事會,其成員為3-13人。股東人數較少或規模較小的,可以設一名執行董事,不設董事會。對通過特別決議,公司需要多於2/3的股東投贊成票。
股份有限公司應一律設立董事會,其成員為5-19人。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四十四條 有限責任公司設董事會,其成員為三人至十三人;
但是,本法第五十一條另有規定的除外。